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費問題是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后,使教育收費行為得以規范,亂收費問題有所遏制。但是,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依舊存在,學生及家長負担仍然沉重。為切實了解教育收費狀況,筆者最近作了一些調查,現將調查了解到的一些情況整理出來,并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供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一、擇校生問題
我國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齡兒童實行就近免費入學政策,不允許招收擇校生,但可招收確有特殊原因的借讀生,各省也大多制定有借讀生收費標準。但是,借讀生與擇校生的界限難以準確劃分,往往以借讀之名行擇校之實。有的地方政府還公開允許初中招收擇校生,如合肥市批準三十八中、四十五中和五十三中可招收初中擇校生,名額為初一新生招生計劃的10%,收費標準參照借讀費標準執行。其他省義務教育學校也程度不同的存在以借讀名義招收擇校生的問題。
高中階段屬非義務教育,學校是否允許招收擇校生政策不明確。從調查情況看,普遍存在擇校生,地方政府也傾向于允許高中階段擇校,劃出一定比例由學校招收擇校生,擇校生一般占學生人數的15%~20%,收費標準從幾百到幾千元不等,高者上萬元。有的地方甚至壓縮計劃內招生人數,以擴大擇校生比例。
擇校生的產生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學校受利益驅動,有招收擇校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學校教學水平存在事實上的差異,教育部門也自覺不自覺的建設一些重點學校,使學校的這種差異更為擴大,由就業競爭引發的升學競爭,更刺激家長的擇校欲望,家長望子成龍心切,為讓孩子上好學校,甘愿或不得不交高額擇校費。據調查,1990年以前有20%的學生家長有擇校心理,目前這一比例已達90%以上。
我認為,對于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應嚴格管理,不開口子,使每個學齡兒童都有享受同等教育的機會。對于非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可允許其存在,但擇校生收費應予規范,在政策上使學校與擇校收費利益脫鉤,擇校收費資金用于加強薄弱學校建設上。合肥市借讀費實行由教育主管部門代收,學校不得自行收取,教育主管部門從中統籌25%用于支持薄弱學校建設。這一作法雖無政策依據,卻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二、校中校問題
當前,存在兩種類型的校中校:
一種類型是學校在計劃招生之外,再招收非計劃生,一般是考分低于錄取分數線的學生。這種情況各地稱謂不同,有的叫計劃外生,有的叫調節性計劃生。武漢市還有所謂收費生、自費生之別。屬調節性計劃的為收費生,每生每學年1500元;在調節性計劃之外的為自費生,每生每學年2000元。結果是學生每班人數最多者達108人,少者也有70 多人。這種類型的校中校實質上類似于擇校生,可與擇校生同等對待。
另一種類型,是真正意義上的校中校,有三種不同形式:(1 )公立學校興辦民辦學校,湖南省教委批準兩所公辦學校,長沙市教委批準五所公辦學校,出資或籌資興辦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實行三獨立,即獨立核算、獨立校舍、獨立法人。如湖南師大附中,投資300 萬元建立一所民辦學校,附中校長兼任理事長,教師實行聘任制,學生自愿報名,今年招生220人,每人一次性收費10,000元,學費每生每學期1,000元。天津市以重點學校二十中為依托,創辦校長、校舍、校中三獨立的雙菱中學,初中三年每個學生一次性交納9,000元。(2)政府出資與公辦學校合辦學校。如四川成都原有一所專門招收國外駐蓉人員子女的民辦學校,后因經營困難被迫停辦,省政府為解決這部分人員子女的入學問題,投資500萬元,在雙流中學辦了一所校中校, 收費標準按民辦學校對待。(3)企業與公辦學校合作辦學, 如濟南市公辦學校與企業聯合舉辦的濟南外國語學校分校,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另外,還有公辦學校在計劃招生之外辦的各種補習班、輔導班等,在正常學費標準之外加收一定費用,也帶有校中校的性質。
我認為,對于真正意義上的校中校,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第一種形式應予禁止,使公辦學校致力于自身教學,不至于變相民辦化。第二種形式因其具有特殊性,有其存在的實際意義,且由政府投資興辦,應妥善管理。第三種形式不宜提倡,也不應禁止,應由物價、教育部門制定合乎實際的收費管理辦法加以規范。
三、亂收費問題
教育亂收費是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也是一個老大難問題。調查中我們發現,凡是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一般都能被遵守,問題出在國家規定之外的各種收費。據湖北省物價局在《暫行辦法》發布前對十幾個縣的調查,不重復收費項目即近100項。 我們在某縣調查時了解到,這次減輕企業負担清理亂收費,清理出縣以上政府或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670項,其中教育收費90多項,縣及縣以下政府批準的700多項尚未清理完畢。我們在縣一中向一位高一學生家長了解到,學生開學報到要交各種費用900多元。家長負担相當沉重!
