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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兄: 你好!
我接著上次談了一半的辛普森案繼續寫下去。
由于時間拖得非常長,陪審團的隔離時間已經到了創記錄的水平。在此期間,有十名陪審員由于種種原因,或是被取消資格,或是主動要求離開了陪審團。幸而,十二名陪審員之外,還有十二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的時候,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去。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于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因此,所有的人都在捏把汗,已經審了那么久,可千萬別到最后關頭因為陪審團人數不足給弄砸了。好在,剩下的這些人一直堅持到了最后。
陪審員是法庭中最神秘的一群人。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手中所掌握的“生殺大權”所引起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法庭上的攝相機鏡頭已經掃到了所有的人,一切都是公開的,只有陪審員從來沒有在大家面前出現過。因為這是不允許的。因此,每當有一個陪審員“從神秘中退出”的時候,總是有一大群記者跟在后面。一般來說,他們都遮面而過,匆匆鉆進汽車,就從此不再露面了,因為他們不愿意由于這樣一段陪審員的經歷而影響自己和家庭的平靜生活。但是,也有一旦卸下這個身份,解脫了法律約束,就回答記者提問,甚至接受電視臺采訪的。看著這些陪審員,我有時會大叫起來:美國人就讓這樣的人決定一個大案的判決啊!我算是服了,這完完全全就是從馬路上隨意找來的普通人,普通得讓你想不通:一個世界上最科學發達,工業先進的國家,怎么會把所有大案的判決權就交給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卻讓一大幫法學博士在一旁干瞪眼!
被告律師所提供的證人很少,與檢方的聽證時間相比,這一段聽證時間也顯得很短。但是,出來了好幾個國家級,甚至國際級的大師。其中有一個諾貝爾獎的獲得者。也許因為我們是中國人,我們特別留意一名華裔證人,事實上,他的出場也引起了所有人的關注,因為這位李博士是世界有名的高級犯罪學專家。他是辛普森的律師夏皮羅的朋友,他們的相熟是很自然的。夏皮羅是名律師,手上經過的都是大案,而李博士是著名犯罪學家,從技術的角度給過夏皮羅很多的幫助。他曾經為許多大案提出關鍵性的證據。這些證據,有用于為罪犯定罪的,也有幫助了嫌疑犯解脫的,他只是站在科學的角度提出科學證據,這就是他的工作。正是他這些科學的研究成果和不偏不倚的科學態度, 受到相關領域的普遍尊重。 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剛剛回到洛杉磯時,他就接到了夏皮羅要他在科學證據方面協助的請求,并且在其后答應了出庭作證。這一類專家的作證都是要付報酬的,但是他顯然很重視華人珍惜名譽的傳統,在出庭之前,就宣布把五萬美元的出庭報酬捐給了洛杉磯警察局作為教育基金。他為什么捐給為檢方工作的洛杉磯警察局呢?因為他作證的主要內容是洛杉磯警察局的取證工作有問題,尤其是主要取證警探的水平太差。巧的是,備受辯方律師攻擊的主要取證警探也是個華裔。出身于臺北警校的李博士本身是美國康州州警察總局刑事鑒定化驗室主任,也就是說,他是司法部下屬單位的一個雇員。聯邦和州的司法部是管對刑事案件起訴的,他卻千里迢迢地從美國東北部趕到西南部來為另一個州起訴的重大殺人嫌疑犯作證。這在美國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提供科學證據,不論是為被告,還是為檢察官,對于一個科學工作者來說,是完全一樣的,不同的是為辛普森這樣的名人作證,可以獲取的報酬要高得多,可這次他把預定的報酬捐給了法庭上的對手。不過,即使他不捐這錢,他也不會受到任何來自外部和自己心理上的壓力。相反,在辯方宣布他將出場作證后,每天電視上專家們的評論是一片贊嘆仰慕,好象在等待一位大明星的出現。
他曾經受辛普森的律師夏皮羅的委托,為辛普森作過身體檢查,以證明他身上沒有任何搏斗的痕跡,法庭上出示了這些檢查的照片。他還根據犯罪現場的照片作了一些推論。其中比較重要的,是他在分析了一張現場照片之后,認為其中的一個痕跡“有可能”是“第二雙腳印”。這如果被證明是真的,將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因為現場除了被害者之外,只發現過一個人的腳印,盡管作案者的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但是腳印的尺寸與辛普森的一致,而且被確定,那是一雙只有富人才會問津的昂貴的鞋。檢方認為,辛普森作案是一個人干的。李博士的發現就是一個“合理的懷疑”。刑事法律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被告只要提出“合理的懷疑”即可,不必作出證明,這叫做“沒有證明的負担”;而相反,檢方則必須提供證明以“超越合理的懷疑”,這叫做“具有證明的負担”,或者說“證明的負担在檢方”。
