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架形式和語言規范

>>>  古風悠悠—傳統政治與精神文明  >>> 簡體     傳統


  本文擬討論近些年新出現的一些疊架形式的規范資格問題。所謂疊架形式,是指一種含有重復出現的語義成分而又結構緊湊的固定形式或準固定形式。漢語是一種疊架形式非常豐富的語言,本文只討論那些規范資格尚存爭議的疊架形式。如“涉及到”,“及”“等于“到”;“見諸于”,“諸”等于“之于”,“諸于”就等于“之于于”。前一例是詞匯意義重復,后一例是語法意義重復。本文的用例采自報刊和專著。為免因作者身分影響評價,一律隱去出處和作者姓名。
      一 類型和用例
    A類 涉及到
  (1)他們記述的主題是天橋,但不僅是天橋, 幾乎涉及了整個北京,而且涉及到北京以遠的地方。
  (2)語言規范化涉及到語音、語法、語匯和文字各個方面, 涉及到書面語,也涉及到口語。
    B類 認為是/以為是/算作是/當作是/看作是
  (3)當“凡是”論盛行時, 小平同志敢于提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從而使許多我們在習慣思維上以為是正確的,但實際上又在影響革命和建設的理論一下子得到撥亂反正……
  (4)這就是說,美國不會把它的否決票算作是行使否決權, 仍認為中國代表權問題是屬于程序性事項。……而一旦操縱失敗,則可以將國民黨政府當作“馬前卒”加以拋棄。對此,當時駐美的國民黨政府大使顧維鈞一語道破天機:“美國之所以認為是程序問題,顯然是為了想留有活動余地………”
  B類若細分還可析為兩小類:BI.V為是類,“為”=“是”, 二者疊架;B2.V作是類,“作”雖然不等于“是”,但按文言用法可相當于“作為”,于是使“V作是”構成一種隱含的疊架形式。
    C類 凱旋歸來/凱旋而歸/勝利凱旋
  (5)他似乎沒有注意到凱旋歸來的我,只管埋頭抽煙。
  (6)前后不到二十分鐘,父子三人, 一人捧著一大包藥品……凱旋而歸。
  (7)鮮花,笑臉,歌舞……歡迎著勝利凱旋的英雄們。
  “凱”即勝利,前加“勝利”構成疊架;“旋”即歸來,后加“歸來”或“歸”,也是疊架。
    D類 懸殊很大/差別懸殊
  (8)這種情況,在不同的社會階層中發生的頻率不高, 甚至懸殊很大。
  (9)男女兩性之間在興趣、愛好方面差別懸殊, 特別表現在冒險精神方面……
  “懸”有距離遠之意,“殊”就是差別,“懸殊”就是相差很遠,如“眾寡懸殊”“力量懸殊”。說“懸殊很大”,“懸”和“很大”詞義反復,構成疊架;說“差別懸殊”,“差別”和“殊”詞義復疊。此外還有“懸殊的個體差異”之類用例,雖然結構不很緊湊,也帶有疊架性質。
    E類 公諸于/訴諸于
  (10)為了把這項新的發現盡快公諸于世,也為了讓尹博靈有信心繼續他的研究……
  (11)價值理想主要訴諸于個體,意識形態則是訴諸于群體……
    F類 來自于/得自于/源自于
  (12)壓力主要不是來自上級,而是來自于他對理想的執著追求以及由此而來的對自己的嚴格要求。
  (13)卓越的認識得自于對超脫了現實的理念的切實研究,而錯誤的認識則源自于沒能看到被理念掩蓋了的現實。
  “自”“于”都是介詞,都有表示起始之意,“自+于”似乎構成了疊架。
    G類 是否是
  (14)該小組委員會討論的問題是計算機病毒(有人把它稱作“活件”)是否是真正的人造生命形式,如果是的話,它們是否有生存的權利,即使它們破壞了寶貴的計算機數據。
  “否”用在謂詞后時,作用是否定其前的謂詞的語意。因此“是否”就等于“是不是”。說“是否是”就似乎等于說“是不是是”,構成了疊架。
