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和對應互補都是對立統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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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普遍認為:“對立統一規律就是事物矛盾運動的規律”,“矛盾就是反映事物的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同一及其關系的基本哲學范疇”〔1〕。這種把對立統一和矛盾等同起來的流行觀點, 其實是對二者及其關系的誤解。實際上,對立統一有兩種基本形式:矛盾僅是其著眼于分、著眼于不同一的形式,其著眼于合、著眼于同一的形式就是“對應互補”。對立統一規律就是這兩種基本形式的有機統一和概括。只有將“矛盾分析方法”和“對應互補綜合方法”互補運用,才是對立統一規律方法論的全部意義。
      一、對立統一規律的本意
  黑格爾最先規定了“對立”范疇的科學含義:“本質的異即是‘對立’。在對立中,相異者,不是任一別物,而是他正相反對的別物,就是說,每一方面只由于與另一方面有了關系方得到它自己的性格,此一方面只有從另一方面反映回來,方能自己照映自己。另一方面亦然。這樣每一方面都是對方自己的對方”〔2〕。 而他所謂的“統一”(或同一)就是這樣的對立面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結合為一體(簡稱聯結)。對立統一規律的本意,在黑格爾看來,就是互為自己的他物的對立面之間相互聯結和趨向同一的辯證運動過程的實質。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的形而上學》的“方法”一節中說:“兩個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爭以及融合成一個新范疇,就是辯證運動的實質”〔3〕。在馬克思看來, 對立統一規律就是事物的對立面之間互相融合或綜合、趨向統一或同一辯證運動的實質。
  恩格斯把對立統一規律表述為“對立的相互滲透的規律”〔4〕。“對立:兩極性”,即同一個東西的兩極;同一,即兩極“相等”、“相當”、相互聯結和滲透、互補。事物及其運動的實質是彼此相當的對立面之間的相互抵償或補充的辯證運動過程。這應該是恩格斯對對立統一規律本意的理解。
  列寧在《哲學筆記》中說:“辯證法是一種學說,它研究對立面怎樣才能夠同一,是怎樣(怎樣成為)同一的——在什么條件下它們是相互轉化而同一的”〔5〕。 在《談談辯證法》中他把對立統一明確界定為“統一物之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以及它們之間的互相關聯”〔6〕。
  可見,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對對立統一規律的理解與黑格爾基本一致,都指根本差異和彼此相當的對立面之間互相聯結、互相抵償或補充,融合或綜合為統一物。這說明,對立統一規律在本意上,既可以著眼于對立來表述、理解和運用,也可以著眼于同一(統一)來表述、理解和運用。
      二、矛盾是對立統一規律的一種基本表現形式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都沒有把對立統一和矛盾完全等同。把二者完全等同起來,始自斯大林,完成于毛澤東。斯大林在《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中論述辯證法的基本特征時,不提對立統一規律,只提矛盾;不提“發展是對立面的統一”,只提“發展是對立面的‘斗爭’”〔7〕。使人們認為,對立統一規律就是矛盾, 就是對立面的斗爭。到了毛澤東同志的《矛盾論》,就開宗明義地宣布:“事物的矛盾法則,即對立統一法則,是唯物辯證法的最根本的法則”〔8〕。 此后的一切哲學著作和教科書都毫無疑義地把二者完全等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對立統一規律不等同于矛盾規律,又表現為矛盾規律,二者既有區別,又不可分割地聯系著。要弄清這種關系, 先要弄清“矛盾”的本意。
