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讀的宋朝“故事” 也談宋朝的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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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 (南宋人繪《八相圖卷》/圖)


專制要想能夠有效、持久,就必須是理性化的,而不是無法無天的。吳鉤先生卻相信,凡是不讓皇帝及其臣僚越權違制的種種制度約束,不是“虛君”,就是“中國式的分權與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識”和“司法獨立”精神。他把他的這種誤解,賦予他所精心挑選的那幾個宋朝故事,從而發現了一個他理想中的并不專制的宋朝。

吳鉤先生在他最近的文章中,一口氣給我們講了四個故事,以說明宋朝不是一個專制王朝(《宋朝是一個專制王朝嗎?》,《同舟共進》2014.3)。文中的四個故事,講的都是“皇帝無法由著性子‘做快意事’”。講完了這四個故事,吳先生又以“中國式的分權與制衡”,討論了宋朝理學家所希望建立的“虛君制度”和“宰相治理”,以及“執政(宰相)與臺諫”“相制”而不能“相勝”的政體結構。而吳先生更進一步的創見,則是提出了宋代具有“史上獨一無二的‘立法民主’機制”,而且有了明顯“法治的意識”和“司法獨立”的見解,甚至也已經建立了“獨立審判”的制度。吳先生因此認為,所有關于“宋代君主專制得到強化”的論斷,都是不能被認同的。

為了不至于誤會吳先生的意思,筆者再三讀了吳先生的這篇文章。這篇文章的好處,是有論有據;但不足的地方,是對論據的誤讀;而誤讀的根源,則在于對“專制”一詞的誤解。

被誤讀的宋朝“故事”

以下是吳先生所講的四則宋朝故事。

第一個故事。宋初,范質等三位宰相同日辭職,太祖于是任命趙普為相。但詔書沒有宰相簽名副署,不具備法律效力。太祖說可以由他來代為副署。趙普認為,這是宰相的事,不該皇帝來做。最后,由同平章事(宰相官銜)、開封府尹趙匡義簽名副署,太祖才簽發了任命詔書。

按宋朝的規矩,皇帝的命令,凡是由中書(相府)執行的,概由中書按皇帝指示起草詔書。其程序是:宰相從皇帝那里接受指示(“取旨”);命中書舍人(相府屬官)按皇帝的指示依式起草詔書;再由宰相在詔書上簽名副署;然后呈交皇帝簽名生效。可見,吳先生所謂宋代“詔書表達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見,皇帝只是照例批準”;“詔書沒有宰相副署,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講法,無非是把相府的工作程序當成決策程序,完全是由于誤讀所致。

第二個故事。神宗因為陜西用兵不力,下令將一名轉運使處斬。宰相蔡確認為,這會壞了宋朝不殺士人的規矩,不同意殺。而門下侍郎章惇,則以“士可殺,不可辱”為據,連神宗要將此人刺面流放的旨意也堅決反對。他還告訴神宗:“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蔡確堅持的是“祖宗家法”,章惇強調的是士大夫尊嚴。二者都是以宋朝的“文治”理念為依據的。忠臣諫諍,明君納諫,是中國人歷來強調的政治傳統。做臣子的維護祖宗家法和文治理念,諫止皇帝的任意胡為,顯然與宋朝是否專制無關。將這樣的故事,作為宋朝不是專制王朝的證據,又不知是出于怎樣的一種誤讀。

第三個故事。陪孝宗下棋的趙鄂向孝宗要官。孝宗憚于“外廷”的阻撓,就讓趙鄂自己找外廷官推薦。趙鄂找到“恩公”中書舍人葛邲,要他推薦,但遭拒絕,說哪怕是皇帝降旨,也照樣要駁回。

