1900年農歷5月26日,道士王圓lù@①在敦煌莫高窟第16 窟甬道北壁發現了一個復洞(現編號為第17窟),洞內重重疊疊堆滿了從十六國到北宋時期的經卷和文書。這批古代文獻總數在五萬件以上,多數為手寫本,也有極少量雕版印刷品和拓本;其形態有卷子、zhé@②本(包括褶葉裝、旋風裝、蝴蝶裝)、冊葉本和單片紙葉等;其文字多為漢文,但古藏文、回鶻文、于闐文、粟特文、梵文和突厥文等其它文字的文獻亦為數不少;其內容極為豐富,涉及宗教、歷史、地理、語言、文學、美術、音樂、天文、歷法、數學、醫學等諸多學科,但以佛教典籍和寺院文書為主。敦煌文獻主要是指這批古代文獻〔1〕。 不論從數量還是從文化內涵來看,敦煌文獻的出土都可以說是本世紀我國最重要的文化發現。
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些后來引起世界學術界震驚的珍貴文物在當時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致使其中的大部分先后流散到英、法、俄、日等國,對我國學者利用這批文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我國學術界自1909年得睹敦煌文獻之時起,即開始對其進行整理和研究,經過我國學者和日、法、英等國學者的共同努力,以整理和研究敦煌文獻為發端的學術研究領域逐漸擴大,并形成了一門新的學科——敦煌學。現在,敦煌學已成為一門國際顯學,而利用敦煌文獻研究歷史問題始終是敦煌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1909年以來我國學術界利用敦煌文獻研究歷史的有關情況略作回顧,并對這方面研究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發展動向試作討論。
對敦煌文獻的整理和研究從一開始就是一門國際性的學問,在運用敦煌文獻研究歷史方面,國外學者也做出了很大貢獻。因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包括這方面的內容。
自1909年至今,我國學者利用敦煌文獻研究歷史的歷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909年至1949年建國前為第一階段,1949年建國后至1976年“文革”結束為第二階段,“文革”后至今為第三階段。
一
第一階段可以分為兩個時期。1909年至1925年《敦煌掇瑣》出版以前是第一個時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以公布資料為主,同時也以跋、按語和提要等為主要形式在許多方面進行了開拓性的研究。
1909年,法國人伯希和到北京為法國國立圖書館購買漢籍,隨身攜帶了一些1908年他從敦煌掠走的敦煌文獻珍本。直到此時,北京學界才得知莫高窟發現敦煌文獻的消息。當時在京的許多著名學者如羅振玉、蔣斧、王仁俊、曹元忠等,都前住伯希和寓所參觀或研讀、抄錄。同年9月,王仁俊出版了我國第一部敦煌文獻資料集《敦煌石室真跡錄》;11月,羅振玉出版了他和蔣斧輯錄的《敦煌石室遺書》。以后,又陸續出版了《石室秘寶》(民國初年,存古學會輯)、《鳴沙石室佚書》(1913年,羅振玉輯)、《鳴沙石室佚書續編》(1917年,羅振玉輯)、《鳴沙石室古籍叢殘》(1917年,羅振玉輯)、《敦煌零拾》(1924年,羅福葆輯)、《沙州文錄補》(1924年,羅福萇輯)、《敦煌石室碎金》(1925年5月,東方學會編)等。 上述著作幾乎公布了當時所能見到的所有敦煌文獻的錄文和照片圖版〔2〕, 歷史文書和歷史典籍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一時期所公布的歷史文獻以及相關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對唐后期、五代、宋初西北歷史資料的整理和研究。
公元755年,“安史之亂”爆發, 唐王朝被迫調動西北各地的精銳部隊入援,位于青藏高原的吐蕃王國乘機向唐州縣發起進攻,自756 年至763年迅速占領了隴右地區,以后又從東向西至786年攻占了整個河西地區。公元840年,位于蒙古高原的漠北回鶻汗國因內亂被黠嘎斯擊潰,部眾大批西遷,進入河西與天山東部地區。842年, 吐蕃王國因內部權力之爭而發生內亂,勢力大衰,其在隴右、河西和塔里木盆地南部的統治開始動搖。大中二年(848年),沙州大族張議潮率眾起義, 在控制了瓜、沙二州后上表歸唐,唐廷遂在沙州設歸義軍節度,任命張議潮為歸義軍節度使。此后直至11世紀上半葉,張議潮家族和曹議金家族相繼控制歸義軍政權達100多年。歸義軍的控制區域, 興盛時包括整個河西及沙州以西的一些地方。9世紀晚期以后則僅有瓜、沙二州, 其東的酒泉、張掖地區被由西遷回鶻建立的甘州回鶻占據,涼州一帶則是吐蕃系的溫末部的活動地域;其西則有以吐魯番盆地為中心由西遷回鶻建立的西州回鶻王國和以于闐為中心的于闐王國等少數民族政權。因這一歷史時期的歷代中原王朝始終未能有效控制上述地區,故當時的官修史籍對吐蕃管轄時期西北地區的情況和歸義軍政權及其周邊少數民族政權的有關情況記載極為簡略,且多訛誤。幸賴敦煌文獻保存了一大批屬于這個時期的官私文書和史籍,為學術界探討吐蕃、歸義軍史和同期西北民族變遷情況提供了豐富的原始資料。
我國學者在最初接觸敦煌文獻時,就開始了對歸義軍資料的整理和研究。《敦煌石室真跡錄》中即有多件與歸義軍有關的文書,王仁俊還以“按語”的形式介紹了幾件同類文書。他依據所見文書否定了《新唐書·吐蕃傳》有關張淮深卒于咸通十三年(872年)的記載, 考定張淮深應卒于大順元年(890年); 確認《西漢金山國圣文神武白帝敕》即《舊五代史》等史書所記“自號金山白衣天子”的張奉之敕,并推測張奉之尚白是受摩尼教的影響;指出《曹議金壁畫題名》中之曹議金即《舊五代史》所記之沙州曹義金,檢出了《舊五代史》和《新五代史》紀傳中有關曹議金的材料。王氏還依據《新唐書·吐蕃傳》指出曹議金是在張奉后以長史身份主持州務,他聯合回鶻,通使中原,遂以留后被中原王朝任命為歸義軍節度使。王仁俊對歸義軍資料的整理和研究雖然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當時所能見到的敦煌文獻太少,所以他的按語在許多地方沿襲了傳世史籍的錯誤。
