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華蘇聯專家問題的歷史考察:生活及工作條件—根據中俄雙方的檔案文獻和口述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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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蘇爭吵的年代,在華蘇聯專家的工作條件問題是一個經常的話題。蘇聯人抱怨其專家在中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僅在華蘇聯專家和總顧問多次反映,就連蘇聯政府也出面請求中國各級政府機構保證為蘇聯專家提供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破壞關于蘇聯專家工作條件的協定絕不是地方行政部門的專橫妄為,而是中國高層領導人有意識貫徹實施的方針的結果,這一方針反映了中國的總的政治路線。[1]中國人則認為蘇聯專家在工作中有大國主義表現,看不起中國,蘇聯專家工資過高,是中蘇關系不平等的表現。[2]
  那么,實際情況究竟如何,中蘇關于蘇聯專家工作條件的協定是否平等,蘇聯專家在華工作是否缺少正常的條件,蘇聯專家的工作條件是否構成破壞雙方關系的重要因素,中國政府是否因負担專家開支而感受到巨大的經濟壓力呢?筆者擬依據來自中俄雙方大量的檔案文獻和口述史料,回答這些問題。
  關于蘇聯專家來華工作條件的談判
  1949年夏劉少奇訪蘇時,斯大林曾表示派往中國的專家,其待遇只須與中國的優秀專家相同即可,其余部分則由蘇聯政府補貼。[3]
  根據這一原則,劉少奇曾指示陳云和薄一波,“蘇聯專家臨時薪資,暫訂最高標準為2500斤小米”,另外適當規定食堂飯食價格并設特別商店,對專家給予照顧。[4]劉少奇還在公眾大會上特別提到,蘇聯專家只領取和中國同等工程師一樣的薪資,而不是如英、美工程師一樣,領取很高的薪資。這是蘇聯人民國際主義精神的具體表現。[5]
  但在1950年初毛澤東和周恩來訪蘇時,特別是中方提出要簽訂中長鐵路等新協定后,情況有了變化。[6]蘇方提出,在支付專家工資之外,中國還應支付一筆費用,作為對專家以前工作單位的補償,為此,中國政府應按每人每月2000-4000盧布交付給蘇聯政府。中方對此感到難以接受。周恩來強調說,這筆費用相當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長只有2800斤小米。此外,中國希望以提供各種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為補償金,而不要支付美元。[7]然而,周恩來在莫斯科時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在后來的談判中,蘇方同意將補償金降到1500-3000盧布,但堅持應以外匯(盧布)結算。在3月8日雙方關于蘇聯專家來華工作條件協定的會談中,為了減少外匯的支出,中國駐蘇大使王稼祥又提出,根據一些在華專家的要求,是否可以將補償金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給在中國的多子女專家本人。蘇聯外貿部長葛羅米柯對此予以否定,同時,蘇方還要求把在華蘇聯軍士的報酬提高到低級專家水平,即每月應為他們支付1500盧布的補償費用,甚至對普通士兵也要支付補償金。王稼祥指出,在蘇聯顧問中,軍士占相當大的部分,而他們在蘇聯每月收入只有500-600盧布,因此不應該把對專家的條件擴展到軍士身上。況且,從目前中國的財政狀況來看,這樣的標準也太高了。葛羅米柯則認為,蘇方的立場“是以許多恰當理由為基礎提出的”。盡管王稼祥后來暗示在協定中暫時不要提出軍士和士兵的支付問題,但蘇方堅持己見。[8]
  實際上,在此之前周恩來已經決定基本接受蘇方的協定草案。3月6日周恩來通知,關于中蘇專家協定草案,除少數屬文字的修改意見外,全部同意。3月19日中共中央再次致電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權電:關于專家協定的條款“不必再爭,即照蘇聯政府所提條件辦理,我們由此取得經驗,加緊學習,謹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減專家”。[9]此后,蘇聯領導人對中方提出的要求也有所考慮。3月22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修改了蘇聯部長會議的有關決議,除了增加該協定“應適用于以前到華工作的全部蘇聯專家”的條款外,將給蘇聯政府的軍士補償金降為每人每月1000盧布,并接受中方對協定第3款的修改意見,即中國政府“將以中國貨幣支付蘇聯專家固定工資,其數額與中國同等級別和專業的專家現行工資及以后相應的變動保持一致。在其他方面,保證蘇聯專家享有與中國專家同樣的待遇,包括對專家食品和日用品的補貼”。[10]
