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歷史上的養子制及其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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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養子,即非親生的、人為地將他人之子收做自家之子,與養家夫婦構成模擬親子 關系。收養養子,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家無子,收養他家之子作為自家家族的繼 承人,即以“繼家”為目的(一般說來,“繼家”有三種含意:一是“繼嗣”,或曰繼 承宗祧,也就是繼承、傳遞祖上的血統和家族世系;二是家族內家長、族長地位的繼承 ;三是家業、家產的繼承);另一種是出于仁義和道義,收養或曰撫養因某種原因被遺 棄的無依無靠之子。(注:在中國為了區別兩種不同意義的養子,民間習慣上把前者稱 為“繼子”或“嗣子”。口語中也常用“過繼(子)”或“過房(子)”,稱其養父母為“ 嗣父母”、“繼父母”。把收養養子的行為稱做“立繼”、“立嗣”,把撫養為目的的 養子、養父母叫做“義子”、“義父母”。)本文以“繼家”為目的的養子作為研究對 象。
  日本歷史上的養子,就養父子間血緣和輩分關系、收養的目的以及收養的手續和過程 而言,從平安時代后期律令制的解體到12世紀鐮倉幕府武士政權創立后,可以分為兩個 階段。前期以平安貴族收養血緣親族為主且以不論輩分為其特征;后期以非血緣的異姓 養子為主,武士階層以“養子愿書”、庶民家則以“養子證文”來確立養父子關系為其 特征。本文上篇以前期即平安時代公家(貴族)(注:“公家”最初是指天皇和朝廷,把 服務于天皇和朝廷的廷臣稱為“公家眾”,后統稱做“公家”。因此日本古代歷史上的 “公家”即是指皇家以及服務于天皇和朝廷的貴族。相對于“公家(眾)”,中世紀的武 士被稱做“武家(眾)”。)血緣親屬中不論輩分的收養關系及其文化特征為討論的中心 ;下篇則討論后期即從鐮倉幕府時期直到德川幕府時期的養子及其文化特征。
      上篇:平安時代的養子制及其文化特征
  筆者首先通過對日本平安時期養子律令條文及養子實態的分析,討論日本這一時期養 子在氏姓集團向“家”集團(注:日本的“家”不是以夫婦為中心、以生兒育女、家庭 的生產和消費為功能的最基礎的社會生活單位。它是一個具有經濟能力的、以家產的永 續相繼為目的的經營體,是一種超越一般以夫婦為中心、生兒育女、生產和消費為家族 功能的、擬血緣的、經濟的、社會的功能性集團。這種“家”集團結構的特征在于它的 直系性,即1.家長、族長地位的直系繼承;2.家產的單獨(一子,一般為長子)繼承(這 一繼承制在14世紀中期確立);3.家族的直系居住形態。正如有的學者所說,這三種直 系特征在世界其他地區如歐洲的不少地區也分別可見,但是這三種直系特征統一于一體 卻十分罕見。(參見笠谷和比古《“家”の概念とその比較史的考察》,笠谷和比古編 《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較文明史的考察》Ⅱ,序論,思文閣,1999年,第11—13 頁。))演變過程中的歷史作用。總體說來,收養養子既是一種習俗,也作為一種法律制 度,不僅深刻地反映了當時社會集團內部結構的變化乃至社會集團性質的質變,而且還 深刻地反映了一個民族的價值觀、倫理觀等文化特征。
      一 《養老律令·戶令》中的“聽養條”和《法曹至要抄》中的“養子承分 事”
  完成于718年的《養老令·戶令》“聽養條”規定:“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于昭 穆合者”。眾所周知,日本這一時期的律令幾乎原封不動地照搬了中國當時的唐律令。 但是唐戶令中關于收養養子是這樣規定的:“諸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注 :僅據仁井田shēng@①復原的48條唐戶令中就有37條被原封不動地搬進了日本的 《養老令》。(參見仁井田shēng@①《唐令拾遺》“戶令”“聽養條,東京大學出 版會,1933年初版))對比之下唐戶令中的“同宗”被改成“四等以上親”了。再參照《 養老令·儀制令》“親等條”,除去父祖上輩和女性之外,屬二等親的有:兄弟、侄、 孫;三等親為堂兄弟、異父兄弟、同居的前妻妾之子;四等親為同曾祖父之堂兄弟、兄 弟之孫、堂兄弟之子、外甥、曾孫、妻妾前夫子。其中“合昭穆者”有:侄、同居的前 妻妾之子、堂兄弟之子、外甥、妻妾前夫子。根據上述令制,他們都符合收養條件。但 是實際上日本自古就有收養弟弟、女婿、妹婿為養子而不受昭穆序列限制的習俗。(注 :花田雄吉:《日本古代における家長權の相@②》,《歷史地理》,日本歷史地理學 會,第87卷,第3、4期合并號,1955年。)對此《令義解》(注:《養老令》的官撰注釋 ,共10卷,完成于833年。《養老令》中的原文亦由此而保存流傳下來。)做了這樣的解 釋:謂昭者為父,故曰明也。穆者,敬也。子宜敬父也。凡取養子者,年齒須相適。何 者,下條云,男年15聽婚,既定夫婦,理當有子。然則年15者,則于30者,有為子之道 。年40者,則于25者,有為父之端。舉其一隅,余從可知也。《令集解》(注:匯集9世 紀中葉以前的明法家對《養老令》的解說,共30卷。日本貞觀(859—877)年間完成。《 令集解》為《養老令》的私家解釋。)在做同樣解釋之后,對養父子間只明確了年齡差 ,即“凡養子者,取少十五年為定”(注:根據社會現實對以中國唐律令為藍本的養老 律令做新的解釋,這是當時的研究方法。佐藤進一在討論類似情況時,對這種做法稱做 “準用和折中”(《日本の中世國家》,巖波書店,2001年,第50—62頁)。由此可見, 日本的律令制時期雖然極力模仿中國,但畢竟它的基層社會結構與中國不同,而且社會 生活的某些方面一旦積淀為一個民族的風俗,不是法令所能輕易改變的。),而無上下 輩分之規定。因此,《養老律令》757年開始實施后的一個世紀出現《令集解》里所說 的“今時人多以己親弟、從父(伯、叔父,筆者注)弟等為養子”現象也就不奇怪了。
  綜上所述,雖然日本古代模仿當時中國的唐律令編制了《養老令》,但從當時除了同 父同母兄妹的婚姻有禁忌外,血緣集團內普遍的內婚包括同父異母、異父同母的兄妹婚 和異世代的叔侄婚、姨甥婚(注:對此筆者已在《古代社會の婚姻形態と親族集團構造 について》一文中進行了討論,見笠谷和比古編《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較文明史 的考察》(Ⅱ)第85—111頁。),以及上述“戶令·聽養條”及其解釋和當時養子的實態 看,日本古代血緣集團結構中不存在父系一系的血緣親屬系統,也不存在中國宗族內部 的上下、長幼尊卑的血緣秩序。也可以看出日本古代母系社會影響的殘存,因此,收養 養子的目的不可能在于傳遞父祖之血統,繼承父祖之宗祧。在祭祖中也可以看出中日兩 國的差別。中國自古以來“為人后者,為之子。故為所后服斬衰三年、而為其父母齊衰 期。為所后者之親皆如子、而為己之親皆降一等。蓋以承重于大宗、則宜降于小宗。” (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98,中華書局,1985年,第4805頁。)相反,日本《養老 令·儀制令》“五等親條”雖然規定養父母與生父母同為一等親,但《養老令·喪葬令 》“服紀條”則規定為生父母服喪一年,而為養父母服喪則為五個月。讀平安時期天元 五年(982)到寬弘八年(1011)任右少將、藏人頭、位階為四位上的藤原實資的個人日記 ,可以知道幾乎每年二月十四日實資在其生父藤原齊敏忌日這一天為其生父“親齋食, 修諷誦于法性寺,早朝沐”。而五月十八日其養父實賴忌日時則大多“以身代令參入” 或“以內供定興身代令齋食”(注:《小右記》第1、2卷。),即找他人替代為其養父做 祭祀。可見不僅律令條文,就是現實生活中,養子對其養父的祭祀也是輕于生父的。因 此可以說在日本收養養子的目的不在于祭祖。所以我們對日本血緣家族集團“繼家”的 討論只能從家長、族長地位和家業、家產的繼承入手。
  關于家長、族長位的繼承,由于這一時期關于一般庶民階層的家長、族長位繼承史料 缺乏,這里只能以天皇家皇位和氏姓集團內“氏上(8世紀末9世紀以后稱做氏長者)”的 繼承為例進行討論。
  據《日本書紀》(注:日本最早的史料是《古事紀》和《日本書紀》,其中包含有不少 神話和作偽,特別是《古事紀》。但史學界一般認為《日本書紀》中從應神天皇開始的 皇位繼承是可信的,因此本文從應神天皇的繼位開始進行討論。)的記載,從應神天皇( 第十五代天皇)到律令制定前夕的天武、持統天皇,子繼父位的有仁德、履中、安康、 清寧、武烈、安閑、敏達,僅7位。而以兄弟(包括女性即姐妹,即同輩相繼)繼皇位的 有反正、允恭、雄略、仁賢、宣化、欽明、用明、崇峻、推古(女)、孝德、齊明(女)、 天武(注:天武天皇為天智天皇的同父同母弟,天智天皇在位時曾立同父母弟大海人為 皇太子繼承皇位,后又改變主意,想以長子大友皇子為皇嗣。天智死后,大海人皇子以 武力相爭,奪取了皇位(672年“壬申之亂”),是為天武天皇。但之后沒有發生異議和 反抗,可以認為這也是一次兄弟相繼。),共計12位。之外清寧天皇無子,傳位于遠房 堂兄弟顯宗。繼武烈皇位的繼體與武烈同為應神5世代以上孫。推古(女)傳位于兄弟之 孫舒明。舒明的后繼者是侄女皇極天皇。總之皇位在天皇家族內不規則地傳遞。不少日 本學者力圖在這些不規則的皇位繼承中找出規律(注:小林茂文:《周K5N601.JPGと性、 子ども·境界》,有精堂,1994年;河內祥輔:《王位繼承法試論》,佐伯有清編《日 本古代史論考》,吉川弘文堂,1980年;南部shēng@③:《女帝と直系王位繼承 》,《日本歷史》第282號,1971年。),更有學者把諸多的兄弟繼位與皇族內普遍的叔 侄婚聯系在一起,認為作為家長的兄長把自己的女兒嫁給弟弟,這樣繼承者即是自己的 弟弟又是以婿養子的身份繼承皇位。因此這似乎也是所謂“父死子繼”(注:花田雄吉 :《日本古代における家長K5N602.JPGの相@②》,《歷史地理》第539—544號,1955年 。)皇位直系繼承。
