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第四章 憲政民主是振興中華的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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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篇 為什么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
自由憲政國家是其它一切事情的先決條件。
                                                         ——[美國]喬.薩托利
無正義處沒自由,沒自由處也就無正義。
                                                         ——[德國]帥 姆
  第四章 憲政民主是振興中華的制度保證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
                       ——《易經》
  近幾百年來,一直以具有數千年輝煌歷史而自豪的中華民族象一位步履蹣跚的老人,十分悲慘地落在世界現代化潮流的后面,以至于被稱為“東亞病夫”。由于落后而受盡凌辱,由于貧弱而屢遭欺侮,這種殘酷的現實帶給每一個中華民族成員的是錐心刺骨的痛楚!因此,振興中華自然地成為一代又一代國人的夢想,許多人不惜為之赴湯蹈火,鞠躬盡瘁,前仆后繼,英勇犧牲。
  中華民族要振興,要現代化,這是每一個中華兒女熱切期盼的。問題在于怎樣做才能振興中華?朱镕基担任國務院總理后提出“科教興國”,強調科學技術和教育在國家進步中的重要性,當然是正確的。我國近代以來的落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科學技術和教育的落后,這也是我國積貧積弱的主要原因之一。八十年多前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就力主把“賽先生”(科學)請到中國來,以后不斷有人倡導“科學救國”、“教育救國”。成效如何,另當別論。但是有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僅靠科教是不足以興國的。因為國家的振興或曰現代化是一個涵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諸方面的整體性變遷過程。發展科教只能有助于解決物質和精神、文化方面的問題,如工業化、信息化、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國民的科學、文化、道德素質等等;但是它不能解決社會、政治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制度、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五四”運動還提出要把“德先生”(民主)請到中國來。在當今世界上,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擴大,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更是如此,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然而這決不意味著民主變得不再重要了。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 · 森( Amartya Sen ) 指出:民主的諸多益處“不是地區性的”。經研究證實對發展有益的政策,如開放競爭、充分運用國際市場等,沒有一項是與更大的民主相違背的。“相當多的證據”顯示,帶動成長的是較為友善的經濟氣氛,而非較為嚴酷的政治體制。他還指出,民主還有其它經濟效益,“明顯的事實”顯示在世界饑荒史上,沒有一次嚴重的饑饉是發生在享有較多新聞自由的獨立而民主的國家(中國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發生的幾次大規模的饑荒都可以作為森教授的證據)。森教授是一位杰出的貧民問題研究者,他的上述言論是199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從事以“民主是一項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價值”為主題的研究時發表的。
  鄧小平曾在1979年召開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說過:“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P168)。老一代革命家尚且知道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化的道理,到了第三代、第四代,更該有進一步的認識吧?那些高居廟堂的國家領導人有必要認真地想一想:回避民主和憲政問題,能夠把中國建成真正的現代國家嗎?傳聞某位核心層幕僚私下里說,民主是兒子輩、孫子輩的事。言下之意是:民主并非我們這一代的任務。這就更加令人費解了!這樣一代推一代,子子孫孫推下去,中國到什么時候才能實現民主呢?
