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區伯真嫖了,您還會繼續支持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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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區伯行為是否構成嫖娼暫且不論,圍繞“有道德缺陷是否有資格監督公權”這一問題,近幾日網上已是爭論不休。共識君對此問也很感興趣,更希望多多聽到大家的聲音。文末并附小調查,去點出您的態度吧。


共識君按:以監督公車私用聞名的“廣州區伯”區少坤,因涉嫌嫖娼于3月26日在湖南長沙被處行政拘留5日。昨天凌晨,區少坤獲釋,他在接受采訪時否認嫖娼,其代理律師表示,將起訴長沙市公安局。



“區伯”區少坤


區伯行為是否構成嫖娼暫且不論,圍繞“有道德缺陷是否有資格監督公權”這一問題,近幾日網上已是爭論不休。



區伯“嫖娼”背后的公權思辨
作者 溫瓊


“區伯嫖娼”的事情甫一曝出,便引起輿論持續發酵。暫且不論區伯的行為是否構成嫖娼,就目前來看,這件事情至少暴露出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一是公權行為的正當性。


區伯“嫖娼”讓人不由自主的聯想到2013年薛蠻子的嫖娼事件,2013年薛蠻子因為嫖娼被抓,但是從警方抓捕的時機和媒體的高調曝料,很明顯的看得出來,醉翁之意不在酒,其嫖娼行為被賦予了極為濃重的政治意蘊。


我們不禁要問一聲,如果警方不是“刻意”抓捕,為何偏偏能夠定位置定的那么準,且早不抓,晚不抓,還在人家完事或正做那事的時候破門而入?


警方的解釋是群眾舉報,但這解釋估計給鬼聽鬼都不信,套用@五岳散人的微博話語:“咱不說嫖娼這事兒到底有沒有、針對誰,只說這個群眾舉報。話說咱國人這個尿性,要說樓鳳有人舉報我信,打擾別人正常生活了嘛。要說酒店里叫小姐有熱心觀眾舉報,打死誰我都不信。出門在外誰閑的干這個?多少酒店床頭都有印好的酒店里的按摩電話。線人就說線人,別把這個栽到群眾頭上,群眾沒這么下作。”


那么,“刻意”地抓捕嫖娼行為算不算公權力的濫用呢?


具體于區伯“嫖娼”這件事情上來講,我們說,如果長沙警方是在一次正常的掃黃行動中意外發現區伯“嫖娼”,這無可厚非。


可倘若是廣州警方是故意“下套”,然后將訊息傳布至長沙警方,就算區伯真正的嫖娼了,但警方的初始動機并不是為抓嫖娼,而是別有用心的借助打擊嫖娼來滿足自己的“不正心術”,這從某種程度上說,也算得是公權力的濫用,甚至比一般的公權力濫用性質更為惡劣,即通過公權力來滿足卑劣的“私欲”。


張千帆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曾舉述過這樣一個例子:1924年,法國市政當局禁止海灘開設裸體浴場,但其真實目的卻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去使用市政府所開的浴室。對于這種行為,我們絕不能說其公權行為是正當的。


二是法制與監管之間的彈度。


我們知曉,其實嫖娼很普遍,但如實講,警方對此真的監控很為嚴格嗎?不見得。


換言之,我們的一些法律其實設置得十分嚴格,但是警方的監控力度卻十分薄弱。就比如嫖娼,其實哪個酒店,哪個小區的嫖娼點,當地警方心知肚明,只是默契的定期掃黃,或者風聲緊的時候突擊一下,風頭一過,又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平時基本都在忙于其它的事情。


就比如東莞掃黃,能說東莞的黃點存在那么久,當地警方不知曉嗎,東莞的掃黃只是單純的掃黃嗎?