  但是,當時皇位在皇族內(包括女性)不規則地傳遞的原因,是以皇族內出生的后嗣都 具有皇族成員權為前提的(注:參見拙文《古代社會の婚姻形態と親族集團構造につい て》。)。正是由于女性具有皇族成員權,所以《養老令·繼嗣令》規定皇族女子必須 嫁于皇族內男性,以“防止皇族血統經女性外流”(注:西野悠紀子:《律令制下の氏 族と近親婚》,《日本女性史》第1卷,東京大學出版會,1982年。)。根據文化人類學 理論,這種婚姻結構下父母雙方血統處于未分化狀態,這種血緣集團為無系結構。因此 作為兄長的天皇把女兒嫁給弟弟,并非要將弟弟作為婿養子使其成為直系繼承人。
  在皇位繼承上開始主張直系繼承的是持統在位期間(690—697)。持統是天智天皇的女 兒、天武天皇(天智天皇的同父同母弟)的皇后(叔侄婚)。天武686年逝去,持統作為皇 后稱制,由于草壁皇太子27歲(689)未及即位就死去,持統690年正式繼皇位,并于在位 期間第一次讓未成年的15歲的孫子文武繼承皇位(注:日本歷史上自奈良時代以前就有 天皇繼位年齡須在30歲以上的不成文法規定(參見村井康彥《王K5N602.JPGの繼受——不 改常典あめぐつて》,《日本研究》,國際日本文化研究セソタ一紀要,第1集,1989 年5月)。),自己退位。文武天皇之后皇位經持統的妹妹、文武天皇之母元明和文武天 皇的姐姐元正兩代女皇之后,天武、持統的曾孫、文武之子圣武繼第四十五代天皇。從 持統的安排看是有直系相繼的意向。但我們知道持統、文武時期正是朝廷模仿中國唐律 令制訂、編修《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的時期。因此以持統為代表的皇位直系相繼 的意向應看做是中國“父死子繼”直系相繼的一時影響。父子直系繼承的意義在于保護 自己個體家庭在大家族中的地位和個體家庭的自家利益,其前提是個體家庭必須從大家 族中分離和獨立出來,而且實行外婚制的單系血緣集團的存在則是其前提條件,否則其 直系相繼既沒有意義,也不可能。由于日本當時個體家族仍融于大家族中尚未分離,再 加上普遍的內婚以致所謂直系繼承沒有意義,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所謂直系繼承幾 經周折,皇位又復歸在皇族中不規則地傳遞。
  皇族以外,氏姓集團里稱做“氏上”(后來稱為“氏長者”)的一族的首領在律令官制 形成之初,蔭襲氏姓集團舊制即為了保持各氏姓集團間的平衡,由氏姓集團中的嫡子( 注:嫡子可由父、祖在一族內隨意立替。)一人繼承,后改為由氏姓集團內最高官位者 出任,主持氏神的祭祀,管理寺廟和推舉氏爵。當時同一氏姓集團內的庶子雖可以蔭襲 位階卻不能得到官職,終以散位者而告終(注:@④浪貞子:《散位と散位寮——古代官 僚制の構造》,參見村井康彥編《公家と武家——その比較史的の考察》,思文閣,19 95年。)。也就是說,一個氏姓集團只有一個“氏上”的首領存在,庶子既不能任官也 不可能成為一家之長。其原因除了上述舊氏姓集團的遺制即一個氏姓集團只能有一個首 領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當時社會還實行初期“招婿婚”(婿入婚),夫婦關系剛剛從“ 妻訪婚”時期的別居形態向“招婿婚”的同居形態過渡,夫妻別居和同居形態同時并存 ,以固定的一夫一妻為中心的“家”尚未形成,“家”還不是一個獨立的單位,沒有從 氏姓集團中分立出來。
  上述分析表明,無論是把弟弟收做養子,還是把女兒嫁于弟弟或兄弟之子使其成為婿 養子,其意義都不在于繼家長位。那么收養養子的目的是什么呢?
  查閱修于平安末期到鐮倉初期為律令作注釋的《法曹至要抄》,其中的“養子承分事 ”條記有:養子之法,無子之人為繼家業所收養也(注:què@⑤保己一編《群書類從 》第6輯,@②群書類從完成會,1960年第3版。)。這里告訴我們日本這一時期收養養子 的目的似乎在于繼承家業。但是,如上分析“家”還未從氏姓集團中分立出來,這里所 說的“家業”是什么意義上的“家業”?
  下面我們以藤原氏姓集團的養子為中心,考察養子與養親間的血緣關系,進而探討養 子制度在氏姓集團向“家”集團演變中的歷史作用以及日本“家”、家職和家業的特征 、養子繼家業、家職的實質及其意義。
      二 養子與養親間的血緣關系——以藤原氏姓集團為中心
  正史中有關養子的史料記載最早見于奈良朝。721年(養老五年)從三位的邑治收弟弟小 邑治之子關麻呂為養子(注:《@②日本紀》天平寶字五年四月條。);792年(延歷十一 年)大和國的朝野宿禰鹿取言為叔父朝野宿禰道長的養子(注:《日本后紀》弘仁三年六 月十五日條。)。僅奈良朝的這兩例養父子的血緣關系而言可謂“同宗于昭穆相當者” 。進入平安時代養父子雖然仍以同血緣為主,但不論輩分的養子卻大大增加。筆者僅就 《尊卑分脈》第一篇藤原不比等次子房前的主要支系中的不完全統計,各類養子共有11 0余例。其中為祖父輩養子的占30例(含5例為外祖父養子,其中1例為外姓,1例是孫女 即女性養子)。具體情況可參閱第49頁圖示(注:圖中有少部分養父子關系涉及《尊卑分 脈》第2篇。圖中p和后面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其養父子關系見于《尊卑分脈》第1篇的頁 數,如p后面有中文數字“二”和后面的阿拉伯數字則表示其養父子關系見于《尊卑分 脈》第2篇的頁數。)。
  從圖1中我們看到的是實信和滿季父子倆同為公定的養子,即父子倆在公定家成了兄弟 。而這父子二人的上輩即實信的生父、滿季的生祖父忠季又是忠季自己祖父的養子。這 樣從輩分上看公定實際上是將自己上輩的實信和同輩的滿季收做養子。圖2中的賴長做 了兄長的養子,賴長的兒子師長又被忠實收做養子(實際上為祖父忠實的曾孫)。而忠實 本人又因父親師通早逝被祖父師實收做養子。圖3a里我們看到的是,賴親做了祖父資賴 的養子,資賴本人又做了祖父宗賴的養子,宗賴又是父親的兄弟成賴的養子,但是這里 成賴又做了兄弟的兒子光雅的養子,也就是說光雅收養了上輩即叔叔做養子。《尊卑分 脈》在記載這一關系的同時,注解說據《公卿補任》記載成賴是同父兄光賴的養子。如 果這樣的話,光賴收養養子后,又讓兒子做養子的養子(見圖3b)。圖4中實資做了祖父 實賴的養子,而實資自己又同時收養了同父兄弟懷平的三個兒子和兩個孫子共五個養子 。如此等等,無視輩分的收養關系可見一斑。
  另外其他史料里還記有藤原賴長嫡妻無子,將庶妻的長子菖蒲丸作為嫡妻的養子,后 又將菖蒲丸給伯父忠通(賴長的養父)做養子(但如圖2所示,據《尊卑分脈》賴長本人就 是兄長忠通的養子,這樣賴長又與自己的兒子成了兄弟)。而后又把庶子今丸做嫡妻的 養子。(注:《臺記》康治三年(1144)正月一日,久安二年(1146)三月十九日、十二月 十九日,久安六年(1150)七月九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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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平安后期異姓養子并不罕見。當時的政治家、漢學家大江匡房(注:大江與菅原同 是平安時期著名的文章道家,即以漢詩和歷史為家業的專家。)收養橘氏廣房為養子, 廣房與其女兒結婚,是為異姓婿養子(注:《尊卑分脈》橘氏、大江氏。)。廣房的兒子 以實(改名有經)又是大江公仲的養子(注:嘉保元年(1094)大江公仲因強盜、放火、殺 人罪被判流放隱岐國,承德元年返回。大治五年其女仲子因父親遺產與公仲的養子有經 發生紛爭。(參見《平安遺文》1338號、2177號)),大江公仲本人又是叔父廣經的養子 。前兩例是異姓(橘氏父子)養子,而且廣房和有經父子分別是大江家同世代的匡房和公 仲的養子。(注:參見《群書類從》第5輯“大江氏系圖”。)大江匡房的孫子維光收養 藤原家的光能為養子(注:《尊卑分脈》大江氏。)。這也是一例異姓養子。
  以漢詩和歷史研究為家業的專家也這樣無視血統和輩分地收養養子似乎不可理解,但 實際上到平安中后期,這種無視血統、輩分的復雜收養關系不勝枚舉。有學者認為,當 時的貴族之家嫡長子之外的次子、三子不到他人家當養子或出家入佛就別無生路(注: 參見田端泰子《日本中世女性史論》,@⑥書房,1994年,第244頁。)。
  根據上述平安時期收養養子的實際情況,養子與養親間的血緣關系可以歸納為以下幾 種主要類型:1.收養兄弟或堂兄弟之子;2.收養親兄弟或堂兄弟;3.把孫輩、曾孫輩收 做養子,即有把自己的孫子和曾孫同時收做養子的,又有收養兄弟和堂兄弟之孫為養子 的;4.將庶妻之子作為嫡妻的養子;5.收養異姓養子等等。從輩分上看,除了收養下一 輩者外,有收養同輩的、孫輩的,也有收養上一輩的,即將叔叔等父輩收做養子的,更 有父子被同一個人收養而成為兄弟的。從血緣上看,養子有同血緣的,也有非血緣的。
  為什么這些氏姓集團、特別是藤原氏如此頻繁地收養養子,而且幾乎都是無視輩分地 收養養子?如果收養養子真如同《法曹至要抄》所說:養子之法,無子之人為繼家業所 收養也,那么這里的問題首先是:“家”和家業是否形成?如果已經形成,收養養子是 為了使其家業不致因無子相繼而失傳,為什么養父大都有親生子還收養子,而且同時收 幾個養子?
