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看美國 I --歷史深處的憂慮 第十三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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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兄:你好!
  我記得就是在辛普森案裁決宣布的那天晚上,我開始給你寫這個案子的。我現在還記得周圍所有的人在那天經歷的沖擊。洛杉磯的上午十點,是美國東海岸的下午一點,所以,那天我和周圍的朋友都度過了一個非常心神不寧的上午。我曾經經歷過一次美國大選,人們等待新總統的選舉結果都遠沒有這樣緊張的氣氛。新聞界事后報道說,在宣布前后的這十分鐘里,全美國的人幾乎停止了一切活動,不工作,不上課,不打電話,不上廁所,人人都在聽辛普森的判決。在亞特蘭大的哈茨夫國際機場,由于大家都看電視,使達美航空公司的數班飛機延遲登機,一名不識時務的工作人員在宣判的關鍵時刻催大家登機,結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閉嘴”。在邁阿密的銀行里,出納員停止點鈔,排隊的長龍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電視了。紐約證券交易所雖然沒有停止交易,但在一點鐘之后變得非常緩慢,到一點十分,在顯示股價的標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無罪”,之后,交易才恢復正常。平時充滿交易員震耳欲聾喊叫聲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幾分鐘完全鴉雀無聲。首都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平時你很難讓他們承認,有什么事情會比他們手頭的公事更重要,但是這一天,一度各機關部門幾乎停擺,從白宮到國會和聯邦各部門,原定下午一點鐘舉行的許多有關國家政策的簡報,聽證和記者會,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為了等待辛普森的審判。人們用各種方法獲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車郵遞員利用無線電從公司調度那里獲得結果,一路喊叫著告訴行人。
  這在美國是異乎尋常的一刻,令美國人自己都無法想象。最千差萬別,最各行其是的美國人,居然同一個時刻,全國一致,千千萬萬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著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沒”。
  盡管我和許多美國人一樣,想到過會是這樣的結果,但是我也和他們一樣,久久無法從巨大的震動中回復常態。這一宣判,包含的內容太多太多。
  審判剛剛結束,檢辯雙方和當事人雙方的家屬立即分別舉行了記者招待會。辛普森的兒子讀了他父親的一份聲明,他表示“將以抓到殺害妮可和高德曼的兇手為此生最重要的目標”。檢方和被害人家屬在電視鏡頭面前,幾乎可以用“悲壯”二字來形容。檢方的律師們動情地與被害者家屬擁抱,互相表示感激和安慰。看著這個律師團所表現出來的“團隊精神”,確實非常令人感動。盡管他們是在一個“關鍵大賽”中踢輸了的“球隊”,但是你看到他們依然團結,互相分担失望和痛苦,領隊的女檢查官克拉克高度贊揚和感謝了他的同事。在這一年中,他們都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克拉克本人還因為夜以日繼的工作,失去了她對自己孩子的監護權。老高德曼最后一次聲音顫抖的講話, 振蕩在美國的每一個角落:“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惡夢降臨的一天,今天是第二個惡夢。今天,并不是檢察官輸掉了這個官司,今天失敗的是這個國家。正義和公道沒有得到伸張。”
  辯方律師在最后結辯時的“種族策略”,已經使得這個案子在社會上的影響不可能不帶有強烈的種族色彩。許多相信辛普森無罪的黑人高興地慶祝“正義和公道得到了伸張”,在電視臺的街頭采訪中,許多白人表示失望。但是,這種分野并不是絕對的。略為理智的人,都是根據他們的分析和直覺,在對這個案子作他們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根據自己的種族歸屬。事實上,不管是黑人還是白人還是其他種族,都依然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結論。大多數美國人在判決出來之后,都還是認為辛普森是殺了人的。問題是,不管辛普森是有罪還是無罪,這樣一個事實總是無可置疑地擺在所有的人面前:在美國,這兩個被害人被以十分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妮可的頭顱幾乎被割了下來,但是兇手并沒有歸案。也就是說,不管辛普森是否尋到了他的“正義和公道”,被害人的正義和公道肯定尚未得到伸張。
