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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以裁判權為中心的人間政體
在清教徒世界觀的盡頭,是一場最后審判。宇宙在根本上是一個法庭,是造物主與被造物之間的一個救贖與審判的關系。盡管這是有恩典、有憐憫,也有赦免的審判,但仍然是一場審判。簡單地說基督教就是“來信耶穌真正好”,簡單地說“神就是愛”。這并非一個完整的基督信仰。因為“神愛世人”的那個愛,不是我們理解的卿卿我我的愛,也不是父母為兒女死都愿意的那個愛。而是上帝在他的創造、救贖和審判這一永恒的旨意當中的愛。是上帝從他的永恒意志中發出的,定意如此、非如此不可的愛。也是上帝將他所創造的人帶入與他的圣約當中的愛。“神就是愛”的愛,是犧牲的愛,更是立約的愛,是意志的愛,也是公義的愛。這是圣經所啟示的那個宇宙世界,即使沒有十字架,上帝對人和萬物的審判也是完全公義的。但上帝定意如此,他不在沒有救贖的情形下施行審判,反過來,他也不在取消審判的情形下施行慈愛。
基督徒的審判觀和他的國度觀有關系。因為審判是主權的體現。誰對這個世界擁有主權,誰就有權力、也有責任審判這個世界。所以俄羅斯思想家別爾嘉耶夫說,這幾百年來最大的一個政治神話就是國家主權的觀念。國家主權是一個謊言,國家主權是催眠術,不管它的外觀設計是哪一種政體,是君主制還是民主制,我們都在這一觀念下成為國家的奴隸。它虛構了一個無罪的主權者,也虛構了一個公義的審判者。因而也徹底塑造了我們對審判和法律的看法。幾百年來,我們沒有被啟蒙,而是被哲學家們拖入了更深的蒙昧當中。他們把“主權”這個概念擦得干干凈凈,擦得一塵不染,擦成一個形而上的偶像,好像這個世界不受罪的影響。但在基督徒看來,這個眼睛看得見的世界上,沒有神圣的和完整的主權,只有在政治上被人拜來拜去的偶像。如果宇宙中沒有一個真正的主權者,如果沒有一場宇宙性的審判,能夠將完全的愛和完全的公義成全在一起。那么大地上就沒有審判,人也不能冒充自己是法官。
基督信仰讓我們看到另一種審判觀,就是救贖與審判一定有關系。就是赦免與懲戒一定有關系。什么是我作為一個基督徒的刑罚觀,那就是,大地上一種沒有赦免制度的刑罚制度,一定是不公義的。你們能夠同意嗎?為什么1949年后的中國刑罚制度是不公義的。意識形態的理由我已經談過了,另一個理由,就是1949年以后,我們殺人殺得性起,革命革得堅決,就把任何赦免制度都廢除了。但你看整部人類史,包括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有赦免制度。整個刑罚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一定是和赦免制度連在一起的。中國古代的刑事赦免非常多,因為古人還是敬天畏命的,古人的腦袋里還沒有冒出“國家主權”這種政治偶像。所以在他們那個世界的場景里面,皇帝通常不是用殺人來獲得政治合法性的,相反,皇帝是通過赦免來獲得合法性的。為什么中國追求了一百年的現代化,到1949年以后,我們的國家哲學和政治哲學,反而變成了只能用殺人來論證合法性呢?
