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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龔明德先生所編的《<圍城>匯校本》是一本對錢鍾書小說《圍城》進行匯校的書,使用的底本是載于《文藝復興》雜志上的連載小說。1990年,四川文藝出版社向作者胥智芬約稿,對《圍城》一書進行匯校。胥智芬匯校時所依據的《圍城》底本,分別為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連載于上海大型文藝月刊《文藝復興》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和1980年10月人民文學出版社重印本。書出版后,錢鍾書和人民文學出版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四川文藝出版社和胥智芬未經原書作者同意,對《圍城》進行匯校并予以出版,侵害了原作者對《圍城》一書的演繹權和出版使用權,也侵害了原授權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這起官司轟動一時,各方看法不一,眾說紛紜。法院最后判決,由四川文藝出版社和胥智芬共同賠償錢鍾書和人民文學出版社的經濟損失。時隔十多年,當年的書編輯龔明德先生撰文再現《<圍城>匯校本》的書前書后及鮮為人知的苦衷內幕。 一、所謂“十年祭” 四川文藝出版社印行的《〈圍城〉匯校本》從初版發行截至今天,有16個整年還多出兩個月。所謂“十年祭”指的當然不是初版印行,而是我從權威報道上確切知道判定《〈圍城〉匯校本》“死了死了的”那一天算起的年頭。 1997年1月3日《光明日報》頭版左下角有黑體字的顯著標題—“《圍城》匯校本案終審判決”,副題是“錢鍾書與人民文學出版社勝訴”。 近1000字的報道,都沒有直接引用國家版權法有關具體條例來指控《〈圍城〉匯校本》之所以不應該出,我從這報道中讀到的最致命的句子是說《圍城》匯校者和四川文藝出版社“違背誠實信用和社會公德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也情有可原,因為“匯校”“五四”之后三十年間的中國新文學著作并出書,是學術研究界的“新事物”,還來不及列入版權法的規范條款。至于最終判定《〈圍城〉匯校本》“構成侵權”,依據的是當時已經實施的《版權法》的哪一條哪一款,我至今不知道,還有待于知情者擺脫偏見,以史家文筆據當年法庭內部有關參與人員的討論實況樸素寫出來。 在由中國作家協會主管、中國現代文學館主辦的國家級權威學術雙月刊《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叢刊》2005年第二期第226頁上,有這樣一段話: 議論現代文學作品的匯校,我要借這個機會,向這次沒有到會的龔明德先生表示敬意。他為現代文學作品的匯校做了大量工作,碩果累累。……那次審判對于現代文學研究的損害是嚴重的。然而,歷史的正義,必然隨著歷史潮流滾滾向前,必然大浪淘沙,將有關現代文學作品匯校中的一切濁泥污水沖刷干凈,展現一片湛藍的青天。這段頗有些悲壯色彩的話,是供職于北京魯博的前輩著名魯迅研究專家王得后先生在“中國現代文學文獻問題”學術研討會上的報告末尾講的,這次會議于2004年秋在鄭州隆重舉行,全國高校和學術研究機構的七十多位專家與會。我接到了會議的正式邀請通知,但沒有去參加。 不僅僅是王得后先生,我在一些公開發行的大型報刊上都讀過不少嚴謹的學者、專家們的文章,他們認為《〈圍城〉匯校本》這一類學術圖書對繁榮祖國文化、對更扎實地促進學術研究都是大有益處的。然而…… 然而,我還可以說什么話呢? 在10年后的今天,我來重新翻看1991年5月由四川文藝出版社印行的典雅端莊的初版本《〈圍城〉匯校本》,真是欲哭無淚……我吊唁這《〈圍城〉匯校本》的不幸落難,當然也認可有關部門的處罚。或許,真如一位同行長者所說:“龔明德完全可以走他已成功走出的《〈太陽照在桑干河上〉修改箋評》的學術路子,只列出各個版本《圍城》的異文,再對這些異文加以評說,就可以不吃官司,而且還可以成為他個人的研究著作,一舉多得。” 此言善矣!但我個人的學術境界也在提升,我弄《〈圍城〉匯校本》只有一個目的:要為學界踏出一條可以良性的可持續發展的路子,想一勞永逸地為一代又一代的嚴謹學者服務。誰又能知道:不僅《〈圍城〉匯校本》被明案判輸,連早已得到版權所有者認可的《〈死水微瀾〉匯校本》差點兒又在有關單位和欠理智的個人的取鬧中連環吃官司!已經醞釀成熟的更精到的《〈八十一夢〉匯校本》等“中國現代文學名著匯校系列”均胎死腹中…… 10年后,我只能對這本無法重印的書來一次祭奠,也只有——無聲的祭奠而已。 