      三 養子與“家”和家業、家產的形成
  (一)“家”的萌芽及其特征
  大化改新以后的7世紀下半葉,歷經天智、天武天皇時期的兩次(664、685)冠位制改革 (位階大幅度增加)(注:《日本書紀》天智三年、天武十四年。)和天智天皇時期(664) 按氏姓集團的大小賜于氏上以大刀、小刀(注:《日本書紀》天智三年:其大氏之氏上 賜大刀,小氏之氏上賜小刀,其伴造等之氏上賜干@⑦、弓矢,亦定其民部、家部。)、 天武天皇十年(681)、十一年(682)分別命各氏姓集團申報氏上和命大氏分為小氏(小氏 分立策)(注:《日本書紀》天武十年:詔曰、凡諸氏有氏上未定者,各定氏上,而申送 于理官。天武十一年:詔曰、諸氏人等,各定可氏上者而申送。亦其眷族多在者,則分 各定氏上。并申于官司。然后斟酌其狀,而處分之。因承官判,唯因小故,而非己族者 ,輒莫附。)以及天皇賜姓(注:關于天皇賜姓,《日本書紀》各處可見。另可參考直木 孝次郎《日本古代國家の構造》第Ⅱ部第三節《復姓の研究》,青木書店,1958年。) 等一系列的政策,一面將分散自立的氏姓集團納入國家統治機構,一面促成氏姓集團內 部分化。藤原氏就是因天皇賜姓從大化前代掌管祭神的中臣氏姓集團中分出來的新興貴 族官人集團。天智八年(669)中臣鐮足因內政改革有功,臨終前天皇依其出生地名賜予 其藤原姓。文武天皇時期因藤原中臣的次子不比等繼承鐮足的政治事業編撰律令有功, 天皇詔令藤原姓只由不比等及其子孫繼承,鐮足的其他支系后代又返回中臣姓,繼續掌 管祭祀。
  分化出來的以藤原不比等為首的四個兒子率先打破舊氏姓集團一個氏姓集團只能一人 出任國家高位高官的遺制。不比等的長子武智麻呂歷任近江守、式部卿等官職,734年 任右大臣,死前位階升至一位、官至左大臣,并設有家政機關(注:日本律令時期有品 親王和三位以上的職事官設有家政機關,律令國家對各家政機關都配有職員。《養老令 》“家令職員令”對此有詳細規定。養老三年(719)“家政機關”的設置又擴大到五位 以上的貴族。不比等的四子都為三位之上的高位高官,因此都設有家政機關。)。由于 其邸宅在平城宮之南,史稱“南家”。次子房前為其父不比等的政治繼承人,717年為 朝政參議,之后出任中衛府第一代長官,握有宮廷軍權,相對于南家,邸宅在平城宮之 北,即稱為“北家”。三子宇合長期任式部卿,其家政機關稱做“式家”。不比等的第 四子麻呂任京職大夫,其家政機關是為“京家”,731年任兵部卿兼任朝廷參議。
  通過上述“氏上”的選定、“小氏分立”、“天皇賜姓”和規定“家政機關”設置條 件等政策和法令,氏姓集團急速分化。上述藤原四家雖然都繼承藤原之姓,但各“家” 有自家的“家長”(在自家內仍稱“氏長者”),并與其他氏姓集團的首長處于同等地位 ,握有同等權力。同時四家首長之間沒有上下從屬關系,原則上互不干涉他家事務。( 注:村井康彥:《氏上から氏長者へ》,笠谷和比古編《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較 文明史的考察》Ⅱ。)而且各家后代均以不比等的四子為始祖,分別設有寺廟和墓地(注 :村井康彥先生認為,“家”形成的一個最大標志就是實行夫婦合墓制,墓地以家為單 位而不是以氏族為單位。也就是說人死后的歸宿是家,而不是氏族。(見村井康彥《公 家の家意識——氏と家とのはざまご》,《歷史公論》,雄山閣,創刊50號紀念增刊, 第103頁))。由此可以說日本的“家”由此萌芽,氏姓集團開始向“家”集團轉變。但 是當時的婚姻形態還處在“招婿婚”階段,即男方到女方家居住,所生子女隨女方住在 外祖父家,而且夫婦的婚姻、居住形態還不十分穩定,“妻訪婚”時期的夫婦別居形態 一定程度上繼續存在。因此這里所說的“家”與現代人們所了解和熟知的以一對夫婦為 中心的“私”意義上的“家”不同,它雖然也是從血緣氏族中分化出來,并以血緣為紐 帶,但它從一開始就是以冠位、官職及其運營為其主要功能的“公”的機構。盡管如此 ,這種意義的“家”的最終確立也必須伴隨著“家業”、“家產”即“家”的經濟基礎 的形成和穩定。
  從上述日本“家”的形成及其特質看,它的誕生不是因為氏姓血緣集團內以夫婦為中 心的個體家庭經濟的發展,導致大家族內的分裂而促成個體家庭獨立的。這里所謂的“ 家”是直接由天皇和朝廷一系列政策即由外力強力推動的結果。與此同時,“家”的實 質也只能是以天皇和朝廷的公務為中心的公的機構。因此其家業、家產也就同樣具有“ 公”的特質。
  (二)律令官人制與貴族“家”的家業與家產
  由于日本平安時期實行“官位相當制”(注:即“職掌所事,謂之官。朝堂所居,謂之 位也。凡臣事君,盡忠績功。然后得爵位。得爵位然后授官”(參見《養老令·官位令 》)。因此世襲父祖的位階的同時也世襲相應的官職。),所以當時的有品親王、內親王 以及三位以上的貴族之“家”的經濟來源是在得到相應的位田、位封、季祿、資人的同 時,還從朝廷得到與官職相當的職田、職封、資人(勤雜等公務人員),各有所差參看表 1。
  附圖K5N605.JPG
  在實行上述規定的同時,律令制還規定貴族家的這些收入可以根據蔭位制而世襲相傳 。《養老令·選敘令》“五位以上子條”規定:“凡五位以上子出身者,一位嫡子從五 位下,庶子正六位上。二位嫡子正六位下,庶子及三位嫡子從六位上,庶子從六位下。 正四位嫡子正七位下,庶子及從四位嫡子從七位上,庶子從七位下。正五位嫡子正八位 下,庶子及從五位嫡子從八位上,庶子從八位下。三位以上蔭及孫,降子一等”。
  根據上述規定,四位、五位以上子有蔭位資格,三位以上可蔭及孫輩(注:因此史稱三 位以上貴族為公卿,四位和五位貴族為通貴。特殊的蔭位資格使他們與一般貴族間有天 壤之別。),但蔭位時孫要比子降一級位階。同令的“兩應出身條”又規定:凡兩應出 身者(注:《令集解》對“兩應”有如下解釋:謂籍父或祖蔭及秀才明經兼有父祖蔭之 類也。)從高敘。據《選敘令》“遷代條”,凡初位以上(一品以下)長上官遷代,皆以 六考為限。“秀才出身條”也規定:其秀才明經得上中以上有蔭。當時五位以上貴族子 孫有入大學和入考的特權,而且在平安初期五位以上的蔭子孫入大學是其義務。但是實 際上大學對于這些蔭子孫只是培養儒學教養的場所。(注:古瀨奈津子:《官人出身法 からみた日唐官僚制の特質》,池田溫編《日中律令制の諸相》,株式會社東方書店, 2002年。)因此條文中的“兩應”主要指的是應父和祖父的位階出仕敘位。野村忠夫在 《律令官人制的研究》里列舉了13例敘位實例,其中9例都是應位階比父親高的祖父的 位階得蔭敘的位階。如果按上述“五位以上子條”,把庶孫收做庶子的話,其出身即初 敘時也要比為孫者高出一級位階,收做嫡子就可高出兩級位階。正如野村指出的:蔭子 孫中蔭位資格為最大的特權,這是一般人絕對沒有的特權,一位嫡子的蔭階為五位下, 這是位子(六位—八位的嫡子)、白丁(承担庸調正丁、老丁)出生的人經歷30年乃至50年 的官人生活也不可能得到的(注:野村忠夫:《律令官人制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7 8年第3版,第279頁。)。
  隨著世代的推移,特定的貴族之“家”世襲獨占特定的官職、世襲并獨掌特定的官廳 ,即官職和“家”結合,官職和官廳由特定的貴族家世襲獨占承包運營,由此出現了普 遍的“官職家業化”現象。如近江國的小@⑧氏自貞觀十五年小@⑧山公今雄為正六位上 行左少史兼算博士后,今雄的子孫幾乎代代為左少史以算道任官。又如清原、中原兩氏 家幾乎獨占了大外記局(秘書局)的官職(注:佐藤進一:《日本の中世國家》,第28—3 2頁。)。這樣,律令國家的高位、高官、高職在成為貴族家的家業的同時,所獲得的國 家俸祿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他們的家產。因此在這些貴族之家,繼家業、家產實質上就是 繼承父祖的位階與官職。
  (三)養子與養父、生父的位階與官職
