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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也許這里有人要向我提起一句俗語:“一年一度的選舉告終之時,就是暴政開始之日。”倘若如通常所說那樣,諺語一般都有理論依據這話是確實的,那么同樣正確的是,諺語一旦成立,往往可以應用于理論所涉及不到的情況。我不需要從我們目前的事例以外去尋找證明。這句諺語所依據的理論是什么呢?沒有人會使自己成為這樣的笑柄:說什么太陽或季節和人類道德能夠忍受權力誘惑的時期之間存在著任何自然聯系。對人類來說可喜的是,在這方面自由并不限于任何一點時間,而是存在于兩個極端之間,這些極端為文明社會由于不同情況和環境而需要的一切變化提供了充分的活動范圍。執政長官的選舉,如果認為合適,就象某些實際存在的事例那樣,可以每年一次,還可以每日一次,每星期一次,或每月一次,如果情況要求在一方面違背規則,為什么不在另一方面也要求違背呢?我們注意一下我們中間為大多數州的立法機關所規定的選舉期限,就會發現在這方面的期限決不比選舉其他地方長官更加一致。在康涅狄格和羅得島,選期是半年一次。南卡羅來納以外的其他各州,是一年一次。在南卡羅來納是兩年一次——這是聯邦政府的建議。這里最長和最短選期的差別是四比一;然而這也不容易說明,康涅狄格或羅得島比南卡羅來納治理得更好,或享有更多的合理自由;或者這兩個州的某一州在這些方面和由于這些原因同那些在選舉方面與兩者有別的其他各州有所區別。
在尋求這個原則的根據時,我只能找到一個,而且是完全不適合我們情況的根據。一部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憲法,和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夠更改的一種法律之間的重要區別,在美國是很好理解的,然而在其他任何國家似乎不大理解而且很少注意。最高立法權所在之處,可以設想也存在著改變政體的充分權力。甚至在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原則討論得最多,和我們聽說憲法權利也最多的大不列顛,仍堅持議會的權力就立法條款的一般對象和憲法來說,都是至高無上和不受管束的。因此他們在某些情況下,通過立法法令確實更改了關于政府的某些最基本的條款。尤其是他們曾幾次更改選期;最后不僅用七年一度的選舉來代替三年一度的選舉,而且用同一法令使他們自己繼續執政四年,超過了人民選舉他們的任期。對這些危險做法的注意,引起了以經常選舉作為柱石的自由政府的愛好者的一種非常自然的驚覺,并且促使他們尋求某種方法來防御自由所受到的威脅。在高于政府的憲法既不存在也不能獲得的地方,不會嘗試建立類似合眾國所制定的那種合乎憲法的預防措施。因此,必須尋求另外一種預防措施,而除了選擇和采用一段簡單和普通的時間作為衡量改革的危險、固定國民情感和聯合愛國力量的標準以外,在這種情況下還能容許有什么更好的預防辦法嗎?適用于這個問題的最簡單和最普通的時間是一年;因此為了對不受限制的政府的逐漸改革樹立起某種障礙,以一種值得欽佩的熱情來灌輸的原則是,走向專制政治,可以從一年一度的選舉的固定時間作為開始的距離來計算的。但是有什么必要把這個辦法應用到象聯邦政府那樣受到至高無上的憲法權力的限制的政府呢?或者有誰會借口說,在由這樣一部憲法嚴格規定兩年選舉一次的制度下的美國人民的自由,不會比其他任何國家的自由更有保障?而那些國家的選舉是一年一次,甚至次數更多,但是卻要服從于根據政府尋常權力作出的更改呢?