  3月27日蘇聯專家在華工作條件協定簽字,10月25日雙方又簽署了關于對技術專家報酬條件的協定。根據這兩個協定,中國應向蘇聯專家支付相當于中國專家工資水平的工資,另外再支付出差補償費用,按每人每月1500-3000盧布計。[11]1950年底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決議,批準將1950年有關專家薪金的決議延長一年。[12]1957年12月28日雙方政府又簽訂的關于互派專家的新協定,其中對于雙方派遣專家規定了對等的條件。[13]考慮到中國為蘇聯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服務的人員大大少于蘇聯來華的專家,[14]可以說這一協定主要還是為蘇聯專家制定的。不過,這至少在形式上反映了雙方平等的原則。
  在原則上確定蘇聯專家領取與中國專家同等的工資,這當然是合理的,也是中方樂于接受的。至于補償金,首先,出國工作人員領取雙份工資恐怕是通行的慣例;其次,本單位人員出國為他國工作,自然也需要得到經濟補償;最后的問題主要在于蘇聯的工資水平高于中國,再加上對派遣專家單位的經濟補償,使得中方對付出高額外匯補償金感到為難,但從道理上講,這種代價的付出并無不合理之處。引起中方不快的原因,關鍵在于中蘇雙方觀念上的差異。在斯大林看來,中國是蘇聯的一位盟友,但畢竟是另一個國家,而且是一個他并不了解的民族。而中國領導人則以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標準看待蘇聯老大哥,認為革命先成功的國家幫助后來者是理所當然的,沒有想到蘇聯領導人會在具體談判中斤斤計較。
  蘇聯專家的待遇和中國的實際支出
  中國為聘請蘇聯專家所需支出分為三部分:專家本人在華工資,專家在華工作和生活的補貼費用,以及為彌補專家原單位損失而付給蘇聯政府的補償金。
  從實際情況看,中國政府規定的蘇聯專家在華工資在一開始就普遍高于中方同等人員的工資。據1952年2月18日陳云等關于蘇聯專家工薪標準問題給周恩來的報告所說,雖然合同規定蘇聯專家的工薪待遇比照中國同等職務和能力的專家現行標準執行,但實際上支付的工薪是高于國內標準的。該報告完全參照現有蘇聯專家工資標準制定了即將來華進行設計工作的專家的工資標準,按照當時計算工資的工作分值,來華專家工資分為七級:一級設計總工師2900分,二級設計組負責人2800分,三級設計組工程師2600分,四級主任工程師2300分,五級工程師2000分,六級主任工程師1600分,七級技術員1500分。[15]作為對比,這里舉出1954年6月25日政務院頒發的中國各級行政干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包括補貼在內):國家主席、副主席4280分,政務院總理、副總理3580分,部長最高2260分,司局長最高1470分;一級工程師最高1360分,一般技術員最高560分。[16]從分值看,蘇聯專家的平均工資水平大抵與中國的部長相同,而遠遠高于一級工程師。如公安部總顧問伊萬諾夫的工資就比羅瑞卿部長的工資高。[17]
  此外,筆者還在大連市檔案館發現一份1951年7月26日大連市蘇聯專家服務局副局長林志新和蘇聯專家小組負責人烏憲科商定的當地蘇聯專家的工資表,大體情況是主任醫師160萬元(舊幣,下同),醫師140-150萬元;高級教師150-160萬元,教師100-140萬元;工程師150萬元,會計、技術員和實驗員110-120萬元,還有少數專家的工資定為200-230萬元。[18]沒有找到同期中國相應人員的工資數據,但1956年全國實行工資制改革后確定的標準(舊幣1萬元等于新幣1元):衛生部門分11類21級,最高類別最高級377元,最高類別最低級32.5元,最高類別平均約139.2元;高等院校教師分11類12級,最高類別最高級390元,最高類別最低級70元,最高類別平均約182.6元。如果考慮到工資改革后全國工資水平平均增長了39%,而蘇聯專家的工資分值1954年1月從原來的每分人民幣1200元(舊幣)提高到1400元,那么以上兩項數據相比,當時中國同等人員的工資顯然大大低于蘇聯專家的工資水平。[19]另一個可以作為參考數據的材料是,1955年底國務院規定,編制在華蘇聯專家工資預算的標準按每位專家(限顧問和教師)每月平均350元計算,[20]可以看出,蘇聯專家的平均工資與中國同類人員最高工資相差無幾。至于軍隊系統聘請的蘇聯顧問,其工資待遇大約要比非軍事專家高15%。[21]