《敦煌石室遺書》也輯錄了不少有關歸義軍的資料。其中蔣斧《唐宗子隴西李氏再修功德記碑》跋注意到了此碑文所蘊含的歷史信息,指出據此碑可知在張氏歸義軍內部曾發生“爭奪之事”;但他推定的時間不確,也未能對“爭奪之事”作進一步考察。《敦煌石室遺書》中由曹元忠撰寫的《沙州石室文字記》,是第一篇利用敦煌文獻結合史書有關記載研究歸義軍史的論文。此文指出《新唐書·吐蕃傳》所記張淮深后即由曹議金繼任不符合歷史事實,其間尚有張奉和索勛曾為節度使。該文還正確考定了曹氏歸義軍歷任節度使的卒立次序,即曹議金、曹元德、曹元深、曹元忠、曹延祿、曹宗壽、曹賢順,并確定了曹宗壽取代曹延祿的時間在咸平五年(1002年)。上述次序雖尚缺曹延恭一任,但作者已指出延恭有可能担任過沙州節度。曹文最后指出景yòu@③四年(1037年)西夏取瓜、沙、肅等州后,并未能對沙州實施有效統治,故有沙州繼續向中原王朝進貢之事。這篇文章為確立曹氏歸義軍歷任節度使的世次奠定了基礎,有關西夏未能有效控制沙、瓜的觀點也極富啟發性。羅振玉為《鳴沙石室佚書》所收《張延綬別傳》錄文撰寫的目錄提要則進一步指出繼淮深者為淮□,淮□以后,尚有嗣者,雖沙州中間偶有篡奪,然不久即滅。張氏主河西,直至唐終。從而徹底推翻了《新唐書·吐蕃傳》關于曹議金在咸通年間即以長史身份主持歸義軍的錯誤記載。
1913年至1914年,羅振玉依據史籍記載和當時所能見到的敦煌文獻中的有關材料,先后撰寫了《補唐書張義潮傳》和《瓜沙曹氏年表》(兩文均見《雪堂叢刻》,1915年)。前文首先指出了《新唐書·吐蕃傳》所記吐蕃攻陷沙州過程的疏失,推斷沙州陷蕃應在貞元元年(785 年)。繼而考察了張議潮起事、收復河西、遣使入朝等歷史事件的過程。并確定了張氏歸義軍歷任節度使的世次。即咸通八年(867 年)張議潮入朝后,張淮深嗣為節度;淮深卒前淮□嗣;淮□卒前托孤于議潮婿索勛,勛乃自為節度,并在景福元年(892年)得到朝廷任命; 后議潮十四女又于乾寧元年(894年)率將士誅勛,以議潮孫為節度, 并以其長子李弘愿任沙州刺史兼節度副使,次子和三子則分任瓜州刺史和甘州刺史;后梁開平年間的沙州節度使張奉可能是張議潮末孫。羅氏的成果奠定了張氏歸義軍政治史的基礎。他關于陷蕃年代的考證推進了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他判斷張議潮攻克涼州應在咸通二年的說法也經受住了時間的檢驗,這篇文章最重要的貢獻是關于張氏歸義軍節度使世次的考證,以后的研究都是在此框架基礎上逐步深入和具體化的。羅氏此文的主要不足是未能參考王仁俊有關張淮深卒年的研究成果。后文在曹元忠研究的基礎上,不僅按時間順序對有關資料進行了梳理、編排和考訂,在一些問題上也取得了進展。如確定了曹議金在貞明年間已執掌歸義軍大權,曹氏取代張氏的時間當在貞明以前;指出在歸義軍張氏時統治區域有瓜、沙、甘、肅等十一州,到五代時歸義軍所領僅有沙、瓜二州;在“年表”的序言中確定接替曹元忠的應是曹延恭,并推測在延恭后可能還有延祿一世;確定了曹宗壽卒于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子曹賢順繼任。限于材料,此文仍未解決大部分節度使的卒立時間。
1924年,王國維《于闐公主繪地藏菩薩題記》跋(載《沙州文錄補》),據英藏《開寶八年歸義軍節度使曹延恭施舍疏》,判定《續資治通鑒長編》有關曹元忠卒于太平興國五年和卒后由其子曹延祿繼任的記載是錯誤的。指出在元忠和延祿之間尚有延恭一世,元忠應卒于開寶以前。但王氏未能確定此于闐公主是曹延祿之妻,誤認為是延恭之妻。王國維還在跋中開探索于闐史事之先河,對唐初以來有關于闐的情況作了初步考察,并推測李圣天是回鶻人。
在這一時期公布的材料中,還包括一些歸義軍時期的牒、狀、契約、書信和吐蕃管轄敦煌時期的文獻。此外還有反映唐前期敦煌歷史情況的《大唐隴西李府君修功德碑記》等。時人雖未能對上述資料進行有價值的研究,但卻為以后人們探索相關問題提供了原始資料。有的資料直至今日仍被人們引用、研究。
第二個方面是對歷史典籍的整理和研究。
敦煌文獻中保存的歷史典籍有些是佚籍,有些是有傳世本的史籍。佚籍的價值自不待言,有傳世本的史籍也因其抄寫時間較早而具有重要的校勘價值。所以,我國學者對早期接觸到的歷史典籍自然十分珍視。這一時期公布的佚籍有《鳴沙石室佚書》收錄的《春秋谷梁傳解釋》“僖公上第五”、《春秋后國語》、《春秋后秦語》、《春秋后魏語》、《晉紀》、《閫外春秋》等。羅振玉所撰目錄提要分別據傳世文獻考出以上史籍的名稱,并說明其對研治各時期歷史的價值。《鳴沙石室古籍叢殘》則影印了《略出yíng@④金》和包含有歷史佚籍片段的《古類書》三種。《沙州文錄補》公布了《開元天寶殘史書》。此外,這一時期公布的文學作品《唐太宗入冥小說》和《秦婦吟》也具有重要史料價值。王國維的有關跋文結合傳世文獻對唐太宗入冥事進行了探索。
寫本傳世史籍這一時期公布了《隸古定尚書》“顧命”的圖版和錄文,“夏書”四篇和“商書”七篇的錄文,蔣斧、羅振玉分別指出上述寫本均為未經天寶中衛包改定的隸古定原本。王仁俊和蔣、羅二人還將寫本“顧命”與傳世本進行了校勘。羅振玉《吉石庵叢書》(1916年)影印了《尚書釋文》“堯典、舜典”。《鳴沙石室古籍叢殘》影印了《春秋經傳集解》“僖公五年至十五年”、“僖公二十七年至三十三年”、“昭公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定公四年至六年”,《春秋谷梁傳集解》“莊公、閔公”和《漢書·王莽傳》殘篇。羅振玉的有關跋文分別考定上列第一、三件為初唐寫本,二、四件為六朝寫本,第五件為唐龍朔年間寫本,第六件為唐太宗時寫本。羅振玉還將上述寫本與傳世本進行了對勘,具體指出了寫本可訂正傳世本之處。《敦煌石室碎金》收錄了羅振玉校錄的《春秋左氏傳·昭公殘卷》和《漢書·匡衡張禹孔光傳殘卷》。
