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與商會”國際研討會綜述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2001年5月3日至4日,無錫市場協會、無錫市商會和中央編譯局《經濟社會體制比較》雜志社聯合在無錫梁溪飯店舉行“市場經濟與商會”國際研討會。出席會議的有中央、省、市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學者,工商聯(商會)和國外商會代表,以及部分民營企業家代表,共57人。福特基金會駐北京辦事處總代表華安德教授(Andrew Watson)和項目官員沙琳博士(Sarah Cook)也參加了會議。提交會議交流的論文、研究報告26篇,大體可分為理論探討、地方商會工作調研報告、國際比較研究和近代商會歷史借鑒等幾個方面。
      一、商會的性質
  與會者一致肯定,商會和行業組織作為一種非政府組織,是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和現代社會結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商會基本性質的認識,仍存在一定差異。
  一種觀點是,商會是市場中介組織,也稱為經濟類中間性體制組織,突出其經濟性質和經濟功能。有研究者把市場中介組織分為三類:一類為中介交易機構,即商品、物資、產權、資金、證券等的交易場所和交易組織;一類為中介服務機構,即為市場主體提供咨詢、介紹、評估、公證、仲裁等服務的組織機構;一類為行業自律性中介組織,包括商會、行業協會等,指介于政府組織與企業組織之間的中間性體制組織。陳清泰認為,商會作為一種民間性(非政府性)、中介性、非營利性組織,分別為作為市場調控者的政府和作為市場運行者的企業提供服務。
  一種觀點是,商會是社會中介組織,強調其社會性質和社會功能。浦文昌、王安嶺等認為,商會是社會組織網絡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僅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而且是現代社會公共領域的一項重要社會設置。商會以獲得普遍公認的制度性程序和方法,調節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支撐市場經濟運作;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調節公共關系,監督、約束公共權力的運行,使其服務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
  還有一種觀點是,商會是社會利益集團的代表和治理組織。吳敬璉不同意“中介組織”說,認為這是中國特色的“俄國提法”,類似于斯大林對列寧的解釋,即把政府、國營企業、群眾社團等等,都看成是共產黨領導體系與全體人民之間的橋梁、杠桿、傳送帶,是傳達黨的政治意圖的中間載體。他認為,商會應當是企業和企業家的組織,是這個利益群體合法權益的代表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利益日趨多元化,對于公共領域的重大決策,不同的社會自治組織分別代表不同階層、不同行業、不同利益集團,通過合法途徑,公開闡述自己的意見,參與協商,由政府平衡并最終決定,以求事關全局發展問題的妥善解決。華安德也認為,商會應該代表民營企業的利益,表達民營企業的意見,同時也向會員介紹政府的政策,從而成為公民社會的重要組織部門。
  關于商會屬性(組織和行為的特征)的研究,與會者認同其民間性、非營利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但在具體討論中,申論各有側重。(1)陳清泰、榮敬本特別強調商會的民間性,認為必須保持其非官方色彩,在組織機構上與政府相分離,在職能上不附帶行政管理性質。如果商會具有政府的性質和職能,就會形成多元政治結構,造成政治權力運行的傾斜和障礙。(2)聶延玲介紹了法國工商會的組織結構與特點,著重指出其特殊性(體制性),即享受政府稅收補貼,行使政府管理經濟的部分職能。她認為,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延伸的產物,而且作為商會組織基礎的工商企業和企業家(企業主),具有特別重要的社會地位和雄厚的經濟實力,決定了它與政府密切聯系并且不同于其它行業自律性組織的特殊性。沙琳也說,商會不同于一般的同業組織,不只是維護本行業的自然利益,而是要在社會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完善的情況下,在社會公共領域發揮特殊的協調作用。(3)鄭韶從社會經濟運動“三分法”、“中間帶”的理論思考出發,著重闡述商會及其它行業自律組織的獨立性、正規性和合法性。認為應當由它們承担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所不能替代的職能,使其具備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合法身份、權利和功能。另外,鄭春榮根據對德國商會和協會制度的研究,認為中國商會和行業協會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資格和民事責任能力,增強財產、人事的獨立性和內部民主性。
      二、商會的功能
