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四十九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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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前一篇論文中所引證的“弗吉尼亞備忘錄”的作者在那件珍貴作品中還附加了一個憲法草案,該草案是為了預計在1783年由議會為該州召開的制憲會議而準備的。草案和同一個人所寫的一切東西一樣,表示出與眾不同的思想,獨出心裁,全面而正確;更值得注意的是,它同樣表現出對共和政體的熱愛,對共和政體應該防止的危險傾向也有開明的見解。
  他所提出的預防辦法之一,并且是似乎他最后依靠作為權力軟弱部門對付強者侵犯的屏障,這也許是他本人的獨創,由于這個辦法直接關系到我們目前研究的題目,所以不容忽視。
  他的提議是:“每當政府三個部門中任何兩個各由其總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認為必須開會修正憲法或糾正違憲情況時,得為此召開會議。”
  由于人民是權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政府各部門據以掌權的憲法來自人民,因此不僅在必須擴大、減少或重新確定政府權力,而且在任何部門侵犯其他部門的既定權力時,求助于同一原始權威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體的理論的。就一些部門的共同任務而論,它們是完全平等的,顯然沒有一個部門能自稱有規定它們彼此之間的權力范圍的專權或更高的權力;人民作為任務的委托人,能單獨說明任務的真正意義,并能強迫執行,如果不求助于人民,怎能防止強者的侵犯或糾正弱者的錯誤呢?
  這個理論的確有極大力量,并且必須允許證明,通向人民為某些重大特殊事件作出決定的法定道路,應該保持暢通。但是出現了如此不能排除的異議:反對把關于求助人民的提議作為在一切情況下使各權力部門保持在法定范圍內的一種規定。
  首先,這個規定并未達到兩個部門聯合起來反對第三個部門的情況。如果具有許多方法來影響其他部門的動機的立法機關,能把其他兩個部門中任何一個或將其三分之一的成員吸收到自己一邊,剩下的一個部門就不能從其補救辦法中得到什么好處了。然而我不再詳論這個反對意見了,因為可能被認為與其說是反對原則本身,不如說是反對原則的變化。
  其次,可能把如下這點認為是原則本身所固有的異議:由于每次求助于人民,就意味著政府具有某些缺點,經常求助人民,就會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失去時間所給予每件事物的尊敬,沒有那種尊敬,也許最英明、最自由的政府也不會具有必要的穩定。如果所有政府的確以輿論為根據,同樣真實的是,輿論在每個人身上的力量以及對個人行為的實際影響,主要決定于他認為持有同一意見的人數。人的理性,就象人的自身一樣,在獨處時是膽怯小心的,他的堅定和信心是同他聯合的人數成比例的。當加強輿論的例子不僅數目多而且又是年代久遠時、它們就會有加倍的效果而為人所知。在賢人的國家里,這點可以不加考慮。開明的理性之聲會充分教育人們尊敬法律。但是賢人之國和柏拉圖所希望的賢人國王一樣,是盼不到的。在其他國家里,最講道理的政府也不會認為公眾對它的偏護是多余的有利。
  由于過分關心公眾熱情而有破壞公眾安靜的危險,是反對把憲法問題經常提請全社會決定的更大反對意見。盡管對我們已建立的政體的修改獲得了成功,并且這給予美國人民的道德和智慧這么大的光榮,但是必須承認,這個嘗試性質太不穩定,以致不便毫無必要地重復。我們應該想到,所有現存的憲法是在制止了最不利于秩序和協調的熱情的危險中制定的,是在人民熱烈信任其愛國領袖,從而消除了平常在重大的全國性問題上的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制定的,是在由于對舊政府的普遍仇恨和憤怒而產生的對新的相反政體的普遍熱情中制定的,是在沒有與將要作出的改變或將要改革的弊病有聯系的黨派精神能在整個行動中發生影響的情況下制定的。我們通常一定期望置身其中的未來局面,不會對担憂的危險提供任何相應的防御。
  但是最大的反對意見是,由于這種求助而可能作出的決定,并不符合保持政府在憲法上的平衡的目的。我們看到,共和政體的趨勢是靠犧牲其他部門來加強立法機關。因此,通常是行政和司法部門向人民請求公斷。但是,無論是哪一方面的請求,在審判時各方面是否都享有同樣的有利條件?我們不妨看看這些部門的不同情況。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成員人數都很少,只有一小部分人民個別地認識他們。司法部門成員由于其任命的方式,以及其職務的性質和長期性,與人民那么疏遠,以致不能受到他們的偏愛。行政部門人員通常是猜忌的對象,他們的管理工作往往易于受到損害,不得民心。另一方面,立法部門的成員很多,他們分布和生活在一般人民中間。他們的血統關系、友誼關系和相互結識,在社會上最有勢力的那部分人當中,占有很大比例。他們受公眾信任的性質意味著他們在人民當中有個人影響,而且他們是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更直接的可靠保護人。具有這些有利條件,幾乎不能設想,敵對的一方會有均等機會獲得有利結局。
  但是立法部門不僅能最成功地向人民解釋自己的理由。他們還可能自己來做法官。把他們選入立法機關的同一種勢力,會把他們選進制憲會議。如果說并非所有情況都是如此,那么在許多情況下或許是這樣的,而決定這些機構里每件事情的領導人物肯定是如此。簡言之,制憲會議主要是由行為受到責難的部門的過去、現在或未來的成員組成的。因此他們是要由他們解決的每個問題的當事人。
  然而,有時也會在很少不利于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情況下請求公斷。立法部門的篡奪行為可能是如此明顯而突然,以致不容有任何偽裝。一幫強有力的人可能會偏袒其他部門。行政權可能由人民所特別愛戴的人執掌。在這樣的情況下,公眾的決斷很少為袒護立法部門的偏見所動搖。但仍舊不能期望此種公斷決定問題的真正是非曲直。公眾的決斷必然會與預先存在的黨派精神或由問題本身產生的黨派精神有聯系,還會與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有聯系。宣布公斷的人正是同公斷有關的措施的代表人物者或反對者。因此,參加裁決的是公眾的情感而不是理智。但是只有公眾的理智應該控制和管理政府,情感應該由政府控制和調節。
  我們在前一篇論文中看到,單是成文憲法中的聲明不足以把幾個部門限制在它們的合法權利范圍以內。從這一點看來,偶然求助人民既不是達到該目的的一個適當規定,也不是一個有效的規定。上述方案中所包括的性質不同的規定合適的程度如何,我沒有研究。其中有些規定無疑是以健全的政治原則為基礎的,而且所有的規定的擬定都是獨出心裁,無懈可擊。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2月5日,星期二,《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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