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古社會變遷國際學術討論會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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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探索中古社會史研究新理路,交流最新學術成果,由南開大學歷史系、中國唐史學會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北京大學中古史研究中心、武漢大學中國3-9世紀研究所、廈門大學歷史系和陜西師范大學唐史研究所合辦的中國中古社會變遷國際學術討論會,于2000年8月11日至14日在天津召開。來自中國大陸和港、澳、臺地區及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的120余位學者參加了討論會。
  會議組織者認為:中古即魏晉—隋唐時期,上承秦漢、下啟近古,跨越了約7個世紀之久,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階段,不僅在時序上與前后時代相連,而且在社會運動演變的進程上承先啟后。在此期間,中國社會政治風云變幻詭譎,經濟形勢波浪起伏,文化圖景綺麗瑰偉,既與前后時代的發展變化緊密銜接,又存在著許多可以標識為“中古特色”的時代個性和歷史內容。進入20世紀以來,以陳寅恪、唐長孺等為代表的幾代史學家,從種族、階級、經濟、文化、典章制度等多方面入手,開展對中古社會及其變遷的歷史研究,已經取得了十分豐碩的成果,為進一步認識中古歷史奠定了堅實的學術基礎。在新世紀到來之際,如何吸收和整合已有成果、引入新的理論范式、采用新的技術方法、開辟新的研究領域和研究課題;如何在繼續開展微觀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將具體歷史問題與社會整體變遷相觀照,將中古歷史與前后時代相貫通,加強宏觀研究和理論概括,對中古社會及其變遷的歷史進行多學科、多角度的綜合考察,以取得對中古社會乃至整個傳統社會的更全面、更深刻的認識,乃是有志于中古史研究的學人們所應認真思考和共同探討的重要問題。
  這次會議共收到學術論文70余篇,內容涉及中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重要領域,時間范圍則上起漢代、下及于宋,反映了中外學者關于中國中古社會史研究的最新動向和最新成果。
  現將本次會議所討論的主要問題及主要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 關于中古社會的主要特征和變遷脈絡
  探討中古社會變遷,離不開對中古社會歷史特征和變遷脈絡的總體把握,在已往的科學探索中,前輩學者已作過十分艱苦的努力,“魏晉封建說”、貴族社會論、逆轉畸變論和“唐宋變革論”等等,正是這種努力的結晶。本次討論會雖未提出與之類似的新概括,但有多位學者就有關問題發表了新見解。
  何茲全從中古紛繁復雜的社會史實中,抉揀概括出“自然經濟”和“依附關系”,將它們視為“使中國中古社會與前后社會區別開來的兩大特征”。認為,中古以前的戰國秦漢,“是商品交換經濟、城市經濟非常繁榮的時代”。自漢末三國開始,由于戰爭動亂的影響,中古社會經濟轉變為“自然經濟”。其時,“城市破壞,城市商品交換經濟衰歇,錢幣廢而不用;社會經濟生活,以農村為主,農業為主,自給自足為主。”自然經濟“大約維持了六七百年(2世紀到8世紀),到唐中葉才又開始轉化。唐中葉后,城市經濟生活開始復興,商業交換復興,錢幣又代替了布帛。五代宋及以后,城市商業交換經濟又起來代替了自然經濟。”因此,自然經濟是中古社會的一項特征,它使中古社會與前后社會區別開來。他隨后論證了中古時期(主要是魏晉南北朝)人民身分的變化,認為依附關系是中古社會的基礎,是其區別于前后社會的又一特征。漢代的人民,主要是自由民(即編戶齊民,亦即平等的自由民)和奴隸;中古時期的人民,則主要是被稱為“部曲”、“客”、“門生”、“故吏”等等的半自由的依附民。依附民的來源,一是奴隸的解放,二是自由民的投靠。依附民的屬性有二:一是身分是半自由人,比奴隸高,比自由民低,沒有離開主人的自由;二是依附民是從國家分割出來的人口,他們不在國家戶籍,不向國家出租稅徭役。魏晉南北朝時期,豪族強宗、門閥士族和佛道寺院都擁有大量依附民,其數量約略等于國家管轄的戶口。他還特別指出: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領有下的民戶,其身分也在逐步向依附化上轉化”,國家領民,不僅屯田客和士家的身分已向依附民降落,郡縣民也已不再是編戶“齊民”,而是被分為舊門、將門、次門、三五門等等不同身分等級,門戶的等差就是依附身分的等差,即他們是國家的依附民。他說:“秦漢是以貧富來分的社會,中古是以貴賤來分的社會”,“士”(即門閥貴族)與“庶”(即平民依附民)之間身分貴賤等級分明。但與更早的周代相比較,“周代的貴族,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貴族;中古的貴族,是以依附關系為基礎的貴族。”隨著城市和商業交換經濟逐步復興,至“中唐以后,金屬貨幣驅逐布帛,自然經濟逐步為交換經濟所代替。依附關系也逐步松解,逐步為契約租佃關系所代替。”
  通過以上論述,何茲全認為:中古社會和前后社會發展演變的路線,就經濟方面來說,是“交換經濟——自然經濟——交換經濟”;就勞動者的身分而言,是“自由民、奴隸(戰國秦漢)——依附民(中古)——租佃農民、小市民(宋元明清)”。
  漆俠認為:探討中古社會的變化,抓住了“自然經濟”和“人身依附”兩個問題探討,社會經濟形態和勞動者身分的變化,確實是認識和把握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關鍵。關于勞動者身分的變化,他補充指出:魏晉隋唐時期,人身依附關系嚴重,但宋代發生了變化:宋代的農民既有依附性農奴,又有可以自由遷徙的身分較為自由的農民,以后者居多;但元代的情況有一定的倒退。而關于社會經濟的變化,他認為宋元明清時期,總的來說仍是自然經濟嚴重,商品經濟只是局部性的,對宋代以后的商品經濟水平也不應估計過高。
