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看美國 I --歷史深處的憂慮 第六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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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你談到我的故事使你有了許多新的想法,我很高興。你非常關心那個“進步”雜志案的結局,說是猜了半天也沒猜出來。我還是先把這個故事繼續講下去吧。
  難怪你猜不出來,事情的發展充滿了“戲劇性”——把一件原本十分沉重的事情戲劇化了。從我下面的故事里,你也可以感覺出一點“美國風格”。哪怕是再嚴重的事情,到了這里,都會變得有點“迪斯尼”兮兮。
  “進步”雜志上訴只有幾個星期,政府的陣線就開始潰散了。地方法院的宣判是在1979年的三月底。你還記得我介紹過的那個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嗎?作為美國著名的有關捍衛公民自由的組織, 他們當然不會忽略如此重要的一個案例。同年5月初,該協會的一位調查員在進行有關這個案件的工作,他本身也是一個業余的原子武器的設計人員,他跑到洛斯阿拉莫斯科學實驗室的公共圖書館,從目錄里查詢有關“武器”的一欄,他把一份文件抽出書架,發現這份文件里已經包含了莫藍文章里的大部分所謂“秘密”的“限定資料”。一年前,圖書館清理資料的時候,不知怎么,鬼使神差地把這份應該是保密的資料放到了公開的書架上,也是非常湊巧地正好讓這個調查員給翻到了。
  你一定還記得,“原子能條例”里規定,“限定資料”里不能包括已經解密的資料。因此,由于這個調查員的發現,司法部的不少人都覺得撤回起訴算了。但是,情報部門卻照會司法部長說,盡管圖書館發生了這樣的事故,但是,這些資料還沒有被那些“敏感”的外國政府弄到手。因此,阻止莫藍文章的發表,仍然是必要的。于是,司法部長告誡自己的屬下:“國家利益和原子能條例,都要求我們盡力而為。 ……局部的泄密并不意味著我們就可以和盤托出。”
  同時,你要知道,盡管這篇文章由于官司尚在進行之中,并沒有與讀者見面,但是,這場官司本身是無法保密的。如此一個大案,你可以想象,新聞界是多么地激動,尤其這牽涉到他們本身的權利,知識界會以多大的熱情關注這一場劃時代辯論,有多多少少人會覺得這真是一件夠刺激的事情。全美國的眼睛都在注視著有關的報導,這是記者們最磨拳擦掌,躍躍欲試的時刻。有的記者有意地去重復“莫藍歷程”。他們運用他們可利用的公共圖書館之類的途徑,企圖去復制同樣的工作,有人得到的結果,與莫藍十分相近。也有一些記者,他們的本意是了解“進步”案的全過程,可是他們在調查的過程中,實際上就頻頻闖入了氫彈的“秘密”領地,有時完全就是瞎貓碰死耗子碰上的,糊里糊涂就已經掌握了一些氫彈“秘密”。
  事情已經足夠熱鬧了,這時,冒出來一個叫恰克·漢森的。你可以說他是“原子愛好者”,也可以說他是“氫彈迷”。我又要發感嘆了:在美國,什么樣的怪人沒有啊!他發起了一個反對政府起訴“進步”雜志的運動。他不但使抗議信象雪花一樣鋪天蓋地飛向議員和美國能源部,他還發起了一場“氫彈設計競賽“,誰的設計能第一個讓能源部定為必須保密,誰就是這個竟賽的優勝者。到了秋天的時候,他給一個參議員寄了一封信,里面描繪了他自己版本的氫彈秘密的輪廓,他搞出來的東西和莫藍的很接近。他還把這封信寄往全美各地的一些報社。
  9月16日, 威斯康新州的一家很小的報紙,發表了他的信。第二天,政府就對 “進步”雜志案撤訴了。司法部長承認起訴已經毫無意義,漢森的信已經發表,有關報導已經滿世界都是了,再去阻止另一家出版社還有什么意義呢?