宋朝封官,虛銜虛職泛濫。官員只有受皇命“差遣”,才真正有職有權。趙鄂因為陪孝宗下棋,獲得了“武功大夫”這一中級武銜,和“浙東路鈐(即鈐轄)”這一地方警備官虛職。對于一個棋手來說,待遇已經不低。憑技藝得官,屬“伎術官”一類,按規矩也只能得到武職。太祖、太宗時,以一技之長行走于宮廷的伎術官,近水樓臺先得月,由武職遷任文職的事很多。后來,真宗曾下令禁止伎術官像京官那樣考核升遷,仁宗也曾下令禁止伎術官請托輔臣和宗室薦舉為行政官。這兩條,估計都與伎術官由武職轉文職有關。

鑒于漢唐之失,宋朝對外戚和宦官限制得很嚴。此類對伎術官的限制,用意也無非如此。趙鄂估計也是想遷任文職,以便有機會得到“差遣”。但孝宗讓趙鄂找外廷官推薦,更像是一種婉拒。記載此事的張端義,就稱贊孝宗:“非特處君子有道,雖處小人亦有道也。”而葛邲堅持“祖宗家法”,固然是為官的本分;但從他稱趙鄂為“我家里人”,也不難看出還有避嫌的意思。總之,以這樣的例子來說明皇帝“不敢私自封官”,也還是出于誤讀。

第四個故事。給事中謝深甫,每每敢于繳駁光宗提拔近臣的私旨;中書舍人樓鑰,對光宗不合法度的私旨同樣“繳奏無所回避”。

吳先生講這個故事,還是要說明宋代皇帝不能任意提拔官員,而且皇帝必須尊重臣下繳駁的權力。虞云國在其所著《光宗傳》中指出,韓侂胄因為是嘉王(后來的寧宗)夫人的曾叔祖,“短短四年竟升遷了27年磨勘(即歷練與政績考察)才能達到的官階,光宗還準備超授他四階,又相當于20年的磨勘轉遷,后因給事中尤袤繳駁才作罷”;而品行為人所不堪的耶律適嘿,光宗任命他為承宣使,“給事中尤袤一再繳駁,光宗以御筆宣諭他書行(即簽字同意)”,尤袤只好照辦了。尤袤是光宗做太子時候的舊僚,曾因諷諫光宗不要任用私人而被逐出京城,他的上奏也曾被光宗撕碎泄憤。尤袤后來積憂成疾,上表光宗,請求致仕,光宗也不予理睬。可見,在皇帝能否任意提拔官員,是否尊重臣下封駁之權的問題上,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約。這兩個例子,正好可以用來反駁吳先生的誤讀。

宋朝專制的制度化水平高于漢唐

我們所說的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制度,其集權的最顯著特點,就是皇帝的專制。由秦到清,兩千年間,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強化,就是以強化皇權專制為核心的。其特點之一,就是越來越理性化。這個“理性化”,從制度設計來說,就是使集權、制衡與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從對皇帝的政治品格的要求來說,就是使他納諫而不是拒諫,以及近君子而遠小人;而對于大大小小的官僚來說,就是從制度約束和教育入手,使他們不忘忠君愛民。

在這個理性化的過程中,以漢唐與宋相比,前者專制的制度化水平較低,皇權受到的制度約束較少;而后者專制的制度化水平較高,皇權受到的制度約束較多。由漢至唐,因為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約束較少,所以就出現了諸如皇帝與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如西晉司馬氏諸王)“共天下”的問題。這些都是由于皇帝可以任意將權力賦予他人,卻收不回來而造成的。

宋朝是非常重視皇權專制的理性化的。如上面所講的第一個故事,其中有過這么一個細節。當時有人建議效法唐朝甘露事變之后,因宰相缺席,而讓尚書仆射(尚書省的副長官)“奉行制書”的“故事”。但反對的人說,這種事情發生于“非承平之時,不足為據”,因此提議由“同平章事”的趙匡義來“副署”,以完成正常的工作程序。這樣的細節說明,宋朝士大夫非常重視程序和原則;對于決策和行政上的“權宜之計”對制度的破壞性,抱有高度的警惕。這正是專制集權制度愈趨理性化的現實反映。而上面講的另外三個故事中所強調的“祖宗家法”,也都包含著強烈的按制度辦事的理性化特征。