  眾所周知,藤原北家房前的后代基經做了叔父良房的養子后仕途飛黃騰達。平安初期 南家、式家、京家紛紛衰落,而北家的勢力急速上升,其子孫主宰朝廷政務達兩三個世 紀之久。北家房前曾孫冬嗣深受嵯峨天皇的信任,立朝廷之首席。基經原本是冬嗣嫡長 子長良的第三子,因叔父良房(長良的弟弟)無子被其收養(注:據史籍記載,藤原基經 為藤原良房的猶子。進入平安時代藤原基經的一個上表中寫道:“先臣臨終誠臣曰,( 中略)吾即無男,汝即猶子。宜述吾志,莫忘吾言”。清和天皇也有言:“卿感其猶子 之愛,甚于喪父之傷”。見《三代實錄》卷22。“猶子”一語在中國其本意是兄弟之子 。在日本即為擬制的父子關系,雖說猶子不是以繼承為目的,但實際上相繼的情況也很 多。因此猶子與養子沒有明確的區別,常常作為同義語使用。)。據《公卿補任》記載 基經仁壽二年(852)17歲任藏人(蔭孫無位),仁壽四年(854)19歲為左兵衛少尉,同年十 月敘位階從五位下任侍從。天安一年(857)22歲任少納言,天安二年(858)也就是養父良 房升任左大臣、太政大臣并以天皇外祖父的身份登上攝政寶座的這一年,基經的位階雖 仍是從五位下,但官任左少將、藏人頭。之后,貞觀二年(860)25歲位階至正五位下, 貞觀三年(861)26歲位階從四位下,貞觀六年(864)任參議職,貞觀八年(866)31歲的基 經冠位直升,從從四位上升到正四位下再升到從三位,官至中納言。而基經的同父兄、 長良的長子國經天安二年(858)才任藏人(比基經年長8歲,但任該職卻比基經晚6年); 長良的第六子清經也是32歲時才任藏人。從蔭子孫看三人都是冬嗣的孫子,又同是長良 之子,可蔭位的差距如此之大,只能解釋為基經在16歲成人式時(或此前?)就過繼給叔 父良房。(注:參見栗原弘《藤原良房·基@⑨の養子關系の成立時期について》,《古 代文化》古代學協會,第43卷第12號,1991年。)在基經任藏人的這一年,生父長良位 階達正三位、官任參議,而養父良房這一年位階達正二位官至右大臣。不僅冠位和官職 上有別,良房與天皇的關系也非同一般。良房與嵯峨天皇的皇女所生的明子又入文德天 皇的后宮,因此良房成為清和天皇的外祖父。與此同時良房官職也從右大臣驟升任左大 臣、太政大臣,858年開攝政之先河。因此作為其養子的基經的位階、官職的晉升也較 同父兄弟及同輩的堂兄弟順利(注:基經的堂兄弟、叔父良相之子的常行年齡與他相仿 ,18歲任藏人,比基經晚一年,貞觀二年(860)位階也達正五位下、官任右少將,同年 升到從四位下、任內藏頭。此后雖也在29歲與基經同年任參議,但貞觀八年(866)基經3 1歲位階從從四位上、正四位下升到從三位,官至中納言。同年的常行位階止于正四位 下,官職也只到備前權守和右大將。相比之下858年之后基經無論是敘位還是任官都較 能力相仿的常行發展得更順利,究其原因也只能是基經的養父良房不僅冠位官職居高, 而且與天皇有極特殊的關系。),青云直上。
  受史料限制,我們對上述《尊卑分脈》第一篇中北家的110余例養子無法如同上述良房 的養子基經那樣一一查明其位階和官職的晉升情況,現僅就《公卿補任》一條天皇(986 —1011)到土御門天皇(1198—1210)時期藤原家的養子與養父間的血緣關系以及被收養 時生父和養父的位階和官職為例列表如下(見表2)。
  附圖K5N606.JPG
  注釋:
  ②此表參照高橋秀樹《日本中世の家と親族》(吉川弘文館,1996年)的表4作成。表中 收養養子的年代暫以此為據。
  附圖K5N607.JPG
  歸納表2中26例養子,收養孫輩者9例,與養父同輩即將弟弟收為養子者7例,收養下一 輩即“合昭穆”者為7例,另外3例輩分不明。表2中養父有親生子的占18例,其中1例為 有子而無才能。從表2看,除哥哥收養弟弟其位階在律令蔭位制下都理所當然地低于其 生父,這種情況下大都是在生父死亡或出家的情況下收養的。這時哥哥是作為“后見人 ”的身份即為養子(弟弟)長大成人的責任者做弟弟養父的。除了有扶養意義外,9例收 養孫子的養父(祖父)在收養孫子為養子時,無一例外都是三位以上的公卿,其位階、官 職都高于生父。
  現在再來看看上面列舉的四張藤原氏養子圖。受史料限制我們雖然無法如表2一樣一一 查明四張圖中所有養父收養養子的年代,也無法一一查出其收養時養父與生父的位階與 官職,但據《尊卑分脈》的記載如圖所示,養父的位階、官職都高于生父,這一點是無 疑的。
  從做叔父養子的基經與同胞兄弟的位階、官職晉升經歷看,在律令蔭子孫條令下,父 、祖的位階和官職直接決定了子孫的出仕、任官以及未來的仕途。而且律令的其他條文 如《養老令·繼嗣令》“繼嗣條”規定:“凡三位以上繼嗣者皆嫡相承。若無嫡子及有 罪疾者,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 。無母弟,立庶孫。四位以下惟立嫡子(謂庶人以上,其八位以上嫡子未敘身亡及有罪 疾者,更聽立替)。其氏宗聽敕”。又如《令集解》中對《養老令·選敘令》“五位以 上子條”解釋說:“凡以孫列為嫡者降嫡子一等;以子列為嫡者,子與嫡之位”。這些 都說明不僅父祖的位階官職決定子孫的仕途,而且在初敘位階和官位晉升時,子優于孫 ,嫡優于庶。
  另外,“繼嗣令”中的“定嫡子條”又規定:“凡定五位以上嫡子者,陳牒治部,驗 實申官。其嫡子有罪疾不任承重者,申牒所司驗實聽更立”。依此條文,五位以上嫡子 變更立替時,只要陳牒治部驗實后即可成立。而六位以下、庶人以上的嫡子的選定立替 不必行任何申請手續,完全由父祖任意所為。(注:中田薰:《法制史論集》第1卷,巖 波書店,1970年,第98頁。)而且所有的律令條文中都沒有限制蔭位人數和嫡子人數, 因此身居高位高官者即使在有親生子的情況下,也不顧血統輩分,頻繁地將親屬收做養 子,出現一人收幾個養子的現象。甚至在嫡妻無子時如上文所舉例子還出現了嫡妻將庶 妻之子收做養子的所謂女性收養子的奇怪現象。由于律令條文規定三位以上雖可蔭及孫 輩,但要比子輩降一等,所以上述藤原氏家祖父收養孫子的全都是三位以上的公卿。其 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孫輩蔭位時被降一等。而且如果將庶孫收做嫡子,其初敘時的位階就 比其為孫輩時高出兩級位階。再加上這些公卿與天皇朝廷的關系又非同一般,對養子今 后的晉升也十分有利。前述藤原基經的晉升經歷就是很好的例子。又依前述《養老令· 選敘令》,四位和五位者只能蔭及子,孫輩沒有蔭位資格,因此四位和五位貴族將其孫 輩收做養子即可使之得到蔭位資格。這就是當時身居高位者的公卿、四位和五位以上的 貴族紛紛收孫子做養子的原因。因此,《養老令》實施后的兩三個世紀里,高官高位就 在藤原氏一族中延續,不為他人所控。
  盡管如此,筆者并不認為上述“選敘令”和“繼嗣令”中的有關規定是產生平安時代 養子種種特征的惟一原因。《養老令》是在唐令的基礎上制定的。《唐令·選敘令》第 26條規定:“諸一品子正七品上敘,從三品子遞降一等。四品五品有正從之差,亦遞降 一等。從五品子從八品下敘。國公子亦從八品下。三品已(以)上蔭曾孫。孫降子一等, 曾孫降孫一等。散官同職事,若三等帶勛官者,即依勛官品同職事蔭。四品降一等,五 品降二等。郡縣公子準從五品孫,縣男已上子降一等。勛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子 孫準三品蔭。自外降入九品者并不得成蔭”(注:仁井田shēng@①:《唐令拾遺》 “選舉令”第26條。)。唐令中沒有《繼嗣令》,類似的條文是《封爵令》,其中第2條 規定:“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 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 無后者國除”(注:仁井田shēng@①:《唐令拾遺》“封爵令”第2條。)。可見《 唐令》里也有三品以上可蔭及孫、曾孫,孫降子一等,曾孫又降孫一等的規定。但是中 國宗族內血緣秩序嚴密,尊卑長幼、排行輩分謹嚴有序不容混淆,一旦人為地改變它就 會被視為亂倫和不孝。因此在襲爵時,即使有孫降子一等的法令,也沒有人因此將孫輩 收做養子。中國養子法的關鍵在于“同宗于昭穆合者”。即使在官僚貴族家或以謀求功 利為目的的大商家無子承續祖祧不得不收養養子時,也不可能出現日本這樣為了子孫蔭 襲父祖官位并獲取更高的官位而紛紛將兄弟、孫輩收做養子這樣普遍的收養關系。
      四 平安時期養子制的歷史意義及其文化特征
