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股份公司與我國的企業改革  ——著名經濟學家、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吳家駿教授訪談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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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教授,您曾在日本考察過日本的股份公司,您認為日本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有哪些特點呢?
  吳家駿:日本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特點:
  第一,上市公司只占股份公司總數的千分之二。日本有1.2億人口,196萬家企業,平均每60人中就有一名公司經理,號稱“公司王國”,在這196萬家企業中,股份公司約占半數。
  股份公司中,股票上市的公司數量甚少,絕大多數是不上市的公司。公司股票上市,要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嚴格審定并需經大藏大臣認可。全日本只有8家證券交易所,分別設在東京、大阪、名古屋、京都、廣島、福岡、新瀉、札幌8個城市。被批準在這8家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總共只有2071家,占股份公司總數的0.2%。它們都是規模大、經營好的企業。例如,在東京證券交易所(日本最大的交易所)上市的1203家企業,占全國企業數的0.06%,營業額和固定資產卻占全國的23.3%和20%。但并非大公司股票都上市,如著名的三得利、西武等股份公司就是不上市的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股票總數的70%以上由法人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總額中,個人股東持股比例低,只占22.6%(若按市價換算成金額只占20.5%);法人股東持股比例高,占73%。由于法人互相持股容易形成壟斷,各國法律對此都有限制,但日本的限制不如歐美各國嚴格,所有法人相互持股在日本盛行,成為日本企業組織結構的突出特點,這就決定了日本股份公司具有區別于其他國家的獨特的風格。
  第三,個人股權極度分散。股權分散的主要表現是個人股東人數眾多,人均股票持有量相對較少。占股票總數20%左右的個人股票,是由占股東人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95%以上的個人股東持有的。
  第四,法人互相持股形成了穩定股東。一般來說,個人股東持有的股票屬于“利潤證券”的性質,即以取得紅利和股票升值帶來的“資本收益”為目的,因此是不穩定的,隨股價變動經常被買進和賣出;法人股東持有的股票屬于“控制證券”的性質,不以紅利和“資本收益”為目的,而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被持股企業的經營,因此比較穩定,不隨股價變動而拋售。這些就形成了穩定股東。
  穩定股東可以形成穩定的協作關系。日本的企業集團就是通過復雜的連鎖型的相互持股形成的。獨立系列的企業也是通過相互持股聯合起來的。此外,還有既非企業集團內企業,又非獨立系列內企業,為了穩定交易關系、加強企業之間的密切協作,相互之間也有持股關系。
  穩定股東還可以防止被包買和吞并。如果一個公司的半數股票被包買,其經營權就被別人控制,隨時都有被吞并的可能。設法使股東穩定,是防止被吞并的重要對策。戰后日本對外國直接投資有嚴格限制,大規模投資必須同對象企業達成協議方可實施,以自由包買股票的形式進行直接投資是做不到的。60年代初實行資本自由化后,原則上外資可以自由包買股票,企業存在著被吞并的可能性。然而實際上被包買、吞并的情況并未發生,其原因就是通過法人的相互持股使股東穩定。日本企業法人相互持股已超過70%,另外本企業職工持股還會持有一部分股票也是一種穩定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能夠在市場上流動的股票占的比重很少,若想獨家包買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第五,經營者主宰企業,最終所有者被架空。日本大企業的前幾位大股東多為法人股東,這些法人大股東聯合起來可以起控制作用。但法人股東由于相互持股的緣故,作為股東的影響力也是相互抵消的。它們之間已經形成默契、互不干涉,在股東大會上一般不反對公司的議案,實際上成了支持企業經營者的一種強大力量。而個人股東持有股票本來就極為分散,而且上市公司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又都放在同一天召開,使持有不同企業股票的個人股東根本無法分身出席股東大會,因此個人股東基本不起作用。