  因此,整個美國幾乎都無法從一個精神重負中解脫出來。因為實際上,大家都背著很沉重的“追求正義”的負担。人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世紀大審判”審了一年,結果嫌疑犯被宣布無罪了,兇手卻還是沒有結果,甚至于現在連嫌疑犯都沒有了。所有的人中,最感到不堪重負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為他們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國司法制度的機制,更清楚維持這個制度的理由以及為此支付的代價。他們比別人經歷更大的精神矛盾和沖擊,這是因為,那些沉痛的代價通常是經過他們的雙手,親手支付出去的。在法庭宣判后不久,一向給人以冷靜鎮定印象的伊藤法官,在他的辦公室里和他當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聲痛哭,互相安慰,過了很久才平靜下來,回到法庭與辯方律師握手。這時,檢察官已經早就離開了。那段時間,我們每天通過“法庭”頻道收看審判情況,“法庭”頻道的幾個年輕人,非常出色地為這個案子作過大量轉播,采訪,評價等工作,宣判后,他們也顯然心情沉重。問到他們的感想, 其中一個年輕人說,我在這個法庭守了9個月了,我不知道我以后是否還會做這個工作,但是我知道,經過這次審判以后,我不會再和以前完全一樣,美國也不會再和以前完全一樣了。
  在社會上大量認為辛普森有罪的人們,都希望找出這場對他們看來不可思議的謬誤的罪責承担者。因此,各種批評接踵而至。有的指責陪審員的情緒被辯方律師的“種族煽動” 所左右,忘卻了自己神圣的職責,因為陪審團中有9名是黑人。也有的估計他們是在這個案子中被隔離得太久了,急著回家,因而根本沒有認真研議,草草就作出了判決。在這里以“技術型”著稱的華裔則嫌陪審員的文化水平太低。在陪審團中間, 只有3名大學以上學歷的。他們說,要是那12名陪審員都是博士或碩士學位的“老中”,辛普森還會有救嗎?……在種種說法中,“種族主義情緒導致誤判”和“辛普森金錢買正義”是最多的兩項指責,甚至歐洲和其他國家,都紛紛傳來類似的批評。
  寫到這里,我想先告訴你幾個很有意思的情況。
  你在最近的信中曾經問過我,你覺得辛普森有罪嗎?在這一年里,美國所有的人都在問別人或被別人問這個問題。在該案審判的不同階段,在時而檢方占上風,時而又是辯方占上風的時候,這個問題曾被一遍遍地提出來。后來,尤其在辛普森案判決之后,我突然發現,另一個問題或許更有意義。于是,我開始問我身邊所有的朋友,我先問他們,你覺得辛普森有罪嗎?他們中的大多數回答說,他們認為辛普森有罪,然后我再問他們,如果你是陪審員,你會判他罪名成立嗎?對于這個問題,有些人答得有點猶豫,有些人則非常堅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回答說:不會!
  在辛普森判決之后,報紙上一直大量報導,大部分的黑人認為他是無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認為他是有罪的。接著新聞媒體又做了這樣的民意測驗,他們問,你覺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嗎?絕大多數的人,不論他是黑人還是白人,不論他覺得辛普森是罪有還是沒罪,都回答說,是的,我認為他受到了公正的審判。
  還有,在整個審理過程中,辛普森的“夢幻律師團”意見不和的消息不時見報。最初呼聲最高的夏皮羅律師明顯從主角的地位退了下來,而且到后來,他和另外兩名律師,看上去幾乎很少交談。在判決之后,夏皮羅發表談話說,“過去我的立場始終是相同的,那就是,種族意識將不是,而且應該不是此案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我們不僅打出了種族牌,而且把它當做王牌來打。”談到卡可倫把佛曼比作希特勒,夏皮羅說,“我非常生氣。我認為,納粹大屠殺是現代文明中最殘暴的人類事件。而納粹大屠殺是希特勒干的事。在我看來,把佛曼這個人和這樣一個兇惡的人相比,是錯誤的。”他談到,卡可倫這個提法事先并沒有和他商量,,他今后也不會再和卡可倫進行這樣的合作。
  這一切都說明了什么呢?
