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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我對眾議院的第二點看法,是關于某些州的眾議員的任命,那是要用決定直接稅的同一條規則來決定的。
各州的人數不得成為規定代表各州人民的眾議員的比例標準,這一點并無爭論。為安排稅收而建立同樣的規章,或許同樣不會有什么異議,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此項規章決不是根據同一原則建立的。在前一種情況下,規章可以理解為指人民的個人權利而言,規章與個人權利有著自然的和普遍的聯系。在后一種情況下,它指的是財富的比例,它決不是衡量財富比例的精確尺度,而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尺度。盡管這種應用于各州的有關財富和捐稅的規章并不完善,但是,它顯然還是現行規章中最無可非議的,它新近在美國獲得普遍批準,制憲會議是不會不贊成的。
也許有人會說,這一切是可以容許的;但是用人數作為計算眾議員數目的標準,或者把奴隸與自由民合在一起作為征稅的比例,從這兩點是否可以推定,奴隸應該包括在議員的人數規則之內?奴隸被認為是財產,而不被認為是人。所以,應該把他們包括在以財產為依據的稅額估計之內,而排除在以人口調查來規定的代表權之外。就我所知,這就是表達無遺的反對意見。我將同樣坦率地發表與此相反的理由。
我們某一位南方同胞會說:“我們同意選舉眾議員同人更加直接有關、而征稅則同財產更加直接有關這一原則,我們同意把這個區別應用到我們的奴隸問題上。但是我們必須否認這個事實:把奴隸僅僅看作財產,在任何情況下不把他們看作人。實際情況是,奴隸兼有這兩種特質:我們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把他們當作人,在其他方面又把他們當作財產。他們被迫不是為自己而是為某一主人勞動,可以被一個主人賣給另一個主人,經常由于別人的變幻無常的意愿而被限制自由和遭受體罚;由于這些原因,奴隸似乎被降低到人類之下,而歸入那些屬于財產這一合法名稱的無理性動物之中了。另一方面,由于奴隸的生命和肢體得到保護,不許任何人,甚至其勞動及自由的主人,加以傷害;同時奴隸本人如果傷害別人,也要受到懲罚;因此奴隸同樣顯然被法律認為是社會的一個成員,而不是無理性動物的一部分;是道德的行為者,而不只是一種財產。因此,聯邦憲法對我國的奴隸問題作出非常恰當的決定,把他們看作兼有人和財產的特性。實際上,這是他們的真正特性。這是他們生活在其治下的法律所給予他們的特性;不容否認,這些都是適當的標準;因為只是在法律已把黑人變成財產項目這一口實下,在計算人數方面才不給他們一席之地;應當承認,如果法律要恢復被剝奪的權利,就不能再拒絕給予黑人一份與其他居民相同的選舉權。
“這個問題可以用另一觀點來看。各方面都同意,人數是衡量財富和納稅的最好標準,因為這是選舉眾議員的唯一適當標準。如果制憲會議在計算選舉人數時把奴隸從居民名單上除去,而在核算稅率時又把他們列入名單,這樣,制憲會議算得上公正或前后一致么?在增加負担時,把奴隸多少當作人看待;而在給予便利時,則拒絕對他們同樣看待,能否合理地期望南方各州同意這樣的辦法嗎?那些責備南方各州把一部分人類同胞當作財產的野蠻政策的人,自己卻主張各州是它組成部分的政府,應該比他們所抱怨的法律更加徹底地考慮不人道地把這些不幸種族當作財產,對此,難道不會有人表示驚訝嗎?
