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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雖然是2003年孫立平對環境污染的觀點,但現在也很值得一讀。“在許多地方,環境繼續被污染,資源繼續被破壞,而且這些污染和破壞往往是在“發展”的名義下進行的。但實際上由此所付出的代價往往要遠遠大于這種“發展”所能帶來的“成果”。” 僅僅在幾年前,環境(包括資源)的問題在我們的社會中似乎還是一個比較奢侈的問題,只為那些“有遠見”的社會精英所關注和焦慮,而沒有脫離或剛剛脫離溫飽狀態的普通民眾還沒有太多的心思顧及到這個問題。 而近些年來,因環境污染,特別是水污染、水資源破壞引起的上訪等集體行動事件不斷增加。據某省環境信訪情況通報,2001年全年,該省環保系統共受理群眾來信5845封,接待群眾來訪4002批、9972人次。其中,反映環境污染糾紛類的有5612封,來信中涉及水污染的1045封,占來信總數的18%。上訪的9972人次的群眾中,反映環境污染糾紛類的有9582人次,其中涉及水污染的2566人次,占來訪總數的26%。與上一年進行比較,群眾來訪批次增幅達59%。我們都知道,對于上訪者來說,如果事情不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他們是不會上訪的。一件事情要引起上訪,一般地說,要有三個要素:一是與自己有切身的利害關系;二是要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三是自己在解決這樣的問題上是無能為力的,甚至是無奈的。這些都說明,在今天,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已經成為一個與普通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在許多地方,環境繼續被污染,資源繼續被破壞,而且這些污染和破壞往往是在“發展”的名義下進行的。但實際上由此所付出的代價往往要遠遠大于這種“發展”所能帶來的“成果”。 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這樣“得不償失的愚蠢”行為為什么還能在許多地方持續不斷地進行?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在于,誰都知道環境的重要、資源的重要,甚至也沒有誰不知道我們今天的許多作為正在破壞已經非常稀缺的資源,是在破壞已經嚴重惡化的環境。然而事實卻是,這樣的行為依然如故,對環境的破壞也依然如故。 不同的學科,提供的是看事物的不同視角。環境科學可能提供一種視角,比如特定污染現象的規律等等。經濟學可能會提供另一種視角。經濟學看問題的一個基本框架是成本和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是合算的,否則就不合算。這個邏輯可以解釋社會中許多社會現象,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經濟學的邏輯經常是行不通的。比如,一個企業一年創造50萬元的利稅,但污染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是100萬元。從經濟學的原則來說,這是明顯不合算的,因而這樣的企業應當關閉。 但問題的關鍵是,成本的承載者與收益的獲得者不是一個主體。獲得這個企業利潤的是企業的所有者或企業主,獲得企業提供的稅收的是政府,而污染代價的承担者則可能是普通的民眾,比如被污染河流下游的農民。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企業收益獲得者與污染代價承載者的社會力量是不一樣的。政府和企業是強有力的,而污染代價承載者的力量則是很軟弱的。特別是在決定某個企業是否應該因為污染而關閉這樣的問題上,兩者力量和影響力的懸殊是顯而易見的。正因為如此,許多這樣的企業仍然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著。 然而,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問題,在許多情況下,我們不能不得出下面這個令人多少有些沮喪的結論:在我們這個現實的社會中,破壞資源和污染環境的力量往往遠大于保護資源和環境的力量。原因就在于,在這種博弈中,往往是企業和地方政府為一方,而受害的民眾為另一方。有人說,嚴重的環境污染往往都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因素在里面。地方政府之所以有時成為環境污染的保護者,既有追求地方財政收入的原因也有因追求政績而掩蓋問題的原因。1998年,全國人大環資委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團曾到太湖流域進行檢查,短短一周時間,檢查團沿著太湖幾乎兜了一圈,檢查了造紙廠、紡織印染廠、化工廠、污水處理廠等十幾個廠家的污水處理情況。但隨行記者卻發現,檢查團所到的“點”,都是當地干部事先劃定的。執法檢查的模式成了套路,每到一個“點”,照例是企業干部簡短匯報,之后是看看現場,現場多半經過打扮。檢查過程中,有記者從其他途徑得到消息:常州市溧陽市大批鄉民因當地企業污染環境吃不上干凈水,當地政府有關負責人卻担心萬一弄不好會產生“負面影響”,以種種借口阻止記者采訪。類似的現象,決不是個別的。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環境污染代價承載者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則是很弱的。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這些環境污染受害者主要是通過上訪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些上訪活動中,上訪者往往都是普通的民眾(更多的是農民)。在上訪的過程中,他們不僅要付出很大的代價,而且常常要冒種種風險。即便這樣許多此類上訪的結果還是不了了之。 因此,可以說,要對環境和資源進行有效的保護,一個重要的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社會機制。多少年來,我們一直將環境保護寄希望于地方政府的官員要有環保意識,企業家要有環保意識等等。其實,這是很不夠的。從社會博弈的角度說,有兩個機制是至關重要的:一個是民間環保組織的發展。在國外,致力于環保的NGO組織,在環境保護上起著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來,如“自然之友”、“綠家園”等一批民間環保組織也在我國發展起來,并開始產生影響。但總體來說,在我國,這個因素仍然是很弱的。民間環保組織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環境和生態保護問題上社會力量高度不均衡、不對等的格局,用組織的因素來強化抵制破壞環境和生態的力量;第二,就是法律的力量。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解決社會力量不對等的問題,從而使強有力的社會力量的行為能夠維持在一定的邊界之內,并由此來維護社會公正。在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上也同樣是如此。 本文選自經濟觀察報,轉載請注明來源。環境的背后是什么?
這就是社會學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個視角。
騰訊思享會 2015-08-23 08: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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