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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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言其老洫也(《齊物論》)
  句中的“洫”字應作何解,僅崔大華的《莊子歧解》就列舉了成玄英、林希逸、章炳麟、阮毓松、朱桂曜、楊樹達、于省吾等人的說法,還有戴震、王先謙等人的解說沒有收入。為節省篇幅計,諸說的具體內容就不一一介紹了。
  解決這個難題,先要確定“洫”是本字還是假借字及“洫”的音韻地位。《莊子》“洫”字共出現兩次,除了《齊物論》這個“洫”字,《則陽》還有“與世偕行而不替,所行之備而不洫”。這兩個“洫”字意思一樣。《經典釋文·莊子音義》對《齊物論》“洫”字注云:
  本亦作溢,同,音逸。郭許@①(按:字亦作jú@②)反,又已質反。
  對《則陽》“洫”字注云:
  音溢。郭許的反,李虛域反,濫也。王云:壞敗也。
  根據《釋文》的注音和對字形的認定,《集韻》就將“洫”字分歸質韻和錫韻。質韻音弋質切(即郭象的已質反。《釋文》的音逸、音溢也是弋質切),注云:“深意。《莊子》‘老而愈洫’,郭象讀。”并以“洫”作為“溢”之或體,即《釋文》所謂的“本亦作溢,同”。但《釋文》這個“同”是指有的本子作“洫”,有的本子作“溢”,其意思一樣,其音都音逸,并不是說“洫”和“溢”就是異體字,而《集韻》處理為異體字,這就有問題了。實際上“老洫”的“洫”用的是假借字,作“溢”可能是形近而誤。
  還有,《集韻·錫韻》收了兩個“洫”字,一個注云:“深意。郭象曰:‘老而愈洫’。”音況壁切,與郭象的許的反讀音同。另一個注云:“水名,在漁陽。”音呼@③切,與郭象的許@①(jú@②)反同,但意義為水名,與“老洫”之“洫”無關。
  有一點值得注意,《集韻·質韻》“洫”釋為“深意”,不見于《釋文》,這可能不是郭象等人的釋義。而且用“深意”來解釋“老洫”或“不洫”均不確。戴震在《毛鄭詩考正》“假以溢我”句下也討論過“老洫”問題,認為其本字作“謐”,是慎、靜的意思。“然則謐之為溢為恤,亦聲音字形轉寫訛失。”[1](P87)戴說頗有影響,但我以為與“老洫”句的語境不合,不可從。至于林希逸將“老洫”之“洫”釋為“謂其如墜于溝壑也”,將“不洫”之“洫”釋為“泥著而陷溺之意也”。[2](P18、402)乃望文生訓,更不可信。
  我以為還是王叔之(字穆夜,晉末宋初人)釋《則陽》的“洫”字為“壞敗也”[3](P886)施于兩處均可通。講得通不等于講得對,所以還要從語境來進一步檢驗。
  其發若機栝,其司是非之謂也;
  其留如詛盟,其守勝之謂也;
  其殺若秋冬,以言其日消也,其溺之所為之不可使復之地;
  其厭也如緘,以言其老洫也,近死之心莫使復陽也。  我的標點與各家都不同。諸家均在“以言其日消也”、“以言其老洫也”之后用分號,將本來的四個層次誤分為六個層次。又,各家在“其溺之所為之”、“近死之心”后分別加逗號,致使整個語段文意不暢,句子之間關系不清。現在的標點把“若機mēng@④”、“如詛盟”、“若秋冬”、“如緘”四者并列,并認為兩個“言”字后面都有復雜的賓語成分。
  附圖H1n660.JPG
