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日兩國“家”文化的差異看中國現代家族企業的走向

>>>  名人論史——近當代作家的史學觀點  >>> 簡體     傳統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160(2007)06—0046—03
  一
  中國人的家是一個生活共同體,它既是一個消費單位,又是一個協作體,是家庭生活與經營的統一體。“家”實行的是家長制和諸子均分制。人與人之間存在“差序格局”的信任關系,關系網絡中的成員輕契約,重信任。日本是受儒家文化影響較大的國家之一,其家族制度深深打上了中國家族制度的烙印,但與中國“諸子均分”的繼承制度不同的是:日本實行的是長子繼承制,這樣就避免了家族財產的分割,從而有利于資本的積累和經營規模的擴大。
  諸子均分制對中國人觀念上的直接影響是平均主義的根深蒂固。在中國,重視結果的平均大大高于重視機會的平均,諸子均分制本身就是體現了一種結果的公平,不同兒子雖然貢獻不同,但最終結果是平均的。這種觀念代代相傳,并泛化到一切行為關系中,進而使中國人的平均主義有著比西方更為強烈的色彩。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而諸子均分制是導致中國產生小農經濟結構的直接制度根源。諸子均分的直接結果是財產越來越分散。
  中國傳統的繼承制度是諸子平均析產,日本則是類似于西方的長子繼承制。在日本,長子除較多繼承父親的財產外,還在更大程度上繼承了父親的權威。另外,日本家庭的血緣原則不很徹底,這特別地體現在養子問題上。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家庭收納養子的情況極少,一個家庭一般只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才可能收養養子,養子與整個家庭的關系也存在根本性的差異。日本則對養子更能接受,家庭收養養子很普遍。如據一項研究表明日本家庭養子比例17世紀時為26.1%,18世紀為36.6%,19世紀為39.3%。而且養子與親子在家庭中地位的差異不大,甚至在有親子的情況下,養子也可以承担“長子”的角色,繼承全部家庭財產。如明治前就有25%—34%的親子繼承又被外人取代。
  中國傳統家族文化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影響了中國家族企業:
  首先,“諸子均分”財產繼承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分化了資本”、“不利于工商投資”,乃至“對社會進程制約很明顯”。現實情況是,華人企業的規模同西方國家相比普遍偏小,過小的規模使企業缺乏制度化的動力和國際競爭力。企業在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后,就必須繼續保持資本的高度聚集,這是企業邁過規模經濟門檻的第一關鍵因素。然而,家族企業缺乏制度化的足夠動力,對規模化經營本身就充滿了不適應。而且,對繼承人而言,即使當上公司領導者,也無法發揮像創業者那樣的力量,家族成員間的糾紛將始終困擾著他和家族企業。所以,傳統家族繼承法律制度所造成的影響是中國私營企業成長為現代意義上的大型工商企業所面臨的一個難題。
  其次,濃厚的家庭觀念使華人特強調家庭的作用和意義,每一個家庭成員對家族的繁榮和延續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且對最終所有權懷有強烈的偏好,企業資本很難同社會資本相融合。華人家族企業可以說是家庭成員的工作,企業收益用來家庭開支,企業繁榮成為家族興旺的標志。在人們的狹隘觀念里,企業是否為家族“所有”,關鍵在于企業的控制權是否掌握在家族成員手里,如果失去了控制權,企業就是別人的了,家族控制了企業所有掌握企業的經營權,最終實現家族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見,家族企業并非以企業效益最大化為目標,而是搖擺于企業效益和家庭利益之間,其行為具有非理性成分。
  再次,我國傳統文化在強調“家”這一觀念的同時,卻弱化了“家”與外界的聯系,社會成員間的信任和合作觀念淡漠。壓抑了社會自發團體的發展,導致社會信任資源匱乏,使委托代理機制難以根植于家族企業,兩權分離非常困難,長期以來,中國缺乏自發的組織社團,人們的合作局限在家族、鄰里有限的范圍內,原因是對外人絕對地不信任。費孝通在分析中國鄉土家庭時,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即人們根據血緣關系及其和自己發生關系的密切程度,把人分成不同的類別。對自己人往往絕對信任,對外人則缺乏基本信任。在這種信任格局中,信任資源往往局限在一定范圍內,一旦突破家庭、鄰里范圍,與外人發生交易時,信任資源便嚴重不足,交易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美國學者富蘭西斯·福山在其《信任——社會道德與繁榮的創造》一節中詳盡地考察了文化導致的社會信任缺失對企業規模的影響,得出一個讓人悲觀的結論:世界范圍內的華人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其根源就在于華人文化中缺少社會信任。福山的這種說法或許有些悲觀,但卻給人深刻的啟示和警醒。由此可知,中國社會深厚的家族主義傳統,嚴重阻礙企業規模的持續擴張和所有權社會化,“差序格局”使社會信任資源嚴重匱乏,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的風險超過了美、日等國,社會職業經理人階層發育不成熟、在企業中的作用有限,這些都嚴重限制了中國民營企業突破家族制度的進程。因此中國的家族企業目前具有突破狹隘家族觀念,融合社會資本的文化基因需要。
  二
  日本的企業最早也是家族企業,但是到了20世紀30年代,日本的財閥企業,即日本工業的巨型家族企業已不再依賴家族成員管理企業。二戰后,日本財閥企業崩潰,企業進入制度化階段,成為專業化管理的科層組織。日本的企業沒有經歷像華人企業那樣家族不肯放棄對企業的控制權,并且在創業人過世之后,企業不是崩潰就是分裂的情形。日本的企業能夠順種突破家族制度、實現兩權分離,美籍日本學者福山將其原因歸結于中日兩國在家庭結構和家族倫理方面的巨大差異。
