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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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定位,即確定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可持續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它關系到對可持續發展實質的理解,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確定和模式的選擇,關系到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效果。
   一
  對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定位問題,在有關可持續發展的探討中多有涉及。從討論的情況看,在此問題上存在著一些不同的理解,其中的核心問題是: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應定位于人的發展還是定位于自然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定位問題緣起于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反思。近代以來,尤其是20世紀以來,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創造了日益豐富的物質財富和發達的物質文明。但與此同時,人類的活動也造成了一系列問題:嚴重地污染了環境,破壞了自然界的生態平衡,過度消耗了自然資源。這些問題對人類的生存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既影響當代人的生存發展,又破壞了后代人生存發展的條件。
  作為對環境資源問題的回應,西方一些有識之士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了反思。20世紀20年代,法國思想家施韋策提出建立一種擴展到自然界一切有生命對象的倫理學,認為人和自然應得一種特別親密的互相感應的關系。30年代,美國科學家利奧波德進一步提出了“大地倫理”的概念,認為人必須把道德權利的概念擴展到大自然的一切實體和過程中去,確認自然物持續存在的權利,并認為人應與自然建立伙伴關系而不是征服與被征服的關系。這些論述,潛在包含著承認自然價值的思想。
  20世紀50年代后,隨著環境資源問題的日趨嚴重,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反思在更廣泛的層面上得到展開,對自然價值的探討進一步深入。其中,美國人羅爾斯頓的探討頗具代表性。他在《哲學走向荒野》一書中,比較系統地闡述了“自然的內在價值”的觀點,他著重對價值與人相聯系的觀點進行了辨駁,指出,把價值看作人類利益得到滿足時的產物的范式,是“在價值論上過分的人類中心主義。”[1]那種認為只有人類的生命才有價值,其他所有的生命形式都從屬于人類利益的觀點,“是自稱為‘客觀硬科學’的人類中心主義的自私。”[2]為了駁訴這種人類中心主義,他提出并討論了“自然中的價值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這一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主觀價值論”進行了重新審視和批駁。他指出,價值并不是純主觀的,自然并非因為人才有價值,自然的價值是其自身進化的結果,“我們寧可不相信價值是一種完全特殊的創造,不相信價值的后成說,而愿意相信價值是逐漸進化而來的。”[3]在肯定自然價值客觀自為性的基礎上,他進一步提出了“自然的內在價值”概念,認為“自然的內在價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價值,不需要以人類作為參照。”[4]并認為“‘內在的自然價值’這一概念在價值主觀論到價值客觀論的轉化中起了主導作用。”[5]
  上述學者對自然價值的肯定,特別是羅爾斯頓提出并闡述的“自然的內在價值”觀念,對當代生態主義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正是在此基礎上,一些生態主義者進一步提出了“生態價值”、“資源價值”等新概念,確立了生態倫理學。
  生態倫理學等理論的提出,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理論和遵義上的支持,但與此同時帶來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在對自然價值的闡釋中出現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解。一些生態主義者無限夸大自然價值的獨立性,將自然主體化,將自然價值與人的價值相并列。更有甚者,將自然價值與人的價值對立起來,認為自然具有自身的利益和權利,人無權為了自己的發展而損害其他生命的存在,甚至主張人根本就不應當改造自然。這種觀點不僅為西方一些生態主義者所倡導,而且也在我國產生了一定的反響,因而有必要作一些分析。