  其實上述比較還省卻了一個因素,即中國人員(高級干部除外)的工資一般包含了個人的所有開銷,而蘇聯專家的工資中尚未包括其日常生活費用——這些開支都是由中方另行負担的。1955年12月國務院通知,因過去蘇聯專家經費預算標準偏高,故需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日常費用標準平均每位專家每天規定為:招待費(節日宴會費、禮品和紀念品費等)0.5元,文娛費(書報購置和文娛、體育所需費用)0.25元,住宿費(租金、家具、房屋修繕、煤火費、水電費、衛生雜品費和服務人員工資)13.5元,交通費(油料消耗、汽車維修、司機工資及管理費用)7.5元。此外還有由財政部統一支付的專家醫療費和警衛費用等等。[22]如此算下來,這筆費用(超過652.5元)要大大高于工資本身,而且實際開銷往往是難以計算的。仍以公安部為例,那里共有蘇聯專家30多人,每人配備一部專車,一個翻譯。所有專家都住在原恭王府(公安部宿舍)院內,每人一棟單獨住宅,有4-5個警衛日夜看守。據說,那時為專家服務的編譯處用錢非常方便,只要說明是為專家開銷的,從來都暢通無阻。[23]
  中方為專家支出的第三筆費用是給蘇聯政府的補償金。1950年協定規定補償金為每人每月1500-3000盧布,1957年的新協定拉開了支付標準的檔次,即咨詢專家2400盧布,總工程師2200盧布,主任工程師2000盧布,工程師1700盧布,技師和工長1300盧布,熟練工人900盧布。[24]筆者沒有找到此后蘇聯援華人員結構的統計資料,但僅從1958年1月18日中蘇科技合作協議的執行情況看,1958-1959年蘇聯到中國講學和提供咨詢的學者、專家375人,而進行技術援助的學者、專家只有111人。[25]由此可以判斷,新協定很可能進一步增加了中國政府在補償金方面的負担。
  上述情況表明,蘇聯專家來華工作的收入是豐厚的。據接受采訪的專家本人反映,盡管很多人最初來到這個陌生的國度時有些不情愿,甚至是迫于政治壓力,但幾乎沒有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對此感到后悔。原因之一就是中國政府對他們在華的工作給予了很好的補償,有些人得到的報酬至少是其平常在蘇聯工資的5倍。[26]
  當然,如果說蘇聯專家的工資偏高就是大國沙文主義的表現,就不符合平等的原則,不免有些言過其實,也不盡合理。首先,從客觀上講,無論付出怎樣的代價,大批專家來華最終受益的是中國。毛澤東對此看得很清楚,他在1958年曾經對下面的干部說過:“你們不愿意請顧問,我反正是要請的。”[27]其次,對于到蘇聯學習和培訓的中方人員,蘇聯實行的是優惠政策。根據1951年12月6日關于中國公民在蘇聯進行生產技術實踐的條件的協定,中方只需向蘇聯支付講課費和指導者工資的10-20%。根據1952年9月1日關于中國公民在蘇聯高等學校學習的協定,中方僅向蘇聯政府支付書本費、公用事業費和助學金的50%。[28]這無疑將抵銷一部分中方的開支。最后,按蘇方的計算,蘇聯收取的費用大大低于各種科學技術援助的國際價格水平,中國支付援華蘇聯專家的補償金只是國際標準的1/3-1/4,而支付培訓中方人員的費用則只是國際標準的1/6,此外,蘇聯還向中國無償提供了大量科技文件和圖紙。[29]當然,作為個人行為,蘇聯專家也有超出協定范圍濫用由中方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現象。為此,聯共(布)中央曾責令外交部授權第一遠東司司長庫爾久科夫就地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這一現象。[30]
  不過,對于貧窮落后的新中國來說,這項開支的確是一個沉重的負担。據1951-1955年對蘇非貿易外匯收支計算表,僅行政顧問和專家費一項開支:1951年5604萬盧布,1952年4069萬盧布,1953年3260萬盧布,1954年3295萬盧布,1955年4912萬盧布,合計21140萬盧布。[31]與中國首次向蘇聯貸款總共才12億盧布的數字相比,這筆費用的確是驚人的。因此,作為全國的大管家,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從一開始就強調盡量少聘請蘇聯專家。1951年1月7日周恩來致電王震和賽福鼎并告各大行政區和中央財經委:“凡我們自己能夠找到的專門技術人員就不要再從蘇聯請人來”。1月18日就蘇聯在大連的企業移交中國后蘇方人員的留用和薪俸等問題,周恩來又致電高崗轉歐陽欽、韓光:“你們應將必須聘請的人數減至最低限度”。[32]1957年以后中國在聘請專家方面實行“少而精”的原則,[33]除了政治上的考慮以外,與減輕巨大的經濟負担也不無關系。