  首先,日本家庭成員的聯系比華人家庭脆弱,相互之間承担的責任和義務也相對微弱。日本很早就有一些不以血親關系為基礎的交往習慣,并且,較早地出現了建立在非血親關系基礎上的社團。日本的家庭通常指生理基礎上的家庭。在日本人的觀念中,“家”的含義通常是指居住的房子,是一個家庭成員共同使用財產的信托機構,戶主就是受托人。作為這樣一個組織,家庭內部各個角色并非一定要有血緣關系的人來担當。比如,只要履行了收養程序,長子的地位可以由外人代替,甚至人們并不覺得在親屬圈之外收養兒子是一種不光彩的事。更顯著的一點是,日本人對任人唯親有很大的提防,寧愿把繼承權傳給外人,也不傳給能力低下的親生兒子。這種情況在日本很普遍。明治維新前,這種繼承權的傳遞方式高達25%—34%,這與華人的情況大相徑庭。能力相對強的人接班,使日本企業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華人家庭企業“一代創業,二代守業,三代衰亡”的循環。對于進入“家”中的外來者,也被認為是這一“家”的完整成員,而具備完整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日本企業的三大法寶即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制、工會組織可以說是日本人“家”文化的生動體現,即使是日本的現代企業,在其經營運作過程中,也儼然是家族企業。
  其次,與中國“諸子均分”財產繼承制度不同,日本實行的是“長子繼承制”。家庭的大部分財產,包括房子、企業(如果有話)都傳給長子。盡管長子對弟弟們負有各種責任,比如安排弟弟到企業中工作,但是他不能出于血緣關系把財產分給他們一部分,次子們也不能留在家里,他們必須建立各自的家庭。長子繼承制對日本家族企業產生了深刻影響,避免了像華人企業那樣在創業人過世之后,就被幾個兒子瓜分的命運,企業規模的長期增長得到了保證。
  由于整個日本社會沉淀了相對濃厚的社會資本,為家族企業的制度化做了良好的準備,日本的財閥在很早就實現了專業化管理,企業的“總管”是從社會上雇傭的,與家族沒有血緣關系。早在18世紀,大量的商人中間就簽訂了協議,不將企業傳給子女,而是充分發揮主管的作用。因此,領取資薪的主管,在企業的經營決策中享有很大的決策權。明治維新以后,企業創始人與專業主管一起合作經營企業。雖然任人唯親的想象在日本的企業也存在,但并不是很普遍的現象。許多日本的大型公司都禁止雇傭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家屬成員想進入企業工作并沒有特殊的照顧,公司聘用員工一般根據一定的客觀標準進行考核。到了20世紀30年代,幾乎所有的家族企業已經不再把企業的高層管理職位保留給家族成員了,并且企業傳到第二代手里,家族就退居幕后,將權力交給支薪的主管,到了戰后,大家族對大型企業的所有權隨著美軍對日本的占領、日本財閥的強制性解散而終止,戰爭結束之前掌握財閥運營的股東及其管理人員喪失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很多沒有股份的中層經理人員得以填補到高層管理崗位,財閥迅速以財團的形式重新組建起來,但是已有了本質的區別。發展成為所有權高度分散、專業化管理的大型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三
  以上的分析給我國現代家庭企業帶來的啟示:
  啟示一,在中國家族企業面前,至少有兩條路徑可以選擇。第一條路是與日本家族企業一樣,通過引入專業的職業經理階層實現所有權和控股權分離,演化為大規模、制度化的公眾公司,獲取內生的規模效應,這個過程離不開濃厚的社會信任資本。第二條路是在當前信任稀缺的環境下,家族企業進行大規模公眾化的成本太大,企業依然保持家族擁有和家族經營,眾多同一產業的中小企業聚集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形成企業集群,以獲取外生的規模效益,但如果離開一定程度的社會信任資本的支持,這同樣難以實現。
  可見,無論走哪一條路,社會信任資本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和社會應從整體戰略角度培育社會信任資本,削弱傳統家族主義傳統的負面影響,推動差序信任格局向普遍的正式信任格局轉化,為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軟環境。
  啟示二,通過日本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轉化過程的比較,可以發現雖然現代企業制度存在共性,比如兩權分離、專業化的職業經理階層、多元的產權結構,但是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如日本家族企業演化中出現的“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等。可見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過程中,應當注意各個國家自身不同的特點,尤其要重視所處社會特有的歷史文化、傳統習慣等非正式制度的約束作用。因此,不存在一個現成的理論能夠指導當代中國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變革。現實中的制度引進,還由于存在“配套”問題,比一般的技術引進更困難。因為,任何制度變遷都不是一個孤立的過程,而是要受到其他相關制度如文化傳統、社會法律環境的影響,如果一項新的制度安排與這些制度背景相矛盾,新制度就難以推行。因此,我們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引進建設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別人的模式。在引進制度的同時,必須對其進行本土化,通過制度創新,摸索出一套與自身文化傳統和特定環境相融合的企業制度。
  收稿日期:2007—08—24
湖湘論壇長沙46~47,92F22民營經濟與中小企業管理李應賦20082008
“家”文化/財產繼承/股權分離
中日兩國的“家”文化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文從中日家族財產繼承制度入手,分析其不同的歷史原因和發展模式,以及不同的財產繼承方式給家族企業繼承帶來的影響,說明中國家族企業在現代化進程中必須進行本土化改造。
作者:湖湘論壇長沙46~47,92F22民營經濟與中小企業管理李應賦20082008
“家”文化/財產繼承/股權分離

網載 2013-09-10 20:42:21

[新一篇] 仁-禮關系中的形而上學問題與現代性的兩難處境

[舊一篇] 從初期象征詩派到“九葉”詩派  ——略談中國現代派詩歌的發展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