因此,檢方無論如何也不愿意這一點被突破,他們也再一次請出犯罪專家,以否定李博士的推掄。在法庭上,檢方也從他的工作錄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規范之處。這時,法庭之外又出現了意外情節。李博士在遭到反駁之后,在自己的實驗室開起了記者招待會。他對記者說,自己的結論和反駁他的專家并沒有什么大的沖突,因為他當初在法庭上說的就是“有可能是第二雙腳印”,他從來也沒有說過“肯定是”。同時,他還對檢方挑出了他的操作不規范的毛病十分惱怒,指責檢方在他操作過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應有的裝備,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違規操作。他還對記者說,他后悔自己卷入此案。此舉顯得急于在為自己的證詞辯解,一時間輿論大嘩。一般來說,證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的證詞,作證成功不成功也都在法庭上了結了。在法庭之外,你再為自己的證詞作什么解釋,陪審團聽不見,對于這個案子等于是沒起作用。但是,這番話對于庭外的民眾顯然是有影響的,對辯方顯然不利。辯方律師肯定也沒想到會有這么一招。我覺得這也是華人重個人聲譽的心理起作用,他顯得最關心的,是自己長期以來建立的良好聲譽不要因此受損。李博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陪審團是無法知道的,但是作為世界著名的犯罪學家,他在法庭上作了種種分析之后所作的結論,對陪審團應該有很大的影響。他針對檢方所提出的血液證據說,“在這些情況下,我所能得出的唯一看法是,事有蹊蹺。”
而真正戲劇性的情節,是出在揀到血手套的警官佛曼身上。誰也沒有想到,世界上有這么巧的事情,這位作為檢方關鍵證人的佛曼,居然在近十年里,斷斷續續地讓一個劇作家錄下了他的大量言論。這是因為那名劇作家要收集洛杉磯警察生活的素材,通過朋友介紹,付費讓佛曼錄的音。你不得不佩服辛普森雇的那些律師,他們怎么就把這些證據搞到了手。這是整個漫長的審判的最后階段,起了這樣一個高潮,一出來就差點把法官給趕出了局。
因為伊藤法官的妻子是洛杉磯警察局的高階官員,曾經是佛曼的上司。在佛曼的錄音里,不僅有大量攻擊黑人的言論,還有許多貶抑西班牙裔,猶太人以及婦女的言論,其中包括對這位法官妻子的抨擊。于是,檢方提出法官本人也被卷入了這個案子,這些錄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內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斷是否允許這些錄音呈堂的時候受情緒影響而作出不公正裁決。因此,要求法官出局。伊藤也在法庭上含淚承認,聽到對他妻子的攻擊,他也會象常人一樣,感到深受傷害。這下真是熱鬧了。好不容易堅持下來的這場審判,由于歷時彌久,已經受到不少非議。陪審員退下來十個不說,現在連法官也要保不住了。最后,經過兩天的激烈爭辯之后,檢方終于作出決定,在事先洗去錄音帶有關法官妻子的內容,不再要求法官回避。大家總算松下一口氣來。
陪審團在這一段時間當然被請出了法庭,這一段風波,他們是不知道的。
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先在法庭播放了一次佛曼的錄音帶,以確定這些錄音是否可以和哪些可以放給陪審團聽。放錄音帶的那天,法庭上氣氛凝重,鴉雀無聲。佛曼的錄音帶不僅回響在法庭上,而且回響在整個美國,震動了所有的人。你可以感覺到,這是一個“牛哄哄”的家伙,好吹噓而且厚顏,他毫不掩飾他對黑人的仇視,夸耀自己的濫用職權。最嚴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態度描述了警察作偽證和栽贓的違法行為。五個月前,他在這個法庭上,曾經發誓說真話并且宣稱自己十年來沒有提到過“黑鬼”這個詞。但是,現在在同一個法庭上,你可以聽到,他宣稱洛杉磯市政府里的黑人都該一起槍斃掉。在十四個小時的錄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這個詞。這一切,相信你在國內的有關報導中都已經看到了。
這段錄音對于美國所有的人都是一個震動。我以前給你的信中曾經提到過,事實上,現在即使是三K黨,也會避免在他們的宣傳中使用直接的種族污辱性的語言,因為在美國種族問題上,三十年來已經有了巨大的變化。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由于非常復雜的種種因素,種族問題依然是美國的一個敏感問題。聽到這段錄音,黑人當然感到憤怒,大多數并不是種族主義者的白人,也感到十分尷尬。
但是,當最直接的感情上的風潮過去之后,大家最集中的話題當然就是,佛曼的錄音會給這場審判到底帶來什么。我想,這應該先說說在此之前究竟是什么樣的局面。我曾經在上封信里提到過我周圍的美國人的一般看法。實際上,每一天晚上,還有大量的法律專家們針對當天的發展作出許多權威性的評論。對于整個審判中發生的種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拖長,分歧和爭論不斷在增加,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帶出來之前,多數的法律專家都認為,這一案件會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而無法作出判決。
你也許會問,這是什么意思呢?這是因為美國的法律規定,不論陪審團最后作出什么樣的裁決,是“罪名成立”也罷,是“罪名不成立”也罷,都必須是陪審團全體陪審員一致的意見。只要是意見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著“無法作出裁決”,就必須宣布這一次的審判“宣告失敗”。在審判失敗之后,檢方必須立即作出決定,是重新再一次審判,還是撤銷起訴,就以“審判失敗”結案算了。如果選擇前者,那么一切已經來過一遍的程序都必須從頭再來一遍。當然,如果有的話,雙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沒有新的證據,也可以改變進攻的策略。我又要拿運動場作比喻了,審判失敗說明這場球給踢和了,那么就再踢一場,決個勝負。