你看古代的皇帝在登基、大婚、立儲或其他重要時刻,都會大赦天下。中國人把唐朝當作盛世,唐朝的刑事赦免是歷史上最多的。你要和諧社會嗎?對不起,“嚴打”是反和諧社會的,赦免才是社會和諧的道路。1949年后,共產黨只用過一次政治性的赦免,他剛取得政權之后,赦免了一批戰犯,要顯示出政權交接時的穩定。但在普通刑事制度里面,沒有了。其實這在人類幾千年的刑罚史和政治史上,是一個恥辱。我們在座每一個法律人,到今天為止,都担當著這個恥辱。
上帝的公義和上帝的救贖。如果你了解基督信仰的這個審判觀,你會重新來反思我們對人間法律的理解,好像法律就是強制力之下的主權者的意志和命令?我們有兩個最粗暴的觀念,可惜迄今為止法學院里還在大規模的教育學生,一個是把法律看為主權者的意志,這是唯意志論的法律觀。一個是把法律看作強制力的體現。這是一種唯暴力論的和殘忍的法律觀。這是兩種與剛才我講的國家主義崇拜,或對國家的偶像崇拜有直接聯系的法律觀。它也割裂了法律與道德價值乃至與文化的關系,“法不容情”成為一個被虛構出來的神話。法律是什么,不過變成了我們頭腦里那個殘缺的世界圖景的一個片斷。徹底的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其實是最形而上學的。當然他有一個好處,就是把法律人的良心一筆勾銷,好讓我們晚上能夠睡得香。某種法律觀的經濟價值,就是可以節省很多安眠藥。你看電影里面,監獄頭都有牧師,警察局都有心理醫生。其實法院、檢察院和律師樓,是最應該聘請心理醫生的了,當然有牧師更好。
于是我談到最后一部分,我理解和堅持的憲政主義,是以裁判權為中心的憲政體制。我不用“審判權”,以免與在具體的司法制度當中被定義的那個“審判”概念聯系太緊了。我用“裁判權”。談這個理論之前,我先講在《圣經》里,最能體現基督徒對這個世界中的審判和國度的看法的,就是基督耶穌在羅馬總督本丟·彼拉多面前所受的審判。這是地上的政權按照當時最先進的羅馬法,對一位自稱上帝獨生兒子的人的審判。無論你是否相信耶穌是基督,這都是人類史上發生過的最重要的一次審判。耶穌在彼拉多訊問的時候,他們有一個著名的對話。這是耶穌對世俗國家及其審判權的一個根本的理解。
彼拉多說,你不對我說話嗎?你豈不知我有權柄釋放你,也有權柄把你釘十字架嗎?
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
首先,彼拉多直接向耶穌宣告一個世俗國家的審判權柄。耶穌的回答有兩層意思,第一,他沒有否認地上君王的審判權,他事實上接受這一場審判。而且他還遵循羅馬法的訴訟原則,來為自己抗辯。耶穌拒絕回答“你是猶太人的王嗎”這一提問,暗示指控方應該自己舉證。第二,耶穌指出這個世界同時是天父的世界,地上的國度之上,有一個更高的國度。因此也有一個更高的審判者。
至于這場更高的審判與彼拉多的審判之間的關系,耶穌指出了三點。第一,地上的審判權柄,是從“天上”賜下的。人間沒有主權,人間的一切權柄來自上帝的授權、委托和默許。第二,即使得到授權,地上的審判也不是獨立的,依舊處在那更高的權柄之下。耶穌暗示彼拉多,這一場審判的結果,最終是掌握在耶和華神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他或凱撒的手中。這也是耶穌順服地上審判權的原因。就像羅馬書第13章說,基督徒要順服在上掌權者,為什么呢,因為一切的權柄都是來自于神的。基督順服彼拉多,不是因為懼怕彼拉多的權柄,而是因為順服神的主權和旨意,剛才說神的主權,這是基督徒世界圖景的核心。
所以耶穌說,“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這話很有意思,如果實體上的審判權柄在彼拉多手中,如果地上的裁判就是最終意義上的裁判。那么在原告、被告和法官的三角關系中,法官的罪顯然要比出賣和控告耶穌的人的罪更大。因為他要為一個錯誤的判決背負最高和最后的責任。但耶穌這句話指出,其實還有另外一個法庭,另外一場審判,和另外一個三角關系。在那個三角關系中,在實體和最高意義上為判決負責的,乃是上帝。彼拉多并不處在法官的那個位置上。耶穌說,在對我的審判中,你并不是你想象中的第一男主角。也幸好沒有那么重要,所以在真正的審判者那里,出賣者和控告者的罪,反而比你的罪還要大。