  首先是自然價值與人的關系問題。主張自然價值與人無關的主要根據是,自然價值具有客觀性。誠如羅爾斯頓所說,自然的價值具有客觀性,而并非詹姆士等人所認為的純粹是觀察者心智的產物,可以由人隨心所欲地賦予。但是,自然價值的客觀性并不意味著它與人無關。價值的客觀性,是指價值有其產生的客觀基礎,必然與客觀及其性質相聯系,某一自然物是否有價值及其價值之大小,首先取決于該事物是否有某種特定的性質。然而,這并不是說價值完全與人無關。就自然物而言,其某種客觀性質構成為價值的基礎,卻并非就是現實的價值,而只是潛在的價值。潛在的價值要在與人的關系中才能轉化為現實的價值。自然物的某種屬性所以成為潛在的價值,是因為它可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這正是自然的某些性質有價值而另一些性質沒有價值的緣由所在。如果價值與人不相干,那么勢必將自然物的性質等同于其價值,勢必將自然物的所有性質都視為有價值的,這顯然會陷入混亂。自然的價值固然不能由人隨意賦予,但也不能僅僅由自然生出,而只能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產生。離開了人,離開人的需要和人的視角,自然的所謂內在價值只能由其自身來確定,而我們迄今尚無法想象自然如何確定自身的價值,更無從知曉自然對自身價值確定的狀況。
  其次是自然的利益和權利問題。一些人從自然的價值獨立性直接推導出自然的利益和權利,認為不僅人類,而且其他自然物——從生物物種到生態系統,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和不容否定的發展權利。他們認為,如果只承認人的生存發展權而否認自然的同等權利,許多破壞自然的行為都可能在保證人的生存發展的理由下正當化和合法化,也就是說,只有承認自然的權利才能保護自然并實現可持續發展。這里有三個問題值得討論。一是自然權利的概念。權利是一個社會的概念,自然的權利即或是生物的權利是難以理解也難以確定的。在自然界中,哪種生命是有權利的,哪種是沒有權利的?如果每一種生命都有生存發展的權利,那么這些權利有無大小高低之分?如果所有生物的權利是同等的,那么自然界的生存競爭,物競天擇是合理的嗎?豈不違反了生物權而應加以制止?二是生物的生存發展權和人的生存發展權能否同日而語。答案應是否定的。一方面,假定站在自然的角度,人作為自然界一員與他物的關系只能是物競天擇,結果顯然是人駕馭其他自然物。在人改造自然的過程中,即使去保護自然,也只是或主要是基于自己的需要——物質方面的需要或精神方面的需要(如對某些高級動物的憐憫心)。另一方面,人只能站在人的立場,以人的眼光,從人的利益出發去衡量人的權利與自然“權利”之輕重,結果當然是不言而愉的:人的權利高于其他生物的“權利”。三是人類對自然的破壞并非由于只承認人的權利而沒有承認自然的權利,而在于其他的原因——以往主要是認識上的原因,現在主要是價值選擇方面的原因。
  以上論述表明,獨立于人、與人無關的自然價值是難以理解的。矯枉過正地強調自然的“內在價值”,固然有助于提高人們對自然重視的程度,但畢竟存在著理論上的破綻,不足以科學地說明可持續發展問題,甚至將對可持續發展目標和措施的確定產生誤導。
   二
  可持續發展從表面上看緣起于環境和資源的危機,從本質上看則是人對自身生存發展前景的担憂。可持續發展的直接目標是保護自然,而其根本目的則是保護和改善人的生存發展條件。因此,可持續發展本質上是人的問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應定位于人的生存發展。
  將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定位于人的生存發展,有兩個問題應予回答:一是人與自然何者地位優先;二是如何理解“人類中心主義”。
  人與他物何者地位優先,并不是一個新問題。康德在其目的論哲學中曾有所論及。康德認為,世間萬物相互聯系而構成為一個目的論體系,其中任一事物既是他事物的手段又是另事物的目的。然而,在這個目的論體系中,又有其最終目的或最后的目的,“一個最后的目的就是這樣一個目的,它的成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為條件的。[6]”這個目的就是人,“人就是現世上創造的最終目的。”[7]人所以成為萬物的最終目的,除了因為只有人才有自由能力并是唯一適用于道德律的存在物之外,關鍵就在于“人乃是世上獨一無二的能夠形成目的概念的存在者,能夠從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東西,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構成目的的一個體系的。”[8]康德的觀點雖不無可議之處,但他提出的人不依賴于他物而自足地成為目的的思想,對于理解人與自然的關系,卻是有啟發性的。
  人的一切自覺行為,包括可持續發展在內,都是有目的的,人必須也只能根據自己生存發展的需要來確定自己的目的,因此,人的自覺活動的前提是從自身的目的出發去理解和確定他事物的價值。也就是說,在人的活動中,人在價值上具有優先的地位,人在價值上高于其他事物,人的價值是無須證明的第一性的價值,其他事物的價值卻要通過人生存發展需要的滿足,人的價值的實現來證明。
