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文集 學術論文 傳統科舉制的技術、制度與政治哲學涵義——兼論科舉制與現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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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技術層面看科舉:一部有效而穩定的文官機器
經過了一個世紀的政壇風云與官制興革,人們回首發現:“科舉競爭”無論是與我國古代的世卿世祿、察舉征辟,還是與外國古代的貴族制、軍功制與“奴官”(如近東的所謂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舉廢除后,我國軍閥時代與后來的官制也未見得優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舉。另一方面現代文官制中的考試制度卻有許多類似科舉的程式。因此為科舉制“平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了。當然,對照現代文官制的實踐,要挑科舉制的毛病也是輕而易舉的。諸如考試內容的陳腐、參考資格與考試規則等方面用現代眼光看也并非絕對公平。而當時的官吏銓選中除考試外也還存在著其他非競爭性因素,如世襲、恩蔭、薦舉、捐官、特授、奴官(太監外任或清時滿洲包衣外任之類)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現代文明標準苛求前人,則應當說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確難以找到一種政治人材選拔方式其“公正”性與效率能超過我國科舉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舉制度在嚴肅科場紀律、實行規范競爭方面的確是我們現行的考試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舉征辟”色彩濃厚、身份與“關系”背景強烈的我國現行干部制度應當借鑒的。
撇開貴族政治(它一般與非中央集權的“軟國家”相聯系)不談,歷史上凡屬中央集權的“硬國家”,無論中外,都有賴于高度科層化的職業官僚政治。印度莫臥兒帝國的曼薩卜達爾(mansabdar)體制有33級官階,從“十人長”直至“萬人長”,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羅馬基礎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國也有復雜的羅戈瑟特(logothete)文官體制,正是靠了這種體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國才得以與特馬(軍區)制下軍官貴族化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傾向相抗衡而維持著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使帝國在內憂外患頻仍的幾個世紀中得以延續。所有這些官僚體制都有賴于一套中央銓選,考核與“雇用”官員的程序。但是,曼薩卜達爾體制的原則是“軍而優則仕”,軍事官僚的色彩遠過于文職色彩。作為高級“國家雇員”他們脫胎于莫臥兒早期的雇傭軍,其成員多為外國(印度以外的西亞、中亞伊斯蘭地區)冒險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盡管曼薩卜達爾體制以官僚決定薪俸極高而聞名于史,國家對他們也一直擁有任命與考核之權(如所周知,這兩點即高薪與考核是當前人們談論最多的反腐敗方法),但這一體制的腐敗速度與程度仍然極為驚人,可以說決不下于我國傳統的科舉官僚體系。[1]
拜占廷的羅戈瑟特官僚體制文職色彩濃厚,而且對于具有政教合一特點的拜占廷東正教帝國來說,這一官僚體制既保持著獨立于教會系統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識形態(宗教)自律。國家對文官的考核內容則包括羅馬法之類的實用知識。然而羅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馬軍事貴族的制約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貴族化的發展,官僚的作用日益減退,到14-15世紀羅戈瑟特大都已成
為無權的虛銜。另一方面由于羅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無薪職,又執掌征收賦稅之權,因而腐敗也非常嚴重。最后,這一文官體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國家滅亡的先兆。[2]
與這些中央集權官僚體制相比,我國的科舉官僚體系在文職化、科層化、合理化等方面顯然更勝一籌。以科舉為“正途”而又以儒家學說為科舉考試內容的做法把政權的世俗性與意識形態灌輸自然地融合為一體,是我國傳統政治的一大創造,它比政教合一體制與純粹的雇傭官僚制都更有利于傳統中央集權國家的發展。“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機會均等”更是在專制條件下最大限度地擴大統治基礎的有效辦法。我國的傳統中央集權體制延續得遠比莫臥兒印度或拜占廷帝國為長久,這與科舉官僚制勝于曼薩卜達爾或羅戈瑟特之類的外國傳統官僚制是不無關系的。而如果以科舉制奠定基礎的隋唐為界劃分我國歷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權國家的凝聚力與穩定程度要大于前期,這與官僚銓選制度由察舉征辟到科舉考試的演變也密切相關。
當然也必須指出,科舉制植根于我國的具體土壤,它與其他土壤上萌發的制度間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舉制有賴于單一民族或多民族國家中主體民族在人口、發展水平與文化認同上的巨大優勢。象拜占廷、印度那樣民族與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國家是難以發展出類似制度的。而他們那種形態的官僚制或許是維護這種傳統多元化國家中央集權制度的最佳選擇。