  對于何茲全的研究思路及其對中古社會特征的概括,李根蟠表示贊同。他說:何先生作為第一位提出“魏晉封建說”的前輩學者,曾對東漢以來的社會變遷作了深刻的分析。在本次討論會上,何先生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觀點,把中古時代區別于前代后代的主要特征概括為“自然經濟”和“依附關系”兩點,簡明而且醒目;何先生指出“王莽改制”把奴婢變為“私屬”在依附關系發展中的意義和魏晉以來國家領有民的依附化,也均有新意。他指出:依附關系的發展和自然經濟的強化,確實是東漢以來社會變遷的主要趨勢,這不但為持“魏晉封建說”的學者所認同,而且也被主張戰國以后是封建地主制的學者所接受。不過他認為:對基層生產單位經濟結構的分析,是確定社會經濟是自然經濟或商品經濟的基礎。戰國秦漢時代,無論是地主還是農民,都是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的結合,魏晉南北朝時期,這種結構沒有根本的變化。因此,秦漢和魏晉南北朝是在同一類型經濟范疇內的量的變化,而沒有質的變化。雖然秦漢商品經濟確實比較發達,但《漢書·貢禹傳》中“耕者不能半”的說法實際上只是強調農民棄本逐末問題的嚴重,沒有精確的統計學上的意義;王符《潛夫論·浮侈篇》所說的“資末者什于農夫”,更無法據信。這些說法,反映了當時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戰國以來,由于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一個農業勞動力一年生產的成果,除養家糊口外,大約還能提供一半的剩余產品。如果農業人口僅占總人口的一半,僅夠人們糊口,社會只能勉強維持;如果“耕者不能半”,社會則不能正常運轉。在當時的勞動生產率下,農業人口必須占總人口的70%-80%,國家機器才能正常運轉,社會的其他事業才能發展。對秦漢的“編戶齊民”是否是“自由民”,李根蟠也提出了質疑,認為秦漢時代的“編戶齊民”恐怕難以和西歐古典時代的自由民等量齊觀。秦漢農民雖然擺脫了對貴族領主的依附,但對國家仍然存在著嚴重的依附關系。具體表現就是人頭稅和勞役在賦役中占很大的比重,同時存在著嚴密的戶籍控制。地主也一樣,如關東豪強,秦漢政府多次把他們遷到關中等地,也并非完全自由的。秦漢貧富分化嚴重,貧民對富人也會產生某種依附關系,所謂“以財力相君長”,就是由經濟上的不平等發展為政治上和身分上的不平等。漢代已經存在著依附關系,但這種關系當時是不合法的(政府不承認)、不穩定的(隨時可能重新納入政府戶籍中)。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的變化,是由不合法的、不穩定的依附關系發展為半合法的、比較穩定的依附關系。
  在分組討論會上,李根蟠對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依附性租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農民和地主的經濟構成以及國家、地主和農民的關系進行了詳細論述,并對漢魏之際中國社會變遷的性質提出了系統的見解,他指出:依附關系的發展和自然經濟的強化,確實是漢魏之際社會變遷中最重要的社會現象,但變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戰國秦漢社會的土壤之中。漢魏之際以依附關系的發展和自然經濟的強化為主要表現的社會變動,是在國家、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斗爭中展開的,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既不能解釋為奴隸制社會之轉變為封建制社會和自然經濟之替代商品經濟,亦不可視為地主制經濟的“逆轉”或“畸變”。
  張弓介紹了自己學習唐長孺史學論著的心得體會,指出:唐先生遵循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則,繼承和發揚中國史學的優良傳統,尊重歷史學的學科特性,堅持科學理論與歷史實際的結合,確定了自己獨特的學術理路。即:研究中國古代社會的變化及其特征,首先從社會經濟形態演變著眼,考察社會經濟形態的演變過程,首先從勞動者身分地位的變化著手;在研究方法上,以實證研究和理論概括相結合,追求歷史與邏輯的一致,在舉示資料、提出問題、分析資料、尋找歷史答案,以及著作的文本表達方式上,都具有自己鮮明的特色;在學術實踐中,創造性地使用“亞洲型國家”的概念,通過對眾多相關問題、特別是漢唐間勞動者身分地位變化問題的細致研究,努力探討中國古代社會的“亞洲型”特征和漢唐之際中國社會的性質、特征與變遷過程,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觀點。所有這些,對于我們進一步研究中古社會歷史、對于新世紀中國新史學的建設,都具有重要的啟示。
  大體說來,與會代表多贊成從社會經濟形態和勞動者身分的變化入手,考察中古社會的性質、特征和變遷過程。除了以上較為綜合的論述外,楊際平考察了唐宋間良賤制度的變化,對奴婢這一特殊勞動者階層的身分地位及其演變進行了探討。他區分了法律意義上的奴婢與民間俗稱的奴婢的不同內涵,認為:“唐宋間良賤制度的變化,準確點講,應該是法律規定為賤人的奴婢階層消失了(法律上的良賤界限隨之泯滅),具有良人身分的民間俗稱的奴婢依然存在,名稱依舊,性質變了。”一些學者認為:良賤制度和奴婢問題,關乎古代社會階級結構的變動,唐宋之際的良賤制度和奴婢身分屬性的變化,正是當時階級結構變動的重要標志之一。