  對商會功能的研究,是本次研討會討論的重點之一。吳敬璉指出,商會作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自治組織,應當真正發揮自治作用,主要是兩重職能:一是保護成員的利益,一是組織自律,成員之間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規范約束。陳清泰概括商會四個方面的功能為:(1)信息功能,在政府、企業、公眾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2)協商功能,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強與政府、其他團體及內部成員之間經濟關系的協商調節;(3)服務功能,為成員提供投資、貿易、咨詢、培訓等多方面的有效服務;(4)參政功能,對政府的重要經濟決策提出建議。蔡家彬在論述商會參與政府決策咨詢、多方面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等作用的同時,著重補充了權力分散功能,即分散政治權力(反腐敗)和分散經濟權力(反壟斷)。在大家感興趣的若干問題上,與會者的看法各有見地:
  1.關于服務功能。高露絲(Gudrun Grosse)認為,商會作為工商企業的自治組織,代表一個地區或一個行業整體的經濟利益,應以促進經濟發展為己任。其職責要圍繞經濟發展為成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貿易中介、市場調查、職業培訓和商務、融資、會計、法律、環保、技術等咨詢服務,滿足企業多方面的服務需求。商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水平決定其會費收入,而會費收入又決定其財政上的獨立性。陸學藝認為,商會固然面向全體企業,但服務的重點應是面廣量大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榮敬本認為,商會為企業服務應側重于知識服務。商會作為非營利性組織,不可能也不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自身的經濟活動上。在新經濟時代,商會更要在咨詢、培訓、專家論證等方面,為企業和政府提供智力服務。
  2.關于管理功能。上海市體改辦提供的胡永明的文章指出,在政府轉變職能的前提下,政府轉移出來的部分職能將由行業協會來承担。行業協會作為政府的助手,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行使行業管理職能,承担不應當由政府包攬的公共權力和社會事務。但政府與行業協會的職能分工應是互補關系,而不是互相替代關系。吳敬璉不同意“商會是政府管理企業的助手”的提法,認為由政府部門管理商會、再由商會管理企業的做法不可取。高新軍認為,商會應當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民團體行政化的傾向,改變商會代表政府自上而下領導、管理企業的做法,而堅持民間辦會、服務企業的路子。達鳳全也認為,要正確界定商會、行業協會的功能作用,防止商會成為“二政府”、企業的“上級”和“婆婆”。
  3.關于參政議政功能。無錫市工商聯和溫州市工商聯提供的材料,都介紹了商會履行參政議政職能的工作情況,其中包括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訂促進經濟發展政策,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檢查、驗收、認證、行業資質審查和市場秩序整治,以及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等。蔡家彬在比較中國商會與國外商會的異同時特別提到,國外商會只在“院外”(議院)活動,而中國工商聯負責選拔企業代表人士担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擴大了企業家階層對于社會政治的有序參與。但也有一些研究者如李其慶、高新軍等,主張商會“在商言商”,不直接參與政治,或者逐步剝離直接的政治功能,只保留某些間接的政治功能。浦文昌也說,商會職能總的原則是“在商言商”,即不參與政黨活動,但并非完全與政治絕緣。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會代表企業向政府提供經濟政策咨詢,影響政府決策,也帶有參政的意義。
  4.關于經營職能。聶延玲介紹法國巴黎工商會作為業主和經營者,管理巴黎會議大廈、展覽中心、機場、港口、海關倉庫、工業區和經濟區,以此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其收入也成為工商會的重要經濟來源,引起與會者的關注。托馬斯(Thomas Reichenba)也建議中國商會加強服務體系的建設,開辟為企業為社會的有償服務,增加收入,以建立獨立的收入來源,而不是完全依靠財政撥款。也有研究者在比較研究中指出,所謂民間組織的非營利性,是指組織的基本使命和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的利潤不向其成員(所有者)返回或分配,而不是完全不從事營利性經營。但趙人偉指出,商會應當發揮反對壟斷、促進市場競爭的作用,不宜搞壟斷性經營。
      三、商會與政府的關系
  商會與政府的關系,是商會建設的關鍵。中國的現代化屬于后發類型,為了實現經濟的趕超式發展,必須實行由政府主導的改革開放,政府是現代化建設的組織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包攬一切。現代化是一個需要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共同參與、共同發揮創造能力的宏偉事業,在現代化推進的過程中,除了政府以外,還需要通過企業、市場、社會組織等,有效集聚和合理配置經濟、社會資源。張春霖認為,在現代社會結構中,商會等民間組織是與政府相平行的現代化建設的推動力量。現代社會運行與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一樣,應當以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人情關系為基礎。對此,參加會議的各方面的研究者大體形成較為一致的看法。但是,現代社會的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表現為由單一向多主體、多層面、多樣化發展的趨勢,社會公共領域的權力和職能結構相當豐富而復雜,在轉型過程中,政府與商會等社會自治組織的職能存在著諸多重合和交叉之處,相應的,人們對兩者關系的認識也不盡一致。