這就使公司經營者的自由度很大,來自所有者方面的約束甚少,自主經營的權利極大。法人股東之間相互支持當然不是無條件的,而是以經營業績為前提。一旦公司經營出了大的毛病,法人股東也會從維護股東利益出發進行干預,其方式是聯合起來罷免和更換經營者。這里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法人大股東的這種權利由誰來行使?并非最終所有者——個人股東,而是股東企業的法人代表——經營者。因此,實際上是由各個法人股東企業的經營者形成的集團發揮著對企業的控制、監督和處置的作用。也就是說,在相互持股的條件下,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作為最終所有者的股東被架空了,在企業經營上起關鍵作用的,歸根到底是經營者而非股東。
  第六,股票紅利率極低。日本股票分紅率極低,一般為面額的7—10%,而股票時價一般為面額的十幾倍到幾十倍,如果按20倍計算,實際利率僅為0.35~0.5%。個人購買股票追求的并不是分紅而是由于股價上漲帶來的“資本收益”。
  法人股東雖然不追求股份上漲帶來的“資本收益”,但它仍然具有抬高股價、壓低分紅的傾向。這是因為:(1)法人股東相互持股,如果抬高分紅是彼此支付、相互抵消的,而得利的卻是個人股東,對法人企業來說,只是增加紅利負担,得不到好處,因此具有壓低分紅傾向;(2)抬高股價有利于企業籌集資金,使企業經營者得以運用廉價的資金,因此具有抬高股價傾向;(3)法人相互持股需大量購買股票,使一些企業股票求大于供,這也刺激了股價上漲。
  據統計,1989年日本全部企業支付的紅利總額為4兆日元,而同年企業支出的交際費總額達5兆日元,高于分紅總額。交際費雖然不是經營者的個人收入,但歸經營者支配,是經營者利益的一個很重要的來源。這是研究日本企業自負盈虧機制以及研究日本所有者和經營者關系的不可忽視的一個側面。
  第七,普遍建立本企業職工持股制度。日本企業沒有“企業股”,也沒有向職工無償贈股的做法,因為“企業股”和無償贈股都被視為侵害股東權益。但多數企業建立有本企業職工持股制度。
  職工持股制度就是在企業內部建立職工持股會,入會職工個人零星出資,公司再給一些獎勵性補貼,幫助職工購買本公司股票的制度。
  職工出資方式一是按月從工資里扣交少量資金(一般大企業職工月平均基本工資35萬日元左右,入會者每月至少扣交1千日元,最多不得超過3萬日元,具體數額由個人自愿申報);二是由年中和年末獎金中扣交(數額為每月扣交數的三倍)。按照每人扣交數額由公司給予5%的獎勵資金,由職工持股會統一購買股票,按人分別列帳,股票由持股會理事會負責管理,由理事長代表持股會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議決權。據統計,上市公司有92%的企業建立了職工持股會,入會職工占45%。
  實行職工持股制度的目的有三:(1)形成穩定股東;(2)增強職工歸屬感;(3)幫助職工積累資金形成個人財產。此制度始于60年代資本自由化之后,當時第一位的目的是形成穩定股東;70年代中期以后,形成個人財產變成了第一位的目的。
  記者:近年來,在您的著述中我們注意到,您對中國的企業改革研究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提出了不少新的觀點和思路。最近,您又提出利用“架空機制”實現企業自主經營的觀點,請具體談談這方面的看法。
  吳家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措施,政府職能也在逐步轉變,這些都是從外部為企業創造自主經營條件的改革措施。但至今政府干預過多、行政控制過死的問題并未完全解決。深化企業改革,需要繼續從外部為企業創造自主經營的條件,同時也需要從企業自身的組織結構上探尋一些有助于實現自主經營的辦法。我認為,利用法人相互持股的“架空機制”,實行企業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份制,就是一種可供選擇和實驗的辦法。
  在公有制基礎上推行股份制,著眼點是什么,要側重解決的問題是什么,這在人們的認識上并不完全一致。對于實行股份制的目的,比較流行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第一,籌集資金。
  第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三,理順產權關系。
  第四,突出經營者集團的作用。認為企業法人相互持股以后,可以建立類似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經理會議的機構,使法人股東相互參與,由股東企業的法人代表形成經營者集團,對企業進行控制,從而淡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干預,強化企業之間的橫向制約,突出經營者集團的作用。
