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形求義,是字義探求的重要手段。因此,能否準確認識和把握字形的表意方式,將直接影響字義研究的科學性。關于字形表意方式,可以探究的內容很多,但筆者以為有一種情況尤其值得注意,那便是表意字素的意義變異。
所謂字素,即漢字構形的基本單位,而表意字素,是為方便敘述的一種概括說法,實際包括象形字的象形符號、指事字的構件、會意字的部件及形聲字的意符這四種漢字構字中具有表意功能的符號。表意字素既然是以字形來表示字義的,就很容易誘導人們將某一特定的字形符號與某一特的意義聯系起來判斷字義。但實際上,這是一種相當危險的做法,因為同一文字符號在充當不同文字的表意字素時,不論其具體類型(如會意字部件、形聲字義符等)是否相同,所表示的意義常常并不一致。這種現象,即是本文將要討論的表意字素的意義變異。試舉一例,以見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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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其義則為“詞之集也”(《說文》),這里的“十”自然又表“集”義。很顯然,對于這種意義發生變異的表義字素,如果還是按照其作為獨立文字或充當某個合體字表意字素時所具意義來理解,便不免導致字義判斷的錯誤。值得注意的是,表義字素意義的變異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故能否準確地認識、判斷字素意義變異的現象,對字義研究的成敗無疑將發生相當廣泛的影響。鑒此,下文試就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成因、方式、判斷等若干問題作一初步的討論,或可為分析探究字義提供一些參考。
一
我們首先來討論字素意義變異的類型。
從變異方式的類型來看,字素意義的變異很可以借用傳統文字研究中的兩個熟語--“引申”和“假借”來概括。而實際上,字素的引申、假借與文字的引申、假借又具有相當密切的關系。關于這一點,我們將在后文詳說。
字素意義的引申,是指某些字素在充當某一些合體文字的表意字素時所表示的意義,是它單獨充當獨體字所表意義的合乎邏輯的發展延伸。如前文論及從“十”諸字中“十”的字素意義變異即皆屬引申之列。許慎在解釋“章”中之“十”何以能表“終了”之義時說道:“十,數之終也”。漢先民計數,早以十進位為定制,故“十”可被視為最終也是最大的數。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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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一個視角,從變異意義與本來意義的關系來看,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類型則又是十分多樣的,我們這篇短文不可能作窮盡性的討論,故以下所列數端僅為發凡示例而已。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假借變異一般都會造成字素的本來意義與變異意義失去內在聯系的狀況,因此,下面的討論只涉及前文論及字素引申變異,實際為字素意義引申的進一步分類。
一為原因與結果。如“餐”,本指殘骨,其甲骨文亦為殘骨形象。而用作表意字素,“餐”卻多表“死亡”之義:“殊”、“殪”、“殤”等字皆謂“死亡”,又都從“歹”得義。人既死亡,則必朽為殘骨,故“死亡”與“殘骨”之間實為因果關系。又如作為表意字素的“齒”又可變異而表示“年齡”(詳后文),兩者之間亦存此種因果聯系。
二為具體與抽象。如“臣”,甲骨文為俯首豎目的奴隸形象,本指馴奴。而其用作表意字素又可表“善”義:“臧”字從臣戕聲,義則為“善也”。在古代奴隸社會,奴隸的馴服對統治者維持其統治地位來說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種美善之事。而當“臣”用在“臧”字之中,則其本來所蘊涵的這種具體的善顯然已演化為抽象的“善”了。
三為作用與作用物。如“阜”,其甲骨文字形本為一種階梯的形象,在穴居時代,先民出入居穴,即由此階梯而上下。“阜”既具此種功用,則其用作表意字素多表“升降”之義也便很自然了:“陟”、“陵”本謂上登,“降”、“隕”本指下落,而字皆從“阜”得義,足見其變異意義所指即本來意義所指的一種作用。
四為原料與成品。如“土”本為泥土。而用作表意字素,卻多可表示建筑物:“堂”、“墉”、“垣”“壁”等字皆謂人工建筑物,又都從“土”得義。這種變異的發生,顯然是由于古人以土為最基本的建筑材料,故“土”的變異意義與其本義具有原料與成品的關系。
五為行為主體與其涉及對象。如“耳”,本指聽覺器官,而用作表意字素卻可表示聽覺器官的涉及對象--聲音:“shēng①”即是一個從耳shēng②聲的形聲字,其意義即由“耳”表示。
六為個別與類化。如“雨”,本謂云中降落液體水滴,而充作表意字素,卻每每類化為與本義所指相關的自然現象:“雪”、“霜”、“霧”、“雷”等字都是以“雨”來表義的。