  浦文昌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國工商聯(商會)作為統一戰線的人民團體,與政府(黨政機關)的關系是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其領導團隊由黨政機關提名、任命或批準,經費來自政府撥款,活動也接受黨政機關的領導和控制。由此決定其功能以統戰性為主,主要是自上而下傳達政府的工作要求,兼帶為企業提供服務。現實情況是,商會作為準官方結構,一方面造成內在的角色沖突,一方面受到黨政條塊矛盾的制約,限制了服務職能的發揮。
  鄭成林主張政府與商會、行業協會之間,應是一種相互結合的互動關系。他認為,商會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走向民間化,但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整個過渡時期,商會和行業協會將保持“半官半民”的性質。即在政治上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經費上依靠政府的支持,職能發揮上得到政府的指導;但領導人員不由政府直接任命,而應依據章程民主選舉產生,或以合同制的形式聘用;經費使用和財產管理獨立自主;活動開展也保持其應有的民間性、自主性和靈活性,不依賴行政手段進行運作。政府與商會、協會之間建立一種互相配合、互相促進而又互相監督、互相約束的制衡機制,以保證商會、協會活動與政府的政策目標、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相一致。
  榮敬本在比較了英美模式、歐洲模式以及日本混合模式的基礎上,提出政府與商會之間應建立一種公私合作伙伴關系(他稱之為3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商會通過制度性的對話渠道反映成員的利益訴求,代表一定的階層、行業、利益集團參與集體談判;政府則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平衡多元利益關系,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這種正式的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有利于形成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使公私兼顧兩利,從而讓社會全體成員受益。高露絲以列表的形式說明德國商會與政府在職能上的區別和相互協調,也支持了這一觀點。
  湯可可分析總結近代地方商會與政府之間經濟利益的合作與沖突,社會功能的互補與制衡,政治參與中的控制與反控制,借用無線電電路中的推挽結構,比喻兩者之間相互補償又相互制約的關系。由此指出,在推進現代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制度創新建立起民主化、法制化的政治構架和社會環境,來保障國家政權與各方面社會力量之間廣泛而有效的合作,從而實現社會轉型所必需的社會動員和社會整合。
      四、商會的組織結構
  參加會議的人員對實踐中提出的,如溫州行業商會組織建設所遵循的“五自”原則,即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走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求發展的路子,普遍給予認同。但對若干問題也有一些展開的討論。例如關于自愿入會,鄭春榮著重介紹了德國的強制入會義務,認為要求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入會,并不得退會,有利于保證商會的會員基礎,使其具備足夠的代表性,同時能夠穩定會費收入,有利于商會保持財政上的獨立性。但不利的一面是影響商會為會員服務的主動性和效率,跨地區、跨行業企業多頭入會也會增加其負担。又如關于會內選舉,聶延玲根據法國工商會民主選舉的情況,強調商會代表及聯絡代表的代表性,肯定商會領導職務必須由企業家担任,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認為這種代表性和民主運作機制,正是保證商會真正代表企業利益,有效處理本地區、本行業經濟事務,實現自己使命的基本條件。
  會議集中討論了商會的組織結構問題,這是因為,國內目前的商會和行業協會作為政府科層結構的附屬,都是自上而下的縱向層級組織,并呈上大下小的倒金字塔型。這種組織形式不適合于代表企業利益、為企業服務,也不利于激發商會自身的工作活力,增強會員對組織的認同感。對于改革和調整這種組織結構,與會者表示了相當一致的意向,但對目標模式的看法存在一定差異。
  榮敬本主張建立一種橫向平行結構,全國商會與地方商會之間,地方商會與基層商會之間,商會與行業組織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各個團體在組織、財務、人事和會務活動上各自獨立,平等合作。不僅各自與層級式的行政管理系統相脫鉤,而且多元平行、橫向合作,改變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和軍事組織那種垂直型、指令式的管理,形成一種與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社會相適應的扁平型結構。