二、《〈圍城〉匯校本》因緣 不僅佛講因緣,萬事萬物都有個因緣。《〈圍城〉匯校本》1991年5月在四川文藝出版社由我責編出書,也是有個因緣的。 當時,從四川省委宣傳部理論處調來了一個原任彼處副處長的人,當了四川文藝出版社的新一任社長。這位社長是個自稱“無讀不丈夫”的愛書人,還是個“錢迷”,恰好我對“五四”后三十年間的中國新文學不僅熱愛,而且頗有研讀。我自告奮勇地從武漢組織到了《錢鍾書詩詞》和《錢鍾書書信》兩部書稿,又去上海找人從舊書庫房里弄來曾經連載《圍城》的全部《文藝復興》雜志,還一頁一頁地復印。復印了,我又到處借用可以用來匯校的各種不同版本的《圍城》單行本。大概不到兩個月,我就把《〈圍城〉匯校本》的書稿全部搞掂了。回到成都,通過復審終審后,立即送到自貢新華印刷廠排字。當時,還是鉛排。十五六年過去了,至今留在我腦海里的較深的印象,就是那些日子全在為《〈圍城〉匯校本》忙。看對紅樣時,社里已經急得不行了,用一輛桑塔納轎車把我從成都送到自貢。我就在工廠吃住,加班處理付印前的文案工序,直到打了紙型才離開自貢。 上個月,北京友人代我從潘家園弄來一堆當年各色人等關于《〈圍城〉匯校本》官司的多種書信、手跡復印件材料,有錢鍾書先生的好幾封信,有人文社負責人和人文社版《圍城》責編的信,有之前公開贊揚《〈圍城〉匯校本》但官司一來就馬上向錢鍾書向人文社“說明情況”的京滬著名學者的信,有四川文藝出版社時任社長的信……總之,都是“珍貴”的第一手材料。錢鍾書先生在1991年8月13日的一封給人文社版《圍城》責編的信中說:“本月10日《文匯讀書周報》中《本周熱門書》欄,四川之《〈圍城〉匯校本》居第一位,想來獲利不少。聽說已‘凈賺三萬元’!” 還有一封錢鍾書的信,他歷數《〈圍城〉匯校本》的平裝印數、精裝印數以及重印版數。 我也想到一些“如果”,或許可以使惡因緣轉為善因緣。 —如果《〈圍城〉匯校本》發行總量不高達十多萬冊,只印五千冊且永遠也賣不完,錢鍾書先生和人文社當不會打官司吧? —如果我們出版社不如實打出印數,或者社“領導”知情人中沒有人把實情不斷“外漏”,或許也不會吃官司。 當然,“如果”并未成為現實。 細讀北京友人送給我的這一堆直接談及《〈圍城〉匯校本》的書信手跡,我還驚訝地得知一個訊息,在五六年的版權官司進程中,國家版權局曾有正式文件明確表態說《〈圍城〉匯校本》“沒有構成侵權”。最終的裁決書中沒有提到《版權法》條款或許也有這原故。 1994年前后,我把與一個記者的談話整理成問答式訪問文章,一九九六年附在我的文集《新文學散札》中。之前,我曾把這訪問文章復印多份,寄送所有找得到地址的參與《〈圍城〉匯校本》官司公開討論的各路名流如黃裳、施蟄存等,也寄給了國家版權局。時任國家版權局副局長的沈仁干先生托人轉達了他的意見,說我應該多說話,以便確立“匯校”在版權范疇的法律意義。 四川文藝社確實沒有得到《圍城》作者的書面授權,又確實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十多萬地印行,我這個只有權利認字的責任編輯實際上什么“責任”也負担不了!連封面上的“匯校本”被挖去,我至今都不清楚系誰人之主張!—稍有常識的讀者都知道,“匯校本”三個字就是我弄這本書的品牌呀,我怎么也想不通我的某些同行,為什么這樣傻—你們不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嗎? 果然,在公開的有關《〈圍城〉匯校本》的最終報道中,就有一句:“川文社出版‘匯校本’12萬冊,其中9萬冊未注明‘匯校本’字樣發行。”自然,這里的表述僅僅為了證明“川文社”無理。其實,只有封面書名中的“匯校本”三個字被外行負責人偷偷挖去了,書脊和書名頁上依然有“匯校本”字樣。 不少人很關心出版社和我個人的“獲利”,這也不必保密。先說我自己,我只在有一年春節的聚餐會上得到一個200元的“紅包”!當時的社長反復表示“要重獎我”,但我沒得到一分錢獎賞。 三、結語 我無心來談《〈圍城〉匯校本》的貢獻呀、缺陷呀等等,倒不是我已經墮落,而是關于這方面的話題已經被人們說得差不多了。官司失敗后,學術界的同行都對我表示同情,說我是遭了天大的冤枉。含有這些內容的文章,大多公開發表過,而且都是發表在大報大刊上。去年,北京某讀書大報還發表了一篇為我打抱不平的文字。 而我自己,卻再也沒有發言的勇氣了,我只期待在我有生之年,能不受任何干擾地搞我自己的學術。 原載于《深圳晚報》
燕南園愛思想 龔明德 2015-08-23 08: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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