  這樣,語段制約句子,句子制約詞語,不容有歧解。關于“其溺之所為之不可使復之也”問題最多。馬其昶的《定本莊子故》在注文中說此“十二字為一句”,而正文的標點還是分為兩句。句中三個“之”字各家的解釋也很亂。有的把第一個“之”字釋為“于”,“溺之”猶“溺于”。林希逸把“上之字”釋為“助語也”,后兩個“之”字都釋為“往也”。我以為第一個“之”字相當于“其”,“溺之所為”即“溺其所為”;第二個“之”是一個名詞化標記,其作用是使主謂結構名詞化,各家都在這個“之”字后面加逗號,看作“為”的賓語,大誤;第三個“之”是指示代詞,“復之”就是恢復“其日消也”之前的狀態。“其日消也”與“其溺之所為之不可使復之也”是因果關系,因為“其溺之所為……”,所以“其日消也”,于是“殺若秋冬”。“其老洫也”與“近死之心莫使復陽也”也是因果關系,因為“老洫”,所以近乎死亡的心已沒有辦法使之復蘇。“老洫”就是老朽,將“洫”解為“壞敗”是正確的。解為“深”、“溝洫”、“靜”、“慎”等,與“近死之心莫使復陽”就失去了內在聯系。成了前言不搭后語、不知所云了。《則陽》篇的“與世偕行而不替,所行之備而不洫”,王先謙《莊子集解》解為:“與物偕行而無所替廢,所行皆備而無所敗壞。”以“敗壞”釋“洫”是完全正確的。
  “洫”為何有“壞敗”義?我以為“洫”是“威”之假借。《說文·火部》:“@⑤,滅也。《詩》曰:赫赫宗周,褒姒@⑤之。”大徐音許劣切(xuè)。@⑤為曉母月部,洫為曉母質部,音近可假。《莊子·徐無鬼》:“若xù@⑥若失”,《淮南子·道應》作“若滅若失”。這個“xù@⑥”也是“@⑤”的假借字。@⑤、滅同源,滅是@⑤的分化字。“若xù@⑥”的“xù@⑥”雖然不能譯為“敗壞”,但可譯為“消失”。“老洫”的“洫”可譯為“敗壞”,也可譯為“腐朽”、“衰敗”等。總之,其義都來自“@⑤,滅也”。
  至于“溢”是否可假借為“@⑤”,我一時不敢斷言。《釋文》所說的“洫”與“溢”同,或說“洫”音溢,音逸,我懷疑這些說法并沒有實際語音為據,很有可能是先誤其形,后誤其音,經過《集韻》一肯定,似乎“洫”的確有質韻、錫韻之別、“洫”也可寫作“溢”了。《集韻》有集古之功,卻疏于考古,利用《集韻》時,應該慎重,不可盲從。
    蚊虻pú@⑦緣(《人間世》)
  《人間世》“適有蚊虻pú@⑦緣”的“pú@⑦”,在晉初就有歧解。崔zhuàn@⑧解為“pú@⑦御”,向秀不取此說,解為:“pú@⑦pú@⑦然蚊虻緣馬稠jì@⑨之貌。”宋人大體上取向說。如林希逸《莊子@⑩齋口義》將此句釋為:“忽有蚊虻聚于其身。”又說:“pú@⑦緣者,pú@⑦pú@⑦然緣聚也。”[2](P74)到了清朝,王念孫推倒舊說,別作新解:
  念孫案:向崔二說皆非也。pú@⑦之言附也,言蚊虻附緣于馬體也:pú@⑦與附聲近而義同。《大雅·既醉篇》:“景命有pú@⑦”。毛《傳》曰:“pú@⑦,附也。”鄭《箋》曰:“天之大命,又附著于女。”《文選·子虛賦》注引《廣雅》曰:“pú@⑦,謂附著于人。”[4](P15)
  王與向的分歧主要是:“pú@⑦緣”、“有pú@⑦”是否為本字。從王氏的聲訓來看,他以為這個“pú@⑦”就是“pú@⑦人”之“pú@⑦”,讀bìng@(11)母,段玉裁也是這么看的。他說:
  《大雅》:“景命有pú@⑦。”毛《傳》:“pú@⑦,附也。”是其引申之義也。《大雅》:“péng@(12)péng@(12)yù@(13)pǔ@(14)。”毛曰:“pǔ@(14),fú@(15)木也。”《考工記》“pǔ@(14)屬”,此皆取附著之義。字當作“pú@⑦”,《方言》作“@(16)”。[5](P103)