  有一點需要指出,造成在聘請專家問題上經濟負担過重,實際上并非完全是因為對蘇聯專家的高待遇,中國人本身在一些問題上也是有責任的。支付給蘇聯專家的工資超過了協定標準,是中國政府主動為之,表明了中國人的誠意和待客之道,但不可取的是一些中國地方官員講排場和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這也在很大程度了加重了政府的負担。如招待服務人員過多,隨便為專家舉行宴會和給專家送禮,宴會時陪客人員過多,給予專家各種不必要的額外補貼,經常在專家住室內擺設紙煙、糖果等等。如有的企業將專家的房間布置得花花綠綠,用最好的床單做桌布,在屋內噴香水。以宴請專家為名大吃大喝是經常的事情,個別單位甚至每日必宴,有時宴請一位專家,中方的陪客竟有二三十人。專家出差時中方隨員過多也是個問題,被專家戲稱為游行隊伍。[34]有些做法連蘇聯人自己都看不過去。如天津音樂學院和南開大學邀請蘇聯專家游覽泰山,途中遇雨,陪同游覽的負責人勸告專家家屬及孩子乘坐山轎,而且自己也坐轎陪同。事后,蘇聯使館認為影響極壞,提出將有關專家調回國內進行嚴肅處理。[35]
  [1] М.И.Сладковский,История торговоэкномиче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и СССР сКитаем,1917-1974,Москва,1977,л.269。
  [2] 筆者采訪李越然記錄,李越然在50年代曾任中央財經委員會、外國專家局和國務院外事辦公室俄文翻譯;李海文整理:《在歷史巨人身邊——師哲回憶錄》,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446-447頁。
  [3] 1949年6月27日斯大林與中共代表團會談紀要,АПРФ,ф.45,оп.1,д.329,л.1-7。
  [4]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頁。
  [5]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1冊,第69-74頁。
  [6] 關于中蘇外交談判的情況可參見沈志華、岡察洛夫:“《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訂:愿望和結果”,《中共黨史研究》1998年第2期;沈志華:“中蘇條約談判中的利益沖突及其解決”,《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 1950年2月12日維辛斯基給斯大林的報告,2月12日羅申與周恩來會談紀要,АВПРФ,ф.07,оп.23а,п.18,д.234,лл.64-69、70-74。
  [8] 1950年3月8日葛羅米柯與王稼祥會談紀要,АВПРФ,ф.0100,оп.43,д.8。лл.36-40。
  [9]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9頁。
  [10] 1950年3月22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決議第73號記錄摘錄,РЦХИДНИ,ф.17,оп.3,д.1080,л.6。
  [11] Л.В.Филатов,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о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НР(1949-1966),Информационныйбюллетень 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1995,No.65,лл.8-9。
  [12] 1950年12月13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決議第79號記錄摘錄,РЦХИДНИ,ф.17,оп.3,д.1086,лл.176、208。
  [13] 1958年1月22日國務院外專局關于中蘇政府簽訂的互派專家條件協定的通知,福建省檔案館,全宗136,目錄10,卷宗275,頁碼108-112。
  [14] 據蘇聯的統計資料,根據中蘇科技合作委員會決議,1958-1960年到蘇聯參與共同研究和提供援助的中國專家只有3人。Филатов,лл.94、107.