  要振興中華就必須在政治上實行憲政民主。這是因為:
  實行憲政民主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我國二十多年來改革開放的主要經驗之一就是必須拋棄傳統的計劃經濟,實行市場經濟。今天舉國上下都在致力于建設市場經濟體系,并已取得顯著成果。但是也遇到了體制性的障礙,特別是不受任何制約的絕對權力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和私有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而市場經濟的發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競爭的環境、規則、秩序和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障。那么,靠什么來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私有財產權利呢?國際經驗告訴我們,其它東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憲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在一個國家的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制度的變遷與制度的創新至關重要。因為在這個時期,制度因素對于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進行起著最主要的、決定性的作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思( D.C.North )1995年3月9日在北京作過一場題為“東歐的經濟改革對未來中國經濟改革的借鑒影響”的演講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有效的市場經濟的建立,首先需要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有效的經濟市場;其次需要一個有效的政治市場來界定和執行市場經濟的產權安排;第三需要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之間的協調。實際上他提出的是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憲政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配套的問題。不搞或緩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只搞經濟改革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因為經濟市場只能解決資金、勞動力、技術等要素的有效配置問題(實際也要靠相應的制度來保障);而政治市場則解決“制度”這個稀缺要素的供給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只有經濟市場,而沒有民主政治、沒有憲政和法治的話,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場經濟,無疑于癡人說夢。
  1999年7月21日至25日,世界銀行高級副行長斯蒂格利茨先生訪問了北京。期間他在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為中國政策制定者們舉行的午餐會上,發表了題為“中國:第三代改革的構想”的發言指出:未來10年中國將面臨3項關鍵性的挑戰。1、隨著經濟增長和全球經濟環境的變化,那種主要依靠出口和國外直接投資來推動經濟增長的戰略的重要性將降低。同時,中國面臨著繼續改善資源配置和提高生產率的挑戰。解決的途徑是把國內經濟作為增長的發動機。2、中國在應對金融和社會等各種風險和潛在沖擊的能力還應加強。解決的途徑是減少脆弱性。3、中國面臨著潛在的社會和地區差距,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妥善解決就可能影響社會凝聚力。解決的途徑是提高社會凝聚力。與會的一些中國的經濟學家對斯蒂格利茨的發言給予了很高的評價,特別是認為他提出的兩個觀點比較新鮮和切中要害:一個是減少脆弱性,一個是維護和加強社會凝聚力。(詳見1999年8 月7日《北京晚報》第4版“每日視點”欄目)斯蒂格利茨是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他的發言主要是談經濟問題。但是他談的主要觀點卻與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經濟本來就與政治有著密切的關聯)。他看到了我國現在的經濟局面的要害是體制問題:即舊的體制還沒有消失,新的體制尚未建立,在體制轉換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弊病。從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人們從住房到醫療到上學再到養老等,都得自己掏腰包,往往就會對改革生出疑問:這樣的改革是否合理?甚至對正在轉換中的體制產生不滿,認為它“不三不四”;這就形成了體制的脆弱。其次,斯蒂格利茨認為,一個社會的穩定需要大量新階層的產生,比如美國有40% 多的人屬于收入穩定的階層,暴富的人少,窮困的人也少。而中國還沒有產生出這樣一塊社會階層,在這種環境下的人們心里很容易變得浮躁,反映到整個社會就會造成脆弱。程曉農主編的《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政經走向》(當代中國出版社1999年版)一書中就談到了這個問題。書中寫道:“經濟全球化對各國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挑戰。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深,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就越少,而這會削弱政府能力,使政府無法兌現以往長期堅持的對民眾的福利承諾,從而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心,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機;如果政府不能繼續象它保證過的那樣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又不能有效地制止官員的貪污腐敗,還繼續剝奪民眾的政治權利,那么,這個政府就可能面臨嚴重的社會不滿,其統治將變得非常脆弱。”(參見該書P57)至于社會凝聚力問題與現實政治的關系就更為密切,它不僅與社會和地區差距有關,更與政權的道德形象、合法性、人民的普遍信仰以及統治者的權威有關。改革越深入,涉及的個人利益就越多,這時的社會也越容易受沖擊。因此,如果想把改革推向前進,就必須提高社會凝聚力。斯蒂格利茨這個“老外”對中國的問題很有見地。但是,真正解決這些問題,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僅靠經濟“藥方”是肯定不行的,因為它直接與政治方面的改革和建立憲政民主政制相關。如不同時致力于建立憲政民主政制的話,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前景是十分令人担憂的! 