  矛盾概念歸根結底是一個關系范疇。雖然有人認為它既是性質范疇又是關系范疇〔9〕。作為關系范疇, 它又有關系的性質和狀態兩重內涵。從關系的性質說,矛盾是指事物內部諸方面和事物之間的兩極相反性、兩重性、可分性。在此意義上,它與“對立”范疇的意義相近,或者說是著眼于對立性而言的。黑格爾和列寧都把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這種兩極相反性、自身背反性、兩重性、可分性叫做“事物自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者)”〔10〕。
  矛盾作為對立統一關系的狀態,是指事物之間或事物內部諸方面、諸要素之間不相一致、不相符合、不相適應、不相容、不平衡、二律背反、甚至尖銳沖突、勢不兩立、嚴重對抗等等不同一的狀況或性質。正如毛澤東同志言簡意賅的概括和表述:“一切矛盾著的方面,都因一定的條件具備著不同一性,所以稱為矛盾”〔11〕。
  矛盾就是性質意義的矛盾和狀態意義的矛盾的綜合。前者在外延上與對立統一相同,在內涵上除增加了“著眼于對立”之義外也相同。此意上的矛盾與對立統一確實基本相同,是對立統一的可以著眼于對立的形式。后者與對立統一在外延和內涵上都有顯著差異。對立不等于不同一,不意味著不同一。相反,越恰好正相反對,越高度同一。所以后者不僅偏離、超越了同一,也偏離、超越了本來意義的對立,是應然性的對立統一的一定的偏離、漲落、超越了的實然性(具體)形式,是原對立統一到新對立統一的過渡形式,從而它也就不是可以著眼于對立,而是必須著眼于對立、著眼于分(分析不同一的根源和機制,通過分離、分解、消除不同一的因素、方面而解決之)、著眼于不同一。前者與后者也不是分立的、簡單相加的關系,而是融合或重疊的關系,在外延上前者包括著后者,在內涵上后者包含著前者。而作為前者與后者綜合的矛盾,在外延上與對立統一相同,在內涵上比對立統一更豐富、更生動、更具體。因此,矛盾與對立統一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就采取這樣的形式:矛盾是對立統一的著眼于分、著眼于對立、著眼于不同(不統一)的形式。
      三、“對應互補律”是對立統一規律的又一基本形式
  對應互補律是“對應——選擇——互補律”的簡稱。唯物辯證法的“對應”范疇是尼爾斯·玻爾的“對應原理”的合理推廣〔12〕。其內涵既不等同于對立范疇,也不等同于同一范疇,而是綜合了對立和同一的類比性內涵的、著眼于同一性的整體性的新哲學范疇。具體地說,對應性是“兩極相反性”、“連續性”、“相似性”、“相配適應性”的有機統一或綜合。同一性之最深厚的基礎、最根本的內容、最基本的表現,就是對應性。對應度越高,同一的程度也愈大,著眼于同一性來看,所謂對立面也是對應面。
  兩極相反性,是對立的本意。恩格斯把對立表述為“兩極化”、“兩極性”,一極恰好是另一極的反面。一切互相對應的事物、方面、要素之間都具有這種類比的屬性。如物質和精神、陽和陰、先進和落后等等。對應性以兩極相反性為基礎,舍此無所謂對應。
  連續性,是兩極之間的“漸近一致性”。“一切差異都在中間階段融合;一切對立都經過中間環節而互相過渡”〔13〕,說的就是連續性。它表明,一極在極限情況下就過渡為另一極。前后相繼的連續性亦叫繼承性。連續性是聯系范疇的具體形式或內容,因而也是同一范疇的具體形式或內容。互相貫通、互相滲透、互相轉化等屬性,都是連續性的進一步延伸或題中應有之義。
  相似性,亦稱相似關系、相似原理,是反映事物、方面、要素之間既相異又相同關系的類比性概念。由于它具有永恒普遍性,已被作為哲學范疇提出。它作為同一性和對應性的重要形式或內容,相似的程度愈高,對應和同一的程度也越大。
  相配適應性,是表征事物、方面、要素之間互相匹配、吻合、適應、符合、相稱等,從而能相互融合、結合為一體的性質和關系。如上與下、正與負等。這一類比意義的屬性也是同一性和對應性的重要形式或內涵,是對立面或對應面相互依存和結合的根據。
  對應性就是綜合著這些屬性的整體性的哲學范疇。由于它同時綜合了對立和同一兩范疇的類比性內涵,便與對立和同一都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它在整體比較意義上包含了對立性和同一性的內涵,但總的說來是著眼于合而不著眼于分、著眼于同一而不著眼于對立、斗爭、不同一的。