從收費主體來看,主要亂在政府,部門和學校在其次。湖南省去年共查出違規收費30,383萬元,其中屬地方政府違規收費27,146萬元,占總金額的89.35%;屬部門搭車收費1,938萬元,占總金額的6.38%;屬學校亂收費的1,297萬元,占總金額的4.3%。
從收費形式來看,主要亂在代收費。中小學校各種代收費金額一般要大于學雜費金額,學生家長負担主要源于此。除正常代收費項目如教科書、作業本、防疫費、科技活動費等之外,自立的代收費項目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社會各界強加于學校的各種代收費,如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各種報刊費等;另一類是學校或教師強加于學生的各種代收費,如學校安排學生喝豆漿、吃腰點、教師在學生中推銷復習資料和其他商品等。這兩類代收費往往都以“自愿”的名義,但在學生眼里,老師的話無異于“圣旨”,學生家長只好“自愿”交錢。
從收費手段上來看,主要是分解項目,重復收費。如中小學學雜費由學校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已包括水電費、實驗費等內容,有的學校卻將雜費分解,在收取雜費之后再收取水電費、實驗費等,名義上執行的是國家規定的雜費標準,實際上另外加重了學生家長負担。這種情況比較普遍,我們在調查中不止一次的聽到學校校長認為當地電費、水費太高,學校入不敷出。
從群眾反映來看,較多的集中在借讀費、擇校費、贊助費等方面。這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問題。學校方面認為,我的學校辦得好,教學質量高,學生家長愿意交錢送孩子上好學校,學校收點費,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無可非議。學生家長認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有免費享受同等教育的權利,不能亂收費;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部門又建設各種層次的重點學校,人為拉大學校教學水平差距,形成擇校的土壤,又以學生自愿交費上學為由,收取高額贊助費或擇校費,有悖于教育事業發展方向。
從地域來看,農村學生負担更重些。農民除負担學校各種收費外,還要承担建校費用、教師工資、醫療費等。農村學校收費主要有: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占上年人均純收入的1.5%~2%,多由學校向學生收取;農村教育集資,由縣、鄉政府確定,湖北某市規定小學、初中、高中學生年集資額分別為100元、150元、180元;教育統籌款, 用于補充教師工資,由縣、鄉政府決定,具體數額按在冊教職工人數所需工資的差額向學生分攤,各地不等;捐資或贊助費,農村學校教學質量一般不如城市,農村孩子要想進城讀書,當然在擇校、借讀之列,要交高額費用。
造成教育亂收費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只有一個:財政撥款不足,一般僅夠發工資,正常辦學經費和教職工醫療費等無從支出。1996年,湖南全省教育經費支出92.2億元,其中財政性經費支出58.25億元, 占63.2%,財政性經費支出中,預算內教育經費38.65億元, 占總支出的41.9%。湖北松滋市1996年公辦教師工資3977.5萬元,其中財政撥款2642萬元,占57.8%,其余從預算外資金中解決。民辦教師工資只能由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統籌、雜費中解決。我國是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國家,財政撥款應是學校經費支出的主要來源,但我國義務教育學校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担。我們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財政狀況越差的地方,財政對教育事業費用的滿足程度越低,雖然教育經費在地方財政支出中占絕對重要位置。教育經費缺口較大,地方政府和學校不得不設法“創收”,以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1996年,湖南省就有48個縣(市)政府發文收取統籌款。這種情況在湖北省也有,荊州市各縣、市、區教師工資只能按60%~70%預算,不足部分經政府同意,向學生收取統籌款,具體數額按在冊教職工人數所需工資的差額向學生分攤,各地不等。