  當年“進步”雜志的11月號以通欄標題“氫彈秘密:我們怎么得到的-為什么我們要告訴你”全文刊登了莫藍的文章,盡管在此案過程中,作者已經發現了一些技術錯誤,但是整篇文章連一個標點符號都沒有改動,只是在后面附了一頁作者的更正。
  這就是這個案子的結果。可以說,它說明了一些問題,也留下了很多問題。這也是我上封信打住的原因,我說過,我要想一想。作為一個外來者,我首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撇開這文章該不該發表這樣的問題,只談操作的話,在美國,阻止它發表的操作比在任何地方都困難。就這個案子,你也看到了,就象司法部長事后所說的,“我不認為預禁起什么作用”。就算那個實驗室的圖書館沒有犯錯誤,也會有無數人出來向這個案子挑戰,不出那個漢森,也肯定會出個湯姆,或者約翰什么的。更何況,由于沒有檢查制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根本來不及禁止,等美國政府看到的時候, 百姓們個個都已經看到了。 同時,作為一個外來者,我感受到這個國家對于新聞自由的敏感程度。一份小小的雜志,一篇可以說很少有人能夠看懂的文章,如果它不發表,影響也許是很小的,如果它發表了,后果有可能是很大的。為什么會引起如此巨大的波瀾呢?我感受到在表面的戲劇化后面,深藏著美國人的恐懼。不論是民眾,還是法院,他們所在乎的,不僅是一篇文章作者的權利,也不僅是一個雜志社的權利,盡管他們很看重這樣權利。他們中間有很多人,也并不贊成一定要以這樣的方式討論核問題,可以說,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深切担憂也不愿看到政府所警告的可能發生的嚴重后果。但是,他們還是堅決站到了支持“進步” 雜志社的一方。我感到,他們真正在心中無法平息的,是對于美國政府將要突破這個國家最重要的一條防線的恐懼。
  你的來信說,你猜不出這個案子的結果,和你自己的思考和判斷也處在兩難之間有關。是的,案子撤銷了,但是,問題并沒有解決。政府仍然認為,這些資料的發表,對于美國是有害的。對其是否真的有害和可能的傷害程度,沒有人能夠作出準確而權威的判斷。人們仍然要問:這些資料的發表,到底應該,還是不應該。以后,可能還會發生類似的問題,也許,涉及更嚴重的國家安全,那時,又怎么辦呢?你經常問的問題是:什么是美國的自由。我最想告訴你的總是:什么是美國自由的代價。在新聞自由這個問題上,如果忽略一些次要的問題和爭執,將會對新聞自由形成最大威脅的,就是國家利益。因為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夠對新聞自由構成威脅,真正有可能迫使新聞自由讓步的,就是國家利益。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新聞自由和國家利益是互為代價的。美國人始終站在兩難之間,安全與自由。在真正緊迫和嚴重的關口,比如說,在這個“進步”雜志案子里,我想,美國政府也是相信國家利益真的有可能受到傷害,發急了才出此下策,因為政府官員是最不便去向新聞界挑戰的。幾個部長也知道,這很有可能就是在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下賭注。他們也是沒辦法。這個案子的結果,美國人民在捍衛新聞自由的同時,很可能確實支付了國家利益的代價。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們當然應該知道,所支付的國家利益并不是政府的,而是整個國家,也就是整體美國人民的。那么,他們為什么要作這樣的選擇呢?
