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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反腐向權力的體系化和深水區繼續進展之際,《2014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新鮮出爐了。這是一項持續性的觀察和評估工作,以中國司法統計周期(1月1日—12月25日)為時間尺度,以中國主流媒體尤其是中國法院網公布之刑事案例為數據來源,以與企業經營有關的企業家犯罪為主題素材,進行了10項犯罪指標和7項犯罪人指標的統計分析。如報告主旨所示,這一評估工作對于預防企業家犯罪和促進企業健康成長意義重大。 2014年納入統計范圍的426件案件構成了一份獨特的司法檔案,較為全面、典型地呈現了中國在政治與經濟雙重轉軌時期企業家犯罪的基本規律和演變趨勢。這份司法檔案折射出一種“繁榮的罪孽”,將體制與市場雙重不規范條件下中國改革企業家的商業智慧和法律原罪盡行展現。這些企業家或為國企高管,或為民企精英,所處領域又大多為中國經濟之要害與潛力部門,影響深遠。 繁榮者,沒有這些企業家的“無法無天”,中國經濟的原動力恐將衰竭,我們不能因為其犯罪事實而完全抹消其經濟貢獻甚至創新的一面。罪孽者,在國家法制不健全、市場不規范、企業治理體系薄弱和企業家倫理淡薄的約束性條件下,企業家于畸形政商關系和無限財富貪欲中逐步迷失,侵吞國資,背離責任,自毀家業,投機冒險,終至于觸犯刑律而鋃鐺入獄。作為創造財富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的貢獻匯流入每年的GDP和日益凸顯的經濟繁榮中,他們的罪孽則盡顯于這份年度性的司法檔案。 仔細閱讀報告并翻撿典型案例,我們會發現企業家犯罪在更長改革時段里的“變”與“不變”。 中國企業家犯罪通常有著獨特的體制與市場原因,這些構成了某些“不變”的基本因素:第一,資本逐利的普遍人性,這一點馬克思論述得至為精當和生動,中國企業家不能例外,因此企業家犯罪在一般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之外,不應忽視普遍人性的一面;第二,國企高管的監督難題,其權力不受監督,管理體制在激勵和約束上存在雙重不足,于是造成“59歲現象”,2014年報告亦再次呈現了國企高管犯罪的典型特征;第三,雙軌制與畸形政商關系,即價格雙軌制曾經引發大量腐敗犯罪,如今雖已不存,但所有制雙軌制依舊,國企與民企在市場中并不能實現真正的平權競爭,于是滋生出嚴重而畸形的政商關系,加深了民企行賄與權力尋租的不良合作;第四,反腐敗是改革總體事業的重要構成,且呈現出力度不斷加大的態勢,與腐敗的惡化呈現出某種對應關系,亦隱含牽涉權力體制與國家治理的深層次改革問題。 當然,2014年的企業家犯罪檔案除了因襲上述共同背景外,亦有著階段性特征與獨特演變趨勢,這就呈現出了“變”的一面:第一,國家治理的整體法治轉向,對國企高管監督與政商關系規范進入了一個嚴格的“法治時代”,顯示出與既往企業家犯罪治理的不同面向;第二,新執政團隊嚴厲的反腐舉措,對涉及企業家的權力腐敗進行多點突破,虎蠅同滅,順藤摸瓜,平定窩案,形成了相對集中于2014年的經濟反腐成果,如報告所示,2014年國企高管立案數為歷年之最,占前五年的74%;第三,網絡監督與社會協同,這既是反腐法治體系建設面向社會與公眾的積極成果,也是媒體、社會與公眾日益自覺加強監督的協同之效;第四,日益廣泛而健全的海外反腐法治體系與刑事司法合作框架的建立,有助于打造反腐的無縫之網;第五,金融領域企業家犯罪與反腐敗聚焦日益凸顯,以2014年為轉折,將成為今后反腐敗的重中之重,年初民生銀行行長毛曉峰被查就是信號。 這些企業家犯罪的本質在于資本逐利,外因是法律漏洞。要改變企業家的逐利本質,無異于對人性進行徹底改造,要“狠斗私字一閃念”,此一理想而虛空的目標,神學與宗教尚且無奈,何況世俗。支撐資本主義精神的“新教倫理”非常坦率地支持人們追求財富的正當性,只是為其設定了與宗教天職觀相聯系的社會目的。現代西方的商業文明與商業社會因此而崛起。