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價值是人文價值中的最基本的價值,同時,道德價值又從根本上體現了人文價值的特點,即體現了人類自身作為價值現象的特點。本文試圖從人格尊嚴與交互人格主體的意義上,闡述道德價值的特殊性,以及與當前價值學界對“價值”這一概念的規定的關系。
一
首先,我們必須對“道德價值”這一概念進行界定。從概念外延上看,我認為有這樣三個層次的內容。一是指道德生活領域具有正值意義的行為或事物。也就是說,道德價值,即為道德領域有價值的行為或事物。由于可以給道德生活領域的事物或行為進行價值評價,因而我們認為在這個領域里存在著價值問題。又可以說,道德價值就是指這個領域一切可以進行評價的行為或事物的價值。這是第二層次的內容。在這個意義上,道德價值這一概念就并非專指具有正價值的行為或事物,而是指具有這種價值屬性(不論是正值還是負值)的那些活動、行為或事物。然而,稱某種行為具有怎樣的價值,不是行為本身可說明問題的。我認為,在道德領域,價值問題是以事實問題為前提的;價值如果離開了事實,就抽掉了價值問題的客觀基礎。也就是說,價值與事實應當區分,但兩者不是不相干的兩回事。因此,我們看到,首先是有一類行為存在,這是一個事實的問題;其次是對這類行為的評價問題,即好與壞的問題。行為本身如果沒有評價給予的價值意義,就僅是一個事實的問題而不是價值的問題。然而,有評價就一定意味著以事實為前提。倫理性事實是客觀的道德價值的基礎。
對于一個行為的評價(價值如何),有兩重依據,一是自身根據(事實如何),二是外在根據。就道德價值第二方面的依據而言,我們認為其根據在于與社會共同體相關和文化背景相關的道德標準,而不是個人道德情感,這是因為,道德情感是以道德認知或由于環境熏陶而產生的道德接受為前提的,而道德認知或道德接受就是對一定的社會道德規范、規則的認同。也就是說,在道德上贊成與反對的判斷和贊同與反對的情感,并非僅僅是與社會背景完全無關的個人選擇和個人喜好。個人的道德態度,在一定的意義上,就是社會的規范要求在個人身上的集中體現。
我們知道,在人類社會里,存在著這樣兩類價值規范:一類是千百年來人們的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生活規則,另一類是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產生的特定的社會價值規范。這后一類社會規范,體現了一定的歷史相對性和文化傳統的價值相對性;而前一類規則,則反映了社會共同體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因而,具有更長久的價值真理的意義。我們看到,這也是一類價值事實,這類價值事實雖然不像行為領域的事實那樣,看得見摸得著,但同樣是人們可以感受到的,是社會存在物。這類價值事實雖然可以由直覺來把握,但并不意味著不可分析。直覺是把握道德價值的一種方式,但規范標準本身不是以直覺來證明其價值的,因而直覺并沒有窮盡這類道德價值的根由。
以上我們從概念外延上厘定了“道德價值”,但我們還沒有涉及它的內涵。不過我們看到,這樣三類道德事實,本身有一邏輯關系,即第三類道德價值是前兩類價值現象及是否有價值的根據。然而,它的根據又何在呢?評價標準的標準應在包括道德領域在內的更廣大的社會實踐,實踐給人類生活帶來的善,才是道德價值的終極性標準。
二
在這里,我想從一種超越的意義上來把握社會層面的道德價值(事實或觀念)。也就是說,如果從道德價值的抽象意義上看,我們就會發現,在道德領域里,體現道德價值的行為,無非是對他人的尊重、關懷,或者是對他人、對社會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犧牲。而就道德主體而言,無非是對體現這些價值的價值規范的內在把握,而不論這種道德規范的具體形式是什么。當然,就第二類規范而言,它的合理性也就是要人們遵從或作出犧牲的理由,如果離開了一定的社會背景,就是不可理解的。然而,盡管在一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具體的規范或原則可能不同,但在道德價值的意義上,則是共同的,這尤其體現在第一類規范的情形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則,在《圣經·馬太福音》中的表達就是“你要他人怎樣待你,你也就應怎樣待人”。這是孔子和基督分別對于普遍性道德價值的把握,而兩者各自體現著共同的道德價值,則是因為人類主體以獨立自主而富有尊嚴的方式生存,盡管歷史上人們總在踐踏這種互尊關系,然而人們的踐踏也從反面證明這種需要的價值。它的價值就在于,人類永遠只能以共同體的群體生活的方式存在下去。這種生存方式表明,人們只有在合乎人格尊嚴的環境下生存,才是合理的生存狀況。而就后果而言,人們和諧而友善地共同生活,不僅有利于自己,而且也有利于整體。應當看到,評價標準的標準在于人類的實踐,實踐給人類生活帶來的善才是道德價值的客觀標準或終極標準。