  吳宗國主要以北魏至中唐若干階段的重大制度變革為線索,對社會變遷大勢作了概括。認為:“從北魏馮太后、孝文帝改革開始,中國歷史經歷了一次三級跳,經過隋朝文帝、煬帝父子的改革,唐朝玄宗至德宗時期的改革,中國歷史終于走出了中古時期”。在北魏時期的各項改革中,定姓族表面上是確立了北魏的門閥體系,而實際上是利用這種形式把鮮卑貴族和漢族士族都納入北魏官僚體系。均田制、特別是三長制的實行,使國家重新恢復了通過戶籍制度直接控制百姓、主要是農民的編戶齊民制度,使門閥士族開始失去對農民的控制,自耕小農和準自耕小農的隊伍擴大,國家得以按照人丁征發賦役以滿足財政需要,這成為中古社會歷史發展新的起點;隋代的一系列重大變革同樣意義深遠:隋文帝實行地方佐官中央任免,抽去了山東士族最后賴以存在的依靠。府兵制的君主直轄即禁衛軍化,和府兵征召擴大化即兵農合一化,則挖除了關隴貴族集團存在的基礎。三省制的確立,使天下、國家、朝廷的概念和皇帝分離開來,三省六部與寺監和殿中省職責的明確分工,最后結束了秦漢以來國家事務與皇室事務不分的歷史,從形式上擺脫了家國不分、家國一體的古老傳統。科舉制替代察舉制,則使中國古代官僚(選拔)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三省制和科舉制,“標志著隋唐的國家制度和政治體制已擺脫了家國一體的早期國家色彩,而具有近代國家的性質”;中唐時期在賦役制度方面的兩項重大改革,即“兩稅法”的實行和商稅的創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前者實行“戶無土客,以現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征稅原則,承認“客戶”的法律地位,取消按人丁征發賦役,而以財產為征稅的標準,取消徭役而改為按戶等納錢,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利于租佃制、民間手工業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商稅的創立,則是在兩稅之外開辟了一個新的賦稅系統,成為政府財政的一個新支柱。由于這一系列重大制度變革,從唐代后期開始,社會面貌發生了許多巨大變化,其中包括:農產品商品化程度逐步提高、農村土地所有權轉移加速、以士人為中心的新的宗族制度逐漸形成、地方政府的社會職能開始轉變、地方社會事務形成新的職責分工、城市坊市制度開始打破以及地方商業集鎮逐步興起等等。
  此外,馬雪芹對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北方少數民族的內遷、漢化過程進行了概述。她強調民族融合的相互性,認為在少數民族漢化的同時,漢族人民也吸取了少數民族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實現自我不斷發展和完善,為中華民族發展進入第二個高潮和隋唐盛世的開創準備了條件、奠定了基礎。
  鄭學檬、雷家驥、李根蟠分別從石窟造像藝術及審美觀念的變遷、南北飲食風尚的變化、政治和地理以及農業經濟的發展變化等方面,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補充論述。與會者一致認為,應進一步加強對民族融合的相互性的探討,對漢化和胡化的豐富歷史內涵、少數民族進入中原對中國社會不同方面的實際影響等等問題,還需要繼續做具體細致的研究。
  二 關于中古社會經濟
  經濟領域的發展變化,特別是經濟制度和經濟關系的變革與調整,是社會變遷的基礎內容,故一向受到史家的高度重視,在部門經濟史、土地賦役制度史、財政史研究等方面,均已取得了豐富的成果。本次討論會除對中古經濟的自然經濟性質有所討論外,一些學者從新的視角和從較長的時段探討某些具體的經濟史問題,特別注意考察其與其他社會因素之間的相關聯系。
  陳明光對漢唐之際的國家權力、鄉族勢力與“據貲定稅”的關系進行了探討,認為自漢至唐,賦稅結構發生了以人頭稅為主向以貲產稅為主的轉變,這是為解決社會“貧富不均”日趨嚴重的經濟現象而發生的制度變遷。即使在人頭稅為主的時期,統治者也不時采取在征稅環節滲進資產因素的方法,試圖調節等額稅制與貧富不均的矛盾。因此,由誰去“據貲定稅”,是關系到賦役負担能否均平,社會能否穩定的問題。他不僅試圖理清“據貲定稅”制度本身的變化過程,而且還考察了在“據貲定稅”的具體實施中,國家權力和鄉族勢力的不同作用,國家權力與鄉族勢力的關系在稅收方面的具體表現,認為二者作用的消長與中央集權強弱有關,也和稅制完善與否有關。對陳明光的研究思路,不少代表表示贊賞。但也有代表對他的一些具體觀點提出了質疑。熊存瑞認為:陳氏以“均富”思想為“據貲定稅”的理論根據,非無道理。但是在唐以前,“據貲定稅”的原因可能和其他因素更有關系,因為這類稅在家庭收入和稅額中占的比重很小,難以有“均富”的效果;即使在唐代,楊炎以前,根據戶等而征收的稅,所占比重還是相當小。楊炎的“兩稅法”改革,是對租庸調制崩壞的承認,而貨幣經濟的恢復、發展又為按貲征稅創造了客觀條件,主旨是從多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據貲定稅”的實行是否反映國家與鄉族勢力的消長?鄉族勢力與國家權力是否對立、如何對立?似乎都需要做進一步論證。陳明光將“據貲定稅”的起源追溯到漢代的輕租重賦,認為漢代田租降至三十稅一,而人頭稅性質的口錢等,則各以數十、百余錢計,為漢代國家賦稅收入之大宗。對此,熊存瑞也提出異議,指出漢代三十稅一是短暫的現象,只在漢文帝在位期間實行,文帝后、特別是武帝以后,租稅率大大超過了1/30;而人頭稅之百錢,并非稅收的主要來源,百錢在漢代價值很低。熊存瑞還認為:研究這一問題,應對漢唐之間每個主要朝代的情況做貫通考察,不應該有缺環;在史料應用方面,應利用敦煌、吐魯番文書資料來深入探討“據貲定稅”的具體實施情況。
