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情雞”事件:國民革命后期勞資糾紛的實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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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雇工人是1920年代后期中國勞資糾紛的主要焦點之一。本文以1927年初發生在廣州的一例因解雇工人問題而引發的工人、商人兩大陣營激烈對壘的勞資糾紛——“無情雞”事件為個案,試圖通過對這一具體事件動態演變過程的細致考察和分析,來透視國民革命后期黨派政治與勞資利益博弈的某些復雜面相。①
  一、一紙電函:“無情雞”事件之緣起
  “無情雞”系廣東商界數百年相沿自由解雇工人的舊習:即每年農歷年初二,雇主請雇工吃一頓有白切雞的“過年飯”。席間,如雇主將雞頭對著某工人笑著說:“某大哥,辛苦你一年了,多吃點,莫客氣。”這就意味著該工人被辭退了。若雇主不向其說此番話則為繼續雇請。故每當雇主請吃雞時,工人總是“忐忑不安,一雙眼都釘住雇主的顏面”,此謂吃“無情雞”②,它是資方絕對擁有用人權的反映。
  1924年國共合作后,國民黨的勞資政策明顯呈現出“袒工抑商”的特點。這是由其需要工人大力支持以實現國民革命的根本任務所決定的,而各地商會因顧及眼前經濟利益懼怕甚至反對革命,使國民黨對資本家階級表現出相當程度的不信任,認為商會“稍一駕御失法,則在在足為革命之障礙”③。正是在此政治導向下,隨著國民革命的興起和工人運動的高漲,廣州大多數工會與雇主訂有職工任免的勞資契約,規定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工人,若解雇務須經工會同意④,“無情雞”習俗遂暫時銷聲匿跡。
  然而,1926年7月,國民政府出師北伐后,中共和國民黨左派主力相繼北上,留守廣州的國民黨右派勢力開始掌握軍政實權,而抑制工人運動的發展則是其北伐期間“鞏固后方治安”的首要舉措。7月中旬,廣東當局宣布進入戰時狀態,將所有產業、貿易和一切社會團體的活動,都置于其軍方的直接控制之下,“不準發生違令之行為”。⑤ 8月6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勞工仲裁條例,規定工人“無論何時,各方不得聚眾攜械斗毆,或有違犯警律,或危害公安之行動”,“無論何方違反此條,所有損失歸其直接負責”。⑥ 翌日,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也布告以武力制止工人持械游行,并令廣州公安局對工人的“法外行動”“務須切實防范”⑦。顯然,廣東國民黨當局的勞資政策已發生變化。
  11月12日,改組后的以李濟深為首的粵省政府成立。26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決定國民政府和中央黨部北遷武漢。其后廣東政局的態勢頓時逆轉,國民黨“袒商抑工”的勞資政策導向更趨鮮明。12月6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工人糾紛問題議決案:(1)不許工會擅自拘人;(2)厲行禁止持械游行;(3)工人不得擅自封鎖工廠,封閉商店,東家亦不得無故自行關閉工廠及商店;(4)工人不得向工廠或商店強取一切雜物。同時規定,為擁護國民革命和保障公共生活安全,在軍用品制造業、金融業、交通業及與公共生活相關事業中發生工人糾紛時,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絕對有效,由政府強制執行。⑧ 1927年1月5日,省政府頒行的《廣東省暫行解決工商糾紛條例》則是此議決案精神的具體顯現。⑨ 粵當局的“袒商抑工”,不僅使得此一時期廣州勞資糾紛呈現出新的發展態勢⑩,而且為“無情雞”舊俗的死灰復燃造就了適宜的溫床與土壤。
  1927年1月初,曲江縣商會致電粵省實業廳,請示雇主“年初二”是否有解雇工人的權力:
  竊查工人立會,為黨綱所許。近日各行工會相繼成立,可謂一時之盛。惟工會章程,必有無故不得開除工伴一條。常閱報紙登載,每因商店開除工伴發生勞資糾紛,彼則稱為有故,此則指為無故,各具理由,各走極端,雙方堅持,無從解決。每每釀成罷工,挾迫封鎖商店,不獨商務大受蹂躪,社會亦為之不寧,聞之令人寒心。但商場習慣,每年陰歷初二日為去留工伴之期,在雇主則量材錄用,在工伴則擇木而棲,合則留,不合則去,本有絕對之自由。轉瞬夏歷初二日,商店有無自由任免工伴之權?屆時開除工伴應否作為有故,抑做無故?乞賜明白批示。(11) 廳長李祿超接電后立即予以批復,并向省府轉呈請示辦理:“(商人)每年夏歷正月初二去留店員,決不能以無故開除論,此等相沿習慣,確有正當之理由。”(12) 1月20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委員會議議決將此案照準。(13) 隨后,又在國民黨中央廣州政治分會會議上通過。28日,實業廳便以省政府名義致函廣州總商會,將批復結果轉發各行商遵照。(14)
  消息傳出,各行工人奮起抗爭。1月31日,共200余工會的數萬人在廣州工人代表會、廣東總工會的總代表劉爾崧、葉楚沉等率領下,由中央黨部禮堂出發,沿途高呼“打倒貪官污吏李祿超、打倒反革命李祿超”等口號而至省府請愿,要求廢除“年初二”舊例(15),切實保障各工會與商家以前所訂一切條件有效,并接納其修改暫行解決工商糾紛條例之條陳。(16) 對此,省府只好答復在取締工商糾紛條例前,工會與雇主所訂條件暫準繼續有效。另外,雇主若更換工人,應照勞資間已訂有的條件辦理。(17) 這實際上就否定了其前所批準的商家“年初二”自由解雇工人的決議,因為在此前“市內各行商,無行不有工會,即無行不是與工會訂有條件”。(18)
  不過,省政府的應對措施并未對商界產生多大約束力,相反卻為工商糾紛的惡化火上澆油。2月2日,廣州總商會、廣州市商會、廣州商民協會、廣東全省商會聯合會等四商會(19) 召開全市商民聯席會議,數百名商會會董及行商代表,對政府的“先許商人有任免店員之權,而后突變初旨”甚有怨言,遂選出林麗生、黃旭升、譚棣池等謁見李濟深,“詢據何種理由容納工人請求”。李即宣稱:“如東家以為尚有未妥協處,亦可聯合請愿政府,政府當酌納可行者辦理。”李氏的答復,無疑增添了商界抗爭的決心。于是,四商會再次通告各行商,一律擁護“年初二”自由更換店員權,并以政府宣布許可在前,“威信所在,萬無更移,全體商民應一致遵守,毋負政府維持商場之盛意”。(20)“無情雞”糾紛事態因而進一步擴大。
  二、沖突與回應:工商糾紛之蔓延
  2月3日,農歷新年初二。商界不顧工人的抗議而斷行大解雇,“或借名縮小生意,減少工人;或借名變更商業,辭退工人;或借名拆股,宣告歇業”,5日內工人因此失業者已至4500余,范圍涉及火柴、陶瓷、麻包、紙業、茯苓、鮮果、咸貨、燒臘鹵味、土洋匹頭、牛皮鞋料、銅鐵雜貨、酒樓茶室等22個工會。(21) 針對商界的肆意解雇,工界為維護權益“自然會盡其可能設法防御或抵抗”(22),如石龍商店因撤換店伴,“被工會派人搗毀商店多家,捕去店東數十,又到市商會搜捕商董及店東2人,現全市罷市”(23);生藥行、雞鴨鵝行等工人亦因“有被店東開除者”而罷工。至2月7日,廣州商店懾于工人武力封鎖,“開市者僅三數成”。(24) 鑒于此,各行商乃議決:由商會聯銜將市內各行糾紛情形致電國民政府及蔣介石,并通告全市商民聯合向政府大請愿以爭用人權,若有失則停業。(25) 可見,封鎖與停業是此時勞資雙方直接對壘“年初二”問題的主要手段,以“無情雞”為焦點的工商糾紛因之愈趨激烈,而糾紛態勢的嚴峻性亦迫使工商兩界展開了新一輪令政府進退維谷的利益角逐。
