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詮釋學的理論重估朱熹的道德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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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李玉梅)
  朱熹史學上之著作,以《資治通鑒綱目》為最著,其他如《五朝名臣言行錄》、《三朝名臣言行錄》等,俱可見其史觀。此外,朱熹文論及語類,亦散見其對歷史之觀念。要之,身為理學集大成者的朱熹陶鑄歷史,會歸一理,〔1 〕“將儒家傳統的道德史觀作了更為深密的開展”。〔2〕
  朱熹以經學家理學家立場作的《通鑒綱目》,〔3 〕實成于其弟子趙師淵之手。〔4〕后世對是書之評價,出入甚大。〔5〕《綱目》卷首綴有凡例一篇,乃朱熹死后近七十年始被王柏發現,〔6 〕又此凡例與《綱目》本文不合,是故凡例之可信性,亦惹學者爭論。〔7 〕考凡例是否朱熹最后手定,尚待考究,其大要精神亦不出《綱目》序例。按《綱目》序例列舉“表歲以首年,因年以著統,大書以提要,分注以備言四項。”〔8〕
  所謂“表歲以首年”:“逐年之上,行外書某甲子,雖無事,依舉要以備此年。”〔9〕有年無事,即對《通鑒》有所刪。 所謂“因年以著統”:“凡正統之年,歲下大書,非正統者,兩行分注”。〔10〕正統論,乃中國史學觀念重要課題之一,〔11〕至宋尤然。近世雖對正統論有不同意見,〔12〕然欲了解朱熹史觀,正統論卻屬切要。蓋朱熹為《綱目》,動機即在于不滿《通鑒》之正統問題。〔13〕至于所謂“大書以提要”:“凡大書有正例,有變例。正例如始終興廢,災祥沿草,及號令征伐殺生除拜之大者。變例如不在此例,而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皆特書之也。”〔14〕
  以上“表歲以首年”、“因年以著統”、“大書以提要”,可見是法《春秋》之經,屬經學。末項“分注以備言”,則學左氏之傳,屬史學〔15〕:“凡分注,有追原其始者,有遂言其終者。有詳陳其事者,有備載其言者。有因始終而見者,有因拜罷而見者,有因事類而見者,有因家世而見者。有溫公所立之言,所取之論。有胡氏所收之說,所著之評。而兩公所遺,與夫近世大儒先生折衷之語,今亦頗采以附于其間云”。〔16〕朱熹序例要點如上,今以凡例,凡例精密,仍可參見序例精神。其中考據,此不暇及,要之朱熹史觀,正有“《春秋》明是非”之道德基準在,論史要求“合于天理之正,人心之安”。〔17〕以理學家之先見觀史,猶如詮釋學所稱“前結構”、“先見”。是故此即從詮釋學理論重估朱熹道德史觀的第一要義。
    一
  加達默爾承其師海德格所說理解的“前結構”指出:“不是我們的判斷,而是我們的成見構成了我們的在。”〔18〕又指出,源于理性權威的成見,其實是一個理性的自由選擇:“權威根本就與服從毫無直接關系,而是與認識有關系……這里權威的真正基礎也是一種自由和理性的行動,因為上級更全面了解情況或具有更多的信息,也就是說,因為上級具有更完善的認識,所以理性才從根本上認可上級有權威……例如通過理性提供的堅固基礎而出現的東西具有同樣的偏袒,這些前見也可成為客觀的前見。”〔19〕
  朱熹道德史觀的權威無疑就是來自《春秋》。春秋學于兩宋最為發達,《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說《春秋》者莫夥于兩宋。”〔20〕大抵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宋儒闡揚尊王攘夷之思,抒發個人政見議論,〔21〕兩宋史學由是受到影響。朱熹《通鑒綱目》即在此種背景下成書。李方子《通鑒綱目》后序云:“春秋,魯史之舊名也;編年,魯史之舊制也;策書,魯史之舊文也。夫子述而不作,孰謂春秋為作?曰:其事則述,其義則作。本天道以本人事,本王道以正伯圖,嚴君臣,辨內外,懲惡而勸善,其要歸于撥亂世而反之正。筆則筆,削則削,非圣人孰能作之?故春秋史也,而謂之經……推本荀悅漢紀以為資治通鑒一書,凡一千三百六十二年之事,珠貫繩聯,粲然可考,而春秋編年之法始復,其功可謂偉矣……至于帝曹魏而寇蜀漢,帝朱梁而寇河東,系武后之年,黜中宗之號。與夫屈原,四皓之見削,揚雄、荀yù@④之見取。若此類,其于春秋懲勸之法又若有未盡同者,此朱子綱目之所為作也。”〔22〕