二、從制度層面看科舉:“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試選拔人材,從技術上講無可非議。縱使它不應成為唯一的選拔方式,也至少應當是選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碼在入仕之際并無政績民望可考的情況下,選拔依據在邏輯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識性考試,身份(門第、出身與其他先天性等級)以及個人與機構的隨機性薦舉。而考試比論身份“公平”,比薦舉“客觀”,這本屬常識,并不是需要在學術上詳加論證的深奧之理。現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試制與我國歷史上從察舉向科舉的過渡,與其說是誰學了誰,不如說兩者都更多地是基于這種人類價值基礎上的常識與邏輯。而它們在實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為其優點在學理上難于發現,而是因為它妨礙著某種既得利益體系。
但對于一種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選拔畢竟是個技術性問題,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統治的合法性基礎。而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科舉制與它以前的世卿制、察舉制以及外國的羅戈瑟特等官制一樣都是以傳統型或卡里斯瑪型權威作為其合法性基礎的。因而它們與建立在法理型權威基礎上的現代文官制度、民主國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質的區別。從這一點上來說,提出所謂“選舉制好還是考試制好”的問題來就十分
荒謬。民主政治中的選舉是解決統治合法性問題的,它與作為人材選拔拔術的考試制并不是一個層面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蕓蕓眾生在總體上看是平庸的,為他們中多數意志所左右的選舉結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領袖”或圣明君主當選。那么民主制意義何在?就在于它確立了統治者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之授權這一原則,從而較好地解決了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問題。這樣的“統治者”以考試選拔公職人員,就與傳統帝王以科舉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質的區別。即使后者的科場紀律比前者更嚴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術上可以為前者所效法,這兩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制度的規定性反映在技術上,就形成了現代文官制度與古代科舉的一些重大區別。一般地說,現代民主國家的官員實行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途:政務官(掌權者)直接或間接由選舉產生,與政黨共進退;事務官(辦事者)多由考試錄用,按業績或年資晉升,具有職業化、專業化特點,不受政黨進退的影響。而傳統科舉官僚體制恰恰相反,這類體制談不上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嚴格區分而只有“君臣”之別(嚴
格地說只有皇帝是“掌權者”,而百官都是為他辦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級政要(即現代一般列為政務官的閣員、議員與地方主官的古代對應者)都由考試出身而非經選舉。反而是各衙門的辦事員即所謂刀筆吏者流并不通過考試,而是由種種不規范途徑產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屬”者,從社會上招募者,經各種關系推薦者,甚至還有“學而劣則吏”、專以科場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徑居然成為定式,即“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們在現代文官制中的對應角色正是考試錄用的主要對象。
“政務官”不經選舉,“事務官”不經考試,這樣一種與現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現象當然不是出于科舉制設計者的考慮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專制性質所決定的。“政務官”不經選舉則不對選民負責,難以建立權力約束機制。“事務官”不經考試則會難免素質低劣,“天下之吏,既為無賴子所據。”[5]于是在統治合法性與辦事效率兩方面都造成了嚴重缺陷。一方面“政務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務官”蠅營狗茍,衙門陋規泛濫,明清時常有“衙蠹”之稱。這顯然不是通過強化科場紀律所能解決的。考試選官在技術上確有優點,但它本身并不能解決制度性問題。相反,制度的敗壞卻能夠歪曲這一“技術”。因此盡管到明代科場紀律已經空前嚴密:“會試: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許自序門第。彌封編號作三合字。……試士之所,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人一軍守之,謂之號軍。試官入院,輒封鑰內外門戶。在外提調、監試等謂之外l官,在內主考、同考謂之內l官。”然而科場中的腐敗現象仍然是層出不窮:“其賄買鉆營、懷挾請代、割卷傳遞、頂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窮究。而‘關節’辦甚。事屬暖昧,或快恩仇報復,蓋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無足道也。”[6]