第三個方面是對有關宗教史文獻的整理和研究。
佛教史方面,《敦煌石室真跡錄》和《敦煌石室遺書》、《沙州文錄補》公布了包括碑文、窟銘、牒、戒牒、遺書等與佛教寺院有關的文書,但未及對這些文書進行研究,相關的按語和跋每有失誤。道教史方面,《敦煌石室遺書》刊布了《老子化胡經》卷一、卷十的錄文,《鳴沙石室佚書續編》影印了這兩件文書的圖版。王仁俊按語(載《敦煌石室真跡錄》)認為寫本《化胡經》是唐初僧人偽造,并云《化胡經》一造于晉、二造于唐、三造于宋、四造于元。蔣斧《老子化胡經考》(載《敦煌石室遺書》),搜集了許多傳世史籍中有關老子化胡的記載和《化胡經》佚文,但有的佚文是《化胡經》類文獻佚文。羅振玉《老子化胡經補考》(載《敦煌石室遺書》),指出元代所傳《老子化胡經》已與唐代所傳之本不同,并已認識到有關《化胡經》的文獻有《化胡經》和“化胡經類”文獻的區別。羅振玉還對《化胡經》寫卷的文字進行了校訂。《沙州文錄補》刊布了《老子化胡經序》,王國維跋指出此序應為魏明帝撰。摩尼教和景教方面,分別公布了《摩尼經》和《景教三威蒙度贊》的錄文、圖版。王仁俊按語認為《摩尼經》為唐寫本,輯錄了史書中一些有關摩尼教記載,但誤將摩尼教視為回教。蔣斧撰《摩尼教流行中國考略》,羅振玉又對蔣文有所補充,但他們關于摩尼教傳入中國的論斷都屬于推測。 王國維《摩尼教流行中國考》(《亞洲學術雜志》1921年11期),在參考國內外有關研究論著的基礎上,又發掘出一批反映摩尼教在中國流行情況的漢文資料。陳垣《摩尼教入中國考》(《國學季刊》1卷2號,1923年),認為摩尼教傳入中國是在唐武后延載元年(694年),并考察了此后其流行與遭禁的有關情況。
第四個方面是對唐代法律文獻的整理和研究。
最早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也是王仁俊。1911年,他刊布了《唐寫本開元律·名例疏》(《敦煌石室真跡錄·已集》),錄文后附有他撰寫的《唐開元律案證》。“案證”結合傳世《唐律疏議》考定寫本為唐開元律疏《名例》的一部分,認為此寫本當即唐尚書都省所寫,發使散于天下的五十本之一。“案證”用寫本與傳世本對勘,互相校補,指出傳世本并非開元二十五年律疏,因而寫本對于了解唐律的演變及開元律疏的修撰過程都有重要意義。《鳴沙石室佚書》刊布了唐代《水部式》殘卷錄文,羅振玉目錄提要據《白氏六帖》考出其名,指出該卷可補《唐六典》、《新唐書·百官志》缺失者十處,并據該卷結合傳世文獻考察了唐代的海運情況。《敦煌石室碎金》亦刊布了羅振玉校錄的“律疏”和《唐律疏議·雜律下殘卷》,羅跋考定了寫本與傳世本的不同。同書還刊布了《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王國維1919年跋云此卷系由日本狩野直喜博士所錄,王氏經過考證,認為其為唐武德職官令。此名雖不夠準確,但作者僅依據該卷的一小部分即判明了其性質,為后來者進一步考定其準確名稱奠定了基礎。
第五個方面是對地志類文獻的整理和研究。
《敦煌石室遺書》公布了《沙州圖經》和《西州圖經》等地志的錄文。羅振玉有關跋文和校錄札記(均載《敦煌石室遺書》)考定《沙州圖經》作于開元天寶年間,《西州圖經》作于唐乾元以后至貞元以前;并據寫本訂正了《元和郡縣圖志》和兩唐書《地理志》等史籍的缺失。《敦煌石室碎金》則公布了《敦煌錄》。《鳴沙石室佚書》刊布了《諸道山河地名要略》和《貞元十道錄》等全國性地志。此前,劉師培已于1911年在《敦煌新出唐寫本提要》(《國粹學報》辛亥第四號)中,據《新唐書·藝文志》和《太平寰宇記》,考出了《貞元十道錄》的名稱和作者,并指出了該卷與傳世史志的異同。羅振玉所撰目錄提要則考出了《諸道山河地名要略》的名稱和作者,并舉例說明兩個殘卷可補正《元和郡縣圖志》、《通典》和兩唐書《地理志》等書的缺失。《敦煌石室遺書》還刊布了《慧超往五天竺國傳殘卷》的錄文,此書雖為僧人游記,但因保存不少有關歷史地理的資料,故有的學者也將其列入地志類。羅振玉跋據慧琳《一切經音義》考定出此卷書名,并據其內容推斷該書成于玄宗朝。羅振玉還撰寫了《慧超往五天竺國傳校錄札記》,指出寫本的別字異文和偽誤。
第六個方面是對有關社會經濟文獻的整理和研究。
因受材料的限制和當時學術取向的影響,這方面的工作起步較晚。直到1924年,《沙州文錄補》才刊布了數件戶籍、手實和戶狀等戶籍類文書。但當時學者尚不能分辨戶籍、手實、戶狀等的區別,將這類文獻均名為戶籍。王國維的有關跋文依據傳世文獻和戶籍類文書探索了唐代的戶籍制度,并以戶籍所載應受田數、已受田數與唐代文獻中有關均田的規定進行比較研究,開啟了運用戶籍文書研究唐代均田制的先河。
劉復《敦煌掇瑣》的出版,標志著第一階段第二時期的開始。《敦煌掇瑣》雖亦為敦煌文獻資料集,但其中的資料均系作者直接從法國國家圖書館所藏的敦煌文獻中選錄。繼劉復之后,胡適、向達、王重民、于道泉、姜亮夫、王慶菽等陸續赴巴黎、倫敦調查、抄錄、拍照、研究敦煌文獻。這一時期我國學者已能接觸巴黎所藏敦煌文獻的大部分和倫敦所藏敦煌文獻的一部分,與前一時期相比,資料來源發生了根本變化。他們介紹、公布或帶回的敦煌文獻錄文、照片的范圍也更加廣泛,其中與歷史有關者亦明顯增多。同時,我國學者加強了對北平圖書館所藏敦煌文獻的整理和研究。其中許國霖《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1937年)輯錄了不少有關歷史的資料。而羅振玉又推出了《貞松堂藏西陲秘籍叢殘》(1939年),影印出版了自家搜集、收藏的敦煌文獻,其中亦包括一些與歷史有關的文書(有些已公布過錄校本)。陳寅恪《敦煌劫余錄序》(《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本2分,1930年)和《敦煌石室寫經題記匯編序》(《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本1分,1939年),不僅具體介紹了北圖所藏敦煌文獻的史料價值,還從學術發展史的高度對敦煌文獻之類的新材料與學術新潮的關系進行了精辟論說,并呼吁國人利用敦煌文獻以研究問題,“勉作敦煌學之預流”。陳氏的這兩篇序文特別是前一篇影響深遠,指引數代學人加入到整理和研究敦煌文獻的行列中。在利用敦煌文獻研究歷史問題方面,陳氏也率身垂范。在其名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商務印書館,1943年)中,曾利用敦煌寫本常何墓碑探討李世民在玄武門事變中取勝的原因,以實例向學術界展示新史料可“補釋舊史所不能解之一端”;《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本1分,1930年)亦曾利用敦煌寫本吐蕃詔書以印證作者的結論;《秦婦吟校箋一卷》,則以詩證史,每有所得。