從具體的制度設置而言,宋朝的專制集權有這樣幾個主要方面:一是把軍、政、財權都收歸中央;二是將內、外廷行政系統分權制衡與監督制度進一步完善;三是科舉選官制度的普遍實行;四是對恩蔭的嚴格限制。對于這樣的理性化,宋朝君臣自有種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如宋太祖所謂“宰相須用讀書人”;北宋宰相文彥博所說,是皇帝“與士大夫治天下”;南宋高宗則謂,宋朝“設科取士,本欲得賢以共治天下”。

顯而易見,這是一種基于“文治”理念的理性化,一方面針對的是五代“國擅于將,將擅于兵”的局面;另一方面針對的是皇帝與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共天下”的問題。在這一理性化的制度創建過程中,宋朝的行政、軍事、財政和監察等中樞權力,都分別集中于皇帝。所謂“權在人主,下無專政之嫌”;“朝廷以一紙下郡縣,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無有留難,而天下之勢一矣”;“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

君權主導下的分權制衡

強化皇帝的專制集權,這是根本前提。至于理學家的“虛君”共識,即便有,也不過是一廂情愿。富弼反對神宗事事親批,說哪怕每件事批得都對,也不符合為君之道;何況總也會有批錯的,日積月累就是一大堆。他特別提醒神宗,正當變法之時,皇帝應該洞燭小人趁機生事的本性。他這里講的是“為君之道”,是人君南面之術,而不是什么“虛君”。即凡事讓臣下去做,錯了當然都是臣下的錯,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并猜不透。如果事事親力而為,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都了如指掌,夤緣作奸的小人就有機可乘。皇帝如果出錯多了,不僅會喪失“神圣”的權威,也等于是授人以柄。

而陸九淵所謂“不參以己意,不間以小人”,無非是說君王不要暴露自己的好惡,也不要被小人所蒙蔽,講的也是人君南面之術。只不過他認為這樣反而可以使臣下做起事來不受束縛,盡心盡責。中國的古人,講人君南面之術,總是講“垂拱”,講“無為”,其實都是講君王不要把自家的心思暴露在臣子面前。講得更甚的,就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說人君裝糊涂,放手讓臣子們去說去做,才能洞燭臣子內心的想法。諸如此類的問題,張舜徽先生的《周秦道論發微》,早已講得清清清楚。看到要君王“垂拱”、“無為”這些詞兒,就以為是“虛君”,實在是太不切實際了。

關于宋代的相權,吳鉤先生引用了《宋史·職官志》“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以及《宋會要·職官》“掌邦國之政令,弼庶務,和萬邦,佐天子,執大政”的說法,以說明相權雖然被多個機構分割,但宰相所統率的政府,權力并不亞于漢唐,只不過相權本身是被分散了。我們權且不討論這樣的表述在邏輯上是否有欠通處。問題的關鍵在于,宋朝僅僅是宰相對皇帝負責,還是宰相、樞密使、三司使(掌鹽鐵、度支、戶部)分別對皇帝負責?

事實上,北宋大部分時期,宰相、樞密使和三司使,互不統屬,各自獨立對皇帝負責。那時,中書省與樞密院稱“二府”,對掌文武;而三司稱“計省”,獨掌財政。元豐改制之后,三司撤銷,財權統歸戶部,置于宰相的控制之下。但宰相的權限雖然擴大了,同時也加強了副相(參知政事)與宰相的分權。到了南宋,宰相或兼樞密使,又獲得了處理部分軍政的權力,但也使副相與樞密院副使互兼。這種做法,固然是出于宋金戰事的需要,也是為了限制和防范各軍事將領勢力的膨脹。

所以,表面上是宰相權力的擴大,實際上是新形勢下保證皇帝繼續專制集權的舉措。由此看來,說宋朝宰相“事無不統”、“執大政”之類的話,其實都有些說過了頭。只有“佐天子”三個字,是說得準確的。總之,在宋代,皇帝控制政府的方式與漢唐有很大不同,宰相的權力范圍與漢唐也不一樣。