  與人相比較,自然的價值是第二位的,自然物之有價值,是因為它對人有用,能滿足人的需要。就可持續發展而言,這一點非常明顯。在可持續發展中,在環境、生態保護中,人們對自然物并非不加區別地對待,并非順其自然、任其發展,而是要有選擇地加以保護,人們要保護的,當然是有益于人的自然物,至于有害于人的自然物,無疑應予消除,即使有所保留,也是為研究或保持生物多樣性之需要。對于某些迄今尚未能判定其價值的自然物,則應采取極為慎重的態度加以對待。上述幾種情形雖各不相同,但其根本上的一致性則是根據人的需要來對待自然。進一步說,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人們不是為了保護自然而保護自然,而是為了保持自己生存發展的條件而保護自然。保護自然的理由不在自然本身,而在人自己,無論古代的“不殺生”觀念還是現代的環境保護,都不是自然本身的選擇,而是人的選擇。在可持續發展中,人是根本的出發點。
  將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取向定位于人的發展,勢必被指責為“人類中心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批判,是一些生態主義、環境主義者的熱門話題。他們認為,人類中心主義是環境資源問題最深刻的原因,要保護環境,走向持續發展道路,就必須走出人類中心主義。
  對于人類中心主義,已有一些界定。比較有代表性的說法是: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是宇宙的中心,主張一切以人為中心,以人為尺度,一切從人的利益出發,為人的利益服務。仔細分析便不難看出,這一界定實際上包含著兩種不同范疇的含義,因而對人類中心主義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
  人是宇宙的中心,這是一個事實判斷。這個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顯然是不成立的,因為世間萬物就其產生和存在的必然性而言,既無高低貴賤之分,亦無中心外圍之別,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宇宙的中心或主宰。認為某物是宇宙的中心或主宰,只能是神學的說法,因為它必以造物主的存在為前提。一切以人為中心,從人的利益出發,是一個價值判斷,意指人的一切活動應以人為中心來進行。這一判斷與前一判斷的含義是大相徑庭的。前一種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無疑應“走出”,后一種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則既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這種人類中心主義是必需的,因為人的活動只有從人的利益出發,才能體現出合目的性,才能有利于人的生存發展,而且人越是進步,其活動的目的性就越明顯。人的活動以人為中心實在是天經地義的,否則,人的活動便會喪失目的性和主體性,人和社會就不會進步。這種人類中心主義又是必然的,因為人只能以人的尺度,人的眼光和人的方式去把握和規范他物,舍此而站在他物立場上,只能是一種想象,只能是一種將自然物擬人化或將人擬物化的說法,只能是代自然言或代動物言。
  以上分析表明,實現可持續發展要走出怎樣的人類中心主義必須具體地分析和確定。我們要走出以人為宇宙中心的誤區,否定人是宇宙主宰及隨心所欲地對待自然的觀念和做法,正確理解人對自然的依賴關系,確立自然“是人的無機的身體”[9]的觀念,尊重自然規律,充分考慮自然發展的要求;我們又要堅持以人為中心,從人的生存發展要求出發理解可持續發展,確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規范可持續發展的行為。離開了這個基本點,可持續發展就可能失去其本義而走入誤區。
   三
  將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定位于人的發展,有助于正確理解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人與自然的和諧及兩者的協調發展,是可持續發展所追求的目標,這一點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怎樣理解人與自然的和諧,如何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卻是有待探討的。通常對人與自然的和諧及二者協調發展的理解是:人與自然相互促進、共同發展,一方面,自然的發展有利于并促進人的發展;另一方面,人的發展有利于并促進自然的發展。這一理解固然不錯,但只描述了一種理想狀態的結果,而問題的關鍵卻在于如何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及協調發展。
  在現實中,人的發展與自然的發展不僅難以自然而然地協調,而且往往是矛盾的。從自然方面看,它不可能自動滿足人的需要,大多數自然物不能現成地為人所利用;從人的方面看,人要在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就必須對其加以改造,而要改造自然,必然要干預自然的發展進程,改變自然物的原有形態或性質,要對自然的發展產生影響。這就是人與自然的矛盾,只要人以人的方式生存和發展,這種矛盾就不可避免,人與自然就存在著不和諧性。因此,人與自然本來是不和諧的;人與自然的和諧只是相對的、動態的、具體的;人與自然的和諧要通過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來實現。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使自然適應于人和使人適應于自然。由于人與自然的矛盾在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具有不同的特點,因而對人與自然關系進行調整的具體內容應因時、因事而定。但是,就總體上而言,這種調整是有方向的,總體方向應是自然適應于人而不是人適應于自然。調整的目標,是以自然適合于人的生存發展為前提的人與自然的和諧及協調發展。