拿撒勒人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這個事實的背后其實有兩重審判。第一重是看得見的那個審判,猶太人是原告,耶穌是被告,猶太人控告耶穌自稱為神的兒子和彌賽亞。彼拉多是法官,他三次公開宣稱按照羅馬法,耶穌的罪名不能成立。但他仍然違心的屈從于猶太人的政治影響,將一個按世俗法律的標準無罪的人釘死在十字架上。第二個是看不見的審判,上帝容許撒旦站在檢察官的位置上,就像他曾經控告約伯一樣。人類是被告,上帝是審判者。撒旦以謊言誘惑人犯罪,隨后控告人的全然敗壞,指控他們背棄了神與人的約,沒有一個人能行出神所喜悅的公義和良善。這個指控是成立的,上帝按他的公義作出判決,罪的代價就是死。
這時你就看見唯在審判中才顯明出來的“神愛世人”。基督是三位一體的上帝的第二個位格,基督就是上帝。他道成肉身,和人類一樣活在肉身之中,同樣經歷了撒旦的試探,但卻保持了全然的公義和圣潔。上帝決意在基督里受難,以自己在十字架上的死,替那被判死刑的人類付出刑罚的代價。因為耶穌是真正的人,他能夠代表我們,在十字架上經歷真實的死亡。又因為耶穌是基督,是圣潔的神。所以一個義人的血可以滿足公義的要求,將一切不義之人的罪都担在他的身上。在這個看不見的審判中,基督是那一只獻祭的替罪羊。相信耶穌是基督,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相信上帝借著他在審判中的拯救,在拯救中的審判。這就是一個基督徒最基本的信仰。
耶穌回答彼拉多的那句話,顯得很溫柔,也很堅決。他的意思是,我之所以死,不是因為你的這場審判,是因為你看不見的那一場審判。不是因為你有權柄刑罚我,是因為天父的旨意,要“借著不法之人的手”,來拯救罪人。只要一個人以信心來回應上帝在基督里的救恩,這人就是基督在十字架為他流血的人。
其實還有第三重審判,耶穌在受審之前對他的門徒說,“這世界的王要被趕出去”,“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這是指著基督的復活說的。基督以他的死為世人贖罪,勾銷了撒旦的指控。基督又從死里復活,為這個被罪所轄制的世界帶來了盼望。撒旦就是轄制這個世界的力量,圣經中稱他是“這世界的王”。所以第三重的審判,就是在末日對撒旦和對這個世界的審判。你有沒有發現,其實撒旦和我們的公安很像的。他先設一個套,向你買毒品,等你把毒品拿來了,就抓你,然后告你販賣毒品。為什么那個買的人就沒有罪呢?因為他是撒旦,你還沒有墮落之前,他早就墮落了。但如果有人像基督那樣替這個賣毒品的去上十字架,那么最后上被告席的,其實就是這個警察。
我只是一個比喻。基督在末日與天父一道施行審判。但他在自己尚未被捕受審之前,就把自己復活之后的,那個永恒當中的終極審判,告訴了門徒。“現在這世界受審判。這世界的王要被趕出去”。
接下來我們看洛克的政府論。洛克是一個清教徒,他的國家學說建立在這種整全的圣經世界觀之上。洛克國家理論的核心,并不是契約論,而是裁判權。他把裁判權分為世俗國家的裁判權,和末世論意義上的上帝的裁判權。洛克說,什么是自然狀態呢?所謂自然狀態不是一個沒有行政權的狀態,而是一種缺乏裁判權的狀態。每個人在一切沖突中都是他自身利益的最高大法官。我們知道英美普通法發展出來的一個原則,“一個人不能做他自己的法官”。這不是一個被簡單化了的司法原則,而是國家的政治哲學當中的一個核心原則。所以洛克說,這樣在自然狀態下,一個人只能基于自己的良心,對自己的判決結果“在最后的審判日,向萬民的最高審判者承担責任”。用我們的術語說,這就叫“眼睛看不見的公平”了。因此國家的本質,就是裁判權的建立。契約論的目的是建立人與人之間的裁判權,而不是建立人對自己的“主權”。這是他的契約論與盧梭契約論最大的不同。對比洛克的國家理論,和耶穌對彼拉多的回答,你就能看出當洛克論述世俗國家的權柄時,他的那個世界的圖景和耶穌是相似的。而你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你也可以看出盧梭眼里的那個世界的圖景,和本丟·彼拉多又是多么的雷同。
主要是英美的基督徒們,在這個圖景中去思考政府,就產生出我所理解的憲政主義。我所信奉的憲政主義,就是英美清教徒式的憲政主義,而不是歐陸的。如果沒有英美這一枝,歐陸的極權主義傾向很難得到一個校正的機會。你就能看到二戰的歷史意義了。如果我說,要是沒有二戰,今天這個世界還不知道有多可怕。你會覺得這話聳人聽聞嗎。我真是這樣認為的。