盡管如此,科舉官僚制最大的弊病還不在科場,而在官場。即如黃宗羲所說:“今之取士也嚴,其用士也寬”。所謂取士之嚴,指士林出路僅有科舉一途,造成嚴重的人材浪費;所謂用士之寬,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進”,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場氣大壞。他由此嘆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極矣!”[7]
黃宗羲所處的明末,有識之士對科舉制的評價已如此惡劣。其在兩百多年后的清末變革之潮中之被廢除就不難理解了。今人對“廢科舉”持批評態度者往往責怪清末以來在“西化”之風影響下一切求變的“激進主義”,實則科舉名聲的敗壞早在清末“激進主義”興起以前、甚至早在國門未開、國人尚不識西學為何物以前就很嚴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當時的中國放著那么多的積弊不改,甚至連男人的辮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廢除了科舉制這個據說是“類似于現代文官制度”
的寶貝。其實人們如果注意到反科舉的思潮興起于“西化”之前,也許就不會奇怪了。歷史不能假設,但倘無西方入侵,科舉制在中國自身的軌道上是否就能一直運作下去,也未嘗不是個問題。明末時從皇帝到社會上就已對“制科之弊”怨聲不絕。崇禎皇帝因此提拔了非進士出身的陳新甲、孫元化、陳啟新等人委以尚書、總督、巡撫等要職,并“為拔貢、保舉、準貢、特授、積分、換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專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勝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詳,所以徒為紛亂而無益于時也”。[8]這段歷史幾乎可以說就是200多年后廢科舉后果的預演,它既說明了專制政治不變而只拿考試一法開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專制政治下被嚴重扭曲了的考試選官法本身的危機。對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進改制”壞事,也是有失公正的。明清時代科場紀律制定得如此嚴密,何以科舉制仍會敗壞呢?我以為黃宗羲的一段話道出了癥結所在,雖然這段話他并不是專就科舉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則疑其斂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惟筐篋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9]
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這是一種“藏天下于筐篋”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舉制敗壞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評價科舉,這一點是不應回避的。
三、從政治哲學層面看科舉:“大共同體本位”與對個性的禁錮
上述黃宗羲的話還可以引起更深層的思考。這段話表明:中國的傳統統治者,乃至傳統中國人,并不象表面上聲稱的那樣相信“性善論”。他們對人的“自私”與人性的陰暗面可以說是無時或忘,并為此處心積慮地設計“防人”之法。這種中國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觀是那些只從儒家圣賢之言來考察“傳統”的人難以解釋的。明清科場規則之嚴密,常使今天的科舉肯定論者大為贊嘆。然而又豈止科場規則,傳統中國的“防人之法”達到極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說不勝枚舉。科場防弊達到了每個“考生”派一軍人給盯著的地步,官場防弊則達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為官的地步,這就是明清兩代發展得登峰造極的回避制。那時除了世襲的土司和法定必須由孔家人任知縣的曲阜一地外,全國各地的縣官都必須來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縣的人也不行,以防同鄉結黨為弊。就是這些外省人還不能久任,而須頻繁調動,以防任職日久形成關系網。對社會上的人際關系,國家也常持以懷疑的眼光,盡量限制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區之間依附關系的發展。甚至對于儒家意識形態極力褒獎的家族組織,專制國家也不象表面聲稱的那樣欣賞。從北魏的廢宗主而立三長、明初“浦江鄭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為“以此眾叛,何事不成?”而險遭殺身之禍,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毀祠追譜”,抑制宗族勢力,專制國家對“強宗右族”的疑懼與禮教對大家族的褒獎始終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實際影響往往超過后一因素。[10]
實際上這一切都可以歸之為我國政治文化中以“國家(王朝)本位”來排斥在實踐上則崇刑廢德、揚忠抑孝、強制分家,鼓勵“告親”,禁止“容隱”,不一而足。《秦律》中關于“妻有罪,其財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財不收”、奴婢“盜主之父母不為盜主”的條款,明確承認父子夫婦各有其財。而秦人世風,則有所謂’借父l,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并踞;婦姑不相悅,則反唇相譏。[12]這里親情之淡漠,恐怕比據說父親到兒子家吃飯要付