  朱熹平日,戒人勿治春秋,〔23〕此蓋理學家先經后史之一貫見解。〔24〕惟是朱熹據春秋大義論政論史,例亦不少。其《答張敬夫書》之一云:“春秋之法,君弒賊不討,則不書葬者。正以復仇之大義為重,而掩葬之常禮為輕。以示萬世臣子,遭此非常之變,則必能討賊復仇,然后為有以葬其君親者,不則雖棺guǒ@②衣食衾于隆厚,實與委之于壑,為狐貍所食,蠅蚋所嘬無異。其義可為深切著明矣。而前日議者,乃引此以開祈請之端,何其與春秋之義背馳之甚邪?”〔25〕在此,朱熹引春秋大義斥祈請之使,是其以義理論政。論史,亦莫不然。〔26〕理學家言義理,亦即至善,〔27〕陳義不可謂不高。如“論治便須識體”,〔28〕即治道須合宜。其中王霸之辨尤見心術:“若(漢)高帝則私意分數,猶未甚熾。然己不可謂之矣。(唐)太宗之心,則吾恐其無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直以其能假仁假義,以行其私……千五百年之間,正坐如此,所以只是架漏牽補,過了時日,其間雖或不無小康,而堯、舜、三王、周公、孔子所傳之道,未嘗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間也。”〔29〕朱熹意謂千五百年來不過是人欲行耳。漢祖唐宗之非出自圣賢門戶,而從智謀功力中來,〔30〕此即朱熹以孔孟理想衡評漢唐,是以史為據,推理學至極之意,亦即論治道心術,俱以孔孟理想為理想。無論言政言史,不過言道而已。世風既壞,〔31〕人才即無由可出,遑論治道?唯靠學術以轉世運,中國古代學術,經史難分,《春秋》一書,亦經亦史。朱熹雖視之為史,〔32〕亦稱《春秋》以不善者戒,乃經世大法,〔33〕圣人欲藉之遏人欲于橫流,〔34〕云云,分明是一種“存天理、去人欲”〔35〕的理學家觀點視野。
  朱熹以道德實踐、義理是非觀史,“蓋憑史言史,決非朱子心中之史學”。〔36〕今且舉朱熹的筑塘溉田例以明其道德史觀:“今人讀書不多,義理未至融會處。若便去看史書,考古今治亂,理會典章制度。譬如筑陂塘以溉田,須是陂塘中水已滿,然后決之,則可以流注滋殖田中禾稼,若是陂塘中水方有一勺之多,遽決之以溉田,則徒無益于田,而一勺之水亦無復有矣。讀書既多,義理已融會,胸中尺度一一已分明,而不看史書,考治亂,理會制度典章,則是猶陂塘之水已滿,而不決以溉田。若是讀書未多,義理未有融會處,而jí@③jí@③焉以看史為先務,是猶決陂塘一勺之水以溉田也,其涸也可立而待也。”〔37〕朱熹認為以道德作準觀史,猶如以水溉田,乃屬有益之事。此中可分兩頭看,即詮釋學理論中的“先見”與“應用”。觀史以道德作準是“先見”,以水溉田是“應用”。
  朱熹盡管不滿宋人治《春秋》之或重書法、〔38〕或重霸業,〔39〕仍以為:“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貶惡,示萬世不易之法。”〔40〕而事實上,《通鑒綱目》亦本此精神而作。朱熹與《通鑒綱目》之關系歷來眾說紛紜,〔41〕要之“朱子雖未能細加筆削,然不得謂此書全出師淵之手”。〔42〕以褒善貶惡之態度觀史,正是朱熹效圣人之意在,是其道德史觀,具見印證詮釋學理論之“先見”或“前把握”。
  詮釋學大師之海德格云:“解釋開始于前把握,而前把握可以被更合適的把握所代替:正是這種不斷進行的新籌劃過程構成了理解和解釋的意義運動。誰試圖去理解,誰就面臨了那種并不是由事情本身而來的前見解的干擾。理解的經常任務就是作出正確的符合于事物的籌劃,這種籌劃作為籌劃就是預期,而預期應當是‘由事情本身’才得到證明。這里除了肯定某種前見解被作了出來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客觀性’。標示不恰當前見解的任意性的東西,除了這些前見解并沒有被作出來之外,還能是什么別的東西呢?但是理解完全地得到其真正可能性,只有當理解所設定的前理解不是任意的。這樣,下面這種說法是完全正確的,即解釋者無需丟棄他內心已有的前見解而直接地接觸文本,而是只要明確地考察他內心所有的前見解的正當性。”〔43〕