  日本平安時期據《法曹至要抄》中的“養子承分事”,收養養子原本為繼承家業和家 產,但由于這一時期的“家”不是以夫婦為中心、以生兒育女為功能的血緣集團,它是 以冠位、官職及其運營為其主要功能的“公”的機構。因此公卿、貴族之“家”是以位 階和相應的官職為家業、以其相應的俸祿為家產的。平安時期公卿貴族利用《養老律令 》中的規定無視血緣輩分大收養子,在繼承家業名義下,既擴大自己的政治勢力,迅速 將氏人納入律令國家官僚體系,又得以在鞏固其經濟實力的同時促成氏姓集團的徹底解 體和“家”的確立,有其深遠的歷史意義。從文化上看,平安公卿貴族集團“活用”中 國唐代養子法令,人為地調整、改變先天的、自然的血緣秩序使之附會法令的規定,以 獲得世代實利為目的,這是平安時代養子制的實質。
  從對日本平安時代“公家”的養子的討論中,我們看到的是與中國源于宗法家族“重 義輕利”、“以義制利”相反的“利大于義”的價值觀,是典型的功利主義的、法的文 化。也就是說,中國的宗族是以父系血統、尊卑長幼、輩分排行即自然的血緣秩序為最 高原則,與其互為表里的是儒家“禮”的文化和“重義輕利”、“以義制利”的價值觀 。這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宗族內尊崇的父系血統、尊卑長幼、輩分排行 即自然的血緣秩序,其身份乃至社會地位在出生時就已決定,不容改變。一旦人為地改 變它而得不到宗族成員的認可就會被指為“亂倫”。這一倫理觀勝于法律對人的約束, 無形地限制著人們的行為,固定著人們的身份,它與“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共同成為 否定或摧毀商業企業發展的因素。因此“雖然中國一直不缺乏商人和財富,但私人企業 卻始終為家族的自我限制規模所阻撓,而很少能夠茁壯到足以撼動整個社會體系”。( 注:轉引自陳其南《家族與社會》第6章“明清徽州商人的職業觀與家族主義”(臺北: 聯經出版公司,1979年)第296頁。)
  日本的血緣家族結構為我們提供了相反的倫理觀和價值體系。筆者認為,在這個意義 上對日本平安時期養子的研究,不僅在于論證日本律令制時代公家(公卿貴族家)異世代 的收養養子加速古代氏姓集團的分化、促進“家”的誕生的歷史作用,而更在于它在無 視自然的、先天的血緣秩序的身份制中,孕育、積淀而成的功利主義文化因子對當時以 及后世的歷史發展所具有的深遠意義。
      下篇:日本前近代社會的養子與社會變遷
  日本古代公家(貴族)社會一個血緣親族集團中不論輩分地收養養子成為一種社會的、 民族的風俗。在進入中世、近世以后這種風俗進一步發展,特別是異姓養子更為風行。 在武士階層出現了諸如通例養子、婿養子、順養子、急養子、臨時養子等等名目繁多的 養子。18世紀初葉一般庶民社會又流行養子從生家帶著錢財或代替錢財的家產到養家做 養子,即所謂的“持參金”養子。盡管幕府禁令再三但這種“持參金養子”還是滲透到 武家,在武士階層盛行起來。
  研究資料表明,養子在當時社會中占相當大比例。據統計,寬永元年到慶安四年(1624 —1651)大名家(有勢力的武士家)平均每年全部男子的8.2%為養子。寬保元年到寬政六 年(1741—1794)平均每年全部男子的31.3%為養子,也就是說一個多世紀后,養子的比 例從8.2%增加到31.3%。(注:竹內利美:《農村家族の動態》,東北大學教育學部編《研究年報》第2集(1953年)。)到江戶中期奉仕于大名的各藩武士之家的養子也十分盛行 。寶永五年(1708)岡山藩約1/3以上為養子相繼(注:從谷口澄夫收集的寶永五年岡山藩 37件相繼材料看,其中12件是養子相繼。(參見《岡山藩政史の研究》,山陽新聞社,1 981年,第444—446頁))。更有學者指出,寬政到天保年間(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葉)金 澤藩養子相繼竟達到1/2(注:服藤弘司:《相@②法の特質——幕藩體制國家の法とK5N602.JPG力》,創文社,1982年,第342頁。)。據日本家族問題研究專家湯澤雍彥的研究 ,江戶時代到明治初年日本全部男子中四人里就有一人是婿養子,也就是說僅婿養子就 占25%,加上其他各類養子,其比例將超過這個數字。湯澤本人的父親出身于明治初年 ,兄弟四人,一人在家繼承祖上所傳家業及家產,一人分家出去自立門戶,另外兩人( 包括他的父親)到妻家成為妻家的婿養子。(注:湯@⑩雍彥:《日本における養子緣組 の統計的大勢》,《新しい家族》3,1983年。)
  如此眾多的養子早已成為社會學特別是家族問題研究的重要對象,成果累累。本文僅 就日本中世、近世養子相繼的歷史背景、養父子關系締結的手續、證書,討論基于自然 血統秩序的身份制及其互為表里的倫理文化與人為的身份制以及與此相應的關于“人” 自身的契約文化間的差異,進而探討日本前近代特殊的養子制度在向近代社會轉型中的 歷史意義。
      一 財產“單獨繼承制”和“家督制”的確立及其意義
  與中國家產的諸子“均分繼承制”不同,日本自律令時代起實行的是諸子(包括嫡母、 繼母)“不等份分產繼承”(注:《養老令·戶令》“凡應分條”:凡應分者,家人奴婢 、田宅、資財,總計作法,嫡母、繼母及嫡子各二份。庶子一份。)。這種繼承關系雖 然持續到中世紀前期即鐮倉幕府時代,但幕府為了維持與各藩上、下級武士主從關系間 的道義和主從秩序,規定從主君得到的“恩給地”(軍功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可傳給子孫 ,但不得自由處理。同時禁止通過公家(貴族)的女婿把土地轉到公家手里(與此禁令相 應是禁止武家的女兒與貴族通婚),也不準將所領賣給庶民。總之在保護與幕府將軍結 成主從關系的各級武士(御家人)威嚴的同時,確保幕府的勢力和權威。在財產繼承上雖 然繼續實行諸子“不等份分產繼承”制,但平安末期特別在鐮倉時期長子的地位大大提 高,權威也日增,長子以“一族”、“一門”、“一流”之責任者,總領各庶子對主君 和幕府負責。如幕府等上級主君課稅時,作為“一族”、“一門”、“一流”之長的“ 總領”不僅交納自己的份額,還必須征集諸庶子的份額一起交納;如有軍事行動時,其 “總領”不僅自己出征,還必須率領庶子一起隨主君征戰;從主君得到的所領和“恩給 地”也是由長子統領后分給諸庶子;庶子違令時,長子有權沒收其土地。這樣長子實際 上成了“一族”、“一門”、“一流”的主君,具有族長的性質。因此在財產繼承上, 庶子的分產繼承權實際上已經有名無實,長子單獨繼承只是時間問題。
  從諸多大名的“所領讓狀”(所領轉讓證書)中可知,14世紀中葉單獨相繼開始在各藩 盛行(注:如沙彌朝念讓狀(所領轉讓證書)就記有,家傳的私領讓與嫡子繼承,嫡子則 扶養諸兄弟。)。伴隨著“總領”權限、特別是“總領”家產權的擴大和強化,集長子 統率庶子以及總攬家產權于一身的“家督”(注:《世鏡抄》里有“家德”一語之用法 ,有學者認為“德”與“得”通,有財富,財產的意思。而日語的“督”與“德”“得 ”同音,因此“家督”除含家長之意以外也視作與家產同義。(見福尾猛市郎《日本家 族制度史概說》,吉川弘文館,1972年,第135頁))逐漸取代了原來的“總領”。戰國 時代征戰頻仍,社會動亂不安,為確保家臣土地不致因細分而流失,也為了避免一族內 因分產而引起紛爭,家產的長子單獨繼承及其統率庶子的家長權終于合為一體,“家督 ”制最終于14世紀中后期在各地確立。