在辛普森案件出來之前,就有一個非常轟動的兄弟二人槍殺親生父母的大案。他們的父母有巨額的財產,看上去殺人動機明確。但是,這兩個人高馬大的兄弟,承認殺人的同時卻不同意自己被起訴的“一級謀殺罪”。他們在法庭上聲淚俱下,說是他們的父母長期對他們性虐待,最近他們懷疑父母要對他們“滅口”。他們是為了自衛,在驚恐之下才“先下手為強”的。這種說法成立的話,罪名和刑期都不一樣,幾年之后一假釋,就可以出來享受遺產了。這個案子審了很久之后,就是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宣布審判失敗的。最近正在重新開審。
審判失敗之后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撤銷起訴了。有時是因為檢方認為再審也不可能使陪審團一致同意他們所提出的罪名,就認輸放棄了。有時則純粹是出于經濟原因,檢方不愿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担龐大的訴訟開支,因而放棄。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是對被告有利的。至于判決本身一定要陪審團全體一致通過才能算數,這一條顯然也是“慎之又慎”的規定。在我看來,這只是進一步表現了美國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
為什么大多數法律專家在佛曼錄音帶出來之前會認為陪審團意見會不一致呢?這正反映了這個案子本身的復雜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學證據,另一方面,它又有許多疑點和邏輯上不夠通順的地方。在事后,李博士甚至直接談到,一般的這樣的案子能夠找到的DNA之類的科學證據都是不多的,而這個案子的DNA證據“多得叫人起疑”。因此,專家都估計陪審團會產生確信大量物證的一派,和認為該案疑點太多的另一派,專家認為他們很難通過相互說服而達到統一。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出來以后,多數專家的意見趨于陪審團會一致作出無罪判決。專家作出這項判斷時,并沒有強調這是因為陪審團的種族比例。在最后的陪審團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兩名白人。那么事實上,究竟什么是佛曼錄音所帶來的變化呢?有兩個變化是非常確定的:錄音使檢方最重要的一名證人從可信變為絕對不可信,錄音使辯方提出的不太可能發生的警察栽贓神話變得有可能。第一條的依據是佛曼第一次的證詞顯然有謊言,第二條的依據是佛曼強烈的種族主義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對辛普森栽贓的動機。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對陪審員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規范的。比如說,一切以法律為依據,要以證人物證為憑據,不可輕信雙方的律師,不可以參與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確信證據毫無問題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這里你可以看到,即使某陪審員自己認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證據有疑問,他仍然會根據法律對陪審員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雙方的公平角逐中,檢方在這個問題上的失敗明顯是在實力上敵不過辯方,或者說,工作沒有做到家。因為,從表面上看,雙方的對抗游戲是在法庭上的唇槍舌箭,但是實際上,顯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這樣一個大案有著巨量的幕后工作,雙方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證據,這里包括有關自己一方證人和對方證人的所有情況。象佛曼的錄音,是這一關鍵證人的關鍵信息,如果當初是由檢方而不是辯方獲得了這份資料,檢方有可能根本不會讓他作為自己一方的證人出庭。這份錄音是在與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劇作家手里,她住在北卡羅蘭納州,和洛杉磯的距離比上海到新疆還要遠。這份錄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交易,知道的人應該非常少。檢方沒有掌握這一情況,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沒有拿到,對方卻拿到了,這就無法原諒自己。美國的法庭就象一個尋求公平的競技場,任何一方,如果在關鍵時刻出現后方空虛,只有活生生看著對方進球,悔斷腸都沒有用。
這些錄音是在十年當中,斷斷續續錄成的。采訪的地點通常是在幽靜的飯館里。采訪雙方居住的地方相距這么遠,能夠持續十年的往來和合作,說明他們的關系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經被問到她與佛曼之間的關系,她明顯地結巴了一下,然后回答,是一般的合作關系。檢方律師對這名證人當然討厭之極,所以在庭外,檢方律師說過,她要是再這樣說的話,我就要在法庭上公布她給佛曼的情書了。之所以我提到這一點,也是想讓你了解,辯方能夠得到這份錄音帶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夠使這份純私人性質的錄音變成一份“證據”,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這名女劇作家出現在法庭上的時候,是以辯方證人的身份出現的。實際上,她并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證人,她只是有關佛曼和錄音帶的證人。當被告律師提出錄音帶的證據之后,法庭照例又要對這一證據是否應該呈堂,避開陪審員展開一場激烈的法庭辯論。這位女劇作家就是在陪審團不在場的這種情況下出的場。