  朱熹以圣人作史褒善貶惡的態度對歷史作道德的評價,這一前理解自非任意、且自視為正當,則朱熹無需丟棄其內心已有的前見解觀史,而朱熹道德史觀于此遂被重估而被肯定;甚至援引加達默爾之言:“個人的前見比起個人的判斷來說,更是個人存在的歷史實在。”〔44〕原因是:“因為偉大的歷史實在、社會和國家,實際上對于任何‘體驗’總是具有先行決定性的……其實歷史并不隸屬于我們,而是我們隸屬于歷史。早在我們通過自我反思理解我們自己之前,我們就以某種明顯的方式在我們所生活的家庭、社會和國家中理解了我們自己。”〔45〕更何況:“歷史理解的真正對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義’呢!”〔46〕所以,有些歷史學家為了確保解釋的客觀性而試圖清除自己的主觀性完全是荒唐的”。〔47〕因為“歷史并不是一個歷史學家可以不置身于其中而加以客觀研究的對象,歷史不是一堆歷史學家或解釋者重新發現或復制的東西。理解不是一個復制過程,理解者總是以自己的成見去理解的,所以無所謂歷史的本來面目。同時,我們理解歷史實際上也已經參與了歷史,所以不存在作為客觀對象的歷史。”〔48〕
      二
  狄爾泰采用施萊爾馬赫的詮釋學理論解釋世界,把人文世界看作文本,由是而得一歷史觀:“研究文本就是希望它能傳達一種將能影響解釋者與他的讀者的信息。因為文本起源于另一個人,所以解釋就是與另一個人交流的過程。這個他人期待,或至少希望被解釋者與他的讀者理解,否則他就不用麻煩傳出一個信息了。過去的世界是一個他人的世界,一個獨立的他人在各種產物中表達他們的世界。他們用象征來揭示自己的意向、感情、心緒、洞見與欲望。而解釋者則希望在理解與解釋的過程中擴展自己的眼界,獲得對自己有益的異己世界的知識。”〔49〕“釋義學家與歷史學家的不同在于:歷史學家也承認過去的種種合理性,但把過去固定死了,不認為過去對今天還有什么現實意義。而釋義學家則認為過去仍有它的有效性,能夠影響我們今天的生活。歷史學家完全沉浸在過去,而忘了自己;而釋義學家在與過去的交流中,仍是他自己。”〔50〕
  值得指出的是,這里所引歷史學家與釋義學家的對照,不過是西方學界的情況而已。“認為過去仍有它的有效性,能夠影響我們今天的生活”,也就是“以古為鑒”,本來就是中國傳統史學的精神,亦即中國傳統史學的應用。作為一位理學家,朱熹非但繼承了中國傳統史學這種應用的精神,而且更自覺的把這種應用的精神通過講授經義擴至每一個個體,——不論是在朝者抑或老百姓——以期有益于每一個個體的心性義理,果如狄爾泰所言:“釋義學家在與過去的交流中,仍是他自己”,而非“完全沉浸在過去而忘了自己”;因為在朱熹言,這是理學家“經體史用”的一貫觀點。而詮釋學理論言,這正是朱熹道德史觀與之印證之第二要義:“應用”。
  詮釋學理論家之貝蒂云:“釋義的理解具有一種教育價值。”〔51〕原因是:“理解就是讓有意義形式中體現的精神來薰陶你,改造你,同化你,使你也具有這種精神,或成為這種精神。”〔52〕身為理學家的朱熹既以為“天下事自有個大根本處”。〔53〕“圣人之心未感于物,其體廣大而虛明,絕無毫發偏倚,所謂天下之大本者也。”〔54〕從“未感于物”的心論史,未免忽略了“每事又有個緊要處”,〔55〕遂從事上論理,使所重之道德理性不致虛懸。事勢中見天理,自然是文化哲學的中心問題。〔56〕史家事勢之為例為“用”,是一種哲學之援引,也是一種歷史之教育。歷史教育理論,因須乞靈于哲學思想,〔57〕具體亦需一簡明范例,以普及歷史知識、發揮歷史教育之功效。〔58〕《朱子語類》中及節《通鑒》有兩條,可見當時社會對節本《通鑒》之需求:“明仲(胡寅)看節《通鑒》,文定問:當是溫公節否?明仲云:豫讓好處是不以死生二其心,故簡子云:真義士也,今節去之,是無見識,必非溫公節也。溫公無自節《通鑒》,今所有者乃偽本,序亦偽作。”〔59〕詮釋學理論以為:“人們從人文科學中所要獲得的知識,是能指導他們立身處世,或為他們的行為提供借鑒的實踐知識,它關心的不僅是真,而且還有善和美。”〔60〕所謂“指導”、“借鑒”,正如朱熹所主讀史可見義理〔61〕一樣。因此朱熹對當日社會上流行節《通鑒》之現象,斷不會低估其歷史教育之價值,朱熹另一種史著《八朝名臣言行錄》,〔62〕固見其注重當代文獻,惟亦旨在“認于世教”。〔63〕又朱熹《答孫季和論東萊大事記》亦有以垂世立教期之作史意:“渠此書卻實自成一家之言,亦不為無益于世。鄙意所疑,卻恐其間注腳有太纖巧處。如論張湯公孫弘之奸,步步掇拾,氣象不好,卻似與渠輩以私智角勝負,非圣賢垂世立教之法也。”〔64〕可見朱熹編纂《通鑒綱目》亦基于同一動機。《通鑒綱目》序云:“先正溫國司馬文正公受詔編纂《資治通鑒》既成,又撮其精要之語別為目錄三十卷。晚病本書太詳,目錄太簡,更著舉要歷八十卷以適厥中,而未成。至紹興初,故侍讀南陽胡文定公始因公遺稿修成舉要補遺若干卷,文愈約而事愈備。往者得于其家而伏讀之,猶竊自病記識之弗強,不能有以領其要而及其詳也。輒與同志因兩公四書別為義例,增損yǐn@③括以就此編。〔65〕為求史作“認于世教”、“垂世立教”,遂把長作“增損yǐn@③括”,使“能有以領其要而及其詳”,俱見朱熹重視歷史之教育,亦即其道德史觀之重“應用”處。當然,《通鑒綱目》之編纂,不過是朱熹以史為“用”之形式;其“用”史之精神,尤重在前文所述的“先見”,即其道德史觀。