從盧梭到康德到黑爾格和馬克思,他們帶出來的國家學說,是以立法權為核心的一種政體。裁判權如果不是一種妨礙,也是一種附庸。而清教徒的世界觀帶出來的國家學說,是以裁判權為核心的政體。立法權的背后是“主權”的神話,顯示出一種積極的國家觀,好像我們可以通過國家去實現善的目標。而后者是一種消極的國家觀,裁判權的意思是抑制罪的擴展,而不是達成善的目的。這才是真正的政教分離,宗教的功能是引導我們延展公共生活中的善,而政治的功能是在公共生活中抑制人類的惡。如果你認為國家有實現善的能力,有真理的教化功能,我就會說你是一個國家主義者,是一個國家崇拜的迷信者。不管你對宗教信仰的態度如何,你的立場在本質上就是政教合一。
一個以裁判權為中心的政體,是信奉超驗價值的,而不是信奉“國家主權”的。是一個相信程序正義,而不是霸占實體正義的政體。但一些經驗主義的學者說,我不相信什么超驗價值,我只相信程序正義。這個立場實在是自相矛盾。如果你沒有對超驗價值的信奉,程序正義就變成皇帝的新衣了。法官相信自己只是坐在一個程序性的位置上,就像基督告誡彼拉多的那樣,你不是坐在一個實質性的位置上。這是出于對那個更高的實體價值的信心。對基督徒來說,這個信心指向上帝的主權和護理。仿照伯爾曼的話說,“程序正義除非被信仰,否則就是一個謊言”。
然后你來理解司法,在一個以裁判權為中心的,向著更高的國度和價值敞開的政體里面,司法首先不是一套技術手段,司法權也不僅僅是與其他國家權力平行的一種權柄。雖然我們很可憐,連平行都做不到。在清教徒的那個整全的世界觀中看司法,司法權(裁判權)就是國家的本質。所以以色列人在沒有王的時代,耶和華神在他們中間親自為王。他們的領袖被稱為“士師”,中文譯本用了《周禮》中的一個職官名來翻譯,意思就是審判官。更早的時候,摩西在以色列人中選立長老,也是為了裁判民事糾紛。但基督教神學中所講的“民事”,是包括刑事在內的,意思是人與人之間的糾紛。而道德或“道德律”,涉及的則是人與神之間的關系。如果要為洛克的國家理論找一個最貼切的實證,就是以色列國家的形成了。以色列是典型的從裁判權開始形成國家的,他們在有君王之前,先有裁判者,按著上帝的律法在國民中進行審判。如舊約《申命記》中說,“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里,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
當他們對上帝的律法不耐煩的時候,才吵吵嚷嚷的出現了君王。這個過程記載在舊約《撒母耳記》里,如果要找第二個最接近的例子呢,那就是英國了。雖然裁判權并不像在以色列那樣,是先于王權出現的。但在英國,王權的確立和裁判權的確立及普通法的形成幾乎是一個同時的過程。所以在英國,法治傳統也和君王的傳統幾乎一樣長。
這種憲政主義,就是通過司法,以更高的律法來審視和限制國家。他的潛臺詞,就是在國家之上,還有更美好的國度。國家不過是一個器皿,而不是一個偶像。而一切專制主義,卻把國家看作世界圖景的中心。所以你觀察司法權在一個國家政法體系中的地位,就可以看出國家被偶像化的程度。司法權的地位越低,國家崇拜的程度越強。低到中國目前這個水平,國家就是法西斯,低到一個公安部長居然比最高法院院長的權力還大,低到公安局長當政法委書記,法院院長當副書記。有人說中國繁榮昌盛了,但你從這個指標看,今天的中國已墮落到人類政治史和法治史上的一個最低點。我實在想不出更低的類型,難道讓派出所去管大法官?中國有希望啊,有希望的意思就是筑底筑得差不多了,只可能更好,不可能更痞了。所以大家要有信心等著翻梢。
我忍不住講個故事。不久前到法國,去他們的司法部。法國司法部和中國有許多培訓項目。我說了兩個建議,第一,少培訓一點法官,多培訓一點律師。今天的大律師才是民主中國的大法官。第二,少跟最高法院合作,他們不管用。希拉克很快下臺了。維護法國的利益要把眼光放長點,不要老跟中南海打交道,多些對民間力量的關注,尤其是跟律師界的合作。法國人就很驚訝,他們說你們的最高大法官很牛啊。肖揚訪問法國,那個排場把他們都鎮住了。第一,肖揚是“國家領導人”待遇,副總理級別,有禮炮的。第二,他們說在凡爾賽廣場上,好多中國游客認出他,都搶著和他照相。司法部官員滿臉羨慕,好像在說咱們的法官做夢都夢不到這么風光。