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畎畝法”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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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業科學院 南京農業大學 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 郭文韜)
  中國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在農業耕作上普遍采用“畎畝法”。三國韋昭在為《國語》作注;西晉司馬彪在為《莊子》作疏時,都把“畎畝”解作“壟作法”。到了現代農史界和史學界的許多研究者,卻把畎畝法”解作“畦種法”。究竟“畎畝法”,是“壟作法”?還是“畦種法”?這是一個關系到對當時的耕作水平和生產力水平作出正確估價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把它探討明白。我們在本文中根據《呂氏春秋》任地和辯土兩篇農業論文中有關“畎畝法”的多方面的闡述;西周至春秋戰國時代的生產力水平,特別是耕作工具和農耕動力等條件;以及農業技術的傳承關系等,認為“畎畝法”確系“壟作法”,而非“畦種法”。
   一、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的“畎畝法”
  中國早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在農業耕作上就普遍采用“畎畝法”。《詩經·小雅·信南山》中有“我疆我理,南東其畝”的詩句;《詩經·大雅·綿》中有“乃疆乃理,乃宣乃畝”的詩句。這里所說的“畝”,就都指的是“畎畝”之“畝”,而非面積單位之“畝”。清代學者程瑤田在《溝洫疆理小記》中,對《詩經》中有關“疆理畎畝”的詩句作了精辟地闡釋:“畫其經界之謂疆,分其地理之謂理。是故疆之以成井,所以別夫也;理之以成畝,所以為畎也。畝有東南,故畎有縱橫,順其地理以分之而己矣”。這就是說,不論是“我疆我理”,還是“乃疆乃理”,其“疆”字都是畫其經界,疆之以成井田的意思,其“理”字都是分其地理,理之以成“畎畝”的意思。把農田畫分成井田,然后在井田中理出“畎畝”,表明西周時代人們普遍在井田中采用“畎畝”法的。春秋戰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逐漸破壞,“畎畝法”也就逐漸從井田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存在的客觀實體,由于“畎畝”是這一時期農田的突出特征,所以當時的許多文都把“畎畝”作為農業的代名詞。如《國語·周語》中就稱農夫為“畎畝之人”;《國語·晉語》則稱牛耕為“畎畝之勤”;《孟子·梁惠王上》和《莊子·讓王》中都把在農田中從事農耕的人稱作在“畎畝之中”。這些都說明春秋戰國時期北方地區仍然普遍采用“畎畝”法。戰國末期的《呂氏春秋》中的《任地》和《辯土》兩篇農業論文,對“畎畝法”的理論與技術作了比較詳細的闡述。但是,“畎畝法”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耕作方法?自古及今卻有不同的理解。從古代來說,三國韋照在為《國語》中的“畎畝”一詞作注時說:“下曰畎,高曰畝。畝,壟也”。晉代的司馬彪在為《莊子》作疏時,解“畎畝”為“壟上曰畝,壟中曰畎”。看來,古人多認為“畎畝法”也就是壟作法。
   二、當代某些人所理解的“畎畝法”
  到了當代,許多農史專家都把“畎畝法”解作“畦種法”。如《呂氏春秋上農等四篇校釋》一書中就說:“畝是高畦,畝寬六尺,是用耒耜的長度作標準的,畝間是畎,畎是廣尺深尺的;畝的兩側必然傾斜,而兩畝的下基是相接的。這樣,畝的上面就為畎所占去了一尺,而畝面之寬度實在是五尺的”。有的農史學家同意上述說法,并且還特意繪制了如下示意圖:
  (附圖 f70601.JPG
  有的農史家雖然也認為“畎畝法”就是“畦種法”,但是,卻認為這種“畦種法”是“壟寬一尺,溝寬亦一尺”的“畦”。
  由此可見,由古及今,人們對“畎畝法”的理解是很不同相同的。究竟“畎畝法”是“壟作法”?還是“畦種法”?是五尺畦面,一尺畦溝的“畦”?還是“壟寬一尺,溝寬一尺”的“壟”?所有這些問題,都是應當辨析清楚的。
   三、畎畝法是壟作法,而非“畦種法”
