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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安是我非常喜歡的一個導演,《白鹿原》剛拍好時,片長有三四個小時,他給我單獨安排了一個看片會,我猜是因為電影中的性表達稍稍超出審查尺度,他知道我是研究這個的,所以讓我提前看看,提提意見。最近看到他因為嫖娼被抓捕的消息,動了惻隱之心,決定要好好想想這個問題:為什么那么多很優秀的人會去買春,他們受到的懲罚是應得的嗎? 人的欲望有主觀和客觀的界限。主觀的界限是生理極限,飽是食欲的界限,快感是性欲的界限。客觀的界限是社會規則,強加于人是犯罪,通奸是違規,在中國,賣淫嫖娼也違反行政法規(刑事犯罪法只懲罚淫媒,不懲罚性工作者和嫖客雙方)。 如果沒有規則,社會將不成其為社會。具體到人的性欲這件事上,社會的規則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不可強迫。只要對方不同意,無論是強奸、猥褻、性騷擾,全都不允許,一旦發生,要受刑法處罚。否則天下大亂,或者像印度那樣出現光天化日之下強奸游客的事情。 第二種是不可通奸。既然結了婚,對配偶就有忠誠承諾,否則為什么要結婚?單身就可以不犯通奸錯誤了。雖然根據統計調查,婚外性關系的發生率在40%上下,其中包括性交易但不都是性交易,但是也不能說發生率高就不是犯錯誤。 第三種是不可交易。這第三種規則涉及問題較多,不同國家和社會有不同規定。主要有兩大類型,一類允許性交易,如荷蘭、德國;一類不允許性交易,如中國。多數國家處于中間狀態,即有輕微約束,不嚴厲,如英國只禁止性工作者強行拉客行為,其余不禁;如香港的“一樓一鳳”等。 對于性交易的處置為什么會有不同?原因在于性交易是人類社會中性質模糊不好定義的一種活動。狹義性交易只包含一次性的用金錢購買性服務;廣義性交易卻可以包含長期包養關系(包二奶),甚至包含妻子不工作完全由丈夫供養的夫妻關系(恩格斯所謂“資產階級婚姻中的賣淫”)。如果采用對人類性交易的廣義定義,那就絕對無法實施懲罚(例如不能用刑法懲罚二奶),按照這個定義,單獨把一次性金錢交易的行為拿出來懲罚,理由就不夠充分。 王全安等人的買春行為除了違反現行行政法規之外,引人深思的還有以下幾點: 一是中國的性交易到底有多大規模?抓到的只有王全安、黃海波、薛蠻子,沒抓到的還有多少?從他們的輕易得手,至少證明這種服務是很容易找到的,性服務業從業人員據調查統計當以十萬百萬計,看來所言不虛。 二是僅僅從效果看,現行對賣淫嫖娼的處置方式是否能夠縮小性交易行為的規模?如果說十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如果說百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如果說一萬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那么這種處置方式能有什么效果? 三是從性交易的廣義定義看,我們到底應不應當堅持現行的處置辦法?可不可以思考一下荷蘭德國等國家以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性交易的處置方式的內在邏輯,可不可以借鑒一下他們的成功經驗,把中國人的同等行為處置得更合理一些?
騰訊思享會 2015-08-23 08: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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