應當把尊重、關懷、貢獻或為他人及社會的犧牲看作是道德價值的幾個層次。對人的尊重應被看作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層次的道德價值。尊重人或自尊,也就是把人當人看,強調他人或自我的人格尊嚴的不可侵犯性。正如康德所說,人類生活的實踐命令是:“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作是目的,永遠不只看作是手段”。或者說,“不論是誰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把自己和他人僅僅當作工具,而應該永遠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中文1版,81、86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在康德看來,人的人格尊嚴是沒有等價物可以代替的,是超越一切價值之上的。對于人的尊重,也就是尊重他的人格、他的意志自由、他的生活選擇,是尊重他所應有的權利,只要這種自由和選擇沒有構成對社會和他人的妨礙。因此,尊重的倫理與社會正義是內在相關的,這是因為,社會正義與社會公平內在相關,如果沒有社會普遍意義的最起碼的對人的尊重,給每人所應得的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正義就無從談起。在這個意義上,對人的尊重就是社會正義實現的前提。
關懷不僅意味著尊重,而且意味著我們對他人的處境和命運給予一種道德情感上和實際行動上的關心和同情,關懷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則上,而要有對他人的真正需要的理解。因此,做到對人的關懷,在道德價值意義上,比對人的尊重更進一層。現代西方正在興起的女性主義倫理學的中心概念就是“關懷”,因而又稱“關懷倫理學”。在女性主義倫理學看來,“母親身份”是關懷倫理的范例。應當看到,關懷是具體而深沉的,同時也可以是超越的。正是因為我們有著對他人的不幸的同情與理解,社會的不正義才會激起我們的憤懣,才會產生一種追求正義的社會良知。在這個意義上,關懷與同情又更加深化了尊重倫理的價值內涵。
對社會的貢獻或為他人及社會作出犧牲,之所以具有價值意義,在于它對于維護作為社會成員的他人利益、社會集團(階級)利益和社會共同體的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就人類的善而言,可大致分為私人生活的善和社會共同性善,這樣區分并不意味著兩者沒有內在的聯系。沒有個人對社會公共(共同)善的貢獻,社會共同性善也就不可能存在和發展,并最終危害普遍個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條件下,社會需要一定的個人犧牲,才可保存作為整體的公共善的存在。但任何一個社會管理者,決不可能無條件地要求公民作出犧牲,同時,以社會的名義要求公民作出犧牲也應當是在公民的道德意志的自覺自愿的前提下,才構成公民的道德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因此,就是這種具有最高道德價值的行為,也只有以對行為者的人格尊重為前提才能成立。
由此我們可知,道德價值雖然有不同層次,但道德價值的基點在于對具有人格主體的人的尊重。這是最基本的價值,同時也是一切道德價值的基礎。這種對于主體人格的尊重,也就是人們之間的平等的相互承認與相互尊重。人類的尊嚴與人類的道德價值可以說是等值的概念,如果沒有人的尊嚴,也就沒有道德價值的存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給道德價值下一個內涵意義的定義,即道德價值就是人作為人格主體自身的價值,因而人自身具有他物不可替代、不可超越的價值,因而人與人之間的應當關系,就是相互承認與相互尊重的關系。或者說,通過這種關系,體現出人的尊嚴性和崇高性。
因此,尊重是最基本的價值,同時又蘊涵最高價值。然而,尊重作為基本的道德價值,它是與權利相關的。我們之所以要尊重他人,把他人當人看,因為,那
三
道德價值是人格主體的價值,或者說是人格主體的權利應得到的尊重。易言之,是主體與主體間通過相互承認和相互尊重體現出來的價值。價值是主體間通過主體的道德態度與道德行為體現出來的。一定的社會道德規范不過是對這種價值的集中反映而已。因此,道德價值的概念同樣是個關系概念。它反映的是主體與主體之間(或稱人格主體之間)的應當關系。