錢的“西方風俗”尤有過之。人性險惡,險惡的人抱成團更難制馭,因此國家應當使人際關系盡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橫向關系如“朋黨”、宗族、同鄉等等都應減弱到最低限度。
以后的歷代王朝一方面“獨尊儒術”,一方面“漢承秦制”,其統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質: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實,看似吏的儒化,實為儒的吏化。歷代帝王不論口頭上怎么講,實際上對“法、術、勢”的重視遠超過四維八德。由漢到清的中國基本上仍是“大共同體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體本位、更不是個人本位的。像古希臘的德莫、古羅馬的父權制大家族,中世紀歐洲的村社、行會、教區這類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國家”組織所享有的地位,在
傳統中國是不可想象的。與西方相比,這種傳統秩序與其說是“家族主義”的,勿寧說是“國家主義”的。
科舉制度就是這一特點的產物。從科舉考試的內容看它似乎有明顯的儒家色彩,然而這一制度本身應當說主要是法家傳統的體現。事實上,更能體現儒家性善論與宗法倫理的選官制度應當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舉薦“孝廉”、“賢良方正”為官的察舉制度。這一制度被廢棄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場角逐無疑是極權國家權威對宗法權威、“法術勢”對溫情主義占優勢的結果。而學界對此似乎尚無足夠認識。另一方面,這種選官制度與中世紀西方貴族制的區別也正是“大共同本位”與“小共同體本位”之別的反映。
我們知道,現代化進程的本質內涵是有個性的公民及公民個人權利擺脫傳統共同體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權專制政體的中世紀西方,“大共同體”長期處在不活躍狀態,人的個性發展的主要障礙來自采邑、村社、行會、家族公社等“小共同體”。這些“小共同體”在近代化過程中所受的沖擊,與我國法家傳統對“小共同體”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頗為相似。這就給人以一種印象:似乎古代中國的某些制度是驚人地“現代化”。象科舉考試選官制度、回避制度與“現代文官制度”
的相似就是如此。類似的還有由于極權國家對于臣民間橫向依附關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間人際關系“自由化”表象。我國很早就存在著臣民之間的“自由租佃”、“自由雇傭”和“自由買賣”,而很少有西方那樣的采邑農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對個人的束縛。如果不考慮專制國家對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國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
然而這當然只是一種幻象,因為在我國歷史上,采邑、村社、教區、行會之類“小共同體”權力的不發達,并不是公民個人權利的發達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著專制國家這一傳統的“大共同體”權力的膨脹,它不僅使公民個人權利無由產生,連“小共同體”的權利也被壓抑。它“平等地”剝奪了一切人的公民權利。與其說這樣的社會不存在著不自由的農奴,勿寧說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農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專制國家及其人格化體現者(君主)的“普遍奴隸”。關于這一點,中國歷史上屢見不鮮的《水滸》式造反—“莊主”帶領“莊客”(或者說是農奴主帶領農奴)造專制國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舉制也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出它與現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質的區別。這兩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體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術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從專制國家即大共同體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體”,后者卻是從公民權利本位即個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體”。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象黃宗羲那樣具有鮮明的個性傾向的中國式“啟蒙思想家”在抨擊科舉制之余,會主張恢復仿佛是更為落后的察舉征辟之制:這與社會上的人們寧投“莊
主”為“莊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編戶齊民”是一個道理。
現在不少論者從技術上指出科舉考試仍不如現代文官制“平等”,這自然是可以討論的。但我認為這并非問題的關鍵:公民個性本位還是“大共同體”本位才是根本的區別。科舉考試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種排斥個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無現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種天下臣民“平等”地作為皇上奴才候選人的制度。嚴格地說,它與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選美”的制度并無實質區別。