關于歸義軍和金山國資料的整理和研究在這一時期又有進展。孫楷第《敦煌寫本〈張義潮變文〉跋》(《圖書季刊》3卷3期,1936年),利用《張議潮變文》結合史籍記載,初步探索了歸義軍政權周邊的吐渾、吐蕃、回鶻等少數民族政權的情況。同作者之《敦煌寫本〈張淮深變文〉跋》(《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本3分,1937年),推測“克復涼州之役,必是淮深首功”;繼而進一步考察了安西回鶻政權與甘州回鶻政權的建立過程及兩個政權的關系,認為甘州回鶻是“舊河西回鶻部落,非自安西移來者”;該文還探討了河西五郡陷蕃的次序和具體過程,首次揭出《元和郡縣志》中沙州于建中二年(781年)陷蕃的記載, 但作者似乎沒有注意到此前羅振玉關于沙州陷蕃年代的考證;作者認為以沙州為中心的歸義軍政權在唐宋間延續近200年, 系因這里的居民以漢人為主體,指出歸義軍政權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上述孫氏兩文的結論雖與后來的研究尚有一定距離,但他將歸義軍政治史的研究范圍擴大到了西北各民族變遷史的廣闊領域,并開創了以文學體裁的文書研究歷史問題的先例。向達《羅叔言〈補唐書張議潮傳〉補正》(《遼海引年集》1947年),對沙州陷落和收復的時間及張淮深死因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其結論對國內學術界影響很大;該文還首次利用莫高窟供養人畫像題記探討歸義軍史的有關問題,擴大了歸義軍史的史源。但該文涉及的一些問題已被上舉《敦煌寫本〈張淮深變文〉跋》和藤枝晃的《沙州歸義軍節度使始末》(《東方學報》12冊3分—13冊2分,1941—1942年)解決。王重民《金山國墜事零拾》(《北平圖書館館刊》9卷6期,1935年),依據作者在巴黎搜集的敦煌文書,對金山國史事進行了考證。使“千載墜史”,“有年可稽,有事足紀”,填補了張氏歸義軍和曹氏歸義軍之間的一段歷史空白。雖然此文有關金山國的立國時間及部分文書年代的判定存在問題,但作者公布的材料至今仍是研究金山國史的基本史料。唐長孺《白衣天子試釋》(《燕京學報》35期,1948年),認為張承奉“白衣天子”名號是受到彌勒教的影響。
此外,向達《玉門關陽關雜考》(《真理雜志》1卷4期1944年)和《記敦煌石室出晉天福十年寫本壽昌縣地境》(《北平圖書館圖書季刊》新5卷4期,1944年),開辟了利用敦煌文書結合傳世文獻和實地踏勘研究敦煌歷史地理的新途徑。董作賓《敦煌紀年——敦煌石室寫經題記年表》(《說文月刊》3卷10期,1943年), 開始嘗試利用敦煌寫經題記考察敦煌世族。史巖《敦煌石室畫像題識》(1947年)則利用莫高窟供養人題名和歷史文獻,對敦煌的索、fàn@⑤、令狐、安、李、張、曹、陰等大姓做了探索。
對歷史典籍的介紹和研究仍是這一時期我國學者致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方面的成果主要反映在王重民的《巴黎敦煌殘卷敘錄》中,《巴黎敦煌殘卷敘錄》先是以系列論文的形式陸續發表,后由北平圖書館匯為兩輯印行(第1輯刊于1936年,第2輯刊于1941年)。此書雖以介紹新發現的古代典籍為主,但也包含了作者對其進行考證、研究或與傳世本對勘的結果。該書介紹的歷史佚籍有《春秋后語》之《秦語》上、中、下和《趙語》上、下,同時探索了《春秋后語》全書各卷的內容;《閫外春秋》卷一和卷二(部分),對其作者作了進一步考證,指出了羅振玉的疏失;《帝王略論》,考出其作者為虞世南;《yíng@④金》,指出《略出yíng@④金》系張球所作,并對張球的事跡作了初步考訂。此外還有《唐高宗天訓》、唐張仁dǎn@⑥《九諫書》和被懷疑并非今本的《晉書·何曾傳》。傳世史籍介紹了《古文尚書》16件,《今字尚書》3件,《春秋經傳集解》和《春秋谷梁傳集解》各1件,《史記集解》1件,《漢書》3件;分別判定了各件的抄寫年代,勘對了寫本與傳世本的異同。3件《今字尚書》均被定在衛包改字之前, 并據以判定在衛包前已有《今字尚書》。潘重規《敦煌唐寫本尚書釋文殘卷跋》(《志林》2期,1941年),通過對比寫本與傳世宋本的異同, 考察宋人刪改《尚書釋文》的情況。越政《敦煌左傳殘卷校記》(《藝觀》4期,1929年),勘對了李鳴南藏敦煌寫本《左傳》與宋本的異同。