  段比王走得更遠,竟然以“pǔ@(14)”為“pú@⑦”之假借字。朱駿聲就不這么看。朱氏將“景命有pú@⑦”之“pú@⑦”、《子虛賦》注引《廣雅》之“pú@⑦”,以及《人間世》“pú@⑦緣”之“pú@⑦”,都看作是“@(17)”之假借。([6](P1482))《說文》:“@(17),瀆@(17)也”。即煩多煩猥之義。對草木而言就有叢生、叢聚、稠密之義,故產生了pǔ@(14)、@(16)、@(18)等字,“附著”是從煩多、叢生引申而來,并非由“pú@⑦人”之“pú@⑦”引申而來。“pú@⑦”有pú@⑦人、和叢聚二義,讀音是不同的。在前一個意義上讀bìng@(11)母,在后一個意義上讀滂母,《釋文》音普木反,徐邈音敷木反。他們對這樣一個常用字要特意注音,就是提醒讀者“pú@⑦緣”之“pú@⑦”不是pú@⑦人之pú@⑦。據此,《集韻·屋韻》“pú@⑦”字有兩個反切,意義不同。讀普木切的“pú@⑦”注云:“群飛ér@(19)。《莊子》:‘蚊虻pú@⑦緣’。”讀步木切的“pú@⑦”注云:“給事者。”
  現在討論“pú@⑦緣”的意義與結構問題。依王解,“pú@⑦”與“緣”為并列關系。依向解“pú@⑦”是修飾動詞“緣”的,附著義落實在“緣”字上,向所說的“pú@⑦pú@⑦然”、“稠jì@⑨”都是煩多、密集的意思。“pú@⑦緣”意為密集地附著,即很多蚊虻叮在馬身上。
  《周禮·考工記·敘官》:“凡察車之道,欲其pǔ@(14)屬而微至;不pǔ@(14)屬,無以為完久也。”鄭注:“pǔ@(14)屬,猶附著堅固貌也。”這是指車輪的各個部分要牢固地附著在一起,與“pú@⑦緣”結構同。“屬”(zhǔ)為“附著”,“堅固貌’由“pǔ@(14)”義而生。
  《方言》三:“@(20)(段玉裁引作“@(16)”),聚也。”郭注:“@(20)屬,cóng@(21)相著貌。”錢繹《箋疏》:“@(20),通作pú@⑦。”接著他引了“景命有pú@⑦”、《文選》李善注引《廣雅》的材料和《大雅》“yù@(13)pǔ@(14)”、《考工記》“pǔ@(14)屬”等,云:“皆叢聚之意也。”[7](P33)
   其人之葬也不以@(22)資(《德充符》)
  《德充符》:“戰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22)資。”句中的“資”作何解,從六朝以來一直使注《莊》諸家感到困惑,只能勉強給一個說法。《釋文》引李云:“資,送也。”這個李不知是晉之李頤還是李軌。唐人成玄英解為“是知@(22)者武之所資……無武則@(22)無所資”[3](P211)。到了宋之林希逸就直接解“資”為“用也”。[2](P91)后人也有在“@(22)”字下斷句讓“資”字屬下句的。只有清人孫詒讓在《周禮正義》中作出了正確解釋,可今之注《莊》者,似乎無人注意孫說,還是把“資”釋為“送”、“供給、資助”等,不管文意通不通。現將孫說引述于下,并略加申說。《周禮·天官·縫人》:“衣@(22)柳之材。”鄭玄注:“故書‘@(22)柳’作‘接@(23)’。鄭司農云:‘接讀為@(24),@(23)讀為柳,皆棺飾。’”孫詒讓《正義》:
  段玉裁云:“@(23)從木從貿聲,貿從貝從卯聲,而先鄭@(23)為柳,此于疊韻求之也。”案:段說是也。《莊子·德充符篇》云:“戰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22)資。”資蓋即@(23)之@(25)文,@(22)資即@(22)柳也。[8](P601)