  商界請愿宣言發出后,工界亦不示弱。2月8日,廣州工人代表會偕同各工會代表請愿省農工廳,提出:以前東家與工會訂有條件者應照條件辦理,未有條件的可換工人,但須用原工會會員,工價不得低折。若遇假借歇業、轉換字號故意開除工人,復業時除用原工人外,并得賠償損失。如減少工人,須審查該工廠或商店理由是否屬實,若屬實則訂約用該會工人,否則工人一律停工對付。(26) 農工廳照準,并通令各商一體遵行。10日,由京果、海味、旅業、西藥、革履等20余工團組成的革命工人請愿團,在李占標、廖葆真等率領下亦請愿省府:明令店東不得無故開除工人,技術工人及服務工人或退職后兩年內的工人亦不得開除,被開除者應即復工。在未得其同意前,政府應拒絕商人不利工人的請求。(27) 然而,省政府卻以無暇即時答復為辭,僅議決“對于工人商人兩方面提出條件,應由政府組織仲裁會解決,并得由該(請愿)團派代表出席”而敷衍塞責。(28)
  商界的請愿也在加緊進行。在革命工人請愿團向省府提出要求的同日,四商會聯函廣州、佛山、石龍行商15000余人,由鄒殿邦、區述之等率領也至省府請愿,要求雇主有自由雇傭權,年滿月滿開除店伴,不能以無故開除論,但與工會訂有條件的照條件辦理。如條件無年滿月滿及年初二不能開除字樣,雇主仍有權去留店伴。(29) 在此次被《密勒氏評論報》譽為“或許是中國商人第一次向國民黨大規模的請愿”中(30),商界始終以頑抗的姿態逼使政府就范:他們高呼“打倒商人即商人滅亡,商人滅亡即政府滅亡”(31);且頗具決心:“若工會方面仍強硬繼續反對解雇運動,政府不事禁止,則商人方面當全體罷市”,“情愿犧牲營業,亦在所不惜”。(32) 此外,還將省府包圍不準政要外出,“即政治部、民政廳、政治分會等機關職員亦同一辦法”。商界的恃強舉措,最終迫使省府對其請求暫準照辦,同時還議決組織工商糾紛仲裁會以解決“年初二”問題。(33) 對此,各商人滿意而歸,頃刻間爆竹聲轟動全市。
  不難發現,省政府對工商兩界請愿的息事寧人,反映了其作為“國民”政府舉步維艱的兩難境遇。誠如時人所言:“商民自得到政府的答復之后,固然高興異常,大放炮竹,但有些頭腦稍明白之商民領袖,亦深知政府無法可以解決此問題,因為今天工人去請愿,政府可以完滿答復工人的要求,明天商民去請愿,政府也可以完滿答復商民的要求,如此循環下去,終無解決之希望。”(34)而鄧中夏所論則頗中肯綮:“所以工人固然不要空想單方面得到完全勝利,同時商人亦不要空想單方面得到完全勝利。要知道政府為國民的政府,固然不得‘袒工抑商’,又何可‘袒商抑工’以失其平?”(35)
  勞資雙方的激烈對峙并未因政府的“羈縻籠絡”而稍戢,反而進一步強化:商界自請愿勝利后,更是大量解雇工人,其中多為“革命者和工人運動的積極分子”。(36) 至2月中旬,廣州因年初二被開除的工人計萬人。“這一切又引起了新的罷工浪潮”,而尤以工會封鎖商店為甚。雖經政府嚴令禁止,各工會仍于商店門口樹插糾察隊旗,不準其營業。據調查,被封鎖的店鋪共有500余家,以紗綢、煙絲、生藥、純料、醬料、影相、糖面、書籍等行為多。(37) 勞資沖突的升級,“即中小商民與工人(特別是店員)對抗的形勢,如果無適當之解決,必致根本動搖國民革命中各階級聯合戰線”。(38)“今歲的無情雞問題,不特是社會間的糾紛現象,實在是民眾勢力的大關鍵,國民革命中的重要問題。”(39)
  為緩和國民革命后期統一戰線內部日趨激化的勞資沖突,2月10日,廣州工人代表會就已敬告商界,倡言“我工商兩界,關系至為密切,猶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深愿彼此互相諒解讓步,造成繁盛之廣州商務”。(40) 而后,又致函四商會籌設工商聯席會議以弭糾紛。同時,更加明確其工商合作態度:“欲謀工商事業之發展,惟有賴于工商二界之合作,舍此以外更無他途。”(41) 工人代表會“工商合作”主張的提出,立即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中共所屬工會的同情與響應。2月13日,省港罷工委員會呼吁工商兩界攜手“共求公道”,“然后雙輪相輔,入于正軌”。(42) 及后,海員工會、全國鐵路總工會廣東辦事處亦勸告商界“開誠布公”而“由此樹立工商合作之基礎,造成廣東和平富庶的新局面”。(43) 而粵省國民黨機關報亦發社論力倡工商合作:“愿我廣州工商界有最后之覺悟,彼此諒解,使政府愛護工商之誠意,得以有表現之可能,以完成國民革命之全功。”(44)
  社會問題只有在它進入公共話語論壇的渠道時,才能激發抗議活動。(45) 在國民黨右派勢力強勢的逆境下,工人代表會“工商合作”策略之醞釀,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順應了社會公意,亦符合國民黨“勞資協調”的一貫主張,當然也就很容易取得公共話語的同情與共鳴,從而給商界以更大的輿論壓力。工人代表會態度的“溫和”,顯然與中共工運政策的調整密切關聯。國民政府北遷后,至少為在形式上維系革命統一戰線,避免與國民黨右派發生公開的決裂,中共此時開始降低工人運動的激進程度。誠如中共廣東區委所言:“把工人與商人的關系弄得太惡劣了,結果在整個工人階級與政府對抗的形勢上陷于孤立,或竟使商人結合在政府方面來壓迫工人。因為我們現在還不是要打倒資本家而與政府對抗,所以我們不能敵人樹得太多了。資產階級是我們最后的敵人,但是我們現在還不需要與他們站在絕對的沖突地位以孤立我們自己的勢力。”因此,“對于廣東勞資的沖突,現時就要小心的工作”,“有時應當妥協一下”。(46)
  三、仲裁與調停:糾紛調解中之利益博弈
  盡管為緩和立場,工人代表會的“工商合作”倡議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但卻因遭商界的漠視而落空,勞資雙方遂訴諸政府所主持的工商糾紛仲裁會。然而,仲裁會幾度不歡而散,幾乎毫無進展。
  2月14日,第一次仲裁會議因勞資代表的缺席而流會。(47) 翌日,該會正式開幕,但又因權限論爭而陷于空談(48),至17日第二次會議才入主題。會上,勞資雙方就“年初二”商人有無解雇權展開激烈爭論:商界認為,年初二日去留工人實為必要,萬難取消。而工界則視之為舊習,主張應即廢除改用新歷。(49) 后經主席調解達成暫行辦法六項:(1)凡工會以前與商人訂立條件,未聲明年初二不能開除者,準商人自由去留店伴;(2)商店更換工人須用原工會工人;(3)新雇工人工資不得低折;(4)商店因營業收縮須減少工人,工會不得強迫用回原額;(5)以上辦法只適用于仲裁期內;(6)工會與商人以前所訂條件,仲裁期內暫準繼續有效。(50) 這實際上與政府以前應對工商請愿團的方案并無二致,雇傭權問題也并未因之而解決,相反勞資雙方仍對此多有爭執直至散會。
  2月18日,仲裁會第三次會議。商界仍堅持“年初二”用人權,“用人必須征求工會同意,是損失主權,決難承認”。而工界則謂用人須其同意“系防流弊而昭公允,并無深刻要求”。勞資雙方各持己見,主席只得宣稱將調處實情呈廣州政治分會裁決,且下次會期屆時通知。顯然,政府的“借詞不決”,只能“致仲裁時間延長,使失業工人感受許多痛苦”。對此,劉爾崧即席聲明取消前仲裁會議定的暫行六項辦法,“而三日來之工商糾紛仲裁會議所得亦完全推翻,逆料今后工人糾紛將益見嚴重”。(51) 事實上,此后的幾日里,廣州的警察與軍隊一直在協助商人,至少有800家商店和工廠由軍警出動解除了工人的封鎖。(52)
  為避免勞資關系的再度惡化,2月20日,廣州政治分會強令工商兩界必須遵守2月17日通過的六項暫行辦法,且定21日再開仲裁會。然而,是日因商界的缺席又一次流會。(53) 不過,六項暫行辦法之存廢遂成為25日第四次仲裁會議勞資雙方論爭的焦點:工界深恐“仲裁會結束無期,而商人依照該六條辦法執行,則工人方面吃虧不少”,故主張將其明令取消。而商界認為此六項辦法“業經當日工商代表通過,似無推翻之可能,而且商店任免店員系因營業狀況而定,店東絕無私見存于其間,故在商言商者,任免店員權萬無放棄之理”。其后主席劉石心動議商界“當略讓步,且為體諒工人失業之苦計,須暫行用回失業工人,作暫雇工人待遇”,而商界對此表示決不容納,致使此次勞資雙方又“舌爭移時”,徒勞而返。(54)