  一個時期以來,“市”、“市集”、“市鎮”等等,成為經濟史研究的熱點問題。與一般經濟史家主要從經濟角度來觀察“市”不同,侯旭東從制度、行為與觀念三個方面對北朝的市進行了別開生面的探討,對當時朝廷對市的制度安排、人們日常生活與市的關系、時人對市的理解及理解與活動的關系、市制的背景、市對百姓的意義等問題,做了相當詳細的論述,努力揭示市的復雜面貌及其功能意義的多重性,突破了把“市”單純當做交易場所加以研究的老套,并提出了不少新見。他還從“市”的研究出發,就研究中國古史的方法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朱雷對吐魯番出土《交河縣名山鄉劉虔感等戶差科簿》的年代進行了考證,指出其年代當在開元年間,至遲亦在天寶元年改“年”為“載”前。他將該件文書與吐魯番敦煌所出唐代其他“差科簿”進行了比較,概括了其所反映的有關唐初差科的幾點重要信息,認為:“差科”是按戶等征斂,其征斂對象過于租庸調之征斂對象,且是按戶等、一年計日征斂;“差科”征斂的具體內容,除前人已經指出的之外,尚包括錢、物、車、馬、飲食及食具的征用。楊際平認為:“差科簿”對于研究唐代賦役制度具有重要學術意義。不過,他對“差科”是否在租庸調之外征收等問題,提出了疑問。
  李志賢考察了唐肅宗時期的財經整頓、代宗時期的稅制改革及其對兩稅法的影響,指出:肅、代二朝的財政整頓和稅制改革,使唐朝重建國家賦稅制度和財政體系的必要前提和條件基本上已經具備,故德宗時期得以進行全面性的稅制與財政大改革,而楊炎所倡行的兩稅法也應運而生。從肅、代二朝財政改革到兩稅法最終在全國推行,經過了一段漫長的醞釀過程,“兩稅法”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其產生是當時社會經濟各個層面的發展結果,是大唐王朝在安史之亂后進行財政改革的一部分和順應時局的一種發展趨勢,而不能簡單地看做是代、德之際宰相之爭或者朋黨之爭的產物,也不是楊炎在短時期內便能及時擬劃以打擊政敵劉晏的政治工具。陳明光認為:李志賢對問題的觀察角度和研究方法,是有啟發性的。研究古代經濟史如何考慮政治因素的影響,是一個重要的思想方法問題,近一百年來,學術界已經做了很多探索和嘗試,局面已經打開,研究者的思路不斷開闊,但在具體研究中怎樣恰如其分地衡量和把握,乃是問題的關鍵。
  馬俊民就唐代食封家的衰微及其與中古社會變遷的關系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追述了唐以前等爵食封制度的變化,對唐代享受封爵的貴族——食封家作了統計,并將之劃分為親王集團、王子集團、公主、功臣、外戚因賜和宦官等6類,對其特點分別做了概述。他還對食封家占有封戶的數量比例、封戶的構成及食封家與封戶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探討。關于食封家的衰微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他認為:有多種社會矛盾推動了食封制度的改革,均田制的瓦解對食封制度乃是致命的一擊。漆俠、凍國棟等認為:唐代的“等爵”和食封問題非常重要,它們牽涉統治階級中不同等級地主的經濟地位問題,反映了封建特權貴族與國家和中、小地主之間的矛盾,唐代的許多社會問題,均與此不無關系,值得深入研究。對食封制度中的“實封”與“虛封”予以區分很有必要,以往多混為一談;唐代之所以確立虛封與實封,是接受了隋代的教訓。
  劉進寶則以伯希和3394號文書為主要材料,對歸義軍時期的土地對換現象進行了探討,并將其納入唐宋交替期土地制度的變化等層面加以理解,認為晚唐五代的土地自由對換,同土地自由買賣和土地侵占一樣,也是土地私有化的一個重要標志。鄭學檬認為:中國古代的土地,法權不完整、產權不明晰,“土地私有化”的提法應盡量少用。
  此外,唐剛卯以宋代為中心,上溯六朝,下及明清,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段,考察了唐宋官莊的由來、發展演變及其時代特征;盛會蓮根據敦煌吐魯番文書資料,對隋唐五代至宋初的宅舍交易,包括房舍買賣、租賃、質典等作了勾勒敘述;盧華語則廣泛征引史料,從人口、政區、工農業生產三個方面,對3-9世紀重慶地區的經濟開發過程和發展態勢,做了甚為細致的考察。
  三 關于中古典章制度的發展
  秦朝時期,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皇權—官僚政治體制初步形成,與之相應的典章制度也粗具規模,并在漢代得到進一步發展。但隨著東漢帝國的土崩瓦解,中國進入了一個國家分裂、政局動蕩的亂離時代,維系皇權—官僚政治體制的典章制度也因而一度支離破碎。中古時代,是中央集權政治由頹萎而重整加強、爾后復轉削弱的時代,也是典章制度不斷刊改更新的時代:科舉制度的創立、三省六部制的形成、府兵制的產生和瓦解、監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以及完整的律令法典體系的形成等等,都是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古社會變遷的標志性成果。這些方面,雖然已往的研究已經相當深入,但仍然是本次討論會的重要論題,并且又有了某些新的補充和突破。
  例如,關于選舉制度,河元洙發表了他對《新唐書·選舉志》的最新研究成果,金瀅坤則對唐五代的童子科歷史淵源、性質與科考方式等問題做了考論。《新唐書·選舉志》系統地記載了唐代選舉制度,是古代正史中的首創。河元洙以長期認真的比勘、箋證為基礎,試圖闡明該志對唐代科舉的認識和敘述上的結構特征。他認為這對于研究該志內容本身及唐代科舉的實際狀況,都是先決性的課題,并且可為著手研究唐宋相異的“歷史樣象”提供具體的“端緒”,為進一步理解此類史料的特征提供一定的幫助。河元洙指出:《新唐書·選舉志》對唐代科舉的記載,比以前的任何記錄都具備更加完整的體系,其敘述也相當客觀而準確。但由于其材料是從以前文獻中有取舍地選擇而來的,不可能采錄了所有事實。因此,此志對有的事實未加記載、對不同內容的敘述也有詳略差異,比如志中省略了唐末的變化,對官學(生徒)、進士科的說明比鄉貢、明經科相對仔細。通過將此志所載各個內容與有關文獻進行詳細比較,可以探討“文本(text)”敘述結構的整體特色,例如,“此志中沒有特別體現出以經學教育為主的官學與以辭章為主的進士科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從而可以看出,撰者的敘述對制度規范本身,比對實際現實予以更大的比重。”他還認為:此志的內容,與其所刊出時的宋代情況,特別是重視官學的慶歷年間的科舉改革論不無關系,因為與科舉改革有關者參與了《新唐書》的編纂,其中歐陽修的獨特作用和立場尤其值得注意。此志不但反映了唐代的事實,而且體現了宋人的意識,“所以,我們通過此志對唐代科舉制度的了解,應該就是透過所謂‘宋入的視角’這一透鏡而看到的映象。要對原來的實相進行客觀的了解,有必要首先對此透鏡的特征,即史料的特性進行正確的理解”。由此出發,他在方法論上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見解:即在運用與此志類似的史料時,不得忽視所述對象與編纂時期的時間差距和其中所介入的編纂者的主觀意識。