  孫說可信。@(22)與柳均為棺飾,無可置疑。“柳”又寫作“@(23)”,段玉裁以為只是疊韻關系,他不知道柳與@(23)在聲母上原本有聯系,古有[mr/1]這樣的復輔音聲母,分化之后,有的方言作[m-],有的方言作[l-],即使同一個字,也有或讀[m-]或讀[l-]的。“貿”加木旁作“@(23)”雖見于“故書”,卻不見于《說文》,在《莊子》中可能就是“@(22)貿”,“貿”與“資”形近,因誤為“@(22)資”。崔本作“@(22)xiān@(26)”又如何解釋呢?我以為也是形近而誤。《莊子》在傳抄過程中,有人將“@(22)貿”寫成“@(22)@(23)”,“@(23)”字的右邊或爛壞磨損,于是就錯成“xiān@(26)”了。后之注家強作解人,說:“音坎,謂先人墳墓也。”魯魚亥豕,遂成千古疑案矣。
    用志不分,乃凝于神(《達生》)
  《達生》:“用志不分,乃凝于神。”宋人林希逸《莊子@⑩齋口義》云:“凝于神,凝定而神妙也。”[2](P289)今人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譯為:“用心不分散,凝神會精。”[9](P473)按,“凝”是錯字,原本作“疑”,意為比擬。從蘇軾到俞樾、王先謙、葉德輝、張文治、王叔岷等已一再指出這一點。
  蘇說見《東坡續集》卷五《與潘彥明書》,又見于《仇池筆記》。南宋張hào@(27)《云谷雜記》卷三:“疑凝二字”條[10](P46)、葉德輝《書林余話》卷上(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張文治《古書修辭例》(71頁,中華書局,1996年)均引其說,我不再重復。
  值得強調的是:蘇說有版本為據,當時的蜀本《莊子》就作“疑”。在小篆中,“凝”乃“冰”(讀nǐng)之俗體。《在宥》篇的“其寒凝冰”,《莊子》原本肯定不如是作。
  《達生》還有一個借“疑”作“擬”的例子:“祭之所以疑神者,其由是與?”陳鼓應也作本字看待,譯為“樂器所以被疑為神工,就是這樣吧!”“疑神”、“疑于神”都是可以跟神靈相比擬的意思,古書中借“疑”為“擬”的例子是很多的。
    十日戒,三日齋(《達生》)
  古禮只有“七日戒”的制度,此處作“十”,無疑乃“七”字之誤,注家卻從未表示懷疑。
  杜佑《通典》卷147有“散齋不廢樂議”條,云:“后漢仲長統論散齋可宴樂,御史大夫郗慮奏改國家齋日從古制:諸祭祀皆十日。致齋七日,散齋三日。”“十日”制是符合古禮的,三、七開也是對的。如果是“十日戒,三日齋”,就變成了十三日了,古無此制。但郗慮把“致齋”和“散齋”的天數說反了。《禮記·祭統》云:“故散齋七日以定之,致齋三日以齊(qí)之。夫人亦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又《禮器》:“七日戒,三日宿。”鄭玄注:“戒,散齋也。宿,致齋也。”[11](P1439)又《坊記》:“子云:七日戒,三日齋。”鄭玄注:“戒,謂散齋也。”[11](P1612)又《郊特牲》:“三日齋,一日用之。”《正義》曰:“凡祭,必散齋七日,致齋三日。”[11](P1449)
  “戒”就是“散齋”,為期七天,從未有作“十日”的。“戒”與“齋”的區別,即“散齋”與“致齋”的區別。《禮記·祭義》談到了“致齋”與“散齋”有何不同,可參閱。齋與戒析言有別,統言均可稱為齋。故《莊子·達生》有“齋三日”、“齋五日”、“齋七日”的說法,《六韜·文韜·守國》也有“王即齋七日”的說法。