除上述根本原因之外,導致教育亂收費還某些其他原因:(1 )社會各界向學校亂攤派、搭車向學校和學生亂收費,這種現象十分普遍。某中學反映,一年內有關部門向學校的各種攤派有清潔費、環保費、排污費、防汛費、防治白蟻費、綠化費等達20多項27萬元,經多方做工作,實交10多萬元,這些負担最終都轉嫁到學生身上。(2 )學校受自身利益驅動,為改善教職工福利,通過舉辦各種補習班、培優班、興趣班收費;為其他部門代收費用以賺取傭金;向學生推銷資料、文具、報刊或其他商品以牟利等。(3)教育部門對“兩基”評估驗收要求過高、過急,要求學校校門要多高、跑道要多長、要有實驗室、圖書室、音樂室,中學還要有科技樓等。有一鄉初中除教室等外,還建一座近三千平方米的綜合樓,一律磁磚鋪地,除“普九”(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要求的各種室之外,還設有舞廳,超出了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4 )學校向學生集資、借資。 安徽某中學為建學生宿舍, 向入學新生每人借資500元,畢業時歸還。(5)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不盡合理。
我認為,治理教育亂收費要從源頭抓起。首先,教育部門要根據我國人口增長、學生生源情況以及居民受教育程度發展目標,合理確定學校規模和教師人數,以合理確定教育經費預算,改變目前教育經費需求無底洞狀況。其次,對于義務教育,中央財政要無條件承担起責任,根據教育經費需求狀況足額撥付,堵住教育部門以經費困難為借口亂收費的口子。對非義務教育要劃清國家與學生家長各自應承担的責任,該財政撥款的部分財政撥款,該收費解決的收費解決。最后,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凡未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均屬教育亂收費,由物價檢查機關依法查處。
四、貧困生問題
與學生交費上學聯系在一起的是貧困生減免學雜費問題,也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新聞媒體時有學生因經濟困難而綴學甚至自殺的報道。《暫行辦法》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學雜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而失學,減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學校也做了很大努力,盡可能地使優秀學生不因經濟原因失學。一般情況,中小學貧困生減免比例在3 %~10%;大中專學校減免比例在5%~15%。 減免的方法:中小學生一般是直接減收或免收學雜費,大中專學生則是獎、勤、貸、助、免多種方式并用。以公安縣為例,全縣共有中小學生 186,850人,1997年共有減免緩交集資款、學雜費學生18,852人,金額3,229,636元,生均171. 32元。其中減免集資款學生16,818人,金額3,026,900元,減免學雜費1,868人,金額186,800元,減免書本費學生166人,金額15,936元。
關于貧困生的理解,從理論上講,家庭收入少,既交不起學費,也不能支付生活費的學生屬特困生;交了學費就不能支付生活費,或只能支付生活費交不起學費的學生,屬貧困生。但要進行定量分析卻是一個復雜問題,各地、各學校各有不同界定辦法。有些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孤兒、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容易界定,一般都按特困生對待,不僅免交學雜費,學校或有關部門還發給生活費。農村小學和初中,因為學校離學生家庭很近,每位學生家庭的實際情況容易掌握,減免對象也好確定。但是高中、大中專學生家庭情況學校就不易了解,城鎮學生主要是下崗職工子女問題,下崗職工總處于流動過程中,也難把握。為了解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學校在學生入學時一般都要求學生持家庭所在地政府教育部門開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若學生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水平線以下,則按貧困生對待,減免學費。但這樣往往存在漏洞。為準確摸清學生家庭實際經濟狀況,華中理工大學采取學生經濟狀況跟蹤辦法,對持困難證明的學生建立跟蹤卡,到宿舍查看他的生活用品,看他衣食住用日常生活是否簡樸,了解他在校學習期間生活費支出情況,對月支出在150元以下的學生,發放貸學金, 一般每年500~1000元不等,最高可達4500元, 由學生用于交學費或生活費支出,學生畢業時視情況免還或減還貸款。如果學生在校期間不好好學習,成績不好,貸款不予減免。成績好的學生還可拿到800~3000 元不等的獎學金,獎勵面30%左右。部分學生還可參加勤工助學,華中理工大學共為學生提供八類360個崗位,每小時支付2.5元。對學生遇到的突發性事件可一次性補助1500元,一般困難補助200元, 冬季還給困難學生發軍大衣等。
價格理論與實踐京16~19G1教育學張光遠19981998作者單位:國家計委收費司 作者:價格理論與實踐京16~19G1教育學張光遠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0: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