  首先是,這支“夢幻球隊”是踢贏了,但是它贏得不夠光彩。在宣判第二天的報紙上,有美聯社的兩張照片。一張的標題是,“夢幻隊,贏了!”,照片上是宣判后記者招待會上的辛普森律師團陣容,另一張的標題是,“空忙一場,失望!”,拍的是檢察官克拉克和達頓在宣判時的表情。如果沒有標題,如果讓你僅僅根據這兩張照片的臉色去判斷輸贏,你肯定莫名其妙。因為勝利了的“夢幻隊伍”和輸了的檢察官一樣,一臉沉重。我相信,他們作為名律師,作為這一行當專家中的專家,他們自己清楚,而且知道同行們也清楚,他們贏得并不光彩。他們唬得住老百姓,卻騙不過明眼的內行。
  正如夏皮羅所說的, 他們不應該“打種族牌” 。就和在球場上一樣,有的隊 “球風好”,有的隊“球風不好”,球風不好的隊也能夠贏,他們的一些小動作也許還不能算作犯規,但是這樣的球隊雖然贏了,卻不能得到球迷和同行的尊敬。看來,夏皮羅確實是這個律師團水平最高的一個,也是最顧及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心的一個。可以想象,在決定辯護策略的時候,這個律師團有過多么激烈的爭辯。但是,很不幸,夏皮羅的意見沒有占上風。你也許會說,如果不打“種族牌”,會不會輸呢?夏皮羅之所以會在最后發表這樣一個聲明,就說明他和所有的明白人一樣清楚,不這樣做,他們一樣會贏。
  不打種族牌,并不意味著他們不揭發佛曼在初審階段撒謊的事實,以及佛曼這個人有種族主義傾向并且沒有警察的職業道德這樣的事實。正是這些事實,使得陪審團有充足的理由,對佛曼這個證人和與他相關的證據提出疑問。同時馮警官在取證操作和保管物證中的失誤,以及我以前介紹過的各種疑點都依然存在。再加上美國的司法制度對于陪審團判決的法律要求,使得檢方在結辯之前就大勢已去了。
  這些法律規定,使得陪審員把個人的臆斷猜測,盡可能地與陪審員職責所要求的法律判定區別開來。因此事實上,你在美國可以理解這樣的情況是正常的:就是陪審員作為一個個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為一個陪審員,他認為檢方的證據尚且不足,他會投票選擇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這也是我前面所說的,我的美國朋友們對我提出的兩個問題:“你認為辛普森是否有罪?”和“你如果是陪審員,是否會判他罪名成立?”他們會給出不同答案的原因。
  辛普森的陪審團,在辯護策略上,當然有很多不同的選擇。面對檢方的強有力證據,有人考慮到陪審團的種族比例,提出打“種族牌”,以期增加更大的保險系數,也是正常的和意料得到的。但這不是正直和光彩的。這種做法,不僅是對證人的一種不負責任,也是對一個多民族的社會的一種不負責任。你也許會問我,那么到底這張牌是不是起了作用呢?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呢?這使我想起了曾經讀過的一篇文章,以及有關這篇文章和周圍的人發生的討論。
  這是一篇提倡女權的文章。它談到,女性待人處事的態度和她們的語言都與男性有很大的不同,作者例舉了許多女性的習慣用語,分析了其語言特征,主要是它的柔性的一面。作者指出,這說明了女性長期以來,在社會上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她們逐步地習慣于謙和,柔性和沒有自信心。但是,當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發現,女性不但與男性有社會地位和社會角色的不同,顯然還有她因生理不同而產生的心理不同,這些因素同樣也影響了她的態度和語言特征。最后,大家爭論的結果就是,事實上,你根本已經無法完全辨別出,在女性的語言特征中到底哪一些是生理和心理的因素造成的,而哪一些是由長期男女不平等的社會因素造成的。
  在這12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里,我想,也永遠無法分析清楚,有幾個人,在多大的程度上受了被告律師種族情緒煽動的影響。人們的猜測和指責并不能說明這個問題,陪審員從法庭出來以后對這種指責的否認也不能說明問題。因為,盡管法律對陪審員有嚴格的要求,但是,我說過,他們都是大活人。這也是任何法制社會在窮根追底的時候,人們常常會遇到的困惑,因為不論是立法還是執法,都是“人” 在那里進行。 從前面我介紹的美國權利法案的200多年的實行歷史中,你也可以看到,每個歷史階段,由于“人”的不同,理解和實行的情況也就不同。但是,從它整個的實行歷史來看,是在不斷趨進于它的立法本意,這也是美國社會本身在進步的表現。那么,辛普森的陪審團在被告律師“種族牌”的影響之下,他們的裁決是否趨近于立法本意呢?這個答案,我想是肯定的。
  這是因為,撥去被告律師“種族牌”在這個案子上所罩上的迷霧,審理和判定的邏輯都是清楚的。這也是在社會上作民意調查,任何一個種族都沒有一個一致定論,而這9名黑人,2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組成的陪審團卻會有一個一致定論的原因。陪審員的判斷邏輯是與民眾不同的。況且,只要這12個陪審員中間有一個不同意,陪審團也無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決。同時,這也是民意調查中,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審判”的原因。這個民意調查還使我們看到,在美國,就連一般的老百姓,都會清楚地把一個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區別開來。但是對于一個不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的人來說,這是一個很難想通的道理。他們會想,如果兇手是判罪了,那么說明審判是公正的,兇手沒有被判罪,這場審判當然就是不公正的。這二者怎么會出現不統一呢?