  唯物辯證法的“互補”范疇也是尼爾斯·玻爾“互補原理”的合理推廣。如果說對應范疇具有整體的靜態比較的意義,那么互補范疇就具有整體的動態作用的意義,二者相輔相成,是唯物辯證法的一對基本范疇。在對應面之間,此一方的自足性(所有、所優、所長)恰與另一方的非自足性(所缺、所劣、所短)相對,反之亦然。因而彼此便具有“相干性”,相互需要、相互吸引、相互依賴而相互補充結合為具有新質和功能的系統,否則任何一方都不能獨立存在和發展。
  互相對應的事物、方面、要素之間實現互補,必須經過一定的運行機制——選擇。選擇也是唯物辯證法的范疇。客觀世界無限多樣的事物、方面、要素之間,既有互相對應者,也有不對應者;既有對應度較高者,也有對應度較低者。只有通過一定的舍棄、排除不對應或對應度低者,取其對應者或對應度較高者的機制,才能實現互補。并且在互補結合和作用過程中,事物、方面和要素之間要不斷地通過再取舍的機制來提高對應互補度,以趨向、達到或保持最佳(最優化)狀態。這種取和舍統一的運行機制就是選擇范疇的內涵。選擇的根據、基礎是對應,結果、趨向、目的是互補。不以對應和互補為根據和結果的選擇或者不能發生,或者不能成功。因此在對應互補關系中不能排除選擇問題,也不能離開對應互補關系孤立、隨意地談論選擇。
  靜態類比意義的對應性、動態作用意義的互補性、取舍統一機制意義的選擇性,內在地聯結,即通過選擇機制使諸對應者實現互補,并不斷通過再選擇而趨向最佳對應互補態,從而使事物或系統優化地建構和完善的規律,就是“對應——選擇——互補律”。它揭示了“對立面怎樣能夠是同一的”(列寧),即怎樣相互依存和融合為新事物并逐步趨向和諧、優化和完善而成為同一的辯證運動機制。因而是事物、系統建構和優化完善的辯證法。可見,它作為對立統一規律的著眼于合、著眼于同一的基本形式是無可質疑的。
      四、矛盾和對應互補的關系
  二者的區別在于著眼點、適用對象和作用特點不同。矛盾著眼于對立、分、不同一而經過斗爭、轉化消解不同一,達到新的同一;后者著眼于合、同一而通過選擇和再選擇以優化建構、提高對應互補度,達到合諧或完美統一。這就構成了哲學最高層面的“兩面神思維”。
  鑒于上述區別,則二者的適用對象和范圍也有了區別。客觀對象的運動發展就是對立統一規律的運行或運用過程,因此對立統一規律適用于一切事物的一切運動過程。但事物的運動發展具有過程性和階段性,是兩個基本階段的永恒交替:其一是舊死新生的“顯著變動階段”,筆者稱之為“革命性發展階段”;其二是新生事物成長、壯大、完美的“相對靜止階段”,筆者稱之為“建設性發展階段”。當事物處在革命性發展階段,內在的不同一狀況占主導地位,相應地斗爭性也占統治地位而具有絕對性。此時其內在的不同一狀況必然促其衰亡解體,人們只能順應時勢地著眼于消除不同一的方面或因素,促使其向新事物轉化。
  反之,當事物作為新事物處在發育、壯大、完善的“建設性發展階段”,屬于同一性占主導地位的事物,其主題就是優化建構和完善,追求自身內在的完善統一與和諧,就應該順應時勢、依其固有特點,用“對應互補法則”總攬其運動過程的全局。
  二者作用的特點也不同,主要表現是:
  第一,矛盾凸現“分”,以分見長;對應互補凸現“合”,以合著稱。矛盾法則著眼于分、不同一,認識和解決矛盾就是認識不同一狀況的發生、發展、激化的機理并循其固有規律而消除之,典型的解決方法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和“雙方同歸于盡”。矛盾法則凸現和強化“分”、“不同一”,蘊涵著相對潛隱和弱化“合”、“同一”。當時代主題或局域主題及其特點轉向全面綜合性的優化建構與完善時,必然要求哲學方法論采取凸現和強化“合”、“同一”的新形式。這就是“對立互補法則”提出的客觀基礎。
  第二,前者“破字當頭,立在其中”、“先破后立”,后者“立字當頭,破在其中”、“先立后破”。解決矛盾,作為消解不同一的情況,就是消滅失去存在價值或理由的因素、方面或舊事物,本身就是破,破是主題、先導、前提,不破不立,除舊方能布新。因而必然堅持“破字當頭,立在其中”、“先破后立”的特點。按對應互補法則建構和完善新事物或系統,本身就是立,立是主題。其中雖然也有破,但它必須服務于、服從于立的主題。因此必然具有“立字當頭,破在其中”、“先立后破”的特點。因為一切新事物和系統的建構、發展和自我完善的過程,是在自身存在和穩定的前提下進行立和破的過程。穩定才能立,先立后破才能穩定,這是互為條件的。
