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D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281(2007)04-0001-07
今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在這喜慶的日子里,我們回顧中國共產黨以民族區域自治政策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歷史性抉擇和首先在內蒙古地區的成功實踐,領會黨在成功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歷程中取得的實踐和理論成果,了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法制化過程中的完善和發展,對于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發揮其優越性,不斷鞏固祖國統一和促進各民族繁榮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歷史性抉擇
我國是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如何解決國內民族問題,關系到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與發展。中國共產黨基于自己的歷史使命和對中國社會的認識,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視民族問題,表現了對國內少數民族的關懷。至于具體如何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才能既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又能充分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和各項民主權利,卻經歷了漫長的探索過程。這個過程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共產黨成立至1936年5月。在這一階段,黨的民族綱領是承認民族自決權,目標是建立聯邦共和國。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宣言》提出了具體步驟:“統一中國本部(東三省在內)為真正民主共和國;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實行自治,成為民族自治邦;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P. 18)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革命政權的第一個專門關于民族問題的重要文獻。文獻內容也在這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得以闡述:中國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自決權,他們有“成立獨立國家”或加入或脫離中華蘇維埃聯邦的權利;同時提出了少數民族還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1](P. 166)。很顯然,1930年代與1920年代不同,不是只提“聯邦”制,而是“聯邦制”和“區域自治”并提,這種并提的情況之后也保持了較長時間。這時期,1932年,陜甘中國工農紅軍游擊隊,在甘肅龍咀子建立了回民蘇維埃自治政權。1936年5月,中央紅軍和陜北紅軍一起成立了陜甘寧豫海縣回族自治政府。
第二階段:1936年5月至1945年6月。這一時期黨的民族綱領由聯邦制轉向民族區域自治,其轉變的標志是1938年10月毛澤東主席代表中央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擴大)上所做的題為《論新階段》的報告。報告中指出:“允許蒙、回、藏、苗、瑤、夷、彝、番多民族與漢族有平等的權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則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1](P. 595)這種轉變的原因是由于日本帝國主義的野蠻侵略,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國內階級矛盾轉變為中華民族同日本帝國主義的民族矛盾。因此,這時強調要建立民主共和國,而未提聯邦制問題。這個重要報告幾乎涉及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最基本內容,說明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已基本形成。為了加強民族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和自治權,鞏固和擴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在1940年代初,中共中央書記處和政治局先后批準了《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蒙古民族問題提綱》和《陜甘寧邊區施政綱要》。在《綱要》中明確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在陜甘寧邊區政府的幫助下,邊區蒙回民族在聚居區建立了一些區、鄉自治政權。如三邊、關中的回族鄉和城川蒙民自治區。這一時期,也沒有完全放棄聯邦制的提法。在1945年4~6月召開的黨的“七大”上,毛主席所做的《論聯合政府》的政治報告和大會通過的《黨章》總綱中仍有聯邦共和國的提法。但是,報告所說的“聯邦”是指少數民族在“中國境內”實行“民族自治”之后,在自愿和民主的原則下實行“聯合”,這和“二大”宣言中所說少數民族先成立“自治邦”,然后建立“聯邦共和國”已有實質上的區別。正如毛主席在這個報告中明確指出的:“要求改善國內少數民族的待遇,允許各少數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權利。”[2](P.1064)
第三階段:1945年6月至1949年9月。黨的民族綱領確立為民族區域自治。抗戰勝利后,內蒙古地區民族運動蓬勃興起。1945年9月16日,中共中央指出:“在綏遠蒙人地區,可以組織蒙人地方性的自治政府,并建立蒙人的軍隊。”[1](P. 960)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由于內蒙古在戰略上具有極重要的地位,適當解決內蒙民族問題不僅關系內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夠建立我黨我軍鞏固的后方。因此,明確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區域自治。”[3](P. 1)根據此指示,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1](P. 1290)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新中國的民族政策鄭重載入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中,表明中國共產黨最終決定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國策。這是經過長期探索和成功實踐而對中國國情有了深刻認識之后作出的歷史性抉擇。中國共產黨對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作了長期探索,并且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后期和抗日戰爭時期,曾經幫助少數民族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但是,限于當時的客觀條件,這些民族自治地方規模都不大,存在的時間都不長。因此,真正在省一級大規模實踐民族區域自治實際上是從內蒙古開始的。