  實行憲政民主是消除權力腐敗的需要
  不僅如此,還有權力腐敗和社會公正方面的問題。當今我國社會的腐敗程度不僅在中華民族的歷史上是超越先人的,而且在世界上也是名列前茅的。據說世界上頗具權威性的“透明度國際協會”,每年都要公布全球各國腐敗情況年度排名。在1996年該協會公布的排名表上,腐敗現象嚴重的前5名國家依次是: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肯尼亞、孟加拉國和中國。1999年,該組織第一次就行賄現象委托著名的蓋洛普公司做了調查。蓋洛普公司征詢了14個國家的近800名企業高級主管,對19個主要出口國家進行了評定。結果中國名列榜首。另一個國際組織“政治經濟風險咨詢機構”于2000年3月發表了亞洲地區腐敗情況年度報告,報告中指出:中國位居腐敗嚴重國家之列。按照該調查報告的評分,0代表沒有腐敗,最腐敗的國家或地區指數為10。中國的腐敗指數為9.11,超過上年9.0的水平;臺灣為6.89;香港為2.49;亞洲最少腐敗的國家新加坡為0.71。該報告還指出:亞洲最腐敗的國家是印尼,但印尼今年(2000年)的腐敗情形稍有改善。而中國今年的腐敗情況卻更趨惡化。據中國官方正式披露:1998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35084件,涉及40162人;立案偵查的縣處級官員1714人, 廳局級官員103人,部級官員3人。同期,中紀委查處的地(廳)級以上黨政官員304人,各級執法機關查處的縣(處)級黨政官員3970人。1999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近4萬件,查辦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2100多人。而據中紀委公布的資料,1999年因貪污腐敗等各類案件受到查處的縣(處)級干部為4092人,地(廳)級干部327人,省(部)級干部17人。(2000年2月28日《中國合作新報》第4版)據浙江省紀委宣教室披露的數字:1994—1999年間,浙江省紀檢監察部門共查處黨員干部39681人,其中縣處級干部817人,地廳級干部67人。(2000年6月16日《光明日報》)誰都知道,受到查處的貪官污吏只是實際人數中的很小一部分,可以說只是冰山之一角。老百姓所感受到的實際的貪污腐敗狀況已達到十分嚴重和非常普遍的程度。權力腐敗日趨嚴重,造成社會不公正現象普遍存在,人民的利益頻繁受到侵害,執政黨的統治基礎也為之動搖,政治危機愈積愈深。為什么會產生這種狀況呢?我們在檢察機關對貪污受賄的腐敗官員的起訴書中屢屢看到這樣的內容:“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根本原因”。山東省泰安市前市委書記胡建學說過一句話,就是一個實際的例證。他的原話是:“官做到我們這一級,就沒人能監督了。”可見,如果不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的同時,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建設憲政民主,對權力給予必要的制約;那么,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扼制腐敗現象的滋長,還會使人民和國家付出極為慘重的代價,甚至使改革取得的成果付之東流。象每米造價高達1.3萬元的“爛泥工程”——浙江省錢塘江防洪堤(該堤護衛著杭州市區和杭嘉湖平原一千多萬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修建工程,在修建過程中,建造單位竟然層層扒皮、偷工減料、甚至往里面灌注爛泥,造成的特大隱患至今仍未排除;1998年8月7日江西省九江長堤決口,造成上億元的經濟損失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被朱鎔基怒斥為“王八蛋工程”、“ 豆腐渣工程”);1999年1月4日發生的重慶市綦江縣“虹橋”垮塌案件致使40個無辜生命死亡、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難道還不足以證明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嗎?這樣的腐敗工程、腐敗案件近年發生的還少嗎?(注:在本書寫作期間又不斷傳來垮橋塌路沉船的消息,如1999年4 月17日早上7時30分,四川省通江縣王家灣彭坎巖公路大橋再次垮塌,20多位民工墜入40多米的峽谷,6死11傷。1999年9月6日凌晨2點,投資3.5億元的京珠高速路靠椅山隧洞工程發生重大崩塌事故,22 人被困在崩塌的隧洞中,9人死亡。1999年11月24日,山東煙大汽車輪渡公司“大舜”號客貨混裝船在牟平姜格莊附近海域擱淺沉船,290多名乘客、船員喪生。2000年6月22日,四川省合江縣一艘名為“榕建號”的小型客輪在當地長江出川口的劍口傾覆,130人喪生。......)還要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令執政者幡然醒悟呢?所以,完全有必要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同時,制定和實行“民主興國”戰略,將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配套進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動員起廣大民眾參與改革、振興中華,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和社會不公正現象,才能建立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礎。否則,即使實行了市場經濟,也只能是腐敗的市場經濟;即使實現了“現代化”,也只能是畸型的現代化;這樣的市場經濟和“現代化”決不是人民所希望、所需要的,不要也罷!