  除了上舉的7類疊架形式外, 還有“人際之間”“句際之間”之類說法。由于“際”本有彼此之間的意思,再加“間”就成了疊架。這類格式已受到否定性的評議。
      二 本文評價疊架形式的總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本是西方現代法學術語,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未經法院終審判決確定其有罪以前,應該暫時推定為無罪。語言中突破規范的用例被提出評價時,其身分類似被告,語言學家最習慣扮演“定罪的法官”的角色,一發現突破規范的形式就判為錯誤;由于“定罪”的依據僅是不合以往的規例,而對評議的過程往往有所省略。這種做法可稱為“有罪推斷”,其結果容易“冤枉好人”,“錯殺”有生命力的新形式。“無罪推定”的優點在于強化評議過程,避免簡單化做法。它并不肯定一切突破形式,也不容忍站不住腳的言語錯誤。
  (二)尊重習慣用法,從“無理”中尋找合理性因素。 語言并不是純理性的產物,并不是數學公式,其正確性不在于無懈可擊,而在于大家都這么用。薩丕爾說:“語言的本色就是把根本成分、語法成分、詞和句子跟單個概念,或組成整體的概念按習慣聯合起來。重要的是,在所有的語言里這種聯合都不免有點隨便。”“假如有一種完全合乎語法的語言的話,它就是一部完善地表達概念的機器。不幸,也許是大幸,沒有一種語言是這樣霸道地強求內部一致的。所有的語法都有漏洞。”〔1〕既然如此,如果我們事先在頭腦中虛構了一種純凈嚴密、 內部一致的語法,用來衡量本來就“有漏洞”而且不斷在發展變化的語言習慣,以為非如此不能臻于天經地義,那就難免徒勞無功。聰明的做法是不如尊重廣泛流行的習慣用法,并從這些似乎無理的形式中尋找或許隱含著的合理性因素加以解釋。如果實在找不出合理性因素,再定為錯誤也不遲。但仍然不要忘了還有一條不講道理的規律“習非成是”,這條規律才是真正的“終審法官”。
  (三)使用彈性尺度,區別對待。 漢語是一種彈性很強的語言,一種意念的表達,一個詞語的形式,不一定只用這幾個字。多一字少一字、變換一下詞語的形式,往往是未嘗不可的。如A(1)句,既有“涉及了”,又有“涉及到”;B(4)句既有“當作”而不加“是”的用法,也有“算作是”的形式;這說明作者并不以為非疊架不可。據此,我們不宜僅據是否疊架論是非,而應充分顧及漢語語法疏而不密的特點,使用彈性的尺度加以衡量,不必一刀切齊。
      三 疊架和羨馀
  (一)羨馀現象的普遍性 語言是一種信息載體。語言的組織系統類似信息科學中的編碼體系,它包含著許多信碼(語素、詞)以及信碼的結構模式(語法結構模式)。信息編碼中有個羨馀度問題。羨馀度越小,信息量越大;羨馀度越大,信息量越小。從提高信息傳遞效率角度考慮,似乎應該盡量減少或去掉羨馀度。但是,羨馀度也有積極的作用,就是可以抗干擾。因此,信源編碼是通過減少或消除信源的羨馀度來提高傳輸效率,而信道編碼則是通過增加信源的羨馀度來提高抗干擾能力,增加消息的可靠性。言語交際與信息論上的信息傳輸的不同之處在于,它要求言語形式具有即時即地的可懂性,即聞言即可解意,見字應能如聞言,為了提高抗干擾能力,增加可懂度,就要大大增加羨馀度。所以語言文字是羨馀度非常大的一種編碼。
  不過,疊架造成的羨馀,是語文評改中所說的“冗贅”。因為言語運用向以精簡為佳,力求避免重復表達;如果以一字一義為限,那么在一句之中或一個簡短緊湊的形式中同義復疊或二意同指,就不免冗贅之感。但是話雖如此說,言語運用中這種羨馀形式仍很常見。比如“出乎意料之外”“超出想象之上”“房頂上”“井底下”,其中加點的字也是蛇足,可是并沒有多少人以為不妥。
  (二)語義的豐滿度和意象的鮮明度 漢語是一種語義型的語言。漢語中沒有相當于印歐語的“詞”那樣的單位,卻有結構清楚、界限明確的一個一個的“字”,“字”既是書寫單位、音節單位、語法結構單位,也是意義單位的負載者,集四任于一身。徐通鏘對漢語的結構性描述為:
  “字”本身的結構特征是一個“1”,在造句的時候它也以“1”的身分而與其他字發生聯系,組合成一個大“1”,而這個“1”又進而與其他的“1”組合成一個更大的“1”,這樣層層遞進,構成漢語的句子。
  由“字”組合而構成的結構單位就是字組。字組的大小不一,小的可以是二字組,大的可以到句子。〔2〕
  這樣的語言與疊架形式產生的關系何在呢?由于靠字義控制語法,而“字”的語法功能又是寬泛而模糊的,“字”和“字”組合的可能性以及組合的長度缺乏客觀一致的標準,可以由言語主體來控制;但是言語交際對“語碼”的要求是明白易解,這是客觀的、硬性的標準。語義和意象是語碼所攜帶的信息。語義型語言的突出特點是作為結構單位的“字”具有豐滿的語義和鮮明的意象。但是語義的豐滿度和意象的鮮明度在人們的語感中不是一成不變的。當某字或某義項使用頻率降低,逐漸成為相對偏僻的字或義項時,語義的豐滿度和意象的鮮明度就受到了磨損(信息論中稱為“信息衰減”),用這樣的字或義編成的語碼,本身就成了解碼的障礙,違背了明白易解的要求。對這種磨損和障礙,漢語補救辦法之一就是由言語主體施加調適,在僻字或表示僻義的字前后加上同義或近義的常用字。如:
  收斂 怪誕 殺戮 偏僻 氣氛 平衡 富饒 租賃(后字于義為僻)
  纖細 祈求 乞討 匹配 書寫 更替 永遠 假借(前字于義為僻)
  這些二字組合就是通常所謂的同義語素并列結構的雙音節詞,它們其實就是一個個的疊架形式。通過疊架,被磨損而衰減了的語義和意象在新的組合單位中得到了恢復和增強,古老的語詞(字)和語義(字義)獲得了新的生命。
  虛字也有這樣疊架的:
  如若 自從 從打 自打 方將 方才 但卻
  因為 必定 猶如 共同 按照 僅只 互相
  這些復疊的虛字組合,大多數幾乎不能斷定其中某字比另一字更為偏僻。這種情形在實字組合中更為常見,如“規模、婚姻、憤怒、充實”等等。《馬氏文通》謂:“古籍中諸名往往取雙字同義者或兩字對待者,較單辭只字其詞氣稍覺渾厚。”〔3〕所謂“詞氣渾厚”, 難以確解,但說雙字組合比“單辭只字”內涵更豐富、信息量更大,大概可以成立。無論實字復疊或虛字復疊都可獲此效果。
  前述的A至D類各例形式,其形成疊架的原因多與二字組合的疊架形式產生的原因類同。如“涉及到”,“及”有“到”義;“認為是”,“為”有“是”義;“當作是”,“作”有“為、是”義;“凱旋歸來”,“旋”即“歸來”;“勝利凱旋”,“凱”即“勝利”;“懸殊很大”,“懸”即“(距離)大”;“差別懸殊”,“殊”即“差別”。構造這些疊架形式的主人,可能覺得語義不夠飽滿顯豁,意象不夠鮮明生動,務必綴上一個同義或近義的字,使整個字組語義飽滿顯豁起來、意義鮮明生動起來,方才心安理得,以致違背了語言的規范用法。
  不過,這些疊架形式對于規范的違背,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問題。從受話者或閱讀者一方來說,也并不是人人對“及”“為”“作”“凱”“懸”“殊”等字的意義和用法都十分了解的,當綴上一個相應的意義較淺近的字后,整個字組的意義也就更加明白易懂了。疊架形式雖然增加了羨馀度,卻可以提高交際的效率。它們所違背的規范,其實只是原有的、比較“純正”的規范格式,卻符合言語形式明白易懂的準則,所以大多可以看作是對舊規范的“有益的突破”,不必對之過分計較。其中“涉及到”“認為是“之類已經幾乎約定俗成,再要定為語法錯誤已屬徒勞,還不如認可其規范資格。至于“凱旋而歸”“勝利凱旋”“差別懸殊”等說法也不妨放過,聽其發展。只有“懸殊很大”,似乎比其余各例顯得較為生硬,但也未嘗不可。如果這樣的分析能夠得到同情的話,那么對于“人際之間”“句際之間”之類問題也就不妨看輕一些,可以從寬發落了。
      四 聲氣、節律的因素