檢方只能試試看亡羊補牢,于是拼死阻止錄音帶向陪審團播放。在混戰一場的時候,高德曼的父親再一次在法庭外發表講話。他質問辯護律師,這到底是審判辛普森還是審判佛曼。檢方也援引“與本案無關”的條例進行抗辯,說佛曼是不是種族主義者,和辛普森有沒有殺人根本沒關系,他是種族主義者也并不說明他就會去栽贓。但是,要說這份錄音與本案完全無關,已經是非常困難了。
為了慎重處理佛曼的錄音,伊藤法官決定再一次把佛曼傳來聽證。當然,陪審團是不在場的。佛曼又一次來到了法庭,這一天,法庭上也是氣氛凝重。這時,他已經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分,錄音帶一曝光,他馬上就申請退職了。可以說,作為這場案子的證人,他已經遠不是在法庭上被“審”得狼狽的問題,他幾乎是聲敗名裂,丟了工作,前途茫茫。他這次走上法庭,已經是一個在全國聲名狼藉的種族主義者的象征。引人注意的,是他帶了一名他的律師同上法庭。現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煩,他也需要律師為他出主意,保護他自己的權利。
佛曼求助于律師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了,他自己一定遠在錄音帶公布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煩,所以,一直有兩名律師為他工作。他的錄音帶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師就宣布辭職了。許多人猜測,他是不愿意再為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雇主服務,也有可能,他覺得對這樣一個“死老虎”,他已經無計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們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個法學院學生的笑話,以及這個笑話所引起的有關律師職責的思考。律師到底應該是怎樣的一個社會角色呢?我想,律師只是類似于一個咨詢加上服務的機構,他只是向客戶提供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信息和服務。他和顧客之間只是一個平等的交易過程,顧客付費,律師提供服務,任何一方不滿意的話,都可以解除契約。由于律師咨詢內容比較特殊,使這一行業比其他技術咨詢行業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會內容,但是實際上,把過多的社會責任壓在這個角色頭上,不僅是不公正的,而且還有可能使這個職業產生畸變。所以說,直接地尋求和追求社會正義,本來就根本不是一個律師的職責。
律師是有他的職責的,他的職責就是,不論他的顧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顧客費用的同時,就提供盡善盡美的法律服務,使他的顧客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公民權利。當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在必要的時候,都能夠通過這樣的法律服務充分享有了公民權利,真正的社會正義就已經得到體現了。
其實,對于你我來說,這個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們都經歷和目睹過不同歷史階段對于“正義” 的不同社會理解和不同個人理解。 如果律師的責任是伸張 “正義”的話,那么你指望他伸張的是哪一個歷史階段的“社會正義”,他本人又傾向于哪一類社會群體的“正義”理解呢?如果律師都被要求去“伸張正義”的話,大量的個人就會由于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們的合法公民權利,他們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風靡一時的所謂“正義”一口吞掉。
因此, 不論是尚在未決之中的重大殺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為一個律師竭誠為他們服務,都沒有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這短短的幾分鐘,卻把法庭變成了檢方的“滑鐵盧戰場”。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師的一系列提問,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審聽證時所說的證詞,是不是完全真實的?”“你有沒有提交過捏造的警方報告?”最致命的一個問題是“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在這些問題提出時,檢方幾乎是不停地跳起來“抗議”這些提問,但是,問題都被當裁判的法官通過了。每當佛曼接到一個問題,他就把頭側向一邊,悄悄向他的律師咨詢。然后,他回過頭來,快速并且簡單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他用這句話象神符一樣抵擋了所有的問題。這到底是這么回事呢?