吳先生還以宋代臺諫對皇權和相權的制約為例,來說明宋朝政體的“二權分立”,即君權與相權的分立,以及政府與臺諫的分立。這顯然也是錯誤的。關于君權與相權的分立,吳先生的證據,一條是講“權歸人主,政出中書”,一條是講君臣“各有職業,不可相侵”(朱熹語)。可是這兩條材料,無非是說要分清權力的性質,使君相各司其職。尤須指出的是,所謂“政出中書”,其合法性,就來自“權歸人主”的制度設計。既然如此,皇權與相權,就不是“分立”的,而是從屬關系,主從關系;是行政權從屬于而不是獨立于決策權的關系。

而吳先生所謂“政府與臺諫的分立”,程度也非常有限。關于宋朝宰相有權任免臺諫官,史書有清楚記載。惟其如此,宋代臺諫官迎合宰相的事情,十分嚴重。如南宋宰相韓侂胄專權,而“言路皆侂胄黨”,于是“臺諫迎合侂胄意”,糾舉“偽學逆黨,得罪者五十有九人”。臺諫官迎合韓侂胄,說到底,就因為他是寧宗皇帝的寵臣。虞云國在《宋代臺諫制度研究》中,論證了宋代臺諫制度的設立,雖有監察君主失誤的用意,但“臺諫監控機制中君權的獨尊,與分權制衡的立法精神是根本沖突的”;“君權的失誤便為相權染指并進而控制臺諫系統開啟了方便之門”。

虞先生認為,宋代君主、宰相和臺諫的分權制衡系統,仍是以君權的獨尊和主宰為前提的。對于這樣的事實,吳先生一概不予注意,津津樂道于宋代的“分權制衡”,感嘆其“精妙”和“優良”,說是“君主不要專制,是作為宋朝的一項憲則慣例傳承下來的”。這樣的一廂情愿,是非常讓人遺憾的。

“防弊之政”意在專制

為了說明宋朝不是一個專制王朝,吳鉤先生又大談所謂宋朝的“‘立法民主’機制”,說宋朝記錄帝王言行的《寶訓》、《圣訓》,均為“士大夫的集體塑造”。寫得興起,他又結合宋朝立法有向朝野征求“眾人”、“諸色人等”意見的程序和方法,有根據“官吏民庶”意見修改已頒布法令的規定,強調宋朝“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制”。吳先生又講宋朝有“法治的意識”和“司法獨立”。他引述宋朝人“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的話頭,認為這就能證明“宋朝已出現了‘法治的意識’”。

宋人好講大道理,這樣的話自然講得不少。我們的古人,也從來都是這么講的。中國歷朝歷代,皇帝沒有不立法的。立法的初衷,也是要人遵守。若說是這樣的“法治的意識”,不要說宋人,從來也都是有的。吳鉤先生的獨特之處,就在于通過漢朝廷尉張釋之輕判驚動御駕的鄉下人的故事,以及宋人對這一故事的法治意義的討論,一方面要讀者“深入理解這一傳統”;另一方還要讀者認識宋人在這一問題上的“非凡見解”。

張釋之的這個故事很簡單。文帝坐馬車經過一座橋的時候,有個鄉下人唯恐“犯蹕”,就躲到橋下。等了許久,他以為皇帝的馬車已經過去了,就從橋下跑出來,卻正好驚到了文帝的馬,險些傷著了文帝。文帝一怒之下,把這個鄉下人交張釋之處理。但張釋之的判決,是建議罚金。文帝說自己差一點就被摔著了,這樣的判罚太輕。張釋之說,如果皇帝當時把這個鄉下人殺了,自己這個做廷尉的也管不了;但既然交廷尉審判,就只能依法定罪。然后,張釋之跟文帝講了一番法律是“天子所與天下公共”的大道理,文帝聽了口服心服。