  仲裁會的幾番調處令國民黨當局大為失望,廣州政治分會遂內定七項解決標準:(1)確定商家每年有一日自由雇傭權,此日暫定為夏歷年初二;(2)年初二辭退工伴,商店應補回工人一月原額薪金及伙食,再雇仍用原工會會員且薪金不得低折;(3)如因營業收縮減少工人,應通知其所屬工會,工會以為理由不足,得呈請主管機關處斷;(4)更換收銀、賬房等工伴,應用該工會會員,但須有商店担保,否則商人得自由外雇,外雇工人仍準加入該工會,工會不得拒絕;(5)在職工會委員及去職一年內,不得沿用舊例開除,但請假、曠職一月以上或犯法者不在此限;(6)以前勞資訂立條件無故不得開除者,仍繼續有效,但無明白規定者,商人得自由去留;(7)工商間訂雇傭契約,應由工會作證。(55) 同時,限令仲裁會一周內解決糾紛,否則由該會決定辦法執行。(56)
  2月26日,仲裁會第五次會議。主席請議政治分會前所定之七項標準。工界卻提出商店應先設法補救被辭工人,使其生活安穩,然后再議其他條件。對此,商界當即拒絕。后由商民部譚惠泉提出折衷辦法:由商店津貼被開除工人膳費7日,每日每名4角,商界則允“容下日答復”。(57) 28日,仲裁會第六次會議。商界斷然否決補給工人伙食,而工界仍堅持“此吃飯問題不先決,則其他條件萬難磋商”。及后,商民部代表再行調處,仍無濟于事。(58) 3月2日,仲裁會第七次會議。商界對補給伙食問題仍予否認,工界則以“區區小費,尚不能辦到,是無誠意討論”而率先退席,七項標準依舊未得討論。(59) 而3日第八次會議“情形仍如是”(60)。
  至3月4日,已為仲裁會末日,勞資雙方猶未融洽。主席乃提出去留工伴權,并規定不受任何條件拘束,但須補被辭工人一月薪金,這樣商人損失有限。結果商界仍為不滿,工界亦極力反對。(61) 無奈,主席只得宣布將爭議情形呈政治分會解決。仲裁會就這樣結束了其20余日毫無實效的“調停生涯”。誠如當時報紙所論:“開會之初,吾人早料其必無結果。蓋以廣州工會對于自身利益,主張極為堅決,仲裁會內徒以口舌辯爭,豈易望其退讓?且商人之爭此一日去留權,非一日之問題,實以兩年來所受工會逼令承認之條件,為例過苛,欲以此一日為解除束縛之機會。故行商亦視此為生死關頭,不輕易讓步。”(62)
  也正因“政治分會所宣布之解決辦法,能否得工商兩方之同情,固屬一疑問;更或因辦法已經政府決定無可轉圜,工商兩界因而更發生較大之斗爭亦未可定,至是尤難以收拾”(63),農工商學會乃以第三者身份出任調停,“力謀工商協作”(64)。“當時一般社會皆以工商糾紛問題于絕望之中,仍有一線調解之生機,甚為欣喜。”同時,此舉亦得到廣州政治分會的高度贊賞,“蓋政治分會亦以此事若不能徹底解決,工人失業,商務停頓,社會經濟固受莫大之影響,尤恐地方治安,亦將被其牽動”,故允暫將其議決方案擱置而利調停。(65)
  3月7日,農工商學會發出敬告工商兩界同胞書,闡釋其調解此次勞資糾紛的宗旨與途徑:“今日工商兩界之糾紛,所以久懸莫決,其唯一原因乃在于雙方感情之未復也。故訂立條件,必俟雙方相安,欲訂相安之條件,必須俟雙方感情恢復,先疏通雙方之后,再召集工商二界開聯歡會,以謀工商兩界之合作。”(66) 遺憾的是,調停卻遭到了商界的質疑。四商會認為,“此事已在仲裁會決裂,該會乃出而任調處。其能調處者,亦不過如政府之代表而已。且恐該會并無實力,縱然調解,至商人認為滿意時,未必工人方面肯俯首服從。反之,則工商糾紛更愈趨擴大,呈不可收拾之現象”(67),遂謝絕調停并主張“惟召全省商人為二次大請愿,促當局將解決工商糾紛辦法公布,令雙方遵行”(68)。與之相反,此時工界卻對調停寄予厚望,不愿由政府出面解決,“如政府不理,則商人必失敗,屈服于工人,故宣傳工商直接磋商空氣,極為濃厚。”(69) 同時,廣州工人代表會還致電鮑羅廷設法斡旋,“借延政治分會公布辦法”。揆諸事實,則因政治分會三委員中,僅陳樹人與工人接近,而李濟深、孔祥熙俱同情于商界,“將來宣布解決辦法,諒難盡量容納工人意見”。(70) 然而,工界的意圖卻因農工商學會的調停遭到商界之拒絕而難以實現。
  顯然,農工商學會“曇花一現”的努力并未能絲毫緩解廣州國民黨當局的兩難困境,此時政治分會仍未遽行頒布辦法,“蓋以此項問題,雙方均已死力相爭,亟冀審慎考慮,使雙方各得其平,免引起任何一方之不滿也。”正是基此理念,3月15日,該會才將辦法議決,而為慎重其事,仍未即行宣布。至18日,政治分會復以“工商兩方已極其注意,若因此而發生不良現象,殊非政府消弭工商糾紛之本旨”為由,再將此案擱置。同時,令省黨部商民部征詢商界對此項辦法是否滿意。22日,商民部向政治分會函復四商會意見:每年必有一日絕對自由用人權;以前工商間所訂條件,如有行不通之處,得提出修改,此為最低限度,無可再議。(71)
  也正是在商界的再三催促下(72),23日,政治分會只得采取強制裁決,并通函工商團體遵照執行:
  查工商兩方因去留店伴問題,發生爭執,瞬歷月余,糾紛不除,安業無日。雙方既感失業顛連之苦,社會亦呈杌隍不安之象。長此因循,不獨對于庶政刷新有所窒礙,即于北伐進行亦蒙影響。現仲裁會既疊經討論,尚無調解之方,本會為政治指導機關,自應亟謀解決。現經參酌雙方之意見,熟權工商之利害,討論再三,爰于第十八次會議,議決解決辦法六項,統籌兼顧,不倚不偏。雙方茍非意氣相爭,固執成見,能以后方治安為重要,以服從黨的指揮為依歸,自可遵照而行,藉圖解決。(73) 同時,正式將解決工商糾紛辦法頒布:(1)確定店東每年有一日自由去留店伴權,此日暫定夏歷年初二;但其去留店伴不在年初二者,仍照舊習得以每年一日去留,其余臨時雇用者不在此限。(2)夏歷年初二(或依舊習去留之日)辭退店伴,商店應補店伴兩月原額薪金及伙食(如固有條件規定,則照條件辦理)。補充人員仍用原工會會員,薪金不得低折。(3)因營業收縮減少店伴,商店應補其薪金及伙食兩月;而商店虧折收縮或歇業時,則只補薪金一月,且應通知工人所屬工會;若工會查實商店有意為難,得呈請兩造主管機關處斷。(4)工會職員在職期及去職一年內,雇主不得沿用年初二舊例開除,但犯法及曠職逾期者不在此限;工會職員除政府例定假期外,為辦理工會事務請假每年合計不得過30日。(5)以前各店與工會訂條件無故不得開除者,仍繼續有效,但無明白規定者,商人仍得自由去留。(6)工商間訂定雇傭契約,應由工會商會作證。(74) 由此觀之,此條例內容多為政治分會前七項解決標準的補充與修正(75),盡管政治分會一再標榜“統籌兼顧,不偏不倚”,但其“袒商抑工”的政治傾向隱然可見:工界終究未有完成其廢除“無情雞”之夙愿,“這對富有戰斗性的工人而言,很難說是一次勝利”(76);而對商界雖有諸種條件約束,但其年初二自由解雇工人權畢竟獲得國民黨當局法律形式上的認可。這不僅反映了國民革命后期廣州國民黨處置勞資糾紛問題政治理念的右轉,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其同工商兩界“沖突與合作”的微妙的復雜內涵。
  四、凝聚與分化:政府強制裁決后之勞資因應
  針對政治分會的強制裁決,勞資雙方的應對卻頗顯異趣。這與此時廣州工商陣營的內部變動密切相關。1920年代中后期,中國的勞資糾紛呈現這樣一種變化:因工人主動要求增加工資、改良待遇而引起的糾紛日漸減少,而因資方停業、歇業、解雇所引起的糾紛日趨增多。這就意味著工人由主動要求改善生活、生產待遇為主逐漸轉變為被動爭取就業、生存權利為主,顯示出此時期勞資糾紛主動者逐漸形成由勞方向資方轉移的趨勢。(77) 而“無情雞”事件正是反映這種變化趨勢的典型例證:在糾紛中,商界自始即取主動和強勢姿態,對工人的合理要求堅拒不納。盡管政治分會的解決工商糾紛辦法作出有利于商界的裁定,而四商會仍不滿意:
  自條例頒布,廣州四商會即擬提出反響,連日為此已迭次召集四商會聯席會議,秘密討論應付方法,業經一致議決,先由各商會各將六項辦法分派全市商民,著將意見提出以便匯集,由四商會聯銜轉請政治分會修改,一面積極進行成立商人代表會,以最短期間請求立案畢,即由四商會指揮商代會,負起應付工商糾紛的與工團交戰任務,如不得直,則由商代會召集全省商民定期舉行第二次請愿,或聯合一致以罷市為后盾云。(78) 可見,四商會的“一體化”行動在應對此次勞資糾紛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廣州商人向雖四商會之組織,惟勢極散渙,故事事失敗。近乃覺悟,知欲獲最后之勝利,非團結到底不可。”(79) 也正是以“無情雞”問題為契機,四商會一改昔日的組織松散狀態,增強了其內部的團結凝聚力。(80) 對此,孔祥熙曾有感言:“憶在廣州時,見農工中共黨之毒,猖獗異常,商人則垂頭喪氣。嗣商人以詢余,余答農工皆有團結,商人何獨不知團結?后商人遂從事組織,能整個表示其痛苦之所在,政府乃得接受其請求,即漸加以改進。”(81)