第二個要說明的問題是,兩年一次的選舉是否需要或者有用。由于幾個非常顯著的理由,給這個問題一個肯定的答復是適當的。
一個人除正直的意圖和正確的判斷以外,對他要為之立法的問題不具有某種程度的知識,決不能成為一個合格的立法者。這種知識有一部分可以從各種公私職位的人員的情況中取得。另有一部分只能通過在需要利用這種知識的崗位上的實際經驗來獲得,至少是充分地獲得。因此,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任職期限應該與執行職務所需的實際知識相稱。我們知道,大多數州為許多立法部門規定的任職期限是一年。于是問題可以按這樣簡單的方式提出:兩年期限與聯邦立法所需知識的比例是否大于一年期限與州立法所需知識的比例?以這樣方式提出問題,令人想到應該作出的回答。
在各別州里,關于全州一律的、全體公民多少有點熟悉的現行法律的必要知識,以及關于小范圍內的該州的一般事務的必要知識,并不是十分錯綜復雜的,而且是各階層人民非常注意和時常談論的。合眾國的廣大舞臺提供一種極其不同的布景。法律決非千篇一律,各州都不相同;而聯邦的公共事務分布在一個極其廣大的地區,同這些事務有關的地方事務也是千變萬化,除了中央會議以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難以確切了解,全國各地的代表會把這些公共事務的消息帶到中央會議上。然而關于各州事務甚至法律的某些知識,應為各州議員所掌握。假如不熟悉各州在貿易、港口、習慣法和條例等方面的情況,怎能用統一的法律來適當地管理對外貿易呢?假如不了解各州在這些或那些方面的有關情況,怎能適當地管理各州之間的貿易呢?如果稅收不適合各州的稅法和當地情況,怎能合理而有效地征稅呢?假如對各州彼此不同的許多內部情況沒有同樣的了解,怎能適當地規定統一的民兵條例呢?這些是聯邦立法的主要對象,而且最有力地提示,議員們應該獲得廣泛的知識。其他州內對象也會需要相當程度的有關知識。
的確,所有這些困難是會逐步地大為減少的。最困難的工作將是政府的正式成立和聯邦法典的初步制定。初稿的修改將一年比一年容易,并且會逐年減少。政府以往的議事錄會成為新議員的現成和正確的情況源泉。聯邦的事務會越來越成為一般公民所研究和討論的新奇對象。各州間公民之間的不斷交往,對于相互了解彼此的事務很有幫助,這也有助于他們的習慣和法律的普遍同化。但即使這樣減少困難,聯邦立法部門的事務就新奇和困難來說,必然繼續會超過一個州的立法事務,從而證明:被任命處理立法事務的人有一個較長的任期是正當的。
有一部分知識,是聯邦議員應該具有的,然而未曾提及,那就是外交事務。在管理我們自己的貿易時,他不僅應該熟悉合眾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條約,而且還要熟悉其他國家的貿易政策和法律。他不應該對國際法一無所知,因為作為國內立法的一個適當對象來說,它是服從于聯邦政府的。雖然眾議院并不直接參加對外談判和協商,然而由于公共事務的某些部分之間的必要聯系,那些部門在通常的立法過程中經常值得注意,有時還要求特殊的法律制裁和合作。毫無疑問,這種知識一部分是可以在書本上獲得的,但是有些部分只能從公共的消息里得到;而在立法機關實際服務期間對此問題切實予以注意,就會最有效地獲得這一切知識。
另外還有其它一些需要考慮的事情,這也許是次要的,但不是不值得注意的。許多眾議員必須長途跋涉,為此必需作出種種安排,對于勝任這項工作的人們來說,對于期限為一年的反對理由要比延長到兩年的反對理由還要得多。根據參加現國會的代表情況,是得不到有關這個問題的任何論證的。他們固然是一年選舉一次,但是立法會議把他們的再度當選幾乎認為是一種程序問題。人民選舉眾議員是不會受同一原則的支配的。
在所有這種會議里,少數議員具有較高才能,他們通過多次當選,會成為長期的議員,會成為公共業務的真正專家,也許不會不愿意利用那些有利條件。新議員的比例越大,大多數成員了解的情況越少,他們就越容易跌入為他們設下的陷井。這種說法對于眾議院和參議院之間將會存在的關系,也決不是不適用的。
與我們經常選舉的便利同時存在的還有一個不便,即使在一年只舉行一次立法會議的大州里也是存在的:那就是假的選舉不能及時加以調查和取消,并使決定產生應有的效果。
如果能夠當選,不管采用什么非法手段,非法議員當然會取得席位,而且一定會保持相當時間,來適應他的目的。因此極其有害地鼓勵了用非法手段達到非法當選目的。如果聯邦立法機關的選舉是一年一次,這種做法會極其嚴重地被濫用,尤其是在比較遙遠的各州。各議院必然會從議員的選舉資格和議員的當選等方面作出判斷;不管根據經驗提供什么改進辦法來簡化和加速未決事件過程,在罷免一個不合法的議員以前,一年的大部分時間必然已經過去,以致這一事件的前景仍然是:對于通過不公平和非法手段來獲取議席的作法不能加以制止。
所有這些事實合起來,會使我們能肯定地說:兩年一度的選舉有助于公眾事業,就和我們看到這種選舉對人民的自由會是安全的一樣。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2月12日,星期二,《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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