宗教史方面。董作賓《敦煌紀年——敦煌石室寫經題記年表》依據寫經題記初步考察了敦煌莫高窟窟寺之創建與寺觀之名。史巖《敦煌石室畫像題識》“自序”利用敦煌文獻結合莫高窟供養人題記, 考出了15所寺院的名稱,并對這些寺院的寺址與興建存廢等情況進行了初步探索。胡適《神會和尚遺集》(上海亞東圖書館,1930年),錄校了《神會語錄》、《普提達摩南守定是非論》、《頓悟無生般若頌》等神會的著作,并撰有《荷澤大師神會傳》,開整理敦煌禪籍之先河。陳寅恪《武zhào@⑦與佛教》(《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本2分,1935年),據敦煌本《大云經疏》考出武則天所頒《大云經》,乃薛宗義取后涼曇無讖舊譯《大方等大云經》附以新疏而成,推翻了舊史所記武氏時有沙門偽撰《大云經》的說法;《大乘稻芊經隨聽疏跋》(《國學論叢》1卷2號,1923年),依據敦煌寫本題記考出了吐蕃譯經大師法成的史跡。道教史文獻的研究仍是圍繞《老子化胡經》進行。王維誠《老子化胡說考證》(《國學季刊》4卷2號,1934年),在比較徹底地清理有關材料的基礎上,深入考察了敦煌本《化胡經》在“化胡說”發展過程中的歷史地位。劉國鈞《老子神化考略》(《金陵學報》4卷2期,1935年),指出《化胡經》與三張道派有關。牟潤孫《宋代摩尼教》(《輔仁學志》7卷1、2期,1938年), 指出十卷本《化胡經》已列入唐官方道經。逯欽立《跋〈老子化胡經玄歌〉》(《中央圖書館館刊》復刊2號,1947年),認為《化胡經》卷十中含有太武帝滅佛的背景因素,并推斷此卷為北魏時作品。朱維之《大秦景教三威蒙度贊及尊經考》(《基督教叢刊》14期,1946年)及《景教經典一神論》(《基督教叢刊》18期,1947年),結合史籍探索了敦煌景教文書反映出的問題。
社會經濟方面,這一時期仍是以整理、公布資料為主,但也有少量相關論文問世。《敦煌掇瑣》輯錄《宅舍圖》、《戶狀》、《戶籍》、《差科簿》各一件,反映經濟關系的各類契券、憑據、案卷、牒狀等二十余件。《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輯錄各類契券近二十件,有關社邑的文書數件。《貞松堂藏西陲秘籍叢殘》影印了羅氏收藏的兩件戶籍、一件戶狀、一件有關長行馬的案卷與一件《枝頭白刺頭名簿》。《食貨》4卷5期(1936年)是《唐戶籍簿叢輯》專刊,將當時見于中日文書籍、雜志的二十件敦煌戶籍、差科簿(時稱丁籍)收集在一起。陶希圣《小序》指出戶籍、丁籍是重要的經濟史料,對研究均田制、百姓負担和社會組織都有重要意義。曾了若《隋唐之均田》(《食貨》4 卷2期,1936年)是最早嘗試利用敦煌戶籍研究均田制的專題論文。 雖然他據之得出的結論為現在一般學者所不取,但他的研究仍加深了人們對均田制的了解,其研究方法在學術史上亦有積極意義。陶希圣《唐代管理水流的法令》(《食貨》4卷7期,1936年),利用敦煌寫本《水部式》結合唐代文獻探索了唐代關于灌溉用水的管理、水碾wèi@⑧的管理、河上交通的管理及海上運輸的有關規定。
對法律文獻的整理和研究此期亦有進展。董康依據內藤湖南提供的照片校錄了《神龍散頒刑部格》,并與唐律做了比較研究(《書舶庸談》,1926年)。羅振玉也對該文書作過探討。王重民《巴黎敦煌殘卷敘錄》介紹了《唐律》和《唐律疏議》各二件,考證了各件的書寫年代,指出了寫本與今本的異同。王氏還據寫本律疏考出傳世本《唐律疏議》中之“疏議曰”,系因宋元人不明律疏之義“連疏于議”所致,發數百載之覆。金毓黻《敦煌寫本唐天寶官品令考釋》(《說文月刊》3 卷10期,1943年),最早對P.2504號文書進行了校錄和研究,據《舊唐書·職官志》考定該件為《天寶官品令》,指出該件可與《職官志》、開元令互相印證,并列表具體展示其可補《職官志》之漏、誤處。雖然此文對文書的定名未能成為定論,但作者的探索對唐令的研究仍有一定意義。
從文獻學角度研究地志類文書,此期趨于沉寂。王重民《巴黎敦煌殘卷敘錄》介紹了一件新發現的帶有原題的《沙州都督府圖經》,考證其年代在證圣二年,不同意羅振玉的定年。王氏還介紹了兩件《大唐西域記》殘卷,附有與今本對校的校勘記。
縱觀第一階段的兩個時期,我國學者在非常困難的條件下取得了很大成績。前一時期我國學者所能接觸到的敦煌文獻十分有限,但他們不遺余力地多方搜求,并且幾乎全部公布了他們見到的有關歷史的文獻。雖然在今天看來他們所公布的資料在文字錄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但這些資料在此后幾十年內一直是史學工作者利用敦煌文獻的重要材料來源。由于這一時期我國學者掌握的資料很不系統,其研究成果不免帶有時代的局限性,但他們對歸義軍史的探索和對歷史典籍、宗教史文獻、法律文獻、地志類文獻等方面的整理和研究仍為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礎。這一時期我國學者所做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在世界上處于明顯的領先地位。羅振玉父子在這一時期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中貢獻最大。后一時期我國學者所接觸的敦煌文獻大為增多,他們所介紹的敦煌文獻的范圍也比前一時期廣泛得多。在此基礎上,他們將歸義軍政治史的研究范圍擴大到了西北各民族變遷史的廣闊領域,開展了對金山國史的專題研究,對宗教史的研究也開辟了新的領域,對歷史典籍和社會經濟文獻的整理和研究則更加系統化,開始出現按類或按專題搜集資料進行整理的趨向。在研究方法上,這一時期創造的用文學體裁的文書研究歷史問題和將文書與實地踏勘相結合等新方法,都對以后的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一時期應以王重民和向達的貢獻最大。但后一時期我國學者接觸敦煌文獻的主要方式是親赴巴黎、倫敦查閱,他們拍照、抄錄的大量文書除《敦煌掇瑣》外,大多未能像前一時期那樣公開出版。這樣,不能出國的人只能主要依靠前一時期公布的資料或出國者贈送的照片進行整理和研究,其研究范圍受到很大限制。而這一時期我國赴歐洲訪求敦煌文獻的幾位學者的治學重點又均不在史學方面,這當然會對歷史研究在整個敦煌文獻研究中所占的地位產生影響。就整體而言,后一時期國內對敦煌文獻的整理和研究的重點在古籍,熱點在文學,對歷史典籍的重視是因其系古籍的一部分。與同期的日本學界相比,我們的研究領域有待拓寬,如那波利貞對寺院經濟文書和社邑文書等世俗文獻的整理和研究,在我國尚無人涉足;一些方面的研究深度也有差距,未能出現如《沙州歸義軍節度使始末》那樣全面、深入、細致的論文。
二