  我認為上述四個方面的理由都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實行股份制,這些方面的積極作用都能夠不同程度地顯現出來。但是,從我國國有企業的實際狀況來看,上述四點理由并非都可以成為把我國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主要根據。
  首先,關于集資。目前我國個人儲蓄數額雖多,但都已作為間接金融經由銀行投入使用,若用股票吸引其中的一部分,也只是資金運用方式由間接投資變為不經過銀行中介的直接投資,并不能帶來資金總量的增加。況且由于我國股票市場極不發達,它還不能有效地促使社會資金向高收益率企業和產業合理流動,企業外部個人投資者對企業經營又難以獲得準確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應以間接金融為主還是個人投資為主,哪一種資金運用方式更好,還是一個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問題。我認為,在資金的籌集和運用上,我國應當健全和完善以間接金融為重點的金融體制,即由銀行等金融部門吸收存款、發行債券來集中社會資金,然后投放出去。由于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能較充分地掌握信息,有能力審查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在我國市場發育的初期甚至發育過程中的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只要認真改革和完善銀行自身的經營機制,由它來遠用社會資金定會比居民個人直接投資的方式取得更好的效益。所以,只能說便于籌集資金是實行股份制的不可否認的優點,但絕不能說這就是決定推行股份制的主要根據成基本著眼點。
  其次,關于職工的積極性。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關鍵在于如何把企業經營好壞同職工的利益得失聯系起來。在股份制已經成為既定前提的情況下,讓本企業職工持股當然是激勵職工獻身企業的一種方法,但是如果沒有這個既定前提,就不一定非用持股的辦法不可。首先可以考慮的是通過把職工的工資、獎金甚至就業同企業經營狀況直接掛鉤的辦法來實現。也就是說,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并不能成為必須把全民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主要根據或基本著眼點。
  再次,關于產權。推行股份制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須確認企業法人產權。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法人相互持股的企業制度,本身就意味著承認在國家擁有最終所行權的同時,企業擁有法人所有權。這是企業法人持股的前提,而不是推行股份制的著眼點和根據。
  我認為,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股份制的最主要的著眼點是前述的第四點。也就是說,推行股份制的目的在于構造一種能夠強化企業之間的橫向制約,淡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經營者集團作用的企業組織結構。實現這樣一種組織結構的轉換,才能促進政企分開,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實現企業自主經營。應當說,這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實現股份制的主要目的和根本著眼點。
  為什么說實行股份制能夠強化企業之間的橫向制約,淡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干預呢?原因在于,企業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種“架空機制”。
  前邊已經說過,企業法人相互持股可以形成穩定股東,建立穩定的協作關系;可以進行企業保護,防止被外來勢力包買和吞并;可以壓低股票分紅率和刺激股價上漲。同時,最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法人相互持股使經營者主宰企業,最終所有者被架空。
  在企業法人相互持股的條件下,經營者的任用,經營者地位的維持,以及經營戰略的制定和實施,都不取決于所有者。其原因并非通常說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在于所有者本身具有特殊性,也就是前邊說過的,居于統治地位的所有者——法人大股東轉化成了一個經營者集團,控制著企業。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正確運用法人相互持股的“架空機制”,把一元的“行政婆婆”改組成為多元的“法人婆婆”,就可以轉變經營機制,使企業之間能夠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從而淡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干預,突出經營者集團的作用,使全民所有制企業向自主經營的目標跨一大步。
