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與道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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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道德價值,首先需對哲學意義上的一般的價值概念及其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一、價值與價值判斷
  從哲學角度講,“價值”表達的是客體中所具有的價值對象性與主體需要的一種屬人的關 系,是指客體的存在、作用以及它們的變化,對于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某種適合和一致 。客體的價值對象性及其功能滿足了主體的需要,對主體的生存、發展具有肯定的意義,就 表現為正價值,反之就表現為負價值。價值關系是一種屬人的關系,即現實世界對當作目的 本身的人的發展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人作為實踐主體的特有的存在方式。可以說,價值既 表達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同時更表達主體在對象化實踐中,對自己本質的一種實現和占 有 。不注意強調這一點,就容易把價值簡單地理解為客體僅僅對粗陋的直接需要和狹隘片面的 擁有感、占有欲的滿足,從而削弱甚至抹殺了人的元本的價值地位。
  在西方哲學史上,蘇格拉底以前的早期希臘哲學家以宇宙自然為討論的中心,他們對人的 品行、人與人的相互關系、生活意義等人生價值問題的看法,是包含在他們對宇宙自然的統 一理解中的。也就是說,他們大多都認為善統一于真,認為應“按自然行事,聽自然的話” ,認為人世間的善惡、美丑都是世界本身的內在秩序所規定了的,是宇宙規律在人世間的 投射。
  蘇格拉底的特殊貢獻就在于把倫理價值引入了哲學,從而使哲學從研究自然轉向研究人生 價 值和人的“應當”。他所謂的“認識你自己”、“回到人自身”的思想,指的就是在人自 身的理性中尋求“應當”的根據和標準。可以看出,在蘇格拉底那里,真是統一于善的。
  亞里士多德已經比較明確地看到了人的理性的不同方面的性質區別和功能區別。這從他關 于知識的分類觀點中就可以看出。亞里士多德把知識分為了三類,第一類是知識性科學,是 關 于數學、物理學、形而上學的知識;第二類是實踐的科學,包括倫理學、政治學;第三類是 創見性科學,包括詩學、修辭學等。可以說,這種看法已大體上把知識分作真、善、美三大 類。從中我們不難看出,近現代人們討論的“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區別問題”,在亞里士 多德思想中就已初步展開了。
  但是,把價值“應當”的特殊性問題明確提出來,在西方哲學史上休謨則是第一次。是他 明確地論述了從“是”與“不是”中不能推論出“應該”和“不應該”的觀點。
  20世紀初以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關系問題始終是西方哲學探討的重要而又頗有爭議 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主要在于,價值判斷的性質是什么?價值判斷的正確性、普遍有效 性的根據和標準是什么?圍繞上述問題,當代西方學術界眾說紛壇,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 情感主義和自然主義兩派。
  情感主義者認為價值判斷不具有真理性意義。其主要根據在于,認為真正的命題、概念, 必須是一種客觀陳述,一種普遍事實的表達,而善、美等價值概念不是表達客觀普遍陳述的 概念,它們不過是人們主觀情感和欲望、需要的符號和標志,因而不可能有正確與錯誤、真 與假的區別。也就是說,情感主義者把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割裂開來,認為“應當”和“是 ”表達的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判斷,從“是”的事實判斷中是引不出“應當”的價值判斷 來的。
  自然主義既包括自然主義傳統學派,也包括倫理直覺主義思潮。穆爾是直覺主義的一個重 要代表,他認為價值判斷具有普遍性。在穆爾看來,有三類不同的事物:具有內在價值的事 物、本質上是惡的事物、無足輕重的事物。不論人怎樣給事物以意義,如果這個事物本身沒 有價值,那它就不可能成為真正有價值的事物。由此可見,在穆爾那里,事實和價值不是截 然分開的。
  自然主義者過分強調了對事物客觀性質的依賴,同時,對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也未做應有 的 區分,這自然是有局限性的。但價值情感主義和主觀主義者卻又把“價值”和“事實”簡 單地分為兩個彼此獨立的領域,這就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并使價值理論的研究走入了另一 個死胡同。
  只有馬克思主義哲學才真正解決了價值和事實、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關系問題。