第二階段,我國學者利用敦煌文獻的條件開始得到改善。其表現,一是北京圖書館于1957年通過交換,得到了英國博物館收藏的敦煌漢文文獻S.6980號以前部分的縮微膠片,臺灣史語所也于次年購得相同內容的縮印本(用縮微膠片沖印成冊),海峽兩岸的中國學者終于可在國內查閱英藏敦煌漢文文獻的主體部分了。其二是商務印書館于1962年出版了由王重民、劉銘恕編纂的《敦煌遺書總目索引》,該目錄著錄了北圖藏、英藏、法藏和散藏的共兩萬多件敦煌文獻,為國內外學者了解、調查、利用敦煌文獻提供了極大方便。這當然也有利于我國史學工作者對敦煌文獻做進一步調查和研究。
有關西北地區歷史與民族問題的研究,在這一階段仍集中在對瓜、沙史事的探索上。 蘇瑩輝《論唐時敦煌陷蕃的年代》(《大陸雜志》23卷11期,1961年)和《再論唐時敦煌陷蕃的年代》(《大陸雜志》29卷7期,1964年),依據文書記載和沙州的地理形勢,提出壽昌、 敦煌并非同時陷落的看法,指出建中二年陷落者應為壽昌。雖然蘇氏對敦煌的陷落時間仍沿襲了羅振玉的說法,但其思路對進一步研究這個問題具有啟發意義。饒宗頤《論敦煌陷于吐蕃之年代》(《東方文化》9 卷 1期,1971年),對戴密微提出的敦煌陷落于貞元三年(787年)的說法做了進一步的論證,得到了包括蘇瑩輝在內的港臺學者和歐洲學者的廣泛認同。蘇瑩輝《論敦煌縣在河西諸州中陷落最晚的原因》(《大陸雜志》41卷9期,1970年),指出敦煌陷落最晚與吐蕃進攻河西的路線、 河西節度使的進駐使守軍增強及唐與吐蕃的通和等因素有關。唐長孺《關于歸義軍節度使的幾種資料跋》(《中華文史論叢》1輯,1962 年),指出文書中所記張淮深等歸義軍節度使的職銜有自稱和朝命之別,確定光啟三年(887年)向朝廷求旌節者為張淮深, 推斷張淮深在繼任后的很長時間內甚至可能終身都未被朝廷授予節度使名義,并對其原因和當時歸義軍內部的矛盾做了初步探討。該文還確認莫高窟第9 窟張承奉題名的結銜是當時自攬實權的索勛贈與的虛銜;討論了曹議金的繼任時間和卒年;初步考察了歸義軍與甘州、涼州的關系,認為涼州收復后即屬歸義軍管內,但至張淮深末年,除瓜、沙二州之外,涼、甘、肅等州相繼失控。此文雖存在如將文書中的“天福”年號誤釋為“天yòu@③”等不足,但依據新資料提出了新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有價值的探索,是這一階段取得成就較大的論文之一。蘇瑩輝《瓜沙史事系年》(《中國東亞學術年報》2期,1963年),綜合前人著述, 以年為經記述瓜沙史事,并依據法國人的提示確定曹元忠卒于公元974年。 金啟綜《唐末沙州(敦煌)張議潮起義》(《歷史教學》1954年2 期),對張議潮團結少數民族、重視農業和水利等鞏固政權的措施進行了考察。蘇瑩輝《論張議潮收復河隴州郡之年代》(《新社學報》2期, 1968年),對張議潮與周邊少數民族的戰爭進行了討論,并對張議潮收復河隴的年代和收復各州后獻表的年代進行了區分,這種區分對正確理解文獻與文書相關記載的差異具有積極意義;《試論張議潮收復河隴后遣使獻表長安之年代》(《包遵彭先生紀念論文集》,1970年),考察了張議潮先后派遣的各批專使之姓名、所取道途、抵達長安的日期及上圖籍情形等問題;《張淮深于光啟三年求旌節辨》(《敦煌學》3輯, 1976年),認為唐長孺關于張淮深終身未獲節度使旌節的推測“似乎言過其實”。
這一階段有關瓜、沙史事的研究以蘇瑩輝用力最勤,成果也最為豐富。在這20多年間,蘇氏陸續發表有關論文達十多篇,這些論文大多被收入他的論文集《敦煌論集》(臺灣學生書局,1969年)和《敦煌論集續編》(臺灣學生書局,1983年)中。雖然他的一些論文是以綜合、整理前人的成果為主,但也力圖在排比舊說的基礎上提出新的看法,并解決了一些問題;雖然他的不少推測都為后來的研究所否定,但這些推測往往能引起其他學者的進一步研究,因而在客觀上推動了有關問題的研究。在大陸學者與海外信息交流不暢的年代,蘇氏的研究成果在港臺和歐、日均有廣泛的影響。他是這一階段推動港臺地區敦煌學發展的代表人物之一。
利用敦煌文獻結合其他材料考察莫高窟史,此期開始有人涉足。宿白《莫高窟記跋》(《文物參考資料》1955年2期), 考證了莫高窟的始建年代、窟數及一些窟像的建造年代。金維諾《敦煌窟龕名數考》(《文物》1959年5 期)依據敦煌文書《十二月八日夜社人遍窟燃燈分配窟龕名數》,對部分洞窟的名稱和建造年代進行了考證。雖然作者對文書年代的推測為以后的研究所否定,但對文書所記洞窟的認定卻有很多被近年的研究所證實。
對社會經濟資料的整理和研究在這一階段受到大陸史學界的重視。在資料整理方面最重要者,當推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資料室輯錄的《敦煌資料》第一輯(中華書局,1961年),其內容包括戶籍、名籍(差科簿)、地畝文書、寺院僧尼丁壯眷屬名牒、契約等170 多種社會經濟方面的文書原卷錄文,大部分系編者從當時所能見到的敦煌文獻中選錄。由于當時許多研究者尚無條件利用敦煌文獻縮微膠卷,故這本資料集的出版為史學工作者研究、利用敦煌文獻提供了方便。雖然此書在文書的定名和文字的錄校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但在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傳入我國之前,它一直是許多史學工作者利用敦煌文獻的重要史料來源。