  美國的司法制度當然也是希望尋找罪犯,希望伸張“正義和公道”的,但是與此同時,它承認它面臨這樣一個困難,就是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它做不到“不錯判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因此,它并不強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時,在對一名被告判斷困難的時候,它傾向于“錯放”,而不是傾向于“錯判”。這就是我以前自己總結的“寧可放過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因此,它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在審理的過程中,檢方的“尋找罪犯”,“尋求正義” 是不可以放到臺面上來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義上的強勢壓過另一方。只要雙方在法律的規范下,通過公平抗衡,得出了判決,那么,這個制度就認為這個社會的“正義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張的。在辛普森這個案子里,我認為,這個制度要求檢方,也就是打算把一個公民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證據的同時,取證必須科學,嚴謹;提供證人的時候,證人必須可靠。這樣的要求,應該說是合理的。達不到這個要求,就是證據尚不充分,因此把這個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沒什么可說的。
  這樣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權利法案的基礎上的。它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我已經介紹過,權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標是針對政府的,尤其是針對聯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國政府和政府的執法人員侵犯公民權,甚至濫用職權,陷害平民。一個被告,當他面臨審判的時候,他立即面對著一個極大的強勢。這里我想談一談有關辛普森“金錢買正義”的指責。在該案結辯之前,洛杉磯政府宣布,到當時為止,屬于政府的檢察部門,已經用了八百零五萬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這些錢當然來自當地的稅收。這筆費用還不包括洛杉磯警察局的調查開支。
  從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說的一個平民被告面臨強勢,實在不是一個什么輕松話題。警察和檢察部門可以動用以千百萬計的金錢來對一個平民進行調查和訴訟,他們有可能是象達頓律師那樣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義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樣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種偏見又沒有職業道德的執法犯法者,陷害栽贓都有可能。即使是一個理想主義者,也可能在某種信念的引導下,打擊一個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當一個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個部門,當他們出于某種原因,對某一個體或者某一群體的平民看不順眼,想要“治治”的話,他們手里可以運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財力和這種財力所可能調動的力量,盡管這些錢本身是來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個平民如果淪為被告,在政府這樣的強勢面前,如果出現品質低劣執法人員,有法不依,而且利用這個強勢“仗勢欺人”的話,那么這個被告被誣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還不明確地宣布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并且堅決執行“公平審判”的話,這個社會還會有什么“正義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并沒有公布他為了應付這場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錢。但是一般的判斷都是他已經早就用完了他的錢。他必須用將來掙的錢來歸還欠債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錢,我覺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錢買正義”這句意義不明確的話,到底指責的是什么。我想問的是辛普森是到哪里去買來了正義,他是送錢給檢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嗎?是從他們那里去“買”正義了嗎?顯然不是這樣。他是花了巨款,但是買的是律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他用這筆錢得以能夠在全國各地收集證據,并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與對方據理抗爭。這里我看不出有什么問題。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錢買正義”,而是應該考慮如何資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樣正當地“買到正義”。
  在美國,這方面的工作是必須做的,因為憲法第六修正案明確規定,被告有權利“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誦了“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任何你講的話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對你不利的證詞”之后,就是背誦“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一個平民請不起律師的話,那么,他會告訴你,法庭將會為你指派一名律師。憲法規定請律師是被告的權利。在美國律師有是一種收費的服務業,這個矛盾如何解決呢?一般是法庭規定律師都必須有一定的小時數的義務服務。這就是法庭指派律師的來源。