  實行憲政民主是保證人民做國家主人的需要
  民主理論告訴我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主權的來源。我國現行憲法的總綱中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在政治理論中,通行的觀點是: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仆。但是在我們國家的現實生活中,卻常常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本該是公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成了人民的主人,作威作福,人民反倒成了公仆,遭受欺壓,主權被顛倒,人權被縮減(為生存權)。這種現象的存在說明,僅有法理上的規定是不夠的,要想使人民的主人地位得以落實,還必須建立制度性的保障。這種制度性的保障就是憲政民主政制,因為憲政民主政制正是著眼于控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增進公共福利的一種制度安排,它通過民主、法治、限政等一系列切實有效的制度,來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沒有這樣一整套制度作保障,人民的主人地位就會變成空洞的口號,來源于人民的主權就會變成凌駕于人民之上的威權。有人說:共產黨就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共產黨的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這樣說,也是把一種說詞當成了實際。道理很簡單,代表不是自封的,更不可以強加于人。你要當代表,就得由人民來選擇,選擇的辦法就是民主選舉。如果在公正的民主選舉中,人民投票支持你,你才能取得代表的資格。如果人民并沒有投票選舉你,甚至連投票的權利和機會都失去了,侈談“代表”何以服人呢?所以,最重要的不是宣稱代表人民,而是應該通過政治改革還權于民,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主角和最終決定者。而要做到這一點,實行憲政民主是必要的條件。
  實行憲政民主是國家和平統一的需要
  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中國事實上的分裂,大陸與臺灣分屬不同的政治實體。這種局面自然是絕大多數中國人不愿看到的。有些持極端見解的人士主張發動戰爭,以武力統一國家。筆者認為此議決不可行。第一,海峽兩岸生活的都是中國人,天下哪有中國人打中國人的道理?第二,中華民族是愛好和平的民族,除非遇到外敵入侵的情況,斷無主動開啟戰端之理。第三,海峽兩岸的人民均渴望和平發展、安居樂業,戰爭不僅會中斷兩岸的和平發展進程,而且會對兩岸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破壞,因而是令親者痛仇者快的蠢事,是不可原諒的罪行。第四,發動戰爭是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準則的行為,必將受到全世界人民和主持正義的力量的譴責與懲罚,使好戰者陷入難以自拔的困境。所以,要解決國家統一問題,只能采取和平的方式,走和平統一的道路。要實現和平統一,最大的阻礙并非來自臺灣的獨立勢力,因為堅定的臺獨主張者即使在臺灣也是少數派;而是來自大陸,一方面是由于大陸與臺灣在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但是這種差距正在縮小;因此更為重要的是大陸未實行憲政民主,在政治方面與臺灣存在著根本的制度差異。絕大多數臺灣人不認同大陸的政治制度,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只要大陸一天不實行憲政民主,兩岸的和平統一就不會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真正的愛國者、贊成祖國和平統一的人士,不應不切實際地期望臺灣方面屈服,而應致力于在大陸推進憲政民主。只有在大陸建立憲政民主政制,才可能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 
  實行憲政民主是融入國際主流社會的需要
