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章潤:兩年來的中國法治:舉措、前景與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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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由于篇幅限制,編者選取了原文的前兩個部分,詳情可訪問愛思想官方網站。


大轉型收尾階段的法政鋪排


最近兩年,中國發生了一些令人矚目的變化,業界和大眾近看遙觀,想必早有同感。一些人感到意外,另一些人以“意料之外情理之中”來解釋,還有一些人致力于發掘其中的國家成長歷史脈絡和全球戰略深謀遠慮。鋪展于法制和法治,則雷聲大,雨點也大,在基本不觸及既有政體格局的情勢下,對于法治的宣示并力推若干相應具體措置,既在一定程度上彰顯了政體的政治誠意,并成為驅動法制進程的基本動力,同時給社會期待和民眾呼喚以一定回應,同為“令人矚目”之列。對此,有人以“進步”措辭贊譽有加,也有人徑謂“原地踏步”,還有人說具體法律規則和法律治理技術逐漸細化,也就是“進步”了,但是宏觀制度框架和根本理念則未見絲毫長進,而技術性改良與具體制度的因應性措置,為的還是力保后者的有效性,延續其合法性,則其愈益細化,可能距離本意反更悖逆,亦未可知。另外,一種觀點認為,但凡法制成長,則法律理性含蘊其中,必將展現出自己的自主性,而反過來影響其政制本體,最終向它提出基于法律理性的政治要求,從而在鋪設制度基礎的意義上,伴隨著社會進步與觀念轉變,勢必促進政治變革與政體轉型。諸如此類,見仁見智,不一而足。可能,在刻下這一“1949”以后最為詭譎的政治時段,它們合盤托出了社會大眾的希望與恐懼,反映了整個社會的憧憬與担憂。就此而言,形諸輿論的徘徊忐忑正表明政治是城邦與人民的一體化,而國家不外是人民和政治存在的自我表達形式,從而,在善治的挈領下以公天下的格局精細經營國家,就是容含人民和作育政治的必由之路。
  

在我看來,如果“進步”一詞在此還能作為一種評價標準的話,那么,無論是就理念和文本,還是就具體規則和治理技術安排來看,不妨說都有些進步。因為,一是承接多年的“立法開道”路徑,陸續出臺了不少制定法,包括《環境保護法》、《行政訴訟法》以及修訂頒行《立法法》,以敷經濟生活和社會治理之用;二是執政黨重申“法治國家”理念,梳理“依憲理政”思路,而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三位一體統攬,進至于執政黨經由黨的全會對此連番做出決議,既在表達一種價值選擇,同時并向社會發出明確的政治信號;三是出臺不少推進立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舉措,如下文所示,細化到連“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準允公開查詢”居然都名列于黨代會的決議中,說明起草者在現有條件下,已然巨細無遺,能多少就做多少,確有力爭拿出“干貨”的誠意。
  

在此背景下,2014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重申“法治中國”、保障人權理念和檢察獨立、審判獨立原則,以及著手推動具體的司法改革。綜合執政黨最近兩次會議的決議,以及后續修訂頒行的《立法法》,舉其要者包括:
  ·著手制定《民法典》;
  ·確定十二月四日為國家憲法日;
  ·建立立法協商制度與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制度;
  ·設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
  ·建立公職人員憲法宣誓制度;
  ·“誰辦案,誰負責”的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實行稅收法定原則。
  

這兩年中國高層換屆,在執政風格和治國理念上仿佛有些變化。其中,一味“維穩式”的政制,轉換為明顯的進取性,尤其是將內政合法性外延伸展于大國博弈的全球格局,再次印證了“超級大國沒有純粹內政”這一國家理性觀,雖說中國刻下尚非“超級大國”。而強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的三位一體,構成了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有關法治的主要內容,表明一種籠絡一切的整體性政治態勢。在此基礎之上,2014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以“依憲治國”、“依憲理政”來彰顯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統轄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從文本來看,確實是更上層樓,說明國家理性的發育滋長,自有格致,不待人謀。凡此構成了上述“進步”還是“原地踏步”的大致背景,也是下文討論的基本語境。
  