  財產單獨繼承以及家督制確立的意義首先在于作為家督的長子承担了父祖對主君奉公 的一切責任,成為從屬于主君的“一族”、“一門”、“一流”的責任者。與此同時作 為對主君忠誠奉公代賞的俸祿就有了新的意義。也就是說從這時起,俸祿是以每個家臣 (家督)的奉公能力為前提的個人契約的、一身專屬的支給。(注:俸祿制的這一轉變其 意義在于迫使各家臣(武士)團不得不優選繼承人,這種優選繼承人成為日本繼承史上的 一個傳統,有學者甚至認為這是日本近代成功原因之一。(參見栗田勇、木村尚三郎著( 《ヨ一ロツバの家、日本の家》,《歷史公論》創刊50號紀念增刊,雄山閣))到江戶時 代初期,家臣或因長期患病、或因死亡不能服務于主君,大多數情況下俸祿必須返還主 君。如果有效勞主君能力的親生子則由主君再重新授予。如果其子未成年不能效勞于主 君時,雖以其子的名義可以繼續領有俸祿,但一直到其成年為止必須減祿,或者交納“ 幼少役金”。因此,為了避免減祿和交納“幼少役金”,各級家臣作為權宜之計,在其 子未成年時收弟弟為養子(順養子),有女兒的情況下物色一個有才能的人使之與女兒成 婚,隨即再把女婿收做養子(婿養子),使之成為親生子未成年期間的中間繼承人。在沒 有弟弟又無女兒的情況下,只得另選養子(通例養子)。江戶時代大名因“參覲交代”或 到較遠的地方赴任,幕府將軍為保證家臣不致因路途意外死亡或戰亡而減員,要求其遠 行前有提交“臨時養子”愿書(養子申請書)的義務。于是就有17—18歲、20多歲就收養 養子的風俗。類似的還有叫做“心當養子”(危急養子)的,即40歲以上的家臣為了在危 急或突然死亡時不致無繼承人,必須向自己的主君遞交“心當養子”愿書。另外還有“ 急養子”(注:“急養子”,有地方稱為“末期養子”,有地方稱為“急病養子”(仙臺 藩)或“危急養子”(久留米藩)。),即臨死前或病危時收養的養子。收養養子必須由養 父向其主君提交親自簽署的養子申請書,而死后由他人替代提交的愿書將不被認可,因 此大名和各級家臣在病重時必須提交“急養子”愿書。一旦病好復原,解除養父子關系 時,只需要求退回提交的愿書即可。
  此外,財產單獨繼承以及家督制確立的意義還在于它迫使長子以外的諸子不得不尋找 新的求生之路。這樣長子以外的諸子就成了上述種種養子的后備軍。正如有的學者所說 ,中世紀以來的養子制度成了家庭“兒子再分配”的戰略手段,也是整個社會“人的資 源的再分配”的戰略手段(注:黑須里美、落合惠美子:《人口學的制約と養子——幕 末維新期多摩農村における繼承戰略》,速水融編《近代移行期の家族と歷史》,ミネ ルウア書房,2002年,第129頁。)。
       二 幕藩養子法和“武家”養子的特征
  與平安時期公卿家(中央貴族家)普遍的、不論輩分的收養關系相比,中世和近世武家 社會則是以盛行收養非血緣的養子為其特征的。受《養老令·繼嗣令》的影響,中世紀 前期即鐮倉時期仍把家的繼承人稱做嫡子,到寬永九年(1632)武家諸法度里還有不能收 養無血緣者為養子的條文(注:“御用ひ有へからす、勿論筋目なきもの御許容有まし き也”。見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編《御觸書寬保集成》,武家諸法度之部·九,巖波書 店,1976年第3版,第9頁。)。但是實際上沒有親生子、嫡子,或嫡子沒有奉公才能, 或嫡子與被繼承人不和時,據武家法度可以由父祖選定立替嫡子。選立的順序是先在同 姓近親中按弟、甥、堂弟、從甥、遠房堂弟的順序定立。如果同姓中沒有合適人選,也 可以立替外姓人,如將女婿作為養子,或收養外孫、姐妹的兒子以及同母異父的弟弟, 但這是以“其父的人品不錯”(注: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編《御觸書寬保集成》,武家 諸法度之部·十一,第17頁;中田薰:《法制史論集》第1卷,第290—292頁。)為前提 的。在上述血緣關系者全無的情況下,還可以在親族以外尋找人選,但必須得到町“奉 行所”的審查和批準(注: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編《御觸書寬保集成》,武家諸法度之 部·十一,第17頁;中田薰:《法制史論集》第1卷,第290—292頁。)。到18—19世紀 非血緣養子已經十分普遍,眾多的統計報告表明,藩士的1/3為異姓養子(注:參見磯部 道史《藩士社會の養子と階層移動》,《日本研究》,國際日本文化研究センタ-紀要 ,第19集,第237頁注8。)。如果說平安時期公家的養子是以祖父收養孫子和兄長收養 弟弟即以不論輩分為其特征的話,中世紀以來武家的養子則是以異姓養子(主要是婿養 子)為其主要特征。
  幕藩養子法的重要特征還在于對其身份的限制。由于幕府政權是在與天皇朝廷的對立 中建立的,幕府和各藩首先禁止收養公家子弟為養子做家臣,包括禁止武家女子與公家 (貴族)子弟的婚姻,以防一旦女婿被收做婿養子繼承家督后離心叛走。鐮倉幕府在建治 二年(1276)還有條文規定,禁止收養醫家、陰陽道家的子弟為養子(注:鐮倉幕府式目 追加法第四七六條:“醫陰K5N608.JPG道輩、棄本道、為御家人養子、知行御領事,道陵遲之基也、自今以后、可令停止也”。)。總之嚴禁與幕府將軍結成主從關系的武士(御 家人)收養非御家人子弟為養子(注:1460年(長祿四年)周防大內家有此法令。參見石井 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說》,創文社,1976年第2版,第351頁注4。)。其結果武家的養子 就在武士階層內產生。
  異姓養子的大量增加打破了自然血緣的身份制,為社會流動提供了機會。但是,幕藩 體制下的層層主從關系又將社會流動限制在同一階層范圍內。對18世紀后半葉長門國清 末藩77例異姓養子的生父和養父的俸祿進行調查,養父俸祿是生父俸祿1.5倍的只有4例 ,占5%,養父俸祿是生父俸祿兩倍的只有1例,這說明幾乎沒有異姓子弟能進入俸祿超 過生父兩倍以上的人家做養子的。70%的異姓養子的生父和養父的俸祿差在1.5倍左右。 另一項對43例養子的調查表明,生父和養父的俸祿幾乎在同一水平的有26例,占60%。( 注:1460年(長祿四年)周防大內家有此法令。參見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說》,創文 社,1976年第2版,第351頁注4。)可見武士階層內大都是上級武士家的次子、三子到下 級武士家當養子,而下級武士家的次子和三子到上級武家當養子的可能性不大。
  研究還表明,如果將大名家的家臣分為A(士)、B(徒士)、C(有姓氏的武士)、D(無姓氏 的下層奉公人)四等,服務于同一個大名家但處于最底層特別是連姓氏也沒有的奉公人 即D等大都在20—30歲就隱退。松代藩真田家1780—1805年的文書統計表明,A、B、C、 D四個等級中,40歲以前隱退的比例分別為:12.3%、28.0%、22.2%、57.4%(注:磯部道 史:《近世大名家臣@(11)の相@②と階層——松代藩真田家の場合》,《地方史研究》 288號(2000年12月)。)。也就是說大名家最底層的武士——無姓氏的下層奉公人一半以 上還在壯年時代就由繼承人繼承其職,自己則隱居起來。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下一 代一般還未成年,“職役未熟”,只能由養子繼其職役。因此這一階層大都以“堂弟” 的身份、但實際上大都是無血緣關系者以擬制“堂弟”的身份繼其職的。一般來說下級 武士都從事有一定職能的具體工作,因此其繼承人必須經過“勤務能力”的考核,證明 其具備奉公能力,才被大名家認可為奉公人的養子。對養子能力的要求使得養子的人選 不得不突破奉公人階層。同一研究報告表明:1787—1795年38件徒士(B等)相繼文書中9 件為養子相繼,其中7件是收養武士以外一般百姓家的子弟,為38件相繼中的1/5。(注 :磯部道史:《近世大名家臣@(11)の相@②と階層——松代藩真田家の場合》,《地方 史研究》288號(2000年12月)。)
  另外,享保十八年(1733)幕府有條文允許收養陪臣或浪人做養子,但其陪臣或浪人必 須是自家親戚或是妻家親戚(注: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編《御觸書寬保集成》,養子跡 目緣組等之部·一○○一,第531頁。)。之后雖時有條文禁止武家收養陪臣或浪人做養 子,但已經開了先例,偽造親戚身份被武家收養的現象已經禁壓不住了。18世紀初葉以 來,又流行從生父家帶錢到養父家做養子的所謂“持參金養子”。幕府雖于享保十二年 (1727)、安永三年(1774)、天保七年(1836)、嘉永六年(1853)屢次頒布禁令,禁止“持 參金養子”(注:石井良助編《德川禁令考》前集第四,武家幕府,卷三十七,旗本家 人令條之二,養子并跡職,2281號、2316號,創文社,1981年,第4版,第255、267頁 。),但是隨著商人經濟的發展和武家經濟的衰弱,武士向商家借錢的事經常發生,其 結果就是商家的次子、三子紛紛從生父家帶錢到武家做養子,成為武士階層的一員。幕 府雖屢屢頒布禁令,“持參金養子”卻仍風行全日本(注:@(12)田浩:《武士社會の養 子——幕藩比較養子法》,第82頁。)。不僅百姓通過下級武士—奉公人的養子進入武 士社會,商人也突破了武士身份的禁戒,成了武家的繼承人。