我以前告訴過你的如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這樣的民間組織,也有為平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他們經常能夠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師作義務服務。對于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牽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國聯邦政府有一個聯邦法律服務公司,為請不起律師的人提供免費律師。這個公司去年經手了170萬個訟訴。但是,這個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國,一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你請律師協助的權利,但是不可以因為沒有錢而被迫失去這樣的權利。去年洛杉磯大火,不知燒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結果闖禍的是一個剛剛從南美偷越邊境過來的中國人。但是,他還是有權擁有一個法庭指派給他的律師,最終我記得判的刑期很短,雖然造成的損失驚人,因為他是燒火取暖,屬過失犯罪,并不能因為他是一個非法移民,就夸大罪行,或加重處罚。
  法庭指派的律師,當然不會都象夏皮羅,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說明法庭給你派的律師不盡職的話,你可以據此上訴,推翻原判,我以后再給你講點這樣的故事。不管怎么說,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夠得到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這是一項整個社會必須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這一點以前,應該說,能夠“買到正義”的人數越多,越表現了一種社會進步。
  在美國,也和其他國家一樣,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會上出現犯罪現象的時候,總希望法律對于犯罪的懲治是行之有效的。他們中的一些人也會希望“從重,從快,從嚴”,使得這個社會能夠迅速安定下來。同時,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們覺得刑事案件永遠是一件“打擊壞人”,只有“壞人”才會卷進去的事情,而自己屬于“好人”之列,嚴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產生誤差,造成的也是壞人倒霉,和自己是沒有什么關系的,自己永遠不會需要一個保護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法律是針對它的整體人民的,只有當它對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時候,任何一個“個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擁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個社會縱容對一部分大家認為是“壞人”的人草率處理,表面上看起來有可能是維護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隱含了對每一個人的公民權利的威脅。在一定的氣候下,無視公民權,踐踏公民權的“細菌” , 就會以人們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長,危及每一個“個人”, “好人”“壞人”通通無法幸免。
  美國的權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對于被告的保護,至今還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錯案。比如說,假設佛曼的錄音帶是完全真實的話,里面就提到不止一個品質惡劣的警察制造偽證,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結束,司法部長就下令對洛杉磯警察局進行調查。但是,權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盡可能減少這種現象,更是為了使美國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杜絕發生大批人死于冤獄或者困于冤獄的可能。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以社會安全為借口,非法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犧牲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權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為換取社會利益的代價,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國的憲法精神所承認的。它不承認任何一種社會要求可以高于一個公民對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權利的要求。
  記得我很久以前讀到過一個笑話,說是幾個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在談什么是最幸福的時刻。那些來自英,法,美的人談的幸福時刻,都沒有給我留下什么印象,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個來自斯大林肅反時期的蘇聯人。他說,當你早晨被一陣敲門聲驚醒,打開門發現一個人站在門口說,“伊凡·伊凡諾維奇,你被捕了”,你卻能對他說,“對不起,伊凡·伊凡諾維奇住在隔壁”,這才是“最幸福的時刻”。當政府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脹到了百姓都要把這樣的時刻當作“幸福時刻” 的時候,也許街上盜賊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會是“安定的”,法律是絕對不保護壞人的,但是這樣的法律也同樣是不保護好人的。