  要之,無《通鑒綱目》之編纂,朱熹之道德史觀無所憑藉;若非朱熹以道德觀史,則亦勢無《通鑒綱目》之編纂。道德史觀是“先見”,《通鑒綱目》是“應用”。朱熹道德史觀尤借《通鑒綱目》出之之現代學術意義,觀其能夠印證今世猶甚流行于西方學界之詮釋學理論之一二,已經可見一斑;更無論它所倡導的嚴夷夏大防思想曾在易代之際起過的歷史民族意義,或所倡導的辨義理的史學思想掃除罪福報應等超自然神力觀點〔66〕而被修史者奉為規矩〔67〕所起的傳統文化意義矣,近人以“進退失據”譏朱熹史作,〔68〕又豈可無重估之語乎?
  注:
  〔1〕〔5〕侯外廬《宋明理學史》,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07頁、第420頁。
  〔2〕〔66 〕張元《宋代理學家的歷史觀——以資治通鑒綱目為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75年6月,第74頁,第130頁。
  〔3〕錢穆《朱子:通鑒綱目》,《壽羅香林教授論文集》1970 年,第11頁。
  〔4〕錢穆《中國史學名著》(二)臺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73年版,第235頁。
  〔6〕〔8〕〔9〕〔10〕〔14〕〔16〕〔17〕〔22 〕《王柏凡例后語》,《御批資治通鑒綱目》一,王云五主編四庫全書珍本六集,第46頁,頁一下至二上,頁一下,頁四上至五上。
  〔7〕參考張煦侯《通鑒學》安徽人民出版社,1981年, 第150 —153頁。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臺)三民書局,1971年9月,第147頁。張元《宋代理學家的歷史觀》,第102—111頁。 侯外廬《宋明理學史》上卷,第419—420頁。張立文《朱熹》,《中國史學家評傳》中冊,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2頁。
  〔11〕饒家頤有《中國史學上之正統論》長文之作,香港龍門書店,1977年。
  〔12〕陶懋炳《司馬光史論探微》,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頁。
  〔13〕《朱子語類》(下)卷一0五,日本株式會社中文出版社,1979年,第1194頁。又朱熹《答李濱老》、《朱子文集》中,卷六,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朱熹初修《綱目》,主三國當以蜀漢為正統。及后乃主無統之說,謂三國皆不得為正統,譯《朱子語類》(下),卷一0五,第1194頁。
  〔15〕〔25〕〔36〕〔42〕〔63〕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139頁、第83頁、第109頁、第146頁,第149頁。
  〔18〕〔47〕〔48〕〔49〕〔50〕〔51〕〔52〕〔60〕張汝倫《意義的探究——當代西方釋義學》,第176—177頁、第89頁、第191頁、第49—50頁、第66—67頁、第80頁、第78頁、第165頁。
  〔19〕加達默爾《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臺)時報文化,1993年,第368—369頁。
  〔20〕《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二九《日講春秋解義》條。
  〔21〕牟瀾孫《兩宋春秋學的主流》,《宋史研究集》,第三輯。宋史座談會編輯(臺),中華叢書委員會印行,1966年4月。
  〔23〕朱熹《答魏元履》,《朱子文集》中卷五,又《朱子語類》,卷八三,第1008頁。卷一二三(日本株式會社明德出版社版本, 第337頁)。
  〔24〕參閱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111—114頁。張元《宋代理學家的歷史觀——以資治通鑒綱目為例》,第118頁。 張立文則細析“先經后史”含“經本史末”、“經體史用”兩層意思。詳氏著《朱熹》,《中國史學家評傳》,中冊,第611—613頁。