  中國很快就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面對即將入世的挑戰和“新經濟”時代的到來,必須加快解決體制問題和制度創新的步伐,使我們國家盡快融入國際主流社會。在《中國合作新報》和上海經濟發展研究所舉辦的“2000年中國經濟形勢預測暨‘新經濟’理論研討會”上,一些學者對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著名政治學學者劉軍寧認為,經濟現象背后的體制問題應該更受關注。以信息時代為代表的“新經濟”時代,需要給人更多的自由,需要給人更多的創造性。如果一個體制不能適應傳統的工業經濟,它就更不能適應“新經濟”。在中國,我們感覺在傳統工業上我們落后了,是不是可以在“新經濟”時代上找回來?不是這樣的,新經濟意味著要給人更多的自由,比傳統的經濟形態的體制給人的自由更多。如果新的經濟形態下的體制不能滿足這一點的話,那么“新經濟”是不可能成功的。對于新經濟來說,有三個方面的自由:信息更自由的流動,人更自由的流動,知識更自由的流動。三個加在一起構成資本更自由的流動,資本流動的越快,增值的速度就越快。在中國,以傳統方式發展工業化至今為止并不成功,這里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成本。中國為什么制度成本這么高?問題的癥結在于,不是中國人太笨,想不出好辦法拿出來解決國家的問題,而是好辦法拿出來不能被采納。換句話說,決策部門考慮的核心問題不是政策的合理性,而是決策部門的利益。比如你要辦網絡公司,就會發現,信息產業部要求,所有網絡公司必須用公用接口。我們一方面說要發展新經濟,要科教興國,另一方面卻讓信息盡可能慢的流動。一方面舊體制由于部門利益驅動造成了高成本,另一方面還要設置一些體制的障礙,讓這些信息、這些知識、這些人更慢的流動。中國要面對“新經濟”,必須要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科學院的學者康曉光認為,“新經濟”時代的很多產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是人的創造性,而人的創造性與一個制度提供給他的自由空間是相關的。所以說一種制度給人帶來多大的自由,一種文化對人的創造性提供多少機率,這是“新經濟”十分重要的東西。從這種意義上說,中國要想把改革開放搞好,并且要抓住這樣一個機會,調整經濟結構,形成新的發展點、增長點,實現經濟增長,最重要的就是對人的創造性的解放,通過改革開放的一系列制度創新,能夠為經濟增長提供什么樣的機率, 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題。今后10—20年,中國社會領域應該發生深刻的變革。也就是說在政治、社會、經濟這三大領域里,社會領域的改革是當前最重要的事情,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社會離不開一個發育正常的市民社會(筆者認為提“公民社會”更為恰當;下同。在本書第八章“培育公民社會”中將詳加論述)的支撐,而真正的民主社會如果脫離了市民社會也不會有效地運轉,所以社會領域的改革是市場經濟進一步發育所必須的一個制度性支撐。同時,加入WTO意味著我們要按照國際主流社會共同制定的自由貿易規則辦事,要改變我國現行的各種與之不相符合的規章制度、包括法律,要加快實現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否則的話,就必然會在經濟全球化與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處于被動地位,與發達國家的差距越拉越大。要想避免這種不利局面,只有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在建設市場經濟的同時建設憲政民主。 
  在“振興中華”的觀念方面,一直存在著原則性的分歧。概括地說,這種分歧主要表現在是“以國家為本位”;還是“以人民為本位”。前者認為:只要國家發展了、強大了,人民自然就會隨之富裕起來;后者認為:國家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國家強大了,并不意味著人民就隨之富裕;恰恰相反,只有人民富裕了,國家才會真正強大。在我國,雖然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二條)仿佛人民是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其實人民所享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且很容易被侵犯的。盡管在統治集團中不時有人提出“民富國強”的口號(如林彪、林立果父子等人1971年3月制訂的《“571工程”紀要》,在批判毛澤東推行的“國強民窮”政策時,就提出過這個口號),但并沒有被采納實行。從毛澤東在50年代提出的“超英趕美”;到1963年的“三屆人大”和1975年“四屆人大”周恩來代表中央政府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奮斗目標;實質上施行的都是“以國家為本位”的政策。這樣做的結果是:國家是比以前強大了,人民卻依舊很貧窮,說“民不聊生”也不為過。中年以上的人的記憶中,恐怕都會對糧食緊張,吃不飽飯,買生活必需品要憑票證的歷史留下深刻印象。所以,在毛澤東去世,“文革”結束,鄧小平等老一輩革命家復出以后,立即對國家政策進行了較大的修正,提出改革開放和“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二十年多來,在國家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的同時,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較大提高,絕大多數人解決了溫飽,一部分人步入“小康”,憑票購物已基本成為歷史,許多商品出現供過于求的現象。