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德治思想比較研究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相對于中國傳統社會的德治型特質,一般認為西方傳統屬于法治型社會。然而這并非說西方社會缺乏德治思想的治理理念,不論是古代柏拉圖的“哲學王統治”,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還是中世紀的宗教倫理,乃至宗教改革以來所謂“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等,其中無不包含著豐富的德治思想。只是受經濟、政治、文化傳統的影響,中西方德治思想有著各自的特質和顯著差異。這種特質和差異可以從中西方德治思想的內涵、德治與法治的關系、德治的文化背景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中西方德治內涵比較
  作為一種社會治理理念,中西方社會治理者都意識到道德禮儀等軟規范對社會治理、社會穩定的意義,因之,德治思想在中西方社會治理歷史上古已有之。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道德的教化或感化作用——不管這種道德是以何種形式存在著——以道德力量創造良好社會秩序,和詣人際關系為價值意義的德治思想構成中西方社會共同的社會管理模式和社會世俗權力合法性的共同淵源。但是,由于不同的地理環境、社會文化背景以及歷史傳統形成了不同的中西方社會結構,進而在國家治理模式的實際運作上也存在著差異。中西方德治內涵的差異性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比較。
  首先,中西方德治主體不同。
  中國傳統德治強調個體德性修養。中國傳統社會調控手段主要是道德規范或宗法人倫規范,它以統治者的人格魅力為其權威保障,“其身正,不令而行”[1]。中國古代帝王既是人君又為人師,君權的合法性、權威性源于“上天”并以其自身的道德魅力為保障,“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是典型的道德魅力型權威。由此,強調執政者的“德”之修養、執政者的道德表率和行為操守;強調執政者以“德”去嚴格規范被統治者的言行,提升被統治者的道德素養。“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2]構成中國傳統德治的主體。
  西方德治更強調社會道德——社會正義的追求。盡管西方思想史上對正義有著不同的認識,但皆追求作為公共道德的社會正義。譬如,柏拉圖認為正義即社會成員各司其職、各安其位;亞里士多德認為正義是百德之總,是調節社會政治生活、緩和社會矛盾、保證城邦和諧統一的重要手段;托馬斯·阿奎那認為正義是“某一內在活動與另一內在活動之間按照某種平等關系能有適當的比例”[3]等。
  其次,中西方德治領域不同。
  中國傳統德治追求的是一種政治理想模式。仁政與禮治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的德治思想。仁政側重于政治治理的合法性,“為政以德”;禮治維系社會秩序和人際和諧,通過“禮”使禮儀規范、道德法典、道德標準體系得以建立,并借助法律等形式規范社會。中國傳統社會既將德治作為社會管理的手段,“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4],又將德治作為一種基本的政治模式與價值理念,“政者,正也”,執政者應當行德政、善政,行政以“德”為本,“為政以德”,堅持寬仁的原則,要求統治者要施惠于民,“制民之產”、“養民也惠”,以此,企圖實現天下大治。
  西方德治更多的是一種精神空間的預設,不論是古代柏拉圖的“哲學王統治”,還是中世紀的宗教倫理,乃至宗教改革以來的所謂“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等等。柏拉圖“理想國”的真實意義不在于為人類社會指明現實的治國圖式,而是隱喻了任何治理包括法治都有其局限性的假設和人世間尚不存在理想國因而需要人們不斷追求的價值判斷和精神鼓勵。基督教德治思想在本質上反映了人們從屬于超越個人至上的社會道德體系的歸屬感,它的意義在于促使教徒保持共同的恐懼和希望,從而加強他們之間的社會聯系。總之,在西方社會意識形態中,“政權的任務不是作其屬民的教師,……它的任務不是激發我們的美德,那是絕對辦不到的;它的任務只是制止威脅普遍安全的越軌行為”[5]。同時,“基督在今世的使者,除非是同時具有世俗權力,否則基督便沒有遺留給他們任何統轄他人的權柄”[6]。作為德治形態的宗教統攝著人們的精神世界,進而影響人的行為世界。宗教作為一種德治教化的意義,正如奧伊肯所說:“承認一種獨立的精神力量存在于內心中,推動這種精神性發展的動力歸根結底來自大全,并分有了大全的永恒活力。”[7]西方傳統德治對社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確立人的終極價值目標,給人以精神上的寄托與自由的空間;二是通過宗教的戒律這一倫理道德要求而提高人的道德水準。