  現在來分析E類和F類。E類可以統稱為“V諸于”,V代表“公、 訴、見”等字。F類可以統稱為“V自于”,V代表“來、得、發、 出”等字。E類的疊架性質, 韓陳其曾引《左傳》《禮記》和王引之《經傳釋詞》,說明“諸=之”和“諸=于”這兩種意義早于“諸=之于(或‘之乎’)”,并認為盡管后來“諸”產生了“之于”或“之乎”的意義和用法,但是在現代語流中其中隱含的“于”或“乎”的語義已經脫落,于是在人們心目中“公諸于世=公之于世”。〔4 〕韓文說的“語義脫落”,即本文說的語義因磨損而致隱晦。不過,對于“V 諸于”的合理性,除韓說之外還可以從另一方面論證,這就是“聲氣”以及與“聲氣”有關的“節律”。“V自于”這一格式一般人也看作疊架形式, 由于覺得與“V諸于”有類似性質,此處放在一起來談。〔5〕
  所謂“聲氣”,簡單地說,就是說話寫文章中的口吻腔調。白話以口語為基礎,自然要模擬口語的聲氣。在“積字成句”的過程中,人們總要因語體、語境、情意的需要在語句篇章中表現出相應的口吻腔調,這種情形雖然是各種語言所共有,但漢語由于結構單位的孤立性和功能模糊性,在組合中較少受形態上的束縛,模擬聲氣、營造韻律有特別的便利,所以“聲氣”在語言結構中的作用和地位更為突出。申小龍總括前人的語文實踐和有關聲氣的研究,認為“漢語的結構之法,本質上是一種聲氣之法”。〔6〕把聲氣歸結為漢語結構的本質, 低估了內容情意的表達在結構中的主導作用,作為斷語似有偏頗之失。但就申小龍強調聲氣在語言結構的重要性這點上看,他對漢語語句結構的神髓是有切實的感受的。
  聲氣的話題過于龐大,非專文不能詳述。這里只能揀與本文內容有關的來說。聲氣有長短徐疾之分,表現在語流節律上便有舒緩急促之別。同一個意思,語緩不避辭費,可以增字;語急難以從容,擇要而言,便減去可減之字。漢語中許多單音節、雙音節、多音節的同義形式并存不廢,就是因為有可供表達聲氣緩急的選擇的需要。漢語中還有一些雙音節詞,其中一個音節的字不論來源如何,現在已虛化到幾乎毫無意義可言,只能起湊個音節與另一字成雙音節詞的作用,類似于詞綴,這個字就只有在表達中起舒緩語速和聲氣的作用了。如下列詞中加點的字:
  如今 而今 而后 以前 以后 雖然 但是 既然 可以
  給以 難以 尤其 極其 時而 俄而 暫且 茍且 為了
  這些詞中加點的字在必要時可以省去。按現代人的語感,減省形式節奏加快,聲氣就急促些:
  來到以前→來前  可以辦到→可辦  極其困難→極難  暫且住下→暫住
  其余可以類推。
  漢語的“于”(乎)作為介詞可以引介所至、所在和所自的處所,但有時可以不用。用與不用,也與聲氣、節律有關。《馬氏文通》謂:“記所至之處,后乎內動,無介字者常也,然有介以‘于’字者。”〔7〕楊樹達著《高等國文法》則以帶“于”字者為正例, 以省略“于”字者為變例,認為“《馬氏文通》以省‘于’字者為常,但從例句之多寡為言,不從文法之理論為說,非是。”〔8 〕王力則批評楊樹達道:“他所謂‘理’是根據什么?原來根據的是英語語法!”并說“在語法上無所謂‘理’,只有‘事實’。”〔9 〕事實就是用“于”的常與不常。馬氏舉例后謂:“前引‘至’字,所至之地無‘于’字為介,今加‘于’字亦無不可。”馬氏又謂:“記所在之處,介以‘于’字者常也,不介者有焉。”“《史記》往往同一句法,‘于’字有用有不用者。”“同一句也,《史記》用‘于’字而《漢書》刪去者,《漢書》用‘于’字而《史記》刪去者,難仆數也。”不過兩書比較,《史記》用“于”者多于《漢書》。《文通》所引作為較用的同意句,《史記》用“于”而《漢書》刪去者凡8處,《史記》未用而《漢書》添“于”者僅2處,兩書皆用“于”者1處。 馬氏精微獨到之處是在列舉許多事實之后對兩書用“于”多寡差異的原因加以探究和解釋:
  總觀兩書,《史記》之文紆馀,《漢書》之文卓犖,“于”字之刪不刪,其有矣夫!