上述宣示和舉措表明,理念而言,法治已然成為一種國家理性(reason of state),也是現代中國的政治理性的重要內涵,更是公民理性的急切呼喚,而容涵于工具性的“治國理政”這一總體框架,復歸“改革開放”這一宏大修辭所標示的中國近代歷史的根本政治正當性。同時,它彰顯了公民理性、國家理性和政治理性之間的高度緊張,在此三者互動格局中,力保公民理性對于國家理性的有效制衡,從而作育政治理性,轉而形成健康的政治理性引導下的國家理性,保證國家政治生態的常態化,既為上述“宣示和舉措”所印證,更是推導出合意遞進舉措的政治前提和文明基礎。說白了,沒有公民理性的抗爭與引導,就無法造就現代國家理性,更不可能塑造奠立于健全的政治理性基礎之上的合意的政治生態。
  

之所以說“理念而言”,就在于不僅公民理性總是會遭到國家理性和政治理性的排斥擠壓,從而多半身處弱勢,只能在社會中輾轉求存,于抗爭中求得政治延展,而且,還在于理念和制度實踐之間常有距離,法治從理念層面的正當性逐次容涵于國家的制度實踐,于肉身化的同時實現理念和制度的交融一體,而蔚為國家理性,一種實然的國家精神品格和身心狀態,總有一個過渡階段,甚至是一個漫長的啟蒙涵養過程。就此而言,刻下中國,在我觀察,正處于此一過渡時段,提煉應然的現代中國國家理性的百年奮斗逐次進入將它們肉身化為實然的國家體制和制度實踐的歷史進程。另一方面,鑒于中國的特殊情形,特別是位處“轉型時期的收尾階段”這一根本時代屬性,所謂“改革正在過大關”,需要“壯士斷腕”、“破釜沉舟”云云,使得這一歷史進程又似乎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其之左搖右擺、踉踉蹌蹌乃至于陰陽莫辨,常常沖擊著“位處轉型時期的收尾階段”這一歷史判斷和政治預期。它們不僅充盈于文本,也見諸實踐,時顯于具體人頭。時不時見諸輿論的左右兩種思潮之折沖樽俎,乃至于“左傾”思潮及其背后勢力不時甚囂塵上,正為其癥狀,而令人多所担憂。不過,通觀晚近歷史,似乎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就是如此這般趑趄前行,倒也是有驚無險,終究一路向著“轉型時期的收尾階段”逶迤而來,而終有“破局”、“開局”與“收局”之善果也。

  

轉折及其要害


凡此理路與修辭,雜陳斑駁而又隱然有序,在大歷史視野,其內核,其策略,其風格,依然不妨以“中國的法治主義”一言以蔽之。其間轉折及其要害,約略可以歸納為下述八點。

1.經由宣示法治以彰顯政治正當性
  

通觀上述舉措,如前所述,與“北京奧運”后長達五年左右時段中法治領域無所進展,甚至某些領域,特別是具體司法審判實踐多所劣質化相比,此次執政黨重申“法治國家”、“依憲治國”與“依憲理政”諸項,重啟司法改革以及宣示立法民主化意向,凡此種種,一時間媒體反映頗為正面,法律從業者亦且即時多受鼓舞。畢竟,無論是就人心風俗還是就政統合法性而言,舍卻法治的政制,終究無法支撐,難以進境為現代政治,因而,此番表述實為順此治道遞進,某種意義上,也算是一種“撥亂反正”。退一萬步,中國超大規模的國家治理實踐及其高風險社會型制本身,使得舉國一統于法治才是自求多福之途,哪怕其為一種工具理性主義,也早已為百多年來的中國轉型歷史實踐所切實體悟,而為億萬人心所認同,蔚為全民共識,任何勢力忤逆不得。實際上,法律從業者和一般輿論,包括職業司法從業人員,無論分屬何種“政治面貌”,對于“奧運后”中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劣質化現象,早已由担憂、不滿進而至憤懣,因而,此番重申及其所擬定的諸多措置,實在訂正前兩年的路向,而重回“1978”的軌轍,也就是重皈“富強和文明”與“民主和法治”這一近代中國的主流歷史意識和主流政治意志。此脈歷史主線,除開“文革”這類極端時段,幾經輾轉,早已積淀而為一種政治正當性,為清末、民國和人民共和國所分享。所謂“走正道”,此為硬杠杠,一脈底線。就此而言,從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視角來看,“法治”早已內化為中國文明的一種心性要求,意味著它不僅是一種標榜政治正當性的金字招牌,而且,已然成為衡量是否具備道統正當性的自發的大眾標準。
  

