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動詞的語義和語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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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予”動詞是現代漢語中較有特點的一類動詞,以往研究多集中在句法形式方面。本文嘗試從語義和語用變化兩方面研究“給予”動詞。
   1 給予義和給予動詞
   1.1 給予義和三個強制性語義成分
  給予動詞反映了人類動作行為中的交予行為。朱德熙(1979)做過這樣描述:
  (1)存在著“與者”(A)和“受者”(B)雙方;
  (2)存在著與者所與亦即受所受的事物(C);
  (3)A主動地使C由A轉移至B。(注:朱德熙:《現代漢語語法研究》,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53頁。)描述反映了構成一個完整“給予”事件所需的三方參與者。與原型事件相對應,給予動詞語義結構(動核結構)也要求出現三個強制性語義成分,通常把這三個強制性語義成分稱為主體(主事)、與體(與事)和客體(客事),由動詞及指稱這三者的強制性語義成分構成典型述謂結構:
  給予(給予者,接受者,給予物)其邏輯語義表達式可形式化為:P(X,Y,Z)或寫成(X)P(Y)(Z)
  現代漢語中表示此種關系意義的動詞很多,如“交納”是“向政府或公共團體交付規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轉讓”是“把自己的東西或應享的權利交給別人”。這些動詞各有特點,使用上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動詞有專門的使用語域(register),與之共現的成分受到的約束相對較嚴格。但它們都有一個表示“給予”意義的共同義素。正是這一語法關系義素使這些動詞得以聚合成類,在語義結束、基本句型及句式構成等方面表現出相當的一致性。
   1.2 給予動詞
  從配價語法角度講,給予動詞是典型的三價動詞,和其他三價動詞有共同點,即:都聯系著三個強制性語義成分;另一方面,也有重要差別:和置放動詞相比,其與體成分不是“處所”;和言談動詞相比,其客體成分絕大部分表示具體事物,不表示言談信息等抽象語義成分,無法在動詞后加上“說”,表明客體成分是“言談”的內容。上述差異顯然和有相同關系的不同領域外部事件類型有關,也即動詞所反映的使用領域有所不同。根據給予動詞和其他三價動詞的差別,可以用形式化語法框架將其離析出來。
  S1:NP1+V+NP2+NP3 S2:NP1+PNP2+V+NP3
  S3:NP1+V+Loc+NP3 S4:NP1+PLoc+V+NP3
  S5:NP1+V+(說)+NP2+S’/VP S6:NP1+PNP2+V+(說)+S’/VPS1和S2是三價動詞的共有框架,S3和S4用來區分給予動詞和置放動詞,S5和S6用來區分給予動詞和言談動詞。這樣,根據語義和句法形式上的差別,得到一個“給予”動詞詞表,共計154個。(見附表)
  附圖H12g01.JPG
   2 給予動詞的語義選擇
   2.1 強制性語義成分的指稱形式
  給予動詞的三個語義成分都可以用“VP的”構成轉指形式,把動作過程中所涉及的名詞語義成分和整個動作過程聯系起來。例如:
  (1)張老師給小王一本書。→ a給小王一本書的(那個張老師)
   → b張老師給他一本書的(那個小王)
   → c張老師給小王的(那本書)從句法空位的提取情況來看,主體成分和客體成分提取自由,不受限制,而與體成分提取要受限制,須在原先的“VP”中留下一個指代詞作為副本(copy)占據原先的句法位置,且這個指代詞的所指和整個“K +VP”的所指一致。這也恰恰說明這個成分(空位)確實存在,不可缺少。
  當動作與體成分句法上由非指人名詞充當時,原來的單數名詞,傾向于在“VP的”中使用復數指代副本,用單稱代詞“它”指代反倒不太自然。這說明,這類成分凸顯的仍是“人”這一因素,可以賦予[+人事]語義特征。例如:
  (2)a黃河藥廠賣給這家醫院一種治療白血病的新藥。
  b?黃河藥廠賣給它一種治療白血病的新藥的那家醫院。
