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黑哨”問題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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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司法介入”正名
  “司法介入”已然成為足球界的一個流行語。
  在中國足協的領導下完善行業管理制度和加強行業自律機制,是預防和遏制足球“黑哨”的主要手段。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僅憑行業管理或自律是很難解決問題的。而且,裁判受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司法機關不能坐視不管。再者,目前足球“黑哨”問題的調查呈現一種“群眾運動”加“媒體炒作”的態勢,在轟轟烈烈的表象下面藏匿著混亂無序的隱患。這種作法不僅混淆視聽,而且容易造成真實證據的滅失。而司法機關的調查既有權威性和規范性,又有客觀性和公正性,“證人”面對司法機關的正式詢問,往往也不敢輕易編造謊言。一言以蔽之,司法應該介入。
  然而,司法介入并不意味著那些裁判都要被判刑。進入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是有嚴格規定的。只有當證據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之后,法院才能判被告人有罪。如果證據不充分(這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那么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辦案人員都有可能終止“司法介入”,宣布被告人無罪。
   二、司法介入足球“黑哨”問題的法律依據
  明確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司法如何介入。目前在這個問題上,國內人士的討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罪名。
  (一)裁判吹“黑哨”的行為可以構成受賄罪。
  (二)裁判吹“黑哨”的行為可以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三)裁判吹“黑哨”的行為可以構成《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四)裁判吹“黑哨”的行為可以構成賭博罪。
  (五)裁判吹“黑哨”的行為可以構成《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偷稅罪。
  (六)裁判吹“黑哨”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刑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罚。
   三、受賄罪的主體與職業足球聯賽裁判員身份的確定
  中國職業足球聯賽的裁判員能否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也是當前人們在“黑哨”問題上爭論不休的焦點。我們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是:僅就裁判工作而言,他們是否屬于《刑法》中界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由于全國職業足球聯賽的裁判是由中國足協選派的,所以在研究裁判的主體資格問題時,首先要明確中國足協的性質。根據中國足協的章程,中國足協屬于“社團法人”,但同時又是管理全國足球競賽的單項體育協會。
  在此,我們可以借用公司法中的一個術語——“揭開公司的面紗”,來揭開中國足協的“面紗”。中國足協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它的另一個名稱是“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是國家體育總局下屬的單位。其實,中國足協的工作人員拿的都是“國家俸祿”。由此可見,中國足協具有兩重屬性:一方面它是社會團體;另一方面它是“國有單位”。這是中國社會轉型過渡時期的“特色產物”。但是從本質上看,中國足協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對特定行業的國家公共管理權。這種管理權顯然屬于“公權力”,而非“私權力”。
  我們還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考察中國足協的性質。一個組織雖然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但是法律或法規授權其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那么它也就具有了行政機關的性質。按照這些規定,中國足協應該屬于法律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
  明確了中國足協的性質,足球裁判的主體資格問題也就解決了一半,剩下的一半是裁判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公務”。眾所周知,足球裁判是綠茵場上的執法者,其職責是代表中國足協行使對具體賽場的管理職能,以保證足球比賽的公平順利進行。裁判的這種活動顯然具有“公務”的性質。
   四、罪刑法定原則在足球“黑哨”問題上的適用
  “罪刑法定”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原則。在足球“黑哨”的問題上,學者們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應該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而在于法律對于裁判受賄的行為有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首先,《刑法》第385條明確規定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其次,《體育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法律的“明文規定”。最后,關于犯罪主體問題,“罪刑法定”原則并非要求法律必須明確地列舉出足球裁判員,只要法律規定的內容足以包括足球裁判,就是“明文規定”。根據筆者前面的分析,《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完全可以包括職業足球聯賽的裁判員。另外,《德國刑法典》第331條第2款的規定也沒有明確列舉裁判員,但是并不影響德國的司法機關依據該條法律對足球裁判員定罪量刑。
  誠然,為了司法實踐的便利,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對《刑法》第93條的規定做出進一步的解釋。由于當前法學界在足球裁判是否構成受賄罪主體的問題上有不同觀點,所以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明確法律規定的內涵,很有必要。另外,通過在本次足球“黑哨”事件中享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的“個案介入”,來啟動司法解釋,也不失為一條解決問題的便捷途徑。
法學雜志京15~18C8新思路何家弘20022002 作者:法學雜志京15~18C8新思路何家弘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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