我說,在法國最風光的是不是電影明星啊,在中國也是,最風光的那都是演員。最高大法官在中國,是僅次于人大委員長的國家二級演員。羅干你們知道吧,中共政法委書記,政治局常委。肖揚一個中央委員在他面前算什么呢。但羅干出訪卻沒有他風光。因為現在常委太多,哪有那么多“國家領導人”的帽子給他呢。他出去就沒有禮炮了,連警車開道都是中國使館花錢租的。公安部長出去就更沒級別了,不但沒有炮仗,人家連報紙都懶得報道。但周永康是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肖揚至少排在二三十位,在他后面老遠呢,平常要見上一面恐怕都難,看人家心情好不好。我說,你們的司法部長雖然沒有炮仗,但不至于排二三十位吧,憲法委員會主席可是排第5位的。
司法權的政治地位貶到這個份上,這樣的政體不叫法西斯,我就不知道什么叫法西斯了。這樣的國家不叫警察國家,我也不知道什么才叫警察國家。
最后,思考以裁判權為中心的憲政體制在中國的可能性,我就談自己對近期中國政體變遷的兩點觀察。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已經開始爭奪未來政體轉型之后的制度角色了。以及在這個爭奪中,最高法院已經不堪一擊。我把今日的政體,稱為“一個惡漢三個幫”。惡漢是誰就不說了,是誰誰自己站起來。三個幫呢,一個人大,一個政府,一個法院。這三個就是憲政模式中的三權。共產黨在技術上,必須借助這三權。尤其在文革之后,有一個逐步借助三權的的趨勢,不得不如此。因為他的合法法面臨崩潰。尤其在64之后和全面市場化之后,借助三權的趨勢更加明顯了。這個趨勢一直持續到現在。我們一般把這個趨勢叫法治化。中國人說話都很文雅,什么叫法治化,意思就是“三權起來,干掉黨權”。共產黨的“三個代表”理論,從政治哲學的角度理解,他拐彎抹角想說的,就是讓我來代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吧。就像一個惡漢,養了三條狗,三根繩子都牽在自己手上,一根都不想放。咬人的時候,就讓三條狗相互配合,分工合作。
但最近十幾年的社會進步,就是人大、政府和法院,這三家村都在茁壯成長。當然政府膨脹得最快,但政府的膨脹在觀念上沒有正當性。人們普遍的希望,是通過立法權的崛起,或者司法權的崛起,兩頭夾擊,去限制政府權力,然后三權協作,或者等待地方和民間的勢力,或者參與逼宮,最終在某個時候干掉黨權。這就是未來政體轉型的一個大概。這個大概一定會發生。但人大和法院,一旦黨權衰落了,誰才是“老大”呢?這才是中國未來政體轉型中最關鍵的問題。
一種模式,就是法院的裁判權在三權分立中占據一個消極的但卻最高的位置,成為一切糾紛的最終裁判者。“最高”法院的意思,不是說在所有法院里他是最高的,而是說他在整個社會是最高的。這是我推崇的美國的憲政模式。國家不要趕走了共產黨,又走到另一條“人民主權”的偶像崇拜的路上去。這也是國內自由主義學者比較主流的一種傾向,我想這也是“法政系”的主流理想。另一種模式呢,就是立法權最大,人大開始來牽這個狗繩子,一個至高無上的議會,成為國家主義的繼承人。這是很多體制內學者比較主流的一種傾向,如蔡定劍他們,拼命想把人大變成另一個共產黨。而在我看來,中國的憲政轉型如果走到“人民主權”的落實即某種議會至上主義去,也是很可怕的事。我堅持的憲政主義,只能是以裁判權為中心的,我叫做“司法憲政主義”。這與諸位的價值理想和職業立場也是一致的。
這十幾年來,我們看到最高法院也在努力,他一直通過司法解釋的技術,很小心的搶奪著法治化過程中的主導權,也積累未來從政治圖景中的邊緣地位向中心移動的政治合道性的資源。人大一個法律出來,也許200條,我一個司法解釋出來,可能有400條。現在管不管用不要緊,共產黨垮的那天管用就行了。法治化需要技術和權威的積累,總不能到了那一天才嘩嘩地出來吧。甚至有時一個法律在人大那里長期窩出不來,最高法院干脆就自己制定司法解釋,替人大立法了。
你可以說政體改革還沒有開始,但最近幾年也有兩個微妙的政體變遷的征兆。多數學者和評論家都比較忽略,或者故意不說。
