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相繼頒行了兩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時隔二十年,修改現行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工作又提到我國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上來。今年十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召開1999年年會,對新婚姻家庭法專家建議稿展開了廣泛、深入的論證。與會專家各抒己見,在許多問題上形成了共識,但也有一些針鋒相對的歧見。
關于制定新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與會專家指出:對現行婚姻法的歷史作用必須充分肯定。它的貫徹執行,使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制在遭到十年浩劫的破壞后重新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
隨著我國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現行法中卻缺乏相應的對策。一些專家認為,現行婚姻法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欠缺若干必要的具體的法律制度,留下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二是過去的某些規定已經嚴重滯后,必須加以修改和補充。凡此種種,都說明了修改現行婚姻法,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
制定新法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我國法學界對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問題作過長期的,比較深入的研究,積累了不少可資利用的成果,某些外國法例也是可資借鑒的。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此其時也。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立足婚姻家庭,放眼社會發展的全局,在世紀之交制定一部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的新的婚姻家庭法,有利于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有利于發揮作為社會細胞的婚姻家庭的特有功能,促進全社會的文明進步。
關于需要增設的若干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當是適用范圍極為廣泛的民事基本法。法學界的許多專家主張,對于婚姻家庭領域中需要由法律加以調整的問題,都應當由相應的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方面的各種制度應當是相互聯系、成龍配套的,這樣才能形成健全有力的法律機制,充分發揮婚姻家庭法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關于新法中應當增設的,或者應當加以修改、補充的具體制度,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中議論較多的是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
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重要的問題在于,對親屬制度應當在基本法的層次上作出系統的、通則性的規定。從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和法律的分工來看,這顯然是婚姻家庭法的任務。對法律調整的親屬關系的范圍、親屬的種類、親等及其計算方法等問題,婚姻家庭法都要加以規定。一些學者主張,在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導遠近時,不妨直接采用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與國際接軌。
二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目前,現行婚姻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對此有所涉及。許多同志認為,增設有關無效婚姻的規定有利于堅持結婚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于增強執法力度,制裁婚姻問題上的違法行為;這是全面防治違法婚姻的根本對策。因此,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對婚姻無效的原因,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的范圍和請求權的行使時間,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均需作出相應的規定。
三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亦稱婚姻財產制,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中的財產關系和家庭中的夫妻財產關系都呈現出復雜化、多元化的趨勢。夫妻財產關系還會通過債權、債務、生產、經營等多種途徑,同外部的、其他領域的財產關系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聯系。完善夫妻財產制不僅要考慮夫妻雙方的權益,社會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權益問題也應納入立法者的視野。多數學者主張,新法中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仍可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時可增設有關特有財產的規定,適當縮小共同財產的范圍。至于約定夫妻財產制,一些學者主張可以在新法中規定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等幾種形式,以供結婚當事人選擇。不選擇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當然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終止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在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情形下,現行婚姻法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一原則規定的指導思想無疑是正確的。許多學者主張,完善離婚立法應當以離婚的法定理由的具體化為重點,應當在法律上為婚姻確已破裂指出若干客觀外在的標志。因此,需要將原則的、概括性的規定和具體的、列舉性的規定結合起來使用。這對加強離婚法規范的可操作性,防止主觀隨意性,提高離婚案件的審判水平,都是大有助益的。修改和增補離婚條款的目的,是要通過離婚的法定理由的具體化更好地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而不是要增加離婚的難度,限制離婚。這是許多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共識。
五是夫妻間的配偶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人的職責,撫養權利人和撫養義務人的順序,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包括爭論。有的學者不主張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規定配偶權和夫妻忠實義務,認為這方面的一些問題應由道德加以調整,不應由法律加以調整。持相反觀點的學者則主張,就婚姻的本質和宗旨而言,這方面的規定還是有其必要性的。
關于新法的立法模式和體系結構
從現有的主張來看,關于新法的立法模式有三種不同的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大法典模式,即制定民法典,以婚姻家庭法(或稱親屬法)為民法典之一編。二是小法典模式,即制定獨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作為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三是單行法模式,即對現行婚姻法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但并不擴大其調整范圍。婚姻家庭領域里需要增設的其他制度,由相應的單行法另作規定。目前,新婚姻家庭法專家試擬稿和后來的專家建議稿,都是按照第二種方案設計的。
正因為如此,試擬稿和建議稿均以婚姻家庭法命名,內容包括總則、親屬、結婚、夫妻、離婚、父母子女、收養、監護、撫養、法律責任、附則等章。其體系結構是比較完備、嚴密的。
應當指出,試擬稿、建議稿目前采用的方案,也是兼顧了上述第一種方案的。如果要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將婚姻家庭法稍加修改即可作為其一編。因此,這是一種一步到位、畢其功于一役的方案。與此不同的是另一種主張,認為婚姻家庭法中增設的制度不宜過多,內容不必求全,某些制度可在民法法典化時再作補充。這是一種兩步到位、分期完善的方案。婚姻家庭法學界的一些專家正在為立法一步到位而呼吁。新的婚姻家庭法將以何種面貌問世,有待于立法機關的正確決策。
北京日報⑩D423婦女研究楊大文20002000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RB142 作者:北京日報⑩D423婦女研究楊大文20002000
網載 2013-09-10 21: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