我曾經在前兩封信里,在介紹陪審團的時候,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第五條。這短短的十條法案,其中每一句話對于一個美國公民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說不準在什么關鍵時候就能維護你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佛曼只引用了權利法案第五條中的一句話,就是人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句也被擴大為:不能強迫一個人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而這一條更普遍的應用,是你和許許多多中國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話,所有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國匪警片的人,都會記得,每當“神探”們抓住嫌疑犯的時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氣不接下氣,都會一邊氣喘噓噓地給犯人帶手銬,一邊背誦同樣的一段話,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權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么“權利”保持沉默呢?這就是憲法第五修正案所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同時要求一個律師,由他協助你擺脫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勞拉聊起來,我說,警察要是忘了把權利告訴犯人,那會怎么樣呢?她毫不猶豫地說,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處地運用權利法案第五條,可以在美國非常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這里有厚厚的一本書,書名就叫“運用第五條”,專門介紹公民如何在各種情況下借此保護自己的。“運用第五條”,是所有的美國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術語。
實際上,佛曼警官并不是這個案子中第一個“運用第五條”來保護自己的人。在這個案子剛剛開審不久,有一個被告的證人為辛普森作證,她是辛普森鄰居的女傭,是一個從南美過來的移民,來的時間不久,只會說西班牙語,法庭還特地給她配了一名翻譯。當時,她說在一段關鍵時間里,就是檢方認為辛普森是開車出去殺人的那一段時間里,她記得自己看到過辛普森的車停在家門外。最后,在檢方的追問下,大家覺得她對時間的記憶不準確,所以對案子沒有形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在一開始的時候,檢方對于這個證人的出現感到非常緊張,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 “攻下來”,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策略就是攻擊她的可信度。
檢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資料,然后在法庭上要她回答,為什么她在進入美國國境的時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對于一個從貧窮的南美國家來美國移民的人,很可能為了能在美國留下來,在一些類似出身年月的問題上搞點小花樣,這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是檢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機,使得陪審團認為這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證詞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檢察官的問題剛剛提出來,伊藤法官馬上叫停,然后,對這個毫無美國法律知識的南美女傭說,回答這個問題對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權“運用第五條”,不回答這個問題,你也可以找一個律師,讓他告訴你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結果,檢方也就不再提這個問題了。
因此,在佛曼當時的情況下,律師給他的建議就是,引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權利抵擋所有的問題,因為他已經有無可抵賴的大量證據在辛普森的辯護律師手里。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證詞顯然有謊言,人們如果愿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偽證罪。他的錄音里已經有不少他拿來夸耀的捏造警方報告的事例,等等。現在,他如果當庭回答這些問題,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屬于“對自己不利的證詞”,甚至可能是“自證其罪”。同時,他的回答,一定還會引來辯方律師一大串窮追猛打的進一步提問。這樣,他本人的形勢將會變得無法預料,弄不好還會引一場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個證人變成一個被告。面對極為險峻的形勢,他當然首先選擇自保。他的律師受他雇用,當然首先考慮的也是保護他的利益。他已經不可能再去管什么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的困境,他顧自己都顧不過來了。
那么,也許你會問我,那個南美女傭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無懈可擊”的,在法庭上會遇到麻煩,那么他們能不能因此而選擇回避,不上法庭作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話,就侵犯了被告受到憲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我前面已經介紹過,在第六修正案中是這樣規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公開的審判,并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并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這位南美女傭和佛曼都是對被告有利的,如果他們拒絕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傳票強迫他們到庭作證,以保護被告的憲法第六修正案的權利。