  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國家利益”這個震懾力量就讓步的話,早就沒有美國的新聞自由了。因為,你已經看到,他們所遇到的真正困擾總是來自美國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檢查制度和禁止發行之類的要求。如果說,美國政府打算以預檢預禁這樣的手段來限制新聞自由的話,或者說,某一屆政府不希望公布不利于它的材料的時候,他們不費力氣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借口,就是國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松的水門事件丑聞。我相信沒有一個尼克松會愿意這樣的材料被公布。如果要以國家利益為借口,應該也是很容易的。至少這些材料的公布,可能引起政局的動蕩,社會的不安定,說是這是一種國家利益,也完全說得過去。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每一個案例來看,力量對比之懸殊是一目了然的。不僅僅是一個報社或雜志社與整個美國政府的人力,財力和掌握的手段無法匹敵,而且發表一篇文章的份量和國家利益的份量也根本無法較量。因此,一旦“國家利益”這個重磅炸彈能夠有朝一日炸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一個缺口,整個美國的新聞自由就很可能全線崩潰了。
  這不僅僅是美國新聞界的恐懼,這是美國人的恐懼。你已經看到,這種恐懼甚至壓倒了他們對于熱核武器威脅的恐懼。為什么這么說呢?大致說來,美國人現在的生活是過得很好的,并且自由自在。他們有數量比例相當大的一批人,在關心著各種只有衣食無憂,思想無拘無束才會去關心的問題。你只要想一想,連“核專業” 都會冒出這么一大群“業余專家”和“迷”來,是不是都是吃飽了撐的。他們認為,這個社會從根本上的運作正常,才是他們繼續這樣自由自在生活下去的保障,而新聞監督是整個游戲規則在操作過程中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如果沒有這樣的約束,一個聚集了巨大財富的美國政府,會迅速腐敗下去,一個擁有強大權勢的美國政府,會很容易地制造一些借口,輕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點自由。這是二百多年來,他們感到真正應該害怕的東西。
  那么,你一定要問了,美國政府還怎么保住國家秘密呢?除了他們自己看牢點,別讓新聞界給弄了去,是至今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辦法。
  你的信中談到,國內現在涉及新聞界的誹謗案特別多,你想知道,在美國,,這一類問題的是怎么解決的。這的確是一個很有意義的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娛樂界明星聲譽的輕松話題,這是在新聞自由中的一個重大議題。因為,如果新聞界在批評美國政府官員的時候,一個細節失實就要面臨巨額賠償的話,新聞界的步履就要艱難得多,它對于美國政府的約束力也要大大減弱。
  在美國,有數不清的各種各樣的報刊雜志,又沒有檢查制度,我也曾經以為,這里的誹謗訟訴一定忙得不可開交了。到了這里以后,我才奇怪地發現,這類案子非常少。首先,一般來說,此類案子不論在哪里,牽涉普通人的,總是較為罕見,因為新聞界對他們沒興趣;其次,容易牽扯進去的,最多的是有點職權的人,,即 “公職人員”,以及有點名氣的,即“公眾人物”。然而在美國,這兩類人都知道,要和新聞界打贏所謂誹謗罪的官司,幾乎是難于上青天。由于他們的知難而退,這類官司當然就少了。 幾年前,對中國來的一個公眾人物,美國新聞界作了各個角度的報導,使其一下子無法適應,就對記者報怨,你們美國不是最講隱私權的嗎?怎么可以這樣?實際上,這是對美國知其一卻不知其二。作為一個普通的美國人,這里是最有隱私權的地方。但是,你要想競選總統,想當官(大官小官不論),想當明星,當民間組織的頭頭,想在公眾事務中成為一個“人物”,那么,可以說,從頭到尾,你都在新聞的監督之下。也許你天天在報上看到自己的名字,也許你很少見報,但是這已經是取決于新聞界對你感興趣的程度了,而不是取決于你自己。所以,一般來說,他們要保持良好形象的辦法只有兩個,一是端正自己的行為,二是以最大可能隱藏自己的劣跡,躲過新聞界的目光。當然,這很難。這就是“做名人難”在美國的版本。
  在這種情況下,被新聞界觸怒的公眾人物,馬上會自然地想到他們的反擊武器-誹謗罪和名譽損失賠款。這里的報社和雜志社都是私營的,一旦巨額的賠款成立,對大多數新聞機構來說,都將是一場滅頂之災。我前面談到過,美國沒有對于新聞的檢查和預先禁止,所以,有可能對新聞界形成的最大威脅,就是在出版物發行之后的訴訟,和由此引出的巨額賠款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美國人也是在逐步摸索中尋找答案的。