  第三,相比之下,后者比前者要求更細致、精確,往往更復雜艱難、過程也更長。列寧有“革命易建設難”的命題,毛澤東有“序幕與長劇”之喻。這都揭示了一個一般的、也是常識性的道理,即“對象本身”的合比分、立比破、建設性發展比革命性發展,往往更精細、更艱難、更復雜,因而過程也更長、更曲折。如果說在革命性發展的時代主題和特點下,把唯物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歸結為、等同于“矛盾法則”,且其中的“對立”、“斗爭”、“轉化”等范疇研究得更深細些,而“同一”范疇卻相對粗淺些,是哲學的時代性的表現,那么現時代建設性發展的主題和特點就要求著眼于同一性來研究對立統一規律。“對立互補法則”及其相應范疇的提出和深入研究也是哲學時代性的現實表現。而且進一步提出“對應互補度”的概念,使這一法則在深細程度上更貼近和易于過渡到現代綜合性學科乃至具體科學的形式化。
  矛盾和對應互補也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這種聯系概括地說,就是相互剔棄包含和互補。首先,二者互為剔棄了的形式而相互包含。對立統一關系的不同一的形式是矛盾,同一的形式是對應互補,因此二者便互為剔棄了的形式。但矛盾是同一中的不同一,對應互補是包含一定對應互補差(矛盾)的同一,因此二者便相互滲透、包含,在中間階段相互過渡而差異消失。固然,二者都有極端的形式(雙向上)。在相向的極端上,二者相互過渡,矛盾變為對應互補,對應互補變為矛盾。在相背的極端上,極不同一的矛盾中仍有一定的對應互補性;極完美的對應互補仍有一定的對應互補差(即矛盾),絕對的不同一和對應互補都不存在(這其實就是矛盾和對應互補的普遍性的真正內蘊)。當對應互補性弱化到一定程度,原矛盾統一體就要解體,被新統一體取代。當對應互補差小到一定程度,事物或系統就處于解決了矛盾的較佳或最佳的對應互補態,達到了自身的優化的完美。這說明,不僅矛盾顯在狀態的事物是客觀存在的,矛盾潛在的最佳或較佳對應互補態的事物也是客觀存在的。如果把前者稱為“矛盾體”,把后者稱作“對應補體”,那么二者的客觀存在就是矛盾法則和對應互補法則提出及其相互剔棄包含關系的客觀基礎。
  其次,矛盾法則和對應互補法則也具有互補性。這是二者相互剔棄包含的邏輯延伸。二者作為對立統一規律的兩極形式,當然具有對應互補性。當對象的性質宜用前者總攬全局時,應以后者作為補充,反之亦然。如在中國革命過程中,主要運用矛盾法則,但也要按對應互補法則搞好黨、軍隊和根據地的建設;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全局上主要運用對應互補法則,但也要按矛盾法則同國內外敵對勢力、陳規陋習和一切腐朽思想意識進行斗爭,直至徹底戰而勝之。總之,互補運用矛盾法則和對應互補法則兩種基本形式,就是對立統一規律的完整把握和運用,就是在最高的哲學層面上的現代“兩面神思維”,就是現代人類文化走向全面綜合時代的最高思想理論表現。*
  注:
  〔1〕李秀林等主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30頁。
  〔2〕黑格爾:《小邏輯》,第263頁。
  〔3〕〔4〕〔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41頁;第3 卷,第484、535頁。
  〔5〕〔6〕〔10〕列寧:《哲學筆記》,第111、408、238頁。
  〔7〕斯大林:《列寧主義問題》,第663頁。
  〔8〕〔11〕《毛澤東選集》(第2版)第1卷,第299、328頁。
  〔9〕王同:《“矛盾”含義之我見》,《文史哲》1990年第6期。
  〔12〕高銘仁:《對應——選擇——互補范疇》,《爭鳴》1991年第2期。
               作者單位:山東濱州醫學院馬列部
               責任編輯:吳桂榮
  
  
  
東岳論叢濟南45-49B1哲學原理高銘仁19961996 作者:東岳論叢濟南45-49B1哲學原理高銘仁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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