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社會撫養費撫養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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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人撬動一部法規的修改?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向公開征求意見。
這個人就是浙江律師吳有水。據中青報2013年7月12日報道《社會撫養費究竟撫養了誰》,在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寄出快遞,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情況。
2002年9月生效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份自行制定。各地征收辦法與收費標準等有很大不同。絕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規定,只要沒有準生證,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繳納。另外,還有所謂“非法收養”、“再育時間間隔不足”等也要收費的規定。吳有水認為:“這既違反生育權,也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理由抵觸。”
正是吳有水,正是對吳有水的這一篇報道,掀起了一輪媒體問責計生部門的潮流。中青報一直沖在最前,其2013年9月16日文章《社會撫養費用到哪去了》稱:“部分社會撫養費返還基層計生部門”,“部分社會撫養費被明文規定作為工作人員獎勵”。
成果一:新華社2013年12月7日文章《社會撫養費公開,不能止于公布總額》稱:“12月初,在輿論壓力下,曾明確表態拒絕公開的江蘇省人口計生委、廣東省衛計委相繼向社會公布了2012年該省社會撫養費總額。至此,全國已有24個省份公開了去年社會撫養費征收總額,共計超過200億元。”
成果二:剛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接受社會監督”(第25條),回應了吳有水的要求。又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權上收到縣級計生部門,鄉鎮或者街道只調查取證(第8條);符合政策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第3條),亦從程序上回應了濫征收問題。
更重要的是,條例規定:當地“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第5條);超生二胎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基本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第6條)。這就否決了按個人年收入計征及計征倍數大于3的做法。
《今日話題》2014年11月22日文章《社會撫養費新規:變相放開二胎?》計算:“以張藝謀和陳婷的第二個孩子來舉例,按照原來的算法,需要繳221萬元之多,而現在,則只需要6萬多。”
至于條例規定:“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工作。”中青報11月24日文章《專家:社會撫養費改革步子還可再大些》援引吳有水的觀點認為:“這就有可能讓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孩子落戶捆綁起來。”
該文章進一步說:“飽受詬病的社會撫養費,事實上已經到了需要廢除的時候。”
為什么要征收社會撫養費?2002年,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給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社會撫養費居然不是罚款?1996年行政處罚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罚。”如果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罚,那么超生兩年后要是沒有被發現,就不能再征收。但如果它是行政性收費,則不受時效限制。所以社會撫養費就不是行政處罚而是行政性收費了。
話說回來,對計生部門問責的這股潮流,歸功于吳有水個人或媒體的窮追猛打,那是政治上幼稚了。單獨二胎政策出臺與社會撫養費新規等,都說明計生政策到了調整的節點。計生話題進入中青報與新華社等媒體,是付之公論,因為改革是需要輿論支持的。
在這里讀懂中國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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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15-08-23 08: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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