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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是歷代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其中的不少罪名只要有預謀即罪名成立,甚至只要表示了犯意就構成犯罪,表現出禮教所謂的“誅心”原則。“十惡”罪名的處刑一般也都比較重,大量施用死刑,以及“不分首從皆斬”。尤其是對于侵害皇帝或皇權的罪名,還往往要實行“緣坐”,連帶處罚罪犯的親屬。但是最嚴重的后果是“十惡”的罪犯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即使貴族官員犯有十惡的,也不得援引“八議”、“收贖”之類的特權來逃避刑罚。所以在民間就有“十惡不赦”的說法,強調罪惡深重。 十惡的具體罪名如下: 謀反――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一直沿用到清末。律文的注解很簡單,就是“謀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歷來作為國家和君主的象征。謀反就是企圖害君主或國家。 謀大逆――“大逆”在秦漢時用來指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并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這類犯罪有三項具體罪名:“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廟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廟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宮闕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這些都是皇帝和皇權的象征,圖謀破壞就是企圖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戰皇帝的權威,因此必須嚴懲。《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者,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十六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十五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資財、田宅也全部沒官;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即使僅是圖謀沒有實際實施,仍然要處絞刑。明清時進一步加重到參與謀反大逆的全部凌遲處死,大功以內滿十六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處斬。 謀叛――謀叛是指“謀背國從偽”,即圖謀叛逃投向敵對皇朝,這也是自春秋時代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戰場上放下武器投降敵軍也算重罪。現從秦簡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認為已經戰死的人后來又活著回國的,就要罚為官府的奴隸。如果是主動放下武器的,則要株連家屬。《唐律疏議》規定有叛國企圖的,首犯處絞刑,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國的,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論。 惡逆――唐以后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議》規定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凌遲處死。 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隋唐后專門指一組惡性侵害罪名。指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里。 大不敬――“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于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合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御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制造車輛或船只因失誤而不牢固;根據禮教臣子對于君父有所冒犯;“指斥乘輿”,即嚴厲指責皇帝;對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對于大不敬的處罚也以斬、絞為主。 不孝――中國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于不孝”的說法,據說這是夏朝法律就已確立的原則。隋唐以后的不孝是一組被認為嚴重違反孝道的罪名,具體包括:①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告發者和謾罵者都要處以絞刑;②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即子孫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況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單過(如為祖父母、父母指示則無罪),徒三年;③違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教訓和指令),徒二年;④“供養有缺”即對祖父母、父母的供養不充分,徒二年;⑤在服喪期間違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樂、脫掉喪服改穿“吉服”;⑥“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流二千里;⑦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也列為十惡。《唐律》規定這類罪名包括:①謀殺緦麻以內的親屬。謀殺緦麻以內尊長的,流二千里,尊長謀殺緦麻以內卑幼親屬的,各依故殺罪減刑二等;②出賣緦麻以內親屬。將期親以內的卑幼親屬強行出賣為奴婢的,和斗毆殺死期親以內卑幼親屬同樣處理;③妻子毆打、謾罵或告發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及小功以內的尊屬。妻子毆打、謾罵丈夫及尊長親屬的,比照丈夫的同樣行為減罪一等,告發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 不義――不義是一組違反禮教尊卑等級之義的罪名。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老師。凡是預備謀害的,流二千里,已傷害的絞,已殺害的,皆斬。 內亂――內亂是一組親族內部的性犯罪罪名。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內的同輩親屬通奸,雙方均流二千里。如果是強奸的,男方處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親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內不同輩分之間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兒媳或孫媳、侄女)就要處絞刑。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還有許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同樣不可赦免。歷代發布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舉謀殺以及故意殺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財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確規定,十惡以外的殺人、盜竊官府財物、強盜、竊盜、放火、盜墓、犯奸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 摘自《細說中國法律典故》,九州出版社2008年12月 作者:姜歆
《國家人文歷史》 姜歆 2015-08-23 08: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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