  使這一目標在判例上明朗化,制定出明確原則來的是轟動一時的沙利文案。
  這個案子的發生是在1960年。你也知道,這是黑人的人權運動最風起云涌的年代。在這樣一個歷史大轉折的前夕,是種族問題最敏感,也是種族沖突最容易爆發的時候。 那年的3月29日,紐約時報以整版刊登了一幅廣告。這是由64人簽名的一個宣傳廣告,簽名人中間包括一些南方的黑人牧師。宣傳的內容是當時在美國南方,黑人進行的非暴力示威行動。他們呼吁著:“在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許諾下,我們有權利以人的尊嚴生活。”接下來,這份宣傳廣告談到,黑人遭到了由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的“恐怖浪潮”的攻擊,還舉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后發現,這些例子有很多不實之處。
  看到這份宣傳廣告之后,蒙哥馬利市專管警察部門的一名政府官員,名叫沙利文的,向法院告狀,以誹謗罪告紐約時報和四名黑人牧師。盡管那個宣傳廣告上的指責,并沒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是他認為,既然他的職位使他必須為該市的警察行為負責,因此,紐約時報刊登的廣告,已經詆毀了他的名譽。一開始,法院的陪審團判給他50萬美元的損失陪償金。而且,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支持了這一判決。
  紐約時報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這時,已經是1964年了。
  紐約時報的律師辯稱,這篇宣傳廣告是由64名知名人士簽署的,如果他們知道內容不實,他們是不會這樣做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是故意的誹謗行為。至于紐約時報,他們并沒有責任要對發表的東西都作精確的核實,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有權決定是否發表。
  最高法院一致通過推翻了初級法院的判決。并且,針對公職人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宣布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當公職人員遇到不實的批評而受到傷害的時候,他不能以誹謗罪要求賠償金,除非他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這是出于“真實的惡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當事人要拿出這樣的證據,證明新聞媒體事先就有污陷的企圖,是非常困難的。這樣,公職人員幾乎不可能打贏這樣的官司。法庭同時指出:在自由辯論中,發生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必須保護新聞界有“喘氣的空間”,使他們有可能生存下去。
  在三年以后的另外兩個案子中,美國最高法院又把這一原則從“公職人員”擴大到了“公眾人物”。在1986年,這一原則再一次擴大到“卷入公眾事物”的普通人。
  我再告訴你一個很特別的例子,沒準,你聽了又要感到意外了。
  這個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牽涉到對一個公眾人物可以說是很惡心的攻擊。發生的時間距離現在也不是太久,這個案子到達最高法院的時候是1988年。事情發生在1983年,美國的一個比較大的色情雜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畫形式出現的烈酒廣告,在這個廣告里,漫畫虛構了這樣的情節,挖苦一個叫弗威爾的“公眾人物”,說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在喝醉酒以后和他的母親在戶外的小屋里發生的!弗威爾不干了,他沒法把它當做什么滑稽玩笑接受下來,一紙給告到法院。
  他的訴狀分兩部分。第一條,是誹謗罪。我想,若不是他實在覺得這幅漫畫情節惡劣而完全有理由說它有“真實的惡意”,弗威爾是不會上法院去告的。看到這里,你也一定會想,那個弗威爾還是應該有希望獲勝的,這漫畫看著也太“惡意” 了。但是,他又沒能成功。為什么呢?