經此作業,表明政治統治正在“從績效向規范轉型”,以切實提供公共產品來換取合法性。因而,“權力清單”概念的萌發及其作為一項制度出臺,反腐倡廉,提升司法公正和強調一切改革之“于法有據”,——凡此種種,雖說并非僅僅著眼于此,但卻內涵此種用意,或者,客觀上予人以這一印象,也是不爭的事實。就是說,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民生福利,總歸都有個盡頭,政治統治不可能以無限度提供源源不斷的民生福利和經濟紅利來換取合法性,毋寧,提供基本公共產品,恪盡政治之“建立主權、分清敵我、區辨公私、提供秩序與進行決斷”這一本意,將和平、安全、公正和免于恐懼作為自己的主要職責,才是國家內政的基本職責。“以民生打發政治,用治安對付政治”,意在造就一種純粹市民生活的無政治、非政治和反政治的政治秩序,甚至于一種市儈主義的經濟社會,而無視市民的國民屬性與公民位格,終屬短期有效而長期無效之舉。不過,話說回頭,提供公共產品的國家能力以績效為前提,則“拼經濟”、將蛋糕做大、確保經濟成長,依然是可見未來的重要政治動機,也是相當長時期內政治統治的主要合法性源泉之一。時至今日,初嘗經濟騰飛甜果,大家都欣欣然,吃香喝辣,一旦經濟下滑,錢袋子癟了,手頭沒得花了,則惶惶然之下,政治統治勢必危乎殆哉。
  

另一方面,如同后面還將論述的,雖說以法治標領政治正當性,但是,“黨的領導”與“法律至上”并行,又讓人感到名實之間依然多所脫節,知行兩方還將持續拉鋸,從而,對于厲行法治的誠意產生了懷疑,而有所謂坊間流行的“保大清”與“保中華”的譬喻。換言之,在國家理性和政治理性、政黨理性與公民理性之間及其知行之間,出現了脫節、錯位和侵權現象,反映為一般的輿論就成了“黨大還是法大”這一焦慮。官媒以“這是一個偽命題”打發,卻終究難以打發,留下諸多早有答案的難題。特別是官媒和最高法院對于司法獨立原則的持續負面反應,使得民間和學界的疑慮不減反增。換言之,在維持黨國一體、一黨獨大政治格局的前提下,是否可能造就一個廉潔公正的司法體系,對此,至今為止的司法實踐未能做出正面回應,自此往后的司法改革能否就此交出滿意答卷,人們似乎還是將眼睛緊盯在執政黨身上,靜觀后效,倒并不太相信司法改革本身。——在大家眼中,司法恒為弱勢,連自己的主都做不了,還指望它能蹦跶到哪里去。此為一般社會心理,也是長期政治生活鑄就的,無可奈何。最近一年多以來,伴隨著司法改革的卻是法官辭職潮,此于京滬兩地尤為突出,對此作了辛辣說明。前文“說法律從業者亦且即時多受鼓舞”,就在于稍加思忖,一目了然,遠慮近憂頓時奔涌心頭,這“即時”遂轉瞬即逝矣。
  

此種格局的背后,反映了依然只是賦予法治以工具理性,籠統于“治國理政”這一大框架,而無視其價值理性,特別是似乎無視“高級法”概念這一既有理論格局的困境。所謂高級法概念,一種表現為中國人所說的“天理人情”或者法律背后的“法度”的超越性梯度結構,首先意味著最高權力必須受到制約,一統于憲政。刻下對于司法獨立原則的負面反應,使得這一核心理念不期然間消隱不彰,遂極大傷害了法治宣示的誠意和效度。如本文后面還將論及,雖然凸顯“良法觀念”,但卻依然止于理念層面,如要影響到立法和司法,進至于以司法和立法制衡黨政,其路漫漫。更何況,曾經有過的官民雙方的“立法拜物教”,也仿佛走到了盡頭。
  