  以自然適合于人作為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總體方向和目標,不僅是因為人相對于自然而言具有價值優先性,還因為自然適應于人內在地包含著人適應于自然。要使自然適應于人,為人的生存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就必然要求人尊重自然規律,充分考慮自然發展的要求,保障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反之,破壞了自然,就破壞了人的生存發展條件,就背離了人自身的利益。進一步說,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活動中,有利于人的行為也應是有利于自然的,破壞自然的行為也將危及人的利益。因此,協調人與自然關系最基本的、第一的原則應是有利于人的發展。
  只要人存在著,就不會也不應當停止對自然的改造,這本是常識。然而這一常識在某些生態主義者眼里卻成了問題。在他們看來,改造自然就是對自然的破壞,放棄對自然的改造和干預才是對自然最大的尊重和保護,這實在是對人與自然關系、對可持續發展的莫大誤解。
  對于自然不滿足于人,人要生存發展,就必須改造自然,這是人改造自然最充足的無可置疑的理由。除此之外,還有一層理由:不改造自然就不能有效地保護自然。在當前,自然環境特別是生態系統已遭受巨大破壞,只有加以人力的干預,如筑壩引水、綠化荒山等,才能使之較快地趨于平衡、恢復生機。討論人應否改造自然。還有一個問題應當弄清楚,即如何理解自然狀況之好壞。判斷自然狀況之好壞,固然應從自然本身的方面去考慮,看其是否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發展,但更應從人的方面來考慮,看其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發展,這是衡量自然狀況最根本的標準。根據這一標準,有利于人生存發展的自然狀態便是好的,不利于人生存發展的自然狀態便是不好的。一般說來,有利于人生存發展的自然狀態亦應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發展,但有利于自然物生存的自然狀態(如自然的原生態)則未必有利于人的生存發展,因而人類要對自然進行改造,要開墾土地、興修水利、筑路造屋等。
  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過程中,既不應諱言改造自然,更不能停止對自然的改造。可持續發展的實質是人的發展,是通過自然的持續發展而保障和促進人的持續發展,因而不能僅僅著眼于自然的狀況而順其自然,而應通過對自然的改造,使之朝著有利于人的方向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并非對自然、生態、環境、資源原生態或現有狀態的維持,而是著眼于發展——以人的發展為核心的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我們所追求的可持續發展不是消極無為的順應自然,而是積極有為的持續發展。
  確立以人的發展為基本價值取向的積極的可持續發展觀,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有了巨大發展,但由于歷史的原因,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綜合國力還不夠強,人民的生活水平還有待提高。只有加快發展,才能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為社會的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創造條件;只有加快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環境和資源,才能提高保護自然的能力,才能使廣大群眾真正享受到可持續發展的成果,理解可持續發展的意義,自覺地支持和參與可持續發展實踐從而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
新視野L京61~63B2科學技術哲學陳新夏20022002陳新夏(1957-),男(漢族),湖南桃源人,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北京市,100089。 作者:新視野L京61~63B2科學技術哲學陳新夏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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