  我們在仔細研究了《呂氏春秋》任地和辯土兩篇有關“畎畝法”的論述;戰國時期的生產力水平、耕作工具和農耕動力,以及漢武帝時期搜粟都尉趙過推廣的“代田法”等情況后,認為我國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中原地區普遍采用的“畎畝法”,是“壟作法”,而非“畦種法”。其主要理由可歸納如下:
  (一)按照《呂氏春秋·任地》中所說的:“上田棄畝,下田棄畎”的原則,實行“畎畝法”,必需是壟臺和壟溝是等寬的“壟”。而不能是“畦寬五尺,溝寬一尺”的“畦”。因為,只有壟臺和壟溝是等寬的“壟”,才能貫徹“上田棄畝,下田棄畎”的原則。只有在壟臺和壟溝等寬的條件下,才能在高田旱地放棄壟臺不種而種壟溝;低田濕地放棄壟溝不種而種壟臺時,合理地利用土地,達到“莖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的要求。如果采用“畦寬五尺,溝寬一尺”的“畦種法”,就只有在低田濕地上采用“下田棄畎”法時,才能把莊稼種在五尺寬的畦面上,留下一尺寬的溝以便排水。如果在高田旱地上采用“上田棄畝”法,把莊稼種在一尺寬的溝里,空著五尺寬的畦面,就會極大地曠費了土地,而達不到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由此可見,要貫徹“上田棄畝,下田棄畎”的原則,就必需是壟臺和壟溝寬度一致才行得通。根據《周禮·考工記·匠人》條的記載:“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垡,廣尺深尺謂之畎”,這就是說,壟溝是廣尺深尺的,那么,壟臺的寬和高也應當是寬尺高尺的。也就是說,當時的壟距是壟臺加壟溝等于二尺。在壟臺和壟溝都是一尺的條件下,才能做到不論是種壟臺還是種壟溝,都能保持土地利用面積達到50%的目標。
  (二)《呂氏春秋·辯土》中有好幾處談到“畎畝”的規格問題,從《辯土》中所談的“畎畝”規格來看,戰國時期普遍采用的“畎畝法”,也是“壟作法”而非“畦種法”。《辯土》中主要有以下幾處談到“畎畝”的規格問題:其一是合乎規格的“畎畝”是:“畝欲廣以平,畎欲小以深”,這就是說,只有把壟臺做得寬而平,把壟溝做得窄而深,才能做到“下得陰,上得陽,然后咸生”。也就是說,只有把壟做得合乎上述規格,才能充分利用地力和光能,保證農作物生長發育良好。從《辯土》提出的合乎規格的“畎畝”的要求來看,“畎畝法”也是“壟作法”而非“畦種法”。因為“畦種法”其畦寬五尺,溝寬一尺,其畦面本來就是寬而平的,其溝本來就是窄而深的,又何必多此一舉,再提出如此的要求呢?其二是《辯土》還提出了不合乎規格的“畎畝”問題。一種是“大畎小畝”問題。因為,這種“壟小溝大”的壟形,“為青青魚qū@①,苗若直鬣,地竊之也”,這就是說,如果把壟做得“溝大壟小”,就好像青魚擱淺在砂灘上一樣,長出來的苗像馬鬃似的窄窄的一條,就會曠費了地力。可見,這也是針對壟作法說的,因為,畦種法有五尺寬的畦面,它是不會出現“壟小溝大”的這種情況的,只有在壟寬一尺溝寬一尺的“壟作”地上才會出現這種情況。另外一種不合規格的“畎畝”,是“高而危”的“畎畝”。因為,“其為畝也,高而危則澤奪,陂則埒,見風則厥,高培則拔,寒則凋,熱則修,一時而五六死,故不能為”,這就是說,如果把壟做得“高而尖”,就不利于保墑,還容易堆塌,作物還容易倒伏,天氣寒冷時,作物容易凋萎,天氣太熱時,作物容易干枯,在這種不合規格的壟上種莊稼,一生中要死去活來五六次,那里能長好莊稼!這里所說的“高而危”的“畎畝”,還是針對“壟作法”說的。因為,“畦種法”有五尺寬的畦面,它是不會出現“高而危”的情況的。只有壟寬一尺溝寬一尺的“壟”,才會出現“高而危”的情況。
  (三)《呂氏春秋·任地》中有一段話講的是“畎畝法”的耕具和耕法:“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畝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畎也;耨柄尺,此其度也”。這就是說,“畎畝法”要用六尺長的耒耜耕地作壟,用八寸寬的bó@②,起土成溝,壟和溝的寬度,都是用一尺長的耨柄作為衡量的標準。但是,由于研究人員對古代文獻的語法和句讀有不同的理解,對這段話也有另外一種解釋。例如,《呂氏春秋上農四篇校釋》中就說:耒耜的長度共總是六尺,畝的寬也是六尺,用這耜的長度可以作畝寬的標準,故說“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畝也”。該書在解“其bó@②八寸所以成畎也”一句時,則說:這“是用耜面的寬度作為畎深和寬的標準”。在解“耨柄尺,此其度也”一句時,則說:“就是苗的行闊和行距也就都該是一尺了”。由此可見,把這句話作為一個完整的句子來解釋,必然解出一個壟和溝都是一尺的“壟作法”來;而把這個句子分解為三句話來解釋,就解出一個畦面五尺,畦溝一尺的“畦種法”來。我們認為,還是把這個句子作為一個完整的句子來解釋比較合理。因為,這句話里所說的“六尺之耜”和“其bó@②八寸”,都指的是耕具本身的長和寬,并沒有把它們作為度量標準之意。而“耨柄尺,此其度也”才是壟和溝的度量標準。這是很明顯的。如果把這句完整的話,分解為三句話來解釋,并且賦與三句話都有度量的含義,似乎有牽強附會之嫌!因為,這種解釋是為所謂“畦寬五尺,溝寬一尺”的“畦種法”服務的。