  c黃河藥廠賣給他們一種治療白血病的新藥的那家醫院。
   2.2 成分的語義選擇
  2.2.1 兩項特征:生命度和空間度
  認知一個具體動作過程,需要分化出運動參與者以及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方式。動詞所攜帶的強制性名詞成分從語義角度看主要有兩方面在語言認知和理解中起關鍵作用,一是名詞所指事物的生命度;二是名詞性成分所指事物的空間性。生命度和空間性是名詞成分所表現出來的對語法結構有制約作用的最為主要的兩種不同語義特征。
  2.2.2 生命度
  生命度(animacy)是從生物學角度對名詞性成分進行的分類, 有生和無生是自然界的基本分類,Comrie(1981)給出的生命度基本等級序列是:人類>動物>無生命物。語言學中與之相對應的是:指人名詞>其他有生名詞>無生名詞。(注:伯納德·科姆里著(1981),沈家煊譯:《語言共性和語言類型》,華夏出版社,1989年。)人們越來越注意到生命度對語言生成和理解的影響,許多語言現象的背后都可以看到生命度的作用,可以用[±有生]語義特征表示。
  2.2.3 空間度
  名詞性成分所指稱的對象雖有各種不同表現形式,但最容易觀察到的應該是事物的實體屬性。Taylor(1989)把名詞的典型特征依次歸納為:離散的、有形的,占有三維空間的>非空間領域的實體>集體實體>抽象實體。(注:John·Taylor (1989): Linguistic Categorization Prototypes in linguistic Theory, Clarendon Press, Oxford.)可以用[±具體]語義特征表示。
  2.2.4 成分間關系模式
  現代漢語中有些動詞具有[+定向]的語義特征,所謂“定向”是指動詞語義成分之間有不同的控制關系。如“領導、指導、管理”等,要求受事的權力要低于施事,在SVO中控制度呈遞降趨勢;“陪同、 請教、聘請、選舉”要求受事的權力要高于施事,在SVO 中控制度呈遞升趨勢。言語中如果把角色倒轉,則構成語義不合格句(或有特殊的語用意義)。例如:廠長領導工人/*工人領導廠長。(注:參見張國憲《“V[,雙]+N[,雙]”短語的理解因素》,《中國語文》1997年3期。 )這種動詞強制性語義成分之間的模式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動詞和名詞性成分之間的共現約束。
  一個事件過程中的參與者,只有作為動作的發出者,主動性、意志性等特征才能體現出來,才能被人的認知過程反映,對于動作的承受一方來說,人們則不會去注重主動性、意志性等語義特征,而側重觀察它的空間度特征。對于處在主體和客體這兩個極點中間的與體成分,某些事件過程中既有動作發出者的特征,又有動作承受者的一面。但是抽象成分不能充當鄰體成分,這實際上取消了與體成分上[+具體]和[-具體]這一對特征的對立,因此對與體成分的觀察也主要從生命度特征出發。
   2.3 給予動詞強制語義成分的語義選擇
  2.3.1 主體成分的語義選擇
  “給予義”表示運作發出者A主動地使物體C由A處轉移至B處,因而這一動作必須具有可控性。給予動詞要求主體語義成分具有[+有意識]、[+可控]、[+自主]的特征,可以歸結為[+人事]的語義特征。不具這一語義特征的主體成分不能進入給予動詞的語法框架。例如:
  (3)a這些該死的小販經常向附近的居民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b當部隊首長知道他們很喜歡短槍時,常常獎勵他們一些最好的短槍。
  典型的“給予”義表示的是一種領屬關系的轉移,即主體成分A 和客體成分C之間有領屬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說,A將C轉移至B處,也就是把這種“領”的支配關系交給了B。在人的認識中能夠擁有客體事物,支配客體事物的也只有人。例如:
  (4)a小王有一張桌子。
  b?那只猴子有一張桌子。例中的句子盡管很簡單,但就理解的自然度而言,主體成分指人的句子很正常,而指低生命度的主體成分(相對)的句子,意思表達上有些不自然。同時主體成分必須能夠對客體成分具有支配權,如果在認知中兩者之間沒有這種關系,語句就會顯得異常。除非在具體的語境中預先作交代,改變預設。例如:
  (5)a母親只好把妹妹給了人。——?哥哥只好把妹妹給了人。