  吳宗國認為:唐史研究有幸與不幸,有幸的是文獻史料經過了宋人的整理,不幸的是這些文獻史料有宋人的主觀意識摻雜其中。《新唐書·選舉志》滲透了宋人的觀點,有時是用宋人的觀點寫唐人的情況。宋人的史學著作,不是史實本身,有時是主觀的,有曲解、誤解。河元洙通過對《新志》的箋證發現并指出了這一點,對我們是很有幫助的。今后還要進一步注意材料史實的時間性及材料之間的連帶性,對有關問題做更加細致的分析。
  關于宰相制度和中樞決策機構,羅永生分析了唐前期尚書左、右仆射缺員,政事堂內仆射帶同中書門下三品,六部尚書、侍郎帶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兼中書令、侍中等方面的史實,據以考察三省地位的變化,認為“就實際發展而言,高宗時期的尚書省,并未因左、右仆射的出缺,而被逐出政府最高權力機構。”趙雨樂則探討了唐代翰林學士院與南北司之間的微妙關系,以及翰林學士、學士承旨和翰林學士使的衍生過程等問題,揭示了唐中期以后中樞決策層的某些變化。
  此外,勾利軍對唐代東都分司官進行了專門探討,尤其對其中的御史臺做了細致的論述。張國剛、李芳等認為:在唐代,東都洛陽的地位十分重要,設置東都分司,應是唐代政治上的一件大事,有不少問題很值得研究,例如為什么有東都分司的設置?東都分司與西京諸司是什么關系、有什么區別?東都分司的具體情況如何?為何其中的御史臺地位很高?應進一步發掘相關史料繼續加以探討。李芳則對西州的兼攝官作了較為系統的考察,認為西州是認識唐前期地方體制及變化的不可多得的典型實體。她將兼攝官概括為參軍檢校、差遣官、攝官和一般代理四個類型,對其特點進行了分析,認為西州兼攝官眾多,主要是由于闕官多、戰事多、舊體制存在和新體制出現所造成的;至于西州兼攝官的作用和意義,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
  關于監察體制的變革,胡滄澤認為:中國的監察制度自秦漢創立,中經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到隋唐時期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其一,御史監察系統的統一和完整,是到隋唐時期才完成的,唐代御史機構完整統一,所屬有臺、殿、察三院,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制度健全,職權擴大;其二,監察體制中,言諫監察系統獲得進一步發展,有專門的言諫機關,諫官種類增加,權力增大,除言事諫諍權的行使外,封駁詔書制的健全,加強了宰相間的相互制約和對皇帝決策的監督;其三,地方監察制度的完備和崇重;其四,監察官吏行使權力的獨立性和規范性為以往歷代所不及。隋唐時期監察體制的這些變革,進一步擺脫了門閥士族的羈絆,體現了皇權不斷加強的趨勢,使中國封建監察體制趨于合理、完善和成熟。有的代表提出:唐代的監察制度很成熟、很完善,對這一課題的研究很有現實意義。制度本身固然重要,但制度是人制定的,人可以制定它,也可以破壞它,因此對制度的考察應是動態的,認真考察其實際運作執行情況也許更有意義,不能只探討制度本身。
  除以上所述之外,彭炳金對《唐律》中有關官吏腐敗犯罪的法律條文進行了梳理,并考察了其實際執行的情況,其中特別強調了皇帝在懲治官吏犯贓中的特殊作用。丸山裕美子利用《唐令拾遺》復原唐令的成果,并參考近年整理的敦煌寫本《大唐(元和)新定吉兇書儀》和新發現的明抄本北宋《天圣令》中所保存的唐令舊文,以節假制為例,分析了唐宋法典編撰的三個層序及法典隨時修訂的情形,對唐宋時期節假制度的變遷做了概括。田雁則論述了唐宋時期“軍”由武裝部隊建制單位到地方政府建制單位的逐步變化過程。
  四 關于中古時期的家族和家庭
  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宗法社會,家(宗)族制度經歷了十分漫長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古門閥制度的興廢是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在中古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活動中,門閥士族都扮演了十分特殊而重要的角色,故曾有人將當時的社會稱為貴族社會。從社會等級結構的變動來說,士族勢力由強盛而衰亡,無疑是中古社會變遷圖景中最為動人的情節。因此,歷來史家都以重彩濃墨特加描述,20世紀以來更成為觀察中古社會變遷的一個聚集點,有關研究,由總體論述而個案考察逐步深入并不斷取得新進展。值得注意的是,參加本次討論會代表對有關問題的探討,繼續以家族個案研究為主,并特別注意考察家族的文化傳統與文化特征。如王力平考察了襄陽杜氏演化為杜氏郡望之一的歷史過程,并通過對這一房望的遷徙路線、婚姻關系以及家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研究,探討士族家族在魏晉以后、北宋以前命運變遷的軌跡;夏炎則對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清河崔氏的家族淵源、分支、政治地位和文化特征等做了相當詳細的探討;郭鋒論述郡望向姓望的轉化及其與晉唐之際士族政治社會運動的關系,亦以清河張氏個案為例。