  按照馬克思關于人類實踐的兩個“尺度”的思想,人——主體同自然界——客體發生對象 化關系時,會有兩種性質的尺度發生作用,一種是真理的尺度,另一種是價值的尺度。這一 點,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比較集中地論述過,他指出,人的勞動與動物的 活 動不同,“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卻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 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因此,人是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世界的。[1]概言之,即人們 能夠按“真理的尺度”和“價值的尺度”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
  “真理的尺度”即由“對象的性質”所規定的尺度。主體在認識實踐中必須事實地反映它 ,符合它,以不斷向客體接近,走向同客體本性和規律的一致。真理范疇能夠比較恰當地反 映 出該尺度的內容。在馬克思主義認識論中,真理都是“客觀真理”,是對客體對象的真實 反映。真理研究解決的中心是世界“是什么”的問題,而世界到底“是什么”,這是由客體 世界所決定的。
  真理尺度要求主體的認識和實踐都要高度符合客體對象自身的本性和規律,即按照客體對 象本身和尺度來規定主體的活動。真理尺度規定了主客體關系中客體一方的絕對地位,即在 真理、事實關系中客體是第一性的,而主體是第二性的,客體規律是不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 ,因此,主體必須使自己的認識、實踐服從客體的規律。在真理(事實的)范疇中,主體的自 由及對客體自然的支配,只能從自覺地認識服從客觀規律來界定。這是真理尺度下事實范疇 中主客體關系的一個特征,也是哲學意義的主體自由的特性,它以客體的尺度為尺度。
  馬克思所說的另一個尺度,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質力量的性質”所規定的尺度,即“人的 內在尺度”。人不同于動物的地方就在于人不僅能按照客體的尺度認識世界,而且能按主體 的尺度來建造理想世界。主體按自己的本質規定,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同客體世界發生關系 ,所構成的就是不同于上述事實真理關系的“價值關系”。
  價值關系,一般是指以主體的內在尺度為特征的主客體關系。作為同真理尺度相聯系又相 區別的價值尺度,其基本內容就是改造世界使之適合于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或按照人的尺 度和要求認識世界并改造世界(包括人和社會本身)。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說:“使自 己成為衡量一切生活關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質去估價這些關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 據自己本性的需要來安排世界。”[2]“應當”反映著主體對客體世界的看法、評價和需要 、 理想,因為這個世界有“人”,才有了價值,世界的價值就是人所賦予的。客體事實在人的 實踐活動中被“賦予”價值這一現象,我們可理解為客體世界的價值化。客體一旦在主體的 對象化活動中被價值化,主體需要與客體功能之間就構成一種價值關系,價值也就產生了。
  總之,客體的尺度與主體的尺度,主客體事實的關系與價值的關系,構成了人類認識世界 、改造世界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無條件地全面地遵循客觀規律,與有目的有選擇地使其服 從主體的需要,是這兩個方面的不同原則要求。從客體出發的主體自由只是以客體規定為限 度,而從主體出發的主體自由,則相當程度不受或少受客體的限制。價值關系中,主體的自 由程度是大于事實關系中的主體自由程度的。也就是說,在價值的主客體關系中,價值主體 是能動的主導的方面。
      二、道德價值定位
  理解了什么是價值,價值的本質特性何在,我們就可能進一步研究和把握道德價值的本質 和特性。顯而易見,道德價值是上述價值一般在道德關系中的反映,它內含有一般價值的基 本屬性。當然,作為這種具體領域中的一種價值關系,道德價值具有更為豐富的內涵和更多 的規定性,并且有一定的一般價值領域所不具有的獨特性質。
  道德價值是道德關系的表現和確證,它通過對特定道德關系和道德現象的肯定和否定,通 過對善與至善的規定,來體現人類價值追求的“應當”以及主體性要求。當我們說“X具 有道德價值”,就是說那是善的,而這實際上也就是說,X是符合人類主體的需要和追求的 。在這個意義上,道德價值表現著自己的相對性,因為在不同歷史階段、不同階級那里,人 類主體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比如,在原始社會中,殺死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以便使有限的食 物更多地用于青年和兒童,這樣做是道德的,但今天我們的倫理信條卻完全不是這樣。
  可見,主體需要性是道德價值系統中的一種規定。當然,作為道德需要的滿足,道德價值 必須包括客體對象的性質、內容及功能,沒有客體的存在和它的客觀作用,道德價值的實現 也就談不上。因此,在道德價值中包含有客觀的因素。但是,在道德價值實踐范圍內,仍是 道德主體的性質規定著價值客體的性質,沒有道德主體的性質和活動,道德客體仍然不能實 現價值并成為價值實體。比如,善待動物、保護生態,這當然是人類的倫理要求,但是殺滅 蒼蠅、蚊子之類“害蟲”卻不受人類倫理規范的保護。由此可見,道德客體的性能一旦被納 入道德價值活動的范圍,就成了道德主體實踐意向的投射對象,就必須符合道德主體的需要 和要求。