  b四月,父親病故;不久母親改嫁。家庭的重担落在了張勝利的肩上,……沒有辦法,
  只好把二弟送給了外鄉人,把三弟和小妹寄養在啞巴六叔家。(《新華文摘》1993/6:90)
  有時句子的動作主體是一些表示國家、機關、機構、團體的名詞,但可以看作具有[+人事]的語義特征。當這些成分中表現為地區或區域時,它們是無生的,沒有施動力。如:
  (6)上海市政府授予復旦大學文明單位稱號。
  ?上海地區 授予復旦大學文明單位稱號。
  一般來說主體成分必須是[+有生][+自主]語義特征的語義成分,[-有生][-自主]的語義成分不能充當主體成分。但語言實例中也不難發現有很多由非有生名詞充當主體成分的例證,例如:
  (7)a“天仙丸”救了我,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b二十一世紀賦予我們新的歷史使命。
  c過左或過右,均將給予全國人民以極壞的影響。此時的語句借用認知功能主義語法中隱喻(metaphor)的說法,可理解成語用變化,通過動詞將有生的語義特征賦予句首的無生名詞,使其擬人化。因為“給”將某事物由某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引申開來,就是使“B占有C”。再加以引申,又可以有“使B產生C”的意義。例如:這個城市(它)給了我很多快樂。“快樂”是“我”產生的,為我所有,“快樂”和“城市(它)”之間并沒有領屬關系。此種情形之下,語境一般都比較特殊,其共現成分受到限制,客體成分也必須是抽象成分,如不說“*這個城市給了他很多金錢”,而要說成“這個城市給他帶來了很多金錢。”同時,這樣的語句一般在轉換上都有嚴格限制,無法轉換成相應的“把”字句或“被”字句。例如:
  (8)a這座城市給了我一些快樂。b?這座城市把一些快樂給了我。
  c?那些快樂被這座城市給了我。 d?這座城市給了一些快樂給我。
  (9)a他的這番話給我很大安慰。b?他的這番話把很大安慰給了我。
  c?很大安慰被他的這番話給我。 d?他的這番話給了很大安慰給我。例(8)“我”和“快樂”之間有施動關系,而例(9)“我”和“安慰”之間有受動關系。
  隱喻使人類語言表達活動的范圍得以極大拓展,但對各個動詞來說,語法隱喻運用的機會并不相等。能轉域使用的動詞大都是用以概括語法關系,意義比較單純的動詞。這些動詞往往可以替代其他給予動詞,反之則不行。如:“給”在很多情況下可以替代“捐獻、贈送、捐助”等動詞。
  2.3.2 與體成分的語義選擇
  給予義要求與體成分也必須是一個能夠充當領有者角色的成分。所以,主事[+述人]、與事[+述人]、客事[+述物],是給予義動詞最為典型的語法框架。有些動詞的與體成分只能是指人名詞性成分,而另外一些給予動作行為的與體成分不僅可以是指人的名詞性成分而且可以是表示組織、機關、團體的語義成分,據此可以把給予動詞分為兩類,記作VB1和VB2。
  VB1要求與體成分只能是指人的語義成分的動詞,主要有:過繼、嫁、遞、招待等。如:
  (10)a老張把小兒子過繼給自己的堂弟。
  b李萬福把女兒嫁給了本地的一個財主。
  c每次到這里,他都要招待我們一頓豐富的飯菜。
  VB2的與體成分既可以是指人的語義成分的動詞也可以是指組織、團體、機關的動詞,有的動詞的這類動詞占給予動詞的絕大部分。例如:
  (11)a我向你推薦一個從事過多年推銷工作的業務員。
  b學校每年向這家用人單位推薦大批高素質畢業生。
  2.3.3 客體成分的語義選擇。
  動作的客體成分既可以是具有[+具體]語義特征的名詞性成分,也可以是具有[+抽象]語義特征的名詞性成分。典型的客體成分應是占據一定空間位置的有形實體,抽象語義成分雖然可以充當客體成分,但句式變換會受到限制。和動作發出者有領屬關系的語義成分一般可以用“把”字句,而那些看來是由隱喻而帶來的抽象成分則不能這樣轉換。如:
  (12)a他給別人一種文縐縐的印象。 a’他給別人一些錢。
  b*他把一種文縐縐的印象給了別人。 b’他把一些錢給了別人。
  根據動詞可帶客體成分的語義性質可以將給予動詞分為[+具體]、[+抽象]、[+具體][+抽象]三類,分別記作VC1、VC2、VC3。
  VC1要求客體成分必須具有[+具體]語義特征,主要有:接濟、資助、倒貼、遞交、調撥、捐助……。這類動詞在給予動詞中具有典型性,數量最多。例如:
  (13)a兄弟姐妹每個月都要接濟他幾百塊錢。