我們的社會上有很多事情,法制與監管之間有著相當的彈度,導致人人都對不規則的行為習以為常,這樣固然是不對的,可是在這樣的態勢下,如果警方有意識的想要“整”你,完全可以借此“下套”然后找你毛病。


粗通點說,假如哪一天你的某些行為惹我們的公權機關不高興了,公權機關即可以憑借公權力來通過這些平時讓人覺得沒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來懲治你,從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有人會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可是其背后顯現的是選擇性執法的不正義。


我還想補充一點,在眾多違法行為中,嫖娼是最為吸引人眼球的,最能夠激引起輿論貶斥的,也是最能夠否定其行為正義性的一項指控。


我們這個社會對于道德完美有一種病態的癡迷,比如在歷史書寫中,失敗者一定是道德不堪者;又比如一名官員落馬后,一定會先想法設法尋覓其道德上的毛病,而且道德上的瑕疵就足以否定整個人的功績。


正如薛蠻子因為嫖娼被抓捕后,有人從中解析出這樣的邏輯: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證自己“屁股干凈”。這完全是混淆了私德與公德的界限。


最后,不管區伯是否“嫖娼”,希望他還是能夠繼續監督公車私用。



誰嫖娼被抓都得認栽,這里沒有區分
《環球時報》社評


廣東媒體報道,以監督公車私用出名的“廣州區伯”區少坤于26日在長沙因嫖娼被抓,并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消息稱,這位在互聯網上有些名氣的“區伯”當時在長沙的一所星級酒店客房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出價1200元,這一細節與他的“低保戶”身份形成鮮明對照,引起更多議論。


這兩年不斷有各種名人因嫖娼、吸毒被抓,當他們是娛樂明星時,輿論通常對案情細節津津樂道,猜測事件對他們前途的打擊。但當被抓者有較強政治標簽,尤其是經常“批評政府”時,就會引來爭論,支持者們就會宣稱對肇事者的抓捕是警方策劃的“迫害行動”。


區伯事件再現了互聯網輿論場的這一幕。一些人表示強烈質疑區伯嫖娼的真實性,宣稱這是警方在報復他對公車私用的監督。與此對立的聲音則強調,這件事是區伯道德水準的真實暴露,具有很強的象征意義。


我們認為,質疑警方為區伯“設套”是非常輕率甚至荒謬的,無論這種質疑有多少社會心理的線索,在全面強調法治的今天都不應被提倡。如果動不動就把“警方造假”的假設抬出來,依法治國就會陷入虛無主義,相關爭論也會失去基礎。


區伯之前就處在輿論的漩渦中,對他“騙取”低保、監督公車私用夾帶“碰瓷”勒索等曝光不時出現,與此同時挺他的聲音也很多,令旁觀者真假難辨。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官方從未卷入這些爭論。


熱衷在社會公益領域表現的人意外出丑聞,在哪個社會都有。如果因嫖娼被抓的區伯就是普通人,沒有因為參與公共事務而網上出名,那么這件事對他個人名聲的傷害非常有限。但現在的情況就不同了。


是名人就要對自己有所約束,名氣越大,自我約束就需越嚴格,這類代價已是當下中國各種名人共同的緊箍咒。過去人們認為娛樂明星可以“為所欲為”,房祖名、黃海波、王全安、王學兵等先后栽了大跟頭,證明影視大腕也沒有“絕對自由”。因為投身政治或公益領域而成名的人,就更需小心謹慎。不僅中國大陸如此,世界各地也大多這樣,東方各社會尤甚。


從道理上說,區伯監督公車私用與他嫖娼被抓一是一,二是二,分屬兩個完全不同的評價體系。對他的行政拘留只有5天,其獲釋后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不受任何影響,他是否繼續對公車私用進行監督,首先取決于他個人。


但是這起丑聞必然會重挫區伯的個人公信力,從而影響他繼續從事社會監督的效果。他的支持者表示,自己對區伯嫖娼事不感興趣,今后會一如既往地支持他曝光公車私用,但真能做到這一點的人恐怕并不多。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要在公共事務中保持活躍,其在守法方面不出問題是前提條件。


社會不會為維持一個人的現有角色而對其實施特殊保護。法律逐漸成為社會運行的主軸,社會的各種元素要圍繞它自我或相互調節,而不能讓法律反過來遷就它們。


這些年很多高官和體制內名人因貪腐落馬,帶來種種沖擊,但相關治理沒有因此而退縮。體制外的名人必須從中看到,他們也不會以任何原因獲得在違法時免受追究的特權。


中國警方今后敢碰任何人,輿論無法干擾他們執法,這是擋不住的大趨勢。各類名人都比普通百姓承受著更多名譽風險,潔身自好是他們的必由及被迫選擇,這是民主、開放時代的題中之義。與其抱怨這個邏輯,不如認真順應它。


(此文來自《環球時報》)




共識網 2015-08-23 08: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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