二、建立全國第一個民族自治區
抗日戰爭勝利前夕,在1945年4~6月召開的黨的“七大”上,烏蘭夫當選為候補中央委員。同年7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綏蒙政府,并任命烏蘭夫為綏蒙政府主席,委派他回到內蒙古開展自治運動。不久,日本投降,抗戰勝利。當時,內蒙古和全國一樣面臨著兩種命運、兩個前途的斗爭。正如烏蘭夫所說:“抗戰勝利后的一段時間,內蒙古的情況是很復雜的。有的要搞內外蒙合并,有的要獨立。”[4](P. 15)面對這種錯綜復雜的情況,以什么樣的方針政策來應對呢?這就是中國共產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烏蘭夫在談到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政策時說:“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政策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民族平等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因為只有實行民族自治,才能真正地解決民族問題……今天的問題,是怎樣實現這一政策。”[4](P. 1)這就證明他“非常清楚”地知道就是以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來解決內蒙古的民族問題,并且為了“實現這一政策”,經黨中央同意,于1945年11月26日在張家口成立了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烏蘭夫當選為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主席兼軍事部長。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把內蒙古各民族、各階層的人們團結在黨領導的聯合會的旗幟下,投入到轟轟烈烈的自治運動中來。
烏蘭夫把我們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根據黨中央的指示精神,簡要地表述為平等自治[1](P. 1000),就是在民族平等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自治,烏蘭夫稱之為內蒙古民族運動和工作的“總方針”[4](P. 14),是內蒙古革命的“基本綱領”[4](P. 33)。他解釋說:“因為黨的民族政策是要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而不是民族獨立,所以我們的工作,也應當與黨的政策協調起來,實現平等自治。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曾經解散了兩個政府。”[4](P. 15)事實正是如此。烏蘭夫運用黨的平等自治的民族政策,說服和爭取了所謂“內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政府”中的追求民族解放的青年知識分子和一些民族上層人士,孤立了反動分子,采取先行改選,然后停止其活動,并將愿意合作的政府成員吸收到自治運動聯合會中,政府就自然取消了。也正是運用黨的平等自治的民族政策,說服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代表,使他們放棄了“獨立自治”的主張,接受了“平等自治”政策,解散了這個政府,并成立了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東蒙總分會,從而統一了內蒙古的自治運動,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烏蘭夫進一步闡述了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中的民族與民主的關系。他說,過去蒙古封建上層也搞過民族自治,如德穆楚克棟魯普(德王),但那是為了“少數人的統治”[4](P. 2),而“我們在目前所主張的民族自治,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內容,就是民主。沒有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治”[4](P. 2)。這里,明確指出了兩種自治的“原則上的區別”[4](P. 2),即國民黨允許的封建上層的民族自治,是為了繼續維持封建專制統治,保持舊內蒙古;而中國共產黨所主張的民族自治,是要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權,建設新內蒙古。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所要建立的政權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在民族地區的政權組織形式。烏蘭夫說明了中國共產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即民族平等、民主自治的綱領、方針和政策,才在“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目前工作的方針”中,把它作為“目前迫切實行的工作方針”之一,利用一切有利時機和方式,在蒙漢人民中廣泛深入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揭穿國民黨和日本帝國主義的欺騙宣傳,使蒙漢人民真正認清民族解放的正確道路。烏蘭夫還多次強調:“首先是擴大黨的影響,貫徹黨的民族政策,解決民族問題。”[4](P. 15)其目的就是使廣大人民群眾都了解黨的解決內蒙古民族問題的民族政策,以便成為他們的自覺行動。
烏蘭夫堅定不移地宣傳、貫徹黨的這一總方針、正確的民族政策,并經過艱苦卓絕的斗爭使之付諸實現,于1947年創建了我國第一個省級內蒙古自治區。這標志著內蒙古的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紀元。在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的“五一”大會上,烏蘭夫當選為內蒙古自治政府主席,哈豐阿當選為副主席。毛主席、朱總司令為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發來賀電。賀電說:“曾經飽受困難的內蒙同胞,在你們領導之下,正在開始創造自由光明的新歷史。我們相信:蒙古民族將與漢族和國內其他民族親密團結,為著掃除民族壓迫和封建壓迫,建設新蒙古與新中國而奮斗。”[1](P. 1127)
三、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和理論成果