  再次,中西方德治規范范圍不同。
  中國傳統德治強調道德教化的等差性。“抑抑威儀,維德之隅”[8],通過威儀來強化統治者的地位,強調貴族的道德與禮儀,此“禮”實乃“差別性行為規范”[9]。“禮不下庶人”,它維護人倫尊卑貴賤、維護宗法等級特權制度。禮源于社會生活而又擴展到整個國家體系之中,反過來,政治層面上的禮治進而規導民間禮俗,“藏于官則為法,施于國則成俗”[10],成為民間禮的淵源之一,通過體現儒家倫理道德的“禮”治理國家。
  西方德治強調其普適性。盡管西方世俗社會以等級制為根基,社會依據財產的多少把公民分為若干等級(如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國家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他們的財產狀況相吻合的,并形成了一種等級制度的文化。但是,西方德治存在著不同于儒家的“愛有差等”的無差別的泛愛主義(“愛人如己”)。西方社會的政治道德和宗教道德相互分離,政治精神和個體道德精神(主要是宗教道德精神)相互獨立,宗教世界與世俗世界嚴格區分。它們之間的關系基于法律的正義和正義的法律來界定而非宗教教規說了算,“萬民……皆受法律和習慣的統治”[11]。但在宗教倫理中,則強調人格的平等性,“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于他,我們也歸于他”[12],從人根源于上帝推演出人格的平等。西方德治主要體現為基督教宗教倫理之治。它主要立足于人的精神信仰層面。由此可見,西方德治的普適性在于精神信仰層面而非社會政治層面。
  復次,中西方德治基于的人性基礎不同。
  孟子有云:“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儒家基于人本性善認為“人人皆可為堯舜”,其德治思想強調以抽象的理想和信念來規范現實,認為人可以通過教化提高道德修養。這種極端理想主義的弊端往往以“圣人之德”要求普通民眾,忽視人的道德差異性、層次性以及階級性。在道德要求與道德現狀之間人為造成一條鴻溝。
  罪的觀念是基督教人性論的核心觀念。西方宗教德治思想認為,上帝在創造人類的時候,賦予人在從善和作惡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意志,人選擇了墮落,因之將自我救助之路堵死。只有通過上帝的挽救計劃來重新選擇,將世俗的倫理融入宗教教理之中,遵守世俗社會規范,才能享有上帝的至善。
  最后,中西方德治差異還表現為價值指歸不同。中國是以大傳統[13]的精英倫理道德思想為德治價值指歸:而西方德治則是以宗教為載體的民間之治。
  韋伯認為,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居于統治地位的國家主導價值觀是知識分子的倫理道德和社會學說;而非如西方那樣是以基督教的民間教義為國家社會之主流價值觀,并有哲學家和神學家用基督教的基本信條來加工民間宗教信仰,并將之系統化。韋伯認為儒家學者回避對民間宗教信仰的研究歸梳,“君子行禮不求變俗”[14],作為德治重要儀式的國家祭祀排斥了人的俗人情感因素代之以“圣人之德”,這種國家宗教化的德治也就完全不能滿足大眾的情感需求。其實,中國傳統社會的德治既存在于國家政治層面也存在于民間社會生活,在堅持以儒家禮治為主,以法律懲罚為輔,“德主刑輔”的“政權規誡”治理模式的同時,還廣泛存在著與以民間宗教形式、信仰、儀式等相聯系的道德規范為基礎的禮俗治理,這也構成維系傳統社會的秩序和行為規范的主要力量。只是民間禮治為自發的秩序,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通過習俗、道德、慣例、風俗等維持社會秩序,俗稱“小傳統”即民間的、日常的、非官方的宗族內部、鄉里之間的禮儀習俗治理。民間信仰、儀式和象征等小傳統也深刻地影響著民眾的思維方式、生產活動和政治行為,并與國家上層建筑和上層體系等大傳統相反相成。當然,民間宗教等習俗也并非完全合理,“對鬼神和巫術的普遍信仰被證明是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巨大障礙”,因此,民間信仰、禮儀習俗雖然是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15]但尚未構成中國社會治理結構的主體。