  b父母不僅得不到他的資助,反倒要倒貼他不少東西。
  c這封信你要當面遞交(給)指導員,千萬別讓人發現。
  d她整天呆在家里胡思亂想,……時而夢想有人捐助她一筆錢。
  VC2要求客體成分必須具有[+抽象]語義特征,主要有:傳[,(2)]、傳染、放[,(1)]、放[,(2)]、寄予[,(1)]等,數量很少。例如:
  (14)a梨園的師傅從不把自己的絕活輕易傳給弟子。
  b為了慶祝勝利,上級放我們三天假。
  c你離開這里吧,這種病別傳染給你(傳染給你這種病)
  VC3 要求客體成分既可以具有[+具體]語義特征也可以具有[+抽象]語義特征,主要有:幫、傳遞、奉獻、給、給予、介紹、貢獻、讓[,(1)]、授予、獻[,(1)]等,數量很少。例如:
  (15)a港澳同胞向內地災區民眾奉獻一片真情厚意。
  b獵戶把最好的獵物奉獻給親人解放軍。
  2.3.4 主體成分與體成分之間關系
  “給予”事件中,動作的發出者和動作的接受者之間有時存在非對等關系。這類語義關系對語義成分的制約,以往認為是詞匯上的問題,與語法無涉。可從語義平面看,人們一般都會自覺避免使用這類句子,而這顯然與動詞的次范疇相關。按照前述動詞定向的說明,可以將給予動詞分為VAB1、VAB2、VAB3三類。
  VAB1動作的主體語義成分相對與體成分地位要高,兩者之間存在“高——低”支配模式。主要有:頒發、賜、賞賜、發放、賜予、授予、賞等。例如:
  (16)a上級授予三營攻城英雄營的光榮稱號。
  b?三營黨委授予上級部門先進單位的稱號。
  VAB2動作的與體語義成分相對主體成分地位要高,兩者之間存在“低——高”支配模式。主要有:呈遞、奉獻、敬獻、獻、進貢、呈獻等。例如:
  (17)a嶺南的老百姓每年都要向朝廷進貢大量的上等荔枝。
  b?朝廷每年都要向嶺南的老百姓進貢大量的上等荔枝。
  VAB3是指主體成分和與體成分之間沒有明顯的關系上的不平等支配關系的動詞。這類動詞在給予動詞中占壓倒性多數。例如:
  (18)a老程遞給祥子一支煙。
  b祥子遞給老程一支煙。
   3 給予動詞對句法格式的選擇
   3.1完全映現和非完全映現
  語義成分和句法平面的句法成分沒有一一對應關系,強制性語義成分不一定就是強制性的句法成分。當動詞強制性語義成分全部映現為句法成分時,可稱之為完全映現,反映了認知結構中的完好圖式(well-formed schema),從語義結構構形上看是完整的。而當動詞強制性語義成分只有部分映現為句法成分時,稱之為不完全映現,反映的是非完好圖式(ill-formed schema),從語義構形上看不完整。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完全和不完全映現與特定語境下“省略”不是一回事。
  強制性語義成分映現為表層句法形式時不一定采用完整式,S1:NP1+V+NP2+NP3或S2:NP1+PNP2+V+NP3, 也可以采用縮減結構形式,S3:NP1+V+NP2或S4:NP1+V+NP3。如“我賣他一本書”,這句話三個語義成分都映現為句法成分,而“我賣(了)一本書”中只有主體成分“賣者”和客體成分“賣者所賣之物”得到了映現。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動詞與體成分“買者”是映現為句法成分之后被省略了,否則容易使句法平面和語義平面簡地對應起來。
  格式塔心理學(Gestalt Psychology)認為“完形趨向律”(即只要主要條件允許,心理的組織作用總是力趨于完善)是一條總的原則。“當頭腦在判斷含義時,它的活動遵循著一個基本原理。心理學和感覺領域的理論認為,頭腦會得出一個簡單的可能含義與事物配合。這個原理被稱作‘簡單法(law of simplicity)”(注:[美]卡洛琳·M·布魯墨:《視覺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9頁。 )比如我們會把一個完成了一大半的圓稱做圓,盡管它并沒有完成,而且有些不規則。理解和表達采用這個策略,本質上由語言表達經濟性原則決定。不同動詞要求三個語義成分映現數量不同,顯然與人的認知方式有關,對于那些非常熟悉的事物領域,詞語之間語義聯系的關節點容易激活,由兩個成分之間的關系可以推導出另外一個強制性語義成分的性質。而對于比較專業化領域內的動詞,詞語之間的聯系不容易推斷,這類動詞的三個語義成分都要出現。單純表示類意義的動詞由于聯系的三個成分的性質不容易確定,所以一般也必須出現。如“給”,“我給他一本書。”“*我給他”“*我給一本書”。
