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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臨川(今江西撫州)人。其父王益做過幾任州縣長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時期隨父親到過許多地方,對宋朝的社會問題有一些感性認識。慶歷四年(1044年)進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揚州、鄞縣(今浙江寧波)、舒州(今安徽潛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經歷,不僅使王安石深刻地認識到宋朝社會普遍性的貧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認識到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安石進一步認識到宋封建統治所面臨的危機是:內則不能無以社稷為憂,外則不能無懼于夷狄。因此,嘉v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長達萬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分析了宋朝內憂外患交織,財政日益困窮,風俗日益敗壞的形勢,提出了變更天下弊法及培養大批適應變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漢、唐兩代王朝的覆亡為前車之鑒,果斷實行變法。他還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的理財思想。這封言事書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稱贊,卻沒有從最高統治集團中得到任何反應。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詢富國強兵和制勝遼與西夏之策,他們規勸神宗,在20年內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神宗從此不再倚靠這班元老重臣。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召“負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入京,用為參知政事,要倚靠他來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當時王安石已成為眾望所歸的人物,士大夫們大都以為只要王安石登臺執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澤。為了推動變法,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后條例司廢,變法事宜由戶部司農寺主持),并與呂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擬新法,各路設提舉常平官,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王安石變法,便大張旗鼓地開展起來。從熙寧二年到熙寧九年(1076年)的8年內,圍繞富國強兵這一目標,陸續實行了均輸、青苗、農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稅、將兵、保甲、保馬等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幾個方面。
一、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均輸法。宋初以來,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軍隊的消費,在東南六路設置發運使,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
發運司只照章辦事,各路豐年物多價賤時不敢多辦,歉年物少價貴時卻又必須辦足。物貨運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價拋售,朝廷所需卻又要另去搜括。這些做法給富商大賈操縱物價,控制市場,囤積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規定:總管東南六路賦入的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六路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品種、數額以及庫存情況。然后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這項新法意在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既保證朝廷所需物資的供給,又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和人民的負担。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主要內容是在京城設市易務(后改為市易司),以100萬貫作本,負責平價收購商人滯售的貨物,賒貨給商販販賣,也向商販發放貸款。商販賒貨物及借款,需以財產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市易法最初實行于京師,后來又推行到其他較重要的商業城市。
免行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開封各行商鋪原來承担供應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務,經常被迫用高價收購貨物供官,所以“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己”。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向市易務(司)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此后,宮廷買賣物品,都通過雜賣場、雜買務,并設置市司負責估定物價。
二、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行青苗法。仁宗時陜西轉運使李參在當地百姓缺少糧、錢時,讓他們自己估計當年谷、麥產量,先向官府借錢,谷熟后還官稱“青苗錢”。王安石、呂惠卿等據此經驗,制定青苗法。它規定把以往為備荒而設的常平倉、廣惠倉的錢谷作為本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后加息2C10,隨夏秋兩稅納官。實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免受兼并勢力的高利貸盤剝,并使官府獲得一大筆“青苗息錢”的收入。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正月,司農寺擬定的募役法先在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規定: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衙前等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上三等戶分八等交納役錢,隨夏秋兩稅交納,稱免役錢。原不負担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要按同等戶的半數交納錢,稱助役錢。州縣官府依當地吏役事務簡繁,自定數額,供當地費用;定額之外另加2C10繳納,稱免役寬剩錢。由各地存留,以備荒年不征收役錢時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來輪充職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和《式》頒行。此法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
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農田水利利害條約》。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農戶財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按借青苗錢的辦法分兩次或三次納官,同時對修水利有成績的官吏,按功績大小給予升官獎勵。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設的人,不論社會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獎。此法是王安石主張“治水土”以發展農業,增加社會財富的重要措施。
三、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并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陸續分設100多將,每將置正副將各1人,選派有武藝又有戰斗經驗的軍官担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凡實行將兵法的地方,州縣不得干預軍政。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斗素質。保甲法。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其主要內容是鄉村住戶,不論主客戶,每十家(后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以住戶中最有財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長、大保長和都保長,同保人戶互相監察。農閑時集中訓練武藝,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范和鎮壓農民的反抗,以及節省軍費。
除以上幾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變法派還實行了改革科舉制、整頓學校等措施。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15年。在這15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后,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為變法派自己改變了初衷,有的是因執行新法出現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預期效果,使豪強兼并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階級的下層和自耕農民從事生產的條件獲得一些保證。貧苦農民從新法中得到好處則很有限。雖然如此,王安石的變法總歸多少緩和了當時的階級矛盾,穩定了北宋的統治。封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當時朝廷內外的倉庫所積存的錢粟“無不充衍”。
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項新法的推行過程當中,遂無例外地都遭受到他們的阻撓和反對。到宋神宗逝世之后,哲宗繼位,向太后垂簾聽政,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派掌握了政權,此前的新法便在元v初期全被廢罷。
戰國的商鞅變法和北宋的王安石變法,大概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兩次變法,然前者成功、后者失敗,其因與列國競爭或中央一統之不同有關。商鞅變法之際,諸國并立,一國國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圖強并打倒敵國,可謂變法成則國存、變法敗則國亡,大有只許成功、不許失敗之勢。而王安石時代,北宋實行了高度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改革僅為挽救時弊、富國強兵,其迫切性自大大不如戰國,況全國吏治敗壞、積重難返,保守勢力又過于頑強,終于落得失敗之結局。
網載 2013-09-10 2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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