  與此呈鮮明對照,工界陣營卻時刻瀕臨著分裂的危險。糾紛甫始,廣州四工會因團體利益的驅使尚能暫時走向聯合,但也多為各自行動,其提交仲裁會關于“年初二”問題之提案仍是分別運作且態度歧異,未能如商界那樣整合統一。(82) 尤其在國民革命后期,因競爭會員、爭奪會費或公共福利等而引起的工會糾紛更是迭見報端與政府檔案:由于工會太分散,常常發生武裝沖突,幾乎每日都可聽到工人在沖突中遇害的消息(83);據市公安局不完全統計,僅1926年廣州發生的惡性工人械斗案就有49起之多。(84) 盡管個中原因極其繁雜,但工界分裂程度之深卻是不爭的事實。(85) 工界內部因派系分歧而導致的利益分野勢必嚴重影響著其與商界、政府的交涉和談判。
  也正因如此,執廣州工界牛耳的工人代表會,在“無情雞”糾紛中之態度經歷了由強硬至溫和的蛻變:“工商合作”、“工商聯席會議”之醞釀可謂其妥協的表征,這雖與中共為避免國共合作破裂而持更加調和的政治策略不無關聯,但也有工人代表會對工人自身利益的考慮。“查其所以有此現象者,純因該會所屬各工會失業工人之日眾,且今歲年初二所開除者,大部分屬于該會分子。若長此遞演下去,該會工人勢非至于全體失業不止,則將來工人對于該會之信仰力必大減,所屬工會不難被總工會吸引以去。”(86) 然而,工人代表會本身的潛在危機更不容忽視,正如中共廣東區委所承認的:
  由于國民黨中央工人部、國民黨省委工人部、農工局(廳)工人部的領導人員是我們的同志,任何工會的成立都得通過他們的檢查,這些工會不得不加入工人代表會,因此工人代表會不是由于我們工作的結果而成立起來的,而是靠我們的政治力量而存在的。結果,如兵工廠工人工會、燈泡公司工人工會、自來水公司等一些強大的產業工會沒有加入工人代表會。如果國民黨右派分子掌握政權,工人代表立即會被趕走,我們指導工人代表會的權力也會立即喪失。(87)
  這也許在某種程度上道出了工人代表會社會基礎薄弱的致命缺陷。因此,隨著國民革命形勢的逆轉,其分裂的傾向亦就在所難免。至“無情雞”事件發生時,該會已因“政治上黨派勢力消長關系,環境形勢不佳,屬于共派中人,多已他去”而致“會務非常廢弛,所轄工會既多退出,轉而加入廣州革命工人聯合會”,加之“政治實力又非己系中人所握,奧援復失,自知雖再起而抗爭,亦未必能號召。即能號召矣,亦未能得政府之容納。”這樣,政治分會的六項解決辦法公布多日,“現該會似采冷靜態度”。(88) 可見,由于革命客觀形勢的惡化而導致的內部分裂是驅使工人代表會對“無情雞”事件發生策略轉變的又一動因。
  而具有“國民黨系統穩健派”之稱的廣東總工會,向以“勞資協議”、“調停”路線為指導開展工人運動(89),且其所屬工會會員多為從事機器、電燈、自來水等工作的技術工人,“事實上雇主不易將其辭退,且亦不肯將其辭退,因其職業有一種專門技術為之保障,年初二雇主有無去留工伴權,實與彼等工人無甚關系故也。”(90) 因此,其對政治分會的解決辦法持滿意態度(91),這與廣東機器工會基本上如出一轍,而革命工人聯合會則因新建勢弱而亦抱靜觀姿態。(92) 須指出,這些國民黨右派工會多由舊式行會脫胎而來,此種由行會孕育而生的工會組織的肌體上不可避免地附著“工商合行”的深深烙印,“勞資協調”的行會理念始終左右著其對資方的行動。(93) 誠如達林所言:
  在廣州,企業主和工人都參加的那種中世紀式的舊行會力量還相當強大。階級斗爭的發展使行會陷于崩潰。它們像肥皂泡一樣迅即破裂。工人們紛紛退出行會,建立自己的工會。不過行會已有多年的慣例,有長期以來牽制工人的辦法……一旦罷工使行會垮臺而工人參加了階級工會,舊行會的商人便立即吸收上層工人、失業工人和工賊另行組織自己的工會。(94) 這可謂是階級斗爭與“工商合行”行會理念交鋒的真實縮影,揭橥了傳統行會近代轉型“變”與“不變”的新舊膠合的復雜面相。1920年代國民黨右派工會對其雇主和商業利益常取“溫和”立場的事實(95),由此可窺冰山一角。
  總之,商界的團結與凝聚是其始終對“無情雞”問題持強硬姿態的后盾及動力源泉,而工界內部的黨派政治分化卻造成其由強硬向溫和的策略逆轉。可見,勞資陣營力量的此消彼長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當局的決策行為,而廣州政治分會“袒商抑工”的強制裁決辦法便是此詮釋的絕好注腳。該辦法頒布后,被解雇工人便依此向雇主要求補給薪金,故1927年發生的此項勞資爭議案遠比其他年份為多,至1928、1929年間,其仍“尚有效用”。(96) 此次糾紛就這樣以商界的勝利而了結。直至新中國成立后,“無情雞”舊俗才得徹底廢除。(97)
  五、結語
  從勞資關系角度看,此次因曲江商會一紙電函引發的“年初二”解雇工人問題,由于工會、商會、黨派等諸多勢力的介入,而使事態迅速蔓延,最終演化為一場牽動全廣州工商兩大陣營持續50余日的勞資沖突。這一事件集中反映了國民革命后期廣州工商兩界在應對勞資爭議過程中迥異的心態與行為,以及國共兩黨對待勞資問題政策的差別。
  首先,勞資雙方皆以“集體行動”(98) 的方式向政府進行利益表達。由于雇傭權問題是涉及勞資雙方經濟權益“有之則生,無之則死”的關鍵所在(99),故在此次曠日持久的勞資糾紛中,工商兩界無論向政府請愿抑或仲裁談判皆據理力爭。同時,還分別以激烈行動——封鎖商店與停業罷市為后盾,充分顯示了各自的決心與力量。這樣,不僅能給對方造成決定性的經濟與心理壓力,脅迫其就范,更重要的是,通過實施自己的“過激”行為,還能“喚起”政府的重視與干預,迫使其于勞資間盡快作出有利于自己方面的裁決。而“集體行動”的直接性、威懾性和有效性等特點,使得其成為國民革命后期勞資雙方向政府交涉和表達意愿的最佳渠道。(100) 可以說,此次“無情雞”事件所展示的,正是四工會、四商會兩大陣營為維護各自經濟權益而進行的“集體行動”之爭(101),開啟了近代中國大規模團體性勞資糾紛與黨派政治結合的先河。
  其次,國民黨“階級協調”的政治統治邏輯是解決此次勞資糾紛的內在基點。國民黨勞資政策由“袒工抑商”至“袒商抑工”的調整,不僅是“無情雞”問題發軔的動因,而且亦成為解決此次糾紛的內在政策依據。
  國民革命興起后,“無論是忠于三民主義還是忠于馬列主義,共產黨和國民黨的領導人都認為必須高度重視工人階級”,“試圖將工人運動納入自己的政治旗幟之下”。(102) 因而,工人在革命中的政治地位愈顯重要。與之相比,自辛亥革命以來,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就與其階級主體貌合神離。商團事變的發生,可謂是商界對國民革命的認同已降至冰點,“大多數之舊式商會不獨不參加革命,且為反革命”。(103) 本階級主體的缺失,迫使國民黨只得尋求其他階級力量的支持,而作為能有效制衡商界的工人遂為國共兩黨合力革命的首要選擇。這樣,因國民黨“袒工抑商”政策的實施、中共對工人階級斗爭理念的宣傳及引導,就必然促使革命統一戰線中工商間的階級分野愈趨顯明,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工人運動左傾情緒的滋生,加劇了勞資關系的緊張(104),且與國民黨“勞資協調”進行全民革命的一貫宗旨大相徑庭。
  隨著國民革命后期國共黨爭的日趨激烈,廣州工會的派系紛爭與勞資沖突相互激蕩,社會秩序更受影響。由于對中共領導的工人運動抱有本能的恐懼,加之廣州商人受商民運動的黨化控馭,其革命性已有明顯提高,而更重要的是,日益緊迫的北伐軍事行動,亦需穩定的后方和稅收來源,因此,國民黨對其“袒工抑商”的勞資政策予以調整勢在必然。國民黨勞資政策在“袒工抑商”與“袒商抑工”之間的游移,恰好表明其“勞資協調”的政治統治邏輯。綜觀廣東國民黨政權在處理這場勞資糾紛時的表現,與其說是為了維護某一特定階級的利益,毋寧說主要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國民黨在處理階級矛盾與沖突時,與各階級間不同的利害關系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其政策與態度,但具體事件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國民黨也不時要表現出某種社會“公正”(105),這是社會整合機制使然。