七為本體與比喻。如“黽”,本指蛙類,蛙類大腹,故“黽”用作合體字表意字素多可表示大腹之物:“蠅”,《說文》曰“營營青蠅。蟲之大腹者,從黽、蟲。”又“蜘蛛”,小篆皆從“黽”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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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們介紹的字素變異類型,主要偏重于靜止的性質、結果的認定,如果著眼于變異的過程,則不難發現字素意義變異又有不同層次的差異類型。這種類型,不妨大體分為兩類,一種是直接變異,即由表意字素的本來意義直接演成變異意義的情況,前文所舉例子多屬這一類,故不贅說。另一種則是間接變異,也就是變異了字素意義再次變異為新的意義。如“辛”,本為刀具,由引申而表“刑罪”之性質,故有“妾”、“童”諸字之造(詳后文)。但“辛”的變異并未到此為止,有一個從二辛的“③”字,義為“罪人相與訟也”(《說文》),這里的“辛”顯然已表“罪人”。從意義上看,“罪人”之義很可能是由“刑罪”之義引申出來的。從時間上看,“妾”,“童”見于甲骨文,金文,而“③”字始見小篆,這又可為確認這種再引申添一力證。
二
表意字素為什么會產生意義變異?這當然同人們的思維趨向、聯想規律有關。而決定人們思維和聯想的又往往是某種物質、文化現象。因而從這一角度進行觀察,引起字素意義發生變異的正是那些作用于人們觀念意識的種種物質文化現象。限于篇幅,下面也只能舉例介紹一二。
一為自然規律。如“齒”,本指人的前齒,甲骨文字形即取前齒形象,而其用作表意字素卻可表示人的年齡,“齡”字即從“齒”得義。“齒”何以可有此種變異呢?這顯然是由于牙齒的長落與人年齡的增加有著必然的聯系,而這一點又早已為先民諳熟,故他們便很自然會在造字時以“齒”來表示年齡。
二為特定物質條件。如“糸”,本謂“細絲”,其初形亦象束絲,而用作表意字素,“糸”又多表顏色,如“紅”、“綠”、“紫”、“絳”等字中之“糸”,究其因由,自然與織物漂染業的發達及先民服色的高度發展有密切的關系。又如“貝”,本指一種水生物,而其用作表意字素又多表錢財,這也是因為先民曾以貝為錢的緣故。
三為一定的科技發展水準。如前文談到的“十”,充作合體字表意字素,之所以可有“集”、“大”、“盛”、“終”等變異意義,乃是十進位計數制的產物。又如“寸”,本謂“寸口”,即中醫診脈處,其小篆字形即在又(手)下加一指事符號,指示“寸口”的部位。而“寸”用作表意字素,又每每可表示“法度”,“寺”字《說文》釋:“廷也,有法度者也,從寸之聲。”段注曰:“言法度字多從寸”。“將帥”之“將”亦從“寸”,段注釋:“必有法度而后可以主之先之,故從寸”。“導”字從“寸”,段注曰:“引之必以法度”。“寸”的這種變異顯然與傳統中醫學的發展有關,中醫由寸口而知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自須具備法度,故須以法度涉及之“寸口”自可在先民的觀念中與“法度”發生密切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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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導致字素意義變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語言文字的內在運動規律來看,大致還有這樣一些情況是直接或間接引起字素意義變異的因素。
首先,由于文字的交際職能的客觀要求,作為構字基本單位的字素總須有一定的數量及筆畫限制。而字素意義變異,從共時的角度看,無異于字素的兼職表意。這種兼職,正是限制字素數量、筆畫的有效方式。如前文談及的“十”,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其若干意義變異并未發生,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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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如果聽任這種情況發展而不加限制,漢字的數量乃至漢字筆畫的繁難程度都不知要增加多少倍,這無疑會嚴重影響漢字履行其書面交際工具的職能。
其次,漢字形義聯系的寬容性特點,也對表意字素的意義變異發生直接的影響。漢字的字形取象(或曰字形直觀意義)與其最初所表達的詞義(或曰本義)的聯系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兩者完全一致的直接聯系,另一種則是兩者具有種種差異的間接聯系。而在漢字中,后一種情況的所占比重要大大超過前者。如“力”,其甲骨文字形本來只是描摹“耒”的形象,而其最初所表達的詞義卻是“體力”。顯然,“力”字形義之間只存在一種曲折的間接聯系,具體來說,其聯系方式為字形以字義所指概念的涉及對象來表示字義。