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宋柯:《我是歌手》重復經典意味音樂發展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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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的音樂領域很熱鬧,但是大家會發現可聽的新歌很少,這些年整體這個行業從唱片產業轉到互聯網,它的發展速度遠遠落后于其他的娛樂元素,這是困擾音樂行業發展的一個很大的問題。

內容方如何看待數字音樂產業

作者 |宋柯

互聯網音樂十年來,已經從暗流涌動到了一個大發展的前期,應該說已經看見曙光了。作為一個從業者,我有一些思考。

老歌經久不衰的背后是音樂產業近十年發展的停滯

事實上雖然現在的音樂領域很熱鬧,但是大家會發現可聽的新歌很少,像80、90年代黃金的時候,大家都耳熟能詳,現在一些《中國好聲音》、《我是歌手》這些頂級的電視音樂秀,實際上突出的也都是在老歌,大家以唱經典歌為主,這就說明一個問題,這些年整體這個行業從唱片產業轉到互聯網,它的發展速度遠遠落后于其他的娛樂元素,如電影、電視、游戲,這是困擾音樂行業發展的一個很大的問題。

明確的收費模式的欠缺使得內容提供商分得“蛋糕”的量數太小

作為當年“唱片已死”的始作俑者,當時喊出來被同行罵的一塌糊涂,但是到今天大家也都基本默認了,說唱片確實死了。我們在一個新時代里,在娛樂環境下,如果內容方拿不到40%的市場收入,行業的推進度非常弱。隨著內容的強勢,經過幾年的博弈,把這個比例提升了一些。在游戲領域,管是IP還是制作方,收入要遠遠高于40%,互聯網視頻也遠高于40%。在國外,數字音樂領域內容方能達到70%左右,日本、韓國甚至高達90%,我國一直是40%到50%左右的水平。其實我們一開始很明確,內容方要求40%,但是到審批領域,各種項目刨除以后,最后內容商分得的比例很小。諸如某利益商大概是將近300億的收入值,但是內容方最后只分得十個億左右,這個比例實際上是很小的。實際上目前版權方能分得的最多也就只達到30%,而且加上現在很多平臺方還沒有一個明確的付費模式,所以現在付給內容方的版權費,沒有一個比較明晰的數額。


之前唱片時代,從內容方到消費者中間,高達五六個環節,有制作方、發行商、出版單位、生產廠家、大批的批發商還有區域批發商。現在減掉了四五個環節以后,只剩一個特別簡單的產業鏈條:內容方、平臺、消費者,但是目前也沒有達到非常明確的所謂40%的分成方式。希望在考慮互聯網音樂發展的時候,應首先確定給予內容方的比例。

音樂產品質量不高難以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

聽眾愿意為音樂產品付費的時候,自然對產品和服務要求更高一些。傳統產品的購買率是怎么形成的?其中一個因素是能享受到比電臺更好的音質。從音質來講,我們現在還沒有提供更好的產品。音樂行業最大的弊病在于產品的搭售,音樂人每賣一張專輯的時候,只用一首或兩首歌曲主打,另外搭售八首不好聽的歌,這樣使得音樂產品的整體質量不高。互聯網應該帶來什么樣好的音樂產品,應不僅僅限于對無損、發聲的CD音質的追求,而應該打造出更為精致的音樂產品,以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進而提升整個音樂行業的產品質量。

音樂侵權的賠判標準過低,使得權利人無法得到足夠的救濟和賠償

音樂行業因為沒有直接的付費機制,權利人到底受到了多少的侵害,是沒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的。現實中的賠判標準大概不超過三倍,那就意味著我去一個店抓到了這個品種的一個盜版,大概賣剩下十幾張,銷售者說賣了五張,總共二十張,那行沒收15張,把賣出去的價值算出來乘三,最后一算連律師打車費都不夠,所以這個一直是個問題。音樂不像電影電視盜版,可以票房或電視臺購買劇集的價格作為賠償依據。但是在音樂領域,現在舉證太難,所以還是應該建立付費機制,至少可以根據歌曲的銷售進行賠償。

本文內容選自《瞭望東方》周刊,轉載請注明來源。



騰訊思享會 2015-08-23 08: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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