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道:洞穴吃人肉奇案的十四種判法│開卷八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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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道:我們都曾經會有時候在電影,或者電視、小說,通俗文化里面看到這樣一種場景,就是有一群人在大海上面漂流,或者在一個地方遇難,這時候已經沒東西吃了,沒東西吃的話,那么該怎么辦呢?是大家都一起餓死了,還是說選一個看來病的快不行,反正得死的人,把他吃了,又或者至少把他那份口糧奪過來,好拯救大家的命,這么做到底對不對呢?


我今天跟明天要給大家介紹一本非常薄,但是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復雜的小書,這本書叫《洞穴奇案》。現在我們看到書名上面寫的作者叫薩伯(PeterSuber)。但是薩伯并不是這本書的唯一一個作者,這本書另一個作者,也可以說是它的原作者,叫LonFuller,富勒,這位富勒是美國以前在哈佛教書的有名的法學家。


那么這是本什么書呢?這本書本身的構成就很神奇。是這樣的,富勒當年,50年前的時候,1949年出了一本小書,就叫做《洞穴奇案》。這個小冊子講的是什么呢?講的就是把我剛才說的那種情景,把它變得更復雜,更精巧。這個案變成一個什么樣的情況?


就如此,就說有五個人,這五個人一起跑去探險一些洞穴,地底下那種洞穴。結果忽然遇到山崩,把這個洞口給堵住了,救援隊就趕過來救人了。但是搞了半天,始終進不去,而且在這個過程里面,又遇到山崩,搞得救援小組都有十個人被犧牲。


這時候到現場很多人了,有工程師,有科學家,有甚至是牧師,然后還醫護人員。然后在繼續搞下去,里面的人困了十多天,二十天,又累又餓,最后他們發現沒辦法這么搞了。里面有一個人叫威特摩爾,他提出一個解決方法,不如這樣子,我們來“擲色子”,“擲色子”擲輸了的那個人呢?就要給大家吃掉。


他提出這個建議,結果大家都覺得這不大好,后來回頭一想,好,就這么辦,總好過五個人一起死吧。然后在這個時刻,這個威特摩爾忽然又提出不,我退出了,我覺得還是不大好,我們再多等一個禮拜吧。但那四個人不建議,不贊成,堅持這么搞下來。


然后他們身上還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跟外面聯絡,就問過外面醫生說,你們還得幾天才能救我們,外頭說起碼還得十天。你說我們這么還熬得下去嗎?外面的醫生就沉默就說恐怕是活不下去了。他說萬一我們現在有一個人死了,我們吃了他的肉,我們還能活下去嗎?那個醫生就說這也許還有點機會。


接著這個無線電就斷了10多天,終于里面的人被救出來,但是只剩四個人,這四個人果然殺了其中一個人。殺了誰?就是那個當初提出這個建議,后來又退出的威特摩爾。原來這個威特摩爾他退出這個建議之后,那四個人照樣去“擲色子”。而有一個人就說你不愿意擲,我幫你擲,這個威特摩爾居然還同意,說好吧,你要擲就擲吧,結果擲出來,就是他輸了,所以這四個人就殺了他,吃了他的肉。


現在問題來了,這是一個假想的案子。那富勒把這個案子假想為是發生一個假想的國度,在這個假想國度里面,所有人都為這個案子在爭論。很多人都覺得,大部分人都覺得,這四個人其實也真是沒辦法,應該判他們無罪,或者特赦他們。結果這個案子一路打,就打到了當時的假想國家的最高聯邦法院里面。


然后這本書主要是什么內容呢?就是談當時這個聯邦最高法院有五位大法官,要針對這個案子提出自己的判決。結果這五位大法官是意見完全不一樣,而且各自都說得很有道理,也很精彩。其實富勒這個作者他為什么要這么寫,他故意要透過這個案子,五個大法官的判詞,去讓我們看到這么一個案子,你站在不同的法學觀點,會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的。


當時這個解釋其實是構成了當年的一個很經典的一個假想的思想實驗,一個判例,數十年來法學雜志上、期刊上面仍然有人在討論這個案子。結果現在我們看到這位作者薩伯。這位薩伯也是一位法學家、哲學家。他在50年之后,就是90年代的時候,又把這個案子重寫一遍。


然后這時候加添了九位法官的意見,這九位法官的意見就代表是西方法學界50年來最新的進展,一些看法,然后試圖把他們的看法,那些不同的思想流派,也融匯到這個案子里面,所以這本書,是非常好玩兒,不要以為它那么薄,里面講的東西可難搞了。


比如說我們就來看一下,這本書里面,其中一個法官,就是原來50年前的時候,有一個法官叫做福斯特法官,這個福斯特法官,他就提出一個說法很有意思,他反對首席法官的說法。首席法官是認為那四個人有罪,但是就建議他們的國家的行政首長特赦他們,利用權力特赦他們。


但是這位福斯特法官就認為他們根本沒罪,為什么沒罪呢?他用了一種法學里面很有名的自然法的觀點。什么意思呢?就說當時我們要注意一點,就是案發的時候,那四個困在地底洞穴里面的人,他們根本不處在文明社會的狀態,而是處在一個自然狀態。


在那個狀態底下,人與人之間,你如果不吃別人的話,你就必須要死亡,你就會死,那么這已經不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常態,真正的文明社會是假定了人跟人能夠和平共處的。我們所有的法律,成文的法律都是假設我們是一個正常的社會,人與人之間能夠和平共處,所以說在那個情況下,我們現有的法律并不適用,所以說他們那些人并沒有犯我們法律里面所規定的謀殺罪。


而且這里面還提出一點,就是說很多人認為生命的價值是絕對不容置疑的,可是他就認為難道這是真的嗎?平常統計學家都可以告訴你,修建一條一千里的四車道的高速公路,平均要付出多少生命,這都是算得出來的。為什么我們還要修高速公路呢?難道我們不知道修高速公路必然會有工人犧牲,蓋高樓必然有工人會犧牲嗎?可見我們常常是為了別的人的生存跟別的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生命。到最后他還提出這些人可以某程度講,是自衛殺人,但這說得通嗎?



鳳凰讀書 2015-08-23 08: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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