中國共產黨做出以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來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正確抉擇并付諸實踐取得了巨大成功。在迎接內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光輝節日的時候,回顧黨探索、實踐、成功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60年歷程,我們由衷地懷念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先驅者、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制定者、民族工作的卓越領導人烏蘭夫同志。烏蘭夫根據黨中央的指示調到延安從事民族工作以后,特別是創建全國第一個民族自治區之后,在近20年的時間里一直是內蒙古自治區的黨政軍主要領導人,在担任黨和國家重任期間也對民族工作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他不僅全面參與了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制定,而且是身體力行、率先執行者。所以,烏蘭夫在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和理論方面都有許多創造性的建樹。
(一)實踐方面的成果
1. 創建我國第一個民族自治區,為在全國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成功范例 烏蘭夫受黨中央委派,從延安回到內蒙古,廣泛發動群眾,深入開展自治運動,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創建了全國第一個省級自治區。由烏蘭夫主持制定、經黨中央同意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和《組織大綱》明確規定:自治政府以內蒙古各盟(包括所轄市、縣)、旗為“自治區域”,是中國的“組成部分”;內蒙古自治政府及所屬盟(包括所轄市、縣)、旗政府“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是內蒙古蒙古民族各階層聯合內蒙古區域內各民族”而組成的民族民主聯合政府;自治區域內各民族“自由發展本民族的經濟生活”,“自由發展本民族的優良歷史文化與革命傳統”,以“共同建設新內蒙古”;實行區域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間的親密合作團結互助的新民族關系”等。這里,關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民族關系等的規定,體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正因如此,烏蘭夫指出:“內蒙古自治區的建成,標志著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經受了實踐的檢驗而進入了成熟階段。”[4](P. 367)并為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2.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全國的推行 新中國建立后,黨和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全面推行了民族區域自治。烏蘭夫成功創建內蒙古自治區之后,繼續深入研究、總結內蒙古自治區和民族地區進行區域自治試點的經驗,努力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推行。1952年8月8日,烏蘭夫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第十八次會議上做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報告。在報告中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等問題作了明確闡述,并在《實施綱要》中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做了規定,成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實施綱要》對推行民族區域自治起了重要作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經過60年的實踐,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務已基本完成。截至2003年底,我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積占全國國土總面積的64%左右。另外,我國在相當于鄉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共建了1173個民族鄉。11個人口較少且聚居區域較小而沒有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中,有9個建有民族鄉[5]。
3. 開展創造性的工作,為民族地區工作和發展提供可資借鑒的豐富經驗 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于建國之前,尤其是烏蘭夫一貫倡導創造性的工作,內蒙古自治區根據黨中央總的方針、政策,結合自治區的民族特點和地區特點制定行之有效的具體方針、政策和措施貫徹執行,取得巨大成就,這就為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全面開展民族地區工作,制定方針、政策,促進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主要的有:第一,烏蘭夫是“慎重穩進”方針的最初提出者。烏蘭夫認真總結內蒙古實行區域自治的經驗,深入了解其他民族地區的情況后,1950年5月,提出了“慎重緩進”的方針。后經過周恩來總理稍作改動,“慎重穩進”就成為指導民族地區工作的指導方針[6](P. 70)。第二,在全面總結內蒙古自治區恢復和發展畜牧業的成功經驗基礎上,1953年6月,烏蘭夫(時任中央民委副主任)在中央民委第三次(擴大)會議上領導形成了《內蒙古及綏遠、青海、新疆等地牧區牧業生產的基本總結》。此件由中央人民政府批轉各地,對全國畜牧業生產起了指導作用,在牧區出現了人畜兩旺的可喜景象。在《基本總結》中的11項政策中,第一項就是烏蘭夫在內蒙古自治區牧業區民主改革中提出的“三不兩利”政策,即“不斗、不分、不劃階級”,“扶助貧苦牧民、牧工牧主兩利”的政策,既廢除了封建特權,又發展了包括牧主經濟在內的畜牧業經濟。對內蒙古牧區畜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以烏蘭夫為首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出臺了“穩、寬、長”方針,即“政策要穩、辦法要寬、時間要長”,對牧主經濟采取辦公私合營牧場等的贖買政策,解決了封建剝削問題。正如烏蘭夫所說:“這些正確的方針和政策,都是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而取得的獨創性的成果。”[7](P. 370)內蒙古自治區在牧區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中所創造的成功經驗受到黨中央的贊賞和肯定,并在其他民族地區予以推廣,從而順利地引導我國各少數民族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第三,1961年,烏蘭夫在《關于牧區工作給中央的報告》中提出了穩定、全面、大力發展畜牧業生產的思想。1963年,時任國家民委主任的烏蘭夫主持制定的《關于少數民族牧業區工作和牧業區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規定》(草案)中,明確規定了“穩定、全面、大力發展畜牧業”的政策。