前面提到的那個為佛曼警官錄音的女劇作家,也屬于同樣的情況。鑒于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當然知道,她作為辯方的證人出庭,對于佛曼是多么不利。而且,交出錄音帶之后,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里總是一個“見利忘義”私德可疑的形象,她當然巴不得隱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這個案子里拋頭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個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開始她是拒絕了辯方的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辯方有權利要法庭出傳票命令她出庭。辯方律師的依據,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中的一句:“被告人應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 當時伊藤法官表示,他無權這樣做,因為他無權命令另一個州的居民來他這個法庭作證,而必須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羅蘭納的法庭出一張傳票。可見,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辯方律師大量工作的結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憲法修正案保護的結果。
由于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國保護證人的問題變得特別嚴重。在現代技術發展的情況下,不僅可以錄音,甚至還可以做到錄像,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證人呢?錄音和錄像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這些證據是牽涉到一個證人的話,被告仍然有權利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要求與證人當面對質。如果證人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出庭的話,那么,被告雖然還是有可能被判下來,但是,在上訴的時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為美國的上訴法庭并不是把案子再重審一遍,而是審查這個案子有沒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訴的時候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得到保護,那么,上訴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駁回地方法院的判決的。
結果證人常常成為一個案子的關鍵,少了一個證人就輸了一場官司。對于檢方來說,經常有這樣的問題,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證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證人,只好眼巴巴地看著罪犯逍遙法外。所以保護證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販毒集團這樣大的集團犯罪,經常以殺害證人作為逃避法律懲罚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的司法部門因此有龐大的保護證人計劃。不但要在審判之前確保證人的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證人事過之后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證人,一般在審理之后都由美國司法部門負責幫助他和家屬“消聲匿跡”,安全地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重新開始生活 。 每一個這樣的證人,都要花去上百萬的美元。在美國電影里,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這種情況的故事。
我們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關鍵是,當辛普森的律師問他:“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的時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權利”!你說人們將會如何解讀這句話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讀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對這個問題作出回答的話,這個回答將會對佛曼不利,或者說,他的回答將會使他“自證其罪”。也就是說,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贓了,制造了假證據了。如果他如實回答了這樣的問題,他將無法逃脫由于栽贓而被起訴,這將對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之后,他不“自證其罪”,別人要證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難。佛曼的這句話一出口,我認為,檢方從理論上已經全盤皆輸。
盡管事實上存在另一種可能性,就是他這樣回答,只是為了抵擋更多的問題滔滔而來,只是他的律師的一個策略。他的律師確實是聰明的,佛曼以不變應萬變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就下去了。他只要對任何一個問題有實質性的回答,他就很難如此輕易脫身。
但是,人們無法不考慮佛曼在“栽贓”問題上引用的第五條的最直接含義。那天從法庭上出來的黑人律師考克倫,活像一個從戰場上得勝歸來的將軍,站在法庭的門口就當場發表了講話,讓大家好好想想,檢方提供的最主要證人,當問他是否栽贓的時候,他居然要“運用第五條”!這說明了什么?這時,黑人組織“伊斯蘭之國”又給考可倫律師派了幾名彪形大漢作保鏢,看上去著實有點滑稽。
當時的法學院教授們評論說,佛曼所采用的立場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檢方“只能指望別讓陪審團聽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審團聽到了,檢方的一切努力將會萬劫不復。最低限度的影響,就是陪審團不會相信和佛曼有關的一切事情。”的確,陪審團此時還被蒙在鼓里,外面都翻了天了,他們卻一無所知。接下來,檢方所要做的,確實都在圍繞著如何阻止有關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審團面前。當然,在我看來,這就象預審階段辯方曾經試圖阻擋證據呈堂一樣,總顯得有點勉強。但是,他們部分地做到了。 首先是,伊藤法官宣布,既然佛曼決定用“第五條”回答一切問題,就沒有必要再讓他在陪審團面前再來這么一遍,也不告訴陪審團,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為他“運用第五條”,但是,要求陪審團把他的不出庭,列為檢驗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藤法官不把佛曼“運用第五條”的情況告訴陪審團,他的考慮顯然是不想讓佛曼一個含義并不絕對明確的回答,一下子就毀了檢方的全部證據。 同時,伊藤法官決定,佛曼長長的錄音,只挑選兩段放給陪審團聽。在佛曼四十一次謾罵“黑鬼”的錄音中,陪審團只能夠聽到兩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語句中。也沒有同意辯方所要求的,播放錄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銷毀證據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辯方律師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佛曼確實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贓,因此并沒有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證詞提出所需的根據。伊藤依然認為,辯方有關佛曼栽贓的“這個假設在法理和邏輯兩方面,都還需要大為加強,這樣空泛的說法,還不能提到陪審團面前作為證據。”