  在我國企業資金普遍缺乏的現實條件下,如果側重于建立法人相互持股關系,就可以在資金合理流動的基礎上,用較少的資金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企業向股份公司過渡的問題。
  企業按照生產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出資持其他企業的股,同時還可以吸收另外的企業出資持本企業的股,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抵消的。當然,這會出現資本的“空洞化”,造成資本虛增,在公司股票上市的情況下,會出現很多弊病。但是,我國在形成股份公司的初期并沒有發達的股票市場,而且多數企業的股票是不能上市的,因此,我國股份制的實施帶有企業改組的性質。在這種情況下,以法人相互持股作為一種起步措施,其消極作用可以比在發達的股票市場上表現出來的弊病會小得多,我認為這是一種可行的辦法。說它可行是因為:
  第一,通過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穩定協作關系,有助于用經濟辦法促進企業集團的形成。
  組建企業集團,可以用行政辦法,通過行政性公司去推動;也可以用經濟辦法,按照生產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逐步形成。顯然,按照經濟聯系自然形成較之用行政辦法推動效果要好得多,也更加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
  借鑒日本企業法人相互持股的企業組織結構,按照企業間交易的需要形成固定的協作關系,有助于用經濟辦法形成企業集團。例如,企業為了保證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生產物資的供應,可以選擇合適的供貨伙伴進行投資,掌握對象企業一定的股份從而影響其經營以確保穩定的供貨關系;同樣,供貨企業為了保證產品有穩定的銷路,也可以選擇合適的購貨伙伴進行投資,控制其一定的股份。經過一個時期的選擇、組合,我國的企業組織結構就會發生變化。首先,被持股企業必須按照股份制企業的規范改組為股份公司,否則就不存在持股問題;然后,根據相互持股關系復雜程度,形成密切協作的企業系列或者緊密聯合的企業集團。這個發展過程,既是資金合理流動的過程,又是企業改組的過程;同時也是計劃和市場自然結合,通過相互持股確保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相互銜接、按比例發展的過程。
  第二,通過法人相互持股控制分紅率,有助于股份公司起步。目前也試行股份制的過程中,碰到了一個實際問題:我國居民在進行投資時,缺乏風險意識而且有追求高分紅率的傾向。這種狀況如果不改變,股份制就難以起步。如前所述,日本股份公司的股東分紅率大大低于存款利息率,甚至達到了可以略而不計的地步。這種格局,是法人持股相互作用的結果。研究和借鑒日本企業法人相互持股的這個經驗,對我國股份公司的起步是有意義的。
  我認為,在我國推行股份制的起步階段,應當著眼于企業改組,側重于建立企業法人相互持股關系,控制分紅率。
  第三,通過法人相互持股突出經營者集團的作用,有助于促進政企分開。在堅持全民企業中國家擁有最終所有權的前提下,確認企業法人所有權,將國有資產交由企業全權運用和經營,形成企業獨立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和增值。企業可以運用自己的資產對外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從而促進資金合理流動,形成企業法人相互持股的企業組織結構。這種設想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不但新建的大企業可以按這個辦法組建,原有企業也可以按這個辦法改組。按照這種設想實施的結果,企業之間互為股東,每個企業就會由一元的“行政婆婆”變成多元的“法人婆婆”,實際上是經營機制的轉變。
  雖然國有企業的所有制不變,最終所有權仍由國家掌握,但相互持股以后,股東企業的法人代表——經理、廠長,就可以形成一個經營者集團,這些企業的經營者就能帶著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相互參與、相互制約、相互促進。這樣就可以強化經營者集團的作用,淡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有助于促進政企分開。我認為這是實現企業自主經營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
  記者:吳教授,您還提出了構筑“利益防線”,實現企業自負盈虧的觀點,具體講,涉及哪些內容呢?