  任何社會的協調發展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整合機制。社會整合通常是通過兩個層次實現的:一是社會中心體(國家政府)憑借行政法規及其權威,對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及價值觀念進行指導和約束,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和制約,以避免社會失范,使之循正軌運行;二是民間社會實體(如工會、商會等)以契約、非行政的手段在地方社區、行業領域中,依其社會成員的利益展開自主活動,向社會中心體提出要求,使承担不同功能的角色、組織、制度在社會活動中呈和諧運行。然而,由于出發點和利益的分歧,這兩套不同層面、功能的整合系統在社會運行機制中經常處于失衡狀態。(106) 此時,作為社會中心體的國家政府必須在如何有利于形成二者雙向良性互動中進行自身抉擇,而廣東國民黨政權在“無情雞”糾紛中的決策與政治行為正是此種“公正”抉擇之兩難心態的真實寫照。“國民黨一直自我標榜為‘代表全民利益的黨’,一視同仁地保護工人、商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利益。國民黨有工人部和與此平行的商民部。同一個組織中常發出相反的指示。工人部通常由共產黨人領導,該部把工人組織起來,支持工人反對資本家的斗爭。同時,資產階級也通過商民部反對工人運動。形勢復雜而又矛盾。所有的罷工都打著國民黨的旗號進行;資產階級也打著同一面國民黨旗幟反擊工人階級。這是民族革命統一戰線內部的階級斗爭。”(107) 達林的此番言論可謂真實地揭示了國民革命后期國民黨在處理勞資關系中的尷尬窘境。
  最后,應指出,從“無情雞”事件史實來看,自始至終就存在著“對抗與合作”這兩種勞資關系的互動形態:這主要表現為中共領導的廣州工人代表會與商界的階級對壘,而廣東總工會等國民黨右派工會則與商界取合作姿態。當然,此兩種類型勞資關系模式并非固定不變,而是隨著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波動。
  國民革命后期,盡管因中共階級斗爭理念的宣傳,廣州工商間的階級分野愈趨明顯,但就總體而言,其分野程度畢竟有限。這與廣州傳統的社會經濟結構密切關聯。從清末至民初,廣州的社會經濟結構基本上仍以傳統行業為主,如在1928年的《廣州商業分類表》33928個商戶中,“工廠”只有1081個,新式的商業行業也并不多。(108) 這種以傳統行業為主導的工商業格局的持續存在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緩了其行會勢力的消退,并使之有可能在遇到適宜條件時“枯木逢春”。與此相應,廣州工界的社會構成亦呈現出以傳統行業工人為主體的特征。據鄧中夏對1926年20萬廣州工人的社會分析,產業工人僅占8.5%,而以手工業工人、碼頭工人、水上工人、店員為主體的傳統行業工人卻達91.5%。(109) 這就不難理解,“工商合行”的傳統行會理念依舊在許多行業工會,尤其是以廣東總工會、廣東機器工會為代表的國民黨右派工人團體中還相當盛行。正如國民黨工人領導者所言,“多數(并非全部)國民黨工人組織起源于行會,但其在某種程度上仍受傳統行會實踐的影響”。(110) 這或許道出了其所奉行的“勞資合作”工人運動路線的真諦。事實上,中共的階級動員卻一直遭到這些“勞資協調”型工會的頑固抵制,在產業工人中更是如此。對此,中共廣東區委曾坦言:“我們對重要的產業工人沒有注意”,“仍不能領導工人群眾去瓦解機器工人總會”。(111) 可見,“工商合行”的傳統行會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并阻礙了中共對廣州工人的政治與階級動員,這似可從另一側面詮釋其開創的農村包圍城市革命道路的正確性。而工人代表會在“無情雞”糾紛中由“階級斗爭”至“工商合作”的策略轉變,不僅適應了“工商合行”的傳統行會理念,且亦與國民黨“階級協調”的勞資政策一脈相承。勞資“協調與合作”遂為廣州工商兩界最終應對“無情雞”事件的主要價值取向。
  長期以來,我們將中國工運史研究限定在中共黨史的范圍內,而在闡釋工人與資本家的關系時卻往往又偏重于階級斗爭的對抗層面,并將其普遍模式化。誠然,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法確實是研究近代中國勞資關系的基本方法,但若過分強調勞資對立方面的研究而忽視對其合作方面的探討便很容易導致片面的學術成果,這樣也不符合歷史唯物主義的原則。而筆者嘗試對“無情雞”事件中勞資合作方面所做之關注和探討,或許可作為上述中國工運史研究缺憾的一種補充吧。
  本文承蒙匿名審稿人提出寶貴意見,修改稿完成后,又蒙邱捷先生撥冗指正,在此一并致謝。
  注釋:
  ①以勞方、資方與國民黨政權的互動為視角來探討近代中國勞資關系問題,近年已開始為國內學界所注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有:徐思彥《20世紀20年代勞資糾紛問題初探》,《歷史研究》1992年第5期;王奇生《工人、資本家與國民黨——20世紀30年代一例勞資糾紛的個案分析》,《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兩文均予筆者很大啟發。而與“無情雞”事件相關的成果多是從傳統工運史的角度來分析的,如禤倩紅、盧權《北伐出師后的廣東工人運動》,《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70—72頁;張克謨、鐘毅旭主編《廣東工人運動史》第1卷,廣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265頁;劉明逵、唐玉良主編《中國工人運動史》第3卷,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418頁等。這些論著的敘述都甚為簡略,且因史實不清而得出的結論迥異:如張克謨、鐘毅旭認為,廣州商界基本接受了省港罷工委員會的調停,被開除工人多數陸續恢復了工作;而禤倩紅、劉明逵等則指出,因政府對資方繼續持袒護立場,工人復工無望,“無情雞”問題不了了之。顯然,在重構史實過程中詳為考訂很有必要。
  ②參見鄧中夏《“年初二”問題解決的途徑》,《人民周刊》第42期,1927年2月15日,第1頁。
  ③徐思彥:《20世紀20年代勞資糾紛問題初探》,《歷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40頁。
  ④[蘇]C. A. 達林著,侯均初等譯:《中國回憶錄(1921—1927)》,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304頁。
  ⑤參閱禤倩紅、盧權《北伐出師后的廣東工人運動》,《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56—57頁。
  ⑥《勞工仲裁條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報》第42號,1926年8月,第3—4頁。
  ⑦《總部嚴厲制止工人斗毆》,1926年8月10日《廣州民國日報》,第10版;禤倩紅、盧權:《北伐出師后的廣東工人運動》,《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57頁。
  ⑧《廣東省政府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錄》,《廣東行政周刊》第1期,1927年1月3日,第48頁。