并且強調指出:這“是牧業區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和貫徹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基本內容。”[8](PP. 314~315)這一《規定》于1963年3月13日由中央批轉試行,對民族地區畜牧業發展和牧區人民公社工作的改進起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4. 培養和提高干部,特別是民族干部是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關鍵 烏蘭夫認為:“培養干部是具有戰略意義的大事。”[7](P. 449)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白色恐怖的嚴酷情況下,他把許多蒙古族青年送到蒙古烏蘭巴托黨校學習。抗戰時期,他把一批又一批青年送往延安接受革命教育。解放戰爭時期,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后,通過舉辦干部院校和短訓班,培養了數千名青年干部。在民主改革和生產建設運動中,大量吸收了群眾運動中涌現出來的農牧民積極分子。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時期,從各級各類學校培養了行政干部和各類專業人才。同時,動員和吸收了許多知識分子和各方面的干部來內蒙古工作。這些干部團結一致,辛勤工作,為內蒙古的革命和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烏蘭夫還特別重視培養和提高民族干部。他從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角度,認為“培養民族干部是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關鍵”[7](P. 92)。烏蘭夫按照黨的干部政策的最高原則,對民族干部提出要求:“我們注意培養民族干部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培養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干部。”[7](P. 146)他認為,只有這樣的民族干部,才是少數民族獲得徹底解放和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
5. 撥亂反正,明確新時期民族地區的任務,加快經濟和文化建設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烏蘭夫在兼任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期間,非常重視民族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多次受到黨中央的肯定和稱贊[6](P. 24)。新時期伊始,1979年4月,烏蘭夫主持召開了邊防工作會議,這實際上是全國民族工作會議。會上,烏蘭夫做了重要報告,總結了建國以來民族工作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教訓;重申和闡明了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撥亂反正,消除林彪、“四人幫”對民族政策和工作的破壞造成的嚴重影響;決定進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維護祖國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明確提出民族地區必須把工作的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確定了加速發展少數民族經濟和文化建設的新任務;第一次提出國家要組織內地省、市對口支援少數民族地區,豐富了黨的民族工作理論。這個報告由中央批轉全國,對當時民族工作的撥亂反正起了重要作用;對于新時期民族工作也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國家和發達地區大力幫助和支援下,民族地區發揮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經濟發展步入跨越式發展階段。
(二)理論方面的成果
1. 深刻闡明我國只能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能實行前蘇聯那樣的民族共和國聯邦制的問題 烏蘭夫以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分析了蘇聯和我國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制度與方式,指出:“這是因為我們的歷史條件和民族關系的實際情況和十月革命前的俄國不同。”[7](P. 126)這些不同,一是人口比例不同,蘇聯少數民族將近占總人口的50%,而我國少數民族只占總人口的6%左右;二是人口分布不同,俄國少數民族居住比較集中,而我國是幾個少數民族雜居或交錯聚居;三是歷史傳統不同,我國長期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而俄國作為一個統一國家的歷史要比我國短得多;四是經濟基礎不同,俄國許多少數民族形成了自己的經濟聯系和經濟中心,而我國各民族間存在著經濟上的互相依存的密切聯系;五是歷史狀況不同,即沙俄是一個帝國主義國家,俄羅斯與邊疆民族地區是宗主國與殖民地的關系。二月革命后,十月革命前后,俄國邊疆各民族建立了很多資產階級民族政權。十月革命勝利,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邊疆各資產階級民族政權也大都為蘇維埃民族國家所取代。由于資本主義的包圍,威脅著各蘇維埃共和國的生存,各蘇維埃共和國有著共同的國防利益,需要保衛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的政治利益以及恢復生產力等,正是基于這種政治、軍事、經濟事業的共同性和歷史發展的狀況,決定組成了蘇維埃共和國聯盟,即蘇聯。我國解放前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敵人是帝國主義及其勾結的國內封建統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因此,“中國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各族人民只有緊密地團結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向“三大敵人”進行斗爭,取得民族民主革命勝利,才能使整個中華民族獲得獨立和解放,也才能使各少數民族獲得解放和自治。這種共同命運和共同的革命斗爭,創造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在祖國大家庭內平等團結、友愛合作的歷史基礎。
