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五十二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第五十二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根據以上四篇論文所作的比較籠統的探討,我接下去更詳細地審查政府的各個部分。我先從眾議院說起。
  對政府這一部分首先要考慮的是關于選舉人和被選人的資格問題。
  選舉人的資格是和大多數州的立法機關的選舉人的資格是一樣的。選舉權的定義被非常恰當地認為是共和政體的基本條款。因此,在憲法中給這項權利確定定義,是制憲會議的義務。鑒于上述理由,公然把它留給國會的臨時條例來決定是不適當的。把它提交州的立法去決定,由于同一理由也是不適當的;而且還有一個理由是:它會使聯邦政府的這個部門過于依靠應當單獨依靠人民的州政府。把各州的不同資格統一成為一致的規則,可能會使某些州感到不滿,同樣也會使制憲會議感到困難。因此,制憲會議制定的規定似乎是他們所能選擇的最好規定了。這一規定必然使每個州感到滿意,因為它符合業已確定的標準,或者可能由各州自行規定的標準。它對合眾國是安全的,因為是州憲法所定的,州政府不能加以改變,并且不必担心各州人民會以剝奪聯邦憲法賦與他們的權利的方式來改變州憲法的這一部分。
  被選人的資格,由于州憲法規定得不怎么仔細和不怎么適當,同時由于比較容易一致,所以制憲會議對這種資格作出了非常適當的考慮和規定。合眾國的眾議員必須年滿二十五歲,有七年的合眾國公民資格,在選舉時必須是他所代表的州的居民;在他任職期間不得在合眾國担任公職。在這些合理的限制下,聯邦政府這一部分的大門是對各種有功勞的人開放的,不論是本國人或者是入籍的,不論老少貧富,不論任何特殊職業或宗教信仰。
  被選眾議員的任期是這一部分所要研究的第二點。為了適當地決定這一條款,必須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在這種情況下兩年一度的選舉是否安全;第二,這種選舉是否需要或有用。
  第一,因為一般說來,政府與人民應有共同利益,這對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特別重要的是,考慮中的部分應該直接依賴人民,對人民有親密的同情。經常的選舉,無疑是有效地獲得這種依賴和同情的唯一方針。但是為此目的絕對需要何種程度的經常性,似乎不易作出確切估計,并且必須取決于與此有關的各種情況。我們不妨請教一下經驗,凡是能找到經驗時,總是應該遵循它的指導。
  對于代替公民親自集會的代議制,古代國家至多也只有很不完全的理解,我們只能期望從近代得到有益的實例。即使這樣,為了避免過于模棱兩可和過于分散的研究,我們最好只限于研究少數幾個最有名的、與我們的特殊情況最為近似的例子。第一個適用這個特征的是大不列顛的下院。英國憲法中關于這個部門的歷史,早在大憲章以前就是模糊不清,不能給我們任何教益。它的存在一直是政治考古學者的一個問題。后來的最早紀錄證明,議會只是每年開會一次;而不是每年選舉一次。即使這些一年一次的會議也多半由君主任意決定,以致在各種借口下皇家的野心往往千方百計地使議會出現長時期的和危險的中斷。為了改變這種不滿,查理二世統治時期有一條法令規定,議會中斷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威廉三世即位時,政府發生了一次變革,更加鄭重地討論了這個問題,宣布議會必須經常開會,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按照同一朝代在數年后通過的另一條法令,查理二世時代“經常”一詞含意為三年時間,意思變得精確了,它明確規定新的議會應在上次議會結束以后三年內召開。最后一次從三年改為七年的變更,大家知道是本世紀初在警惕漢諾佛王朝繼任的情況下作出的。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這個王國認為使議員受選民約束的選舉是必要的,次數最多也沒有超過三年一次。如果我們可以根據甚至七年一次的選舉所保留的那種自由的程度,以及議會制的所有其他錯誤成分來評論,我們就不能懷疑,從七年減為三年以及其他必要的改革,會把人民對議員的影響擴大到使我們相信,在聯邦制度下的二年一次的選舉,不可能危及眾議院對其選民的必要依賴。
  愛爾蘭的選舉直到最近還是完全由君主自行管理,并且難得重復,除非新王即位,或發生某種其他意外事件。從喬治二世開始的議會,在他整個統治時期始終未變,大約持續了三十五年之久。議員對人民的唯一依賴,在于人民有權通過選舉新成員來補足偶然的空缺,遇到某些大事還可能進行一次新的普選。愛爾蘭議會維持其選民權利的能力,就這種傾向可能存在來說,由于君主對選民所思考的問題的控制而大受束縛。如果我沒有弄錯,這些束縛近來已經被打破了,八年一度的議會也已經成立了。這種局部改革會造成什么結果,尚須進一步的體驗。從這點來看,愛爾蘭的例子對說明問題的幫助不大。就我們能從這個例子得出的任何結論而論,它必然是,如果該國人民能在所有這些不利條件下保持一點自由,那么兩年一度選舉的有利條件就會使他們獲得決定于議員和他們自己之間應有聯系的各種程度的自由。
  讓我們把探討引向本國。這些州(當它們是大不列顛殖民地時)的例子引起了特殊注意,同時它們又是眾所周知的,以致勿須多講。至少在議會的一個部門里,各州都確立了代議制的原則。但是選舉期限不同,從一年至七年不等。我們有任何理由根據革命以前人民議員的精神和行為作出推論說,兩年一度的選舉對公眾自由會造成威脅嗎?在斗爭開始時,到處表現出來、并且消除了對獨立的種種障礙的精神,最充分地證明了到處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以致引起人們對自由價值的認識和適當擴大自由的熱情。這個意見不僅適用于當時選舉次數最多的殖民地,而且也適用于選舉次數最少的殖民地。弗吉尼亞是首先反抗大不列顛的議會篡奪的殖民地,也是首先用公共法令表示擁護獨立決定的殖民地。盡管如此,如果我沒有搞錯,弗吉尼亞在前政府下的選舉是七年一次。舉出這個例子,并不是作為某種優點的證明,因為那些情況下居于優先地位可能是偶然的,七年一次選舉依然沒有什么優越性,因為與次數更多的選舉比較起來,這也是不足取的;但是這只不過是作為一個證明,而且我認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明,那就是兩年一度的選舉不可能危及人民的自由。
  回想下面三種情況,將不會稍稍加強從這些例子所得出的結論:第一,聯邦立法機關只會具有完全屬于英國議會的最高立法權的一部分;而且除了少數例外,那些權力是由殖民地議會和愛爾蘭立法機關行使的。一條很有根據的公認原則是:在沒有其他情況的影響下,權力越大,權力的期限應該越短;反之,權力越小,延長權力的期限就越安全。第二,在其它場合曾經指出,聯邦立法機關不僅和其他立法機關一樣,受到它對人民的依賴的約束,而且和其他立法機關有所不同的是,它還將受到某些附屬的立法機關的監督和管制。第三,聯邦政府的常設部門將具有誘使眾議院逃避對人民責任(如果他們要想這樣做)的手段,以及聯邦政府其他部門所具有的影響民眾部分的手段,兩者是不能比較的。因此,聯邦議員由于可以濫用的權力較少,一方面很少受到誘惑,另一方面會受到加倍的監視。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2月12日,星期二,《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0:20

[新一篇] 聯邦黨人文集 第五十一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舊一篇] 聯邦黨人文集 第五十三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