   3.2 句式與句法成分的功能解釋
  同一動詞攜帶不同性質名詞性成分,轉換有時會受到限制。例如:
  (19)a外賓向人民英雄紀念碑敬獻了花圈——*外賓敬獻給人民英雄紀念碑一個花圈。
  *外賓敬獻了一個花圈給人民英雄紀念碑。
  b少年兒童向老作家敬獻了一個大花籃。 ——少年兒童敬獻給老作家一個大花籃。
  少年兒童敬獻了一個大花籃給老作家。
  認知功能主義認為:人們是通過一定形式框架來認識語法關系的,語法表達式是對現實的象征和摹擬。給予動詞有兩個典型句式,雖然同一動詞選擇兩個句式在表達命題內容上并無二致,但就兩個句式的功能來說確實存在著一些差異。先看下面的例子:
  (20)a.Bill sent a walrus to Joyce.(比爾送一只海象給喬伊斯。)
  b.Bill sent Joyce a walrus(比爾送給喬伊斯一只海象。)
  (21)a.He donated a painting to the museum.(他把一幅畫贈給博物館。)
  b.* He donated the museum a painting. (他贈給博物館一幅畫。)認知語法認為兩個句子表示的情景內容是一樣的,但代表對同一事件的不同看法,其語義對立在于對情景不同方面加以凸顯(salience)。a.句用來象征海象的轉移途徑,b句用來象征海象轉移的結果,因此要求b中的與體成分有生命。所以?I sent Antarctic a walrus.(我送南極洲一只海象)是個有疑問的句子。(注:沈家煊:《R·W ·Langacker的“認知語法”》,《國外語言學》1994年1期。)(21)b在英語中也不能成立。漢語例證成立,但漢語中這類機構和組織人們賦予它們[+人事]的語義特征。(20)中人民英雄紀念碑是無生物,沒有[+人事]的語義特征,不能扮演領有者的角色,無法在自己和花圈之間建立領屬關系,因而后一種句式不能成立。“老作家”具有[+人類]的語義特征,可以在自己和花籃之間建立領屬關系,充當領有者的角色,所以這樣兩個句式都是成立的。這表明漢語同英語一樣,句式的變換也要受到語義成分“生命度”高低的影響。
  給予動詞三個語義成分映現為句法成分,可以是名詞或名詞短語,但指稱要求表現不一樣:與事成分以人稱代詞為多,而客體成分以數量結構最為普遍并帶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朱德熙(1979)指出“由單獨的名詞充任直接賓語的句子并不是不能說,但往往是粘附的(boundform),即只能在更大的句法環境里出現,本身不大能獨立成句”。(注:朱德熙:《與動詞“給”相關的句法問題》,《方言》1979年2 期。)陸儉明(1988)作了進一步說明,“如果間接賓語為人稱代詞,直接賓語帶不帶數量詞,所形成的雙賓結構都是自由的,如“給我(一杯)酒。”“送他(一塊)衣料”;當間接賓語為名詞,帶數量結構的雙賓結構是自由的,如“送學校一幅油畫”,不帶數量詞的話則是粘著的,“送學校油畫”“給隔壁奶奶帶魚”都不能單獨成句。(注:陸儉明:《現代漢語中數量詞的作用》,《語法研究與探索》(四)語文出版社,1988。)大河內康憲(1988)對這種量詞的“個體化功能”作過很好的說明,“量詞表示后面名詞的意義范疇,體現著人們對名詞所指事物的認知方式,不伴有冠詞的光桿名詞只表示極為抽象的意義,表示一種抽象的意義。而受冠詞修飾就表示具體意義。”(注:大河內康憲:《量詞的個體化功能》,《漢語學習》1988年6期。)
   4 給予動詞強制性語義成分的語用變化
  實際語言運用中,由于語用表達功能的需要,動詞及其所攜帶的強制性語義成分(動元)在句法層面往往會發生一系列的復雜變化。變化的類型主要分兩種,一是映現成分數量上的變化;二是成分排列序列上的變化。數量上的變化主要指的是省略和隱含,序列上的變化指不同成分的移位。
   4.1 語義成分的省略和隱含
  給予動詞的施事、與事和客事在一定語境下都可以以語用省略。按照省略成分數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位省略、二位省略和三位省略三種類型。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1.一位省略,指三個成分中有一個沒有出現,句法結構中只出現了兩個。