國內價值學界是以“主體—客體”關系范疇,以“需要”這一中心概念來界定價值概念的。那么,對價值概念的這種界說是否能夠涵蓋道德價值?應當看到,用“主—客”關系和“需要”范疇來界定價值概念,對于說明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的功利性的一面,是十分便利的。實際上,西方式的“主—客”二分式的思維方式,在本來的認識論意義上,也就是指主體的人與外界反映物的關系。就人的關系的功利性的一面而言,即人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而言,人的關系存在著“主—客”關系的一面。然而,人的關系并不是物的關系,如果僅盯著他的某種功能而不考慮他的主體人格,那就意味著把對象性主體看成是一個物件,而不是一個具有主體性的東西,從而把一個人從主體的地位降至一個物件的地位。人類歷史的進步就在于歷史長河中普遍的人的主體性的不斷覺醒。人決不僅僅是工具,而是目的。因此,對于道德價值的理解必須有別于人與自然關系上的價值意義的理解。
當然,我們這樣理解,并沒有窮盡“主—客”關系和“需要”概念的全部內涵。也就是說,我們也可以轉換為另一種思維方式,即把這種“主—客”關系中的“客體”并不看成是對象性的人,而看成是主體與主體間的倫理關系的規定或相應的規則。正如李德順先生所說,所謂“道德價值,是人們行為的價值,指這些行為滿足人們的社會倫理關系的需要”。(李德順:《價值論》,1版,182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比如說,社會共同生活有著尊重的需要,而某種行為滿足了這種需要,因而就具有道德價值。社會生活如果沒有道德的需要,也就沒有道德的價值。精神需要(包括道德需要)與功利需要是人類生存的兩大類需要,二者不可或缺。但是,對道德需要的理解或者說對道德價值的理解,應當有別于功利價值或物的價值,因為道德價值的價值性并不是來源于作為“主—客”關系中的客體性的人,而是來自于作為對象性的主體的人,以及在于合乎主體之間的關系規定(如尊重)。然而,這兩者在社會實踐中實際上是一回事,因為道德是在關系和互動中存在,人的尊嚴是在關系和互動中體現出來的,單獨一個人的存在無所謂尊嚴問題和權利問題。只有在平等人格的對話性關系和相互承認其人格尊嚴的關系(基本人格權利的平等性關系)中,才有現代社會生活的道德價值。因此,雖然人格的尊嚴意味著人是自有其價值,但是這種價值只有通過人的關系和互動才可反映出來,才成為現實化的價值,或在現實中這種價值被否定。從另一方面,人的尊嚴價值在行為領域之外或之前,僅是作為一種抽象價值或觀念價值形態而存在,而行為領域的相應行為則使這種價值從抽象變為實存。而所謂“抽象”或“實存”也是一種社會的互動,人格尊重的需要是人作為人的生存需要或權利,在觀念上無疑應具有普遍性,但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卻沒有普遍性,人類的實踐反映了觀念的特性朝著普遍化的方向演進,即朝著體現尊重價值的普遍化的方向發展。因此,正是社會生活的道德需要以及社會發展對于道德需要的增長,使得道德的行為具有價值或更具普遍的價值內涵。
教學與研究8京49~52B8倫理學龔群19991999本文認為:道德價值是指道德生活領域具有一定價值意義的行為或事物,而其價值意義的確定在于訴諸一定的評價標準;實踐給人類生活帶來的善是道德價值的客觀標準或終極標準,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應當把尊重、關懷、貢獻或為他人及社會的犧牲看作是道德價值內涵的幾個層次;尊重既是最基本的價值,同時又蘊涵最高價值,因而道德價值就是人作為人格主體自身的價值,在社會實踐中,也就是通過主體間的相互承認和相互尊重體現出來的價值。龔群,1952年生。哲學博士。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副教授。郵政編碼:100872。 作者:教學與研究8京49~52B8倫理學龔群19991999本文認為:道德價值是指道德生活領域具有一定價值意義的行為或事物,而其價值意義的確定在于訴諸一定的評價標準;實踐給人類生活帶來的善是道德價值的客觀標準或終極標準,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應當把尊重、關懷、貢獻或為他人及社會的犧牲看作是道德價值內涵的幾個層次;尊重既是最基本的價值,同時又蘊涵最高價值,因而道德價值就是人作為人格主體自身的價值,在社會實踐中,也就是通過主體間的相互承認和相互尊重體現出來的價值。
網載 2013-09-10 21:39:02