當然,漢字形義間接聯系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字形以字義所指概念的具體化來表示字義;有的是字形以字義所指事物或現象產生或存在的原因或條件來表示字義;有的是字形以字義所指事物產生的作用或引出的結果來表示字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情況,筆者已有專文討論,(1)]這里不贅,應當說,這種相當普遍的文字現象對表意字素的意義變異也產生了促進作用。具體而言,這種影響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字形直觀意義與其所表字義的某種背離可以直接延伸為字素變異。如前文所說的“力”,作為表意字素而發生的意義變異與其作為獨立文字的形義差異完全相符:“男”從田從力,其初形表示的是“以耒耕田”,其中之“力”當然是用的字形直觀意義,而在“勞”、“動”、“功”、“劣”等字中,“力”又是用其最初所記詞義。另外一種情況,文字形義聯系的寬容、多樣性對字素意義變異的更為廣泛的影響則可能只是間接的:既然文字的形義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側面出發而產生聯系,那么,字素的形義聯系對這種傳統給予認同而產生變異,不但是可能的,而且具有某種必然性。此理甚明,不煩舉例。
再次,字義的變異顯然也是引起字素意義變異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表意字素在構字過程中發生意義變異同文字在交際過程中產生字義演變,這兩者實際并無本質差別,它們都發軔于人們的某種思維趨向,都是文字符號在其內在運動規律的支配下,在表達概念履行交際職能過程中的一種不可避免的演化,只不過前者發生在造字之時的構字過程中,而后者產生于文字造成以后的用字過程中。由于同一個文字符號常常兼具獨立文字與表意字素兩種身份,因此文字的意義變異引起字素的意義變異便具有了某種必然性。前文提到,“十”用作表意字素可以由引申而表“集”、“大”、“盛”等義,而“十”作為獨立文字,其意義亦發生類似的引申。《商君書·更法》:“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此中之“十”,當解為“盛大”、“完集”之義,這種顯而易見的一致當然不會僅僅出于偶然,可以認為,表意字素的意義變異是在獨立文字的意義演變的影響下而發生的。這種情況在字素意義的假借變異中尤為明顯,如前文言及“韋”作表意字素可表示“皮革”之義,即是由“韋”字意義的同樣變異而引發的。《儀禮·聘禮》:“君使卿韋弁”。鄭玄注:“皮、韋同類”。賈公彥疏:“有毛則曰皮,去毛熟治則曰韋”。可知作為獨立文字的“韋”,很早就可以表示“皮革”了。當然,字義演變和字素意義變異也可以產生反向的影響或者根本就不發生相互影響,所以不能認為字義演變總是先于字素意義變異的,更不能在兩者之間劃上等號。
三
以上我們著重討論了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方式和原因,從中我們不難悟出判斷字素變異的一些方法和手段。比如說,字素意義變異既然常常由文字演變或獨立文字形義聯系的多樣性而引起,那么,我們自然可以利用字義演變及獨立文字的多種形義聯系作為一種參照和提示,來發現或判別表意字素的意義變異。尤其值得一說的是,在字素意義變異的探求過程中,相關文化背景的探尋往往是至關重要的。前文已經說過,種種物質和文化現象乃是導致字素意義變異的重要原因,因此,準確地判斷和認識字素變異,常常需要從有關文化背景的探究入手。當然,引起字素變異的文化現象有些是比較明顯的,如“貝”可表“錢財”是由于先民曾以貝為錢;“女”可表種種惡劣品質則發軔于古人對婦女的偏見之類。但是,有些導致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歷史文化現象卻是比較隱晦的,需要下番探尋的功夫才能發現。而只有了解了這種歷史文化現象,有關的字素變異現象才能確定。如“羊”,本指羊這種牲畜,而在“善”字之中,“羊”所表的意義就不太容易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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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注重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觀察和探求,可使我們加深對漢字形義聯系復雜性的認識,有助于字義研究的科學化。
首先,運用字素意義變異的觀點對表意字素作歷時分析,可避免因靜止進行漢字結構分析而導致的望文生義。在漢字研究的歷史上有這樣一段趣聞:武則天曾對“矮”、“射”二字發表過一通高論:“矮”、“射”之形當對換,“矮”之形為“委”、“矢”,正可表“射”義;而“射”之形為“寸”、“身”,恰可表“矮”義。這當然是典型的望文生義,而引起錯誤的原因也固然不止一端,但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條便是以靜止的觀點來看待變異的表意字素。“射”的情況比較復雜,留待后文討論,這里先說“矮”。“矮”本是以矢表義以委表聲的形聲字,“矢”的本義固然是箭,而“矮”中之“矢”卻并非用其本義。“矮”與“短”相類,《說文》“短”下曰:“有所長短,以矢為正”。段注:“必正真如矢,而刻識之,然后可以裁其長短”。可知“矢”在古代具有丈量長度的作用,而箭矢因本身甚短而只適于丈量長度有限之物,故“矮”、“短”中之“矢”表示的乃是“短”之義。而對此已變異之“矢”,武氏仍以其本義作解,自不免留下千古笑柄。應當承認,武則天所犯的錯誤是頗有代表性的,至今仍是字義研究中的常見病,故確立字素變異的觀點對我們今日的漢字遍研究學習來說還是具有普意義的。