  ⑨如該條例對工會的規定除不得擅自拘人、持械游行、封鎖商店與工廠等項外,還對其征收會員、會費等予以嚴格限制;而對商人其最嚴厲的規定亦不過是“不得陰謀攙設工會”和“不得指使或賄買別行工人或閑雜流氓參加,以增重糾紛”而已。其詳情可參見《省政府暫行解決工商糾紛條例》,1927年1月6日《廣州民國日報》,第4版;陳友琴《工會組織法及工商糾紛條例》,民智書局1927年版,第24、25頁。此條例立即得到廣州商界的擁護,參見《商民代表大會之第二日》,1927年1月12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版。
  ⑩主要表現為由商界主動發難的漸趨增多,且其態度頗為強硬。其手段包括:(1)聯同罷業或閉廠先行抵制。報館、車衣、菜欄、醬料、金行、火柴廠等東家“皆是工人提出條件尚未罷工時,雇主先行閉廠停業,以絕其生路”;(2)強迫工人退出工會以去其保障,如紗綢東家以開除工作威迫工人登報退會等;(3)強行開門營業,置工人要求于不顧;(4)開除、裁減工人而另雇,以“攙奪”其工作。“此類事實難以枚舉”。據1926年12月政府不完全統計,在廣州180個工會中,失業人數為60744人,占工人總數的20%強。其中因生意冷淡被商家裁減者69個,而與東家發生糾紛被開除的有22個。可見,任免職工問題已為國民革命后期廣州勞資糾紛的重要構成。參閱鄧中夏《一九二六年之廣州工潮》,《鄧中夏文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1頁;馮菊坡《廣州工人代表大會與廣州工人運動之現狀》,《人民周刊》第33期,1926年12月3日,第4頁;《廣州市市政廳社會調查股報告》,《廣州市市政公報》第243號,1926年12月30日,第3—4頁。
  (11)《令公安局奉省令夏歷正月初二日各商店有自由更換店員之權由》,《廣州市市政公報》第254號,1927年4月20日,第37頁。
  (12)羅浮:《年初二解雇工人問題》,《向導周報》第190期,1927年3月6日,《向導》第5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影印,第2047頁。
  (13)《廣東省政府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錄》,《廣東行政周刊》第5期,1927年2月1日,第5頁。
  (14)《粵商店正月初二去留店伴問題》,1927年2月16日《申報》,第3張第9版。
  (15)《省政府對工會請愿案之辦法》,1927年2月7日《廣州民國日報》,第3版。因黨派政治的滲入,此時廣州工界主要分為四派:(1)中共領導的廣州工人代表會,1924年5月成立,為實力最大的工會;(2)廣東總工會,1921年3月成立,是國民黨右派控制下的舊式手工業行會和新式工團的聯合體,其行會色彩甚為濃厚;(3)廣東機器工會,1926年1月由國民黨右派工會廣東機器工人維持會改組而來;(4)廣州革命工人聯合會,1926年4月由海味、鹽業等30余工會籌組而成,亦屬國民黨右派工會團體。1926年9月的兩份共產國際報告稱:現在廣州地區有168個工會,會員共18.8萬名。其中工代會所屬的有130個,會員數15萬;廣東總工會所屬的有30個,會員數3萬;機器工會所屬的有8個,會員數7000。參見《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遠東局使團關于對廣州政治關系和黨派關系調查結果的報告》、《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遠東局使團關于對廣州政治關系和黨派關系的調查結果和結論》(1926年9月12日),《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6—1927)》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年版,第469、487頁。盡管國民革命后期廣州工界因黨派歧異內部沖突時有發生,但對來自商界的“無情雞”威迫,尚能暫時趨向聯合。
  (16)羅浮:《年初二解雇工人問題》,《向導周報》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7頁。工代會修改《廣東省暫行解決工商糾紛條例》之詳情可見《廣州工人代表會總代表會議情形》,1927年1月10日《廣州民國日報》,第3版。
  (17)《一月卅一日廣州各工會請愿案》,《廣東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1927年2月21日,第55頁。1927年2月1日(農歷丙寅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此法案由省政府正式宣布施行。
  (18)《粵商店正月初二去留店伴問題》,1927年2月16日《申報》,第3張第9版。
  (19)廣州是近代中國商人組織發軔較早的區域之一。1926年,僅已注冊的各種商業公會就有140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四個復合型、頗有影響力的商會組織,它們構成了粵商的主體。其詳情可參見霍新賓《國共黨爭與階級分野——廣州國民政府時期工商關系的實證考察》,《安徽史學》2005年第10期,第70頁腳注。
  (20)《粵商店正月初二去留店伴問題》,1927年2月16日《申報》,第3張第9版。
  (21)《廣州工代會對舊歷新年開除工人之決議》,1927年2月10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News from South China" ,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Formerly Millard' s Review) , Vol. 39, No. 13( 1927) , p. 346。
  (22)鄧中夏:《一九二六年之廣州工潮》,《鄧中夏文集》,第331頁。
  (23)《粵省之工潮》,1927年2月10日《申報》,第2張第7版。
  (24)《廣州之罷工潮》,1927年2月9日《申報》,第2張第7版。
  (25)《廣州工商糾紛再志》,1927年2月21日天津《大公報》,第6版。
  (26)《廣州工代會對舊歷新年開除工人之決議》,1927年2月10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27)《革命工人大請愿之詳情》,1927年2月11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28)《廣東省政府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錄》,《廣東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1927年2月21日,第13頁。
  (29)《全市商民請愿情形》、《商人請愿團通布解決條件》,1927年2月11、12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5版;《廣州商人大請愿》,1927年2月24日《晨報》;《各項事件傳聞錄》(1927年2月11日),廣東省檔案館藏,粵海關檔案,94—1—1588。達林認為,此次商界請愿約有22000人。參見C. A. 達林《中國回憶錄(1921—1927)》,第305頁。不過,該書記錄的時間“2月20日”有誤,應為“2月10日”。
  (30)" News from South China" ,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Vol. 39, No. 13( 1927) , p. 346.