2.“立法拜物教”時代結束
  

曾幾何時,“突破憲法和法律搞改革”是一種面對阻力“敢闖敢干”的號令,好像甚至都成了流行語,頗具勇為天下先、殺身成仁之壯懷激烈。值此情形下,經由“立法開道”來推展改革,將復雜而敏感的政治選擇化轉為技術性的法制安排,既彰顯了政制的政治智慧及其現代意義,同時循沿既定政治意志實現預設目的,蔚為一種路徑依賴。無論是取消“反革命罪”,還是“人權入憲”、“私產入憲”,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其間“轉軌”“接軌”,不脫此轍,均為此例。換言之,特定政治選擇隨著社會政治條件的成熟而導入立法,與經由“立法開道”來啟動預設的改革議程,兩項配合,成為過往三十多年里改革開放一路展開的基本進路。實際上,除開戰爭與革命的極端手段,晚清以還,百多年來,這是幾任政體均相采用的立國建政路數,蔚為規模,展現了決絕突破與循序漸進交相為用的中國式實用理性思維。
  

與此相對,此番執政黨四中全會“決定”嚴申,一切改革必須“于法有據”,說明此種慷慨悲歌和路徑依賴,或許已然走到了盡頭。它是某種“后改革時段”降臨的標志?還是旨在積攢政治勢能與權威,經由收束而再展開的前奏,從而,啟動漫長轉型時期的最后沖刺階段以收束這一波改革開放?對此,同樣見仁見智,誰也當不了算命先生。
  

但是,在此不妨說的是,將“改革”一統于“憲法和法律”,強調改革之不得違背既有憲法和法律,必須“于法有據”,凡此種種,一方面,意味著改革的政治成熟,也說明對于假借改革之名而違法亂紀、謀取私利現象頻發之高度警怵。畢竟,凡事都打著改革的旗號,包括食品和汽油漲價、企業裁人、村官售賣土地、征地拆遷,都說是要改革,已然使得百姓對于濫用改革一詞頗感厭惡。同時,它還說明改革開放之初那種粗放式操作的終結,可以說展現了一種審慎中道的政治品德。另一方面,它意味著“改革開放”依然是一種根本正當性,而這種正當性不再為某個人或者每個官員、每級政府所分享,毋寧,只能為最高政治意志所獨占。此間透露的一大消息就是,嚴防除此之外的一切個人與行政秉具任何政治沖動的用心,從而,表明某種威權政治意志或者“新權威主義”的強勢回歸,說明地方與中央的權力劃分、政治沖動與一統意志之間的緊張關系,以及防范離心傾向的政治努力,似乎要以加強法制與法律統一之名,恰予收束,乃至于嚴加管束。其用意,其動機,仿佛同樣昭然若揭。正是在此背景下,三位一體的法制圖景出臺了。


3.三位一體的法制圖景
  

所謂“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位一體,仿佛更為全面。畢竟,國家治理和公權運作,均需訴諸具有可預期性的法權程序,國民行止,亦當一準于法。特別是將國家和政府這種公共領域交托于法制,意味著承認它們的公共性,確立其理性化的公共產品提供者角色,等于否定了過往基于階級論的專政工具的片面性。從而,它意味著間接承認了“立憲民主的共和國內部沒有敵人,只有違法犯罪者”這一現代國家哲學原理,基此立國建制,循此依法行政,標志著刻下中國的國家學說和意識形態出現了某種轉型,是繼此波“改革開放”初期否定“階級斗爭”學說之后,對于既有路向的進一步理論肯認與深化。
  

另一方面,如此三位一體定位,使得實際操作的法制有可能下滑為李斯式的社會整肅。蓋因社會是一個自治體,縱便“現代中國”的誕生史循沿的基本路向是政黨組織政府,政府締造國家,國家重整社會,但是,終究而言,救亡和現代化強行軍結束之后,還是要還社會以自主性,于養殖真正發達社會的同時才能形成發達的現代國家。特別是社會本身意味著它是一種市民階級結構,交給倫理和市場調理,國家強力應當自我克制,不要輕易展現肌肉。說到底,社會多半是自治領域。社會自治程度越高,社會的自組織能力越強,公共權力介入越少,則社會日益成熟和健壯,也更為宜居和愜意。雖說如本文后面還將論及的,近代中國立國建國的基本理路是以黨國體制提挈,藉政黨來組織國家,由國家來整合社會,用社會來照看“群眾”,但是,時至今日,應該到了還社會以自主的時候了。否則,社會老長不大,則國家依舊只能一條腿走路,經不起風風雨雨的。畢竟,在實然、應然和可欲等維度看來,所謂“社會”至少包括倫理社會、經濟社會、市民社會、公民社會、政治社會和正派社會等類型、層次與環節。無論是哪一類型、層次和環節,其結構治理多半依賴自身,法律的作用有限。可能,有時候不僅難能奏效,反而介入越多越壞事,破壞了社會的自我成長。就倫理社會而言,法律應該完全退場,而交由它自身打理,在并且僅在“出乎禮則入于刑”的情形下,才有克制地運用法制的必要。尤其是在中國這類國家獨大、政府強勢的政體之下,把法律不恰當地引入到社會各層面,可能造成國家主義一統之下對于社會的壓抑。換言之,社會就是社會,多半以倫理、習俗和禮儀來打發,而不是什么“法治社會”。所以,“法治政府”極待強化,“法治國家”亦須趕路,而“法治社會”一說需要斟酌。,否則,呼喚法治,結果真的只是迎來一個李斯式的法制,可能反而得不償失。
  