應該說,伊藤法官是在竭力維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審團通過錄音了解了佛曼初審階段證詞不實的真相,以及他的種族主義的傾向,又不讓他過去十年與本案沒有非常直接的關系的夸夸其談,由于其刺激性而對審判形成超出合理范圍的影響。辯方對這樣的裁決可以說是憤怒之極。一方面,陪審團在作出判決之前,將再也沒有機會知道,佛曼對栽贓的問題采取了“運用第五條”的態度,因為凡是沒有被批準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許在陪審員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們期望甚高的錄音帶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從裁判。作為彌補,他們又提供了一些證人。這些證人都清楚地向陪審團證明了佛曼對黑人仇視和對黑白通婚的憎惡。當天的聽證結束之后,檢方就承認,他們打了一場敗仗。
我相信你看到這里,一定對我屢屢把美國的法庭比作運動場不再感到奇怪了。說實話,這種雙方均勢力敵的陣勢,平等頑強的對抗,以及裁判為保證公平審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們驚嘆不已。
辯方提供證人證據的階段,相對于檢方的聽證階段,是要短得多了。人們經過漫長的聽證,終于等到了結辯的來臨。在結辯開始之前,還有幾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決定放棄上證人席作證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在憲法第六修正案里規定的,即,“被告應有權……與原告的證人對質”,但是這一舉動有時對被告有利,有時卻是有風險的,因為當被告走上證人席的時候,檢方也有權利對他大量盤問,除了問到與案情有關的問題,還會盡可能質疑他的個人品質問題,使陪審團對被告留下一個壞印象。因此被告是否為自己作證,一般都由他的律師根據利弊為他分析和決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發表了很短的,為自己辯解的講話。盡管這段話只有一分多鐘,而且陪審團也不在場,但是法官的這一決定使檢察官氣得雙手發抖,因為這不是作證,檢方無法對他提問。被告律師提出這一要求一定也是經過精心考慮的。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規,所以他們也估計法官有可能會同意。雖然法官對法庭上的一些情況有決定權,但是所有的法律專家對伊藤這一決定的評價都是:“極不尋常”。
在結辯之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裁決,就是法官同意了檢方的要求,讓陪審團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響,如果陪審團發現辛普森是出于沖動而不是出于預謀殺害兩名被害人的話,他們也可以將被告判為“二級謀殺罪”。法律專家們都認為,這一裁決是檢方“非常重大的勝利”,原因是陪審團有了更大的空間去達成合議,甚至可能會使陪審員改變態度。
可是,我覺得檢方的這個要求很難說就是明智的。因為“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有著邏輯上的差異。當初檢方堅決提出“一級謀殺罪”的唯一指控時,曾經強調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帶手套,攜帶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針對這種指控配上了物證,如皮手套,暗色絨線帽……等等。但是,現在檢方的要求恰恰證明他們自己都對這種說法沒有信心,何況在要求陪審團也轉而考慮“二級謀殺罪” 的時候,那些只能和“一級謀殺罪”相匹配的物證又該如何處理呢?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質疑物證的可靠性。
不管這么樣,在距離初選陪審團整整一年的時候,結辯開始了。所謂結辯,就是檢辯雙方分別向陪審團總結自己的證據,陳述自己的觀點。由于在整個聽證過程中,雙方律師在證人面前只有提問的份,他們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只能是間接的,因此,這是雙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達自己,直接地爭取陪審團的支持。這最后一錘子是很體現律師水平的。一般都盡量動之于情,曉之于理,因為陪審團畢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誰能把他們給說動了。
檢方集中向陪審團重復了證據, 這包括, 妮可所住的公寓后門發現的血跡, DNA測試與辛普森的血型相同(570億人中間才有一個這樣的血型);現場發現名貴鞋的鞋印,尺寸與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雙稀有的皮手套(一只在現場,一只在辛普森的屋后),辛普森曾經擁有過一雙同類型的手套;此外,還有辛普森汽車里有血腳印,他的臥室里有帶血跡的襪子。
在結辯時,檢方不得不嚴厲批評了佛曼,但是強調,“佛曼是一名種族主義以及他在證人席上對此問題說謊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我們未能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審員因為一名警察的種族主義態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證據,這將成為一個悲劇。”
在檢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時候,過分賣力的電視轉播錄像師把鏡頭搖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馬上命令拔去電源插頭,致使轉播中斷。因為錄像師的這一舉動有可能使電視觀眾看到辛普森的筆記本,這嚴重違反了“被告與其律師之間的交流必須保密”的規定,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然后,法官馬上向負責轉播的的機構-電臺及電視新聞協會處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罚款,罚款之后,又重新恢復了轉播。
在檢方結辯的時候,還有一個插曲。女檢查官克拉克十分動情地向陪審團講訴她自己如何面對如山鐵證始終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兇手,決心克服種種困難,將他繩之以法。在克拉克講述的過程中,被告律師三次從椅子上跳起來抗議。最后一次,被告律師抗議的矛頭已經是指向法官,抗議法官沒有公平對待他的抗議,終于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審團暫時請出法庭。看來檢查官克拉克確實是“犯規”了,在經過討論重新開庭的時候,法官下令檢查官克拉克在此后的結辯中,不準再說“我” 如何如何,不許使用“我”這個詞。在她保證不再這樣做之后,結辯才繼續下去。被告律師認為,她前面的這種敘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審團,她自己是在“伸張正義”,在為被害者“討還公道”,在“道義”上拔高檢方而貶低辯護方。用這種方法來影響陪審團,這在美國的法庭上是一種明顯的犯規,怪不得辯方律師十分憤怒,連連抗議。