  (31)《粵漢兩地工商間之糾紛》,1927年2月16日天津《大公報》,第6版。
  (32)《廣州市商民大請愿》、《各社要電·東方社10日廣州電》,1927年2月11、12日《申報》,第2張第6、8版;《各行商請愿問題已解決》,1927年2月12日《廣州民國日報》,第3版。
  (33)《廣東省政府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錄》,《廣東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1927年2月21日,第13頁。省府議決,仲裁會由農工、實業兩廳長,省市黨部工人、商民兩部長,及四商會、廣州工人代表會、廣東總工會、廣東機器工會、革命工人聯合會各派代表一人組成,由農工廳召集會議并以該廳長為主席。
  (34)羅浮:《年初二解雇工人問題》,《向導周報》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8頁。
  (35)鄧中夏:《“年初二”問題解決的途徑》,《人民周刊》第42期,1927年2月15日,第1頁。
  (36)C. A. 達林《中國回憶錄(1921—1927)》,第305頁。
  (37)參閱《商家年初二用人權問題》,1927年2月12日《申報》,第2張第8版;《粵工人擅行封鎖商店》,1927年3月7日《晨報》;C. A. 達林:《中國回憶錄(1921—1927)》,第305頁。
  (38)羅浮:《年初二解雇工人問題》,《向導周報》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8頁。
  (39)德功:《無情雞》,《民眾的武力》第7、8期合刊,1927年2月26日,第15頁。
  (40)《廣州工人代表會敬告商界同胞書》,1927年2月11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41)《工代會致本市四商會函》,1927年2月15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42)《罷工會為初二案告商界同胞書》,1927年2月15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版。
  (43)《兩封敬告商界同胞書》,1927年2月16日《廣州民國日報》,第6版。
  (44)焰生:《告廣州工商界》,1927年2月12日《廣州民國日報》,第2版。
  (45)[美]艾爾東·莫里斯(A. D. Morris)等主編,劉能譯:《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頁。
  (46)《中共廣東區委政治報告(二)——國民政府遷移及省政府改組后廣東政局與我們的政策》(1926年11月23日),《廣東革命歷史文件匯集》(1921—1926年)甲6,中央檔案館、廣東省檔案館1982年編印,第437—438頁。
  (47)《粵工商糾紛尚未解決》,1927年2月16日《申報》,第2張第7版。
  (48)如商民協會代表要求仲裁會應負解決一切糾紛的職責,主席陳孚木表示只解決總的問題,而工人代表會劉爾崧則言兩者皆可。參見羅浮《年初二解雇工人問題》,《向導周報》第190期,1927年3月6日,第2048頁。
  (49)詳情可參見《粵商雇傭問題尚無解決法》,1927年3月1日《申報》,第2張第7版。
  (50)《工商糾紛仲裁會第二次會議》,1927年2月18日《廣州民國日報》,第3版。
  (51)《工商糾紛仲裁會第三次會議》,1927年2月19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粵商雇傭問題尚無解決法》,1927年3月1日《申報》,第2張第7版。
  (52)" News from South China" ,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Vol. 40, No. 1( 1927) , p. 18.
  (53)《廣州工商界尚未融洽》,1927年2月27日《申報》,第2張第6版。
  (54)《工商糾紛仲裁會第四次會議》,1927年2月26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粵商雇傭問題仍未解決》,1927年3月5日《申報》,第3張第9版。
  (55)《工商糾紛解決標準案》,《廣東行政周刊》第9期,1927年3月7日,第36—37頁。
  (56)《粵商雇傭問題解決難》,1927年3月7日《申報》,第2張第7版。
  (57)《工商糾紛仲裁會第五次會議》,1927年2月28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58)《工商糾紛仲裁會第六次會議》,1927年3月1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粵工商糾紛尚未裁決》,1927年3月3日《申報》,第2張第6版。
  (59)《工商糾紛仲裁會第七次會議》,1927年3月3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60)詳情可參見《第八次工商糾紛仲裁會會議情形》,1927年3月4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廣州工商仲裁會宣布結束》,《銀行周報》第11卷第11號,1927年3月29日,第5頁。
  (61)《廣州工商兩界之糾紛》,王清彬等編:《第一次中國勞動年鑒》第2編,“勞動運動”,北平社會調查部1928年版,第345—346頁;《工商糾紛仲裁會最后之會議》,1927年3月5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62)《仲裁會結束后之工商》,1927年3月20日《晨報》,第5版。
  (63)《粵工商糾紛節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報》,第5版。
  (64)《農工商學會調解工商糾紛》,1927年3月7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版。農工商學會是由四商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農民協會及省教育會于1926年5月成立,以“擁護國民革命”為宗旨的民眾聯合陣線組織。參見《廣東農工商學聯合委員會簡章》,《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報》第36號,1926年6月,第41頁。
  (65)《粵工商糾紛節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報》,第5版。
  (66)《農工商學會敬告工商兩界書》,1927年3月8日《廣州民國日報》,第4版。
  (67)《粵工商糾紛節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報》,第5版。
  (68)《粵商界將有第二次大請愿》,1927年3月9日《申報》,第1張第4版;《四商會對出席農工商學會之會議》,1927年3月8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版。
  (69)《廣州工商糾紛問題》,1927年4月5日《晨報》,第5版。
  (70)《粵工商糾紛節外生枝》,1927年3月22日《晨報》,第5版。
  (71)《粵省解決工商糾紛辦法》,1927年4月8日《晨報》,第5版。
  (72)《本館要電·22日香港電》,1927年3月23日《申報》,第1張第4版。
  (73)《函廣東省政府送工商任免店員工伴糾紛案解決辦法六項由》(1927年3月23日),《中央政治會議廣州分會十六年份月報合編》第5期,1927年5月,第363頁。
  (74)參閱《政治分會公布解決工商糾紛辦法》,1927年3月25日廣州《國民新聞》,第9版;《政治分會公布解決工商糾紛六項辦法》,1927年3月25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75)應指出,政治分會前七項解決標準頒布后,引起工商兩界不滿。2月28日、3月1日,四商會與工人代表會分別上書省府、政治分會提出修正意見。其詳情可參見《四商會請修正解決工商糾紛標準》、《工代會條陳解決工商糾紛意見》,1927年3月1、3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版。政治分會頒布的解決工商糾紛六項辦法實質上是以其七項解決標準為藍本,參照工商兩界的修正意見而相妥協的產物。
  (76)Ming Kou Chan, Labor and Empire: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 in the Canton Delta, 1895—1927( Ph. D. Dissert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1975) , p. 233.