  這是從聲氣、語速角度來討論。“紆馀”就是舒緩,這里似可理解為指行文的從容不迫;“卓犖”本義為超絕,這里與“紆馀”相對而言,似可解為指行文的灑脫不羈。行文從容,自然聲氣舒緩,用“于”必多;行文灑脫,易使節奏急促,便刪去可刪之“于”。可見“于”在這里不僅是一個介詞,而且兼有舒展聲氣、減緩語速的作用,取舍之間,可以調整節奏。馬氏還從句尾用字數的奇偶上來分析用“于”不用“于”的道理:
  《樊噲傳》《史記》云:“東攻秦軍于尸,南攻秦軍于@①。”《漢書》云:“東攻秦軍尸鄉,南攻秦軍于@①。”曰“尸”曰“@①”,兩地名皆單字,皆加“于”字以足之;至“尸鄉”則雙字矣,不加“于”字,殆為此耶?……“東攻秦軍”四字,如續以單字地名,則五之,不偶矣……〔10〕
  正因為“于”(乎)是這么一種體現漢語彈性機制的舒緩聲氣的負載者,所以在表示“所自”的語法意義時也具有這種去留的隨意性,于是由語句到成語的歷史演變中就出現了這樣的節縮過程:
  言出于余口,入于爾耳(《左傳·昭公二十年》)→出口入耳
  出于其類,拔乎其萃(《孟子·公孫丑上》)→出類拔萃
  可以明顯看出,原句散漫舒緩,變成成語后緊湊急促。在解釋成語時,變化的方向又倒了過來:
  出人意料→出于人們的意料之外(《現代漢語詞典》)
  “于”字的這種聲氣性質,使它經常可以附在某些形容詞、動詞、連詞、副詞和介詞之后,成為一個詞綴。作為詞綴,它仍然顯示著一種紆馀的語速。好些帶詞綴“于”的詞,“于”字可以去掉,詞的意義和用法基本不變,變的只是聲氣節奏的緩急。常見的此類詞如:
  敢于/敢 難于/難 易于/易 善于/善
  在于/在 屬于/屬 類似于/類似 區別于/區別 有待于/有待習慣于/習慣 借助于/借助 從事于/從事
  不至于/不至 以至于/以至
  以便于/以便 以免于/以免 于是乎/于是
  過于/過 終于/終
  對于/對
  現在把話題回到本節的開頭。對于“V諸于”和“V自于”,與其看作疊架形式,還不如把其中的“于”看作表示聲氣的詞綴。作為一個表聲氣的成分,用或不用“于”,可以由說話人或寫作者視節律的需要與否而定。在“公諸于世”這一形式中,使用者對“諸=之于”這層關系不一定很了然,這已無關緊要;即使了然,如果不用“于”,說成“公諸世”三字,在節奏上就有不完整之感,還不如“公諸于世”好。如果“V諸于”后面接一個多字組合,在“V諸”后加一個延長聲氣的“于”,有助于突出這個多字組合的意義,也還是比不用“于”效果為好。當然,如果有人堅持用“公之于世”或“公諸”后不用“于”,那也無妨。完全沒有必要強求一律。
  “V自于”的問題也可以仿此處理。 盡管“于”有表示“所自”的作用,但在使用“V自于”的人的意念中, 似乎并未把這個“于”作為表示“所自”意義的虛字來使用。在表示“所自”這個語法意義時,“自”比“于”更顯豁、更常見。既已有“自”,就用不著再借助于“于”。就是說,“V自于”似乎不是一個疊架形式。在F(12)例中,上半句話用“來自”,下半句話用“來自于”。據此可以看出,作者不是不懂得“來自”已足以表示“所自”之意,后半句的這個“于”,似乎是為了舒緩聲氣的需要而添上去的。至于為什么上半句不用“于”,下半句就用“于”,似乎可以作這樣解釋:在上半句中,“來自”后面是個二字組合“上級”,加在一起就成為四字組合,顯得節奏齊整;在下半句中,“來自”之后是一個語意較為繁復的長達24個字的組合,在“來自”之后加上一個“于”,舒緩一下聲氣,既有助于突出這個復雜組合的語意,又有助于借此積聚力量以便一氣讀完后面這個長長的字組。由此看來這個句子對于“于”字的用與不用是處理得很恰當的。這種處理來自于作者對漢語表達中聲氣節律的精細體會。當然,正因為“于”在這里不是介詞,僅表聲氣,所以如果上半句加上個“于”,或下半句去掉“于”,也都構不成語法錯誤,至多只是個聲氣處理貼合口吻與否、自然與否的問題。F(13)例中的“V自于”也可以作此理解和分析。
      五 “是否是”問題