第一個是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對“國家主席”條款的修訂。當時幾乎沒有引起什么評論。只是給國家主席的職權加了6個字,“其他國事活動”。原先憲法中的國家主席,在理論上我們叫“虛位元首”。他的職權就清清楚楚的列了那么幾條,如根據人大決定宣布戰爭,和平,緊急狀態,接受外國使節等。沒有任何兜底的補充或一般性的定義。這是一個完全的“虛君”,理論上比英國女王虛得更徹底。因為女王還有許多習慣法上的權力,只是一直克制著沒有行使過罷了。但04年修憲開了一個口子,“其他國事活動”。這是什么意思啊,憲法上的“虛位元首”是不是要走向“實位元首”?這么嚴重的政體變革,瞞天過海就改成了。所有學者都裝著不知道。以前共產黨的黨魁,是不兼任國家主席的。那時的“國家主席”的確比較虛。但江澤民以后,因為權威不夠,怕鎮不住臺面,就似乎形成這十幾年來兼任國家主席的慣例。那么現在胡錦濤是“國家主席”,你怎么評價他的地位?從憲法體制上講,他是虛位元首。但他是黨的總書記,所以他是不折不扣的實位元首。黨國合一的好處,就是虛虛實實,你想看清楚,就看得你流鼻血。就像武俠小說一樣,把內功注入到一個家伙身上去。共產黨快要死了,就趕快把幾十年的功力,注入到一個穴位里去。這個穴位就是“國家主席”。各地的黨委書記紛紛兼人大主任,也是一個意思。共產黨不是沒有考慮后事。凡是專制者都有一個特點,就是一定會提前為自己修墳墓。共產黨對政體變遷的想法是什么呢,至少胡錦濤的想法和臺灣一樣,想走的是法國的“超級總統制”模式。就是不被嵌入在三權分立當中的總統制,而是高踞于三權之上的總統制。這種總統制通常叫“半總統制”,但到最后一定是超級總統制。
這種政體的特點,就是不但不放棄一個完整的“人民主權”的國家崇拜,而且舍不得放棄一個完整的象征。我曾請教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一位委員,和曾作過憲法委員會主席的巴丹戴爾。為什么法國不能接受對議會的“違憲審查”?為什么不把憲法委員會對法案的事先審查,改成可以針對法律的、可由公民提起的事后審查?巴丹戴爾自己提過這樣的議案,但沒通過。結果他們的回答是,因為法國人還不能接受對“人民主權”的任何割裂和對完整性的否定。“超級總統制”也是一樣,法國人的國家崇拜是近代的始作俑者,他們不希望像美國那樣,找不到一個家伙,可以站在那里代表整個國家,成為國家主權的品牌代言人。胡錦濤的修憲,表明他的B計劃可能就是走法國的路,這是我個人堅決反對的道路。
第二個,是人大隱忍很多年,終于對最高法院動手了。它借著全社會呼喚違憲審查的輿論,給了最高法院正面的回擊。05年12月20日,大人常委會通過了一個《司法解釋審查備案工作程序規定》,其中要求“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和審查”。最高法院顯然沒有一點反彈力,所以06年緊接著又出臺了《監督法》,正式確立了人大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違憲審查權。換句話說,明早起來一旦沒有了政治局,這個社會的最高裁判權已被議會搶到手中了。人大公開宣布三權之中我最大。等老頭子死了,家產都是我的。這件事比前一樁更嚴重,因為換成別的國家,這就足以導致憲法危機了。人大的意思,就是要求重新洗牌,當然這只是一個政治期權,老頭子還沒死呢。人大的意思,不是否定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而已,而是要從根本上否定司法權的性質。他的意思跟共產黨一樣,就是這個世界上根本沒有一種叫做獨立的司法權的玩意。
憲政和法治社會最起碼的一點,就是承認法院的裁判權,法院有權在一個具體的法律爭議中去理解、解釋和適用法律,并有權判斷什么是法律爭議。這是司法權的題中之義,不承認這個就等于不承認司法權。你可能說,目前的憲法的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憲法解釋權啊。就算這樣,但除非人大自己親自去審理案件,否則他的一切立法(包括憲法)和一切解釋(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只是一個文本而已。一個法律文本仍然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院去解釋和適用。而不是說,法院的解釋又要拿回人大去重新解釋。那人大的新的解釋文本,是不是又要在具體場合的適用中被法院再次解釋呢?