4.“技術政治”與所謂的“新法家主義”法制
  

刻下的司法改革,包括新設置的兩大巡回法庭,竊以為是在現有體制條件下,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并在“盡快拿出具體措施,做出成效”這一官式壓力下,沒辦法的辦法而已。換言之,經由立法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網羅起來,而以不脫黨政控制的司法提供基本的司法公正這一公共產品,以及強調并具體經由行政自我克制與立法管控之雙管齊下,來逐步兌現“依法行政”,不僅在于編織一張叫做“中國法制”的密密法網,而且,終究會將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制度困境,黨權、政權與司法權的憲政配置等深層次緊張,再度凸顯出來,進而,使得憲政與民主的登場,再度成為不可回避的歷史節點。
  

因而,在可見未來,在具體技術性層面,法制建設將會多所鋪展,包括一些技術性的司法改良措施,也可能陸續出臺。實際上,若果根本體制不曾出現重大轉型,則司法體制改革只能在立案制度、證據制度以及司法轄區的劃分等具體領域有所增刪,于細節上修補騰挪。此外,諸如知識產權、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公共安全以及戶籍管理、勞動保護等領域的立法和司法,可望獲得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雖說司法改革和立法體制改革可能會有些技術性舉措,但憲政架構與民主登場,恐暫無可能。所謂“可見未來”,因著中國的政治小周期多半取決于執政黨最高領導人的任期,因而,通常不會超過十年。實際上,最近兩年,倒是似乎出現了“以司改取代憲政,用反腐延緩政改”這一苗頭,實質則是用政黨理性代替國家理性,以國家理性壓抑公民理性。就以最高法院設立的兩個巡回法庭而言,可能只有職能意義,卻毫無體制典范價值。
  

實際上,司法不可能永遠處在“改革”狀態,毋寧,一朝型制落定,首當穩定,持之以恒,在堅守中磨礪修持,逐漸修訂完善。這是司法的本性,所謂“保守”者也,正如神馳八極、思逞萬里是年輕人的天性,所謂浪漫“激進”者也。否則,不僅民眾對于司法無法抱持預期,就是司法執業者身處其間,也會產生朝不保夕之憂,同樣失去基于基本法制的程序預期,也難有職業預期。刻下諸多司法弊病,不僅源于具體司法體制安排,更在于司法之外的根本制度框架無法提供制度保障,以至于司法機構里外不是人,在雙重意義上成為一介弱勢者。就拿法院內部黨政人員居然遠遠多于一線辦案人員這一不成比例的比例來說,看似技術問題,實為大的政治體制安排所致,就不是什么司改所能改得了的。所謂“雙重意義”,一是指司法機構在現有的權力體系中只能絕對服從黨政意志,與其說是司法機構,倒不如說是專政利器,一個黨政序列中的下級行政機構,尤其是一到關鍵時段和碰到棘手問題之際,更且如此;二是面對社會大眾的公正期待,以至于媒體發酵的民粹主義,司法機構動輒淪為代為根本體制担過而不敢申辯的小媳婦,在褒貶俱備的意義上變成了敏感社會矛盾的清道夫和下水道。還有,以現代社會之大型綜合與高度復雜而言,愈是強調司法的程序主義,則意味著愈是訟累不堪,此不惟后現代的歐美國家有以然哉,就是中國發達省市的發達市區,如北京的海淀、朝陽兩區司法機構,亦且如此。想一想吧,一名民庭的法官,年均辦案量居然高達三百多件,平均每天一案。那邊廂,行政人員翹著二郎腿。——你說,此時此刻,還怎么追求“辦案質量”,法官的身體莫非是鐵打的?值此情形下,刻下的司法改革既要做樣子,又要里子,實在是不堪重負,走不遠的。也就因此,無論是經由司法保護私權還是兌現良法觀念,均備受掣肘。
  