  作為一個否定副詞,“否”的主要用法之一是放在肯定詞后面表示正反相對的兩種情況。其所否定的內容即前一詞的意義,因而其后不必再出現一次肯定詞。這是規范用法。
  C(14)句中的“是否是”在“否”后復現肯定詞, 有背于“否”的規范用法,構成了疊架形式。但是這一新形式并沒有什么合理性因素。首先,通行的說法“是不是”本來通俗明白,變成“是否是”反而晦澀別扭,這是一種生造的格式,口語和書面語中并未流行這種格式。其次,如允許存在“是否是”這一形式,就得承認*能否能、*可否可、*行否行、*愿否愿、*有否有等等類推的形式的合法性,顯然這是既無必要、又無可能的事。第三,從聲氣、節律方面,“是否是”也不能給我們帶來任何積極的東西。因此G(14 )句中的“是否是”應該定為錯誤形式,改為“是不是”,或刪去后一個“是”。(例句中下半句“是否有”沒有寫成“是否是有”,說明作者并非完全不懂“否”的用法。“是否是”可能系受“是否有”三字組合形式影響而形成的格式。)
  本文分析了7類有爭議的語言變化形式,僅僅否定了一種, 也許會有人認為尺度過寬。限于篇幅,不能在此對這種可能的指責作事前的辯解,但本人相信語言發展的事實也許將會成為最好的解答。終審法官的角色也許是語言規范研究者最樂于充當的角色,但也正是不宜充當的尷尬角色。讓我們抄錄丹麥著名的語言學家葉斯柏森70年代說過的兩節意味深長的話作為本文的結尾,以期引起從事這方面研究的學者的重視:
  迄今為止經常應用于語法的邏輯學一直是一種狹義的、完全形式化的邏輯學,它一般被用來譴責活生生的語言中出現的新鮮現象。我們應該培養出一種寬宏大量的邏輯學來取代它……但我們的結論不是邏輯不能應用于語法問題上,而是我們要小心,不要用膚淺的邏輯知識來譴責那些經過細心的考察而可能是完全合理的語法現象。
  對于語法學家來說,研究語言史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能擴大視野,清除那些缺乏歷史觀念的語法學家動輒指責的惡習。因為語言的歷史表明,變化在過去是不斷發生的。在一個時期被認為是語法錯誤的說法,在下一個時期可能會成為正確的。但是到目前為止,對語言史的研究過分集中在找各種現象的最終根源,而忽略了很多更接近于我們時代的、急待認真研究的東西。〔11〕
  附注:
  〔1〕薩丕爾《語言論》(中譯本),23頁,商務印書館,1964。
  〔2〕徐通鏘《“字”和漢語的語法結構》, 《世界漢語教學》1994年第2期。
  〔3〕〔7〕〔10〕《馬氏文通》38頁,168頁,168—170頁, 商務印書館,1983。
  〔4〕韓陳其《漢語語法的羨馀現象》, 《云南民族學院學報》1987年第3期。
  〔5〕在敝人忝附驥尾的一篇文章中, 曾把“來自于”“介乎于”作為冗贅形式加以批評(《中國語文》1985年第2 期《當前漢語規范工作中的幾個問題》)。經過幾年的思考,覺得應有所修正,尚未來得及向呂翼平先生請示。
  〔6〕申小龍《漢語句型研究》7頁,海南人民出版社,1989。
  〔8〕楊樹達《高等國文法》100—101頁,商務印書館,1983。
  〔9〕王了一《漢語語法綱要》3頁,上海教育出版社,1982。
  〔11〕奧托·葉斯柏森《語法哲學》(中譯本)489—499頁,語文出版社,1988。
               (150080  黑龍江大學中文系)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兩個“隹”加“牛”,為上下結構。*
  
  
  
語言文字應用京30-36H1語言文字學戴昭銘19961996 作者:語言文字應用京30-36H1語言文字學戴昭銘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19:14

[新一篇] 敘述的權力:先鋒小說的政治美學闡釋

[舊一篇] 古代中國與西方哲學思想對體育的影響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