  綜合論述方面,寧志新對門閥士族衰落與衰亡作了區分,并對門閥士族衰落和衰亡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士族衰落的原因與其衰亡的原因很不一樣,應該分開進行研究和分析”。經濟地位的降低和經濟特權的喪失是士族衰落的主要原因,其中土地買賣、諸子均分家產也是導致門閥士族失去經濟基礎的重要原因;而門閥士族的衰亡,包括門閥制度的衰亡和門閥觀念的衰亡兩個方面,前者比后者早得多,文化優勢的喪失是衰亡的主要原因。
  過去研究較為薄弱的中古家庭史問題,在本次討論會上受到了特別的關注,有多位代表分別就家庭(族)內部的財產關系、女性的角色地位以及婚姻關系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引發了甚為熱烈的討論。
  關于家庭(族)內部的財產關系,張國剛從一份敦煌出土分家析產文書中,觀察到唐代分家析產后的“同居共活”現象和家族關系中大家與小家之間存在的似分似合、亦分亦合的特殊關系。認為這些情況的出現,與當時的家族形態和法律制度密切相關。就前者而言,在傳統世家大族制度由于中央集權的打擊逐漸走向解體、“敬宗收族”的新宗族制度尚未建立的隋唐時期,宗族或家族中血緣關系比較近的家庭之間仍然保持著某種經濟上的密切聯系,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既符合傳統儒家的倫理精神,也符合社會整合與調節的需要;就后者來說,雖然小家庭從大家庭中裂變出來,是古今中外家庭演變的基本趨向,但是無論是從儒家的孝義出發,還是基于防止賦稅流失的考慮,隋唐政府都是禁止父母在而別籍異居的。國家權力對家庭結構進行強力干預的結果,反映在戶籍制度上就出現了種種變通辦法:或者強令與尊親合籍,或者承認同籍異財的合法地位、規定析戶后仍然要負担析戶前的差科,或者通計本已分居的大家與小家的丁口來派遣差役等等,從而導致了分家析戶后大家與小家經濟關系的復雜化,在經濟上周濟親族的義舉(多為士宦之家)和因“同居共活”而引起的經濟財產糾紛(以普通人家居多)同時存在。張國剛還進一步考察了唐宋之際的家族和家庭變化,認為唐宋時代賦役制度的變化、特別是賦役征收原則從以入丁為本到以資產為宗的改變,導致國家權力對于家庭制度的行政干預相應減弱,分家析產和父母在而別籍異居不再受到強力禁止,經濟更加獨立的小家庭得以發展。宋代以后新的宗族通過建立族學、族產與族田,力圖從制度上保證大家族之外貧困小家庭的生存問題。于是,分家析產后大家與小家的關系簡化,唐代盛行的士大夫之家個人的救助行為變成了宗族內部規范化的救助行為,大家與小家之間常見的經濟糾葛也因此減少。
  關于婚姻問題,閻愛民從考察帝后及后妃之間的親族關系入手,對漢晉皇室婚姻方式的異同進行了比較。他認為:漢代皇室保留著相當濃厚的原始婚俗,累世聯姻的外戚群的形成、不論輩分的近親婚和姊妹乃至姑侄共夫的媵娣婚的發生,是其主要表現方式。魏晉特別是兩晉的門第婚,既脫胎于漢代的世親婚,又是其終結者。魏晉時期門第婚的流行,重視婚家門第及家內尊卑的一致,強調妻妾名分,突出父權與夫權,不但是社會等級嚴格化的反映,更是徹底克服原始多偶婚習俗、完善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形態的時代要求和重要步驟。這在由士族上升為皇族的晉帝室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寧慧如在充分肯定閻氏研究的同時,也發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她認為:以往學者只將世婚及重婚概略定義為門第婚姻的一種政治形態,而閻氏則認為兩漢皇室世親婚比例高達85%,因此其“保留有相當濃厚的原始婚俗”,與前人觀點不同。但其所舉證的“世親婚”實例,婚媾對象分散在11族32家中,其中二為外家者11族、三為外家者2族、四為外家及五為外家者則都只有1族,可見皇室婚媾對象并不限定在少數一二族之間,很難說是長期累世聯姻。因此,漢代皇室世婚究竟是一種制度化的原始母系風俗,還是與歷代共通的政治統治階層鞏固自我權力中心的結果?還應提供更堅強的證據做進一步的探討。
  關于婦女地位與家庭角色,王楠分析了新舊《唐書·列女傳》的表彰類型及其人數在時間上的比例分布。指出唐前期著重表彰女性對父家的孝道,而中后期尤其是晚唐則主要表彰為丈夫恪守貞操。并結合其他文獻,從法律、禮制和風俗等不同層面,對家族內外姻親關系包括女兒與父族、子與母族、夫與妻族之間的關系由密切而逐漸疏遠,妻子在夫族的地位由相對重要而逐漸成為夫權的附庸等方面的變化做了考察,認為由尊從父權向尊從夫權的轉變與女性地位的升降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鄧小南認為:王楠的這一研究視角獨特,對以往的研究提出了挑戰。她指出,唐代大家庭經歷了一個裂變的過程,家族內部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在此過程中,女性的角色多變,地位具有多元性質。唐代女性角色、地位發生變化,大家裂變為小家是主要的推動力。至于在此過程中,主婦的地位是否有所加強?父權與夫權之間的關系是否一定彼此對立、此升彼降?都還有待進一步探討。此外,雷家驥對武則天的家庭角色及其與庶子女的關系做了探討。
  與會學者還就家庭、家族史研究中如何使用社會學理論和計量方法問題進行了討論。吳楓指出:雖然使用社會學理論開展家族個案研究已經作了相當多的工作,但與社會現實的各個層面結合不夠,需要加強;張國剛、汪征魯等認為:計量史學方法固然有可取之處,但這種方法產生于西方,在當地由于有教會檔案資料等作基礎,故能加以運用;研究中國晚近時代的一些歷史問題或許亦可運用。但中國中古家庭和家族史方面的數據資料嚴重不足,僅有的資料也不是隨機的抽樣,主觀性強,因此計量方法是否適用于此還需要考慮,否則辛苦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卻可能是很荒謬的。
  五 關于區域社會的發展
