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我為什么反對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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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楊支柱

來源|天涯雜談


我反對同性婚姻。任何人都有結婚的權利,這并不意味著有跟同性結婚的權利,因為婚姻制度本來就是為異性戀建立的。正如任何人都有權利洗澡,并不意味著一個男人可以進女浴室洗澡。


不承認同性婚姻并不妨礙同性戀者同居,也不妨礙他們通過接受贈與、遺贈獲得對方的遺產,或者通過保險合同成為對方死亡賠償的受益人。中國傳統上對同性戀就比基督教、伊斯蘭教文化寬容;三十多年的強制計劃生育的宣傳和實踐,更使得許多同性戀者和為同性戀辯護的人(如李銀河)以同性戀不生孩子“減輕地球負担”而自豪。


相反,承認同性婚姻卻會對傳統婚姻制度構成致命打擊。婚姻本來就是為異性結合而設,特別是為孕產婦的權利和孩子的權利而設,婚姻法中的大多數規范都沒有理由適用于“同性婚姻”。


承認同性婚姻之后,下一步他們就可能要求三人婚了,因為用“一夫一妻”要求同性戀確實沒什么理由。三點決定一個平面,三個人組成的同性戀婚姻可能跟穩固,除了可以用多數決定代替一一對抗外,第三人還可以在其中兩個人發生矛盾時起到協調作用。異性戀受人的生理結構和男女平等觀念約束,天然傾向一男一女,三人同床屬于變態。但同性戀顯然不受生理結構和男女平等觀念約束。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同樣是自愿的,而且不像同性婚姻受到祝賀那樣瓦解婚姻作為繼往開來起點的神圣性,不像同性婚姻受到祝賀那樣使人類喪失對上一代和下一代的責任感進而喪失個人對人類的責任感。


除了要求群婚,他們還可能要求收養孩子。盡管有研究表明同性戀“夫妻”收養的孩子性取向正常,但是這些研究樣本太小,研究材料多是同性戀者提供的,從事研究的也是同情同性戀的人士。即使這些研究是客觀的,性取向正常也不能排除這些孩子在對家里沒有的異性的認識和交往上存在欠缺,以及他們幼年時期因為自己的“父母”與主流人群不同而承受的壓力,不能完全置“言傳不如身教”的古訓于不顧。另外,這些小樣本研究中收養孩子的同性戀者是冒著很大的社會壓力收養孩子的,這或許是因為他們特別喜歡孩子,或許是特別想要將“同性戀夫妻也能養好孩子”證明給社會看。一旦同性戀婚姻得到法律認可,同性戀收養成為普遍現象,這些養好孩子的動因就會嚴重削弱。


有人說,“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者就會掩蓋自己的性取向跟異性結婚,制造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可終身未婚的異性戀者也多的是,他們對異性有性趣而過著獨身(包括非婚同居,下同)生活尚可忍受,為什么同性戀者對異性沒性趣卻非要跟異性結婚?我不是說沒有同性戀者締結異性婚姻過著痛苦的家庭生活,但是比例應該不高,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也未必能夠消滅——一個“同志”很可能既想要同性“伴侶”又想要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孩子,而除了跟異性結婚外這是沒有辦法實現的。


愛情其實是沒有辦法用制度來保障的,包括異性間的愛情。雖然婚姻法鼓勵相愛的人結成夫妻,但它無法保證夫妻長久相愛,婚姻法強調的其實是責任。婚姻本質上是為人類延續而產生的有利于子女的制度。同性戀不能生孩子,沒有結婚的必要。


為什么婚姻法要強調責任、束縛愛情?因為婚姻不是簡單的茍合,它承載著對家庭、家族、國家、人類的責任。正因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是最私密的關系,相反是最公開的私人關系!除了大宴親友或教堂當眾宣誓相愛外,絕大多數國家還要求在政府或法院登記公示,一些國家還要求婚禮前公告以便利害關系人指證禁止結婚原因。


我注意到一些人特別把同性戀者做手術時需要其同居配偶簽字作為主張同性婚姻的理由。確實,同性戀者如果跟同性同居,通常遠離父母,也沒有孩子給他們簽字同意手術。但是嚴格地說任何人沒有處置他人身體的決定權,同意手術的權利只屬于患者本人!當患者本人不能自由表達時,如情況不緊急應該等候監護人產生并征求監護人(通常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沒有這些人時可以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意,如果情況緊急則醫師完全可自作主張進行搶救,包括手術。緊急狀態下醫院的搶救行為構成特殊無因管理,如有必要可以違反家屬甚至患者本人的意志,而被搶救過來的患者或者對患者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仍應承担費用。醫院是否承担責任要看它的工作人員是否有過錯,與有沒有家屬簽字其實沒有關系。目前盛行的手術前要求患者和家屬都簽字同意的做法,在法律上并無必要性,不過是醫院為了降低收費困難而自行采取的手段,有時甚至是醫院把不必要的費用強加給患者或其家屬的手段。


總之同性戀的事讓上帝去管好,法律不要管,既不要歧視也不必給與特別的保障。如果社會認為有必要用同性婚姻一類的手段來降低同性戀者濫交帶來的社會危害,我建議另行制定同居法,使長期同居者可以通過登記獲得“準夫妻”的地位,其實也就是獲得相互的繼承權和另一方意外死亡的索賠權。婚姻登記予以公告,同居登記則不予公告,以示區別。這樣不至于過度沖擊婚姻法,削弱婚姻與生育的聯系。至于立志做丁克的人,因為存在改變想法的可能,可以進行同居登記,也可以進行婚姻登記;同居登記后改婚姻登記的,或者已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婚姻效力溯及同居登記之時。



天涯觀察 2015-08-23 08: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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