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新教材的經濟常識中有關財政、稅收的知識,是從納稅人的角度來闡述的,其落腳點放在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上。但在教學中發現,學生對“納稅人”存在種種模糊認識,以至陷入誤區,直接影響教學效果。現簡析如下:
一、認為“納稅人就是負稅人”
[簡析]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也稱納稅主體,是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民法的角度看,納稅人作為繳納稅款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個人以及屬于自然人范圍內的個體戶、農村承包戶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獨立履行法定權利和承担法律義務的組織,如企業、社團等。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凡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的,也即只要負有直接的納稅義務,就是納稅人,就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負稅人則指稅款的實際承担者或負担稅款的經濟主體,是稅收的最終負担者;而納稅人只是負担稅款的法律主體。納稅人不一定是負稅人。只有當納稅人所納稅款無法轉嫁時,這時納稅人同時又是負稅人。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常應當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進行商品交易,這時候,商品銷售者可以用其銷售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盈利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等項稅金,并由自己負担上述稅金。如果納稅人能夠把所納稅款轉嫁他人負担,這時納稅人和負稅人就屬于不同的主體,如消費稅的納稅人是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所負稅人則是消費者。這是因為,此時商品的價格背離了價值,發生了稅負轉嫁。如煙酒等消費品的價格通常大大高于其價值,同時國家對這些消費品征收較高的稅收,以達到取得財政收入和調節消費的目的。這時,雖然稅款是銷售者繳納的,但是這些稅款已全部或者部分地轉嫁給消費者負担了。而稅法一般只規定納稅人,而不規定負稅人。
二、認為“所有的人都是納稅人”
[簡析]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所有商品中都包含了稅收,而所有人都會不同程度地購買商品,所以所有的人都是納稅人。
首先,并非所有商品中都包含稅收。例如市民在集貿市場上購買農民出售自產的雞蛋,買賣雙方都沒有也不可能繳納任何稅款。這是因為,我國稅法規定:此類交易,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也不征收所得稅。可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一個經濟單位或個人是否成為納稅人,是由稅法的規定和單位或個人所處的經濟地位決定的。不同的稅種會有不同的納稅人。所以不征收任何稅款,即使購買了商品也不會成為納稅人。
其次,即使商品價格中包含著稅收,也不能說購買者就是納稅人。因為納稅人是一個法律概念,通常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內涵十分明確。如我國的增值稅是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增值額作為征收對象的一個稅種,其納稅人是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即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此時,在商場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并不需要辦理增值稅的登記、申報、納稅等手續。此時,如果發生了稅負轉嫁,消費者只是負稅人而非納稅人。
第三,在正常情況下,商品價格中不僅包含著銷售稅金,也包含著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按照利潤繳納的所得稅與其他稅收,以及成本、費用等,這些稅金、成本、費用也不是消費者繳納的,因為消費者不負有直接納稅義務,故不會成為納稅人。
三、認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才是納稅人”
[簡析]這種說法,縮小了納稅人的外延。納稅人中除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以外,還有繳納其他稅收的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等。如購買住房繳納契稅的職工;屠宰應稅牲畜繳納屠宰稅的農民;生產企業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可見,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納稅人。
四、認為“中學生在學校讀書,不會成為納稅人,與納稅無關”
[簡析]當今社會生活就像一個大舞臺,每個人都扮演著多重的社會角色,享有多種權利,并承担相應的義務。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該具有“納稅人”意識,中學生也不例外。
從納稅人的角度講,有些中學生已經成為納稅人。如車船使用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中學生作為自行車的使用人,已經成為納稅人。盡管自行車稅是一個很小的稅目,每年每輛車的稅額僅為2—4元,但也必須履行納稅人的義務。更何況,中學生的家庭成員如果從事了應稅活動和取得了應稅收入,中學生有責任督促其自覺納稅。
從消費者的角度講,中學生享受著國家財政提供的社會服務,國家稅收的多少,同中學生息息相關。所以中學生應成為國家稅收制度的自覺維護者,不僅要具備“納稅人”的意識,履行義務自覺納稅,也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納稅人的權利,監督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
中學文科G382中學政治與其它各科教與學張連俊20002000張連俊,甘肅 作者:中學文科G382中學政治與其它各科教與學張連俊20002000
網載 2013-09-10 21: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