其次,注意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分析,有助我們準確地認識后起字形在字義研究中的價值。說到以形求義,似乎存在一種流行的觀念:對探究字義來說,只有最初的字形或與初形結構、取象相類的字形才是有價值的,而后起字形一旦與初形不符,則每每不加分析地被視為訛變,進而否定了它們在字義研究中的價值。但以字素變異的觀點來分析,實際上這種后起字形只是它們所以構成的字素較多地發生了意義演變,而未必都是與字義失去了內在聯系的訛變。先民造字具有以形表意的傳統,這早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從理論上說,漢字一旦產生,這種傳統亦隨之發端,后世人們造字亦無不受其制約。而后人在造字時由于思想觀念與文化背景和以往不同,創造的字形完全可以從新的角度與字義發生聯系,因而與初形不同。但這種與初形不同的后起字形如果其中的表意字素產生了變異,則極容易導致訛變的誤斷。如前文說到的“善”,殷器銘文本取羊形,而兩周銅器銘文始有從羊從yán④之構形,當屬此種情況。有時,后起字形與初形雖然形似,但卻結構不同,不可以相同的理據作解,很象是訛變而致,但實際仍然是出于后來造字者的某種思考而與字義發生聯系的,亦不可解作訛變。如前文提及的“章”,殷、周器銘文被認為是從辛從日的一種“穿合結構”(3)],“辛”為標識之具,“日”表明白顯著,其構字意義為“彰明”。小篆“章”雖與初形貌似,卻已是從音從十,當即此類現象。最能說明問題的或許還是引起武則天大發議論的“射”。武氏以“射”當表“矮”義,固屬謬說,而今人說“射”或亦未當。金文“射”字左邊為弓矢形象,右邊為“又”,寫作,或以為左邊的弓矢訛為“身”,右邊的“又”訛為“寸”,故有從身從寸的“射”。(4)]而愚以為,以字素變異的觀點來分析,“射”似并非訛變。在古人的觀念里射與人的才德具有密切的聯系,《禮記·射義》中有大量的記載表明“射”曾是先民衡量人的德行,選擇賢才的標準,如“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諸己”、“以立德行者,莫若射,故圣王務焉”、“故射者……,此可以觀德行也”、“射者何以射?……其唯賢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為諸侯也,射中則得為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為諸侯”、“古者天子,以射選諸侯、卿、大夫、士”。故“射”又被列為古代教育的基本內容--六藝之一,古代學校被名之曰“序”,而“序”之異構又從廣從射會意,“廣”表學校之建筑,“射”則表教育之內容,足見即便在“六藝”之中,“射”亦堪為代表。由此觀從身從寸之“射”,不難產生這樣的認識:“射”中之“身”表人身,“寸”則表法度,故其字形直觀意義當為人的立身之道。(5)]顯然,“射”字之形仍與字義存在著內在的聯系,而這種聯系對于我們認識“射”字之義,特別是其聯想意義(6)]無疑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通過以上幾個字的討論,我們對后起字形在字義研究中的價值或可有充分的認識,而要實現這種價值,對表意字素意義變異的準確分析和判斷則每每成為前提條件,如對“善”中之“羊”、“章”中之“十”、“射”中之“寸”倘不能把握其所表意義的變異,或許就不得不將它們歸于訛變了。
(責任編輯 胡范鑄)
(1)關于字形與字義的間接聯系問題,參見拙文《本義的探求與字形表義方式的辨析》。載《中文自學指導》1992年1期。
(2)《說文解字注》46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3)夏淥《試論古文字的穿合結構》。
(4)《常用漢字詳解字典》260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
(5)詳見拙文《從若干以弓箭形象構形的漢字看先民弓箭崇拜》。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第5期。
(6)參見[英]杰弗里·N·利奇《語義學》第二章。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87年。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馨去香加聲
②原字馨去香
③原字辛右加辛
④原字言右加言
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滬040-045H1語言文字學劉志基19951995 作者: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滬040-045H1語言文字學劉志基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