  總之,道德價值“應當”不是一種全然由客體規定的實存,但也不單純是屬于主體需要目 的的意愿理想,其實質是一種客體與主體的關系。價值“應當”的存在,既不是獨立自存的 實體,也不是純粹心靈的創造,而是按照人的目的、理想要求所應有的存在。客體的某種對 人有用的屬性是價值存在的客觀前提,但這個前提只構成道德價值的可能性,其特性本身并 不就是道德價值客體屬性的價值。
  在這上述意義上,道德價值意味著道德客體對道德主體具有意義,意味著道德主體賦予 客體以意義。因此,道德價值尺度所規定的主客體關系不同于事實尺度所規定的主客體關系 ,它不是以主體對客體規律的服從為特征,而是以客體對主體的需要滿足為特征。在道德價 值范疇的客體關系中,主體是規定一方,而客體是被規定一方。客體意義要以其是否能滿足 主 體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為轉移。因此,道德價值是對主客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它 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與程度。
  道德價值作為價值系統的一個層次,帶有價值的一般特性,但同時又具有一些獨特的價值 性質。
  首先,道德價值是以人類相互利益關系為基礎的、以善惡評價為形式的社會價值形態。道 德價值所涉及的主客體關系,一般而言主要還不是人與物的關系,更多是一種人與人的關系 。它包括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協調關系。在種種價值關系中,價值主體的地位不是 一成不變的。在一定道德關系中是價值的客體,而在另一道德關系中有可能成為價值的主體 。作為道德行為的主體,在道德價值關系中的地位是可以互換的,有時是價值的客體,有時 又是價值的主體。這同審美藝術等價值關系中的情形完全不同,在藝術審美關系中,欣賞主 體和被欣賞的藝術品客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確定的主客體關系。
  其次,道德價值屬于實踐領域的價值形態。如果作廣義的理解,實踐是一切人類活動的基 本形式,人類掌握世界所用的每一種方法所具有的特殊性、獨立性,都在實踐活動中不可分 割地聯系在一起。科學認識、審美意識、倫理道德,等等,所有這些方法以及它們相互補充 的多種形式都在人類社會實踐中為解決一個使他們結合起來的任務——人類解放、社會進步 而發揮功能。
  但是,實踐本身使人們掌握世界所用的方法的不同,使他們在實踐中的“實踐性”不盡相 同。相對來說,道德價值有別于事實領域主體求“真”的認知本質。善不是一種對客體本質 的 認識,不是一種停留在主觀中的東西,就其本質而言,“善”是人具有的一種精神意志, 而意志的力量就在于行動,意志就存在于行動之中。因此真正的善(非抽象的),是一種意志 支配下的行動。正是在此意義上,康德把倫理道德視作“實踐理性”,而馬克思則稱其為“ 實踐—精神”。它不像純理性那樣站在自然之外冷靜地本質性地認識客體,更多的是在理性 指導下將善的意志付諸實踐。
  再其次,道德價值以向人們傳達“應當”和命令來實現自身。道德價值表達的是它同人的 利益、意圖、理想化之間發生關系的意義。這里起作用的是一整套實踐—精神指引實踐的準 則。它使人能夠在生活實踐中,在人類文化的特殊世界中,在社會價值中有效地識別方向。 道德價值表達對一定的行為準則的取向,并命令人們的行為活動與之相適應。它通過一系列 的方針、準則、戒律、評價、理想來規范調節人們行為,它引起思維對行動價值、準則意義 的緊張探索,并通過人的主體道德選擇而實現價值。道德價值幫助人們確定人的價值、人在 世界上的地位、他的生命活動意義,但這一切并不是作為理論認識的問題來提出,而是通過 價值命令的形式,作為人所“應當”的問題提出來。
  總之,道德價值是對主客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它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與 程度。在道德價值范疇中,道德主體能夠相對于客體的必然限制,具有更多的自由,它主要 規 定客體意義而主要不是由客體規定它。道德主體在道德價值關系中是第一性的,客體是第二 性的,其自由必然關系的性質和體現,與在主客體事實關系中的性質和體現是完全不同的。 就主體給客體規定意義而言,道德主體是按自己的尺度行動的,在本質上它是相對自由的。 當然,這里的自由指的是道德價值意義上的自由。
北京行政學院學報京73~76B8倫理學葛晨虹20022002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它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與程度。在 道德價值關系中,道德主體是第一性的,客體是第二性的。道德價值關系中的主體要比事實 關系中的主體擁有更多的自由。道德價值/主客體關系/事實判斷/價值判斷價值與道德價值葛晨虹(1958—),女,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倫理學教研室主任,教授,哲學博士。  葛晨虹,中國人民大學 哲學系,北京 100872 作者:北京行政學院學報京73~76B8倫理學葛晨虹20022002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它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與程度。在 道德價值關系中,道德主體是第一性的,客體是第二性的。道德價值關系中的主體要比事實 關系中的主體擁有更多的自由。道德價值/主客體關系/事實判斷/價值判斷價值與道德價值

網載 2013-09-10 2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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