開始嘗試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利用敦煌文獻研究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租佃關系、徭役制度與農民的生活狀況等問題,是這一階段大陸學界的一個顯著特點。與探索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相關,對均田制的研究一度成為唐史研究的熱點,爭論的焦點是唐代均田制的施行問題。鄧廣銘《唐代租庸調法研究》(《歷史研究》1954 年4期),認為唐代均田制度實際上并未施行,其立論依據之一就是敦煌戶籍文書。鄧氏的觀點受到許多唐史學者的反對。有趣的是反對者也以敦煌戶籍作為主要論據之一。《歷史研究》1955年5 期發表了岑仲勉《租庸調與均田有無關系》、韓國磐《唐代的均田制與租庸調》和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等文,均認為均田制曾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過。他們指出,受田不足是從北魏開始推行均田制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唐代敦煌戶籍存在受田不足的現象也在情理之中,不能據此否定均田制;各戶各鄉受田并非同年,在不同年月政府收回的口分田數量與受田戶受田丁數亦不同,故戶籍中所記各戶已受田與未受田的比例不能劃一。李必忠《唐代均田制的一些基本問題》(《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2期), 試圖用唐代法律中有關寬鄉、狹鄉的規定解釋戶籍中受田不足的現象,并指出在戶籍上有應受田、已受田、永業田、口分田等符合均田令規定的名目,且合計應受田數與均田令的規定基本相符,這都表明均田制確實實行了。 田野《關于唐代均田實施的幾個問題》(《山東大學學報》1959年4期),認為敦煌戶籍證明了均田與私田是并存的, 戶籍上出現受田不足的現象是因耕地少造成的。韓國磐《根據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略談有關唐代田制的問題》(《歷史研究》1962年4期), 利用敦煌、吐魯番戶籍文書中保存的授田和還田的記載,進一步論證唐代確曾施行過均田制,并對文書中所記載的永業田、口分田、園宅田和自田等田地的性質做了初步探索。他還依據敦煌文獻論證唐代確實存在自給自足的莊園。唐耕耦《從敦煌吐魯番資料看唐代均田令的實施》(《山東大學學報》1963年1期), 對敦煌戶籍所載各戶應受田數量依據田令的規定進行了全面核算,結果與上述李必忠的結論相合;他還對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有關授田還田的資料做了進一步的梳理。唐氏的工作為上述多數學者的觀點提供了更為充足的證據,但他同時指出田令施行的程度被夸大了。討論的結果是多數學者接受了胡如雷等的觀點,但鄧廣銘的文章也在客觀上推動了人們對均田制的研究,其觀點對后來人們進一步探索均田制的實質有所啟發。對敦煌、吐魯番文獻中租佃契約的性質,學者們的認識經歷了一個逐漸深化的過程。起初,人們將其都看作封建租佃契約。韓國磐《根據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略談有關唐代田制的問題》始將其劃分為兩種類型,認為一種是貧苦農民不得已而典租土地,實現上是以田地為抵押的關系;另一種是缺地農民以很高租額租種土地。孫達人《對唐至五代租佃契約經濟內容的分析》(《歷史研究》1962年6期),進一步明確了這兩種契約的不同性質, 指出一種是租田人利用租價(高利貸)剝削“田主”(貧苦農民)的關系;另一種是真正的封建地主與佃農之間的關系,在這里,地租是租地人向地主提供的無償勞動。上述探索對于深入認識古代封建租佃關系具有積極意義。王永興《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釋》(《歷史研究》1957年12期),結合傳世文獻考出以前被人們稱為“丁籍”或“男子之籍”的數件敦煌文書,系唐天寶十載政府為征發徭役而編造的“差科簿”,對文書中出現的職務和徭役名稱分別進行了考釋,豐富了人們對唐代徭役特別是色役的認識,是這一階段史籍、文書相互印證、相互發明的成功之作。韓國磐《唐天寶時農民生活之一瞥——敦煌吐魯番資料閱讀札記之一》(《廈門大學學報》1963年4期),嘗試通過敦煌、 吐魯番文書中之物價資料探索天寶時的農民生活情況,認為一般農戶好的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差的必至破產流亡。唐長孺《關于武則天統治末年的浮逃戶》(《歷史研究》1961年6期), 利用敦煌文書揭示了武則天長安年間關于逃亡人戶法令的變化。
歷史典籍方面。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商務印書館,1958年)對以往有關敦煌古籍的研究成果進行了整理和匯編,其中包括我國學者在第一階段介紹和研究敦煌歷史典籍的主要成果,為人們了解、利用這些成果提供了方便。在此基礎上對歷史佚籍進行整理校錄的有鄭良樹《春秋后語輯校》(《書目季刊》4卷4期,1970年)。傳世史籍則以陳鐵凡對敦煌本《尚書》的整理和研究最為系統。其《敦煌本尚書述略》(《大陸雜志》22卷8期,1961年),全面介紹了敦煌文獻中保存的29 件《尚書》的內容、所存行數、書寫年代和有關研究信息。而《敦煌本虞書校證》(《南大中文學報》〔臺〕2期,1963年)、 《敦煌本夏書校證》(《南大中文學報》〔臺〕3期,1965年)、 《敦煌本商書校證》(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年)和《敦煌本虞夏書校證補遺》(《大陸雜志》38卷2期,1969年)等論著, 則是參照多種傳世本和相關文獻分別對34件敦煌本《尚書》進行校錄。《敦煌本尚書十四殘卷綴合記》(《新社學報》3期,1969年),在王重民研究的基礎上,將已斷裂為14 件的敦煌本《尚書》重新綴合為5卷。此外, 陳鐵凡《法京所藏敦煌左傳兩殘卷綴合校字記》(《書目季刊》5卷1期,1970年),將兩件敦煌本《左傳》綴合為一卷,并與今本進行了校勘;《左傳節本考》(《大陸雜志》41卷7期,1970年),對敦煌節本《左傳》進行了考證。 對敦煌本《春秋谷梁傳》作進一步校理的成果,有田宗堯《春秋谷梁傳阮氏校勘記補正》(《孔孟學報》8期,1964年)。 蘇瑩輝《敦煌寫本國語解殘卷》(臺灣《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篇第4種,1961年), 嘗試對敦煌本《國語解》的本源進行了推究。研究敦煌本《史記》的有喬衍guǎn@⑨的《敦煌卷子本史記殘卷跋》(《師大國文研究所集刊》〔臺〕2期,1958年)。總的來看, 這一階段在歷史典籍的整理和研究方面,港臺地區的學者已成為主力,其中陳鐵凡取得的成就最大。陳氏的工和并不限于歷史典籍,在整理和研究敦煌寫本《論語》、《孝經》等古籍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績。