中國的改革開放,其基本目標即在于建立一種可與西方商業文明兼容的市場經濟體系,因此在處理財富與道德關系上不可能繼續照搬傳統的義利觀或激進社會主義公有觀,也不可能再深挖西方的非新教的古典保守的財富觀甚至基于資本批判的解放神學,而是本于人性的基本規定而保持對財富的坦率而真誠的追求,對競爭秩序的法律管控和有序引導,以及始終對顛覆日常人性與市場倫理的泛道德主義保持警惕和戒備。對企業家犯罪的反思不能導向對資本的重新顛覆性的批評,而是應聚焦于法治建設和權力制約。 這就要求我們在企業家犯罪治理上堅持商業文明的基本取向和法治控制的治理邏輯。我們大致可以從三個基本層面來反思和改進中國企業家犯罪治理的基本框架。 第一,適當發掘中國企業家的倫理道德資源,對勘整合“新教倫理”和“儒家倫理”,設定中國企業家較為健全的財富社會目的和社會責任感,賦予資本逐利行為以必要的內在倫理屬性。于此層面應深研“新教倫理”的道德內涵與作用機理,同時發掘中國源遠流長的“儒商”文化傳統及其現代轉換的可能路徑。資本逐利以自私為預設和心理基礎,但這并不意味著毫無內在倫理約束。沒有任何倫理與文化屬性的企業家,只能是一群與文明無關的“游商”,膽大包天,不負責任。內心充盈意義,行為才有尺度。 第二,建立國有企業現代治理制度,實現激勵與約束的結構升級。國企高管嚴格而言并非單純的企業家,也是公務員,其經營行為同時具有公務行為的屬性,因為其經營績效直接關聯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國家財富的直接物質基礎。這是中國獨特的政治經濟學。國企高管犯罪的最大問題是激勵有限而約束不足,倒逼這些高管以權謀私,貪污腐化,以國有資產為“家產”,獨霸一方,系統分割,腐敗自成窩案。因此,國企高管的犯罪治理除了結果意義上的刑事追懲之外,在一般預防和過程治理意義上主要是一個國企管理制度改革問題,即如何建立透明、充分和規則化的激勵制度以撫其心,同時建立嚴格的內部治理與監督制度以抑其行。這一討論的前提是中國在主流意識形態和大國崛起雙重約束下仍然以保持對重點領域國有壟斷或有效控制為制度選擇。 第三,建立更加平等的國企/民企競爭秩序,以法治方式規范政商關系。這主要涉及中國民企在法律地位上的提高以及在市場上的平權競爭。2014年報告中關于民企犯罪類型部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居首。該罪之設立目的固然在于規范國家金融秩序,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國金融體系的國家壟斷程度過高,民間金融創新發展不足,民企融資難在既定體系下難以疏解,國家對互聯網金融創新之敏感性與制度回應相對滯后等問題。無論是要藏富于民以公平分享改革成果,還是進一步煥發中國市場經濟的民間創造力以長久支撐經濟質量與活力,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都應該更加凸顯企業平權、規則透明、競爭公平、有序放開等原則。當民企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與法律建立其對市場競爭的確定性預期和公平性信心時,當公權力、國企體系、金融體系不再構成民企發展的實質不平等來源及犯罪誘因時,民營企業家的犯罪治理狀況將發生結構性變化,政商關系將更多由“賄賂庇護型”向“法治合作型”轉變。 總之,對2014報告反映的“繁榮的罪孽”應辯證認知,對癥下藥。進一步改革從企業家倫理構成、國企現代治理制度以及法治化的平權競爭與政商關系切入,當可逐步改善我國企業家犯罪治理的嚴峻態勢,建立商業文明與法治文明互動共濟的良性格局。 文章來源:作者授權愛思想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燕南園愛思想 田飛龍 2015-08-23 08: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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