  中世紀的日本社會是典型的身份制社會,但是這種身份制已經不完全由先天的自然血 緣秩序來決定了。江戶中后期即18—19世紀風行日本的“持參金養子”表明,武家的這 種不完全身份制最終將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被徹底突破。大批被拋出家庭的次 子、三子成為獨立于家庭的個體單位,以非血緣的養子身份走入新的家庭。
      三 武家的“養子愿書”和庶民家的“養子證文”
  這里筆者將進一步討論大批被拋出生父母家庭的諸子在走入新的家庭、在一個個家庭 “兒子的再分配”和在整個社會“人的資源的再分配”中,是如何進行新的組合的。
  在日本,養父子關系的結成叫做“養子緣組”,養父子關系的解除叫做“養子離緣” 。進入中世紀以來由于非血緣養子的大量增加,這種養子緣組關系就不可能依靠血緣關 系來締結和維持。而且中世紀以來武家大多是因親生子年幼,或在養父患病、或較長時 期外出臨時結成的養父子關系。養子進入養家后即取得親生長子的身份與地位繼承家督 職。于是就面臨著養父的親生子長大成人和養子自己的兒子誰為下一代繼承人的問題, 或者是養父病愈康復、或外出平安返回,都可能面臨著誰為繼承人的紛爭。一般庶民家 的養子也同樣面臨著類似的問題,特別是“持參金養子”。“持參金養子”從生家帶到 養家的“持參金”一般都并于養家財產,這往往成為養子與養家“離緣”時紛爭的焦點 。因此中世紀以來武家“養子緣組”締結時作為手續,養父必須向其上司提交“養子愿 書”,而且還要附上有關養父家親戚關系的書面材料。庶民家收養養子時,必須向町“ 奉行所”提交由養父和代表養子生父簽訂的“養子證文”(有的稱之為“養子一札”、 “名跡證文”、“遺跡證文”等)。
  收錄于《公用雜纂》第1卷和第2卷中的第18號和第26號兩份武家“養子愿書”提供了 客觀、翔實的研究證據。第18號“愿書”是一份佐渡守神保提交給幕府老中對馬守安藤 的“婿養子愿書”。“愿書”首先記有養父的身份(文中以俸祿即石高表示)、職務、姓 名、年齡和養子姓名以及養子生父姓名和身份。從“愿書”中我們知道養父神保(佐渡 守)此次是第三次申請收養婿養子。文中記載了前兩次收養的情況:第一次是安永八年( 1779)六月申請收養天野(近江守)的次子與八郎為養子,同年十月與其女兒成婚。后因 養父子關系不和,天明元年(1781)與其女兒離婚,與八郎返回生家。同年又將遠江守牧 野的三子左近收做婿養子,但因女兒天明五年病逝,其后養父子關系又不和,雙方經“ 熟談”(再三商量)后,左近又返回其生家。其間養父生有一子,因為是在收養與八郎之 后出生的,所以“愿書”中記為次子。因其年幼而不能繼承家督職,養父又在寬政五年 (1793)讓家中奉公人朝比奈彌太郎的次子朝比奈安之丞(20歲)與次女結婚并收做婿養子 。“愿書”的最后是養父和老中對馬守安藤以及另外三位老中的簽名。(注:這些“愿 書”為手抄本,收集了18世紀下半葉到19世紀上半葉(寬政到文政年間)的各類申請書式 ,收藏于內閣、九州大學、京都大學等,據目前所知,以京都大學為多,共有20卷12冊 ,其中各類“養子愿書”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另一份是“急養子愿書”。它同樣在一開頭就記明提交“愿書”人的身份(俸祿)、職 務、姓名、年齡和被收養人生父身份、姓名以及養子本人的姓名。之后說明收養人宇賀 之助因病多方醫治無效生命垂危,“御代官”(幕藩年貢、稅收官)大岡久之丞次子大岡 米五郎與其養女(文書中沒有其他關于養女的記載)年齡相合,即收其做婿養子。一天后 宇賀之助病故,米五郎即作為婿養子為其服忌。(注:這些“愿書”為手抄本,收集了1 8世紀下半葉到19世紀上半葉(寬政到文政年間)的各類申請書式,收藏于內閣、九州大 學、京都大學等,據目前所知,以京都大學為多,共有20卷12冊,其中各類“養子愿書 ”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從佐渡守神保提交的“愿書”可以看到,同一養父三次收養子,前兩次都因與養子關 系不和而“離緣”。第二次“離緣”是雙方幾經“熟談”之后解除養父子關系的。“熟 談”之后解除養父子關系是武家“養子離緣”的慣用方式。“養子離緣”幾乎與收養養 子一樣普遍。作為手續一般只需將遞交的“養子愿書”取回即可解除養父子關系。養父 的前兩次收養都沒成功,第三次則收養了比自己身份低下的自家奉公人的兒子。
  “急養子”也是一種常見的養子類型。宇賀之助提交的“愿書”,表明“急養子”的 目的十分明了。幕府曾担心“急養子”不能忠誠奉公,一度禁止。這樣因大名突然死亡 而被幕府“除封”,其結果不僅導致幕府的大名減員和勢力縮小,而且還導致其妻兒老 小陷入饑饉,并且服務于這一大名的所有下級武士、奉公人都將被迫淪為浪人。1651年 由井正雪(1605—1651)就是趁第三代德川將軍家光之死聚集大批浪人企圖倒幕,之后幕 府不得不廢除“急養子”禁令,以保障社會平安和穩定(注:穗積陳重:《由井正雪事 件と德川幕府の養子法》,《日本社會學院年報》第10年第1和第2合冊。)。
  附圖K5N609.JPG
  不僅武士階層盛行養子,庶民階層同樣如此,保留下來的庶民間的養父子證書證明了 這一點。據寶永七年(1710)的一份由養家逸見百助寫給養子生父的典型的養子繼家證書 記載,因逸見家無子而收養飯zhǒng@(13)家的善之丞義為養子,并要求養子從生 家帶金(持參金)百兩(注:據高木侃的《婿養子緣組證文考》,《ぐんま史料研究》, 群馬縣立文書館,1995年,第5號。“持參金”通例是2兩到15兩,一般為3兩到5兩。上 述百兩“持參金”養子可算是逸見百助家收養了一個“富養子”。),可繼承養父家土 地房屋共計五町五畝二十八步(約5公頃)以及所有其他家產。其中八反(步)(0.79公頃) 加之原屬于養母從娘家帶過來的近二反五畝(步)(0.25公頃)地作為養父母退讓家督后的 隱居生活費用,待養父母亡后這些土地將回歸并入養子財產。文中還寫有收養養子后如 果養父母生有兒子也不能將財產分家,但須讓出一個成人份額的財產給養父的親生子以 供生計。另外文中還記有養父子不和“離緣”時,養子從生家所帶來的百兩金將全額返 回。文中最后寫道:以此相互約束,此為后日證文。
  這一文書清楚地記載了對養子“持參金”的要求、養子以此可繼承養家財產的數量、 以及養父母隱居后具體的生活費用,甚至包括如養父母在收養養子后生有兒子誰為繼承 人以及財產的具體處理,此外還有關于養父子關系發生不和“離緣”時的財產處理。因 此可以認為這是一份養家和生家關于養子權利和義務的契約。
  正德元年(1711)甘樂郡秋tián@(14)村的一份婿養子證文則反映了婿養子的狀況。 因宮本夫婦無子,藤左衛門家的次子市三郎帶收入僅為“永高七文”的田地、草場到宮 本家做婿養子,繼承宮本家所有的土地、竹林、家財。文中約定:此后如市三郎與養家 不合提出“離緣”時,所帶收入將并入養家,不得返回,婿養子市三郎只能只身返回其 生家;如是養父之女、即市三郎之妻與之不合,要求“離緣”時,女方即養父家所有土 地、房屋等財產都將讓與市三郎。文末有雙方當事人、中間人和證人的簽字及蓋章。可 見這是基于雙方各自權利、義務包括各自利益的自由合意下的約定。
  類似的養子證文在高木侃的《婿養子緣組證文考》一文中共列舉了近20件。本文介紹 的幾件文書可以說是庶民社會“養子緣組”證書的一般樣式。養父子關系的締結及解除 ,其具體條件雖不盡相同,有養子放棄全部“持參金”只身返回生家的;若女方要求“ 離緣”時將失去所有不動產的,也有的是失去一半土地的,還有的是按養子到養家與養 父之女成婚的年數算出利息的,等等。在《民事慣例類集》(注:參見長森敬斐等編《 民事慣例類集》,司法省,1878年。)和《明治前期家族法資料》(注:參見外岡茂十郎 編《明治前期家族法資料》(第2卷第2冊上),早稻田大學,1969年。)中都收集了大量 類似資料,這里不再一一例舉。從表面看,有對養子不利的,如養子要求“離緣”時, 從生家帶到養家的“持參金”都將并入養家,養子只身返回生家;有對養家女兒不利的 ,如宮本家愿書中對養家之女苛刻的條件,其意在于避免家產因分割而縮小。應該說這 里所謂對養家和養子有利或不利只是我們現代人的評價,實際上這都是當時各家各戶的 利益所使然。比如說當時做養子的一般在其生家都是次子、三子、四子,自從家產單獨 相繼和家督制確立之后,長子以外的諸子到他人家做養子在當時是一條主要的生路。對 于養家,因自家無子或子幼不能繼家時,找一養子或婿養子繼家也是權宜之計,既解決 了繼承人的問題,又較其他繼承方式穩妥。這樣養父子雙方利益互補互惠。為了避免今 后可能出現紛爭,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根據自由合意定約,并有第 三者為條約實現和執行担保。因此筆者認為這類簽約是日本前近代社會典型的關于“人 ”自身的契約。