  吳家駿:我國的一些國有企業至今沒有真正實現自負盈虧,這是大家的共識。然而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能否做到自負盈虧,人們的認識卻相去甚遠。常常聽到一種說法: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有,企業破產也是破國家之產,不可能真正自負盈虧。因此,許多人從個人產權上找出路,認為必須改變所有制關系,把產權“量化”到個人,否則自負盈虧只能是一句空話。這種觀點,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
  其實,前述觀點是一種小業主式的自負盈虧觀,而現代企業早已不是那種個人投入資金,如若賠光就跳樓自殺的機制。由于現代企業在財產關系上出現了許多不同于小業主式經營的新的特點,其自負盈虧的機制也就呈現出了極為復雜的情況,而不再是單純的個人產權問題。
  從日本股份制企業的情況來看,現代企業的財產關系有以下四個明顯的特點。
  第一,股東承担有限責任。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共占企業的97.5%,這種有限責任的企業形態同過去的小業主式的經營,在盈虧的實現方式上顯然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
  第二,法人股東持股率高。不僅股東責任有限,而且法人相互持股的比重高,個人股東持股率低,因而企業承担的有限責任真正“量化”到個人產權人的部分并不占主要地位。也就是說,現代企業的盈虧機制源于個人產權的因素,已經不像小業主經營條件下那樣突出。
  第三,個人股權分散。例如,日本上市公司共有個人股東2408萬人,持有股票8704萬交易單位,人均30.61個單位,按市價計算,其金額只相當于大企業職工一年的平均基本工資。至于少數個人大股東持有股票數量雖大大超過平均值,但具股票持有率也呈下降趨勢。最明顯的是松下公司的創業人松下幸之助,1950年他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占43.25%,到1955年就降到 了20.43%,到1975年猛降為3.8%,以后又降到2.9%。這樣一種資本分布狀況,對盈虧資責任機制來說,個人產權的作用絕不像在小業主經營條件下那樣舉足輕重。
  第四,企業自有資本比重低。目前,日本股份制企業的自有資本只占20%左右,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并不屬于個人產權,而是歷年利潤的留存。這部分資金雖然在理論上可以認為是歸股東所有,但實際上它是負于經營者可以活用的資金,并未直接變成股東的股權,因此,真正量化到個人產權的比重是很低的。
  從上述財產關系的四個特點可以看出,現代企業自負盈虧的機制已不單純是個人產權問題,其形成也非源于大股東所有制關系。當然,這并不是說自負盈虧同所有權無關,企業如果倒閉,股東出資必須要遭受損失,這是無疑的;但如果認為這就是形成自負盈虧機制的首要因素甚至認為是全部因素,那也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那么,現代企業自負盈虧機制到底從何而來呢?我認為,來源于與所有制關系既相聯系又有區別的利益關系。
  股票的所有權,當然體現著利益關系,但對企業職工來說,特別是在對企業經營中起關鍵作用的經營者來說,企業的盈或虧給他們造成的股票上的利益得失并不居主導地位;相反,給他們帶來的與個人股權無關的利益得失,卻重要得多。企業自負盈虧的約束機制首先來源于此。
  以企業的經營者為例,每個公司的董事,普遍都持有本公司的股票,除少數業主型的經營者之外,公司董事持股的數量并不大。董事持有本公司股票是不能出售的,因此不能從中取得“財產收益”。在股票分紅率很低的情況下,經營者持有股票的收益是不多的。他們的利益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高工資。董事的工資是按年計算的。隨公司的規模不同、效益不同,董事的年工資水平也不相同。一般地說,董事的年工資相對于本企業職工的平均水平要高出數倍。
  第二,高獎金。董事和監事的獎金,是在公司凈利潤分配中單獨列項公開處理的,同一般職工的獎金分開計算。以某石油公司為例,先從職工獎金情況來看,1990年月平均工資為36萬日元,職工獎金一般按六個月的工資額發放,約為220萬日元。再從股東分紅情況來看,1990年股票分紅總額為36.75億日元,發行股票總數122526萬股,平均每股3日元;股東總數133440名,平均每名股東不到1萬股,而1萬股的紅利只不過3萬日元。但董事和監事的獎金總額達1.64億日元,人數為19人,平均每人870萬日元,同職工的獎金以及股東的分紅相差懸殊。而且董事的獎金并非平分,有的企業,總經理一人按規定可得30%(按上例計算應為5000萬日元),其余部分的分配總經理在很大程度上還有決定權。由此可見,經營者特別是高級經營者的獎金收入較其股票所有權的收益要高得多。
  第三,交際費。交際費不是經營者的個人收入,但他們有權使用。交際費的使用權不僅限于董事,凡有業務上的需要,各級業務人員都可以開支一定數量的交際費。據一位經營者對筆者說,有的業務人員每年開支的交際費可達400~500萬日元。