但是,直到今天,領導者已幾經更迭,施行的政策實質上仍然是“以國家為本位”;一些御用文人動不動就祭出“國家利益”來嚇唬人,卻往往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顧。以至于中共執政長達半個多世紀,全國仍有幾千萬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同時,失業或下崗的職工人數以千萬計;失學、輟學、受不到應受教育的少年兒童仍然很多(因此才有“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的存在);農民的各種負担依然十分沉重;城鄉差別呈現進一步擴大之勢(國家統計局透露,1998年,在最終消費對國內生產總值33.1% 的貢獻率中,占全國人口70% 以上的農村居民的消費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僅15.8%,比1980年的24.8% 下降了9個百分點。當城鎮居民消費向空調器、電腦甚至汽車等高檔商品發展時,農村居民的消費仍停留在以生存性為主的消費水平上,僅相當于城鎮居80年代初的水平。參見1999年7月31日《重慶晚報》)。有關資料表明,現在一個人60多萬人的縣,吃皇糧的就達1.2—1.5 萬人之間,一個鄉鎮,靠農民負担的人數,也在150—200人左右,而一個縣,真正可用的財力,也就是一個億,用一個億的財力,負担萬人以上的“皇糧”隊伍,怎么能糊口過日子。(見王東京文“為農民減負要有硬招”;載1999年8月17日《中國經濟時報》第3版)這樣的現狀怎么能真正令人滿意呢?又哪里算得上是什么“鶯歌燕舞”的大好局面呢?很顯然,既然稱之為“人民的國家”,就應該以人民為本位,以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為宗旨。道理很簡單,如果人民的個人利益和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經常隨意被侵犯的話;那么,國家利益就變成了一個抽象的概念,還會有多少人關心它呢?如果只強調國家利益,而置廣大人民的利益于不顧,即使國家再強大,國力再強盛,也不一定是人民的福分,甚至可能是人民的災難。君不見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拼命推行法西斯軍國主義政策,國力不是一度很強大嗎?到頭來,不也落得個害人害己、眾叛親離、國破家亡的下場嗎?有鑒于此,德、意、日等國在二戰結束以后紛紛選擇了憲政民主政制,從此走上了和平發展的道路;盡管國內仍有新納粹和軍國主義勢力不時制造事端;但無論是民間還是官方,真正心向往之的人都不是很多,至少不是社會的主流。
  我們并不是說不要提高國家的綜合國力,也不是要把國家和人民對立起來(在憲政民主制度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在絕大多數時候都是一致的;即使出現矛盾,也可以尋找到制度化的解決方法)。我們只是主張在國家振興的過程中,應奉行自由、民主、和平、正義的價值觀;在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發生矛盾時,應該恪守“以人民為本位”的原則,也就是恪守孟子說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古訓。國家不應與民爭利,政府不能魚肉百姓。這一切靠什么來保障呢?不能只靠領導者的道德修養,也不能輕信領導者的施政宣言和承諾;而應靠一種靠得住的政治制度來保障,這種政治制度早已發明出來了,并且歷經實踐檢驗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這就是憲政民主制度。早在二百多年前,托馬斯.潘恩就已告誡人們:“與其大聲疾呼反對國王的野心,還不如把呼聲指向這些政府所推行的原則;與其謀求改造個別的人,還不如把國民的智慧用于改造政府的體制。”(《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P216)潘恩還寫道:“憲法不僅是一種名義上的東西,而且是實際上的東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現實的;如果不能以具體的方式產生憲法,就無憲法可言。憲法是一樣先于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這是法規的主要部分,可以參照或逐條引用;它包括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政府組織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權力、選舉的方式、議會——或隨便叫別的什么名稱的這類團體——任期、政府行政部門所具有的權力,總之,凡與文官政府全部組織有關的一切以及它據以行使職權和受約束的種種原則都包括在內。