  西方傳統德治以宗教的形式存在著,宗教的道德性價值在于其道德教化。盡管“宗教對自我維護要求的內在限制以及它致力于實現完全無私的努力的危險是:這種方針很容易陷于病態,而且由于鼓勵和放任他人的不正當的自我維護行為而可能支持不公正”[16],然而“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倫理上的責任觀念,過去始終是影響行為的最重要的構成因素”[17]。韋伯對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的揭示表明,宗教精神,特別是新教倫理對資本主義的發展、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產生影響深遠。宗教倫理道德已經深入人的精神,化為一種文明潛意識。
    二、中西方德治與法治關系的比較
  中西方德治的差異性不僅表現為對德治內涵的不同理解,也表現在德治與法治關系的不同主張。對于德治與法治的關系,中西方歷史上存在著不同的價值取向。中國傳統儒家主要側重德治價值的根源性,在否認法家的“法治”思想前提下肯定法治的某些價值,這樣就有了“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的治理模式。在這一模式中“法治”受德治的統攝,只是對德治的補充與輔助,“故為君之道,以教令為先,誅罚為后”[18],“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罚為政教之用”[19]。儒家堅持崇德貶法,認為刑罚并不能開啟人們的榮辱觀念,用刑罚來規范人們,其只知道避免觸犯刑律,而無恥辱之心;而用德來教化百姓,則其存榮辱于內心而甘愿遵守法紀。
  在西方,亞里士多德則在堅持法治并理性地看到法律限度的同時強調德治的價值:“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體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或城邦訂立了寡頭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寡頭情緒——這種就是不行的。……應該培養公民的言行,使他們在其中生活的政體,無論是平民政體或者是寡頭政體,都能因為這類言行的普及全邦而收到長治久安的效果。”[20]堅持法治僅僅依靠良法和對公民們的普遍性遵守要求,是過于理想化,沒有對良法的產生、對公民們為何認可做一清楚交代,為之創造出良好的社會環境,則法治是難以實現的。應該通過培養公民的言行以平衡補充法治的局限性,完善治理模式。
  西方社會治理史上,“世俗社會應以法為基礎;法應該使世俗社會得以實現秩序與進步。這些思想在12世紀與13世紀成為西歐的主要思想,并從此在西歐無爭議地占統治地位,直到今天”[21]。西方法治社會不排除德治。基督教中的良知、良心原則通過與法律上的衡平觀念結合,產生了衡平法。[22]衡平法體現了“良法之治”的德治傳統。法治的價值不僅意味著法律法規的存在,法律在實施中被切實地得到貫徹,更重要的是,法治要體現其特定的價值追求、反映社會實際需求,成為一種切實可行的、為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社會存在組織模式。“現代法治構思本來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機。”[23]法治的這一特征為德法兼容提供了可能性和前提。
  自然法理論體現了西方德治與法治的密切關系,“自然法這一術語語義是極其模糊的,它既是一種道德理論,又是一種法律理論,盡管在邏輯上它們是相互獨立的”[24]。自然法“作為基本上是斯多噶派的創造,基督教接受了它,作為自己的倫理和世俗的準則之間的橋梁”,認為它是“同上帝直接為其信徒默示的,而且只有在宗教上選定的優秀分子才能領悟的戒律形成對照”[25]。而這種自然法理論在中國是不可能產生的。“古希臘和羅馬(特別是斯多噶的)和中世紀的自然法理論的前提,恰恰就是哲學假設或宗教假設同‘塵世’的緊張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原始狀態’學說,這種學說顯然不可能產生于儒教。”[26]自然法的雙重性為西方德治與法治的兼容并存提供了理論依據。
  由于西方歷史上德治是以宗教的形式出現的,德治與法治的關系就主要表現為宗教與法治的關系。中世紀歐洲世俗的統治權威來自于教會的神圣賞賜。“教會對于‘精神的東西’和從事于‘精神的東西’已經毫無興趣”,對于精神領域的建設,“教會熱心于只屬形式上的儀文,以為它已經致力于精神方面了,但是它實在是從事于感官的方面。中古時代將終結的世界,同樣地致力于感官的方面,但是它對于它的活動的性質,已不再有那種幻覺了,換句話說,它不再以為它是致力于精神的方面;同時它對于它的愿望和行動的純屬世俗的性質也不再感到懊悔,不像11世紀所感到的那樣”[27]。宗教改革是對教會腐敗的回應。宗教改革最終形成了德法、政教分離,政治道德和宗教道德分離,馬基雅弗利的“政治道德”已經不能用一般宗教信仰來衡量,而尼布爾“將純粹無私的道德學說轉用來處理群體關系的任何努力都以失敗告終”[28]。這進一步說明了德治限于精神領域的合理性。
