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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說:德性即知識。兩千多年后,我一個朋友說了一句對稱的話:笨是一種人品。
這大概是說,愚蠢常常不是智力不及,而是選擇不運用智力。也許因為利益,也許因為懦弱,也許因為“溫暖的合群”,或者干脆因為懶惰,一些人選擇荒廢甚至屏蔽智力。在各種荒廢智力的表現中,有一種在迫害他人或為迫害他人搖旗吶喊時,竟然想不到:其實“他”也可以是我。
最近,李莊律師在王立軍、薄熙來事件后的表現頗讓人感慨。他表示,盡管他曾被重慶方面“黑打”,但仍然愿意給王、薄等人提供法律辯護或咨詢。這種不計前嫌的胸襟令人感動,不知王與薄如果得知會作何感想。當年他們陶醉于“打黑”卻忽視嫌犯基本權利時,可曾想到:這個在更大的權力面前陷于無助和恐懼的“他”,也可以是明天的我。
“他也可以是我”,是普遍人權理念的倫理前提。康德的“絕對律令”,意指只有當一個道德準則可以被普遍推廣及他人時,才構成道德準則。奇怪的是,有人似乎通過推理就能明白這個道理,有人卻只有自己倒了霉才恍然大悟。糊涂似乎也可以理解:怎么能給“壞人”權利?我反正又不是“壞人”,所以剝奪“壞人”權利跟我沒什么關系。知識分子在上世紀50年代的“鎮反”中萬馬齊喑,因為他們不是“壞人”,結果“反右”來臨時,他們就成了“壞人”;農民在“土改”斗地主時斗志昂揚,因為他們不是“壞人”,結果人民公社運動中他們有誰想藏私糧,就成了“壞人”;干部在歷次“肅反”中火上澆油,因為他們不是“壞人”,結果“文革”一來,他們就成了“壞人”;造反派在打倒“走資派”時聲嘶力竭,因為他們不是“壞人”,結果“清理階級隊伍”時,他們也成了“壞人”。這么看來,每個人離“壞人”都只有50米遠,說不準哪天就“失足”了。
好人變成“壞人”后,開始痛感權利之可貴與權力之可怖。陳獨秀身居黨魁位置時,曾為暴民焚燒《晨報》報館而叫好,晚年成了政界邊緣人之后,卻認為言論和出版自由沒有階級之分;胡長清在位時享受著權力的無限風光,被抓后開始感慨新聞自由之可貴。
人權概念被長期污名化,原因之一或是很多人將權利看做任性的代名詞。但這恰將普遍人權的倫理基礎理解反了:普遍人權保護的不僅是“我”的自由,還是作為“我”的他人的自由。在這種價值觀里,社會由無數個尊嚴對等的“我”組成,并非由一個身處頂點的“我”、數個身處中層的“你”與無數身處底層的“他”組成。只有將社會理解成無數個尊嚴對等的“我”,普遍人權才變得必要和珍貴。換言之,人權觀念的倫理基礎不是任性,而是博愛。
當然博愛的起點是自愛。自愛加上同理心,才成為博愛。對國家和社會的未來,我常常顯得比周圍很多人樂觀,這種樂觀來源于對邏輯的認同。一個為“大鳴大放大字報”唱贊歌的學者,在遭遇網絡語言暴力攻擊后,也會憤慨和痛苦;一個隱晦肯定毛氏“大民主”的學者,在涉及自己學術誠信的辯論中,也忿恨痛斥有些媒體的信息一邊倒這些人對抽象的普遍權利頗有微辭,卻在自己具體的權利被侵害時表現得憤憤不平——這種“憤憤不平”,就是我保持隱隱樂觀的理由。
根據心理學“認知沖突”理論,追求邏輯一致性幾乎是人類的本能,類似餓了想吃飯、渴了想喝水一樣。所以只要一個人肯定自己的權利,走向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就成為趨勢。換言之,普遍權利觀念之所以有力量,不僅僅因為它美好,更因為它是一種均衡。
當然,走向均衡的道路未必通暢。有人說,中國過去一百年的悲劇是,任何一點進步都要以付出最大的代價為成本。本來可以兩點一線走完,結果中國人過去一百年愣是在兩點之間走出了一團亂麻。簡單的事情被搞復雜,大約就是因為太多人只有親自倒霉一場,才能體會到權利的可貴,好比一些孩子非要自己被燙一次,才知道不能隨便玩火。數億人只有被燙才明白火的危險,進步的代價能不大嗎?所以笨可能確實是一種人品。甚至還有不少人被燙了也未必明白危險,這種人據說叫做“斯德哥爾摩綜合癥患者”——碰到這樣的人,笨就連人品都不是了,它是一種意志。
劉瑜 2012-05-01 2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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