  (四)從戰國時期的耕作工具和農耕動力來看,當時尚不具備采用“畦種法”的條件。因為,當時的耕作工具還是以耒耜為主,農耕動力則以人力為主。在人力耒耜耕作的條件下,其耕作質量還是比較粗放的,正像《荀子·富國》中所說的,當時的“畎畝”還是在“掩地表畝”的情況下完成的。也就是說,是在將局部耕松的土壤掩蓋在鄰近的未耕地上而表現出壟形的。換句話說,從當時的耕作工具和農耕動力上看,還缺乏全面耕起土壤和整地作畦的能力。即使當時已有部分地方實行鐵耕和牛耕了,全面耕起和整地作畦也有相當困難。因為,當時所使用的鐵制犁鏟還是比較小型的犁鏟,并且還沒有發明和使用犁壁,用這種小型犁鏟耕地,也只能把土壤豁出一道溝,把耕松的土壤分別掩蓋在犁鏵耕過之地的兩邊,其壟形也是“掩地表畝”的結果。從戰國魏墓出土的小形鐵制犁鏟來看,其兩翼的間距只有23.5厘米,其翼長只有17~18厘米。可見其耕地起土的能力還是很有限的。總之,我們認為,當時還不具備全面耕起和整地作畦的耕作水平。
  (五)漢武帝時期任用搜粟都尉趙過在中原地區推廣的“代田法”,是戰國時期“畎畝法”的繼承和發展。我們還可以從“畎畝法”和“代田法”的傳承關系中,窺見“畎畝法”的軌跡。根據《漢書·食貨志》的記載,“代田法”的耕作方法是:在一步寬,二百四十步長的一畝地上,開三條溝,作三條壟。當時的一步是六尺,因而一畝地的面積是:6尺寬×1440尺長。在六尺寬的一畝地上作三條溝和三條壟,其壟和溝的寬度就都是一尺。我們據此可以繪制其平面示意圖如下:
  (附圖 f70602.JPG
  由于每一條壟都是由壟和溝組成的,所以每條壟的壟距就應當是二尺(壟一尺和溝一尺),但是在生產實踐上,壟和溝都不可能是壁立式的,而必然是傾斜式的,如果把一畝地的三條壟和溝作成剖面圖就如下面的示意圖:
  (附圖 f70603.JPG
  我們之所以說“代田法”是對“畎畝法”的繼承,是因為“代田法”繼承了戰國時代“畎畝法”一尺壟和一尺溝的“畎畝”規格和“上田棄畝”的原則。我們之所以說“代田法”是對“畎畝法”的發展,是因為“代田法”發展了壟溝逐年互換輪番利用土地的新內容。從“畎畝法”和“代田法”的傳承關系來看,“畎畝法”確系壟作法而非畦種法。它們之間的繼承和發展是順理成章的合乎規律的發展。
   四、幾點結論
  (一)對“畎畝法”的研究,不能僅憑《呂氏春秋·任地》篇中“是以六尺之耜…………”這段話,而是應當認真研究《呂氏春秋》任地和辯土兩篇論文中有關“畎畝法”的全部論述,然后才有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研究“畎畝法”這種耕作方法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耕作方法,還必須聯系當時的生產力水平,特別是耕作工具和農耕動力等情況,然后才能對當時的耕作方法作出正確的判斷。我們認為,從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來看,還沒有達到采用“畦種法”的水平。
  (三)研究《呂氏春秋》任地和辯土中所載的“畎畝法”,還必須聯系耕作方法的歷史傳承關系。如《周禮·考工記·匠人》條的有關記載,以及《漢書·食貨志》中有關“代田法”的記載。并把它們聯系起來,才能看出它們之間繼承和發展的關系,前因和后果的關系。如此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四)遵循上列原則和采用綜合研究方法,必然得出“畎畝法”是“壟作法”,而非“畦種法”的結論。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月加去
  @②原字钅加博右
  
  
  
中國農史南京21~24,10F7經濟史郭文韜19951995 作者:中國農史南京21~24,10F7經濟史郭文韜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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