  誹謗罪被陪審團否決了。他們的理由是,這種東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鬧的,根本不會有人當真,也就談不上什么誹謗。在這里,是有一些專門制造假新聞的報紙以取悅某些讀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鬧著玩的,照樣買回來看,也就是圖個好玩。有一次,我就看到一張這樣的小報,上面大字標題:卡斯特羅死了!下面就是很大的一張照片:卡斯特羅正躺在棺材里。我吃了一驚,馬上指著那張報紙向我的朋友 “報告新聞”,她只遠遠掃了一眼,就說,這報紙是開玩笑的。果然,不久以后,我又看到這家報紙在一幅長著翅膀的嬰孩照片旁,“報導”某人剛生了一個小天使!在美國,這種報導當然就談不上失實不失實,或者誹謗不誹謗的問題。陪審團指的也是這個意思, 因為沒人信,你的名譽也就沒受到什么損失。 但是,弗威爾的訴狀中還有一條。他提出,這張惡意的漫畫造成了他精神上的巨大創傷。這一點,陪審團同意了。判給他二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金。陪審團的這一判決,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畫家,藝術家和連環畫家的嚴重關注。他們時時都可能畫些戳痛公眾人物的東西,他們的問題很簡單:要是一張漫畫就可以判決造成精神損傷的巨額賠償的話,界線在哪里?但是,1986年,巡回上訴法庭支持了初級法院的判決。
  兩年后,當最高法院復審這個案子的時候,一致同意這樣的判決:一個公眾人物,當他受到諷刺挖苦的時候,不論它是多么具有傷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寫,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弗威爾贏得的二十萬精神創傷賠償金也給推翻了。應該說,這個案子又進一步擴大了第一修正案對于新聞自由的保護。 這個案子的首席法官講的一段話讓我一直很難忘記。公眾人物是經常受到諷刺挖苦,漫畫化甚至丑化的。他說,考慮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則,我根本就沒打算提供一個例外,讓它在這種事情的對錯中間劃上一條界線。也就是說,對于美國的最高法院,誹謗罪問題的解決畢竟是有一個明確的目標的,這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尋求的目標,確保新聞監督的功能,以維持社會的健康正常運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時候,就可以避開細節的糾纏,避開在低一層次的是與非之間劃界線,而作出高一層次的原則性判決。
  這會不會就出現大量的不實報導,以至于“亂了套”呢?我們看到的美國新聞和圖書出版,是非常“井井有序”的。在自由的信息和思想的流動之中,社會總的趨勢是在趨于健康和更富于創造力。社會的基本健康,又有助于新聞和圖書出版的進一步發展,應該說這是一個良性循環。新聞出版界也有它自己的一套自然約束。盡管法院一般不會輕易作出誹謗罪的判決,但是它還是可以裁決報導是否屬實,以挽回當事人的名譽損失。如果一張報紙或一個出版社頻頻作出不實報導,讀者就會對它嗤之以鼻,就無法維持它原來的讀者群,也就破壞了它自己的生存條件。在市場調節之下,當然也有適應它的特定讀者面的一些劣質讀物,但是我們看到,在這里,這樣的讀物并不是主流。
  我還想談談,有關我所了解的色情影片和色情讀物等等在美國的情況。我覺得如果不向你作這方面的介紹,就是不完整的。我第一次看到色情雜志,是在我來美國后進的第一個小書店里。我進去以后隨意地在里面逛,逛到最里面一個半遮半蓋的角落,一下子發現滿滿的兩個陳列架上,都是封面就“非常色情”的色情雜志。作為一個從中國出來的人,這也我是這輩子第一次有機會看到這樣的雜志。我很好奇,就打開兩本翻了翻,想知道美國的色情雜志到底是什么樣的。里面和封面差不多。第二天,我告訴了認識不久的美國朋友,他們笑著拿我尋開心,當然,都是一些善意的玩笑。然后,我就問他們,這是合法的嗎?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慢慢地,我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書店都有這樣的讀物,這也和書店確認自己的讀者面有關。美國的書店大概沒有一個象中國城市里大的“新華書店”那么大,一般都是小小的店面,各有自己的經營特色。決定是否賣這樣的讀物,取決于書店自己的經營方針。這兒也有一個檔次問題,和出版社的定位問題是一樣的。在書店陳列這類讀物的時候也有一些規定,它不能放在很開敞醒目的地方,也就是說,不能侵犯那些不愿意看的人,也必須讓帶孩子來買書的家長可以預防孩子看到。所有的美國人,都知道什么樣的書店有可能賣這類讀物,如果自己不愿意看,只要不去那個角落就可以了。