“或許會有這樣的回答:任何有奴隸的州在計算代表時是不把奴隸包括在內的。他們自己既不投票,也不增加主人的投票數。那末,根據什么原則應該把他們列入聯邦的計算的選民數字之內呢?憲法在這方面會求助于用作適當指導的法律,把他們完全排除在外。
“這個異議只用一種意見就可駁倒。新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由于分派給各州的眾議員總人數是由聯邦規章根據居民總人數來決定的,所以決定各州被分配人數的權利要由各州所指定的這部分居民來行使。決定選舉權的資格在任何兩個州里或許并不相同。在某些州里差別很大。在每個州里,州憲法把某一部分居民的此項權利剝奪了,而這些人卻會包括在聯邦憲法借以分派眾議員人數的人口調查之中。南方各州可能以此著眼反駁這種怨言,堅持說制憲會議所定原則要求各州對其居民的政策可以置之不顧;所以應該把奴隸作為居民按其總數包括在人口調查中,其方式應和按照其他各州政策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權利的其他居民一樣。然而,可以從這個原則得益的人卻并未堅持嚴格遵循此項原則。他們所要求的一切是,在另一方面也應表示出同樣的中庸之道。不妨把奴隸問題當作一個特殊問題,因為事實上它是一個特殊問題。不妨共同采納憲法的妥協辦法,這個辦法把奴隸當作居民,但是把他們的地位降到自由居民的同等水平之下;這個辦法認為奴隸是占人的五分之二的被剝奪的人。
“究竟可否根據另一理由來更迅速地為憲法的這一條款進行辯護呢?我們以前提出的看法是,代議制僅僅同人有關,與財產毫無關系。但這是一個正確的意見嗎?組織政府是為保護人,或者個人,但同樣也保護財產。因此,兩者都可認為應由担負政府職責的人來代表。根據這個原則,在某些州內,尤其是紐約州,就特別指定政府的某一部門保護財產,因而政府是由社會上對政府的這個目標最感興趣的那部分人選舉的。在聯邦憲法中,這個方針并不占主導地位。財產權和個人權利都交到同一些人的手里。因此,在挑選這些人時,應該注意財產問題。
“為了另一個理由,聯邦立法機關給予各州人民的投票數,應該同各州的相當財富成某種比例。和個人不一樣,各州不會因財產上的優勢而相互發生影響。如果法律允許一個富裕的公民在選舉他的代表時只投一票,他從其幸運地位得來的尊崇和影響,往往會引導別人去投他所選擇的對象的票;通過這條覺察不出的渠道,財產權就轉移到了公眾選舉之中。一個州對其他各州就沒有這種影響。邦聯最富的一州沒有可能影響任何其他一州去選舉個別眾議員。大州和富州的眾議員除了他們人數較多這一點可能造成的有利條件以外,在聯邦立法機關里也不會比其他各州眾議員占有任何其他有利條件。因此,就他們的財富優勢和重要性能使他們合理地有權得到任何便利來說,是應該由占優勢的選票取得的。在這方面,新憲法不僅與尼德蘭聯盟和諸如此類的聯盟大不相同,而且與目前的邦聯也大不相同。在尼德蘭聯盟一類的聯盟里,聯邦決議的效力決定于組成聯盟各州隨后的自愿性決議。因此,各州雖然在公共會議里具有同等投票權,但是卻有與這些隨后的自愿性決議的不同重要性相應的不同影響。根據新憲法,聯邦決議不必通過各州的干預就能生效。這些決議只取決于聯邦立法機關的多數票,因此每一票,不管來自大州或小州、富州或窮州、強州或弱州,將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和效力,正如由大小不同的縣或其他地區的議員在州議會里的投票那樣,每一票具有完全相等的價值和效力;如果情況有任何不同,那與其說是與議員來自地區的大小有關,不如說是由于各議員的個人性格不同。”
這就是維護南方利益的人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應用的理論。雖然這一理論在某些論點上有些牽強附會,然而整體說來,我必須承認,它使我完全滿足于制憲會議所定的選舉標準。
一方面,制定一種選舉和納稅的共同標準會產生極其有益的效果。由于國會所得到的準確的人口調查,如果不是決定于各州的合作,必然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各州的安排,所以,極其重要的是,各州要認識到,要盡量少有增加或減少其人口總數的偏向。如果他們的代表份額是受這條規章管理的,他們就會有興趣多報人口。如果這條規章只決定他們分攤的稅額,相反的誘惑就會占優勢。把這條規章擴大應用于兩個目的,各州就會有相互對立的利益,互相約束,互相平衡,從而產生必要的公平。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2月15日,星期五,《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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