就這么一個故事,卻引得喜歡講大道理的宋朝人拿張釋之開涮,說怎么可以說皇帝把人殺了廷尉也管不了呢。吳先生抓住這個問題,引宋人洪邁的話,說張釋之這是“啟人主徑殺人之端”。他還介紹了陸九淵根據《尚書》所謂偶犯,但不是故意的,犯了大罪也不可殺的施法原則,認為張釋之的錯誤就在于沒有跟文帝把這個道理講清楚。他認為,陸九淵在這里闡發的,是“司法獨立”的非凡見解;皇帝應當接受這些古老而永恒的法理;所制定的法條也應符合這樣的法理,司法才能獨立,并避免法家的“任法之弊”。

但是,在我看來,張釋之作為為天子執法者,明確告訴漢文帝廷尉的責任就是依法判決,是很有道理的。他哪里想得到,他的一句加強語氣的話,竟成了喜歡講大道理的宋代士大夫吹毛求疵的口實。他當然更想不到,這樣的吹毛求疵,到了吳先生這里,就成了“司法獨立”的佳話。他為什么不能想一想,陸九淵所講的《尚書》上的那條“古老永恒的原則”,若真的實行起來,較之法家的“任法之弊”,必有過之而無不及。西漢的張湯,判案子就總喜歡引經據典,使之符合儒學的教義,卻逃不脫“酷吏”的惡名,不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嗎!

宋朝對內對外,都不是一個進取的王朝,惟于“防弊”上深有心得。此所謂“防弊”,防的就是臣下夤緣為奸,而皇帝不能專制之弊。而吳鉤所謂“民主立法”,其實也是宋朝皇帝“防弊”的一種措施,是為皇權專制服務的。所以,不能一看到征求“諸色人等”的意見,就以為是民主立法。征求意見,屬于“兼聽”,與“民主”風馬牛不相及。

這里不妨請教一下吳鉤先生,宋太祖篡位之后實行強化專制集權的種種措施,究竟是出于他本人的意思,還是出于宋朝的“士大夫集體塑造”?這個問題,想來吳先生在心里應是問過自己許多遍的。然而吳先生王顧左右而言他,以宋朝政府“權力與漢唐宰相機構并無不同,只不過宰相個人的權力沒那么集中”這樣的表述,來否認宋初有專制集權措施,以避免與他的宋朝權力運行機制并不專制的論點撞車,不僅文不對題,且失之于掩耳盜鈴。鄧小南教授在其所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一書中指出:宋代立法原則,就是太祖所謂“以防弊之政,為立國之法”。對于這一立法原則,鄧小南引太宗皇帝“事為之防,曲為之制”之語加以解釋,道出了有宋一代專制制度的本質和意義。

宋朝官僚張詠的“故事”

好在吳先生對于宋人已有“司法獨立”的見解不過點到為止。他筆鋒一轉,就泛泛而談宋朝的“獨立審判”制度。從字面上看,這些審判制度的設立,其“防弊”的功夫雖然做得很細致,也很“獨立”,無非是防止官員越權和舞弊,為的就是保證皇權專制。而筆者由這種“獨立審判”,自然而然想起一個叫張詠的人。此人在太宗和真宗時期做官,政績和政聲都很不錯。這里,卻不妨舉幾件他做得不堪的事。

張詠任崇陽縣令時,遇一村民居然從市場上買菜吃,而不是自己種菜,就斷定人家是“惰農”,對人家動用了鞭刑。張詠總是喜歡憑推論審案。在崇陽,有一次他檢查倉庫,發現某庫吏左鬢頭巾下夾著一文錢,而且態度很不老實,還蠻橫,遂以“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的判詞,親自將此人斬于階下。

張詠知杭州時,一個做弟弟的,與姐姐打財產官司。原告的姐夫告訴張詠,岳丈去世時,這個小舅子才三歲。丈人遺命他掌管家產,將來十分之三的家產歸這個小舅子,十分之七歸他們夫婦。張詠聽了,即斷言他岳丈深知如果不這樣分,這小舅子就會死在他這個做姐夫的人手里,命令他馬上將十分之七的財產分給小舅子。