  如果將上文引用的武家社會“養子愿書”與庶民社會“養子證文”做一比較的話,其 特征一目了然。從“愿書”和“證文”兩類文書看,中世紀以來武家和庶民家養父子關 系都可以因養父子關系不和而解除,身份是人為的、活動的,不是先天的、固定不變的 。但不同的是,武家養父子關系的解除不是事前約定的,而是在不和之后雙方在“熟談 ”基礎上解除其養父子關系的。在武家社會嚴格的主從制之下,這就有可能在不公平的 基礎上解除其關系。一般來說,武家養子受主從關系限制,再加上養子生家的地位低于 養家時,養子在養家就更處于弱勢,要求“離緣”也是常事。有不少藩為了社會安定, 規定沒有充分的理由、有過三次養子離緣經歷的人第四次再提出“養子愿書”時將不被 認可,即第四次養父子關系不能成立。同時限定被“離緣”的養子在7年之內不能再被 收做養子(如高田藩)(注:上越市立圖書館藏《舊藩制覺》。轉引自@(12)田浩《武士社 會の養子——幕藩比較養子法》,第67頁。)、也有10年、后又改為終身不能再被收做 養子的(如久留米藩)(注:藩法研究會編《藩法集·11·久留米藩》,創文社,1973年 ,第1118頁。)規定。各藩對養父子離緣的禁令也說明了養父子離緣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可見盡管武家社會對養子身份有所限制,但其社會人員的流動量還是很大的。
  與此相對,庶民社會則沒有對養父子離緣的限制。對比武家“養子愿書”和庶民家的 “養子證書”,我們還可以看到武家“養子愿書”一開頭首先是交代養家和生家的身份 (以俸祿的高低來表示),而庶民家的“養子證書”則無此條文。因此從庶民家“養子證 書”中幾乎看不到庶民社會的人身束縛。而且庶民家“養子證書”關于“離緣”的條約 十分具體,對養方(婿養子時即為女方)和被養方各有不同的條文規定其權利和義務。而 武家“養子愿書”則看不到這樣的條文,“離緣”只是雙方在“熟談”基礎上解除收養 關系。因此可以認為武家收養養子雖然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落后的源于先天的、自然的血 緣秩序的身份制,但是從武家“養子愿書”首先交代養父和養子生父身份這一通例格式 看,收養仍受一定程度的身份限制,以“熟談”方式的“離緣”也反映了武士階層中武 士道精神和中國儒家重信譽與道義的倫理文化的影響。這與庶民間的收養契約形成鮮明 的對照。特別是江戶末期的“持參金養子”,已經是一種關于“人”自身的赤裸裸交易 。從上面所舉庶民間的“養子證書”看,這種關于人身的交易已經是基于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在自由合意的契約下進行的。
      四 異姓養子與人身契約
  以祭祀為目的、以先天的自然血緣秩序為紐帶的“同宗于昭穆合相當者”的中國養子 制度和日本以繼承家業為宗旨的、擬血緣、超輩分的異姓養子、孫、弟養子、婿養子、 特別是“持參金”養子蘊涵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和倫理觀。
  在中國父系繼嗣結構下,家業、家產、家傳秘方傳兒不傳女、傳媳不傳婿,與此相應 的以祭祀為目的、以先天的自然血緣秩序為紐帶的“同宗于昭穆合相當者”的中國養子 制度說明,“中國的家庭既是生命的構成,同樣也是一種倫理道德的構造”。“收繼是 有關倫理道德與社會的問題,而并非法律的問題。一個簡潔的法律虛擬不能包容這些問 題”。(注:安·沃特納:《煙火接續——明清的收繼與親族關系》,曹南來譯,浙江 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4頁。)
  日本的養子制度揭示了另一種價值觀和倫理觀。日本中世紀以來養子的最大特征是非 血緣養子突破了基于自然血緣的身份制。日本歷史上各家長子以外的諸子為保存家業的 奉獻,促成了日本特色的直系家族、即具有家長地位的直系相繼,家產、家業的直系單 獨繼承和家族的直系(一子)居住形態的形成。再加上日本自古代公卿家“官職家業化” 的文化特征在中世、近世武士騎馬射箭“家業化”和在地領主的土地開發及經營與家督 制互為表里的“家”的歷史演變中,家業、家名都已神圣化。“家”已經不是一般以夫 婦為中心的生兒育女的血緣家庭,而是“擬血緣的、經濟的、永續的經營體”(注:參 見笠谷和比古編《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較文明史的考察》Ⅱ,序論。)。特別是1 4世紀中葉以來各家長子以外的諸子毫無怨言地以契約方式走入新的家庭,使1/4的男子 成為養子,再加上1/4的養父,即全部男子的1/2被卷入關于養子的契約關系中。中世紀 以來的養父子制度孕育了一種新的人與人的契約關系。在非血緣的收養關系中誕生了新 的契約文化。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是升的繁體
    @②原字左糸右殼
    @③原字上日下升
    @④原字左氵右龍的繁體
    @⑤原字是確的繁體
    @⑥原字左土右高
    @⑦原字左木右盾
    @⑧原字左木右規
    @⑨原字左糸右圣
    @⑩原字左氵右尺
    @(11)原字外囗內寸
    @(12)原字左金右兼
    @(13)原字是冢的繁體
    @(14)原字左火右田
  
  
  
歷史研究京44~65K5世界史官文娜20032003日本歷史上的養子制,從平安時代后期律令制的解體到12世紀鐮倉幕府武士政權創立 后,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期以平安貴族收養血緣親族為主且以不論輩分為其特征;后 期則以非血緣的異姓養子為主,武士階層以“養子愿書”、庶民家以“養子證文”來確 立養父子關系為其特征。養子制不僅深刻地反映了當時社會血緣親族集團內部結構的變 化乃至社會集團性質的質變,而且也深刻地反映了一個民族的價值觀、倫理觀等文化特 征。最終日本在前近代就形成了人為的身份制以及與此相應的功利主義和關于“人”本 身的契約文化。氏姓集團/家/養子/身份制/人身契約官文娜,文學博士,日本國立國際日本文化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 作者:歷史研究京44~65K5世界史官文娜20032003日本歷史上的養子制,從平安時代后期律令制的解體到12世紀鐮倉幕府武士政權創立 后,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期以平安貴族收養血緣親族為主且以不論輩分為其特征;后 期則以非血緣的異姓養子為主,武士階層以“養子愿書”、庶民家以“養子證文”來確 立養父子關系為其特征。養子制不僅深刻地反映了當時社會血緣親族集團內部結構的變 化乃至社會集團性質的質變,而且也深刻地反映了一個民族的價值觀、倫理觀等文化特 征。最終日本在前近代就形成了人為的身份制以及與此相應的功利主義和關于“人”本 身的契約文化。氏姓集團/家/養子/身份制/人身契約

網載 2013-09-10 2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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