5.私權擴展及其政治極限
  

體制而言,對于國有資產或者說政府所有資產的保護,依然是重中之重,所謂“神圣不可侵犯”者也。之所以一再強調“公有制”“事關國計民生”,唯此為大,就在于其為現有政體的經濟基礎,手上沒錢,辦不了糧草,萬事皆休。與此同時,對于私產私權的法律保護可望續予強化。特別是隨著《民法典》制頒進程的正式啟動,私法領域的立法和司法建設,包括稅制改革、反壟斷、產權保護、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等等,可望逐步提上立法議程、漸予規范化或者于司法實踐中獲得更為中立化的對待。但是,配套《憲法》的政治立法,社會民眾一直翹首以待的具體落實《憲法》的系列政治立法,如新聞法、結社法等具體坐實兌現《憲法》第45條的各項配套立法,短期內恐難提上立法日程。還需指出的是,雖說《民法典》制定在即,有望對于私產私權善予措置,但是,因為產權懸置,特別是地權一統于國有,實質是各級政府所有,使得此前的《物權法》之物權,只是半拉子工程,則此番制頒《民法典》,能否在此有所改進,亦為有指望而無把握之事。廣土眾民,錢糧浩瀚,其間躊躇,不難理解,只望好自為之,至少,“不走回頭路”。
  

之所以使用“私權擴展及其政治極限”這樣的修辭,就在于私產、私權和私域一旦進入立法領域,便已成為公共事務,轉入公共領域,不是也不再可能只是“私人問題”或者“個人問題”,而牽連到現有政體對于它們的評價與判別,更會受到意識形態的干擾,必得接受特定法意的審視。正是在此,市場經濟導向和對于私產、私權與私域的有限保護,與公權、國產和公域之“神圣不可侵犯”,二者界限不清,構成了當下中國社會政治生態的一大特征,導致前者要么戰戰兢兢或者肆無忌憚,后者要么為所欲為或者束手無策。此于稅收一例,最為典型。一方面,征稅權主體不清,稅則紊亂,政府不經人大審議核準動輒開征新稅種,徑直伸手往百姓的口袋里公然掏錢;另一方面,偷漏稅成為普遍國民行為,乃至于一種公共選擇,彰顯了現有稅法的恬不知恥及其無比尷尬,并進而造成了普遍的腐化風氣這一國家現象。說到底,凡此種種,程序上概為法權問題,背后則交結著政治判斷及其意識形態,而恰為一種法權政治現象學。
  

6.強調立法是“共同意志”的表達,凸顯“良法觀念”
  

前揭執政黨的兩個“決議”,特別是后一“決議”,首次出現了這樣的表述。如此作業,在兩個方面體現了法意的指標意義。首先,宣示立法之為全體國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意味著首先肯認這個叫做“現代中國”的一方水土是全體國民的法律共同體與全體公民的政治共同體。億萬國民生聚其間,勞我以生,息我以死,歌哭隨心,分享其甘苦與榮辱,用自己的血汗共同支撐起這一邦國大廈。從而,主權在民,這個叫做“人民”的集合體,一種政治存在,是現代中國的真正主權者,而國家主權源于人民主權,一切俗世政治勢力及其人物,均為主權者治下的仆役,不僅需要接受主權者的選擇,而且,時刻面對主權者的監察,乃至于撤換。進而,奠立于“共同意志”的良法觀念客觀上平抑了以“階級”和“專政”劃線的觀念與做法,意味著此脈法意一線挺進,又將刻下中國朝著日常政治和常態國家逼近了一步。法治意味著常態國家在日常政治狀態下借由法權安排的日常治理,多半是一種流水線式的常規作業,其以全體國民為政治依托和服務對象,并在一種程序主義安排中將他們消隱為市場與政治雙重意義上的參與者和消費者,實為一種內政和平主義,強調立憲民主的共和國內部沒有敵人,只有違法犯罪者,正為今日中國所必需。
  

