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滿足用戶的“第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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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極客公園

2010 年 5 月 Facebook 美國用戶數首次出現下滑。調查發現,用戶逃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用戶被迫把自己的真實生活照到網絡上時,并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我們將這個原因做一個簡單的推演——用戶并不愿意把真實的自己全部投放到網絡上。


第二人格


我們有個普遍的共識,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作為個體的人在社會生活中會扮演多種多樣的角色。決定這些角色的不是戲劇劇本而是個體所處的臨時性或者長久性的工作、生活環境。環境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個體會在自身基本人格的基礎上形成了所謂“亞”人格,也就是以環境,角色為先導的不同于“真實自我”的“第二人格”。 或許這樣的命名并不嚴謹,為了表述的方便,我們暫且這么使用。既然存在因環境、角色而導致的“第二人格”,那么在社交活動中勢必也存在著個體以此做為身份標識而進行的社交活動,也就是說“第二人格”為主體的社交需求也是社交活動的基本需求。 以“第二人格”為主體的社交需求多來源于對自身被普遍認知和記錄的社會身份的掩飾,這種行為古今皆有,雖然可能目的不一,但卻表現的很普遍,如“雅號”、“筆名”、“化名”、“匿名”、“用戶名”、“馬甲”等莫不如是。以“經世致用”為普世價值觀,以“琴棋書畫”為生活志趣的古代社會,“戲劇、小說、話本”等這些我們當下喜聞樂見的藝術在當時只能是“奇巧荒誕”之戲法,屬于主流價值觀的逆流,只能作為文人墨客私底下的隱秘愛好,因此對這類藝術作品的創作研究多被冠以作者的雅號、別號,躲個清靜。


到了現代,郭德綱在他的相聲段子里也說,他自己也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做“新浪網友”。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需求來源于個體對自我完美人格、自我渴望人格的追求,按照哲學定義來說是對于跨越“本我”的“超我”的追求。簡而言之,就是對于自己內心所熱愛、敬仰、羨慕和渴望擁有的意志品質、物質條件、社會地位等綜合形象進行的一次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縮放式的具象化想象。 選取一個夸張式的表達——角色扮演或生活模擬類的在線游戲,這是人們在現實社會存在之外,自覺參與的、存在于互聯網線上的且相對獨立封閉的“社會環境”。在這個環境中,游戲用戶擁有了極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滿足其基于自身對“理想人格”的理解進而虛構出“第二自我形象”的需求——為這個形象構建不同的包括人物體貌特征、人物性格以及人物身份地位,職業和社會關系圈等等,典型代表如知名聯網在線游戲《虛擬人生》。因此,游戲是個體對于“第二人格”參與社交活動的典型的具象化表現,是自身形象在社交中的理想化“虛擬”塑造。


如何滿足


既然作為社交活動的參與者——個體具有使用“第二人格”參與社交活動的需求,那么作為虛擬的社交活動,或者“準真實”的社交活動的提供者——社交應用如何來滿足用戶對于自身形象“失真”化處理的需求呢? 曾經在互聯網上有過一句流傳還算廣的句子:在互聯網上, 沒有人知道你是一條狗。直白地講出了參與互聯網活動的人的真實身份的隱退,也就意味著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時刻發揮著巨大約束作用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感時刻都有可能會被邊緣化而失去效力。因此,網絡上的社交活動同樣需要對于用戶身份進行認證,這一點在我之前的文章里也有論述。說到這里,似乎和前文鋪陳的內容產生了矛盾,那么該如何處理【認證】和【失真】之間的矛盾統一成為了滿足用戶需求的核心點。 筆者大膽假設可通過引入“第三方”介入用戶真實社會身份和“第二人格”之間,以“第三方”作為“橋接”和“代表物”來實現調和矛盾、緩和“真幻沖突”的解決方案。一方面,“第三方”通過用戶現實社會信息認證同用戶的真實身份關聯,使得所有用戶以“第二人格”參與社交活動過程中的所有行為都有跡可循,在責任可追溯的同時對用戶自身也形成一定的行為約束,避免社交活動的完全失真而可能導致的無序和混亂;另一方面,“第三方”與用戶的真實身份并不對等,用戶在現實社會的個人信息會得到“失真”處理,用戶以“第二人格”參與社交活動以“第三方”提供的身份作為認證,以滿足社交活動對于參與者的基本要求。 “第三方“介入的解決方案,以某種【信用代表】的方式“橋接”用戶的真實信息和“第二人格”,潤滑了社交活動中存在的“芥蒂”,消除了用戶在社交活動中的某些顧慮,為用戶更自如、自信的參與社交活動提供了更為寬松、安全的環境。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社交應用都需要嚴苛地要求用戶完成實名認證,轉向“第三方”獲取一個“已認證”的結果也許是更好的解決方案。實際上,在當前的互聯網環境中,QQ 帳號、手機號和微博號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承担了這種功能,因為這些帳號可能有一部分已經完成了實名認證,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帳號上面存在和活躍著用戶的社會關系。雖然目前 QQ 帳號和微博帳號和其他應用的打通更大可能在是出于打通用戶體系的目的,但客觀也造成了這樣的結果。


誰夠資格作為第三方


作為一個合格的“第三方”,應該滿足兩個基本條件: 第一是可信度,這里的可信度有兩個維度,首先是用戶自身對于“第三方”的信任,也就是要確保個人信息的安全性,信息不會被泄漏,不會被挪用,不會担心自己的電話被保險公司、地產公司的業務員沒命的撥打;其次是社交活動參與者對于“第三方”的信任,即“第三方”對用戶真實信息認證的結果能夠產生多大的說服力,是否能夠使其“認證用戶”融洽地參與到社交活動中去。第二是廣泛性,即對用戶的認證結果能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相對廣的范圍內進行廣泛使用。因此這種認證的結果應該是一個相對的狀態而非絕對的結果,不應該是對用戶做出的是非的判斷。 寫到這里的時候,有一個名字跳出來,這便是“微信”,這個擁有超過 5 億用戶信息數據的巨大數據倉庫,每分每秒在完成應用內用戶間的通信和通話的同時,積累了海量的用戶行為數據,記錄和延續了用戶的社會關系,并對其變化進行識別和記錄,從而實現對用戶動態的行為評估。不知道微信自身是否有這樣的打算?而且,如果在這個“第三方”的命題上再做一個大膽的推演,微信以其用戶的社交行為數據整合通過微信的消費數據、金融服務的采購數據,完全有可能形成一套更具有時效性,且兼具動態監控的有別于人行“個人征信記錄”的信用體系,想到這里,頭大了,一陣發麻。



互聯網er的早讀課 2015-08-23 08: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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