以上是烏蘭夫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對前蘇聯和我國在解決各自國家的民族問題時采取的不同制度的分析和評說,是著重從“歷史條件”上講的,而在“民族關系”方面沒有展開談。到了1980年代,烏蘭夫從我國民族關系的特點上多方面、深層次地論證了我國之所以采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原因。第一,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長期存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基礎;第二,民族錯居雜處和相依相存的狀況,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有利條件;第三,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的社會性質和國際環境,決定了民族聯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維護國家統一是確保民族自由的前提;第四,統一的無產階級政黨的正確領導,形成了在統一國家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力量;第五,各民族人民長期共同革命斗爭,創立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基礎;第六,資源分布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在統一國家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保證。烏蘭夫總結說:“我們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有歷史基礎也有現實基礎,既有內因也有外因,既有政治條件也有經濟條件,既是革命的需要也是建設的需要。總之,合乎國情,順乎民心,是歷史的抉擇。”[7](P. 365)
2. 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點的精辟論述 烏蘭夫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經驗的積累不斷豐富和完善起來的。因此,他與時俱進,不斷深入研究和總結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經驗,從而在各個歷史時期有許多關于民族區域自治的精辟論述,而且一次次概括表述的語句愈加準確而又豐富,其內容和特點愈加顯而易見,即在“國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領土內”建立民族自治地方,達到版圖統一;在“最高國家機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自治機關,做到政令統一;民族自治在機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方面有廣泛的自治權利;在祖國大家庭內,各民族平等團結、友愛合作,共同繁榮發展。在這些內容和特點中,內在地蘊涵著民族區域自治的巨大優越性。
3. 講究科學、按客觀規律辦事,做好民族區域自治的各項工作 烏蘭夫指出:“我們的統戰、民族、宗教工作都是科學,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工作,才能把工作做好。”[7](P. 356)他又指出:“民族工作是很復雜的工作,現成的經驗更少。”[4](P. 24)因此,必須注意虛心學習,積累和總結經驗,“使我們的思想更符合客觀實際”[4](P. 483)。這就是說,要做好紛紜復雜的民族工作,必須以周密的調查研究為基礎,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使主觀思想和客觀實際相一致,按照民族工作的客觀規律辦事。為此,他提出了要成為所從事工作的“專家”的高要求。他說:“我們不僅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還要學習專業知識。做統戰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統一戰線的專業知識,努力使自己成為這門專業的專家;同時根據工作的需要,也要學點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知識。”[7](P. 357)這是烏蘭夫對“做統戰工作的干部”提出的要求。同樣,對“做民族工作的干部”也是完全適合的。這是烏蘭夫的經驗之談。烏蘭夫領導內蒙古各族人民不僅成功建立全國第一個民族自治區,而且使之成為“全國模范自治區”,就是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按民族工作的客觀規律辦事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最好證明。
4. 堅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的觀點,促進各民族同求解放,共謀幸福 烏蘭夫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觀點是徹底的,他主張經過三個階段解決民族問題。第一階段,在黨的領導下,中華各民族“同求解放”。這就是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新中國,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各民族平等、團結、自主,少數民族充分享有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第二階段,改革舊制度,就是說必須進行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這是因為少數民族的進一步發展“絕對不能在舊的生產關系和剝削制度存在的情況下實現”[4](P. 414)。第三階段,各民族“共謀幸福”。要以國家幫助和各地區相互支援與少數民族自力更生相結合的辦法,加快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消除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差距,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和諧相處。
5.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力量 民族區域自治之所以被歷史性地選擇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并經過實踐后取得輝煌成就,烏蘭夫認為,其中一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統一的無產階級政黨的正確領導,形成了統一國家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力量”[7](P. 363)。1981年,烏蘭夫在為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60華誕而寫作的重要文章《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歷程》中,重申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正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全面總結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經驗和教訓。最后,得出結論:“六十年的經驗充分證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各民族人民的領導核心。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指引著少數民族渡過了曲折而光輝的歷程……沒有黨的領導,沒有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就沒有少數民族的徹底解放、自由發展和幸福生活。”