  [15]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1949-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工業卷,中國物資出版社1996年版,第778-780頁。
  [16]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1953-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勞動工資和職工保險福利卷,中國物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384頁。
  [17] 筆者采訪趙明記錄。趙明時任公安部辦公廳編譯處副處長,負責管理專家工作。
  [18] 1951年5月20日關于大連市蘇聯專家工資標準的協定,大連市檔案館,全宗2,目錄2,卷宗309,頁碼43-46、53、58。
  [19] 《1953-1957年經濟檔案》勞動工資和職工保險福利卷,第526、515、568頁;1953年11月5日政務院關于調整蘇聯專家工資分值的通知,遼寧省檔案館,全宗ZA31,目錄2,卷宗429,頁碼22-23。平均值為筆者計算所得。
  [20] 1955年12月15日國務院關于修訂蘇聯專家所需經費的預算標準及開支掌管辦法的通知,遼寧省檔案館,全宗ZE1,目錄2,卷宗83,頁碼12-15。
  [21] 筆者采訪王亞志記錄。王亞志歷任中央軍委作戰部參謀,彭德懷和周恩來的軍事秘書,國防科委司令部辦公室主任等職。
  [22] 1955年12月15日國務院關于修訂蘇聯專家所需經費的預算標準及開支掌管辦法的通知,遼寧省檔案館,全宗ZE1,目錄2,卷宗83,頁碼12-15。
  [23] 采訪趙明記錄。趙明時任公安部辦公廳編譯處副處長,負責專家工作。
  [24] 1958年1月22日國務院外專局關于中蘇政府簽訂的互派專家條件協定的通知,福建省檔案館,全宗136,目錄10,卷宗275,頁碼108-112;Филатов,л.31。
  [25] Филатов,лл.93-94。
  [26] Deborah Kaple,Soviet Advisors in China in the 1950s, Odd ArneWestad ed.,Brothers in Arm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Sino-SovietAlliance (1945-1963),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26。顯然,赫魯曉夫關于蘇聯專家在中國“受折磨”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參見赫魯曉夫:《最后的遺言——赫魯曉夫回憶錄續集》,上海國際問題研究所譯,東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407頁。
  [27] 1958年6月1日陳毅在軍委擴大會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見采訪王亞志記錄。毛澤東的看法還可參見他1958年7月22日與尤金的談話,中國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外交文選》,中央文獻出版社、世界知識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頁。
  [28] Филатов,л.9。
  [29] Филатов,л.73。關于蘇聯提供技術資料的費用問題,詳見沈志華:《中蘇同盟的經濟背景:1948-1953》,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00年,第3章。
  [30] 1951年9月1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決議第83號記錄(摘錄),РЦХИДНИ,ф.17,оп.3,д.1090,л.6。
  [30] Филатов,лл.8-9。
  [31]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1949-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金融卷,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年版,第917頁。
  [32] 《周恩來年譜》上卷,第113-114、119-120頁。
  [33] 詳見沈志華:《對在華蘇聯專家問題的歷史考察:基本情況及政策變化》,《當代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1期。
  [34] 1956年12月8日國務院秘書廳關于檢查1956年接待外國專家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檔案館,全宗136,目錄9,卷宗294,頁碼35-37。1956年7月1日關于全國外國專家招待工作會議情況的匯報,遼寧省檔案館全宗ZE1,目錄2,卷宗138,頁碼7-14。
  [35] 1957年10月12日國務院關于在泰山組織蘇聯專家家屬乘坐山轎錯誤的通報,福建省檔案館,全宗136,目錄9,卷宗294,頁碼45-46。


沈志華 2013-08-28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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