  色情讀物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同在言論自由的范圍之內。我已經介紹過,言論自由的關鍵是言論的“內容中性”,對于各種宣傳,它只是簡單地交給民眾自己去判斷。但是,對于未成年的青少年就有比較嚴格的法律規定,因為嚴格地說,青少年還沒有長大成“人”,他們還不具備成年人的判斷力。因此,比如在學校里,他們往往受到各種校規的約束,比成年人的自由要少得多。不僅色情讀物不能出售給青少年,電影也嚴格分級,很多電影青少年是不允許看的。說來你也許會奇怪,有些限制甚至比中國人的道德概念還要嚴格得多。這也是我在中國時對美國缺少了解的一面。
  比如說,有一次一個大陸來的朋友告訴我,他有時以自己的名義去為自己的孩子和孩子的同學買成人電影票。我素知他平時教子甚嚴,聽了當然吃了一驚。后來才明白,他指的是一些武打片。中國人的概念是“少林小子”,“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孩子看看武打片有什么關系,哪怕是對子女非常嚴格的家長,也不會在意。但是,美國的孩子是買不到這樣的電影票的。
  出于對青少年保護而產生的這樣電影分級限制,也是一個有可能引起爭議,有可能劃不清界限的問題。由于這些規定例外地追究了“言論的內容”,實際上就被迫進入了困難的次一個層次的是非判斷。就在已經實行的電影電視分級制上,實際上也一直在發生激烈爭執。我們就在電視里看到過這樣的辯論會,一方是影視制片人的代表,另一方就是在美國為影視評級的12人委員會中的一個代表。你可以看到,一離開“內容中性”,問題就會復雜得糾纏不清。影視制片人經常是頗為惱火的,因為 一個片子一旦由于一個或一些鏡頭給劃進“級” 去,整個未成年觀眾群也就給劃走了,而他們往往是觀眾的主力軍。我就在報紙上看到過,香港的制片人屢屢抱怨,因為他們在香港放得好好的武打片,一出口到了美國都成了“三級片”,由此票房收益大減。問題是,劃的標準是什么,這實際上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因為除了一些比較容易判斷的之外,大量是難以確認的。比如,暴力場面以及描寫性愛,是凡有開打的或是凡有性愛場面的都算,還是到某一程度的才算。前者,在今天的美國已經不可能做到,也沒有人認為有必要去這樣做,而后者,就成為永無止境的爭執的源泉。美國也是無法解決如此爭端,所以把決定權就交給那十二個不幸的審查委員,他們時時處于被攻擊的地位,做的也實在是勉為其難的工作。
  我上面提到的辯論會真是十分熱鬧。制片人首先質疑的是這個審查委員會成員的資格:這十二個人,究竟他們是憑什么教育背景,什么個人資歷,或什么其他條件,就可以替全美國的青少年作主,決定他們可以看什么和不可以看什么電影呢?那名審查委員會的代表答到,他無法拿出這樣的資格標準,所有的委員都具有不同的經歷和教育背景等等,但是,有一點他們是共同的,就是,他們都是做父母的。每當他們去判斷一個片子,他們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他們會問自己:我是不是希望我自己的孩子看這樣鏡頭,這就是他們的判斷標準。平心而論,他說得非常動感情,保護美國下一代的拳拳之心溢于言表。
  但是那個制片人已經大叫起來:等一等,等一等,他說,我也是做父親的,我的兩個孩子都是健康而正派的孩子,可是他們已經是高中生,他們已經什么都知道了,其實所有的家長也都明白他們的孩子已經什么都懂了,而他們只是裝作以為孩子什么都不懂而已, 我對自己的孩子看什么就不作任何限制。 審查委員就說,你可以對自己的孩子不作限制,可是你問一下其他的父母,他們是否愿意他們的孩子什么都看呢。
  制片人立即回答說,他并不在替別的父母作決定,可是審查委員你卻在替他和其他所有的父母作決定。這不公平。