  (22)a如果你們不嫌這個托兒所差, 這個名額[]可以讓給你們。(施事省)
  b她去周揚家,臨走時周揚回贈[]一本他的舊作。(與事省)
  c政府要獎勵那些對國家科學技術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客事省)
  2.二位省略,指三個成分中有兩個沒有出現,句法結構中只出現了一個。
  (23)a他這么大本事,[]敢隨便[]出租土地?(施事、 與事省)
  b(覺遠)說著掏出七卷經書,[][]交給身邊少年。(施事、客事省)
  c只要是你開口向我要錢,我立馬就給[][]。(與事、 客事省)
  3.三位省略,指在語境條件下三個成分均沒有出現,由單位的動核構成動詞句。
  (24)a我又知道這書攤上的書只出租,[]不[]出賣[]。(施事、與事、客事省)
  b書記讓我把鑰匙交給他,我敢不聽?[]只好[]給[]唄。
  “從缺的支配成分以充當句中主語的占絕大多數,充當直接賓語的次之,充當間接賓語、介詞賓語和兼語的相當少……。這種數量上的懸殊主要是由于句子新舊信息分布造成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篇章中句子的主語表達舊信息,而謂語則表達新信息。舊信息一旦明確地‘找回’就有從缺的可能,而新信息就談不上從缺了。直接賓語省略的次數多于其他幾類賓語,這可能跟它們出現的頻率大于其他幾類賓語有關。”(注:廖秋忠:《現代漢語中動詞支配成分的省略》,《中國語文》1984年4期。)
  和中性語境下的隱含式不同,這里的隱含主要是由句法結構的復合擠壓造成的。中性語境中的隱含,給予動詞的動核也就是簡單句的動核,處在述謂的位置上,例如:“上級獎勵他一套房子。”可以不憑借具體語境而將與事成分隱含,說成“上級獎勵了他。”而語用隱含是由于給予動詞的動核作了另一個動核的從屬述謂結構,在句法表現形式方面即是由給予動詞組成的動詞短語處于主動核結構的主語或賓語位置上。這樣,由于指稱上的要求(泛指和同指),使得給予動詞強制性語義成分不能完全映現出來。這樣的隱含在主語位置上時一般以主事隱含或是多個成分隱含常見,而在連動或是“兼語”結構中位于第一個動詞短語之后時就只是主事隱含。例如:
  (25)a[]向社會奉獻愛心是每一個年輕人應有的高尚品德。 (主事,泛指隱含)
  b[]獎勵優秀員工[]能夠促使其一般他員工不斷進步。
  (26)a張師傅大清早就上街[]賣菜去了。(連動式)
  b我們會請他[]來這兒談一談的。(兼語式)
   4.2 成分的語用移位
  在中性語境下,強制性語義成分映現為句法成分時一般句型或句式正常序列是:主事+與事+客事。但具體語境下,正常的語序會發生一系列變化。
  1.受事移位
  受事移位有兩種情況,一是受事由句尾前移至句首充當句子的話題成分;二是受事用“把”字損前至動詞和施事主語之間,組成特殊的“把”字句。
  受事話題化采取三種方式:A.受事直接移到句首,句子不發生其他變化;B.受事移到句首,句子的主事前加上介詞“被”作為標記,構成漢語中的“被”字句。第一種方式有主事不出現的變體形式。C.受事前移到句首,動詞與其他詞語組成動補結構,或是用“連”字將受事前移至句首,構成“連……都(也)”的句法結構。例如:
  (27)a那本書我給小王了。——b那本書給小王了。
  (28)a那本書被(叫)我送給別人了。——b?一本書被我送人了。
  (29)a那些糧食(叫/被我們)賣光了。——b連八歲的妹妹都(也)被賣給了人家。
  語序上移位的變化主要是改變信息的傳遞方式,在中性語境下給予動詞的受事一般是句子的信息焦點(新信息),經過移位后變成了話題(舊信息),成為被敘述的對象。在指稱形式上亦由不定指轉向定指。非被字句和被字句盡管都是受事前移,但兩者著重點不同:非被字句則著重由某種動作造成的狀態,而被字句跟主動句一樣,著重敘述一個由某種動作構成的事件。因此從語句的功能上看,非被字句屬于說明句(描寫句),被字句則屬于敘述句。
  給予動詞由于只表示客體之間的轉移關系,無法對客體產生強烈影響,因此由給予動詞構成的“VR”后的“R ”不能是表示這些客體成分性質上發生變化的形容詞,大多是“完、光、沒”之類的詞語。“* 東西送(給)斷(壞)了”這樣的句子不合法,當然,表示整個行為狀況的例外,如,托人辦事給人送東西,結果恰恰相反,這個“東西送壞了”和所講的受事移位不是一回事。因此(29)a 這種移位變體形式是受到比較嚴格限制的。(29)b用固定格式表示強調對象, 這時的受事從信息上講仍是句中的焦點,是話題,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受事移位。