在檢方的結辯中,黑人律師達頓是受到一致好評的,他的發言集中要點,極富感情。達頓還很年輕,他給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于職責。對于什么是律師的職責這樣一個的話題,在辛普森案期間已經不再如笑話那樣輕松。這個話題對于美國一般老百姓,對于法學院學生,對于象達頓這樣嚴肅的律師,都成為越來越沉重的困擾。他看上去象個理想主義者,相信自己是在為被害者的家屬討還公道,他在這個案子里承受了額外的壓力,因為他自己是一個黑人,卻在試圖把一個“黑人英雄”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無罪的黑人都指責他“出賣黑人兄弟”,但是這只使他感到難過卻并不使他感到困擾,真正使他困擾的是,在他奮力在“討還公道”的過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樣的律師,正在他的對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著要“拼不過他們了”。他在這個案子審了一半的時候,發表過十分傷感的講話他說,自己如果重新選擇的話,很可能不會再去做一個律師。在美國,實際上人們都有著很沉重的“追求正義”的心理負担。看著完全站在對抗立場的雙方律師的這場 “球賽”,很多美國人也一頭扎在“正義”這個概念圈子里出不來。
辯方律師的結辯是有別于檢方的。律師卡可倫明確對陪審團表示“我們不需要證明什么”。這是在美國法庭上,對抗雙方最大的區別。檢方必須拿出鐵證來,而辯方不需要任何證據,需要的只是提出疑問。所以,在最后,卡可倫是以十五個問題來結束他的結辯的。美國司法制度對于要求判一個人有罪的檢方,嚴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來,也是在貫徹“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在辯方的結辯中,律師直指物證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贓。馮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擊,他們被形容成“一對行騙的惡魔”,主攻對象當然是佛曼。但是辯方律師有大量的夸張的,煽動種族情緒的言辭,比如說,稱佛曼和希特勒一樣,是一名“滅絕種族的種族主義者”。我覺得,正是辯方律師所采取的這個策略,攪混了這一鍋水,在一個相當清楚的審理邏輯上蒙罩了一層迷霧。
接近尾聲,人們的情緒都顯得激動不安。辯方的“種族策略”更是在那里添亂。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屬分別發表了針鋒相對的談話。高德曼的父親是猶太人,他說,把言辭中含有種族主義傾向的佛曼,比作殺害了千百萬猶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當。他還說,卡可倫雇傭的保鏢是來自“伊斯蘭之國”,他就沒什么資格談種族主義的問題。這里我略為解釋一下,老高德曼這樣說,是因為 “伊斯蘭之國” 是法拉肯領導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過,馬康姆·X的女兒始終懷疑他是殺害自己父親兇手的那個人。法拉肯在美國是出了名的反猶太民族的另一類種族主義者。辛普森的家屬則也發表談話,為辛普森的律師辯護。種族話題終于越炒越熱,新聞界也不斷公布黑人和白人對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觀點的比例。法庭外, 開始聚集一些民眾,有的高叫“釋放”,有的則回應“有罪,DNA”,還有人大叫:“讓陪審團裁決,這是美國!”
檢方最后為結辯安排了一個戲劇性的高潮,一邊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沖到她家里時,她向警方報警的錄音,在她惶恐不安的聲音背景下,銀幕上,是巨幅的兩名受害者滿身是血的尸體照片。總之,在這幾天里,檢辯雙方都已經充分運用了他們有可能利用的一切辦法, 包括各種展示手段,去說服陪審團。 歷時九個月,聆聽了127名證人的審判, 終于走向判決。伊藤法官給予陪審團最后的指示。這些指示主要是美國法律對于陪審團的規定。法庭上一片肅靜,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兩遍。其中有,法律規定,陪審團在合議之前,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在合議之前,不得對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審員必須按法律判斷,而不能參雜自己的好惡;陪審員不得輕信雙方的律師,要以證據為依據;陪審員不得由于對雙方律師的印象好壞而影響對證據的判斷;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于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給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后一條。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終沒有出現過直接的證據,所有雙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所謂外圍的“情況證據”。這時,最容易出現雙方證據有矛盾的情況,而美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是站在保護被告的立場上的。
法官給出這些指示以后,這個案子就正式交給陪審團了。對于陪審團的研議時間,專家的猜測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這段時間里,已經沒有律師什么事兒了。如果陪審團對于法官最后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對法律上還有什么問題,法官會給他們法律上的指導。除此之外,法官也絲毫不能再給這個案子任何影響了。對法官來說,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于大家對于研議時間的估計比較長,因此法庭幾乎是空的,就連從不離開的高德曼的家屬都不在場,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師在陪伴著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時的時候,這十二名陪審員表示他們已經作出裁決,然后,神情嚴肅地進入法庭,把裝著裁決的密封信封交給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著他們看,他當然也想看出一點蛛絲馬跡來。但是,他們之中只有兩個人向他這個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著他。一般分析,陪審員避開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當辛普森離開法庭的時候,看上去臉色陰沉。法官決定第二天早上十點鐘拆封宣布。
當天晚上,全美國的人都在猜,什么是陪審團的裁決。所有的情況細節都被專家搬出來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盡管你已經知道了結果,我還是決定把宣布裁決留到下次再寫,回想宣布時全美國的激動,至今還覺得很有意思。可是,我要再想想,對于辛普森案,我到底還要告訴些你什么。
祝 好!
林達
林達 2013-08-19 17: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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