  盡管西方法治思想不可能完全排除宗教的影響,且在歷史上宗教也確實起過道德教化的作用,但這決然不同于中國的傳統道德,后者“以德為法”,成為倫理化的法律,法律成為推行道德教化的工具,法律從屬于道德。
  通過對中西德治與法治關系的考辨可以看出,作為治理國家的有效手段以及社會存在的特殊形式,德治與法治在中西歷史上皆存在并發揮了巨大作用。中國社會是一個德治型社會,然而這并不排除其法治的存在,西方傳統是一個法治社會,但德治作為一種隱秩序的治理模式與社會生存狀態,為其法治的發揮提供了巨大的支撐作用。[29]中國古代德治強調其治理調控作用,因之忽視民間小傳統的禮治。而西方傳統德治是立足于民間禮治,而忽視利用國家力量的道德調控(表現為政教分離)。兩者各有優缺點,但兩者都是各自社會存在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
  綜上所述,中西方歷史政治思想中一直存在著德治與法治的治理沖突。中國傳統德治以尊德為基礎、以刑法為輔助,寬猛相濟,注意到法的作用并不意味著要重視法治,而是“以德為法”[30],通過法的手段實現德的目的。而西方傳統德治在堅持法治前提下強調對法治的價值支撐,強調德治但又以法治為最高價值。
    三、中西方德治的文化基礎比較
  中西方德治思想之所以在德治內涵、德治與法治的關系等方面呈現差異,根本上是由于中西分屬不同的“文化區域”(culture areas),中西方社會在經濟、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各不相同。“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31]在歷史上出現的一切社會關系和國家關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論觀點,只有理解了每一個與之相適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并且從這些物質條件中被引申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為了進一步探討中西德治思想的異同,有必要對中西德治思想的形成和發展的背景做深入的比較分析。
  首先,“不同的共同體,是在各自的自然環境內,發現不同的生產資料和不同的生活資料的。所以,它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生產物是不同的”[32]。德治思想是一種深層文化結構,作為社會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社會存在的反映,產生于一定自然環境之中,中西方不同的自然環境造就了不同的德治模式,大一統的大陸內向型國家形成了家國同構的宗法等級倫理型德治模式,分散的海洋外向型歐洲國家產生了政教分離的宗教倫理型德治模式。
  其次,如果說自然環境是德治思想形成和發展的必要的外在條件,那么不同的社會歷史環境則是德治思想形成和發展的必要的內在根據。
  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自然經濟和農業文明為基礎,以血緣家族為紐帶,以皇權主義為核心的“垂直隸屬型”家國同構的“家族官僚制”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呈現兩個特點:一是“中央官僚機構和地方自治權力沖突的平衡”[33];二是整個社會只有縱向等差性聯系,缺乏橫向制衡性關系。反映這種無制衡機制和力量的社會結構的治國理念就只能依靠客觀的人倫綱常的主觀的(包括統治者、被統治者)德性修養。
  中國歷史上的國家組織與宗法制家庭高度協調。宗法制家庭是以血緣關系為天然紐帶所組成的。家庭通過血緣把宗法關系和等級制度聯結起來,成為國家的縮影;而國家是無數宗法家庭的最高主宰,“家”與“國”統一在一起。這種制度形成于原始氏族社會末期,而又強化、制度化于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宗法家庭的組織原則和封建國家的組織原則是同一的。統治者用統一的意識形態來調節宗法制家庭和國家組織的關系,使宗法制家庭成為組織封建國家的一個基本單元。其中,官僚化的儒生起著重要的組織作用。他們一方面用儒家學說來治理國家,一方面又用儒家學說來治理家庭,使二者協調起來。依據子孝、父慈、婦從等觀念所建立起來的家庭關系,正是民順、君仁、臣忠的國家社會關系的一個縮影。這就大大加強了封建國家對宗法家庭的管理,而宗法家庭又反過來大大鞏固了封建國家的基礎。