結果就是,只要你建立“法院”,你就必須承認,法院的意思,就是這個社會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判者。這就是民主與憲政的差別。否則你干脆不要法院好了,你自己作法官好了。古希臘的民主制就是這么干的,議會自己做法官。共產黨也是這么干的,政治局常委其實就是最高大法官。多可怕的前景啊,就算我們等到共產黨完蛋了,我們也可能退回到一個比古希臘還不如的政體中去。所以我說,扶持全國人大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就是扶持下一個共產黨。“最高權力機關”,這個說法本身就是專制主義的,就是反法治的;并且在一個基督徒的立場來看,就是對國家的偶像崇拜。
我主張的憲政主義,是“司法憲政主義”。如果議會成為最高的裁判者,裁判權就不再建立在人類的信仰和價值傳統之上,而成了一件數人頭的事情。民意只能成為民意代表的合法性來源,民意不能成為裁判權本身的來源。否則對基督徒來說,這就是對上帝的公開叛亂。對法律人來說,這就是造法治傳統的反。對自由主義來說,這就是革自由主義的命。你也不能把英國的憲政模式簡單理解為議會至上。你要放回它的整個政體圖景當中去評價,君主制的傳統,基督教的傳統,法治的傳統。除了英國,誰能同時有這三個制衡議會主權的力量啊。憲政體制之所以是一種“最不壞的”政體,因為他是以價值來約束權力,以一個手無寸鐵的機構,來約束身懷利器的機構。裁判權是一個墮落世界中的上帝律法和人類價值的守護者。這個制度上消極的守護者只能是法院,不能是議會。一個腦筋急轉彎問題,你知道一些國家,在大法官椅子背后刻著“十誡”。但你知道有哪一個國家,在議會的椅子背后刻著“十誡”呢?問:為什么“十誡”總是被刻在法院里,從來不刻在議會里?
一種答案是,因為刻在議會里,議員們就要失業了。另一種答案是,因為一個法官以他信奉的律法為神,而一個議會則以他自己為神。
遺憾地是,今天中國的法官們看起來,幾乎是這個社會中最不像價值和信仰的守護者的那種人。那么律師的制度、角色和社會使命就變得極為重要了。律師是未來憲政體制和“司法憲政主義”的重要力量。今天的一黨專制,未來的議會主權,都是“司法憲政主義”的敵人。一個以裁判權為中心的憲政中國,要靠這一代的“法政系”去担當。我最后有三個建議給大家,第一,把司法權放在整個憲政框架中去觀察,把憲政體制放在一個整全的世界觀當中去觀看。第二,也把你的律師角色,把你的職業和個人生活,都放在同一個完整的世界圖景當中去理解。第三,既然“十誡”還沒有被刻在中國的法庭上,那么,先在你律師事務所的墻上掛上“十誡”吧!
我講得太多。謝謝大家。
(根據2006年11月在上海“青年律師沙龍”上的講座整理修訂,不具名地感謝幾位邀請者和組織者。)
推薦四本關于基督徒世界觀的書籍:
1、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的《世界觀的歷史》,這是國內第一本全面評介福音派基督徒的世界觀和世界觀概念在近代思想史上的演變的譯著。
2、 荷蘭十九世紀的政治家、新教改革宗神學家凱波爾的著作。他的《加爾文主義系列講座》,完整的闡釋了改革宗神學的世界觀,在國內2005年出版的《加爾文傳》一書附錄中有收錄。
3、 美國當代政治家、神學家寇爾森的《世界觀的故事》,臺灣校園出版社2006年1月。這本書生動描述了基督信仰不只是一個私人化的救贖,而是一種完整的世界觀和生活方式,寇爾森詳細闡述了這種圣經世界觀與世俗文化的關系。
4、 陳慶真的《世界觀的交鋒》,臺灣校園書房2002年。這大概是華人世界中第一本仔細論述圣經世界觀與人本主義、及科學主義世界觀之差異與沖突的書。
王怡 2013-08-23 16: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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