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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愿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海陸空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行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繳于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長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并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并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后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有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中任何人員對于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犯命令者愿受懲罚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 昭和二十年(公歷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分簽字于中華民國南京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并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之利益接受本降書于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歷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分在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 附錄:日本向同盟國家投降書全文 余等茲對合眾國、中華民國、及大不列顛帝國,各國政府首腦,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而爾后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之參加宣言條款,并根據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代表受諾之。右述四國以后稱之為聯合國。余等茲布告,無論日本帝國大本營,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國軍隊,與夫日本國支配下一切軍隊,悉對聯合國無條件投降。 余等茲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國軍隊,及日本國臣民,即刻停止敵對行動,保存所有船舶及軍用財產,且防止損毀,并服從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對日本國政府之各機關所課之一切要求,應于以應諾。 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大本營,對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國軍隊,及由日本國支配下一切軍隊指揮官,速即發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軍隊無條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茲命令所有官廳、陸軍及海軍之職員,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為實施此投降文件,認為適當而其自己發出,或根據其委任發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開職員,除由聯合國最高司令官,或根據其事務委任,與解除其任務以外,均須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繼續行使各個之非戰斗任務。 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發布為實施宣言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聯合國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實施一切措置。 余等茲對日本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令,即速解放現由日本國支配下所有聯合國俘虜,及被拘留者,且執行對彼等之保護、津貼、給養,及對指定地點之迅速運輸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國政府統治國家之權限,置于為實施投降條款采用認為適當措置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時四分,于東京灣密蘇里號艦上簽字之,并根據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及日本國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義。重光葵(此處為簽字) 根據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且以下名義。梅津美治郎(此處為簽字)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時四分,于東京灣為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及與日本國存在戰爭狀態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受諾之。 聯合國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元帥(此處為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尼米茲元帥(此處為簽字) 中華民國代表 徐永昌上將(此處為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代表 狄里夫楊柯中將(此處為簽字) 澳大利亞聯邦代表 浦列米(此處為簽字) 加拿大國代表 柯司克列失(此處為簽字) 法蘭西國代表 克列克(此處為簽字) 荷蘭國代表 赫爾佛尼茲(此處為簽字) 新西蘭代表 依西特(此處為簽字)
騰訊思享會 2015-08-23 08: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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