  中古時期規模空前的人口遷徙浪潮,使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地理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廣大的南方地區不斷被開發,區域經濟文化逐步發展并走向新的整合。這是當時社會變遷的突出表征之一,以往學者對此也已予以較多關注,論著甚多。在本次討論會上,又有學者采用獨特的視角、方法,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新的探討。如陳弱水對中晚唐五代時期福建士人階層興起過程及士人思想情態做了很有價值的探討,試圖揭示閩士作為一個地方性的知識社群發展成為全國性士人階層的一部分的途徑和經歷,以及這一發展的重要歷史涵義。他認為:“科舉制度是溝通地方性與全國性士人社群的最重要管道,在唐亡以前一個多世紀,閩士在此管道備受壓抑,一直只有‘孤寒平人’的身分。這種景況一方面反映了福建士人做為新興社群的邊緣地位,但另一方面,他們以及其他南方新興地域士人受到壓制一事,事實上顯現了其在全國范圍內力量的茁壯。唐帝國崩解后,這個形勢就變得非常明顯了。”“閩士雖然與鄰近地域如浙東、江南、江西有較密切的接觸,區域士人文化層的存在并不明顯。這個現象似乎顯示,唐代以后,科舉與文人仕宦制度對中國士人社群的結構,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陳弱水還對同時代同屬知識階層的禪宗僧人做了簡略考察,認為晚唐五代福建的佛教以禪宗為主,禪宗社群有很鮮明的區域色彩,并且福建禪宗的興起,以鄰近的禪教中心為依歸點,其社群結構與大受國家制度與利祿之途影響的士人社群的結構大不相同。鄭學檬評論認為:中晚唐五代社會處于變革時期,福建的地理環境特別,社會文化地域性明顯,當地文人也很有特點。陳弱水對當時處于邊緣文化區域的福建地區的士人社群所做的考察,有新意,有深度,不僅加深了對當地社會的理解,對全面認識中古社會變遷也很有幫助。
  任大熙則對唐代劍南道的州縣變遷情況進行了考察。他利用附表形式,對州縣變遷狀況做了數碼符號化的處理,在參考事項中標識出州縣等級的升降、州縣名的來歷、物產資源等內容,對州縣的改置及部分名稱的成因做了相應的考述。胡滄澤認為,任大熙對資料進行數碼符號化的整理,在史料處理方法上具有開創性,值得借鑒。
  此外,李慶新將法制史與地區社會史研究結合起來,對唐代嶺南地區的300余例流人進行了統計分析,討論了唐代流刑的特點、施刑情況及其與政治形勢的關系,并對大批流人進入嶺南的積極意義和負面影響作了論述。程存潔則運用最新考古資料以及歷史地理學的相關成果,對唐代廣州城的規模、結構變遷問題深入探討,并對唐代廣州城市居民的禮儀變遷、城市文化生活變遷及城市物質文明發展狀況作了分析,認為中唐以后是廣州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為南漢宋代廣州城市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李文潤則探討了隋唐時期今湖北一帶的氣候生態、人口消長、經濟文化變化和社會結構等問題,并將其與當時社會發展大勢相聯系。
  六 關于禮儀制度和宗教巫術
  中古時期,文化發展的走向也發生了重大轉變,兩漢時期處于獨尊地位的儒學,在受到異端思想的激烈質疑與論難之后,以新的姿態繼續發展,其中的禮學曾一度非常發達,成為儒家學術文化的核心,并深刻地影響了中古社會生活,無論在家庭(家族)內部的私人生活領域,還是在社會公共活動中,禮儀制度都受到特別的重視,封建國家的禮典不斷詳密豐滿。同一時期,源于本土方術和神靈信仰的道教援引道家理論,在經過清整之后逐漸形成系統的說教與軌儀;佛教等多種外來宗教相繼傳入,在與本土宗教不斷發生沖突與交融的過程中,逐漸廣泛傳播。這些都是中古社會變遷在文化方面的重要表現,在本次會議上也成為討論的熱點。
  禮儀制度方面,史睿對唐代《顯慶禮》作了瞻前顧后的考述,將唐代禮儀制度的變遷置于中古禮學沿革和律令體制發展的歷史坐標中加以考察,通過對《顯慶禮》與《貞觀禮》和《開元禮》的關系的分析,揭示了《顯慶禮》在中古禮學發展由南北分異、沖突到重新整合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同時還通過《顯慶禮》對唐代禮典與法典(律令格式)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吳麗娛則通過對敦煌文書中的表狀箋啟書儀做動態歷時性的考述,觀察唐五代官場禮儀的轉移變遷,發現制度規定向朝廷和皇帝所行的起居、謝賀諸禮儀,在唐末五代卻行之于各級長官特別是地方節度使,認為這“不僅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唐代的官場生活,更反映了唐朝統治衰落后下僭于上,地方權力僭似中央的普遍事實”。金子修—透過皇帝的郊廟親祭探討了唐代皇帝祭祀的特質,對唐代皇帝親祭的內容、次數、背景和時間分布進行了詳細考證,論述了唐代皇帝親祭的意義和重要性,并特別指出了親祭被利用于政治和祭祀世俗性逐漸增強。他還就《開元禮》的實行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嚴耀中也就祭祀制度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認為中國古代祭祀制度的作用非常重要,中國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高級宗教很晚出現,關鍵就在于中國古代政治體制中已經包含了宗教成分,其中主要是祭祀制度。對天地諸神的祭祀,給人以天人感應的神秘情感,對祖先的祭祀則體現了一種生命的永恒。數千年來,從中央到鄉族各種制度化的祭祀活動,不僅加強了統治者的神圣和權威,從而保持了社會政治的穩定性,而且由于宗教情結政治化的結果,使得國民中宗教觀念相對淡薄,這對華夏文明有著深遠的影響。此外,金善昱對隋文帝提倡儒家禮儀教化、整肅社會風氣的問題進行了論述。代表們探討禮儀制度和禮儀教化,但不局限于禮制和禮儀,而是努力由此探測中古政治、文化和社會風情的變化,新意盎然。