  (77)徐思彥:《20世紀20年代勞資糾紛問題初探》,《歷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34頁;王奇生:《工人、資本家與國民黨——20世紀30年代一例勞資糾紛的個案分析》,《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5頁。
  (78)《解決年初二案辦法頒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報》,第5版。
  (79)《粵勞資斗爭不易妥協》,1927年3月6日《晨報》,第5版。
  (80)《四商會聯議組織商代會》,1927年4月4日《廣州民國日報》,第10版。為應付政治分會即將頒布的解決工商糾紛辦法,3月11日,四商會在籌組廣東商人代表會時曾因意見分歧而生糾葛,市商會梁培基、楊公衛等深恐“倘因此致商代會胎死腹中,年初二案雖欲不失敗而不可得”,遂主動至總商會和解。至15日,“該兩會經此一度之溝通,前嫌始釋”。參見《廣州工商糾紛問題》,1927年4月5日《晨報》,第5版。
  (81)[美]約瑟夫·弗史密斯撰,朱華譯:《商民協會的瓦解與黨治的失敗》,《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20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頁。
  (82)詳情可參見《工商兩界向仲裁會之提案》,1927年2月21日《廣州民國日報》,第5版。
  (83)《廣州工會運動的報告》(1926年夏),《廣東革命歷史文件匯集》(1921—1926年)甲6,第341頁。
  (84)詳情可參見《公安局工人糾紛報告》,《中央政治會議廣州分會月報》第1期,1927年1月,第1—8頁。
  (85)鄧中夏在《一九二六年之廣州工潮》中將工會糾紛的原因歸結為:(1)行會組織、職業組織與產業組織的沖突;(2)新舊生產技術的沖突;(3)東家工會與工人工會的沖突;(4)政治勢力的挑撥;(5)封建思想的余毒;(6)失業問題為其總原因。詳情可參見《鄧中夏文集》,第333—336頁。另外,鄺笑庵《廣東工會之糾紛問題》(《國聞周報》第3卷第28期,1926年7月25日,第9—17頁)對廣州工會糾紛的事實亦有所涉及。對此筆者擬另文探討。
  (86)《粵勞資斗爭不易妥協》,1927年3月6日《晨報》,第5版。
  (87)《廣州工會運動的報告》(1926年夏),《廣東革命歷史文件匯集》(1921—1926年)甲6,第345頁。
  (88)《解決年初二案辦法頒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報》,第5版。
  (89)[日]廣田寬治撰,吳仁譯:《廣東工人運動的各種思潮——廣東省總工會成立經過》,《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24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157頁。
  (90)《粵工商糾紛無法解決》,1927年3月21日《晨報》,第3版。
  (91)《解決年初二案辦法頒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報》,第5版。
  (92)《解決年初二案辦法頒布之后》,1927年4月19日《晨報》,第5版。
  (93)“工商合行”,系指勞資雙方共生于同一行會,這是廣州傳統行會組織結構的主要特色。詳情可參見霍新賓《清末民初廣州的行會工會化》,《史學月刊》2005年第10期,第49—55頁。
  (94)[蘇]C.達林:《工人的廣州》(1927年4月),安徽大學蘇聯問題研究所、四川省中共黨史研究會編譯:《蘇聯〈真理報〉有關中國革命的文獻資料選輯》(1),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327—328頁。
  (95)Ming Kou Chan, Labor and Empire: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 in the Canton Delta, 1895—1927, p. 260.
  (96)參見余啟中《民國十二年至廿二年廣州勞資爭議底分析》,國立中山大學出版部1934年版,第15頁。
  (97)《省政府關于從今年起廢止“無情雞”惡習的通知》(1950年12月18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省勞動局檔案,256—1—1。
  (98)西方社會史學家Charles Tilly用“集體行動”泛稱這類“人們為追求共同的權益而聚集行動的行為”。其理論認為促進群眾“動員”的有四個要素:即組織、利益、鎮壓與機會;而形成集體行動主要是由三方面的要素構成,即動員、機會與權力。參見巫仁恕《明末清初城市手工業工人的集體抗議行動:以蘇州城為探討中心》,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8期,1997年12月,第53頁腳注。
  (99)《四商會對任免店員權之意見》,1927年3月5日《廣州民國日報》,第9版。
  (100)據時人對1923—1927年廣州222起勞資爭議的分析,與團體交涉無關的僅有7起,其余的215起則與團體交涉相關。這是筆者依據余啟中《民國十二年至廿二年廣州勞資爭議底分析》第13頁所提供的信息整理而得。
  (101)據美國學者R. 希爾費丁對勞資斗爭的分析,勞資關系的發展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表現為單個獨立的資本家和單個獨立的工人間的關系;第二階段表現為單個獨立的資本家與組織起來的工人間的關系;第三階段則表現為資本家組織與工人組織間的關系。由于勞資組織的發展,雙方的斗爭也漸有普遍的重大的社會政治意義。參見劉艾玉編著《勞動社會學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313頁。
  (102)[美]裴宜理著,劉平譯:《上海罷工——中國工人政治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頁。
  (103)《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1926年1月13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國國民黨第一、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會議史料》上,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92頁。
  (104)詳情可參見霍新賓《國共黨爭與階級分野——廣州國民政府時期工商關系的實證考察》,《安徽史學》2005年第5期,第70—73頁。
  (105)王奇生:《工人、資本家與國民黨——20世紀30年代一例勞資糾紛的個案分析》,《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6頁;徐思彥:《20世紀20年代勞資糾紛問題初探》,《歷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42頁。
  (106)參閱忻平《試論20—30年代上海社會整合機制》,《學術月刊》1996年第5期,第80頁。
  (107)C. A. 達林:《中國回憶錄(1921—1927)》,第196頁。
  (108)邱捷:《清末民初廣州的行業與店鋪》,《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第23期,2001年4月15日,第4頁。
  (109)鄧中夏:《一九二六年之廣州工潮》,《鄧中夏文集》,第349頁。
  (110)Ming Kou Chan, Labor and Empire: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 in the Canton Delta, 1895—1927, p. 258.
  (111)《廣州工會運動的報告》(1926年夏),《廣東革命歷史文件匯集》(1921—1926年)甲6,第346頁。

近代史研究京41~55K4中國現代史霍新賓20072007
“無情雞”事件/國民革命/國共兩黨/勞資政策
1927年初,因曲江商會一紙電函而引發解雇工人的“無情雞”問題,由于工會、商會、國共兩黨等諸多勢力的介入,最終演化為一場持續50余日的勞資沖突。這一事件不僅集中反映了國民革命后期廣州工商兩界在利益沖突中迥異的心態及行為,而且,也體現了國共兩黨對待勞資問題政策的差別,折射出以“階級協調”標榜的國民黨政權在社會整合中為抉擇在勞資之間的“公正”立場而面臨的兩難境遇。從階級斗爭與“工商合行”兩種理念交鋒而導致以勞資合作來應對此次糾紛的事實中,亦可知中共對工人政治與階級動員能力是有限的。
作者:近代史研究京41~55K4中國現代史霍新賓20072007
“無情雞”事件/國民革命/國共兩黨/勞資政策

網載 2013-09-10 2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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