  〔26〕朱熹《答趙幾道》,《朱子文集》中,卷八。另參閱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71頁。蔡崇榜《〈唐鑒〉與宋代義理史學》,《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32輯,1986年,第59頁。
  〔27〕《朱子語類》,卷一四,第17頁。另參閱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13頁。
  〔28〕《朱子語類》,卷九五。另參閱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1頁。
  〔29〕朱熹《答陳同甫》,《朱子文集》上,卷一,第11—12頁。
  〔30〕《朱子語類》,卷二五。另參閱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9頁。
  〔31〕《朱子語類》,卷一 0八。另參閱錢穆《朱子新學案》,第五冊,第57—58頁。
  〔32〕〔33〕〔34〕〔38〕〔39〕〔40〕《朱子語類》卷八三,第997頁、第1000頁、第1008頁、第998頁。
  〔35〕朱熹《答陳同甫》,《朱子文集》上,卷一,第13頁。
  〔37〕《朱子語類》,卷一一。
  〔41〕張煦引李心傳(1166—1243)、張自勛、芮長恤(俱明末人),陳景云(清)、全祖望(1705—1755)、章炳麟(1869—1936)等人意,以為《通鑒綱目》與朱熹關系甚淺。詳氏著《通鑒學》,第151—152頁。日人內藤虎次郎及張元承此說, 以為《通鑒綱目》并非朱熹觀點。參閱內藤虎次郎著、蘇振中譯《宋代史學的發展》,(下),《文藝復興月刊》,第一卷,第十期,1970年10月,第57頁。又張元《宋代理學家的歷史觀——以資治通鑒綱目為例》,第99—109頁。 牟宗三認為《通鑒綱目》是經而非史。見氏著《宋明儒學綜述(一)》,《人生》,1962年5月第3頁。
  〔43〕〔44〕〔45〕〔46〕加達默爾《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第354頁、第365頁、第428頁。
  〔53〕〔55〕《朱子語類》,卷一0八。
  〔54〕朱熹《舜典象刑說》,《朱子文集》下,卷一三。
  〔56〕黃繼持《王船山“理”、“勢”思想申論》,《壽羅香林教授論文集》,1970年第221頁。
  〔57〕〔58〕張元《宋代理學家的歷史觀——以資治通鑒綱目為例》,第5頁、第94頁。
  〔59〕《朱子語類》,卷一三四。
  〔61〕《朱子語類》,卷一一。義理之論與具體史實,兩者關系之孰先孰后,可對閱吳江《為什么要特別看重史學》, 《讀書》, 總第177期,1993年第22—26頁。
  〔62〕朱熹《八朝名臣言行錄》有兩種版本。參閱鄭騫《朱熹八朝名臣言行錄的原本與刪節本》,《宋史研究集》,第四輯(臺),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60年6月,第1—16頁。
  〔64〕朱熹《答孫季和》,《朱子文集》中,卷六。
  〔65〕朱熹《通鑒綱目》序,《御批資治通鑒綱目》一,第1頁。
  〔67〕張立文《朱熹》,《中國史學家評傳》,中冊,第600頁。
  〔68〕周予同《朱熹》,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年8月第81頁。
                    作者單位:香港城市大學
                    責任編輯:馮 生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木字右加郭
  @②原字氵加及
  @③原字隱字下加木
  @④原字或去一撇加三撇
  
  
  
學術研究廣州56-60B8倫理學李玉梅19961996 作者:學術研究廣州56-60B8倫理學李玉梅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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