  第四,退休金。企業一般職工到退休年齡后,按工齡計算,每年一個月的工資,而董事的退休金,按每年收入的30%計算,這比一般職工就高得多了。
  第五,社會地位。大企業的經營者社會地位高,有很多一般職工沒有的權力。前述交際費的使用,經理和高級職員比一般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就隨意得多。另外他們的關系多,孩子們的就業比別人有更大的優勢。大企業的董事,也配有公司的專車和司機。特別是財界的權力,一般認為是由大企業經營者持有的。甚至有的學者認為,在日本占統治地位的是企業界,是大企業的兩三萬個經營者。
  所有這些,都同企業經營狀況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企業興旺,這些就能保持和提高;經營不善,就會減少;若是企業倒閉,一切都會失去。這實際是一種自負盈虧的機制。這種機制在經營者身上表現得最為突出,同時,在每個職工身上也能不同程度地表現出來。企業經營不好,職工的獎金普遍減少甚至取消,如果企業倒閉,正常、穩定的生活就會被打破,每個人都要自己去重新尋找合適的工作,這也是一種威脅,并由此形成一種緊迫感。他們不像中國企業職工那樣,企業倒閉,自有政府來安排,個人不需付出任何代價。
  當然,企業如果破產,股東要承担財產損失,因此不能說所有制和自負盈虧沒有關系。而且在日本,業主型的經營者也是非常之多的,特別是那些股票不上市的中小企業,主要出資者既是業主又是經營者,在這種場合所有制和自負盈虧機制的關系就更為密切。但是,即使在這種場合,也有大量的職業經營者,他們和大企業的經營者一樣,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得失發生在前,而企業破產造成股東財產損失則發生在后。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經營不善,在沒有達到倒閉的境地之前,企業職工尤其是經營者,首先會蒙受利益損失,這種利益關系就會形成一種機制,促使企業改善經營,扭轉不利的局面。應當承認,這是股東財產蒙受損失之前的一道防線,實際上這才是自負盈虧機制的核心問題。
  在我國企業改革的過程中,要發展多種經濟成份的企業,私營企業有所發展,集體合作股份制也會出現,這種類型的企業,自負盈虧機制的形成同所有制的關系當然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現在的國營企業按照這樣的模式去改組和構造自負盈虧的機制,是不大可能的。
  首先,構造企業自負盈虧的機制,要從理論上和指導思想上調整側重點,即應當把側重點從如何改變所有制關系問題的研究探索,轉到利益關系的調整上來。不宜對產權“量化”到個人的作用過于迷信,而應當著眼于構造這樣一種機制:企業經營得好,廣大職工(特別是經營者)普遍受益;經營不好,他們的利益就會減少甚至會全部失去。即用直接、靈敏地影響職工特別是經營者利益得失的辦法來形成自負盈虧的機制。
  其次,構造企業自負盈虧的機制,還要沿著調整利益關系的思路,從實際工作上采取一些措施。
  第一,徹底打破國家大鍋飯。我們通常所說的打破大鍋飯,指的是國家和企業兩個大鍋飯。但是,這兩個大鍋飯之間是什么關系,往往分析不夠。實際上,問題的關鍵在于打破國家的大鍋飯。國家的大鍋飯,是企業經營狀況不能和職工利益得失掛起鉤來的根本原因。應當設法使企業的生死存亡同職工的命運直接聯系在一起,特別是當企業經營不善時,職工的個人利益要相應地受到威脅,這樣才能形成自負盈虧的機制。
  第二,加速形成企業而運共同體。構造企業自負盈虧的機制,另一個大鍋飯——企業的大鍋當然也要打破。但這要服從于形成企業命運共同體。
  打破國家大鍋飯以后,國家不再用補貼來維持落后企業的生存,企業必須自力更生、自求發展。這就會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在這種企業之間的競爭中,若想取勝,企業內部就不能過度競爭,而必須增強內部凝聚力。這樣才能增強對外競爭的實力和自負盈虧的能力。作為一個經營者,必須想方設法使企業內部既有競爭,又能保持適度,以便團結一致,通過對外競爭來維護企業和企業成員的利益。這就是說,要善于使企業成為全體職工的命運共同體。
  打破企業的大鍋飯,關鍵在于堅持科學的、經常的考核。反對干好干壞一個樣,無疑是正確的。但什么是好、什么是壞必須能分別清楚、判斷準確。這就需要有明確的考核標準和公正的考核辦法。在企業內部,不應該離開公平考核去空談拉外檔次、拉開差距、打破大鍋飯,而應該下功夫建立科學的考核標準和公平的考核辦法,而且要持之以恒。