因此,憲法對政府的關系猶如政府后來所制定的各項法律對法院的關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辦事;政府也以同樣的方式受憲法的約束。”(同上書,P146)潘恩的看法有不少可取之處,譬如憲法必須有實在的約束力,政府必須受憲法的約束。憲法如果沒有實在的約束力,就如同一紙空文,沒有多少實際意義;憲法如果只約束老百姓,而不約束政府,就失去了憲法的本義,也沒有存在的價值。對照中國的情況,實在令人汗顏!中國自清朝末年頒布憲法,迄今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可以算得上是亞洲最早享有現代憲法的國家之一。以后的北洋軍閥執政時期、國民黨執政時期、共產黨執政時期,先后制訂了許多部憲法。僅中共執政以后,就頒布過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認的憲法性文件)、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還通過了多次憲法修正案(最近一次是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憲法和憲法性文件制定的不可謂不多,但是直到今天為止,距離公認的憲政民主國家的標準也還有很大的差距。可見僅有憲法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是實實在在地建設憲政民主體制,建立現代憲法秩序,讓憲法發揮出應有的效力。
  這里還涉及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角色和政府職能,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曙光博士認為:“為保證市民社會獨立健康的成長,政府只應在市場經濟中担負三種角色:‘守夜人’、‘慈善家’、‘經濟警察’”。所謂“守夜人”,其職責就是防止外敵入侵和保障個人安全;“慈善家”的職責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經濟警察”的職責是征稅、預算、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在《自由選擇》一書中寫到,政府的職能主要有四個:保證國家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彌補市場缺陷、保護那些“不能對自己負責”的社會成員。維護國家安全和司法公正,這樣的工作必須由政府來做,因為除政府之外,沒有任何其它組織和個人能承担起這些職責。彌補市場缺陷,也不難理解。因為市場遵循的是等價交換的原則,而這在社會生活中不一定行得通。譬如提供醫藥、衛生、醫療、環保這類公共產品,光靠市場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政府發揮一定的作用。再就是保護那些“不能對自己負責”的人,借用法律術語,亦即“無行為能力的人”。譬如兒童,如果被父母拋棄,或者受到虐待,怎么辦?就得需要政府機構出面,來保護兒童的基本權利。對待相當一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也需要政府予以關照。有必要指出的是:政府手中的權力是一柄“雙刃劍”;既可以用來為民造福,也可以被濫用并對人民造成危害。所以弗里德曼特別提醒人們,要警惕政府權力被濫用。他說:“要把政府的活動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讓政府成為我們的仆人而不讓它變成我們的主人。”而這正是憲政民主理論的精髓。在憲政民主政體下,國家的主人只能是公民,政府和公職人員是公民的仆人。政府的權力與活動范圍是有限的,它只能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務,而不能侵犯公民的利益,否則的話,就是違憲。這一點是憲政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根本區別。
  顯然,我們國家的現實,距離憲政民主的目標還差得很遠。如果我們不去努力縮小這中間的距離的話,僅靠發展經濟和科學技術,怎么可能“振興中華”呢?如果我們不同時實現政治現代化——建立憲政民主政體,而是聽任黨政部門和黨政官員濫用權力、為所欲為、貪污腐敗,怎么能夠“振興中華”呢?我想,答案是非常簡單明了的:即憲政民主才是振興中華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憲政民主政體,切實保障人權和自由,才能真正振興中華。 
  

張祖樺 2013-08-22 21: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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