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非常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個環節。我盡管以前知道有這么回事,可是到了美國以后,發現他們居然是在 “玩真的”,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有知識就有知識,沒文化就沒文化,也覺得夠懸乎的。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為什么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況,這是一個出了名的“現代國家”,怎么會“落后”到依靠“烏合之眾”來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經和朋友邁可討論過陪審團。他說,在這里,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點,我們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我們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象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后,克林頓總統看完電視,回到辦公室就寫下以下聲明:“陪審團已聽過證據并作出它的判決。我們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們的決定。在這一刻,我們應該想到這個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屬并為他們祈禱。”美國司法部長則在辛普森宣判后,針對陪審團制度發表了這樣的講話,“我并未發現任何認定他們(陪審團)需要改革的立論基礎。我們有陪審團已經好多好多年了,在考慮改變此一制度時,我們應該非常,非常小心。”
  那么,為什么美國人在世界上眾多審判制度中,獨獨選中陪審團制度,而且守著不肯放呢?當然,你也知道,陪審團制度并不是美國人的發明,它的產生遠早于美國的誕生。在中世紀的英國,司法相當黑暗,監獄形同地獄,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紀以后,逐步建立了陪審制度。美國獨立之后,建國者們即將陪審制度作為憲法的一部分肯定下來,此后的憲法修正案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美國的第三任總統杰佛遜就認為,這種審判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確立這樣一個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聯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員濫用職權,踐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固然, 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 我曾經提到過,所有的“法制”都會有 “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的過程,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前人立法之后,有后人修正的可能。在執法的過程中,有不同的人對于法律條文的不同解釋。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樣的法律條文,在不同的國家可以解釋和實行得風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審理中,法官對于具體情況的處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專家的評判。最終的一個“生死斷定”,總是由“人”來作出,由法官也罷,是法律專家也罷,是陪審團也罷。在辛普森案這個案子里,我們就看到,盡管雙方律師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證人證據,但是,即使是法律專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斷,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專家,照樣會判出不同結果來。
  例如,我前面提到過的全美首屈一指,世界著名的華裔刑事科學鑒定專家李博士,在審判結束時,他的辦公室鈴聲沒有斷過,全美的新聞機構排隊等著在電話里了解他的看法。他就認為,他對判決不感到完全意外,他說,他以純科學的眼光來看,洛杉磯檢察部門有關辛普森的證據并不能使人心服,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檢方對被告作案的“時間順序湊不拢,失去基本邏輯基礎”。他認為,辛普森不太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連殺兩人,再回家更衣銷毀證據。他同時表示,還有其他物證也有重大嫌疑,比如命案現場的第一保存采證過程就極為重要,而以他的專業標準來看,“檢方物證的可信度極為離譜”。但是,我們當然相信,也有其他的法律專家,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并不是說,是法律專家斷案就是絕對的。這畢竟不是計算機算題,信息輸進去,一按電鈕,“啪”一下結果就出來了。陪審團制度的設計,強調整個審理過程是完全由專業的律師按規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規的法官控制“公平審理過程”。當該擺出來的所有合法證據,都已經擺在大家面前,雙方律師該說的都已經說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關判定的指示去合議出一個一致的判斷。這個制度的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經足以判斷。