  西方傳統社會則是以農業文明和工商業文明為基礎,以法權為紐帶,以神權為中心的“網絡聯系型”社會結構。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個人;若干個人組成一定社團(例如莊園和集團);若干社團以契約原則組成城邦或聯邦,最后由國家來管理城邦或聯邦,這種社會結構有兩個特點:一是個體獨立、個人自由;二是整個社會的橫向制衡關系豐富而廣泛。反映這種充滿制衡機理和民主力量的社會結構的治理理念就只能依靠具有強制性力量的法律,否則社會就會變成“人對人是狼的關系”了。在歐洲歷史上,宗法制組織和國家組織一般說來是二元對應的。隨著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宗法家庭關系日趨瓦解。封建國家雖然以莊園主經濟為基本單元,但莊園主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逐漸演化為地主,后來又逐漸演化為資本家。封建國家依靠宗教來溝通和調節莊園主、地主與國家的關系,而莊園主和地主直接以法權的方式同封建國家保持關系。由于國家與個人之間不存在一層宗法家庭,所以無論是地主還是農民,都不存在以皇權為中心的社會意識。中國和西歐的這種社會結構的差別,必然引起德治思想觀念的差異。
  第三,德治思想從根本上說來,如同其他文化形態(如政治、法律、宗教、藝術、哲學等)一樣,都為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并對之起反作用,而其他文化形態與德治思想亦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德治思想的特殊本質,正是在與文化形態的其他部分的比較中顯示出來的。因此,為了認識中西德治思想的差異,有必要對中國和西歐社會文化背景的發展概況,做一簡明的比較。
  中國文化歷史漫長而又復雜,其主干是先秦所創立的儒、道學說。漢唐以降,中國文化曾經與中亞、西亞以及南亞的文化進行過交流,特別是印度佛教的輸入對中國文化發生過巨大的沖擊,然而外域的文化終究被中國文化改造和同化,成為中國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文化始終保持著自己的個性和特殊風格,始終保持著獨立的一以貫之的發展系統。西方文化則不然。西方文化是富有科學精神、人文精神的古希臘文化與具有道德思想的猶太基督教文化以及富有法律思想的古羅馬文化的合流。從古希臘到近代資產階級革命,西方文化也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復雜的發展過程,逐漸積淀為西方獨特的心理結構。西方文化崇尚個人,個人權利不可侵犯。群體、國家、社會只是一種“契約”,只能行使由人們交出并委任它們行使的那一部分權力。它們只是個人實現價值的一種手段。
  中國文化是以政治倫理為核心的文化。這是由以宗法血緣關系為根基的農業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的。分散的自然經濟的農村,以血緣的家庭關系為紐帶聯結起來,封建專制主義國家通過這個紐帶實行政治統治。因此,中國文化雖然是一個復雜的統一體,但其中的各種要素都是圍繞著政治倫理而發揮自己的職能的,或受政治倫理的制約和支配的。西方文化在某種意義上是以宗教為核心的文化。古希臘羅馬時期,西方民族就已具有較濃厚的宗教意識,這種宗教意識實際上已經成為西方文化的深層結構的基色。
  通過以上中西方德治思想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傳統德治強調國家治理,而西方德治強調民間自治,政治道德與私人道德嚴格區分開來。任何社會都存在著上層建筑的政治領域與民間領域,盡管兩者不是對立排斥的關系,但是,由于兩大領域具有不同的特征,存在著大傳統和小傳統兩種文明,如何處理這兩者關系已構成合理理解中西方國家治理模式的關鍵。
道德與文明津5~10G2思想政治教育李蘭芬20032003德治與法治作為兩種治國模式或治國理念,中西方古已有之。只是由于積淀了太多的歷史污垢,又值現代社會結構的轉型和重組,人們自覺不自覺地忽略或放棄了對傳統德治思想的合理批判和文明傳承。對人類歷史留給我們的豐厚治國思想遺產進行比較甄別,是現代德治獲得歷史文化合理性支持的必要路徑。本文擬從德治思想內涵、德治與法治關系、德治的文化差異等方面對中西方德治思想進行比較研究。德治/宗教倫理/禮治/文化李蘭芬 蘇州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江蘇 蘇州 215021 作者:道德與文明津5~10G2思想政治教育李蘭芬20032003德治與法治作為兩種治國模式或治國理念,中西方古已有之。只是由于積淀了太多的歷史污垢,又值現代社會結構的轉型和重組,人們自覺不自覺地忽略或放棄了對傳統德治思想的合理批判和文明傳承。對人類歷史留給我們的豐厚治國思想遺產進行比較甄別,是現代德治獲得歷史文化合理性支持的必要路徑。本文擬從德治思想內涵、德治與法治關系、德治的文化差異等方面對中西方德治思想進行比較研究。德治/宗教倫理/禮治/文化

網載 2013-09-10 21:28:38

[新一篇] 中西方審計文化的比較研究

[舊一篇] 中西服裝文化比較研究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