  第三,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要讓企業自負盈虧,使企業自己解決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就必須使它有相應的財力,同時又不能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担。國家就會有足夠的財力放活企業,使全民企業在改善經營、照章納稅的前提下,增加留利,提高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目前,非全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潛力比較大,減少這方面的流失,可以使財政更加充實,而且可以減輕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負担,有助于搞活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四,企業內的利益關系要擺在明處。擺在明處指的是個人收益的分配要有章法,要講民主,要便于群眾監督。我國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收入差別是比較小的。隨著改革的深入,自負盈虧機制的形成,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作用突出,對經營者素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如何評價經營者的作用,如何給予相應的待遇,需要認真研究。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從總體上來說,經營者的工資水平并未提上去;另一方面又有一些企業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公費開支透明度不夠。這些都需要通過規章制度建沒、民主和法制建設來加以解決。
  第五,加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一旦打掉鐵飯碗把全民企業職工的生活保障責任轉到企業,就會迫使企業減少多余人員以減輕自身的負担,而且會有經營不好企業倒閉,職工生活沒有著落。這就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因此,必須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企業多余職工以及倒閉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從而保持群眾生活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
  既要保證企業效益提高,又要保持社會的穩定;既不能光講優勝劣汰,把矛盾完全推向社會,也不能把企業辦成福利事業,以犧牲效率來維持社會穩定。怎樣才能做得適度,這是很難把握的問題,但又是無法回避、必須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根據社會承受力和社會保障基金積累的程度,掌握時機、逐步推進。加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無疑有助于上述問題的早日解決。
  記者:謝謝您抽出寶責時間接受采訪。
經濟師太原4~8,12F31工業企業管理查謹19981998眾所周知,日本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與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然而注意了解和研究不同制度國家的股份制企業發展,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這對我們正在進行的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是十分有益的。為此,本刊記者采訪了著名經濟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吳家駿教授,請他就日本的股份制企業與中國的企業改革談談自己的看法。本刊記者 查謹 作者:經濟師太原4~8,12F31工業企業管理查謹19981998眾所周知,日本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與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然而注意了解和研究不同制度國家的股份制企業發展,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這對我們正在進行的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是十分有益的。為此,本刊記者采訪了著名經濟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吳家駿教授,請他就日本的股份制企業與中國的企業改革談談自己的看法。

網載 2013-09-10 2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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