張詠后來到益州做知州。在益州任上,據說張詠有一個小簿子,記的都是誰誰誰有怎樣的“陰事”、“細過”。張詠每次辦案前,都要翻開這小簿子“默記”。之后,不是殺人,就是動刑,“不皆究實”。這樣的判案,想來也是推論的居多。他甚至還因為私憤殺人。如他手下的一名吏員,因為言語冒犯,他就給人家上了枷。那吏員不服,說“有種你就殺了我,否則就讓我永遠戴著這枷”。張詠一怒之下,就把這吏員給殺了。

還有一則故事,聽來更令人發指。說張詠在官衙,見一軍卒與小兒在廊下戲耍。不知怎的,那小兒被惹惱了,忽然怒扯其父。張詠大怒,叫來眾人,說益州人好犯上作亂,都是習俗使然;幼兒已如此,等長大了怎么會不造反呢?然后,竟把這個小孩兒殺了。

按宋朝的法律,知縣有權對人用刑,卻無權殺人。張詠在崇陽擅殺庫吏,曾上書“自劾”。“自劾”的結果雖不得而知,但料想他不至于認為自己觸犯了重法。而他后來到益州去做知州,因為得到“便宜從事”的授權,就敢于憑推論斷案,大開殺戒,甚至因私憤而殺人,亦不惜以殘殺幼童來震懾大亂(王小波、李順)之后的蜀地民心,卻實實在在地反映了皇帝授權之下的“專制”性質,以及這種“專制”所可能達到的暴烈程度。關于張詠的這些聽來讓人不堪的“故事”,可都是在吳先生所謂的“獨立審判”之下發生的。

專制不是無法無天

中國歷史上的專制主義,是在春秋戰國時期逐漸形成的。而在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五代,這種專制主義逐漸地擺脫自身的非理性化傾向,而趨于深入地轉向理性化。可以認為,理性化是歷史上君主專制主義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君主專制必然以其自身的理性化為目標。總之,專制要想能夠有效、持久,就必須是理性化的,而不是無法無天的。一位法國的歷史學家,對于歐洲近代新專制主義的興起,曾這樣寫道:“王權是神圣的,它是仁慈的。它是專制的,它是合乎理性的。”這與中國專制主義制度下君王的追求并無二致。

而吳鉤先生心目中的專制,即皇帝完全不受約束的“專制”。很難想象,完全不受約束的皇帝專制窮竟是怎樣的。我們在中國宋以前的歷史上看到,當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約束越來越少,則來自于諸如外戚、母后、宦官或膏粱子弟專權亂政的事情就越多。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皇帝將權力賦予私人,卻不能收回而造成的。宋朝的太祖、太宗對此看得很透,“以防弊之政,為立國之法”,“事為之防,曲為之制”,在整個國家制度的設置上強調“使臣下無專制之私”,以保證專制之權收放自如,始終不脫皇帝之手。

虞云國指出:“前代治亂的經驗教訓,漸趨圓熟的統治思想,再加上政治制度的自身演進,促使宋代統治者邁出了分權制衡的重要一步”;但它的前提必須是“以君主為主導”的。然而,因為“與士大夫共天下”,宋朝出現過許多“與奸臣共天下”的局面。其實,這種情況在之前的朝代,又何嘗少見。

宋代“分權制衡”的結果,無非是諸害取其輕。所以,關于宋代的“分權制衡”,或許應該更加注重的,是皇權的主導和專制與這種“分權制衡”之間的關系。但是,吳鉤先生卻相信,凡是不讓皇帝及其臣僚越權違制的種種制度約束,不是“虛君”的,就是“中國式的分權與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識”和“司法獨立”精神。就這樣,他把他的這種誤解,賦予他所精心挑選的那幾個宋朝故事,從而發現了一個他理想中的并不專制的宋朝。



綜合 2022-01-09 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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