  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大量似是而非,所謂“推一推就推過去,拉一拉就拉回來” 的片子,對于審查委員可能是一念之差的事情,對于制片人,就差得太多了。一個片子一旦被列入“某級”,大量青少年觀眾被攔在電影院外,票房價值馬上就下去了。辯論雖然沒有一個什么明確的結果,但是通過這樣的辯論,可以看到事情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簡單。
  在美國,成年人是否就有很普遍的機會接觸色情讀物呢?我所看到情況是這樣的。在公共場所,如公共圖書館或在一般公司企業的會客室里,是沒有這一類的讀物的。我在這里住過各種檔次的旅館,也從沒見到過。電視節目里,也沒有色情片。你在美國旅行,視覺環境是相當“干凈”的。在美國,這不是一種滿目皆是的東西,不到特定的地方有意尋找,是碰不上的。如果有這種需求的人,他可以在某些書店的角落去買,可以去一些電影院,可以自己去租借這樣的錄像帶。作為一個成年人,這是你自己的選擇。那么,是否就有很多成年人沉湎于色情讀物呢?我相信大多數的美國成年人都或多或少看過,至少是看到過這樣的東西,但是我并不認為有很多人沉湎與此。相對來說,美國社會的基調是比較健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都非常豐富,你可以有許許多多的選擇。可以使你覺得有趣,會使你入迷的東西也非常多,而且容易得到。所以整個社會的興趣也很分散。每個人也在選擇自己的檔次定位。人們知道,同時也習慣有各種類型的讀物,大多數人并不沉湎于這樣的東西。
  我又要講到濫用自由和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在美國,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向市場的速度非常快,許多技術本身就是在市場的推動下向前走的。電腦新技術的普及極快,短短的時間里,花樣百出,令人目不暇接。這一段時間,我們可以經常看到新聞媒體討論“信息高速公路”所帶來的各種問題,這指的是日益普遍的計算機聯網服務。通過這樣的服務,人們可以方便地通過電腦網路運用各種資料庫,和別人交換信息。在美國的問題是,這不是少數專家學者的特權,它是通過電話線外接的,你只要每月付一些費用都可以得到。可以先用多少小時,然后再根據你使用的時間計費。因為方便,費用不高,很快成為飛速普及的新的信息源,還沒有來得及考慮,一些附帶的問題就已經產生了。
  這樣一個突然產生的大量信息流動,如此廣大的讀者面,馬上使一些濫用自由的人,甚至一些犯罪分子,趁虛而入。因為這個領域已經開拓出來,但是一開始美國政府還沒有想到,如何在這一領域制定法規,去防止色情對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侵犯。因為這個問題并不是和電腦網路同步產生的,所以無形之中就成了唯一的一個漏洞。這里的規矩就是這樣,只要沒有法規說這是犯法的,那么它就是合法的。所以以制作色情信息牟利的人,立即進入了這條所謂“信息高速公路”,而且迅速曼延開來。
  突然發現問題而感到震驚的,當然是一批青少年的家長。因為有很多輔導孩子做作業的網路以及“兒童談天說地”等等各種節目,有些青少年花不少時間在電腦旁邊,當然有大量有趣的節目,對開拓他們的心智頗為有益。所以,孩子們坐在電腦前,,父母一度是很高興的,至少不會想到孩子會因此受到什么傷害。可是,當有一天,他們發現孩子安安靜靜坐在那里,居然是在看電腦提供的色情照片,他們怎么會不嚇一大跳。甚至有一個十三歲的鄉下女孩,糊里糊涂給一個“電友”給騙到了洛杉磯。電腦是可以對話的,比電視的情況遠為復雜。
  于是, 美國的言論自由又出現了“電腦時代”的討論。今年的3月23日,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正派通訊法案”,該法案規定,對凡是制作“猥褻,淫蕩,挑逗,污穢和下流”的色情素材,在電腦網路上傳送的個人以及公司都可以進行懲罚,可處以最高10萬美元和兩年的徒刑。對于兜售這種素材的人,也可以進行懲罚。提出這項法案的是一個民主黨的參議員,他說,他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于色情素材。我前面提到過,美國聯邦政府一向有嚴禁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出猥褻素材的法規,這一次,卻把政府的權威擴大到了電腦的聯網通信業。