在前近代社會中,束縛個性發展的共同體桎梏是多種多樣的,而個性發展的進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時擺脫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狀態。因此,個性發展的一定階段就可能表現為桎梏性較小的共同體權利擴張、對主要的共同體桎梏形成消解機與制衡機制。西歐中世紀向近代過渡時“市民與王權的聯盟”就是這樣。在“大共同體”不活躍的西方,公民權利在一定階段上與“大共同體”的體現者結盟,聯手反對“小共同體”的桎梏,反對領主權與村社陳規,就成為一種積極的進程。而在市民權利成長起來后,便會轉而向王權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體”發起挑戰,追求個性的進一步解放。
而在傳統中國則相反,“大共同體”的桎梏比“小共同體”強得多。因此如果說在西方王權(它在本質上并不是一種市民社會因素)在一定階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會的成長,那么在中國,或許公民權利在一定時期卻需要與某種“小共同體”結盟。我們知道“莊主經濟”對于市場經濟的根本價值而言是一種落后現象,但正是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莊主經濟”色彩的鄉鎮企業,在沖破大一統命令經濟的蕃籬、推動中國走向市場機制與人的個性解放的特定階段上卻發揮了重大作用,從這個角度上看,清末對科舉制的否定也許仍不失其積極意義,盡管“廢科舉”之后出現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稱道(猶如“莊主經濟”或王權也并不是市場化進程與市民社會所追求的東西一樣),盡管我們現在還要為擺脫這些替代物、實現政治人材選拔方式的現代化進行艱苦的努力。[13]
總之,公務員任職資格考試作為選拔官員(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務官員)的技術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傳統科舉考試在這方面的確能給人以不少啟示。但這一技術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統治合法性的產生機制)制約,正是由于這種制約,科舉官僚體系在“官”無選舉、“吏”無考試這兩點上都根本迥異于現代文官制度,它的積弊及最后被廢除都有其內在原因,并不能全歸咎于“全盤西化”或“激進主義”。最重要的是:科舉官僚制的政治哲學基礎是強
調“大共同體本位”(君國本位)的傳統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認為有必要重新審視所謂儒家文化及其相關概念,諸如性善論、家族本位與“德治”理念等在“中國傳統”中的實際地位,至少它與書本上的地位大異其趣)。它與以個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權利本位)為政治哲學基礎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體本位”(家族、社區或利益集團本位),因而可能會有某些技術上的相似。但兩者在深層次上的根本區別卻可能比它們各自與“小共同體本位”的距離更大。因此,繞開深
層次的變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術上的相似而從傳統官制跨入現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廂情愿的空想。在科舉制退出歷史舞臺百年之后,客觀地重新評價這一制度并在技術意義上借鑒科舉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為歷史問題我們不應借弘揚所謂“保守主義”而完全否定“廢科舉”,作為現實問題我們更不能指望僅靠考試取官就能解決政治體制現代化的出路。
 
注釋:
[1] R.C.Majumdar, H.C.Raychaudhuri and K.Datta,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1978.PP.549-556
[2] W.E.Kaegi,Byzantine Empire:Bureaucracy.
N.Oikonomides,Logothete.Bath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Ages.Vol.2,PP.471-475;Vol.7,P.642.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5]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吏胥》。
[6] 《明吏》卷七0,《選舉二》。
[7]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取士》。
[8]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取士》。
[9] 《明夷待訪錄·原法》。
[10] 參見秦暉:《宗族文化與個性解放:農村改革中的‘宗族復興’與歷史上的‘宗族之謎’》,《中國研究》(東京)1995年8月號,28—31頁。
[11] 《韓非子·備內》。
[12] 《漢書·賈誼傳》,今本賈誼《新書·時變》文略異。
[13] 關于“大共同體”、“小共同體”及個性發展(現代化)進程間的關系,詳見注[10]秦暉,25—31頁。


秦暉 2013-08-23 1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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