  宗教方面,熊存瑞、杜文玉就隋煬帝與天臺宗、三論宗和智者大師個人的關系、煬帝支持和抑制佛教的政策與目的、隋代佛教中的薩滿因素等問題分別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劉屹論述了道教“三道說”的內容、三道內涵的變化、“三道說”的文化淵源和它與佛教的關系;李忠熹則對景教的傳播和景教的思想進行了探討。榮新江認為:前人對唐朝流行的各種宗教,如佛教、道教、祆教、景教、摩尼教的傳播發展,都有過詳細的個案研究,但孤立地研究某一宗教的演變,看不出歷史發展的大勢。故此,他對安史之亂前后宗教形勢的轉變進行了宏觀綜合的考察,探討了安史之亂對唐代各種宗教所產生的影響,對唐代各種宗教或派別的發展興衰與傳播情況作了概括性的勾畫。
  在佛、道及其他宗教不斷發展興盛的同時,中國源遠流長的巫覡和占卜術仍在社會上廣泛流行而不曾稍見衰微。有關問題已往研究不多,在本次會議上則成為一個討論熱烈的話題,一些代表分別就卜筮與儒家文化關系、占卜與唐代政治的關系和唐代巫覡的社會職能等問題發表了學術觀點。嚴耀中通過對卜儒關系源流的探討和二者思維模式的比較,認為二者的關系不像一般所想像的是對立的,而是息息相關的:卜筮不僅使儒學染上了神秘色彩,而且成為儒、釋、道融合的紐帶;而儒家文化則深化和提升了卜筮,并且二者是互為體用的,表現了士大夫精英文化與庶民世俗文化的深層聯系。他還將自孔子的時代到隋唐時期稱做卜儒交錯發展階段,而將隋唐以后稱做涇渭分流時代。針對嚴耀中的觀點,黃正建認為,儒家與卜筮應是不同層次的文化,對卜筮在傳統文化中的地位及其對儒家的影響不應估價過高。并對唐代占卜機構的設置、占卜與重要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的關系進行了論述,特別指出了其中的某些變化及其原因。趙宏勃則對唐代巫覡的多重社會職能,進行了較系統的討論。在討論會上,不少代表表現了對巫覡、占卜的濃厚興趣,將它們視為學術問題而非迷信現象,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展開了認真的探討和爭論,反映了中古史研究的一種新學術動向。
  七 關于中古社會及其變遷的其他問題
  除以上所述之外,與會代表還就其他許多相關問題,如中古史學和歷史教育的發展轉折、社會風氣的轉變、魏晉士人的覺醒、中央對地方州縣政策的變化、中外關系和民族關系、歷史人物、著名戰役,以及兵學、文字學、書法等等展開了廣泛的交流和討論,顯示學術界對中古社會的觀察視野逐漸擴大、新的問題意識不斷增強,而研究方法的創新尤可注意。
  一些代表通過對某些特殊文本的詮釋解讀,揭示中古社會的歷史面貌及其變化。例如凍國棟通過對敦煌出土《二十五等人圖》的解讀,并結合中古其他傳世文獻,考察了漢唐之際關于人等區分的由來及其性質,透過諸種文本中的人等羅列與不同人等名稱的改易,揭示漢晉隋唐時期社會觀念的某些變遷。福原啟郎通過對晉人王沈《釋時論》和魯褒《錢神論》的認真分析,揭露西晉選舉的弊端,觀察士人階層的政治取向。過去《錢神論》主要為經濟貨幣史研究者所重視,福原氏由于切入點的不同,賦予了這一史料以新的內容。唐剛卯則采用“微中見大”的研究方法,通過《東城老父傳》這一寫實性文學作品所隱喻的若干史實,揭示唐安史之亂前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一系列問題。
  另一些代表則采取多學科理論方法,對某些問題進行了跨學科的考察。如岡野誠將法制史與醫學史研究聯系起來,對唐代醫學的某些進步之于刑法法例的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做了很有特點的論述。王利華評論認為:將自然與社會相結合,是進一步推進中古史研究的重要途徑,對不少問題的考察,如果不僅僅局限于社會的層面,而是將一些自然方面的因素也考慮進去,將會開闊眼界,取得更加全面的認識。例如中古上層社會患風疾者甚多,對當時的政治有相當影響,如果結合當時的人種構成和農牧生產與食物結構的變化對此加以深入考察,將可能對解釋某些問題有所幫助;隋以前關隴患腳氣病者幾乎未見,而隋唐以后則漸多見,如果打開思路,可以發現這種變化既與后來南北人員流動增多有關,又與食物結構的變化有關,還與由食麥飯改為食面、谷物加工日漸精細等飲食方法的變革有關。將自然和社會的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還可以為某些老問題比如胡化與漢化問題提供新的解釋。王利華利用《祥瑞志》、《靈徵志》和《五行志》等過去一向不受重視的資料,將歷史學、地理學、生物學和生態學的理論方法加以貫通,從一個較長的時段內,對中古華北的鹿類動物及其所反映的生態問題進行了探討。
  在資料整理和利用方面,本次討論會也有一些新的進展。例如大津透在調查日本大谷文書的基礎上,將開元二十九年前后的均田文書復原到其陪葬時的本來面目,并探討該文書群中各個部分的相互關系,判定其原來形態為“青龍、白虎、朱雀、玄武”等四神。邰惠則對甘肅所藏非敦煌文書進行了調查、分類和贗品判定工作。
  一些代表則注重考古材料與文獻資料的結合以研究社會史問題。如傅玫通過對偃師唐墓的型制、所出明器、墓志詩的分析,觀察唐代墓俗、社會階層、社會生活層面的某些變化;陳海濤則以墓志材料為中心,從姓名的變化觀察唐代入華粟特人的漢化等等,均有特色。
  總體看來,本次學術討論會取得了相當豐碩的學術成果,與會代表分別采用不同的視角方法,從不同方面、不同層次,廣泛探討了中古社會歷史變遷的眾多相關問題,論題所涉及的時間跨度大、問題范圍廣,對許多老問題提出了新見解,同時提出了不少值得進一步探研的新論題,擴展和加深了對中國中古社會面貌、性質、特征及其變遷動因、條件、過程與規律的認識;對學科理論和研究方法的探討,也取得了一些新的認識進展。但由于論題較為分散,對某些問題的討論尚欠深入,宏觀考察和理論概括仍有待進一步加強。
《歷史研究》京175~184K22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王利華20012001王利華,1963年生,副教授。南開大學歷史系 300071 作者:《歷史研究》京175~184K22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王利華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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