  你聽了,也許覺得一切就可以順理成章地解決了。但是,這項決議不僅激怒了聯網通訊業,還引起了美國的民權組織的批評,連克林頓政府都立即向參議院提出 “緩辦”的請求。白宮發言人說,“總統認為這個問題值得更仔細的討論……政府厭惡任何形式的猥褻素材傳送,但需要注意到重要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權利。”
  為什么連美國總統都會認為還需要“更仔細的討論”呢?原因是電腦的情況與廣播電視并不完全相同,除了一些類似的功能之外,它在美國還成了出版業的擴展領域。許多雜志出了“電腦版”,訂戶可以在電腦上閱讀,同時就可以在電腦里儲存雜志上的資料,需要時也可以打印出來。出版業也省了好多印刷版的人力物力,優越性當然很多。但是,新的法案就可能造成這樣的情況,同一張報紙或雜志,會由于某一張照片或某一句話,使得印刷版可以照出,而電腦版卻給禁掉了。作為同一個出版業,就可能面臨兩種政策。出版業的言論自由就有了一定的疑問。同時,法案對于這樣的用詞:“猥褻,淫蕩,挑逗,污穢和下流”并沒有提出什么明確的定義,也可能成為今后打官司的麻煩主題。因此,非盈利組織“民主與技術中心” 的主席認為,“那是違憲的,是對信息高速公路上的新聞自由的直接威脅。”批評者還担心,這是美國政府對電子通訊擴大檢查的先聲。
  電腦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它的信息傳布是雙向的,而不是象電視那樣是單向的。它的公眾參與性更大。電子郵件,電子布告欄,電子購物,電子競選……等等,不一而足。它涉及的面相當廣,因此,還要“更仔細討論”的觀點,代表了美國在處理牽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問題時,通常所持的謹慎態度。那么你要問了,怎么辦呢?管制法案尚未最后實行,但是已有許多人沖出來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市場規律又在悄悄地起作用。
  最起勁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是幾個大的聯網公司,他們的動因當然是不希望產生嚴格的法規,因為法規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時候,也就同時掃掉了他們的一大筆成人生意。他們在商業網上設立了一些阻攔功能。另外,各大軟件公司也在設計各種管制軟件。最近設計出來的一種軟件,50美元一個,是家用的。家長們可以用來裝在自己的電腦里,據說基本上可以阻擋所有的色情信息。這樣的東西出得很快,因為準保能掙錢。
  之所以寫這些,也是希望你體會到美國社會發展的一種流動感,以及在這種越來越快的發展和流動之中,他們如何在竭盡全力維護一個古老的基本信仰。我相信老的問題尚未基本解決,新的問題又在不斷誕生。對于美國人,這一直是一條很艱難的路。
  最后,有關言論自由的“內容中性”原則,我還想到,你可以這樣設想一下:如果沒有這樣一條原則,那么,象美國這樣一個多種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會,它將依靠什么標準去作判斷?它又靠什么人去作判斷?以圖書為例,美國的圖書協會,每年都要收到近千封“人民來信”,要求對于書籍和其他資料進行檢查和禁止,比如,保守派的人會要求禁止與性,自殺,魔鬼主義有關的書,有臟話的書,和表現青少年自我意識及表現人生狂暴面的書,等等。自由派也會要求禁止一些具有文化冒犯性的書,比如,有種族敏感問題的書,有對女性不恭的描寫的書,等等。還有持各種不同觀點的禁書要求,從“第三帝國的興亡”到“活的圣經”,甚至“哈利克·芬歷險記”都有人提出要禁,你說,聽誰的好呢?就象你我都經歷過的,是小褲腳管和尖頭皮鞋該禁,,還是喇叭褲和披肩發該禁呢?
  這封信就先寫到這兒吧。
  祝好!
   林達 
 


林達 2013-08-19 1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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