  鄭成林主張建立縱橫結合的網絡型結構,即行業協會是縱向以行業為主線的社會組織,維護本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成垂直結構;而商會則是橫向以區域為范圍的社會組織,面對本地區各行各業的全體工商企業,兩者縱橫結構,分工協作。上海市體改辦提供的胡雄飛的文章,主張采用中間性的組織形態,即介于政府層級組織與市場、企業開放性結構之間,又與兩者相區別的獨立的體制組織,縱向聯結政府機構,橫向聯結企業組織,體現從層級組織向市場組織逐步遞進的某種過渡形態或轉換形態。
  聶延玲、鄭春榮指出,法國工商會和德國商會為三級組織結構,其中最強大最有實力的是基層商會。它們由工商企業的代表組成,并民主選舉產生領導結構,設立有效地為企業服務的工作網絡。在基層商會的基礎上,民主選舉代表組成地區工商會及其工作結構。地區工商會作為基層商會的代表,與地區官方機構進行對話和合作,發揮地區經濟發展規劃中心的作用。在地區工商會的基礎上,再民主選舉產生全國工商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商大會協調各商會開展的活動,代表全國商會組織與國家權力機構、行政機構相聯系,提出建議和報告,參與法律和行政規章的制定。三級組織都是獨立的法人團體,相互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恰恰相反,是基層商會對地區工商會再對全國工商大會提供經費,選舉領導,監督工作和財務,而全國工商大會、地區工商會反映基層商會的意愿和要求,對基層商會負責。上海市體改辦提供的戴星翼的文章也認為,中國商會、行業協會體制建設,應當研究和實踐這種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
      五、商會改革的取向和路徑
  關于中國商會建設和發展的方向、路徑,與會研究者提出多種不同的思路。浦文昌提出工商聯轉型、工商聯與商會分離、在保留工商聯體制的同時放手發展民間商會三個不同方案,王安嶺則區分了政府推進、政府推進與民間發展相結合、民間自然發展三條路子。綜合起來大致有這樣幾種方向和路徑可作選擇。
  第一,政府職能轉變。在政府機構改革中,將一部分行業主管部門改組為行業協會,承担行業組織、協調、服務的職能,通常是在政府的目標指導下,自上而下形成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和功能職責。王安嶺的研究表明,這樣做可以縮短民間組織自然生長的時間進程;降低社會自組織的運行成本;加強政府控制,減少體制摩擦,有利于保持社會和經濟的穩定。
  第二,工商聯轉型。在現有工商聯的組織系統中增強經濟性、民間性、自治性的職能;同時在黨的領導下,履行統戰性職能;在政府的授權下,吸收政府體制內和體制外的行業協會為團體會員,分步完成向商會(總商會)的轉型。蔡家彬主張這一改革思路。認為這樣做可以依托現有的組織系統,較好地發揮政治性、經濟性兩個方面的作用,并達到“人民團體人民管”的目標,且改革實施的操作性較強,震動較小。
  第三,工商聯與商會分離,平行發展。工商聯維持現有統一戰線的人民團體性質、功能和運作機制,增強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代表性,更好地發揮參政議政的職能。同時把工商聯中民間商會的機構、人員分離出來,與個私商會、對外商會、進行民間化改革后的行業協會等進行整合,建立統一的總商會,真正發揮民間商會的功能和作用。這樣做,兼顧政府和民間組織兩方面的要求,有利于形成黨政機關與民間組織相互合作的良性互動關系。達鳳全傾向于這種改革思路。
  第四,放手發展民間商會。無錫商會研究課題組總結廣東(深圳、汕頭)基層商會、浙江(溫州)行業商會的實踐經驗,即在地方商會的指導下,由企業家自主組建鄉鎮商會、行業商會,體現民辦、民主、民管和自主、自治、自律的原則,按純民間的方式建立民間商會組織,接受政府的宏觀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高新軍高度肯定了這種民間辦會的改革發展思路,認為可以由此帶動工商聯(商會)的改革轉型。
  當然,也有一些研究者主張多種方式試驗。李仁贊同多模式試點,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下,可以多路探索,從實際出發作出選擇,并在實踐中不斷調整,不斷完善,不搞自上而下的單一模式。
      六、幾點建議
  1.加強整合,理順關系。按照商會建設的目標要求,著眼于制度創新,對有關各部門的權力、職能、利益進行調整,以改革的精神加以重組,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民間商會系統。
  2.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換。政府(包括執政黨、權力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改革要整體設計,分步推進,逐步分離應當交還給社會的社會事務和職能,為民間組織的成長發揮留出應有的空間。
  3.重視商會及行業協會的立法。在深入調查研究、借鑒歷史經驗和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制訂《商會法》,規范商會組織的轉型和運作。但也有學者如榮敬本、托馬斯認為,在當前政治改革思路尚未明朗的情況下,匆忙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很可能是不完善的和有偏差的,處理不當會對商會建設發展的實踐產生不利影響。
經濟社會體制比較京F51商貿經濟湯可可20032003 作者:經濟社會體制比較京F51商貿經濟湯可可20032003

網載 2013-09-10 21:25:36

[新一篇] “審美烏托邦”:馬爾庫塞的文藝政治學

[舊一篇] “海外華人圈”的文化價值觀及其營銷意義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