如果證據是矛盾的,有疑問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經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被告 “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爭議的,法律也規定審判將宣告失敗。因此,這個時候,關鍵的問題已經不是判案者是不是專業人員的問題,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問題了。這個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絕對沒有陷害被告的動機,并且盡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響,而僅僅以證據為依據去進行判定。在陪審制度起源的英國都已經用得不多的時候,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度有一個最大的特點,那就是,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順便我想告訴你,辛普森案的法庭里,作為被告的體育明星是一個公認的“大款”,名律師的報酬也大概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力,檢察官雖然是公職人員,年薪也應在二十萬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無法估計,只知道法庭配給他的那把椅子,就值六千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審員卻只有一天幾美元的補貼,他們出現在法庭上,與錢沒有關系。在美國,被選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審員,是一項必須去盡的公民義務,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樣。在大學里都有規定,凡是有陪審員任務的學生,可以不參加考試。
  陪審員獨立于政府之外,獨立于司法系統之外,獨立于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作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担。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沒有除了他們應該考慮的證據之外,非考慮不可的其他因素。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況下,是象一盤散沙的,在沒有和外國打仗的時候,是不擰成一股繩的。美國恰好就是這樣一個國家。
  所以,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的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自由,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那么,陪審團制度確實有它難以替代的優越性。
  我想起來就沒法不覺得驚奇,你要知道,當初制定憲法和權利法案的那些美國開國者們,他們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權力的當權者。二百二十年前的北美,還是一塊非常野蠻的土地,動不動就要掏出槍來決斗的,卻有這樣的 “思想”在那里閃閃發光。當時美國還很不穩定,各個州松松垮垮,自行其是。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開國元勛,不好好考慮考慮如何鞏固政權穩定江山,把不聽話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認真嚴肅法紀政紀,該殺的殺該抓的抓,使社會迅速安定下來,卻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權會不會一不小心用過了頭,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沒出什么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會不會“走了火”。因此,開國伊始,他們認認真真討論的頭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槍枝武器,保護他們的民間武裝,讓他們擁有最徹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個保護被告合法權利的司法制度。有了這么一個開頭,你還想指望美國人看上去規規矩矩,整整齊齊嗎?他們兩百多年來,政府和老百姓,就這么亂中有序地互相習慣了。靜下心來想想,真是覺得不可思議。
  你一定記得前面的那些信里,每當我在一個方面回答了你的的問題,介紹了美國人所擁有的自由和權利,我就要同時告訴你,他們為此支付了什么樣的代價。讓你對這些代價有清楚的了解,是我寫這些信的真正出發點。我們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時代,都看到過這樣的情況,總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向那些對于各種需求饑腸轆轆的民眾,描繪不同食譜的美味午餐。于是這些人有了眾多的追隨者,甚至在他們的幫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業。這時候,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往往會不幸地冒出來。一種情況是,這是一份虛假的許諾,人們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譜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卻是樹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種更普遍的情況是,這是一份真實的午餐,可是,當人們被引到餐桌前,才發現一個早該想到的簡單真理,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他們還未享受到,已經先被昂貴的代價所嚇倒,不知那個當初引他們走向餐桌的家伙是有意還是還是無意,他竟然從來沒有提起過這樣的代價。這是不公平的。