  古文獻中“七”誤為“十”的例子甚多。《荀子·禮論》:“故有天下者事十世。”楊jìng@(28)注:“(十)當為七。《谷梁傳》作天子七廟。”王先謙說:“《大戴禮》、《史記》皆作七。”[12](P4)同篇“故天子棺槨十重。”《讀書雜志·荀子補遺》云:“引之曰:十疑當作七(原注:凡經傳中“七”、“十”二字多互訛,不可枚舉)。”[13](P12、44)孫詒讓《札yí@(29)》卷六:“案王說是也。《莊子·天下篇》述喪禮正作‘天子七重……’,足證此文之誤。”[14](P187)
  “七”字不僅誤為“十”,也時也誤為“小”字。《周禮·天官·小宰》:“七事者”。鄭玄注:“七事,故書為小事。”[11](P654)
  “七”為何容易誤為“十”,實因二字形近難辨。在卜辭中,“七”與“十”區別明顯,“十”字為一豎畫,后變為H1n661.JPG或十,與“十”(七)之別僅在于橫畫略短。睡虎地秦簡及先秦陶文(見高明、葛英會《古陶文字徵》,中華書局,1991年)“七”與“十”之別還是“七”字橫畫略長“十”字橫畫略短,傳寫過程中最容易發生混淆。
    飾小說以干縣令(《外物》)
  “夫揭竿累、趣灌瀆、守鯢鮒,其于得大魚難矣;飾小說以干縣令,其于大達亦遠矣。”成《疏》解“縣令”為“高名令聞”。林希逸解“縣令,猶揭示也。縣與懸同,縣揭之號令,猶今賞格之類。”[2](P419)今之注《莊》者,或取成《疏》,或取林義,但二說均不可信。“令”雖有’令聞”之義,“縣”怎么會有“高名”義?林希逸就不滿意此說了,故別創新解。他以“縣令”為動賓結構,將“令”直解為“賞格”,可前面的動詞“干”他就不管了。“干求高懸賞格”,不成話。
  現在的辭書和注家多以為“縣令”作為官名始見于《韓非子》,故不敢將此處的“縣令”解為官名,都沒有深入考察。請琢磨一下上下文。
  上文說“舉著小竿繩,到小水溝里,守候著鯢鮒小魚,那要想釣到大魚就很難了”。這是陳鼓應的譯文,一連用了三個“小”字,準確地傳達了原文的意思。下文也是小大之比,上文這個比喻就是要說明下文的。大意是:用識見短淺的言說來干求小小的縣令,想取得顯貴的地位就差得太遠了。“大達”在這里指在政治上取得高位以實現自己的理想。縣令太小,求他也沒有大用處,故詩人李賀就改為求天官了。他的《仁和里雜敘皇甫shí@(30)》詩云:“欲雕小說干天官,宗孫不調為誰憐!”上一句顯然是套用《莊子》的話,他把“干縣令”改為“干天官”,亦可證他是把“縣令”作為職官來理解的。清人王琦《李長吉歌詩匯解》先引了《莊子》的“飾小說以干縣令”,證明這句詩的來歷。接著說:“長吉以天潢之裔,淹久不調,故欲上書天官,乞其見憐之事。”[16](P129)二十多年前,我就是讀了這首詩之后,才認識到成《疏》對“縣令”的解釋是錯誤的。去年,我又讀了宋人馬永卿《lǎn@(31)真子》的有關材料,更堅定了自己的看法。且深感自己讀書太少,九百多年前的宋人已解決了的問題,我竟然不知。誠如戴震所言:“古經難治,類若是矣。”現將馬說抄錄于下:
  《莊子》“飾小說以干縣令”。而《疏》云:縣字古懸字,多不著心。縣,高也。謂求高名令聞也。然仆以上下文考之,“揭竿累以守鯢鮒,其于得大魚亦難矣;飾小說以干縣令,其于大達亦遠矣。”蓋“揭竿累”以譬“飾小說”也,“守鯢鮒”以譬“干縣令”也。彼成玄英膚淺,不知莊子之時已有縣令,故為是說。《史記·莊子列傳》,莊子與梁惠王、齊宣王同時。《史記·年表》(盈按:指《六國年表》):秦孝公十二年并諸小鄉聚為大縣,縣一令。是年乃梁惠王之二十二年也(盈按:應為二十年)。[17](P28)