其次,“良法觀念”意味著在“法律”與“法度”之間,或者“實在法”與“自然法”兩極,恰予分梳,而以超越性法理思維,肯認“法度”對于“法律”的上位性,或者“自然法”之高于“實在法”,等于剝奪了一切世俗權力和人間立法妄尊神圣的可能性。此為法哲學的一般原理,見諸執政黨的決議,說明它們已然下落影響到世俗的政治修辭,進而,可得引申出區辨世俗立法和高級法這一蘊涵,從而輾轉成為具體政制和法制的一種判準,自是利好消息。在此,良法的對立面是“惡法”,則人民享有根據“良法觀念”來對抗現實“惡法”這一法理行動的權能,其實賦予了公民可得要求并經由立法民主化來確保立法成為“公共意志”,從而,產出良法這一政治訴求的現實正當性。雖說平等的公民有其不同因而也是不可公度、不可調和的善的觀念,如同以賽亞·柏林所言,但是,經由立法與司法的程序主義折中調和,他們恰恰分享了共同善的觀念,正是良法觀念及其背后更為廣大的法治機能及其治理技藝的良知良能所在。借用孟子所謂“得志行乎中國,若合符節。先圣,后圣,其揆一也”,正不妨說,經此轉折,形成了共同意志,億萬人民不失其赤子之心,“其揆一也”,進而,要求執政者同樣歸順于一!
  

進而,之所以強調“依憲治國”與“依憲理政”,意圖以憲法來收束政制,形成一個上啟自憲法,而層層鋪展下來的規范體系,說明舊有的立基于“專政”的國家哲學開始可能為憲政主義所取替,也說明“國家理性”感受到“公民理性”的沖擊,其實在悄悄轉型。從而,既然強調立法是“共同意志”的表達,必須符合“良法”觀念,那么,立法的民主化及其必需隨之展開的代議體制,遂為循此而來順流直下的必然選項。正是立意于此,它為憲法政治之最終上場敞開了理念之門。
  

7.“憲法政治”在敲門
  

“依憲理政”與“法治國家”之登堂入室,不僅成為政治立國的法治表述,而且堪為繼“改革開放”之后最具政制約束力的政治正當性,一如“改革開放”之秉具天然正當性,不僅在于它是對于漫長“文革”時期所表征的封閉、專制和恐怖的反動,而且,更在于承襲了“富強”、“民主”與“文明”這一現代旗幟,也就是在蹈襲和弘揚晚近中國歷史的主流政治意志。一方面,它說明意在堅守既有憲法及其內在憲制,另一方面,等于含蓄承認既為政治立國所必需,則優良政體之于“現代中國”的不可或缺及其必然登場的現實性。其間經緯,概以“憲政國家-憲法政治”籠統之,其實不言自明。
  

此番轉圜,從歷來的經濟重頭戲,不期然間,逐漸過渡而觸及到憲法政治,說明“經濟就是政治,而且,是最大的政治”這一晚近政體思維,順時應變,仿佛有向“經濟就是經濟,政治就是政治,而且,必須是憲法政治”升騰遞進的意思。至少,其間隱伏,曲折逶迤,琵琶半遮,有待尋索。不是說此前并無此類表述或者話語,實際上,但凡執政黨全會或者人大全會的報告、決議、講話,總會論及于此,多所重申,但如此番之著重引申、刻意強調,還是令人耳目一新的。
  

換言之,從轉型政治和發展政治的歷史視野觀之,它的固守與轉圜,實際上等于在承認刻下政體與憲法自有其歷史正當性,但又不過是“過渡政體下的臨時憲法”,從而有待轉型和提澌之際,意味著重塑政治正當性并且壟斷此間重塑進程的用意罷了。從而,標立“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依憲理政”和“法治中國”,并非只在標榜政治統治的正當性,毋寧,已然將德性政治與優良政體的考察,分別于并又統一于國家理性的大框架之中,說明“轉型時期的最后收束階段”可能真的到來了。話語是面子,透露了什么里子,則心思在肚,旁人各自猜測解讀好了。但在下以為,晚近一百多年來,中國的事情常常就是在此不期然間崎嵚歷落,順流直下,對此不妨抱持審慎樂觀。在“可見未來”,中國有望逐步從非常政治時段的“權勢國家-權力政治”范式中遞升一層,而這也就是“憲政國家-憲法政治”在敲門。——一刻不停地敲,“芝麻,芝麻,開門吧!”“芝麻,芝麻,開門吧!”直到大門洞開,一個奠立于“立憲民主、人民共和”基礎之上的“現代中國”登堂入室,全球體系中一個身心俱備、德善勤能的大國昂然上場。
  