[7](P. 383)內蒙古自治區走過的道路就足以證明這一真理。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的區劃,黨中央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就討論了這個問題。會議期間,毛主席和烏蘭夫談話時講到要恢復內蒙古歷史上的本來面貌,逐步實現內蒙古東西部的統一。在周恩來同志的精心協調下,歷經9年10次合并,形成了統一的內蒙古自治區。在十年動亂中,林彪、“四人幫”倒行逆施,把一個好端端的內蒙古自治區劃了個七零八落。烏蘭夫恢復工作后就這個問題給中央寫了專題報告,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的撥亂反正中,統一的內蒙古自治區又以嶄新的面貌巍然屹立在祖國的正北方。烏蘭夫說得好:“這個問題的解決標志著我們黨在民族問題上的基本態度,為全國各少數民族所注目,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內蒙古自治區。”[9](P. 255)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我們黨和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以便發揮其更大的作用。使民族區域自治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就是采取的一次重大步驟。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就是把民族區域自治這一基本政策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眾所周知,是烏蘭夫同志領導、主持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制定。他始終關注和高度重視民族法制建設,特別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建設。他指出:“只有加強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建設,加強民族法制宣傳,并堅決按法律規定辦事,才能真正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因此,這項工作既是當務之急,也是久安之計。”[7](P. 383)正因為烏蘭夫有的這種很強法律意識和長遠的思考,他才向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在黨中央的領導和關懷下,1981~1984年,烏蘭夫帶領起草民族區域自治法領導小組成員和起草小組人員進行了緊張而又細致的工作,先后共易17稿,每一稿都經過他逐條逐句推敲。1984年5月31日,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這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并決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后,烏蘭夫寫文章、做報告、發表全國廣播講話,為這部基本法的貫徹實施做了大量工作。《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后,受到全國各族人民的歡迎,有力促進了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發展。實踐證明,這是一部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好的基本法。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這部基本法,1991年12月8日,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體現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修改,于2001年2月28日公布實施,使這部基本法更加完善。2005年5月31日頒布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截至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384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有68件。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實施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都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健全和發展的促進。然而,至今5個自治區都沒有出臺自治條例,這是一個很大的缺憾。2006年7~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執法檢查。檢查中強調要重視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規建設。只有這樣,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才能更加深入和扎實,并逐步建立社會主義民族法律法規體系。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并做出一系列指示和決策,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采取符合當地實際的特殊政策與措施,加快民族地區的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我們相信,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在實踐中將不斷探索、完善和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更加充分發揮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優越性,達到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內蒙古社會科學呼和浩特1~7D5民族問題研究李鳳鳴20072007
民族區域自治/實踐和理論成果/完善和發展
今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在這喜慶的日子里,我們回顧中國共產黨以民族區域自治政策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歷史性抉擇和首先在內蒙古地區的成功實踐,領會黨在成功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歷程中取得的實踐和理論成果,了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法制化過程中的完善和發展,對于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發揮其優越性,不斷鞏固祖國統一和促進各民族繁榮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作者:內蒙古社會科學呼和浩特1~7D5民族問題研究李鳳鳴20072007
民族區域自治/實踐和理論成果/完善和發展
網載 2013-09-10 2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