  受事用“把”字提前至動詞和施事主語之間,組成特殊的“把”字句,如:
  (30)a燕生把話筒給我,“李白玲找你”。
  b老人二話沒說,痛快地把幾例藥方交給了他。
  c我把這部《孫犁文集》贈送給你。“把”字句表示的是對某物有所處置的情形,在給予動詞表示的動作過程中,給予物體受動作發出者的影響,是受影響者,所以可以在“把”字句中用“把”提前。而與事成分不發生變化,因此沒有“把”字句形式。
  2.與事移位
  可以分為與事前移至句首和與事后移到句末兩種情況。例如:
  (31)a小王 我已給了一本書了(,再不給了)。
  b小王 我已給他一本書了(,再不給了)。
  (32)a校長送了一本書給我。
  b買這房子我貼了四十萬現款給他。
  與事前移到句首話題化,需要經過句法移位操作,跨越主語移至句法外層結構。可以有兩種移位方式:一是直接移出充當話題,例(31)a;二是間接移出,例(31)b。與事移到句末使自己成為句子的信息焦點,如例(32),給予動詞絕大多數都具有這種形式,但是一些帶有古漢語遺留痕跡的動詞如“給以”“給予”等例外。
  同樣,理論上說,由于“被”字句表示某個事物受到某種被動影響的意思,而給予動作過程中與事成分一般來說談不上受到什么影響,沒有移到句首采用“被”字句的形式。不過,很多語法學者注意到少數給予動詞的與事映現為句法成分后卻可以采取被動句形式。如:
  (33)a小王被工廠授予模范工作者的光榮稱號。
  b這位年輕人被世界抗癌組織,授予一枚“軍官勛章”、 一枚“騎士勛章”。
  c那些沒有生命的東西,在童話中被賦予了生命。
  d新時代的年輕人被賦予了新的歷史使命。
  動詞的與事之所以能夠采用這類變換,顯然是因為動作的主體成分同樣能夠對與體成分施加某種影響,如(33)a、b含有受褒之義,(33)c含有變體之義。如果主體成分和與體成分之間有定向的高到低關系,主體成分可以通過向與體成分給予事物而使與體成分受到影響,那么與事成分就可以移到句首變換為“被”動句,如(33)d, 即它們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被動“影響”。這表明句式的變化要受到語義平面的制約。這與動詞的語義模式關系分類緊密相聯,而這反過來也恰恰說明把動詞的語義成分模式關系納入動詞語義下位分類中是合理和必須的。
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滬78~87H1語言文字學徐峰20022002給予動詞語義上要求攜帶三個強制性語義成分,不同語域的動詞對強制性語義成分在生命度、空間度、動詞主體成分與與體成分之間的定向控制關系上有不同要求。不同動詞的強制性語義成分映現為句法成分時有完全映現和不完全映現兩種映現方式,句式的不同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功能要求。不同給予動詞的強制性語義成分在省略、移位、變換等語用變化上也有不同特點。強制性語義成分/生命度、空間度/映現徐峰,華東師范大學中文系,上海 200062 作者: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滬78~87H1語言文字學徐峰20022002給予動詞語義上要求攜帶三個強制性語義成分,不同語域的動詞對強制性語義成分在生命度、空間度、動詞主體成分與與體成分之間的定向控制關系上有不同要求。不同動詞的強制性語義成分映現為句法成分時有完全映現和不完全映現兩種映現方式,句式的不同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功能要求。不同給予動詞的強制性語義成分在省略、移位、變換等語用變化上也有不同特點。強制性語義成分/生命度、空間度/映現

網載 2013-09-10 2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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