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車,電視一路跟蹤,頂上有十二架直升飛機在追隨,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場面。他跑了,永遠地跑了。就是你明天發現一把兇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盤錄像帶,上面有辛普森殺人的全過程,也統統沒有用。檢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場起訴,因為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里,有這樣一句話,“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這在美國的法律術語中叫做“兩次困境”,將一個公民置于“兩次困境”是違憲的。權利法案的這一條,限制了政府的執法人員對一個公民無休無止的糾纏。因為憲法的制定者認為,必須防止這樣的情況:一個執法人員沒有充分證據卻要判一個人有罪,當陪審團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執法人員不甘心,明天弄到一點什么,重新起訴,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訴,反正你別想太平。禁止“兩次困境”就徹底杜絕了這種可能。對于一個罪行,刑事起訴只以一次為限。要成功,檢察官就必須在一次起訴中成功。如果被判無罪釋放了,只有當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對他起訴,否則,你只能看著他永遠地逃離你的手掌心。
  但是,當人們以復雜的心情,又一次在電視里,看著一輛載著辛普森的白色汽車在公路上向家里開去的時候,憲法保障公民所擁有自由和權利的代價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經永遠地逃脫了。“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這里,不錯判錯殺一個無辜公民的代價,就是可能有一千個罪犯被放跑了。這種代價是多方面的,不論從哪一方面去探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兩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無法討還,正義再也無法得到伸張,老高德曼蒼涼悲憤的聲音將永遠使有良心的美國人不得安寧。在“放掉一千”的同時,人們必須面對許許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魂。人們將時時會懷疑,他們在檢察官輸掉一場場官司的時候,他們是不是象老高德曼所指責的,正在輸掉一個國家?
  如果辛普森是兇手的話,他放回家之后,大概也不會再去殺人。但是,誰能保證那些由于沒有足夠證據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遠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后會干些什么呢?“放”得越多,當然危險就越大,社會就越不安寧,這幾乎是最簡單的一個邏輯。每一個人都在為此支付代價。
  實際上,美國人為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巨大代價之外,他們人人還在付出金錢的代價。你已經看到了,辛普森一案,僅僅審理費用就達八百多萬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調查取證的費用,不會低于一千萬美元。你不要以為這是因為辛普森是名人,才審得時間特別長。加里佛尼亞州的一個華人妻子,被控謀殺丈夫來自大陸的情人和她的孩子,已經審了很久,被華裔稱為“小辛普森案”,目前已經宣告陪審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一審失敗,案子懸擱。由于檢察官不肯放棄,最近即將開始重新審理,至少又是一倍的時間。這個時間當然就是金錢。不管最終的判決將是什么,陪審員應該說是謹慎的,他們至少不會因為涉案的都是外國人和少數民族,就草草判掉算了。他們當然不但知道重新審判要花錢,還知道錢是從哪里來的。這些錢是從哪里來的呢?我以前已經告訴過你,美國政府不擁有任何企業,它的每一分錢都是老百姓,包括這些陪審員,交給政府的稅金。
  從今天的報紙上,我們看到,愛荷達州的一名中國留學生被控兩個一級謀殺罪。他殺害了同是從中國來的一對留學生夫婦。他一直沒有認罪,檢方在起訴的時候要求判他死刑,在開審前的最后時刻,他終于認罪了。我曾提到過,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得到法庭給他的一個交換條件,換取一個略輕一些的刑罚。結果他有可能被判處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當記者采訪死者家屬的時候,他們談到很不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對于中國人,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對于美國人來說,一種罪行有一個量刑的上下限。在這個限度之內,都是合理的。罪犯認罪,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財力,在限度之內的減刑是可以接受的。我想被害者家屬也一定沒有想到,案子拖長的話,有可能耗去美國老百姓辛苦工作掙來的成百萬,成百萬的美元。事實上,美國人依然要用自己的稅金把他養在牢里,盡管不論是兇手還是被害者,都不是美國人。他們為這塊土地選擇了這樣的原則,就必須為這塊土地上發生的一切支付代價。有時候,這個代價是指金錢,有時候,這個代價,甚至是生命。
  明確了代價之后,仍然選擇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最高目標,這是需要勇氣的。而且,有時候,甚至可以說,必須是有能力支付代價才能得到的。
  這封信寫得夠長的了。很想念你,來信。
  祝 好!
   林達 


林達 2013-08-19 1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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