8.超級大國沒有純粹內政
  

無論是實力還是心氣,刻下中國尚非超級大國,但十年生聚,臥薪嘗膽,已然骎骎乎成長為一個舉足輕重的世界性大國,并且具備重返超級大國行列的現實潛質,也是顯明事實。此于近期“亞投行”籌組進程中的折沖樽俎大國博弈,尤獲凸顯。未來的世界在更加趨于多極化的進程中實現權勢重組,依然需要全球基本公共產品的提供者與維護者,中國以其體量和潛能而不得不置身候選行列,同樣是毫無疑問的。在國家政治、國家間政治和全球政治三重視野著眼,超級大國的一大特征就是內政之國際化,失去了純粹內政的可能性。就是說,任何一項內政舉措,均不免深度牽連他國,攪動國際風云,因而,均不得不考量其外溢效應,也無法以“內政”和“不得干涉內政”自我辯解。以美國為例,鑒于美元霸主地位和超大規模經濟的全球影響力,其國內貨幣量化寬松政策必然波及全球經濟走勢,深度影響他國經濟,根本就不是純粹的內政問題。即便如導致黑白對立的“弗格森鎮事件”,亦非全然內政,而涉關超級大國內政治理的全球示范性。特別是考慮到它經常以教師爺的身姿指點全球各國,卻以內政為由而文過飾非,更加令人不可接受。對于美國的上述內政舉措,世界輿論均有關切與質詢的權利,也保留做出相應對策的選項。就此而言,美國國務院發言人以“內政”為憑搪塞記者提問,實與超級大國身份不符,可見心短氣拙,略顯羅馬末日之象也。
  

與此相似,最近兩年中國的匯率政策、氣候變化應對政策、反壟斷立法、網絡立法和金融立法,特別是網絡金融立法,均引發世界性關注。尤其是最近的網絡金融立法,引發美國官商兩界的連珠炮式提問,不僅說明中美經濟及其與世界經濟的互聯互通日益強化,彼此深度依賴,誰也離不開誰,誰也不敢得罪誰,誰也不得不防范誰,而且,道出了中國的大國進程加速在全球政治層面所引發的連鎖反應。以中國的體量、勢能和潛質,外界有此反應,實在正常,對此,中國必須逐漸適應,調整心態,而于上述三重視野中慎重選擇自己的話語體系。實際上,上述執政黨兩次全會及其“決議”引發全球關注,褒貶之際,迎拒之間,同樣勢必反過來影響內政選項,固可想象。在我觀察,兩次全會“決議”重申法治國家和依憲理政,外界反響良好。另一方面,此次在美訪問期間,從哈佛到紐約,再到華府各大智庫,美方對于年初中國官媒一度甚為鋪張的“反西方價值觀”輿論一再追問,不能簡單理解為以價值觀為武器對于中國內政進行蠻橫干涉,而需從超級大國沒有純粹內政這一視角思考,慎于應對。此事牽連廣博,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但此種情緒性發作制造不安,令國人夜半輾轉,讓外人抓住話柄,究竟所為何來,實在叫人難以理喻。
  

與此相對,“國際政治的內政化”亦且順理成章。實際上,此于經濟領域,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無論是中美關系與東亞形勢,包括中日互動與南海風云之于國內的產業布局和經濟起伏,還是歐洲的價值外交、實利外交之于中國的移民走向、貯蓄投資幣種選擇抑或國民旅游線路的挑選,均為其例。就法律領域而言,無論是《國際海洋法共約》還是《南海各方行動宣言》以及可能產生的“南海行為準則”,絕對影響甚至決定了特定內政選項,堪為其例。對此,中國并不陌生,同樣需要慎于應對。過去常說“外事無小事”,其實,立憲民主的共和國內,內政更是無小事,而且,逮至這一共和國成長為全球性大國,內政就是外事,也就是全球的事。此一時段似乎已然到來,或者,即將到來,而大國盛世之下,必有隱憂,則懷持高度怵惕,本為國家理性,也是公民理性,更是政治理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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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南園愛思想 許章潤 2015-08-23 08: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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