宗教史方面。蘇瑩輝《論敦煌資料中的三位河西都僧統》(《幼獅學志》5卷1期,1966年)和《從敦煌吳僧統碑和三卷敦煌寫本論吳法成并非續芝子亦非洪辯和尚》(《大陸雜志》48卷3期,1974年), 對竺沙雅章等將《吳僧統碑》中之吳僧統與敦煌文書中的洪辯、吳和尚比定為一人提出異議,并試圖證明他們是三個人。他的關于吳和尚為另一人的證據比較充分,再經上山大峻等進一步論證后,已得到公認;但否定吳僧統與洪辯為一人卻未舉出過硬的證據,受到多數研究者的反對。饒宗頤《王錫頓悟大乘正理決序說并校記》(《崇基學報》9 卷2 期, 1970年),在歐、美、日學者有關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新發現的敦煌文獻及相關漢藏文資料,對禪宗入藏的歷史、地理、年代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探索。胡適依據西方學者新發現的資料和有關研究成果,對神會的《壇語》、《定是非論》做了新的校訂,收入新版《神會和尚遺集》(胡適紀念館,1968年),在國際上得到承認。道教史文獻的整理和研究在這一階段主要是圍繞《老子道經想爾注》進行。饒宗頤《敦煌六朝寫本張天師道陵著老子想爾注校箋》(東南書局,1956年),首次影印、校錄了S.6825《老子道經想爾注》,發掘出了反映道教原始思想的重要資料。饒氏考證該書為張道陵所著,并據之對東漢老學神仙家說進行了探討。陳世驤《“想爾”老子道經敦煌殘卷論證》(《清華學報》新1卷2期,1957年),認為“想爾注”乃張魯所為,其性質是道教初期一派的教門圣典。饒宗頤《想爾九戒與三合義》(《清華學報》新4卷2期,1964年)和《老子想爾注續論》(《福井博士頌壽紀念東洋文化論叢》,1969年),對作者關于“想爾注”成書年代的結論作了進一步論證。對景教文獻的研究有梁子涵《敦煌景教之文獻》(上)《大陸雜志》14卷11期,1957年)、《敦煌景教之文獻》(下)(《大陸雜志》14卷12期,1957年)、《唐代景教譯經考》(《大陸雜志》27卷7期,1963 年)等文,對敦煌文獻中的景教文獻作了介紹、說明和校錄,并據之探索了景教的漢文譯經情況。
利用敦煌文獻研究唐代的社會史,是這一階段我國學者開辟的一個新領域。趙守儼《唐代婚姻禮俗考》(《文史》3輯,1963年), 依據敦煌寫本《新集吉兇書儀》和《下女夫詞》中的婚禮資料,結合史書、筆記、詩文等考察了送通婚書、新郎迎娶和女家的儀節、男家的儀節等唐代婚姻禮俗,描繪出了唐代婚禮過程,并考證了這些禮俗的淵源。毛漢光《敦煌唐代氏族譜殘卷之商榷》(臺灣《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43本2分,1971年), 從社會史角度考察了北圖藏《姓氏錄》和英藏《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認為這兩件族譜是流行于士大夫間的民間族譜,并分析了關于族譜標準論爭的社會意義。羅宗濤《敦煌變文社會風俗事物考》(文史哲出版社,1974年),分類摘錄敦煌變文、敦煌曲、敦煌韻文中的社會風俗資料,加以考釋。
此外,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匯集了第一階段我國學者研究唐代律、令、式的主要成果。 王忠《新唐書吐蕃傳箋證》(科學出版社,1958年),利用敦煌、吐魯番古藏文資料及傳世漢藏文獻整理注釋《新唐書·吐蕃傳》,是國內較早利用敦煌少數民族文字文獻研究歷史的著作之一,使吐蕃史料的研究水平得到提高。謝海平《講史性之變文研究》(嘉新文化基金會,1973年),對以歷史為題材的變文進行了探索。蘇瑩輝《敦煌石室真跡錄題記訂補》(《東海大學圖書館學報》9期,1968年)和《敦煌石室真跡錄題記訂補之續》(《國立中央圖書館館刊》新2卷1期,1968年),對王仁俊原書有關歷史文書的按語有所補正。
第二階段我國學者雖然在上述幾個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總的來看,這一階段的發展比較平緩。與國外同行相比,在瓜、沙史地和歷史典籍的研究方面仍略占優勢;社會經濟方面的研究雖具有自己的理論特色,但深度和廣度不及日本學者;宗教史和少數民族文字歷史文獻方面的研究則已明顯地落后于法、日等國。
第二階段的另一重要特點是港臺學者成為研究敦煌歷史文獻的重要力量,他們為敦煌學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特別是十年動亂期間,大陸的敦煌學研究基本陷于停頓,港臺學者卻加快了研究步伐,他們所取得的成績也就更加引人注目。
注釋:
〔1〕敦煌文獻又被稱為敦煌卷子、敦煌遺書、敦煌文書等。 另外,1944年在敦煌土地廟出土的文書,一般也被包括在敦煌文獻中。
〔2〕這些著作的資料來源,主要是伯希和1909 年帶到北京的敦煌文獻和他歸國后陸續寄給羅振玉等的敦煌文獻照片,也有少量購于民間的私人收藏品和入藏于京師圖書館的敦煌文獻,還有一些系羅福萇、羅福葆分別從日本狩野直喜處和美國人影本轉錄的英藏敦煌文獻錄文。
歷史研究京112~136K22魏晉南北朝隋唐史郝春文19981998郝春文,1955年生,首都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 作者:歷史研究京112~136K22魏晉南北朝隋唐史郝春文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