  《四庫全書總目》稱《lǎn@(31)真子》“考證之文為多,皆引據確鑿,不同臆說”。所舉例子就有批評成玄英的這一條。且《外物》應是莊子后學所作,篇中出現“縣令”一詞,不足為奇。
    宋元君夜半而夢人窺阿門(《外物》)
  《外物》:“宋元君夜半而夢人被發窺阿門。”何謂“阿門”?有人說是“旁門,側門”;有人說是“旁曲處的小門”;有人說是“寢門名”;有人說是“阿旁曲室之門”。這些說法的共同缺點是不明白“阿”作為古代建筑術語究竟是什么意思。
  “阿門”與“阿閣”的具體意義不同,但構詞方式是一樣的。“阿閣”就是有阿之閣。《文選·古詩十九首》之五:“交疏結綺窗,阿閣三重階。”李善注:“《尚書中候》曰:‘昔黃帝軒轅,鳳皇巢阿閣。’《周書》曰:‘明堂咸有四阿。’然則閣有四阿謂之阿閣。鄭玄《周禮注》曰:‘四阿,若今四注者也。’”[18](P540)鄭《注》見《周禮·冬官·匠人》。“阿門”是門之有阿者。閣阿有四注(即層檐四向流水處),而門只有前后屋檐。另外,此處之門不是指旁門、寢門,而是指國君宮殿前具有防衛意義的臺門。《考工記·匠人》云:“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又云:“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孫詒讓對“門阿”有詳細考證。如云:“蓋中高為阿,而內外各兩下為liù@(32),是其制也。”“此門阿,依后《注》即臺門之阿,則是天子諸門之通制。”“鄭以棟訓阿者,非謂棟有阿名,謂屋之中脊其當棟處名阿耳。阿之訓義為曲。……其在宮室,則凡屋之中脊,其上穹然而起,其下必卷然而曲。其曲處即謂之阿。……《考工記》于四注者曰四阿,于兩下者曰門阿,然則阿為中脊卷曲之處明矣。中脊者棟之所承,故鄭以當阿為當棟耳。”(此為孫詒讓引胡承珙語)“阿”有“四阿”與“門阿”之別,其共同點就是指“中脊卷曲之處”。孫詒讓還在《正義》中討論了“阿門”的意義。他說:
  《莊子·外物篇》“窺阿門”,阿門亦即謂門臺之有阿者。彼《釋文》引司馬彪云:“阿,屋曲檐也。”屋曲檐即所謂反宇,與阿棟上下懸殊,非正義也。(《周禮正義·考工記·匠人》P3472)
  “門臺之有阿者”即臺門有阿者。《禮記·郊特牲》:“臺門而旅樹。”孔穎達疏:“臺門者,兩邊起土為臺,臺上架屋曰臺門。”(見[11](禮記正義,P1448))屋之中脊卷曲,故謂“阿門”。
  收稿日期:2002-06-28
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29~133H1語言文字學何九盈20032003何九盈(1932- ),男,湖南安仁人,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大學 中文系,北京 100871 作者: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29~133H1語言文字學何九盈20032003

網載 2013-09-10 2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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